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拿破仑法典以后法国民法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褚凤[1](2019)在《诚信原则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在国际法中,诚信原则是国家交往的基本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秉持诚信、恪守信用。国家诚信体现于特定主体的行为中,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民商事主体按诚信原则行事是构建国家互信的重要表现形式。比较法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私法直接或间接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受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诚信原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客观上呈现不平衡的发展水平。当前,随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事业的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法治诚信亟待构建。同时,我国民事立法正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法律的科学化、系统化,而有关诚信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司法适用均不能满足现代民商事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诚信原则内涵和功能定位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诚信原则内涵十分丰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各种学说的解释力明显有限。以分析不同学说为基础,把诚信原则置于历史、社会和现实等多种维度中考察,进而将其内涵概括为:忠于事实、勿害他人、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实现利益衡平。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争议很大,“帝王条款”并非指功能的“君臣关系”,区分功能定位与具体功能是理解“帝王条款”的关键。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功能的理解在本质上是对其价值妥当性的解读,反观目前学者单一的研究视角,并采用西方综合法理学的视角,从道德、社会和价值方面对其法哲学考察,进一步拓展了理解诚信原则的深度与广度。诚信原则的立法如同其它制度一样经历了源起、确立和发展的历程。肇始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在中世纪延伸出多种诚信制度,教会法将其确立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近代《法国民法典》在债法领域率先确立诚信原则,并得到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纷纷仿效。诚信原则确立为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归功于《瑞士民法典》。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的起源与衡平法密不可分,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可以说是判例和学说大致已经确立的原则的重述。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已经从对私法自治的消极限制演变成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并表现出维护实质正义增强、适用范围拓展、判断标准趋向主客观统一等发展趋势。诚信原则内涵抽象概括,其司法适用可能危及法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在相同意义下根据具体情景构建类型化适用,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对于抽象化适用的价值补充法,类型化适用架起了抽象和具体之间的桥梁。优先考虑类型化适用,应当发挥“类型”和“概念”思维协同作用,防止类型思维的绝对化;其次,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利益衡量的判断上,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限制。衡量异质利益应立足于个案实践;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应遵从“外行人”与“法律人”立场的统一;完善当事人表达、法官中立等程序制约机制,以防止裁判结论先行。诚信原则适用面临着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鉴于立法的普遍认可与司法实践的需要,选取与私法自治、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进行比较。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利益的体现,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的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抵牾。因此,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不能适用规则的“全有全无”排除法,而是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进行优位选择。诚信原则以外在理性矫正私法自治的偏差,是对自由与理性价值的权衡,并非对抗式的淘汰。诚信与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反映了行为违反道德伦理标准的高低。我国绿色原则的确立开启了世界私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体例,对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会发生私法与公法的竞合,秉持诚信,旨在以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平衡,绿色原则则以损失最小化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极其广泛,以致于学者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而详尽的探讨,选取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目前学者主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诚信原则在民商事领域部分适用的探讨,得出以下认识:一是对格式条款是否逾越私法自治界限的判断,各国民法经历了从公序良俗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实现“合意不足”的合同正义,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审查以实现利益衡平,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二是诚信原则在WTO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理解与适用与各国国内适用呈现差异,其在国内适用彰显历史与现实的传统,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却带有强烈的国际法色彩,任何国内法的解释不能消解促进国际贸易统一和公正的目的。
秦立威[2](2016)在《《法国民法典:合同法、债法总则和债之证据》法律条文及评注》文中研究表明翻译与评注者(按条文序号):秦立崴(法国巴黎二大私法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1100条至第1192条;刘骏(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ULB私法专业博士生):第1193条到第1196条;第1199条到第1215条;金伏海(法国巴黎二大私法专业博士生):第1197条、第1198条;第1216
张芳霞[3](2017)在《法律文化之软实力——《拿破仑法典》的域外传播及其影响》文中研究说明《拿破仑法典》诞生于1804年,"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不仅影响了法国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发展,而且也对欧洲、非洲、美洲、亚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了解《拿破仑法典》的域外传播,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拿破仑法典》的影响,而且还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移植和文化交流问题。
