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王一帆[1](2021)在《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中国反恐斗争已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通过采取多元化和立体化的综合治理手段,“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已基本丧失在中国境内的生存空间,反恐形势已发生质的变化。恐怖主义风险最高的中国新疆地区已连续四年多未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国家安全稳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但是,部分“东突”恐怖主义势力仍在境外开展恐怖主义活动,受多重因素影响,土耳其已成为“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境外的大本营和避难中心。“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土耳其煽动反华舆论,筹措发展资源,扩大组织规模,集中训练恐怖活动人员,遥控指挥实施恐怖袭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长期盘踞在土耳其,使中国无法从根源上铲除这一“毒瘤”。因此,与土耳其推进和深化反恐合作,对中国进一步开展反恐斗争和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限制“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土耳其的活动与发展,中国与土耳其开展的反恐合作已启动多年,但是取得的成效不佳,缺乏实质化进展,亟需在多个关键环节进行突破。近年来,随着中国与土耳其关系的提升,政治互信日益增强,在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两国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和推进反恐合作的共识也在逐步深化。因此,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面临重大机遇。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在论述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历史演进和发展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中国与土耳其开展反恐合作的战略价值、内外环境和制约因素,并提出推进和深化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具体对策。本研究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包括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相关理论和研究框架等内容。第二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演进和发展,详细梳理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历史演进,共经历了起源阶段、探索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入阶段。总结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具有的发展特征,主要包括进程阶段性、立场反复性、合作复杂性和目标长期性。第三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战略价值,深入剖析开展反恐合作对中国与土耳其以及维护地区和全球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第四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内外环境,客观分析推进反恐合作具有的可行性。第五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伊斯兰国”和“东突”等恐怖主义发展因素,缺乏互补性的反恐合作需求、存在差异化的反恐合作目标以及不确定和不统一的反恐标准等双方利益因素,美国和欧盟各国对“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态度等国际力量因素。第六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推进和深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的对策,包括巩固反恐合作共识,夯实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根基;完善反恐合作机制,提升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效率;优化反恐合作环节,拓宽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范围;加快推进全面合作,实现中国与土耳其关系发展突破等内容。
彭昕[2](2021)在《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制度的发展有深化合作和扩大规模两个方向。相对于深化合作直接实现内部提质、进一步促进制度的发展,制度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制度成员的增多,如若不基于强有力的约束协调,则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制度功能的发挥、威胁制度的未来发展。诸如欧盟等强制度,因扩员而引起的内部协调困难、一体化进程延缓等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相比之下,约束力较弱的国际制度扩员就更易引起功能涣散、治理低效等问题。因此,弱约束性制度理应倾向于深化合作,谨慎扩员。然而,针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实践的经验观察发现,即便在组织面临迫切提质需求的情况下,弱约束性制度仍然实现了扩员。这一选择逻辑上的反常构成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所在:弱约束性制度为何选择扩员?弱约束性制度如何应对扩员后的功能低效?针对这一问题,就学理基础而言,制度变迁研究构成了研究的宏观理论背景;就经验积累而言,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数据与文献为本文提供案例检验基础。但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当前以功能主义和理性选择为导向,大量聚焦强制度扩员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对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问题提供有效解释。针对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制度扩员的经验研究,缺乏更进一步的学理提炼与整合,存在理论性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采用分析折中主义方法,在制度具备包容性特征且处于协调性制度互动背景的前提下,围绕国际制度功能的多重性内涵,提出了影响弱约束性制度扩员实现的权力制衡、规范扩散以及功能补偿三项基本假设。将其分别带入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从搁置(2001年至2007年)到进行法律准备(2008年至2014年)再到最终落实(2015年至2017年)的三个具体阶段予以验证。就上海合作组织案例而言,针对其弱约束性特征的判定既有其结构性的客观原因,也依据其一系列主观的规则设定。作为一项由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主导的区域间合作制度,上海合作组织具有基本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特征;同一空间内众多的相似性制度供给,也在大国利益和小国需求的彼此兼容中维持了基本协调的互动关系。