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2001)(论文文献综述)
杜海龙[1](2020)在《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指出人类文明进入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也进入崭新阶段。伴随着世界城镇化发展,城市人口需求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绿色生态化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趋势。中国的城镇化是一场引领全球的规模最大、速度飞快的城镇化,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项运动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更深刻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迎来历史转折,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首要挑战之一,绿色生态城市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绿色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为全球城市绿色生态化发展提供中国范式和标准引领,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事关人类共同命运。本文系统梳理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相关概念,辨析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基本特征,完善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体系,并初步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基于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设计了ESMF比较矩阵,依托矩阵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开展了全面系统化的比较,寻求借鉴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新变化、新城新区新需求、城市更新领域等多方面的新挑战,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在完善理论工具、全面比较借鉴和充分发掘问题三项基础工作之后,集合生态学、城市学和系统学的工具模型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对我国现有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在价值导向、体系结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相关评价模型和评价体系优化的适用性。全文共七章,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结合人类文明发展,中国及全球城镇化发展阶段,当今世界格局巨变等现实需求,论述了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综述了国内外绿色生态城市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绿色生态城市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辨析,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论从目标准则、结构组织、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第三章:在“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从层次分析出发设计构造了ESMF比较矩阵,从宏观环境、评价体系、机制保障和模式特征四个维度对英国BREEAM Communities,美国LEED-ND、LEED-Cities and Communities,德国DGNB UD,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2017展开全面系统化对比,通过比较研究寻求启示与借鉴,用于指导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第四章:全面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主体、模式和逻辑变化的时代背景,深入剖析我国新城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领域对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以问题和挑战为导向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第五章:提出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在现有国家评价体系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城区治理”、“生活质量”、“创新智能”和“过程管理”四方面评价内容;在评价方法上细化城区类别与指标权重;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提供了直观的得分罗盘图、钻石模型雷达图。第六章: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城区为实例,验证以上评价内容的补充完善、评价方法的优化提升和“钻石”评价模型的适用性。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展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及评价标准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高立新,梁洋[2](2020)在《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回顾与思考》文中指出文章回顾了建设行业开展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发展历程、评估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统计了历年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项目数量,介绍了评估项目典型案例,梳理了科技成果评估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王炳垚[3](2020)在《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成为现阶段