高启耀[4](2017)在《论交付》文中提出"交付"源于古罗马法Traditio,该交付有转移现实控制和变动所有权双重含义,该词逐渐演化成为英语tradition、法语tradition和德语Tradition。受日耳曼法所有权层级理论影响,各个民法典中又创造了其他表述交付的单词。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仅《法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的法文本使用其"交付"的含义。《德国民法典》使用Ubergabe 一词表示"交付",同时学者又使用Traditionsprinzip而不是Ubergabeprinzip表示"交付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表示"交付"的单词还包括la delivrance,《瑞士民法典》法文本中表示"交付"的单词还包括le transfert、la remise等。《日本民法典》中日文单词"引渡"和"交付"都被译成中文"交付",日文"譲渡"也有被译成中文"交付"的痕迹。交付在《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采狭义解释,在《日本民法典》中本采狭义解释,但是由于我国学者将日文"引渡""交付"均译成中文"交付",导致我国学者习惯上从广义层面理解该法典的"交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兼采广义与狭义解释。我国大陆地区的"交付"可作广义与狭义解释,广义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是现实交付的一种。狭义交付仅指现实交付。交付的性质分为三层。第一,交付写作德文Liefelung/Ubergabe、英文deliver、法文la delivrance和日文"引渡"时,属事实行为。第二,《德国民法典》使用Gewalt描述占有,使Ubergabe包含转移占有事实和占有权能双重含义,但在该法典确定无因原则背景下,Ubergabe无论变动占有权能还是占有事实均能获得立法赋予的效力确定其引发的更高层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未采无因原则的背景下,交付作Ubergabe(排除Liefelung含义)解时产生变动占有权能的法律后果,不宜直接被定性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交付理念含义不同的情况下,交付主体的范围、权限也不同。第三,交付写作德文Tradition、英文tradition、法文tradition和日文"交付"及"譲渡"时,属法律行为。交付客体包括动产(分为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不动产、虚拟财产、观念权利和特殊的可商品化人格权益。客观现实物的法学意义是权利的载体,是作Liefelung/Ubergabe解的交付的客体。普通动产的权利载体包括现实物和拟制物,拟制物的意义是通过新设权利载体来剥离现实物承载的所有权项下部分权能。特殊动产从建造到完成有法律上和合同上两个判断标准,在我国特殊动产设权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立法解决交付未建造完成的特殊动产的法律后果。不动产和部分观念权利的物权变动登记(区别于设权登记、异议登记等)与交付相似。虚拟财产本质属于特殊的客观现实物,但是应当参照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模式加以保护。传统人格权商品化现象不适用定限转让制度,其本质为服务合同,特殊的可商品化人格权益(如个人信息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交付客体。互联网技术变革了传统双方当事人对向式契约模式,买方付款至支付平台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支付"而应当被视为"交付",在无约定的前提下,支付平台没有使用买方付款的权限。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交付模式应采结果导向主义并忽略标的物流转过程,典型的如创客空间运作模式、微信推送行为中的交付。交付模式应当被定性为受付方主观上确定接受交付且客观上控制标的物。物联网设备不具有人类主观意志,其仅为连接用户与运营中心的工具。个人信息只有在形成规模化的大数据之后才能成为交付行为的客体,因为规模化的大数据无法凭借其个体样本推知该信息主体的身份。
杨铁军[5](2015)在《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为研究对象,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为参照系,综合运用法律系统论和比较法的方法对作为参照系的两大法系中典型的国家民事立法观念的形成与发展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系统论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经验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应当是从无条件地接受大陆法系的法典化观念到在当代以实用为导向的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为当代中国民事立法提供一个建基于对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经验分析基础上的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它融会两大法系各自的优势,可以有力地促进中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学的发展。从大陆法系两部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形成过程,可以清晰地发现作为民法系统运行对象的民法典是民法系统与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发生结构性耦合后民法系统自身发展的产物。当民法系统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后,民法系统的认知性会将这种变化引入民法系统内部,民法系统会将这种变化通过司法和立法表现出来。大陆法系的民法法典化运动是17世纪以来的政治、经济、科学、哲学等在民法领域发生作用的反应,法国与德国民法典正是这种系统运动的产品。到了20世纪中后期,对于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起到影响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地变化,民法典中的特定内容不断地被立法机关通过单行法的方式去实现特殊的目的,即便是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也必须依赖法官的法律解释,甚至创制新的规则以解决复杂的纠纷,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面临着法典化的危机。尽管它们或是通过将判例和单行法整合到民法典的方式,或是通过创制新法典的方式以继续保持民法典在民事生活中宪法的地位,但这不过是对过去荣光的怀念,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的观念在这一系列的适应性动作中发生了变化。我国自清末变法选择了民事立法的法典化之路后,民国政府也坚持了法典化的道路,但法典运行所需要的环境并不具备,直至台湾地区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腾飞之时,经过近半个世纪磨合的民法典才在台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同时台湾地区民法典也同样面临大陆法系中国家的民法典同样的危机,也到了应该变革民事立法观念的边界。新中国成立后,出于政治上的“一边倒”,在民事立法方面也学习前苏联,意图完成自己的民法典,但当时的法律系统对政治系统的从属关系,以及当时经系统采纳的计划经济对于平等主体之间交易的排斥,不具备产生民法的条件,因此尽管几次意图制定民法典,但都未能实现。改革开放后,立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断的以单行法的方式制定各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事立法。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建成了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涵盖内容基本一致的民事法律体系,同时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工作,使中国的民事立法在具备体系性的同时,具备适度的开放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在改革开放以后已经事实上的转变为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为了更好的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带来的益处,应当及时的整理现有的民法体系,梳理体系中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补充不健全的部分,改造已存在的部分,形成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其他民事法律为特别法的民事法律体系,并保持民法体系结构的开放性,根据实际需要由立法机关在民事基本法的框架内制定实现特定目的的民事单行法。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指导下形成的民事法律体系是民法系统运行的对象,在民法系统内运行的民法教义学也与概念法学、利益法学、评价法学状态指导下的民法教义学有着明显区别。