以此为前提,通过历时性比较上合组织扩员三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发现:第一,在俄罗斯视角下,由于对美欧等西方国家的威胁感知不断提升,受到中国实力提升对中亚经济影响力增强的压力,其权力制衡需求呈现了持续增强,因此俄始终致力于积极推动扩员,以便更好地发挥制度作为软制衡工具的作用;第二,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背景下,上合组织的制度成熟、成员国的实力增长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意愿提升“上海精神”这一核心规范出现了日益增强的扩散需求,推升了各成员国寄希望于通过扩员提升制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倾向;第三,2015年“一带一盟”对接的实现、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确立,通过制度间功能协调上合组织突破原有功能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扩员引起的功能弱化问题,解决了成员国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引起低效问题的后顾之忧。基于系统的理论假设和经验论证,最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制度成员国权力制衡和规范扩散需求的提升增强了制度扩员的可能,但不足以促成扩员的最终实现;功能补偿的出现,是在前两项需求不断增长、扩员可能不断累积的情况下促使上合扩员决策得以最终达成的决定性因素。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对当前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分析总结出可资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约束性国际制度借鉴的发展经验和政策建议:在逆全球化时代、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大背景下,不论是既有弱约束性制度的未来发展,还是后发力量类似的制度供给,都应在关注内部功能建设的同时,重视制度间关系的维护,避免碎片化引起的制度消耗,追求在协调型互动中形成制度间功能的补偿甚至借用。2021年适逢上海合作组织成立20周年。本文对于上合扩员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已完成的扩员实践,还在明晰扩员依据的基础上对上合新阶段从制度协调中获取的新兴发展动力做出了积极评估与展望。
郭天武,吕嘉淇[3](2020)在《民族分离主义的治理及法律应对——以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安全合作为视角》文中认为民族分离主义、恐怖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一直是危害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区域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危害我国传统和非传统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打击民族分离主义是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安全合作的重要方向。上海合作组织正积极构建体系化的反民族分离主义的区域安全合作制度,上海合作组织在组织章程性条约中规定了有关民族分离主义的治理原则和框架,并根据该原则和框架签订了多个具体领域的区域安全合作条约,通过打击"三股势力",来规制民族分离主义。但是,上海合作组织签订的区域安全合作条约较为宏观,我国在构建国家安全法律治理体系进程中,对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尚未完善,需要进一步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安全合作条约的相关规定。在现有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主义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等公约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探索具体打击民族分离活动公约,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反分裂主义公约》的制定和签订。
朱一帆[4](2020)在《极端主义犯罪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极端主义犯罪作为一种全新类型的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之后,正式走入刑法视野。当前有关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并不完善,对实践中打击极端主义的活动造成了困扰。本文围绕“去极端化”的根本目的,在平衡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就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提出一些论证与思考。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极端主义犯罪概述。首先,从文义、法律规范和学理上总结极端主义犯罪的概念,极端主义犯罪指任何个人或组织追求某种有悖于主流的、绝对的价值观,并排斥其他任何价值理念,通过对他人采取暴力(存在必要的限度)或非暴力的手段,以促进其特定意识形态的现实化,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其次,对极端主义犯罪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恐怖活动犯罪进行辨析,总结两类犯罪的异同点。极端主义犯罪对恐怖活动犯罪构成包含关系,两者差异表现在政治指向性、组织严密性、行为手段三个方面;再次,以特定的意识形态为分类标准划分极端主义犯罪的类型,包括政治极端主义犯罪、民族极端主义犯罪、宗教极端主义犯罪和其他极端主义犯罪。第二部分,极端主义犯罪立法考察。首先,对域外国家极端主义犯罪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考察,并总结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启示;其次,对我国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进行考察,一是总结我国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特点,包括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广以及处罚严厉;二是对极端主义犯罪个罪的具体罪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极端主义犯罪立法价值。极端主义犯罪立法追寻的主要价值是安全价值,但是在安全价值目标之下暗含着人权保障的风险。因此,本文主张对极端主义犯罪立法价值作出合理修正,提倡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价值观。第四部分,极端主义犯罪立法不足。在树立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价值观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当前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模式不妥当;入罪模式单一;罪名体系不完整、个别法条设置不合理;刑事制裁方式单一。第五部分,极端主义犯罪立法完善。针对第四部分总结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论证与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单独设置极端主义犯罪罪名;增设组织型、资助型极端主义犯罪,删除持有型极端主义犯罪;刑事制裁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增加禁业规定、完善安置教育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年限。
