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强化县级财政支出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山西省人民政府[1](2021)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中指出晋政发[2021]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各部门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实施,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怡妃[2](2021)在《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性,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建设”。“十四五规划”中也提出要把乡村振兴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生活环境脏乱差现象较为普遍,加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和现代化的农村生活方式,大量的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不仅仅对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作物安全性产生严重影响,还会对农村居民身体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全覆盖,对于补齐公共产品短板、扩大社会投资需求有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会关系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进程。从2008年开展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来,截止到2018年中央累计投入资金1200多亿元,安排了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预算规模达551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其他资金近800亿元,对16万个建制村开展了环境整治,依托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而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行政村达到57974个,累计建设污水管网近160万公里,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0多万套,日处理能力达到了1000万吨。2016年住建部在全国确定100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县作为试点,在全国农村率先发起向生活污水治理的“攻坚战”,如被列为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的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截止到2020年底,利用国家统贷统还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共计投入资金投资24788.76万元,新建329个农村污水处理站,覆盖全县117个行政村,267个自然村,建设管网总长度约684.55公里,管网投资占总投资三分之二以上,日处理总规模合计为9547.5吨/天,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但由于我国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在逐年增加,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处理需求逐年攀升,形式主义问题在部分地区凸显,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有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这决定了政府尤其是公共财政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担任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的角色。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财政资金责任分担机制存在不足,基层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财政压力过大,资金上难配套,管理上不重视,运营上难以为继,导致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收入、支出的方式不科学、不合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使用规模窄、缺少结构化,这一系列的问题不仅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脱离农村实际偏离农村环境治理的初衷。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概念,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的概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概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城市生活污水治理的比较;分析我国农村生活污水财税资金管理制度的含义、种类、与其他财政资金的区别,管理财政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情况;第二,分析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在农村生活污水财税资金管理政策的现状;第三,总结我国农村生活污水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财政政策制度不完善、税费征收体系不健全、财政资金地区分配差异、投入少、形式单一、财政资金监督机制不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缺位;第四,分析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的成员国等几个典型国家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从生活污水基本情况、财政管理模式、法律约束财政扶持办法等多个角度切入,梳理得出解决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的思路。第五,从四个角度分别论述解决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存问题的基本思路,并结合我国农村的特殊情况,设计出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如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政策保障、税收与收费政策配合、打造绿色税费体制、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拓宽资金渠道、完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机制,实现“社会红利”和“生态红利”。
马俊杰[3](2021)在《南昌市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是政府购买货物及服务的主要方式,有效的政府采购能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但近年来“天价采购”、高价低质等新闻屡见报端,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势在必行。财政部于2016年6月29日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政府采购中相关人员及机构的内控管理责任,加强对相关权力的制约,确保“权力之手”不敢乱申。可见,内部控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性愈发显现。近年来,中央与地方均加大了政法转移支付力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金额呈现逐年稳定增长的态势,一个县级公安机关每年的政府采购资金量已超过1000万元,但由于公安机关缺少相应人才储备和相关规章制度,导致公安机关在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时存在极大的违规风险。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对政府采购参与人员及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发现并制止错误甚至舞弊行为,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落到实处。本论文聚焦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文献分析法对当前政府采购及内部控制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当前关于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主要研究成果;然后通过案例分析法,对Q区公安分局内部机构设置、政府采购流程和内部控制的制度进行剖析,在文献分析中总结的相关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法,比较湖南省质监局、深圳海关等部门的组织架构及其在政府采购内控方面的经验,为优化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提供政策建议,进而为全国其他县级公安机关在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方面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自治区财政厅[4](2021)在《关于2020年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自治区预算草案的报告》文中提出各位代表: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大会报告2020年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自治区预算草案,请予审议,并请自治区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一、“十三五”时期自治区财政工作回顾及2020年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一)“十三五”时期自治区财政?