民法系统内运行的民法教义学在民法系统内部通过系统的认知性生产复杂性,这个过程推动了民法系统的进化,进而推动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对于民法学的发展还体现在对于法源论的认识,在民法系统中通过认知性可以引入其他系统的规范,并通过法院的司法活动使其产生法律效力,这有助于缓解目前民法学对于非正式法律渊源类型不确定的认识。本文的创新之处包括三方面。一是在研究中运用了法律系统论作为重要的分析工具。法律系统具备运行上的封闭性与认知上的开放性,法律系统通过对其他系统的信息的认知,推进自身演进。将法律系统论用于研究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可以比较清晰地说明民事法律在系统间结构性耦合运动中的发展变迁过程。二是在总结新中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制定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是以唯物辩证法指导的实用主义为其理论内核的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三是以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具有的基础价值统一、内部逻辑统一等特性为指导,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建立起以《民法通则》为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则》指导下规范特定领域的民事法律体系。
周立群[6](2014)在《论习惯的国家法法源意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在通常情况下,法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是国家制定法,而研究者也往往持有某种国家主义法律观。这种以制定法为中心的国家主义法律观自有其合理之处,但它却忽视了一个重要而基本的社会事实,那就是,在多元化的全球环境中,西方法律体系在中国的整体移植与中国社会中的传统文化形成了苏力所说的文明的冲突,这种冲突通过中国法治体系本身表现出来。习惯法作为本地法律文化的载体,作为一种符合传统文化的法律渊源,可以在法治过程中成为沟通旧法体系和新法价值观念的桥梁,并使得民众形成对法律的确信,从而构建出现代化的法治体系。事实上,《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正是由于1789年的革命彻底地变革了封建法律制度,资产阶级立即着手起草一部适合于全国的统一的民法典,拿破仑在建立执政府后便任命四人组成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这部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的法典是革命和妥协的产物,在内容上以罗马司法为基础,以合理的编排顺序、概括、明确和规范的用语表达了其实用的技术风格,融合了古典法的精神,糅合了习惯法和罗马法,是法国本土资源与先进的法典文化的集合,是法国的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一部具有生命力的法典。法国民法典从1804年颁布至今,经过不断的补充和修改,现在仍通行法国全国。其生命力可见一斑。笔者以法国民法典作为研究对象,并不是想要对法国具体制度的研究,而是通过理论上发掘法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是正是把习惯作为法源之一,才更好的促进了习惯法这个本土资源与法典文化的糅合。这正是法国民法典的生命所在。从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自己的启示。本文所关注的对象是习惯法,更确切地说,是法国民法典中的习惯法。法国民法典视野中的习惯法研究可以分别从理论与实践这两个层面展开。因此,本文的基本框架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绪论;拿破仑法典的立法溯源;法典化之后习惯在法国的后续发展;法国民法典编纂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是绪论部分。在导论部分主要是对习惯法研究的缘起、选题意义、现状、预期的研究成果和创新点以及研究不足等内容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拿破仑法典立法溯源部分。首先讨论拿破仑法典法源综述.其后分别论述了拿破仑法典的具体渊源,分别是:罗马法、习惯法、王室法令、教会法以及终审司法法院的判例。分别进行具体详细的说明其对私法统一的作用。最后第三节是对本章的内容进行小结,法国民法典是罗马法和习惯的巧妙结合。第三部分是法典化之后习惯法在法国的后续发展。法典化之后,国家法成为约束人们最主要的规范之一,作为社会规范的习惯被放逐。但到后期,习惯的复兴更多的体现在司法中。第四部分是启示部分。启示部分对法治理想与习惯法的价值进行重述,重新对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进行审视。简要概括发挥当代习惯在完善国家立法层面的启示,指出法治图景的理想性以及习惯法以法治建构中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在司法的意义中。
童彬[7](2012)在《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文中提出法国财产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对大陆法系财产法有着特殊的贡献。论文以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为题目,重点研究了法国财产法的制度考源、法国财产权的思想基础、法国财产权的理论拓展、法国财产权的体系结构和法国财产权的启示和借鉴。论文将从高卢时期开始探讨财产权在高卢地区的产生和演变,直至现代法国社会中财产权的制度体系。因此,论文对法国财产权制度和理论的论述将是有基础性和前沿性的。在法国财产法历史上,高卢—罗马时期、中世纪法兰克王国时期、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民法典》时期、现代法国民法时期都是法国财产法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带来了民法体系化思想。近代哲学为法国民法带来了理性主义和逻辑演绎方法。法国启蒙思想、历史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奠定了现代法国财产权的思想基础。在法国民法中,主观权利和总体财产理论是财产权理论的理论拓展。在此视野下,可以发现物与财产的密切联系。在《法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中,法国财产权制度成为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财产权体系。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权体系成为《法国民法典》的重要支撑。在法国财产法中,社会经济发展为财产权立法技术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2006年,《法国民法典》进行了改革并增加了第四卷担保。新的财产权立法有助于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共计五章。引言主要涉及论文研究的背景、方法、价值与意义。通过引言的论述阐明了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在知识立场的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思想基础。研究法国民法将有助于民法思想的融合。当然,对法国财产权理论和体系的研究也应当有益于财产权理论和体系的研究。对法国民法理论的研究将扩展中国民法学术的视野。1900年巴黎会议的召开对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产生了促进的作用。对法国财产权理论的研究将成为论文的主要研究范围。在广泛收集法国财产法的专着和论文基础上进行论文写作。论文的写作方法是运用历史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民族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进行写作。第一章为法国财产权的制度考源。研究法国财产权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是异常艰难的工作。在法国财产权的领域,法语文献资料异常繁复和难以琢磨。从神话传说、民族习惯以及成文法典中都可找寻到财产的观念和财产权的体系。财产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人类改变着自然界并逐步形成了财产观念。私有财产的观念区分了“我的”和“你的”的观念。高卢人、罗马人、法兰克人、法兰西人等对财产的观念影响了法国的财产法。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国财产权有着长远的历史,尤其是土地制度。从高卢时期开始,法国的土地归属于领主或者国王。从凯撒征服高卢地区后,罗马法便在高卢地区散播开来。罗马法对财产的观念便植根于高卢人生活中。此后,蛮族王国的入侵给高卢地区带来了日耳曼的财产法。在法兰克王国,萨利克法是法国财产法史上重要的法典。尔后,法兰西王国统一了高卢地区。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导致了土地分封给诸多的领主。在王国领域形成了领地制度和大地产。因此,中世纪的经济主要是封建的庄园经济。在封建社会中形成了国王、贵族和骑士等封建主。封建主之间的等级关系使法兰西王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封建主凭借其土地所有权进行司法治理。