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发展环保产业不仅有利于进行污染治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而且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保产业的发展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颁布了大量的环保产业政策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环保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政策的科学合理与否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从政策视角下,对我国中央层面颁布的环保产业政策文本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政策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收集并筛选出360份高度相关的环保产业政策文本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前人在政策工具方面的研究成果,建立了“政策工具、产业价值链和政策力度”三维分析框架。在对环保产业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归类的基础上,根据三维分析框架,对环保产业政策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分析发现,环保产业政策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不同类型政策工具应用存在不足;二是政策工具在产业价值链分布上不够合理;三是环保产业政策力度有待加强。基于数据统计和理论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强目标规划;二是加强需求型政策工具的应用;三是完善资金投入、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的实施细节;四是加强环保产业价值链中投资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杨建辉[4](2020)在《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晋陕黄土高原水资源缺乏、地貌复杂、生态脆弱,季节性雨洪灾害、水土流失及场地安全问题突出。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用地紧张导致建设范围由平坦河谷阶地向沟壑谷地及其沟坡上发展蔓延,引发沟壑型场地大开大挖、水土流失加剧、环境生态破坏、地域风貌缺失等系列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论文基于海绵城市及BMPs、LID等雨洪管理的基本方法与技术,通过对聚落场地水文过程与地表产流机制的分析,借鉴传统地域性雨洪管理实践经验与智慧,建构了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适地性雨洪管控体系;提出了雨洪管控的适地性规划策略、场地规划设计方法与模式;在规划实践中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水土保持、雨水利用、生态恢复、场地安全、地域海绵、风貌保持等多维雨洪管控目标。论文的主体内容如下。一是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方法研究,核心内容是从理论与方法上研判雨洪管控的可行思路;二是黄土高原雨洪管控的地域实践与民间智慧总结和凝练,一方面总结和继承传统,另一方面与当前的海绵城市技术体系进行对比研究,彰显传统技术措施的地域性优点并发现其不足,改进后融入现代体系;三是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特征与产流机制分析,包含场地的地貌特征、产流机制、雨洪管控的尺度效应、雨洪管控的影响因子等内容,分析皆围绕地表水文过程这一主线展开;四是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适地性雨洪管控体系建构,包含技术途径和总体框架以及目标、措施、评价、法规4大体系和规划步骤等内容;五是聚落场地尺度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策略与措施的融合改造、场地空间要素布局方法以及适宜场地模式,核心是解决适地性目标、策略与措施以及多学科方法如何在场地层面落地的问题。研究的特色及创新点如下。(1)以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类型化场地空间要素布局方法为核心,整合传统与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建构了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的雨洪管控规划设计理论方法,归纳形成了雨洪管控适宜场地建设模式和适地化策略;(2)引入适宜性评价方法,融合多学科技术体系,构建了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的适地性技术途径和规划技术体系;(3)从水观念、雨水利用与管控技术、场地建设模式三个层面总结凝炼了黄土高原传统雨洪管控的经验智慧与建设规律。研究首次将BMPs理念、LID技术方法、传统水土保持规划方法与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的地域特点相结合,从理念、方法及措施三方面为我国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法提供了地域性的补充和完善及实践上的现实指导,进一步从方法论上回应了当前和未来本地域城乡一体化规划中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跨学科、跨领域的规划方法创新。
韩联郡[5](2019)在《中国科技人才政策演变研究(1949-2009年)》文中认为“制度重于技术”,发展科学技术的关键是建构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制度体系,其落脚点则是制定和实施高质量的科技人才政策,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此方能形成科技人才促进科技发展、科技发展造就科技人才的生动局面。因此,本文以新中国60年(1949-2009年)科技人才政策的演变进行分析评价,旨在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当代中国科技人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首先从资源视角对人才资源的特性以及科技人才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定性分析,然后对新中国60年不同经济体制下的科技人才政策的演变进行了宏观历史分析,并基于政策文本对科技人才政策从政策数量、政策发布机构、政策对象称谓和政策体系四个维度进行了统计分析,之后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历史阶段的科技人才政策绩效进行了定性与定量的比较分析,最后借助阿兰·斯密德的SSP范式理论探讨了科技人才政策绩效不断提升的内在逻辑。