卢昶宪[5](2020)在《国际法视角下恐怖主义的定义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的态势呈现了愈演愈烈的姿态,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遭受着恐怖活动的影响。发生于2014年的中国昆明火车站“3·01”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2013年发生的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事件及本世纪初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等多起恐怖袭击事件表明,国际恐怖主义已经从各个方面渗透到了不同国家的角落中,对世界的和平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破坏。由于国际社会各成员国之间的历史沿革、文化背景及宗教信仰等方面差异较大,各国从其维护自身主权及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如何全面开展合作并打击防范恐怖主义存在着很多争执和分歧。例如,关于“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是否能纳入恐怖主义”这一问题,西方国家与中东地区国家难以达成一致,这也导致了印度2000年提出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迄今仍未获通过。故而,笔者认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关键点在于国际社会需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在秉承前述观点的前提下,本文以如下方式进行了论述:本文第一章将首先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现状进行论述。现阶段,国际社会各成员国拥有不同的立场,因此不同国家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标准也存在差异。此外,由于国际恐怖主义目前的演化速度非常快速,以往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一般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新的时期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国打击和惩戒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障碍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各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定义的分歧。国际恐怖主义自20世纪初期便有了抬头的迹象,国际社会从那时起便有了遏制和消灭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一般性定义仍然没有在国际社会成员中达成共识。缺乏普遍性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已经对那些想要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组织之间的合作、反应快速性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故而本文在第一章第三节提出,国际社会想要做到有效打击、遏制国际恐怖主义,最为重要的便是对其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与分析。目前,国际社会及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等主体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散落于各公约、部门反恐条约、区域性反恐条约之中,各种定义的方式及结论较为驳杂且常常存在冲突,导致国际社会目前仍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达成共识。故而,本文第二章运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式,通过梳理现存的一般性的部门反恐条约、区域性反恐条约及各国实践中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得出国际社会对这一概念的共识与分歧。从本文第二章辨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各国、各国际组织等主体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的差异主要体现于如何认识民族解放运动的性质以及国家恐怖主义问题,本文第三章将针对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在第三章中,笔者结合《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讨论现状及国际法、国际人道法等基本规则以及当前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讨论和发展情况,针对民族解放运动问题以及国家主体在国际恐怖主义定义中的地位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本文第四章在结合前三章讨论的基础之上,通过界定国际恐怖主义的其他定义要素,得出了国际恐怖主义在应然法意义上的广义概念:在和平时期(非武装冲突时期或战争时期),国际恐怖主义是指由个人、组织或者国家基于某种明确的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不包括以实现民族解放为目的)以任何不特定对象为目标而实施的,通过使用暴力或威胁,制造恐怖社会气氛、恐吓人群,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在武装冲突时期或战争时期等特殊时期,如前述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则亦归为国际恐怖主义;尽管有前款表述,在一国境内实施的、实施恐怖行为的主体与被加害对象均为该国国民、且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主体在该国境内被发现的行为不视为国际恐怖主义。此外,笔者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型的,具有可操作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细化模式: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可以在制定全球反恐条约时约定,“公约将以附件的形式对各种具体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各成员国可以对附件或附件中的条款进行保留”。在此前提下,此前各国、各国际组织已达成的条约、公约可以以附件形式被纳入全面反恐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以避免概念混同,各国更可以依据自身国情,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区分定义,与他国形成适用于本国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条约并要求将该等条约纳入公约附件中。如此一来,如一国依照其传统、文化及宗教信仰无法接受附件中某一条约/公约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则其可以作出对某一附件或部分附件条款的保留。这种可操作性的定义细化模式避免了“各国因某一条款、某一概念产生纠纷而迟迟无法推动全面反恐公约的通过”这一问题的出现,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推动国际社会各成员国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总的来说,出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目的,国际社会各成员国有义务为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的“统一”定义的形成,有助于国际社会有效地防范并惩治恐怖主义,开展国际合作等等。然而,仅仅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并不能实质性的解决所有问题,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如何落地实施,未来各国如何开展国际合作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等各类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面对国际恐怖主义对于国际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威胁,各国应当齐心协力,携手解决和消除恐怖主义。