寇健[5](2020)在《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研究 ——以M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中国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类型。十九大后中央提出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在健全干部任免,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才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产生至今,在发展中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不够重视,流于形式,指标的选取和评价有些片面,尤其是在地方党政机关,对审计对象及审计主体的关注度不够。同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比较之前颁布的规定,存在一些变化和不同,对于审计内容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则规定,有必要细化研究内容。基于此,本文在借鉴以往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审计案例,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在理论及实践中的不足,希望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提供一定借鉴。首先,文章论述了我国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发展的基本情况,探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剖析成因。其次,依据重要性原则、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原则等,使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经济责任审计指标框架进行补充和完善,构建了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7个准则层指标、40个指标层指标,从而能够准确、科学地评价地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及履职效果。然后,理论联系实务,以M县Y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为案例,获取其任期内经济责任相关的详细数据资料,应用到设计出的指标体系当中,得出Y县长经济责任的具体结果。最后,分析结果,评价指标的应用效果,提出文章的最终结论,展望未来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期望助力今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完善和健全。本文以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研究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可以丰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体系,优化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卢岩[6](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吕慧娜[7](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程骏杰[8](2020)在《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浙江省S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也不断增加。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满足精神文化、社会公共需求,S县不断加大对当地发展建设的资金投入。由于公共基础建设普遍具有其公益性,项目收益上不存在或者只有少量的经营性收入,且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覆盖各类项目的建设成本,此类项目对于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吸引十分有限,因此此类项目大多只能通过政府投资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范围涵盖了农林水、产业平台、交通、城市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各类公共基础建设类项目。然而,由于原有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办法的制约、上级政策方针的多次更新改变和地方政府政策解读的滞后,使得S县新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迟迟未更新出台,导致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建设过程、经费保障等环节出现了种种问题。如何打破S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固有模式的限制,实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是S县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参考国内外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实际项目的跟踪考察,具体分析了S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发展形势及下一步改革方向,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完善、提升S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建议及对策,从项目决策、资金保障、管理制度、实施模式、监督机制、绩效管理和项目变更管理等方面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运作,以期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效,更好的应对当前环境改变下的新形势。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S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论文研究的需要,并通过国内外学者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理论叙述为下文的理论概述打下基础。第二章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理论概述,主要介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理论基础,厘清政府投资项目概念。第三章针对S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第四章是作为全文内容的重要总结,针对上文S县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政策解读及对策分析,提出完善S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建议对策。
许俊[9](2020)在《乡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S镇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整个政府采购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乡镇的政府采购工作俨然已成为我国政府采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乡镇政府采购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转变。大多数乡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时代性和地域性的自我创新,改变了以往直接照搬上级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老旧模式。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乡镇的政府采购工作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呈现出的一系列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时间比较晚,政府采购的各方面工作都不是很规范,尤其乡镇一级,政府采购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专业采购人才需要进一步完善,并需要加强和严格监督管理。本文依托新公共管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采取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调查研究法等诸多研究方法,以S镇为个案展开研究。研究发现S镇在乡镇采购机构设置、采购职权配置与采购范围界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建设成效,但依然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采购流程不规范、预算机制不科学、监管体制不健全以及采购人员不专业等相关问题。在深刻剖析产生上述原因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乡镇政府采购经验,论文从健全乡镇政府采购机制、强化乡镇政府采购监督职能、加强乡镇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以及提升乡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解决我国乡镇政府采购现存问题的发展对策,以期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乡镇政府采购的水平,促进乡镇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