法兰西王国拥有欧洲典型的封建法律制度,包括了日耳曼习惯法、罗马法和教会法。不同的习惯法形成了不同的财产权制度和理论。习惯法典中的财产、王室立法、司法与财产权、罗马法的复兴与财产权的基础成为法兰西王国财产权的基础。第二章为法国财产权的思想基础。法国私有财产的观念是法国人的精神状态的延伸,尤其是信仰、思想、风俗、社会状况。从11世纪开始,罗马法的复兴深刻影响了法国民法和财产权的发展。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重又注塑了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法的精神为法国财产权的统一带来了古典的精神力量。注释法学派时期形成了对物权和对人权的财产权体系。人文主义法学派对法国民法体系化思想有着重要作用。逻辑演绎法和第一原理成为民法体系化的重要思想基础。同时,理性主义思想也浸染着法国民法思想。启蒙主义思想对法国思想界和民法界有着深刻的影响。笛卡尔、卢梭、多玛、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思想成为法国民法领域中的支柱精神。多玛、波蒂埃等民法学学者对财产权制度的论着深刻影响了《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可知,罗马法和启蒙主义思想家为法国财产权制度和体系构建了理性的思想基础。由此,在近代财产法领域,《法国民法典》的财产权制度和体系影响着大陆法系的诸多国家和地区。从罗马法的复兴、启蒙思想的扩展为法国财产权提供了思想和制度的基础。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民法学者对罗马法的研究有助于法国财产权体系的完善和统一。第三章为法国财产权的理论拓展。在法国民法中,主观权利理论对财产权的影响巨大。法律科学具有确定性和和逻辑性,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主观权利便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相结合的民法理论。法国民法是个人权利的法律科学。在法律理论中,主观权利与客观法是法国民法的重要理论支撑。一般认为,客观法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法律;而主观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实现。萨维尼与温德夏依德将主观权利定性为客观法认可的意志力量。权利主体的意志是在法律体系基础上得以自我满足的。客观法决定着权利主体行为的规则,但是权利主体可自由决定是否行使法律中的权利。让·达班在《主观权利》中提出归属—控制理论。保罗·鲁彼埃在《主观权利与法律状态》中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主观权利概念的使用。在民法领域,不被禁止的行为被认为是赋予主观权利。主观权利可以分为物权、对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总体财产理论是法国法的特殊理论,尤其是用总体财产理论对主观权利理论进行分析。一个人的总体财产是由财产和义务的权利整体组成,包括现在和过去、资产和负债。在法国民法学界,对总体财产理论的批评长期存在。不过,法国民法学者开始对欧伯利和侯的总体财产理论进行批评和反思。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总体财产的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在主观权利和总体财产理论基础上,财产与物的关系变得越发清晰。第四章为法国财产权的体系结构。《法国民法典》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体系。在占有的基础上形成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权体系的核心,是财产权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为避免双重所有权,所有权分解为用益权、役权、担保权等财产权利。然而,《法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财产权的个人主义思想基础,并体现为所有权的绝对化。20世纪以来,社会化思想引起了法律思想的变化,尤其是对财产权的社会化。不同的社会思想构建着不同的财产法内容。社会中的活法也深刻影响着财产的理念,且已将触角伸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立法技术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业社会的需求。财产权的制度体系已将触角伸向民法典之外。财产权集中了公法和私法的特征,财产权体系更涵盖了更多的领域。无论乡村抑或城市,财产权也逐渐被赋予更多的社会义务。同时,公有财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有了更多的空间,如国有化、法定役权、所有权的限制。《城市规划法典》、《建筑与住宅法典》、《农村法典》、《环境法典》等法律开始与民法产生勾连,因而仅仅在民法领域对财产权进行探讨越发困难。第五章为法国财产权的启示和借鉴。2006年《法国民法典》增加了第四卷担保。在财产权体系中,担保在民法典中占据了独特的地位。法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各种快捷和安全的融资渠道。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中新的立法技术应运而生,如库存质押、可再负担抵押和附抵押的终身金贷款。此外,预置动产理论、不动产附着物、按照逐步完工状态买卖待建不动产制度等也是法国民法中独特的财产理论。财产权的多样化和无形化使财产权的基础和体系面临变革。在结语部分,论文关注了法国财产权的未来动向。财产权的动产化是法国财产权体系的发展趋势。无形财产等财产权在社会生活中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对财产权的规定日益融合。
万琪[8](2011)在《《法国民法典》与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文中研究指明《法国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建基于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律和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之上。既吸收了旧法合理的成分,又带有理性主义思想的印痕。拿破仑领导制定并强力推行的《法国民法典》,在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上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法典,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谢斌[9](2011)在《论《拿破仑法典》的渊源》文中研究表明《拿破仑法典》是在法国封建王朝覆灭,资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这一社会形态交替的重要时期,制订并且颁布的。《拿破仑法典》的思想源头可以追至18世纪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和启蒙思想运动,其中卢梭的政治学说和法律思想对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法典》的影响最大。卢梭的平等思想、社会契约思想和人民主权思想,对于法国大革命乃至此后的法国法典化运动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权统治,并试图建立崭新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法国大革命也为《拿破仑法典》的制订清除了制度上的障碍。大革命时期公布的《人权宣言》,后来成为1791年宪法的序言,其中宣扬的自由和民主,对于之后法国的每一部法典的制订几乎都有影响。《人权宣言》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拿破仑法典》是把《人权宣言》关于权利保障的部分移植到了民法领域,是对《人权宣言》精神的传承。《人权宣言》提出了法律至上的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国民众对于法律统一的诉求,加快了民法典的制订进程。法国在社会形态交替的不稳定时期,出现了一位法国历史上最为传奇式的人物——拿破仑·波拿巴,凭借着禀赋极高的政治嗅觉和坚韧果决的铁腕统治,拿破仑稳定了法国国内因为大革命造成的不安定局面。与此同时,他极力推动法典化的建设,尤其是民法典的建设,他亲自任命民法典起草委员,亲自参加案件的审议讨论会,为民法典的最终颁布立下了汗马功劳。《拿破仑法典》重要的功绩之一就是对于分散的法律体系实现了统一,有效的协调了习惯法地区和成文法地区法律冲突的问题。《拿破仑法典》的法律渊源多种多样,有罗马法、习惯法、教会法、王室法令、巴利门的判例和大革命时期的立法等等。《拿破仑法典》的主要特点包括:语言力求精炼、朴素,法条之间的逻辑严密,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等等,《拿破仑法典》试图将更多的法律原则写入法典,这部民法典的多个法律规定具有宪法方面的指导性意义。《拿破仑法典》中的主要原则有:绝对财产权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还有一些法律原则至今仍适用于法律的各个领域,比如:法律普遍适用原则、法无溯及力原则、法官不得拒绝受理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等。