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资格条件 调研报告

调任资格条件 调研报告

问:调任的概念及条件是什么
  1. 答: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喊告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郑伏明任厅旦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问:公务员调任规定
  1. 答:法律分析: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卜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 中央组织部于2008年2月29日颁布实施,共计五章二十二条。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型租雹家机关各部委、各人型没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法律依据:《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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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务员调任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几级调研员
  1. 答: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并培缓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绝模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中李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
  2. 答:是指带槐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明仔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蠢岩以上
  3. 答: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租拍术职弊培羡务。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中闭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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