汤君[6](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认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周天舸[7](2020)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合作机制运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冷战结束后,为应对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带来的共同的安全威胁,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达成了应对共同安全威胁的合作意愿,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了重要的地区多边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随着201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加入,上合组织目前已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地域最广、潜力巨大的跨区域多边组织,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共同发展繁荣做出了贡献。作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区反恐合作形式,上合组织的多边反恐合作机制是各成员国在应对共同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各宣言和法律组成的法律基础和包括地区反恐中心和秘书处在内的执行机构以及包括联合军事演习在内的联合行动共同构建起的安全机制。在成立至今的近二十年实践中,上合组织主要通过其法律体系、组织机构和包括军事演习和情报合作在内的具体行动建立了成员国政府间的多边反恐合作机制,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安全合作领域得到了扩展,反恐合作机制日趋完善,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执法、情报等部门合作稳步开展。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恐怖主义概念的统一认识和权威定义、法律机制建设缺乏系统性、反恐合作在实践中的执行力不足、缺乏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的存在,上合组织的地区反恐合作大多停留在文件和宣言层面,“三股势力”的安全威胁仍然存在。本文以上海合作组织的地区反恐合作机制作为分析对象,研究该机制的发展演进及其在反恐合作中取得的成效与不足。
马蓓[8](2020)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研究》文中认为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几代领导人积极致力于对外开放的实践推进与理论探索,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党的对外开放理论”,且自成体系并具理论与现实的重大指导意义。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中国改革开放4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尤其对中国口岸建设产生了特殊而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口岸的形成过程是我国对外开放成长的缩影。中国口岸的建设进程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同步而行,中国口岸发展史就是我国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史,蓬勃发展的中国口岸已成为践行中国共产党对外开放理论的“排头兵”。新疆口岸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战略地位日益凸显。本文选择新疆与周边国家毗邻的边境陆地口岸、国际航空口岸中的一类口岸(包括15个陆路边境口岸和2个航空口岸)作为研究对象,将“新疆口岸”置于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予以深入研究,通过霍尔果斯口岸、红其拉普口岸、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等重点案例的分析,探索新疆口岸的发展,旨在探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进一步提升新疆口岸战略地位这一重大现实命题,重点论述新疆口岸区域经贸、安全、人文合作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参与全球治理方面所发挥的重要而特殊的带动作用。循此基本逻辑框架,本文详述党的对外开放理论形成与发展,说明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思想继承而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指导对外开放实践,在新时代助力新疆口岸及其周边地区的建设。通过梳理新疆口岸发展历程,解读新疆口岸基本要素,分析新疆口岸地区发展现状,从口岸经贸、安全、人文三大功能出发,阐述口岸经贸往来之于地区经济繁荣、口岸安全防控之于区域和平稳定、口岸人文交流之于丝路沿线“民心相通”的重要角色,并从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解读口岸发展与新疆发展的互促关系:从国际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形成、开放型地区合作新体制深化以及经济走廊建设中节点作用出发,集中讨论新疆口岸的经贸往来对区域经济的促进作用;将口岸安全放在国家安全观语境中解读其内涵,深入剖析新疆反恐新常态下口岸安全的影响因素,并简要评述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体系成效,阐述新疆口岸的安全防控对保障区域稳定的意义;从跨境旅游、跨境教育、跨境医疗以及多元创新的角度,彰显口岸作为中华文化表达载体的作用,体现口岸地区通过加强人文交流拓宽我国对外开放深度与广度的战略意义,以及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传播中国文化与中国形象,促进丝路沿线“民心相通”所做出的贡献;探讨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口岸发展与新疆发展如何相互促进,并展望口岸地区未来的发展路径,通过分析新疆口岸地区现行政策方针,说明口岸在区域协调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党的对外开放实践反哺新疆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分析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与主要挑战,为进一步提升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战略地位提出对策建言。本文从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角切入,结合新疆特殊地缘政治环境,重点探讨新疆口岸在经贸往来、安全合作、人文交流等实践中对口岸及其周边地区社会发展的联动作用,新疆口岸在区域经济中节点作用渐显、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体系成效初显,新疆口岸人文交流日趋完善。未来,新疆口岸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参与全球治理中的战略地位得以提升。新时代,新疆口岸以推动形成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为方向,为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重要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力争使新疆在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中发挥“桥头堡”作用,为新时代党的对外开放理论建设提供学理依据。