裴占伟[10](2020)在《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作为新兴研究领域,在我国发展不过20余年的时间,国内研究成果还难以满足实践的需求。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实践及理论研究,以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时间顺序为轴,以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监督部门等各参与主体空间布局为面,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呈现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行业领域存在的制度机制不健全、信息化水平不足、监管漏洞较多、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四个方面问题,并透过现象深入剖析问题产生背后存在的领导重视程度不足、经济落后、思想闭塞、利益相关者的阻挠等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积极借鉴江西省宁都县、黑龙江省嫩江县、陕西省神木市等国内县级政府采购成熟经验,提出要从优化采购流程、细化采购程序、量化采购权责等方面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机制建设;从加快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实行“网上报名、后台封闭审核”、“专家异地抽取、在线网上评审”、建立地方政府采购大数据库等方面强力推行电子化采购;从加强预算管理、畅通信息公开、强化保密监管、狠抓验收监管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从把好选人用人准入关、加强技能培训、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增强廉洁自律底线等方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最后,放眼未来,坚信电子化、网络化、专业化的政府采购趋势势不可挡,实现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指日可待。
二、积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强化县级财政支出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积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强化县级财政支出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 |
(一)农村生活污水的概念 |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概念 |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概念 |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城市生活污水治理的比较 |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的概念 |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的概念 |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与其他财政资金管理的区别 |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概念 |
1.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 |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来源 |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拨付途径 |
二、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
(一)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立法现状 |
(二)我国农村生活污水财政资金管理政策发布情况 |
1.中央政策情况 |
2.地方政策情况 |
三、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不健全 |
1.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
2.未形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
(二)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收入管理存在问题 |
1.环境保护税收入难以支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2.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没有确立相关收费标准及依据不足 |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
(三)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支出管理问题 |
1.城乡二元体制造成我国农村生活污水财政资金投入地区差异 |
2.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主体责任不明晰 |
3.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整合力度不够 |
(四)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监督问题 |
1.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监督管理不完善 |
2.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绩效评价机制缺位 |
四、国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实践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一)国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经验借鉴 |
1.美国 |
2.日本 |
3.欧盟成员国 |
(二)国外农村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1.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
2.深化创新资金筹措法律制度助推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3.结合当地实际对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分层立法 |
五、完善我国农村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健全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
1.健全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
2.完善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
(二)完善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
1.完善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税收政策 |
2.确定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污收费标准与方式 |
(三)完善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支出资金管理 |
1.统筹城乡发展优化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支出结构 |
2.落实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模式 |
3.整合分散财力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 |
(四)完善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
1.深化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监督管理制度 |
2.健全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南昌市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政府采购的相关研究 |
1.2.2 内部控制的相关研究 |
1.2.3 文献综述总结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 |
2.1.2 内部控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控制论 |
2.2.4 风险管理理论 |
3 南昌市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
3.1 Q区公安分局基本概况 |
3.2 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的主要做法 |
3.3 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 |
4 南昌市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问题 |
4.1.1 人员管理方面存在对岗位职责认识不足问题 |
4.1.2 业务管理方面存在对风险隐患排查不足问题 |
4.1.3 业务履行过程方面存在控制活动失效问题 |
4.1.4 信息沟通方面存在相关部门沟通不畅问题 |
4.1.5 内部监督方面存在监督检查不足问题 |
4.2 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人员内控意识薄弱 |
