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炜[1](2021)在《环境标准:法律属性与适用规则》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已基本成形,并在环境管理中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环境标准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但理论研究相对薄弱,一些带有基础性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厘清。比如,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相关法律渊源的关系;如何看待环境标准与《标准化法》的关系;环境标准的援用机制及其对标准适用可能带来的影响;环境标准的适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的规则;等等。考虑到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复杂性,以及各方认知的差异,相关问题很难有简单而笼统的结论。本文拟以环境标准的适用为主要视角,探讨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并借鉴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构建环境标准的基本适用规则。要充分发挥环境标准的管制功能,就不宜过分强调和追求环境标准的法源属性。在认可其调整环境法律关系工具性质的基础上,与一般意义的法源保持合理的距离,建立相对独立的适用机制,乃是理性的选择。
王钦[2](2021)在《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管理政策执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徐松林[3](2021)在《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两起行政诉讼案为例》文中提出作为住宿领域共享经济的代表,民宿吸引广大旅游消费者的注意。依赖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民宿在线经营日渐取代传统经营方式,成为当前民宿经营的主要形式。本文采用案例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两起民宿在线经营行政诉讼案为例,分析当前我国民宿在线经营存在的法律性质存有争议、立法规范不健全以及由此产生的民宿在线经营监管中的系列问题。本文在对相近概念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分析民宿在线经营行为的法律特征;在分析我国民宿在线经营现有立法规范、法律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等基础上,对健全民宿在线经营的立法规范、完善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监管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民宿在线经营的相关案例及焦点问题。从两起民宿在线经营者诉请撤销行政处罚案件入手,通过案情分析,总结案例反映出的民宿在线经营中法律性质存有争议、立法规范有待完善、法律监管不健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性质分析。通过分析民宿在线经营的相关概念及经营模式,比较民宿在线经营与传统旅馆经营、商品房屋租赁的异同,概括所得民宿在线经营的参与主体多样性、平台依托性、资源有偿性和内容综合性等法律特征。第三部分为民宿在线经营的立法规范分析。梳理民宿在线经营的立法现状,总结相关立法规范主要内容,归纳出民宿在线经营现行立法中存在法律规范不健全、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四部分为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监管分析。从民宿在线经营的监管现状出发,通过对监管依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进行分析,提出民宿在线经营法律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滞后、监管方式单一、自律监管不足等问题。第五部分为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针对民宿在线经营于立法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健全民宿在线经营地方立法规范、放宽民宿在线经营市场准入标准的建议;针对其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改变监管理念、强化民宿平台自律监管、构建民宿在线经营多元协调监管模式的建议。
刘妍彤[4](2021)在《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制定的发展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市场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精神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人们的休闲时间越来越多,对体育运动的追求也在不断攀升。体育场馆作为体育赛事、大众体育和运动训练等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体育场馆的建设狂潮虽然积极影响了体育行业的发展,但仍存在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混乱的问题。与此同时,国家对体育场馆标准化高度重视,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中讲到全面推进体育标准化建设,重点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等体育服务领域的规范和标准制修订。我国相继出台了《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和《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为体育场馆标准体系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对于体育场馆行业来说,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的制定研究,可以填补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研究的空白,丰富体育场馆研究的新方向,有助于完善体育服务标准体系的建设,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查阅大量文献、网站文章和国家政策,确立了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的选题范围和方向。然后通过文献资料法在行业标准的内容完善性上得出结论,利用数理统计法在行业标准滞后性上得出结论,利用访谈法对抽取的场馆管理者进行电话访谈,并在行业标准的落地执行性上得出相关结论。从以上几点分析研究出我国行业标准现存的问题。并根据以上发现的问题,结合专家访谈法和文献资料法,对可能产生问题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最后对问题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策和建议。通过研究发现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存在以下问题:(1)内容体系建设不够完善;(2)行业标准条文表述不规范;(3)行业标准水平滞后于行业发展水平;(4)行业标准落地执行率不高。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问题的影响因素包括以下几点:(1)制定主体存在弊端;(2)制定程序存在问题;(3)行业协会优势发挥不佳;(4)行业标准制定组织参与不充分。基于对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结合访谈内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转变政府主导的制定模式,发挥体育场馆协会优势的作用;(2)健全立项指南制定机制,加大对草案内容的审查力度;(3)鼓励借鉴国外标准建设先进经验;(4)大力培养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所需人才。