高旭敏[9](2020)在《21世纪以来的中俄反恐合作探析》文中研究表明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开始,恐怖活动就是用来表现人类冲突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随着全球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9·11”事件发生之后,“恐怖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浪潮迅速席卷全球,同时“恐怖主义”一词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俄罗斯作为世界大国,二者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对于其周边地区和整个国际社会而言都有重要的意义。2019年6月5日,中俄两国元首决定将两国关系提升为“新时代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1,在这一新的定位基础上,中俄将开展更为密切和广泛的合作,其中打击恐怖主义是中俄的重要合作领域之一,因此,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对于中俄反恐合作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利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对21世纪以来的中俄反恐合作进行全面分析。通过研究发现,当前恐怖主义在国际范围内大幅度扩散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其暴恐手段也日益现代化,这些都使得恐怖活动的后果变得更加严重,因而打击恐怖主义成为了包括中俄在内的各国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中俄双边关系的全面发展,政治互信程度稳步提升,经贸合作广泛开展为中俄反恐合作提供了坚定的基础。国内外的因素共同促使中俄就反恐开展合作,这样的合作对中俄的领土和主权完整、经济发展与合作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在国际范围内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效应。目前中俄反恐合作在制度和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双方签订了反恐相关协定,并根据协定成立反恐工作组来就恐怖主义相关事宜进行探讨。中俄还积极参与双边或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反恐军事演习,这些都促进了中俄反恐合作能力的提升。但是总体而言,双方在反恐合作领域、合作方式等方面还有提升的空间。因此中俄应当通过加强双边情报交流、推动科技在反恐领域的应用,加大对联合国、上合组织等国际机构相关成员国的反恐帮助力度等方式,最终推动国际社会反恐统一战线的建立来更好地应对恐怖主义带来的威胁和挑战。
MUKHRIDDIN(穆合)[10](2020)在《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的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国际关系是一个地区发展方向的指南,包括了两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多个方面的关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两国有着近2000年的交往历史,这些交往历史涉及到了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合作,两国的关系也在交往的历史中出现了对应的变化和发展。作为一个在中国留学的乌兹别克斯坦人,得益于两国关系在新时代下的进一步的深入发展,我对两国关系的历史有着浓厚的兴趣,也深深的认识到了乌中关系友好发展是对两国千秋万代有益的事情。所以本文将以时间为线索,先论述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建国之前的乌中关系,包括古代乌中关系和近代以来乌中关系的交往,接着论述苏联解体后的中乌在外交、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关系,再论述中乌关系的新桥梁——上海合作组织中的中乌关系,最后论述新时期“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乌中关系。目的在于分析总结乌中关系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深刻的认识到国际关系对于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为现今中乌友好关系继续深入发展提供相关的理论依据和相关经验。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1.1 关于土耳其的研究现状 |
1.3.1.2 关于反恐合作的研究现状 |
1.3.1.3 关于中国与土耳其关系的研究现状 |
1.3.1.4 关于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2.1 在土耳其外交关系和对外政策方面 |
1.3.2.2 在土耳其库尔德问题和“库尔德工人党”方面 |
1.3.2.3 在地区和全球反恐合作方面 |
1.3.2.4 在中国与土耳其关系方面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跨学科研究法 |
1.4.3 学术访谈法 |
1.5 相关理论 |
1.5.1 合作论 |
1.5.2 国家利益论 |
1.5.3 国家安全理论 |
1.6 研究框架 |
2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演进和发展 |
2.1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历史演进 |
2.1.1 起源阶段 |
2.1.2 探索阶段 |
2.1.3 发展阶段 |
2.1.4 深入阶段 |
2.2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发展特征 |
2.2.1 进程阶段性 |
2.2.2 立场反复性 |
2.2.3 合作复杂性 |
2.2.4 目标长期性 |
3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战略价值 |
3.1 开展反恐合作对中国的战略价值 |
3.1.1 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新型国际关系的具体实践 |
3.1.2 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和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根本要求 |
3.1.3 参与中东地区安全治理和非传统安全合作的主要内容 |
3.1.4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选择 |
3.1.5 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维护海外利益的重要保障 |
3.1.6 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根本出路 |
3.2 开展反恐合作对土耳其的战略价值 |
3.2.1 强化与中国外交关系的核心基础 |
3.2.2 深化与中国经济合作的关键前提 |
3.2.2.1 土耳其国内经济发展陷入困境 |
3.2.2.2 土耳其与中国贸易不平衡加剧 |
3.2.3 维护国内政治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有效手段 |