4.2.2 风险控制手段缺失 |
4.2.3 采购流程存在漏洞 |
4.2.4 缺少“线上采购”平台 |
4.2.5 内部监督部门缺失 |
5 其他公共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经验借鉴 |
5.1 湖南省质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主要经验 |
5.2 深圳海关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主要经验 |
5.3 对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主要启示 |
6 南昌市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优化对策 |
6.1 强化内部控制认识 |
6.1.1 提高思想意识,加强内控培训 |
6.1.2 优化组织架构,调整人员配置 |
6.2 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 |
6.2.1 增强职工风险意识 |
6.2.2 成立风险评估小组 |
6.2.3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
6.3 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
6.3.1 设计合理的控制活动 |
6.3.2 严格执行控制活动 |
6.4 提高政府采购内控信息化水平 |
6.4.1 构建“线上采购”平台 |
6.4.2 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
6.5 形成评价监督机制 |
6.5.1 明确监督部门职责 |
6.5.2 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监督 |
6.5.3 定期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 |
7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关于2020年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自治区预算草案的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十三五”时期自治区财政工作回顾及2020年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
(一)“十三五”时期自治区财政工作回顾 |
(二)2020年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 |
(三)2020年主要财税政策落实和重点财政工作情况 |
二、2021年自治区预算草案 |
(一)2021年自治区财政收支形势分析 |
(二)2021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
(四)关于财政部下达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算编列情况 |
三、做好2021年财政预算工作的措施 |
(5)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研究 ——以M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2.1 关于绩效审计的研究 |
1.2.2.2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 |
1.2.2.3 关于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点及局限性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局限性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经济责任 |
2.1.2 经济责任审计 |
2.1.3 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2.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基础 |
2.2.1 受托责任关系理论 |
2.2.2 人本管理理论 |
2.2.3 权力制衡理论 |
2.2.4 国家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现状 |
3.1 我国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历程及取得成果 |
3.1.1 我国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历程 |
3.1.1.1 第一阶段(2000年——2004年) |
3.1.1.2 第二阶段(2005年——2010年) |
3.1.1.3 第三阶段(2011年以后) |
3.1.2 我国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取得的成果 |
3.2 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 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四章 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 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构建原则 |
4.2 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构建方法 |
4.2.1 层次分析法 |
4.2.2 模糊综合评价法 |
4.3 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 |
4.3.1 经济水平发展责任评价指标 |
4.3.2 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责任评价指标 |
4.3.3 经济事项决策责任评价指标 |
4.3.4 经济管理责任评价指标 |
4.3.5 廉洁从政责任评价指标 |
4.3.6 内部控制责任评价指标 |
4.3.7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责任评价指标 |
4.4 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在M县Y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 |
5.1 背景介绍 |
5.1.1 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
5.1.2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规情况 |
5.1.3 重大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情况 |
5.1.4 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
5.1.5 其他事项 |
5.2 指标体系具体应用分析 |
5.2.1 指标权重计算可行性分析 |
5.2.2 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的评语集 |
5.3 案例结论分析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不足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专家意见征询表 |
附录B:专家意见评分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浙江省S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目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的文献综述 |
1.3.2 国内的文献综述 |
1.4 研究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 政府投资项目概述 |
2.1.1 政府投资项目概念 |
2.1.2 政府投资项目分类 |
2.1.3 政府投资项目特点 |
2.1.4 政府投资项目流程 |
2.2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 |
2.2.1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指标控制要求 |
2.2.2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要求 |
2.2.3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政策指示要求 |
2.3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理论基础 |
2.3.1 公共财政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绩效评价理论 |
2.4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保障模式 |
2.4.1 上级政府补助资金 |
2.4.2 本级政府安排资金 |
2.4.3 相关发行债券资金 |
2.4.4 PPP模式 |
2.4.5 其他资金来源 |
2.5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
2.5.1 项目法人型模式 |
2.5.2 工程指挥部型模式 |
2.5.3 基建处室型模式 |
2.5.4 专业机构型模式 |
2.5.5 城投公司型模式 |
第3章 S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S县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现况 |
3.1.1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性建设预算安排情况 |
3.1.2 S县PPP项目基本情况 |
3.1.3 S县政府投资项目情况分析 |
3.2 S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2.1 项目建设决策机制不完善 |
3.2.2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单一 |
3.2.3 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不科学 |