李泽明[5](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李文博[6](2021)在《个人征信权益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当下信用经济时代,征信业应运而生,自然人可凭借良好的信用评价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保持良好的信用评价成为信息主体的一项重要权益。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我国传统征信模式下的个人征信业发展愈发完善,互联网征信模式亦飞速发展。大数据环境下,海量的个人信息对我国个人征信业而言,既为其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信息主体作为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受侵犯,因此,个人征信权益的民法保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对我国相关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个人征信法律关系和个人征信权益的相关概念,为下文做好理论基础。第二章,总结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现状和困境,提出以下具体问题:我国通过名誉权对信用权益进行间接保护存在不足、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不明确、知情同意规则实效不佳、信息主体经济损失缺乏救济。第三章,分析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出现困境的原因,并结合案例对第二章提出的具体问题予以佐证。第四章,比较国外个人征信立法模式、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信用信息准确性保障、信息主体损害救济等具体经验,分析各自的优势。第五章,结合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提出适合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趋势的相关建议,采用统一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将信用权益独立为名誉之外的一项合法权益,以保护信息安全为核心,平衡个人征信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细化个人征信信息采集范围、知情同意规则等各项具体规范,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效能,同时加大对侵害个人征信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充分救济个人征信主体的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损害赔偿数额。
广州市人民政府[7](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柳经纬,刘云,周宇[8](2021)在《新《标准化法》时代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标准化法律体系由标准化法、标准化特别法、标准化配套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化规章、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化规范性文件构成。2017年《标准化法》修订,对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然而由于其他标准化立法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标准化法律体系出现诸多不协调和配套制度缺失问题。本文建议应当加强标准化立法规划,严格遵照新《标准化法》的规定,加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健全和完善标准化法律体系,为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黄昕帆[9](2021)在《D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存在的“志愿失灵”研究 ——以《钢铁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评级规范》标准制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我国标准化体系发生调整,团体标准获得合法地位,改变了标准化工作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局面。在此背景下,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在团体标准合法化后,市场活力被迅速激发,一些地方性行业协会开始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本文以上海市D行业协会制定《钢铁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评级规范》团体标准为案例,以“志愿失灵”理论为依据,揭示了团体标准制定中存在“慈善不足”、“家长作风”、“组织的业余性”、“组织对象的局限性”和“组织的行政思维”五个方面的“志愿失灵”问题,具体表现在团体标准制定的资源有限、协会管理和执行职能难以厘清、标准制定专业性不足、标准制定组织无法形成有效协作以及标准制定工作无法匹配市场需求。进而针对上述问题及其表现形式,论文从行业协会自身发展、标准制定模式选择、政府介入角度分析了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存在“志愿失灵”的原因,并提出了D行业协会在制定团体标准中化解“志愿失灵”的对策。此外,本文尝试从D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的案例分析中进一步延伸到地方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的一般情况。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数据,掌握地方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的现状,从而对团体标准制定存在“志愿失灵”解决对策的适用性进行了拓展,提出了一般性地方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的优化措施。
李文娟,高雅宁,刘呈双,李蕊[10](2021)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文中认为1引言2018年1月1日,"服役"近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版)(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经修订正式开始实施,"团体标准"作为一个闪亮的新名词登上法律舞台。《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中对团体标准这样定义: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3)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两起行政诉讼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
(三)文献研究法 |
一、民宿在线经营相关案例及焦点问题 |
(一)民宿在线经营的相关案例 |
1.朱某东诉海珠区公安分局案 |
2.秦某君诉仙林派出所案 |
(二)案情分析 |
(三)案件反映的焦点问题 |
1.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
2.民宿在线经营的立法规范不健全 |
3.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监管待完善 |
二、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一)民宿在线经营相关概念及模式 |
1.民宿 |
2.民宿在线经营 |