正是由于《拿破仑法典》具有许多优秀的特质,随着法语的普及、法国殖民地分布的广泛性和拿破仑不断的军事征服,《拿破仑法典》才有可能得到广泛的传播,才有可能在200多年的时间里屹立于世界法律文明史,并且作为立法实践的典范,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刘言浩[10](2011)在《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文中研究表明不当得利是债法的支柱之一,其历史源远流长。不当得利的构造及适用范围的界定,与民法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关系甚巨,是民法中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我国当前的民事立法体系虽已大体完备,但对不当得利法的立法与研究仍非常薄弱。加强对不当得利法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立法与学说,指引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以历史与比较的方法,自最初的不当得利观念以及原始的返还财产诉权出发,细考不当得利制度形成之历史根源,并追溯其在中世纪及近现代的理论展开。并在比较法之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之法律,推究不当得利法之具体内容与构造,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研究有所贡献。除导言与结语外,论文共分为十三章。具体而言,论文第一章至第七章以不当得利的历史为线索,讨论不当得利法在大陆法、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法律中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第一章研究现代不当得利法的源头,从罗马法中早期的返还财产令状开始,分析罗马法中的各种具体的不当得利诉权及其性质和地位,明确其与现代不当得利法的关系。第二章研究欧洲大陆在古典罗马法时期结束后至近代自然法思想形成前的中世纪法律中的不当得利思潮及规则,分别从罗马法、教会法、习惯法等多个层面分析不当得利制度在中世纪欧洲共同法中的发展。第三章研究近代自然法学派兴起对不当得利法的影响,主要分析自然法学派代表性人物格老秀斯的不当得利法思想及其对其后的Huber以及荷兰法的影响。第四章研究19世纪欧洲大陆各国民法进入法典化时期以后各国不当得利法的演变。分别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意大利、荷兰、奥地利、德国、瑞士诸国民法中不当得利法的立法、判例与学说的发展,并对曾对我国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前苏联—俄罗斯、最早继受西方不当得利法的同本的不当得利法的形成过程进行了研究。第五章研究英美法中返还财产法与不当得利法的历史与现状。第六章研究不当得利法在欧洲私法一体化过程中的最新进展。第七章则分析中国不当得利法的自古代至现代的历史发展及演变。论文第一章至第七章重点研究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形成过程。在此基础上,论文第八章至第十三章则以现代各国不当得利的立法、判例与学说的比较法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之立法与学说,对不当得利法本身的构造进行研究。第八章研究了受损人受损失、受益人获利益、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等一般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第九章重点研究两种特殊的不当得利:非债清偿与三人关系之不当得利。第十章在比较法的基础上系统整理了各国不当得利法中受益人用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各种抗辩事由,对受益人失其利益、明知无义务而给付、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提前清偿、善意受益人须给予第三人利益、不法给付、时效等七种不当得利之抗辩事由的具体构成进行研究。第十一章研究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具体内容。第十二章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分析各国民法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地位以及不当得利法与其他法律的边界以及相互间的互动关系。第十三章研究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法官的释明权。最后,在前文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历史与比较的基础上,展望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未来的发展,并对我国未来的不当得利立法提出建议。
二、拿破仑法典以后法国民法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拿破仑法典以后法国民法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诚信原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诚信原则语源、内涵及功能定位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语源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三、我国诚信原则语源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内涵界定比较 |
一、大陆法系主要学说 |
二、英美法系主要学说 |
三、我国主要学说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功能定位比较 |
一、支持“帝王条款”的肯定学说 |
二、质疑“帝王条款”的否定学说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四节 诚信原则法哲学考量 |
一、诚信原则道德维度 |
二、诚信原则秩序维度 |
三、诚信原则正义维度 |
第二章 诚信原则历史源起与发展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源起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三、我国诚信原则源起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立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三、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立法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新近发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三、我国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第三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方法论比较 |
第一节 类型化适用 |
一、类型化思维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类型化 |
三、我国诚信原则类型化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适用 |
一、诚信原则利益衡量适用困境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异质利益的判断 |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中价值判断约束的标准 |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的程序性约束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中与其它基本原则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二、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司法适用中区分标准比较与启示 |
二、司法适用中价值判断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
二、司法适用中伦理基础比较与启示 |
三、功能与规制技术比较与启示 |
第五章 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部分适用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称谓与限制 |
二、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判断比较 |
三、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比较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WTO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 |
二、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具体化与类型化 |
三、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启示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公约》中的诚信原则 |