3.2.4 改善国际形象和提升影响力的正确途径 |
4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内外环境 |
4.1 国际环境 |
4.1.1 中东地区力量格局转变为开展反恐合作提供战略契机 |
4.1.2 多元化的国际合作机制为开展反恐合作提供平台保障 |
4.1.3 世界各国的反恐立场为开展反恐合作提供舆论支持 |
4.2 国内环境 |
4.2.1 中国境内恐怖主义风险显着降低 |
4.2.1.1 预防打击恐怖主义 |
4.2.1.2 开展去极端化治理 |
4.2.1.3 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
4.2.2 土耳其外交政策转变趋势日益明显 |
4.2.2.1 以更加积极自主的态度参与地区和全球事务 |
4.2.2.2 以更加丰富灵活的方式强化亚太区域的合作 |
4.2.3 中国与土耳其不断深化多领域的合作 |
4.2.3.1 经济领域合作 |
4.2.3.2 人文领域合作 |
4.2.3.3 其他领域合作 |
5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制约因素 |
5.1 恐怖主义发展因素 |
5.1.1 “伊斯兰国”的发展变化 |
5.1.1.1 调整武装活动策略,改变恐怖袭击方式 |
5.1.1.2 拓展外部发展空间,寻求多方势力合作 |
5.1.1.3 积极开展跨国“圣战”,策划实施“回流”渗透 |
5.1.2 “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发展变化 |
5.1.2.1 以土耳其为政治和发展中心 |
5.1.2.2 以土耳其为指挥和活动中心 |
5.2 双方利益因素 |
5.2.1 缺乏互补性的反恐合作需求 |
5.2.2 存在差异化的反恐合作目标 |
5.2.3 不确定和不统一的反恐标准 |
5.3 国际力量因素 |
5.3.1 美国因素 |
5.3.1.1 土耳其与美国的关系 |
5.3.1.2 美国对“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政策 |
5.3.2 欧盟因素 |
5.3.2.1 土耳其与欧盟的关系 |
5.3.2.2 欧盟对“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政策 |
6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推进和深化 |
6.1 巩固反恐合作共识,夯实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根基 |
6.1.1 坚持打击恐怖主义 |
6.1.2 坚持反对干涉他国内政 |
6.1.3 坚持反对反恐“双重标准” |
6.2 完善反恐合作机制,提升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效率 |
6.2.1 加强反恐问题磋商交流机制建设 |
6.2.2 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的平台价值 |
6.2.3 争取第三方国家对反恐合作的支持 |
6.3 优化反恐合作环节,拓宽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范围 |
6.3.1 强化反恐情报交流共享 |
6.3.2 协调开展网络信息监管 |
6.3.3 探索反恐怖融资合作渠道 |
6.3.4 促进去极端化治理交流 |
6.3.5 推动引渡合作取得新进展 |
6.4 加快推进全面合作,实现中国与土耳其关系发展突破 |
6.4.1 持续增进政治互信 |
6.4.2 破解经济合作瓶颈 |
6.4.3 丰富人文交流形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二、既有研究回顾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弱约束性制度为何扩员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趋弱的现实背景 |
第三节 既有学理逻辑的解释与不足 |
第二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可能 |
第一节 概念界定:弱约束性制度 |
第二节 两个假定:包容性制度、协调型互动 |
第三节 三个假设:权力制衡、规范扩散、功能补偿 |
第三章 案例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扩员问题概述 |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弱约束性界定 |
第三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包容性特征和制度互动背景 |
第四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权力制衡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相关权力要素:俄罗斯、美欧、中国 |
第二节 权力制衡需求:俄罗斯视角下的制衡需求与制衡可能 |
第三节 权力制衡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权力制衡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五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规范扩散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价值规范要素:“上海精神” |
第二节 规范扩散需求:“上海精神”的扩散需求与扩散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扩散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规范扩散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六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功能补偿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出现 |
第二节 在对接协调中获取功能补偿的可行性论证 |
第三节 功能补偿对扩员决策的决定性影响 |
本章小结 功能补偿是弱约束性制度扩员的必要条件 |
总结 |
一、总结与结论 |
二、基于结论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的局限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4)极端主义犯罪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极端主义犯罪概述 |
1.1 极端主义犯罪的概念 |
1.1.1 语言中的极端主义 |
1.1.2 法律中的极端主义 |
1.1.3 学理中的极端主义 |
1.1.4 极端主义犯罪的含义 |
1.2 极端主义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辨析 |
1.2.1 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 |
1.2.2 极端主义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异同 |
1.3 极端主义犯罪的几种常见类型 |
1.3.1 政治极端主义犯罪 |
1.3.2 民族极端主义犯罪 |
1.3.3 宗教极端主义犯罪 |
1.3.4 其他极端主义犯罪 |
2 极端主义犯罪立法考察 |
2.1 域外极端主义犯罪立法考察 |
2.1.1 域外有关国家的极端主义犯罪立法 |
2.1.1.1 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 |
2.1.1.2 美国 |
2.1.1.3 法国 |
2.1.2 域外有关国家极端主义犯罪立法的启示 |
2.2 我国极端主义犯罪立法考察 |
2.2.1 我国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特点 |
2.2.2 我国极端主义犯罪的个罪 |
2.2.2.1 宣扬极端主义罪 |
2.2.2.2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2.2.2.3 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2.2.2.4 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 |