全文分七章展开。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选题的缘由和研究意义;对相关概念和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科技人才政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价值等。第二章为立论基础。本文主要从经济学视角考察中国科技人才政策的演变,故首先在人才资源视角下对科技人才政策促进人才资源开发以及对中国现代化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系统化的科技人才政策的制度安排。第三章主要对60年间的科技人才政策进行宏观历史梳理。首先,对建国后的中国科技人才政策进行了简单的历史溯源;其次,以经济体制变革的重要节点对中国科技人才政策的变迁进行了历史分期并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计划经济体制阶段(1949-1976年)、经济体制探索阶段(1977-1991年)和经济体制市场化转型阶段(1992-2009年);然后,对三个阶段的科技人才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梳理。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第四章主要是基于政策的文本对不同阶段的科技人才政策进行了分阶段统计和分析,统计分析的维度有四个方面:政策数量、政策发布机构、政策对象的称谓和政策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历史阶段的科技人才政策演变的特点进行了总结。第五章将描述性分析和实证性分析相结合,对不同历史阶段的科技人才政策绩效进行了初步比较。描述性分析以官方统计数据为依据,主要包括科技人才数量、留学生人数与归国留学生比例、R&D经费及其强度、专利授权量、论文产出、成果数量和新产品增加值等数据,实证性分析则是以科技进步贡献率为科技人才政策绩效的测度指标。描述性分析和实证性分析的结果都表明:中国科技人才政策的绩效得到了持续的提升。第六章是在前两章研究的基础上,借鉴阿兰·斯密德的SSP范式理论,即“状态-结构-绩效”分析框架,探讨中国科技人才政策的绩效得到持续提升的内在逻辑。首先,对SSP范式理论做了概述;其次,对SSP范式在本研究的适用性以及科技人才政策绩效分析SSP范式下的三要素进行了阐释,并对SSP范式下科技人才政策绩效分析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初步设计;再次,通过具体分析科技人才政策的状态、结构、政策收益,总结科技人才政策的结构演变与政策绩效提升的关系;最后,在前述分析基础上,探讨科技人才政策绩效持续提升的内在逻辑。研究表明:科技人才政策的“状态-结构-绩效”函数的对应规则建立在结构与状态匹配度基础之上,在三个历史阶段,科技人才政策的结构与状态的匹配度不断提高是科技人才政策绩效持续提升的直接原因,而推动结构与状态的匹配度不断提高的动因主要有两点,即“超越意识形态”思想的应用、科技人才市场化的管理范式的形成。作为全文的结尾,笔者在第七章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并对科技人才政策的变迁与经济体制的变迁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本文认为科技人才政策的演进历程与经济体制的演变过程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国家经济体制从宏观上决定中国科技人才政策的发展和演变,经济体制的转型是科技人才管理体制范式转变的根本原因。此外,科技人才政策的发展也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探索不受外在环境影响(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的科技人才政策发展规律对于科技人才政策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本文认为,尊重市场、尊重科技人才,深入推进科技人才市场化是未来科技人才政策发展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不应再受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或者受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
张岩[6](2019)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1984-2017)》文中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治国理政的重要战略位置,形成并积极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中央政府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决心在“十三五”期间打赢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作为污染防治的三大战役之一,水污染防治对于加快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是中国半个世纪以来水污染防治历程的一个缩影。因此,梳理分析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的变迁脉络,反思水污染防治政策体系构建中的经验教训以及政策演变的特征和规律,对于夺取“碧水”保卫战的胜利和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综合文献计量和内容分析两种研究范式,构建水污染防治政策的综合分析框架,对1984-2017年以来的117项中央层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进行量化分析。首先,从发文时间、政策类型、发文部门、政策主题四个方面进行政策文本的外部属性分析。接着,从政策工具的基本类型、多元主体、作用机制三个维度进行政策文本的内部语义挖掘。在全面呈现政策基本特征和规律的基础之上,对现有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为完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政策制定方面存在迟滞现象;政策的发文部门间协作程度偏低;政策工具的使用结构有待优化;政策工具的适用主体间关系失衡;在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方面,事中监督不足,事后问责乏力。本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在政策作用领域方面,未来政策应更多地着眼于促进科技的创新与应用,为水污染的事前预防提供技术支撑。在政策制定方面,政府各机构或部门间应相互配合,提高政策的权威。