3.2.4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重要性被忽视 |
3.3 S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4章 S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及对策 |
4.1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
4.1.1 规范项目前期阶段决策机制 |
4.1.2 加强项目立项管理工作 |
4.1.3 构建新型项目管理模式 |
4.1.4 规范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变更程序 |
4.2 创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 |
4.2.1 探索项目资金筹措新模式 |
4.2.2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
4.3 提升项目建设监管实效 |
4.3.1 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
4.3.2 完善部门监督机制 |
4.3.3 强化项目建设公示制度落实 |
4.4 用好信息化时代数据共享手段提升工作效率 |
4.4.1 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智能化 |
4.4.2 探索建立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乡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S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总结与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
2.1.2 政府采购的模式 |
2.1.3 政府采购的方式 |
2.1.4 政府采购的范围 |
2.1.5 乡镇政府采购的特征 |
2.2 政府采购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寻租理论 |
2.3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
2.3.1 法律法规 |
2.3.2 行政规章 |
2.3.3 政策规定 |
第3章 乡镇政府采购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以S镇为例 |
3.1 S镇政府采购制度取得的成效 |
3.1.1 政府采购发展历程 |
3.1.2 设置了政府采购机构 |
3.1.3 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 |
3.1.4 规范了政府采购权利 |
3.2 S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
3.2.1 政策宣传不到位 |
3.2.2 机构设置不合理 |
3.2.3 采购程序不规范 |
3.2.4 预算机制不科学 |
3.2.5 监管体制不健全 |
3.2.6 采购人才不专业 |
3.3 S镇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领导自身重视不够 |
3.3.2 执行机构不够明晰 |
3.3.3 缺乏相应规章制度 |
3.3.4 编制预算计划性低下 |
3.3.5 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
3.3.6 采购人员随机性强 |
第4章 国内乡镇政府采购的做法及启示 |
4.1 国内乡镇政府采购做法 |
4.1.1 拓展服务项目范围的L镇 |
4.1.2 构建电子采购平台的M镇 |
4.1.3 倡导政府绿色采购的N镇 |
4.2 国内乡镇政府采购启示 |
4.2.1 L镇政府采购启示 |
4.2.2 M镇政府采购启示 |
4.2.3 N镇政府采购启示 |
第5章 完善乡镇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
5.1 健全乡镇政府采购机制 |
5.1.1 完善乡镇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
5.1.2 扩大乡镇政府采购服务范围 |
5.1.3 加强乡镇政府采购内控职能 |
5.1.4 强化乡镇政府采购考核评价 |
5.2 强化乡镇政府采购监督职能 |
5.2.1 构建合理政府预算制度 |
5.2.2 健全监管责任追究体系 |
5.2.3 完善采购外部监管机制 |
5.3 加强乡镇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
5.3.1 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
5.3.2 加强电子数据标准化建设 |
5.3.3 搭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
5.3.4 强化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化 |
5.4 提升乡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
5.4.1 提高采购意识加大宣传 |
5.4.2 倡导绿色采购服务理念 |
5.4.3 加强采购专业人才建设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国外政府采购文献综述 |
2.国内政府采购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主要研究思路 |
2.主要研究方法 |
一、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政府采购 |
(二)理论基础 |
1.委托代理理论 |
2.寻租理论 |
3.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的现状 |
(一)陕西省M县经济社会发展概述 |
(二)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的概况 |
1.机构设置 |
3.采购规模 |
三、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
1.制度机制不健全 |
(1)预算编制形同虚设 |
(2)参数设置不够权威规范 |
(3)保密制度执行不严 |
(4)采购流程缺乏制度保障 |
2.信息化水平不足 |
(1)地方专家库建设滞后 |
(2)电子化采购只说不做 |
(3)信息资源共享不畅 |
3.监管漏洞较多 |
(1)信息发布不规范 |
(2)供应商偷梁换柱 |
(3)验收流于形式 |
4.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
(1)采购队伍素质偏低 |
(2)监管队伍监督薄弱 |
(3)专家队伍能力不足 |
(4)社会代理机构良莠不齐 |
(二)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领导重视程度不足 |
2.经济落后,思想闭塞 |
3.利益相关者的阻挠 |
四、国内县级政府采购经验借鉴 |
(一)江西省宁都县 |
1.狠抓规范管理 |
2.坚持阳光采购 |
3.追求采购效益 |
(二)黑龙江省嫩江县 |
1.实行电子化管理 |
2.规范采购流程 |
3.加强采购监督检查 |
(三)陕西省神木市 |
1.注重业务学习 |
2.规范信息公开 |
3.降低准入门槛 |
五、完善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的对策 |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机制建设 |
1.优化采购流程 |
2.细化采购程序 |
3.量化采购权责 |
(二)强力推行电子化采购 |
1.加快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 |
2.实行“网上报名、后台封闭审核” |
3.实行专家异地抽取、在线网上评审 |
4.建立地方政府采购大数据库 |
(三)加强监督管理 |
1.加强预算管理 |
2.畅通信息公开 |
3.强化保密监管 |
4.狠抓验收监管 |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1.把好选人用人准入关 |
2.加强技能培训 |
3.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
4.增强廉洁自律底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积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强化县级财政支出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J].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12)
- [2]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唐怡妃.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南昌市Q区公安分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优化研究[D]. 马俊杰.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关于2020年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自治区预算草案的报告[N]. 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日报(汉), 2021
- [5]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研究 ——以M县为例[D]. 寇健.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6]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浙江省S县为例[D]. 程骏杰. 湘潭大学, 2020(02)
- [9]乡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S镇为例[D]. 许俊. 湘潭大学, 2020(02)
- [10]陕西省M县政府采购问题研究[D]. 裴占伟. 延安大学,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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