3.民宿在线经营的模式 |
(二)民宿在线经营与相关概念辨析 |
1.民宿在线经营与传统旅馆经营 |
2.民宿在线经营与商品房屋租赁 |
(三)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特征 |
1.民宿在线经营参与主体多样性 |
2.民宿在线经营平台依托性 |
3.民宿在线经营资源有偿性 |
4.民宿在线经营内容综合性 |
三、民宿在线经营的立法规范分析 |
(一)民宿在线经营的立法现状 |
1.民宿在线经营的国家立法现状 |
2.民宿在线经营的地方立法现状 |
(二)民宿在线经营的立法规范现存问题 |
1.民宿在线经营的立法规范不健全 |
2.民宿在线经营的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 |
四、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监管分析 |
(一)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监管现状 |
1.民宿在线经营的监管依据 |
2.民宿在线经营的监管主体 |
3.民宿在线经营的监管对象 |
(二)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监管现存问题 |
1.民宿在线经营的监管理念滞后 |
2.民宿在线经营的监管方式单一 |
3.民宿在线经营的自律监管不足 |
五、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
(一)民宿在线经营的地方立法完善建议 |
1.健全民宿在线经营的地方立法规范 |
2.放宽民宿在线经营的市场准入标准 |
(二)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监管完善建议 |
1.改变民宿在线经营的监管理念 |
2.强化民宿在线经营中民宿平台自律监管 |
3.构建民宿在线经营多元协调监管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制定的发展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我国各类体育场馆存在经营管理问题 |
1.1.2 国家对我体育场馆标准化高度重视 |
1.2 研究目的、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任务 |
1.4 文献综述 |
1.4.1 核心概念 |
1.4.2 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研究综述 |
1.4.3 我国学者对行业标准方面的研究 |
1.4.4 国外研究现状 |
1.4.5 文献评述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访谈法 |
2.2.3 案例研究法 |
2.2.4 逻辑分析法 |
2.2.5 数理统计法 |
3 研究结果与讨论 |
3.1 我国体育场馆标准建设取得的成就 |
3.1.1 我国体育场馆标准数量逐年增多 |
3.1.2 我国体育场馆标准内容不断丰富 |
3.1.3 .我国体育标准化工作有序推进 |
3.2 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存在的问题 |
3.2.1 内容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
3.2.2 行业标准条文表述不规范 |
3.2.3 行业标准水平滞后于行业发展水平 |
3.2.4 行业标准落地执行率不高 |
3.3 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问题的影响因素 |
3.3.1 制定主体存在弊端 |
3.3.2 制定程序存在问题 |
3.3.3 行业协会优势发挥不佳 |
3.3.4 行业标准制定组织参与不充分 |
3.4 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制定的对策 |
3.4.1 转变政府主导的制定模式,发挥体育场馆协会优势的作用 |
3.4.2 健全立项指南制定机制,加大对草案内容的审查力度 |
3.4.3 鼓励借鉴国外标准建设先进经验 |
3.4.4 大力培养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所需人才 |
4 研究结论和建议 |
4.1 研究结论 |
4.2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专家访谈提纲 |
附录二 我国颁布的体育行业标准 |
附录三 访谈到的体育场馆目录 |
(5)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个人征信权益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立法实践状况 |
(四)国外立法实践状况 |
三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 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和个人征信权益 |
第一节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相关概念 |
一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
第二节 个人征信权益的相关概念 |
一 个人征信权益的定义 |
二 个人征信权益的内容 |
三 个人征信权益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现状及困境分析 |
第一节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现状 |
一 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相关立法 |
二 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困境 |
第二节 个人征信权益理论不完善 |
一 名誉权范畴下的信用权益保护具有局限性 |
二 立法未明确界定信用信息导致过度采集 |
三 法律失信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混为一谈 |
第三节 法律责任不明晰 |
一 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责任划分不明确 |
二 行政信用评级侵权责任缺失 |
第四节 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不完善 |
一 知情同意规则流于形式 |
二 信用信息准确性缺乏保障 |
三 经济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 |
第五节 个人征信法律体系不完备 |
一 现有法律法规效力层级较低 |
二 个人征信权益民事立法较为薄弱 |
第三章 国外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模式 |
一 美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模式 |
二 欧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模式 |
三 日本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模式 |
第二节 国外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 |
一 美国知情同意规则 |
二 欧盟知情同意规则 |
第三节 国外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一 美国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二 欧盟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三 日本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第四节 国外信用信息准确性保障 |
一 美国信用信息准确性保障 |
二 欧盟信用信息准确性保障 |
第五节 国外侵权责任分配和救济 |
一 美国侵权责任分配和损害救济 |
二 欧盟侵权责任分配和损害救济 |
第四章 我国个人征信权益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改进个人征信相关理论 |
一 将信用权益作为一项独立权益 |
二 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
第二节 明确界定信息处理者相应责任 |