在政策工具使用方面,应构建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模式,以实现整体最优的政策效果;完善市场机制,明确社会参与的具体规定,激发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潜力;借助大数据技术,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周芬[7](2015)在《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文中认为在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和新城镇化建设迅猛发展的背景下,PPP模式在中国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提供等领域。伴随着PPP浪潮的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能动的法律环境对于PPP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已经制定了与PPP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制框架并不足以为PPP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不足以为实现物有所值目标提供良好的规制基础。从PPP的国际立法经验来看,如何将PPP的特征与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相结合是针对PPP立法规制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传统公共采购法律往往以传统采购方式作为规制对象。但随着采购方式发展到PPP这种高级模式,公共采购法律如何实现现代化才能适用PPP这种采购模式的需求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针对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研究也将反哺于公共采购基本理论研究。为此本文选择以已有的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研究成果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政策性文件和主要国家的PPP立法为基础,分析PPP的基本理论问题,并结合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梳理出针对PPP模式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的立法政策要点。鉴于欧盟主要成员国(如英国、法国)是PPP模式的先导者,这些国家关于PPP公共采购规制的良好实践已经通过多轮法律的修订体现在了欧盟最新颁布的公共采购指令体系中,因此本文进而以欧盟针对PPP的公共采购规制经验为例,分析欧盟如何针对上述重要立法目标进行回应。并基于理论梳理和欧盟案例研究的成果,针对中国规制PPP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的创新性在于,与已往文献不同,本文认为,PPP模式本身应该成为与传统公共采购相区别的独立的研究对象;本文认为,PPP模式的法律概念、基本特征是任何ppp立法的基础,并在对PPP的基本概念、特征、类型化、本质和核心机制,及公共采购规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梳理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重要立法政策问题。笔者系统性的提出了在针对PPP模式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的政策问题,即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规则之间的协调性、规制目标的包容性、规制环节的扩展性、规制规则的灵活性。这些问题将影响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政府运用ppp模式的目标。此外,欧盟刚刚结束新一轮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修订,中国针对ppp模式的规制也正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针对这些新对象进行系统化研究也是本文的新颖性之一。经过研究本文认为,针对ppp概念和类型化进行界定是对其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基础。ppp作为高级的、复杂的采购形态,与传统公共采购相比较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存在着公共部门实体向私人部门实体转移风险;(2)引入了私人部门融资;(3)可能存在着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者政府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多种付费主体;(4)在付费方式方面,实施以绩效为基础的付费方式;(5)合同周期长,存在着长期契约型合作和制度型合作(或股权型合作)两者合作方式。在针对ppp进行界定和类型化的过程中应当将传统公共采购与ppp之间的区别要素,与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一般规制要素相结合。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公共部门是否进行了股权融资以及伙伴关系的特征要素,将ppp划分为纯契约型ppp和股权合作型ppp;可以根据付费主体与风险转移要素将纯契约型ppp划分为政府采购型ppp和使用者付费型(特许经营型ppp)。最近欧盟ppp法的发展也正是以此来确立不同的ppp法的规制对象及各个ppp法的适用范围。ppp模式由于涉及到了政府通过直接授予公共合同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因此应当受到作为公共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的规制。以竞争机制为核心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可以在提供法律确定性的前提下促进ppp模式实施过程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ppp模式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例如,通过竞争机制可以降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通过竞争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通过竞争维护特定公共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与此同时ppp模式的特征也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首先,由于ppp模式的复杂性从而导致了竞争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争议,例如引起交易成本增加、耗时长、有效竞争不足等。