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方法论 |
三、《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范围比较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法律文化之软实力——《拿破仑法典》的域外传播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拿破仑法典》的制定 |
二、《拿破仑法典》的域外传播 |
三、《拿破仑法典》的巨大影响 |
(4)论交付(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交付流变论交付条件的实质影响因素考察 |
1.1 古罗马法交付制度的起源和演化 |
1.1.1 《十二铜表法》最早出现交付字样 |
1.1.2 要式买卖形成两层级式的交付制度 |
1.1.3 《法学阶梯》对交付原因的取舍 |
1.2 日耳曼法对交付制度的冲击和变革 |
1.2.1 区分交付客体对交付制度的影响 |
1.2.2 层级式所有权体系对交付制度的影响 |
1.2.3 以手护手制度对交付制度的影响 |
1.3 历史环境促进交付制度的融合与完善 |
1.3.1 教会法对交付理念的完善 |
1.3.2 罗马法复兴事件加快交付制度的融合速度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交付比较论——交付效力多元化的表现及引申 |
2.1 法国立法成果对交付制度的确定和发展 |
2.1.1 《拿破仑法典》的交付制度考察 |
2.1.2 《法国民法典》的交付制度考察 |
2.1.3 法国交付制度发展演变的原因考察 |
2.2 德国立法成果对交付制度的传承与创新 |
2.2.1 《德国民法典》的交付制度考察 |
2.2.2 《德国民法典》的交付制度的特点 |
2.2.3 《德国民法典》的交付制度的综合点评 |
2.2.4 《德国民法典》的交付制度形成的原因 |
2.3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交付制度的移植和借鉴 |
2.3.1 《瑞士民法典》的交付制度包含两种语境 |
2.3.2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移植交付制度较明显 |
2.3.3 《日本民法典》的交付制度包含两个层级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交付规范论——我国交付制度的设计及走向 |
3.1 我国交付制度规范考察 |
3.1.1 广狭义交付立法规范考察 |
3.1.2 广狭义交付立法之辨 |
3.1.3 统一交付含义的重要性 |
3.2 比较法层面交付制度规范考察 |
3.2.1 《德国民法典》采狭义交付理念 |
3.2.2 《日本民法典》交付理念的解读 |
3.2.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兼采两层交付理念 |
3.2.4 《瑞士民法典》采狭义交付理念 |
3.3 交付制度立法的学术点评 |
3.3.1 大陆地区学术观点的考察及点评 |
3.3.2 其他国家和地区学术观点的考察及点评 |
3.3.3 我国交付制度设计的走向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交付性质论——交付行为的法律后果辨析 |
4.1 交付性质理论多元化的成因 |
4.1.1 历史法学派对交付性质理论的贡献 |
4.1.2 交付与契约的联系和区别 |
4.1.3 我国近现代立法受交付性质理论影响颇多 |
4.2 事实行为论与法律行为论的冲突 |
4.2.1 用法律行为定性交付的反思 |
4.2.2 用民事法律行为定性交付的反思 |
4.2.3 用事实行为定性交付的反思 |
4.3 物权法与债权法下交付性质的冲突 |
4.3.1 物权法与债权法下交付制度概述 |
4.3.2 交付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异同 |
4.3.3 转移占有行为与物权公示行为的异同 |
4.4 交付性质的多元化认定 |
4.4.1 事实行为 |
4.4.2 受原因行为影响的交付行为 |
4.4.3 法律行为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交付主体论——有效交付主体范围的扩张 |
5.1 占有制度导致有效交付主体范围扩张 |
5.1.1 现实控制行为主体与占有主体不同 |
5.1.2 我国立法采一元化支配权体系 |
5.2 多元化贸易形式导致有效交付主体范围扩张 |
5.2.1 民商事立法技术与实务理念冲突 |
5.2.2 法律拟制主体与现实生活模式的冲突 |
5.2.3 占有制度法学理论与社会理念的冲突 |
5.3 交付辅助行为导致有效交付主体范围扩张 |
5.3.1 一般交付辅助人的交付主体地位 |
5.3.2 遗失物拾得人的交付主体地位 |
5.4 交付代理行为导致有效交付主体范围扩张 |
5.4.1 代理交付行为的理论证成 |
5.4.2 代理交付行为主体具有非独立性 |
5.4.3 代理交付行为主体地位不同于指示交付行为主体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交付客体论——权利还是权利载体之辨 |
6.1 交付客体论之普通动产 |
6.1.1 普通动产权利载体之有体物 |
6.1.2 普通动产权利载体之拟制物 |
6.2 交付客体论之特殊动产 |
6.2.1 特殊动产的特殊规范考察 |
6.2.2 特殊动产的交付规范有待完善 |
6.3 交付客体论之不动产 |
6.3.1 转让登记与交付使用二元性之辨 |
6.3.2 实体交付与凭证交付二元性之辨 |
6.4 交付客体论之虚拟财产 |
6.4.1 虚拟财产种类辨析 |
6.4.2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证成 |
6.4.3 虚拟财产的保护原则辨析 |
6.4.4 破除"虚拟"财产的虚拟特性 |
6.5 交付客体论之观念权利 |
6.5.1 区分认识财产权利与虚拟财产 |
6.5.2 转移现实控制权利凭证的行为分析 |
6.5.3 狭义交付与登记的辨析 |
6.6 交付客体论之特殊的可商品化人格权益 |
6.6.1 人格权实现商品化主要原因考察 |
6.6.2 传统可商品化的人格权益无法成为交付客体 |
6.6.3 新型可商品化人格权益——集合式个人信息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交付发展论——互联网时代交付制度的引申 |
7.1 互联网技术扩张交付行为责任主体 |
7.1.1 互联网技术影响合同履行方式 |
7.1.2 互联网技术影响合同关系当事人 |
7.1.3 互联网技术影响维权制度建设 |
7.1.4 互联网技术影响意思自治行为效力 |
7.2 创客空间变革交付行为法律后果 |
7.2.1 创客空间类型分析及发展前景概述 |
7.2.2 影响创客空间智慧成果交付模式的实践困境 |
7.2.3 创客空间对交付模式的具体影响 |
7.3 物联网技术影响交付行为客观状态 |
7.3.1 物联网技术升级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关系 |
7.3.2 物联网时代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着眼点和发展空间 |
7.3.3 协调物联网技术发展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的必要性 |
7.3.4 协调物联网技术与隐私权保护对交付制度的影响 |
7.4 微信推送行为影响交付行为主观状态 |
7.4.1 微信推送行为的主要问题概述 |
7.4.2 推送行为与推送内容的特殊性辨析 |
7.4.3 微信推送客体属于作品的认定标准 |
7.4.4 确定推送行为法律后果的思路 |
7.5 信息(大数据)影响交付行为的客体 |
7.5.1 传统多重交付问题概述 |
7.5.2 信息(大数据)可交付的理论基础 |
7.5.3 交付信息(大数据)的主要问题 |
7.5.4 多重交付大数据的法律后果研究 |
7.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近代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 |
一、近代法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 |
(一)大革命前法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
(二)法国民法系统形成与演进 |
(三)近代法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产生 |
(四)近代法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的成因 |
二、近代德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 |
(一)近代德国民法学的成熟 |
(二)德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形成 |
(三)近代德国民法系统的形成 |
(四)影响近代德国民法系统进化的外部环境 |
三、近代法国与德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对我国的启示 |
(一)近代法国与德国民事立法的观念总结 |
(二)近代法国与德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的启示 |
第二章 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危机及其民事立法观念的变化 |
一、当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面临危机 |
(一)司法判例与单行法对民法典的冲击 |
(二)民法系统中目的程序作用增加 |
(三)解法典化对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冲击 |
(四)超国家立法不断侵蚀民法典的存留空间 |
二、各国应对民法典危机的措施 |
(一)将分散的法律整合到民法典中 |