2.2.2.5 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
3 极端主义犯罪立法价值 |
3.1 安全价值:极端主义犯罪立法的价值倾向 |
3.1.1 《反恐法》明文规定“安全”的极端主义犯罪立法价值理念 |
3.1.2 刑事立法体现“安全”的极端主义犯罪立法价值理念 |
3.2 人权保障:极端主义犯罪立法安全价值的风险 |
3.3 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价值观:极端主义犯罪立法价值的修正 |
4 极端主义犯罪立法不足 |
4.1 立法模式缺陷 |
4.2 入罪模式缺陷 |
4.3 罪名体系缺陷 |
4.4 刑事制裁缺陷 |
5 极端主义犯罪立法完善 |
5.1 立法模式的完善 |
5.2 入罪模式的完善 |
5.3 罪名体系的完善 |
5.4 刑事制裁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国际法视角下恐怖主义的定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定义国际恐怖主义的重要性 |
第一节 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 |
一、导致平民大量伤亡 |
二、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
三、给社会民众带来心理伤害 |
第二节 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定义的现状 |
一、立场不同导致定义标准无法统一 |
二、现有定义较为滞后 |
三、定义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
第三节 形成国际恐怖主义标准定义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国际恐怖主义在条约中定义的综述 |
第一节 一般性条约下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 |
一、全面反恐条约之《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 |
二、部门反恐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恐怖主义在区域性条约中的定义 |
一、不认可民族解放运动为恐怖主义的区域 |
二、肯定民族解放运动为恐怖主义的区域 |
三、小结 |
第三节 国际恐怖主义在各国实践中的定义 |
一、美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 |
二、俄罗斯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 |
三、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的界定 |
四、其他中亚国家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 |
第三章 定义国际恐怖主义的争议点辨析 |
第一节 民族解放运动问题 |
一、民族解放运动的国际法依据 |
二、民族解放运动与国际恐怖主义的联系 |
三、区分国际恐怖主义与民族解放运动 |
第二节 国家恐怖主义问题 |
一、国家有必要被列为国际恐怖主义主体 |
二、界定国家恐怖主义的注意点 |
第四章 定义国际恐怖主义的新模式 |
第一节 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要素 |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观要素 |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性要素 |
三、国际恐怖主义的对象要素 |
第二节 国际恐怖主义的广义概念 |
一、广义概念的内容 |
二、广义概念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模式 |
一、新模式的内容 |
二、新模式的特点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合作机制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合作机制 |
第一节 地区反恐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 |
一、上合组织建立背景 |
二、上合组织的性质 |
第二节 上合组织反恐合作机制的演进 |
一、“上海五国”时期(1996-2000年) |
二、机制化建设(2001-2008年) |
三、上合组织正常化运转及扩员(2011年至今) |
第三节 上合组织反恐合作机制架构 |
一、法律机制 |
二、组织结构 |
三、机制化的反恐行动 |
第三章 国际机制与反恐合作 |
第一节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国际合作机制 |
一、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 |
二、国际合作的路径——国际机制 |
第二节 反恐合作中的国际机制 |
一、国际机制与反恐合作 |
二、多视角下国际机制中的反恐合作实践 |
第四章 上合组织反恐合作机制的运行及局限 |
第一节 上合组织反恐合作机制的作用动因 |
一、共同的安全威胁 |
二、合作的政治意愿与大国角色 |
第二节 上合组织反恐合作机制的运行及成效 |
一、机制发展 |
二、机制运行过程 |
三、成效 |
第三节 上合组织地区反恐合作机制局限性 |
一、法律机制建设有待完善 |
二、反恐合作执行机制建设有待完善 |
三、反恐合作协调与联合应对能力有待提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对外开放理论”的研究 |
1.3.2 关于“新疆口岸”的研究 |
1.4 核心概念、相关理论及方法、创新点解读 |
1.4.1 核心概念 |
1.4.2 相关理论 |
1.4.3 研究方法 |
1.4.4 创新点 |
注释 |
第2章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与新疆口岸发展概述 |
2.1 新疆口岸发展概述 |
2.1.1 新疆口岸建设的历史与现状 |
2.1.2 新疆对外开放发展概述 |
2.1.3 新疆口岸基本要素解读 |
2.2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形成与发展 |
2.2.1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 |
2.2.2 毛泽东对外开放思想 |
2.2.3 邓小平对外开放思想 |
2.2.4 江泽民、胡锦涛对外开放思想 |
2.2.5 习近平新时代对外开放思想 |
2.3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的新疆口岸建设与发展 |
2.3.1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中国改革开放 |
2.3.2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新疆口岸建设 |
2.3.3 新疆口岸建设完善党的对外开放理论 |
小结 |
注释 |
第3章 新疆口岸经贸往来推动全面开放新布局 |
3.1 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布局 |
3.1.1 铁路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1.2 公路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1.3 航空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1.4 管道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2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区域互利共赢 |
3.2.1 “一带一路”与周边国家战略对接 |
3.2.2 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共建区域合作 |
3.2.3 凸显经济特区特殊地位 |
3.2.4 口岸金融改革先行先试 |
3.3 口岸助力新疆在经济走廊建设中节点作用凸显 |
3.3.1 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打造能源通道 |
3.3.2 新亚欧大陆桥建设互联互通网络 |
3.3.3 中巴经济走廊助力中巴安全合作 |
小结 |
注释 |