因此,在计划ppp项目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市场竞争状况,尽可能使得ppp的规模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其次,通过透明度、平等和非歧视、程序效率、采购人裁量权之间更好的平衡来实现ppp采购过程中公平与效率之间更好的权衡;处理好物有所值、公共政策目标及市场开放目标等不同采购目标之间的关系。再者,ppp模式的不完全契约特征导致再谈判问题已经成为了ppp模式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需要在预料到再谈判发生可能性的前提下,事先进行最优的契约安排。除非刚性契约明显具备可实施性,一般而言应当订立灵活性契约。但是能否订立灵活性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是否为灵活性契约的订立提供了可能性的制度环境。第四,股权合作型ppp的股权合作特征也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股权合作型ppp中的股权合作特征可能会引起在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人既作为合同授予方又作为参与竞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合同履行阶段采购人既担当合同监管者又作为合同履行方成员之一而引起的利益冲突。此外,股权合作型ppp所授予的合同具备双重目标,既选择私人伙伴方成立混合实体,又向混合实体授予公共合同,因此给予采购规则带了更多挑战。结合基础理论梳理,本文总结出了在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的立法政策问题,并且结合欧盟针对不同类型ppp的规制经验进行了研究。对欧盟政府采购型ppp的研究表明,在ppp被纳入欧盟传统公共采购法之初,曾经出现了ppp与政府采购法的内在冲突问题,这构成了欧盟公共采购法修订的一个主要动机。欧盟公共采购法修订的一个趋势就是放松规制和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方法,包括竞争性对话和创新性伙伴关系采购方法。这些采购方法被认为主要是针对ppp而引入的采购方法。欧盟公共采购法为适应政府采购型ppp而修改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放松规制的同时,增加了透明度的要求。另外,鉴于ppp合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欧盟传统采购法的改革也扩展了规制的环节,强调了ppp项目选择、评估的重要性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特许经营型ppp的定义和法律适用在欧盟法上经历了一个曲折的立法过程——它曾经被部分地纳入公共采购法的规制范围。但最近随着特许经营类ppp实践的发展其所存在的法律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凸显出来,欧盟已经对其制定了单独的特许经营法。与政府采购型ppp不同的是,特许经营型ppp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更多、更加复杂,并且特许经营权人承担着运营风险。因此,与规制政府采购型ppp的采购法律制度比较,它的一个典型特征是采购程序更加灵活。且由于是专门立法,因此其包含了专门适用于特许经营型ppp的政策考量。当然,可以观察到,欧盟的特许经营法是欧盟首次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来规制特许经营问题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因此它应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欧盟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反映了欧盟成员国在ppp实践中的最近发展。这一新兴ppp形态带来了法律适用问题。欧盟法律的立场是,股权合作型ppp私人伙伴方的选择从本质上看涉及到合同授予问题,因此应该协调规则适用不同的ppp法律进行管辖。同时,欧盟立法政策也认识到了股权合作型ppp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问题。本论文围绕ppp的三种典型形态所进行的研究,反映了欧盟采购法对这三种类型的ppp在立法政策上的不同关注点和差异性。但超越这些差异性,欧盟ppp采购法也在以下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共性特征。首先,欧盟的ppp法律注重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这涉及到ppp法律体系、统一立法或区别立法问题。(1)若针对ppp进行单独区别立法,应当注重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则与ppp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2)若并未为ppp制定单独的立法,应当在采购法律规则内部注重针对传统采购方式和ppp类采购方式适用规则之间的协调;(3)若仅针对某类ppp进行立法,或者针对不同类型的ppp进行了立法,应当注重传统公共采购法律与各ppp法律,以及各类ppp法律之间的协调。(4)应当针对既涉及到了公共合同授予活动又涉及到了其他活动的采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为股权合作型ppp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现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中既存在针对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又存在可以适应政府采购型ppp特征的传统公共采购立法,其所确定的关于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等规制范围之间的协调规则有值得借鉴之处。此外,在针对特许经营立法的过程中已经关注到了合同部分涉及特许经营、部分涉及其他活动时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为解决股权合作型ppp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基础。第二,注重规制目标的包容性。基于公共部门对公共利益的追求、约束私人部门活动的负外部性、利用私人部门创新精神、追求公共利益目标与追求物有所值目标并非不可调和等方面的考量,ppp项目也应当在采购过程中追求公共利益目标。现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已经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包容性等公共政策目标融入了全采购阶段;并且还融入了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允许针对采购对象的整个生产和供应流程中的政策因素进行考量。