(二)创制新民法典 |
三、现行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章 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对旧中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
一、清末中国选择了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 |
(一)选择法典化观念的原因 |
(二)法典化观念的立法实践 |
(三)引入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的意义 |
二、民国民事立法采纳法典化的立法观念 |
(一)法典化民事立法的观念采纳原因 |
(二)民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实践 |
(三)民国民法典之后的发展 |
三、清末及民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实施启示 |
第四章 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与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勾连 |
一、新中国的民法法典化之路 |
(一)废除旧法统,建立新秩序 |
(二)四次民事立法的法典化之路 |
二、中国民法典难产原因分析 |
(一)民法法典化与民法学的关系 |
(二)民法法典化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 |
(三)民法法典化与政治环境之间的关系 |
(四)民法法典化与国家哲学的关系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民事立法之体系化观念转向的理据 |
一、英美法系民事立法体系化观念及对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
(一)英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形成、原因及发展 |
(二)美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形成、原因及发展 |
(三)对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
二、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现状是体系化观念转向的现实基础 |
(一)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现状 |
(二)通过法律实施来补充中国民事立法 |
(三)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转向初步形成 |
三、外部环境是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转向的推力 |
(一)中国道路是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转向的主推力 |
(二)经济系统是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转向的直接推力 |
(三)政治系统是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转向的重要推力 |
四、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观念自身不足 |
(一)当代中国民事法律的演进趋势疏远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 |
(二)对法典化的反思有利于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发展 |
第六章 当代中国民事立法之体系化观念变革的展开 |
一、当前中国民事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
(一)现有民事法律对未来预期不明确 |
(二)有待提升的民法系统的认知性功能 |
(三)现有民事法律体系内部不和谐 |
(四)最高法院的功能错位 |
二、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的阐释 |
(一)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的含义 |
(二)当代中国采纳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的意义 |
三、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下的民事立法思想实践 |
(一)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下的民事立法目标 |
(二)对《民法通则》的修订 |
(三)其他民事法律的完善 |
(四)应然的民事法律体系 |
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观念对民法学影响 |
(一)对民法教义学的影响 |
(二)对民法的渊源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论习惯的国家法法源意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 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意义 |
2 概念界定及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 概念的界定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国外研究现状 |
3 预期的研究成果和创新点 |
4 研究方法和研究不足 |
4.1 研究方法 |
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拿破仑法典立法溯源 |
1 《拿破仑法典》法源综述 |
1.1 罗马法 |
1.2 王室法令和教会法 |
1.3 法国终审法院的判例 |
2 习惯对民法典的影响 |
2.1 法国习惯法溯源 |
2.2 习惯入法的过程探究 |
3《法国民法典》:罗马法与习惯的巧妙结合 |
第三章 法典化之后习惯法在法国的后续发展 |
1 法典化早期国家法对习惯法的扬弃 |
1.1 习惯法在民法典颁布后遭到了扬弃 |
1.2 习惯法被扬弃之原因探究 |
2 习惯的复兴 |
2.1 多方原因呼唤着习惯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 |
2.2 习惯的国家法法源地位之重塑 |
第四章 《法国民法典》编纂对我国的启示 |
1 重新透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
2 发挥当代习惯在完善国家立法层面的启示 |
2.1 当代立法应把习惯作为国家法法源 |
2.2 当代立法应重视对习惯法的调查 |
2.3 当代立法应重视法律多元化倾向和规范体系的建立 |
3 习惯入法的司法意义 |
3.1 法典化后期习惯法将继续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 |
3.2 习惯进入司法的可能性 |
3.3 习惯进入司法的意义 |
3.4 具体制度建设--健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法国财产权的制度考源 |
第一节 高卢人的财产观念 |
一、 高卢地区的财产观念 |
二、 罗马征服前的高卢地区财产观念 |
第二节 罗马法上财产权的构成 |
一、 罗马法与高卢地区的财产状况 |
二、 罗马法上财产权的演进 |
三、 罗马法上财产权的构成 |
第三节 蛮族王国财产权制度的形成 |
一、 蛮族入侵与蛮族法典 |
二、 法兰克王国的法律与财产权的规定 |
三、 采邑与庄园的财产权 |
四、 教会法对财产权的影响 |
五、 罗马法对法兰克王国财产权的影响 |
第四节 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与财产制度 |
一、 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与土地制度 |
二、 大地产与领地制度 |
三、 习惯法、王室立法、司法与财产权 |
第二章 法国财产权的思想基础 |
第一节 罗马法复兴与近代民法体系化思想 |
一、 注释法学派对财产权体系的注解 |
二、 评论法学派对财产权的反思 |
三、 人文主义法学与民法体系化思想 |
第二节 近代自然法与财产权体系的构建 |
一、 中世纪自然法理论 |
二、 近代自然法与财产权体系 |
三、 近代自然法与法国财产法 |
第三节 近代社会与法国财产权 |
一、 自由主义与财产权理论 |
二、 历史主义法学与财产权理论 |
三、 法律实证主义与财产权理论 |
第三章 法国财产权的理论拓展—以主观权利和总体财产为线索 |
第一节 主观权利理论与财产权 |
一、 主观权利的界定 |
二、 对主观权利理论的批评 |
三、 主观权利理论的重构 |
四、 主观权利的分类 |
第二节 法国总体财产的认知 |
一、 总体财产理论的概论 |
二、 总体财产理论中的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
三、 总体财产理论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 |
第三节 财产与物的关系 |
一、 人与动物、植物、矿物的关系 |
二、 理性、感性与财产观念 |
三、 共同物、无主物与私有财产 |
四、 货币与财产 |
第四章 法国财产权的体系结构 |
第一节 民法典与财产权 |
一、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
二、 民法典与财产权体系 |
第二节 占有与所有权 |
一、 财产占有与所有权的基础 |
二、 所有权与自然权利 |