第4章 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保障边境地区安全与稳定 |
4.1 国家安全观语境中的口岸安全内涵解读 |
4.2 新疆反恐新常态下口岸安全影响因素剖析 |
4.2.1 国际安全局势的影响因素 |
4.2.2 周边地区安全局势的影响因素 |
4.2.3 新疆长治久安的影响因素 |
4.3 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体系的形成及其成效 |
4.3.1 口岸反恐、去极端化机制 |
4.3.2 口岸助力中巴安全合作 |
4.3.3 口岸通关便利化 |
4.3.4 国家风险布控 |
4.3.5 新疆社会治理方案策辅助口岸构建安全环境 |
小结 |
注释 |
第5章 新疆口岸人文交流促进丝路沿线文明互鉴 |
5.1 新疆口岸人文交流的战略意义 |
5.1.1 口岸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
5.1.2 文化自信助力边境地区文化融合 |
5.1.3 文化传播加强边境民族国家认同 |
5.2 人文交流项目促进口岸地区“民心相通” |
5.2.1 跨境旅游拓展对外开放方式 |
5.2.2 跨境教育深化对外开放内涵 |
5.2.3 跨境医疗卫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
5.3 新疆口岸人文交流的创新性拓展 |
5.3.1 跨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 |
5.3.2 依托丝路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体系 |
5.3.3 政府主导下的国际交流文艺演出 |
小结 |
注释 |
第6章 对外开放视角下的新疆口岸及其周边区域协调发展 |
6.1 口岸建设与周边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
6.1.1 北疆口岸对地方经济持续辐射作用明显 |
6.1.2 南疆中心城市带动口岸发展 |
6.2 新疆口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
6.2.1 对口援疆之于新疆口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
6.2.2 乡村振兴之于新疆口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
6.3 口岸发展与新疆发展互促效应展望 |
6.3.1 政策引领边境口岸及其腹地城镇化发展 |
6.3.2 口岸核心城市拉动周边地区城镇化发展 |
小结 |
注释 |
第7章 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进一步提升新疆口岸战略地位的思考 |
7.1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 |
7.1.1 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经贸机遇 |
7.1.2 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安全机遇 |
7.1.3 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人文机遇 |
7.2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
7.2.1 对外开放进程中新疆口岸面临的主要经贸挑战 |
7.2.2 对外开放进程中新疆口岸面临的主要安全挑战 |
7.2.3 对外开放进程中新疆口岸面临的主要人文挑战 |
7.3 进一步提升新疆口岸战略地位的对策建言 |
7.3.1 以口岸经贸合作为抓手,推动新疆开放型经济发展进程 |
7.3.2 以口岸安全防控为抓手,提高新疆与周边地区安全治理能力 |
7.3.3 以口岸人文交流为抓手,助推新疆与周边地区的“民心相通” |
小结 |
注释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21世纪以来的中俄反恐合作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难点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概念辨析与理论介绍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界定 |
一、恐怖主义的定义 |
二、恐怖主义的类型 |
第二节 反恐怖主义原则及其基本措施 |
一、反恐怖主义原则 |
二、反恐怖主义的基本措施 |
第二章 中俄反恐合作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是联合反恐的保障 |
一、中俄政治互信程度稳步提升 |
二、中俄经贸合作全面展开 |
第二节 恐怖活动新态势是联合反恐的国际背景 |
一、恐怖主义思想与活动在国际社会的蔓延 |
二、恐怖袭击目标更广泛危害更大 |
第三章 中俄反恐合作动因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国内面临的恐怖威胁及其危害 |
一、我国境内恐怖组织整体状况 |
二、中国最主要的恐怖威胁——“东突”组织威胁 |
三、“东突”组织对中国的危害 |
第二节 俄罗斯面临的恐怖威胁和危害 |
一、俄罗斯国内恐怖组织整体状况 |
二、俄罗斯国内主要恐怖威胁——车臣非法武装的威胁 |
三、车臣非法武装对俄罗斯的危害 |
第三节 中亚地区“三股势力”对中俄两国的恐怖威胁 |
一、“三股势力”的内涵 |
二、中亚地区“三股势力”对中国的危害 |
三、中亚地区“三股势力”对俄罗斯的危害 |
第四节 西方国家对中俄反恐政策的干涉 |
第四章 中俄反恐合作现状 |
第一节 建立双边反恐合作机制 |
第二节 召开中俄反恐工作会议 |
第三节 开展中俄双边反恐演习 |
第四节 上合组织框架下的中俄反恐合作 |
第五章 中俄反恐合作的意义、面临的挑战及提升途径 |
第一节 中俄反恐合作的意义 |
第二节 中俄反恐合作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提升中俄反恐合作水平的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建国之前的乌中关系 |
第一节 古代乌中关系 |
第二节 近代以来乌中两国的交往 |
第二章 苏联解体后的乌中关系 |
第一节 乌中外交关系 |
第二节 乌中经济关系 |
第三节 乌中文化、科学和教育关系 |
第三章 上合组织中的乌中关系 |
第一节 乌兹别克斯坦与上合组织 |
第二节 乌兹别克斯坦和上合组织中的中国 |
第四章 “一带一路”中的乌中关系 |
第一节 “一带一路”项目 |
第二节 乌兹别克斯坦在“一带一路”中的地位 |
第三节 “一带一路”中乌中文化、经济和教育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研究[D]. 王一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2]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D]. 彭昕. 外交学院, 2021(10)
- [3]民族分离主义的治理及法律应对——以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安全合作为视角[J]. 郭天武,吕嘉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04)
- [4]极端主义犯罪立法问题研究[D]. 朱一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5]国际法视角下恐怖主义的定义研究[D]. 卢昶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合作机制运行研究[D]. 周天舸.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8]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研究[D]. 马蓓. 新疆大学, 2020(06)
- [9]21世纪以来的中俄反恐合作探析[D]. 高旭敏.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10]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的关系研究[D]. MUKHRIDDIN(穆合).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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