第三,欧盟ppp法律政策的中心是竞争性授予程序。欧盟整个采购法的核心都是建立在竞争这一古典经济理论的假定之上,其所确立的采购法也围绕竞争性的合同授予程序而构建。在欧盟法上,竞争性的采购程序是规则,而非竞争性采购程序是例外。第四,ppp合同授予程序规则的灵活性是欧盟ppp法律的一个典型特征。无论是为了应对竞争机制在ppp采购过程中面临的挑战,还是为了解决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再谈判问题,亦或是为了解决股权合作型ppp特征给予ppp带来的挑战,都需要公共采购法律规制提供一种灵活性的规制规则。这种灵活性规则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采购准备阶段,允许采购人为了明确其采购需求或者为了制定采购计划而针对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调查,事先向私人部门实体进行咨询。但是考虑到平等竞争等原则的需要,应当对采购人的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2)在技术规格方面,由于ppp项目大多以绩效或者“产出”为基础,因此公共采购规则应当允许以绩效或“产出”为基础来界定技术规格。但是这种技术规格的确定方法应当不至于不当地限制竞争或产生歧视。(3)在资格条件方面,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规模等具体特征从商业、技术能力等方面来明确参与竞争的私人部门实体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也应当允许采购人适用某些排除性标准将明显不适合与之建立长期伙伴关系的私人部门实体排除出投标程序。但是考虑到确保有效竞争的需要,应当在透明度等方面针对采购人的裁量权加以约束。(4)在授予标准方面,考虑到ppp项目的复杂性以及多环节性,应当允许采购人针对多个因素来制定授予标准。但是针对这些因素的考量不会产生歧视,并且应当符合透明度的要求。(5)在合同履行环节,考虑到ppp项目可能涉及多项工程或服务的提供,以及私人部门实体做出最优的商业决策,应当允许私人部门实体对其获取的公共采购合同实施分包。但是私人部门实体应当承担最终责任。(6)考虑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应当允许采购人与私人部门实体之间针对事先授予的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变更行为应当不会产生规避或者减损竞争的结果。此外,灵活性规则也应当是围绕着竞争机制而进行构建的规则。针对ppp模式而言,公共采购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授予程序的设计和制度安排,可以确保在运用竞争机制的同时注重交易的效率和公平。(1)利用竞争机制来授予合同是公共采购法律的原则性要求。因此采购人在计划ppp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保证有效竞争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合同规模和风险转移计划。只有在公共采购法所界定的极其特殊的情形下,采购人才能允许通过非竞争性程序授予合同。对采购人运用非竞争性程序的裁量权进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2)公共采购法律一般会提供多种竞争性程序,竞争性强度不一致。考虑到ppp模式的复杂性,公共采购法律应当允许采购人享有裁量权来选择与ppp项目特征相适应的采购程序,使得确保有效竞争的同时考虑到项目的交易成本。从生命周期成本来看,运用竞争机制所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所引起的损失要远小于其对于减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而带来的收益。(3)考虑到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的必要性,公共采购法律应当允许将规模过大ppp采购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4)将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目标确定为物有所值,将有利于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5)考虑到防止因为ppp项目长期性而产生的垄断权被滥用,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应当要求一旦私人部门伙伴方针对原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时,需要重新启动一项竞争性授予程序。这样可以约束私人部门实体滥用其权利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可见,灵活性规则并非任由采购人行为而不进行规制,灵活性规则强调的是在赋予采购人充分裁量权的基础上,围绕着竞争机制,针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要素运用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工具加以规范。只有当灵活性的规制框架与适当的透明度、平等对待、非歧视、程序效率等要求相配套时,才能为采购人做出良好的决策且避免腐败和偏好(偏爱)行为的发生。第五,欧盟在增加ppp合同授予灵活性程序的同时,加强了采购透明度和合同公开程度。欧盟ppp立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放松规制,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程序,以使其适应高度负责和富有创新性的ppp项目采购。但这种灵活性并不是无限制的。事实上,原来采购法上已经存在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所具有的高度灵活性完全能够适用于ppp采购,但欧盟仍然引入竞争性对话和创新性伙伴采购方式,其立法仍然意图在于尽可能制约无限制的灵活性和裁量权,保持适当的透明度。竞争性对话等新引入的采购方式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它能够通过“对话”满足ppp交易当事人的交流需求,从而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流确定了一个规则边界,同时也避免了竞争性谈判所具有的巨大裁量空间。竞争性对话等程序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合同公开性。可以认为,包容ppp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发展,解决了在灵活性和透明度之间的平衡。第六,欧盟ppp法律扩展了采购的规制环节。ppp项目复杂并且实施周期长,除合同授予环节之外,采购需求的确定环节、项目评估环节、契约的选择和设计环节、合同的履约和管理环节也十分重要。