三、 所有权与自由主义 |
第三节 所有权的构成和体系 |
一、 所有权的构成 |
二、 所有权的类型与体系 |
三、 无形财产的发展 |
第四节 财产权界限的理论价值 |
一、 法国公法中的财产权 |
二、 行政法对私人财产权的设置 |
三、 私权抑或公权:财产权的困惑 |
四、 全球化进程中的财产权变革 |
第五章 法国财产权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法国民法典》与近代财产法发展 |
一、 民商分立与财产权的统一 |
二、 所有权绝对与所有权限制 |
三、 契约自由与契约限制 |
第二节 法国财产权体系的开放性 |
一、 财产权客体的扩张 |
二、 公法中的财产权 |
三、 判例中的财产权 |
第三节 法国财产权的立法借鉴 |
一、 物的担保 |
二、 预置动产 |
三、 动产的不动产化 |
四、 按逐步完工状态买卖待建不动产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论《拿破仑法典》的渊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论文的创作动机 |
1.2 论文的创作思路 |
2 《拿破仑法典》的思想渊源 |
2.1 启蒙思想运动在法国 |
2.2 卢梭的法律思想 |
2.2.1 卢梭的平等思想 |
2.2.2 卢梭的主权思想 |
2.2.3 卢梭思想的重要意义 |
3 《拿破仑法典》的制度渊源:法国大革命和《人权宣言》 |
3.1 走近大革命时期的法国 |
3.2 法国大革命的实质 |
3.3 《人权宣言》和《拿破仑法典》的关系 |
3.3.1 《人权宣言》的诞生 |
3.3.2 《人权宣言》的内容和意义 |
3.3.3 《拿破仑法典》对《人权宣言》的传承 |
3.3.4 《人权宣言》对《拿破仑法典》的影响 |
3.4 拿破仑对于民法典的推动作用 |
3.4.1 拿破仑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 |
3.4.2 《拿破仑法典》这一称谓的来历 |
3.4.3 拿破仑对于民法典的具体贡献 |
3.4.4 拿破仑对民法典另外一面的影响 |
4 《拿破仑法典》的法律渊源 |
4.1 《拿破仑法典》法律渊源综述 |
4.2 罗马法和习惯法对于法律统一的重要意义 |
4.2.1 法国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域化特点 |
4.2.2 罗马法对民法典的影响 |
4.2.3 习惯法对民法典的影响 |
4.2.4 罗马法和习惯法的重要意义 |
4.3 王室法令和教会法对私法统一的影响 |
4.3.1 王室法令对民法典的影响 |
4.3.2 教会法对民法典的影响 |
4.3.3 王室法令和教会法的重要意义 |
4.4 终审司法法院的判例 |
4.4.1 终审法院简介 |
4.4.2 终审法院对于私法统一的作用 |
4.5 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对于民法典的影响 |
4.5.1 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由来 |
4.5.2 大革命时期的法律 |
4.5.3 革命成果对于《拿破仑法典》的意义 |
5 《拿破仑法典》的主要特点和重要原则 |
5.1 《拿破仑法典》——"最伟大的财产" |
5.2 《拿破仑法典》的特点 |
5.2.1 《拿破仑法典》的立法技术 |
5.2.2 《拿破仑法典》的法条特点 |
5.2.3 《拿破仑法典》的语言风格 |
5.2.4 《拿破仑法典》对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协调 |
5.3 《拿破仑法典》的重要原则 |
5.3.1 《拿破仑法典》中法律原则的意义 |
5.3.2 绝对所有权原则 |
5.3.3 自由和平等原则 |
5.3.4 契约自由原则 |
5.3.5 其它重要的法律原则 |
6 《拿破仑民法典》对中国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一节 罗马法中condictio之类型 |
第二节 罗马法中condictio的性质与地位 |
第二章 中世纪欧洲共同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一节 中世纪教会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二节 中世纪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三节 中世纪罗马法与教会法的互相作用 |
第四节 中世纪其他法源中的不当得利 |
第三章 自然法学派与近代不当得利法 |
第一节 格老秀斯的不当得利学说 |
第二节 格劳秀斯不当得利学说的影响 |
第四章 近代法典化时期的不当得利 |
第一节 法国的不当得利法 |
第二节 意大利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三节 荷兰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四节 德国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五节 奥地利的不当得利法 |
第六节 瑞士债务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七节 前苏联—俄罗斯的不当得利法 |
第八节 不当得利法传入亚洲:日本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五章 英美法中的返还财产与不当得利法 |
第一节 英国法中的返还财产法与不当得利法 |
第二节 美国的不当得利法 |
第六章 新欧洲共同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一节 欧洲私法一体化的新进展 |
第二节 《共同纲要草案》与《欧洲法原则》中的不当得利法 |
第七章 中国不当得利法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二节 清末民初民事立法中的不当得利 |
第三节 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及其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 |
第四节 新中国不当得利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发展 |
第八章 一般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被告取得利益 |
第二节 原告受损失 |
第三节 损失与获利益之因果关系 |
第四节 无法律上之原因 |
第九章 特殊不当得利之构成 |
第一节 非债清偿 |
第二节 三人关系之不当得利 |
第十章 不当得利之抗辩事由 |
第一节 受益人失其利益(disenrichment) |
第二节 受损人明知无给付义务 |
第三节 履行道德上或礼仪上之义务 |
第四节 提前清偿 |
第五节 善意受益人须给予第三人利益 |
第六节 不法原因之给付 |
第七节 时效 |
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
第一节 返还所受利益 |
第二节 偿还所受利益之价值 |
第三节 双方不当得利之返还 |
第十二章 不当得利与财产法的结构 |
第一节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地位之比较法概观 |
第二节 不当得利与合同法上之请求权 |
第三节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法 |
第四节 不当得利与侵权法 |
第五节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
第十三章 不当得利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及法官的释明权 |
第一节 当前不当得利诉讼中的乱象 |
第二节 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
第三节 不当得利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拿破仑法典以后法国民法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诚信原则比较研究[D]. 褚凤.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2]《法国民法典:合同法、债法总则和债之证据》法律条文及评注[J]. 秦立威. 北航法律评论, 2016(00)
- [3]法律文化之软实力——《拿破仑法典》的域外传播及其影响[J]. 张芳霞. 社会科学论坛, 2017(09)
- [4]论交付[D]. 高启耀.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9)
- [5]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D]. 杨铁军. 吉林大学, 2015(07)
- [6]论习惯的国家法法源意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例[D]. 周立群. 上海师范大学, 2014(02)
- [7]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D]. 童彬.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 [8]《法国民法典》与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J]. 万琪. 金陵法律评论, 2011(02)
- [9]论《拿破仑法典》的渊源[D]. 谢斌. 郑州大学, 2011(04)
- [10]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D]. 刘言浩. 复旦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