一 厘清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的相应责任 |
二 明确民法所规制“失信”的范畴 |
第三节 进一步完善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机制 |
一 改进知情同意规则 |
二 提高信用信息准确性 |
三 进一步保护个人征信主体财产权益 |
第四节 建立完备的个人征信权益保护体系 |
一 采用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 |
二 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D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存在的“志愿失灵”研究 ——以《钢铁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评级规范》标准制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五、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主要概念与理论阐述 |
一、团体标准概念 |
(一)标准化 |
(二)团体标准 |
(三)团体标准的制定 |
二、行业协会相关概念 |
(一)行业协会 |
(二)地方性行业协会 |
(三)行业协会与商会差异 |
三、论文的理论基础 |
(一)志愿失灵理论概述 |
(二)志愿失灵理论的应用 |
(三)志愿失灵理论对于本研究的适用性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D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的基本情况 |
一、D行业协会概况 |
(一)基本情况 |
(二)标准化工作基础 |
二、D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开展基本条件 |
(一)制定团体标准的组织架构 |
(二)团标制定程序设置 |
三、团体标准制定的个案选择——以钢铁电商标准为典型 |
(一)《评级规范》团体标准制定背景 |
(二)《评级规范》团体标准制定个案选择 |
(三)《评级规范》制定情况梳理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D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存在“志愿失灵”的表现 |
一、慈善不足 |
(一)标准制定的启动资金不足 |
(二)标准持续运行的资源不足 |
二、家长作风 |
(一)标准起草工作任务大部分落在了协会 |
(二)协会同时扮演了“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 |
(三)协会陷入投入越大任务越重的循环 |
三、组织的业余性 |
(一)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的专业性不足 |
(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专业性不足 |
四、组织对象局限性 |
(一)团体标准制定参与企业积极性不强 |
(二)团体标准起草单位之间缺少深层次沟通 |
五、组织的行政思维 |
(一)团体标准“市场需求”的先天不足 |
(二)“行政任务”意识主导,缺乏持续改进的动力 |
六、本章小结 |
第五章 D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存在“志愿失灵”的原因 |
一、行业协会自身发展存在尚需改进地方 |
(一)缺少市场化运作能力造成“慈善不足” |
(二)会员单位的局限性反映在了标准制定中 |
(三)管理能力与管理要求的不匹配造成的业余性 |
二、标准制定模式选择有待优化 |
(一)团体标准制定“模式”判定 |
(二)“三种模式”图示分析 |
(三)D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模式选择 |
(四)管理+主导起草模式引起的“志愿失灵”问题 |
三、政府介入方式有待完善 |
(一)诱发了行业协会的行政思维 |
(二)助长了行业协会的家长作风 |
(三)加深了标准制定的局限性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化解“志愿失灵”的解决对策及对一般性地方行业协会制定团标的启示 |
一、D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存在“志愿失灵”的解决对策 |
(一)行业协会的管理提升 |
(二)标准制定的模式优化 |
(三)政府部门的有限介入 |
二、地方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优化的延伸讨论 |
(一)地方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的现状 |
(二)地方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存在的普遍问题 |
(三)地方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的优化思考 |
三、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不足与展望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全国社会团体及团体标准总体情况[2] |
3 国内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情况 |
3.1 团体标准编制基本情况 |
3.2 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制度 |
4 行业主管部门团体标准化管理制度 |
5 地方主管机构团体标准化管理制度 |
6 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推广应用情况 |
6.1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典型案例 |
6.1.1《隧道工程防水技术规范》CECS 370-2 0 1 4 |
6.1.2《水性橡胶高分子复合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T/CECS 603-2019 |
6.2 其他有利于标准推广应用的措施 |
6.2.1 标准科技创新奖 |
6.2.2 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 |
7 结语 |
四、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标准:法律属性与适用规则[J]. 王炜. 环境法评论, 2021(02)
- [2]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管理政策执行研究[D]. 王钦.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民宿在线经营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两起行政诉讼案为例[D]. 徐松林.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4]我国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行业标准制定的发展与对策研究[D]. 刘妍彤. 首都体育学院, 2021(09)
- [5]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6]个人征信权益民法保护研究[D]. 李文博.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8]新《标准化法》时代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完善[J]. 柳经纬,刘云,周宇. 中国标准化, 2021(05)
- [9]D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存在的“志愿失灵”研究 ——以《钢铁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评级规范》标准制定为例[D]. 黄昕帆.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1(09)
- [10]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J]. 李文娟,高雅宁,刘呈双,李蕊.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