它们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和影响,一起构成了系统化的采购流程,共同决定了是否能够更好地利用ppp模式。因此应当将公共采购规制环节向前和向后扩张。从欧盟经验来看,与传统公共采购法律相比较,2014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已经针对采购程序的选择、采购程序准备阶段、合同授予阶段、合同履行等多个阶段制定了采购规则。这种多阶段的规制,涉及到了对可能影响整体采购效果的环节、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环节的适当规制,更能够适用于政府采购型ppp这类复杂项目的采购。但是由于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是以开放成员国间的公共市场为主要目标的国际法,其具体适用需要依靠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转化,因此其并不涉及针对采购程序准备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的详细规制,而是只规制了那些可能会影响公共采购市场开放的因素。针对采购程序准备阶段的详细规则取决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规制。例如从英国的案例分析中可知,英国通过颁布指南等软法已经针对ppp项目前期的准备和评估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进行了规制和指导。欧盟ppp立法(法律改革)的经验能够给中国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完善带来以下启示。(1)需要在深化对公共采购及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层面界定ppp的核心要素,来理解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层面ppp的界定和类型化。无论是中国基础设施或特许经营地方立法,或者是最近有关部门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规章都没有就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特征加以规定,这已经造成了实践的混乱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欧盟经验对我们的启发是,我国在进行ppp立法时,必须注意有关法律概念和特征的定义,这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还涉及到一个广义ppp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下诸ppp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具体而言,我国必须注重政府采购法律与招标投标法律之间的协调,以及特许经营法律与政府采购法律和招标投标法律之间的协调。中国ppp法律发展存在法律定义不清,法律适用不确定等问题。欧盟ppp法发展情况类似,可以借鉴欧盟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2)关于“政策中性”问题。包括欧盟特许经营法在内的欧盟公共采购法之发展说明,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有多种,包括公共采购合同型ppp,股权合作型ppp以及传统公共采购模式、内部提供模式等,而特许经营只是其中之一种。“政策中性”的表面含义是欧盟法在“特许经营”方式选择上秉持中立立场,但这一政策的本质含义是,采取哪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考量许多种因素,尤其是物有所值的评估和比较。换句话说,“政策中性”的本质是,ppp法律并不唯ppp,也不唯特许经营。而在我国当下,ppp似乎是一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此,欧盟法律有关“政策中性”的立法政策对我国ppp立法和实践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3)注重对ppp(含特许经营)合同授予的规制。欧盟特许经营指令主要围绕着特许经营合同的竞争性授予程序展开,因为这是特许经营模式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有关特许经营立法往往只有极少数条文涉及到了合同授予程序。无论从吸引私人部门参与ppp项目角度,还是从保证公共服务提供效率和质量的角度,这无疑是一大缺憾。(4)提供满足于针对ppp(含特许经营)采购特征的规制规则。欧盟特许经营指令关于特许经营期限、灵活性的规制规则(含基本程序保障、技术规格、资格条件等)、扩展至合同履行阶段的规制规则,都适应了特许经营这类采购合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特征。由于中国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相同的复杂性,因此相关立法政策考量对于中国具有借鉴意义。(5)欧盟特许经营法的合同授予规则具有“轻规制”的特征,这满足了特许经营授予程序的复杂性对采购程序灵活性的需求,但“轻规制”并非任由采购人行为,而强调的是在赋予采购人充分裁量权的基础上,围绕着竞争机制,针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要素运用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工具加以规范。只有当灵活性的规制框架与适当的透明度、平等对待、非歧视、程序效率等要求相配套时,保证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和整个法律制度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才能有利于采购人做出良好的决策且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现行ppp采购所适用的规则要么是不允许进行谈判的缺乏灵活性的招标规则——它很难适应PPP采购的需要,要么是具有过度灵活性的竞争性磋商程序规则——它很可能损害有效的竞争机制,并存在腐败的潜在风险。包括欧盟特许经营立法在内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立法经验说明,相对于传统政府采购而言,PPP采购规则需要放松规制,但在赋予采购人更多采购裁量权的同时,也需要加强透明度和采购信息披露的程度。(6)监管、透明度和合同公开(信息披露)。灵活的PPP采购方法和程序是欧盟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欧盟法同时强调了采购透明度、合同公开、非歧视性等要求。可以认为,包容PPP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发展,解决了在灵活性和透明度之间的平衡。除此之外,虽然欧盟采购法制订的采购程序规则非常灵活,而且可能体现了最低限度原则,但这些规则有成员国的采购制度进行支撑,而且欧盟采购法上的救济制度及在欧盟法上的强实施机制(如欧盟法院等)都有助于透明度和合同公开制度等法律原则的有效实施。从法律上看,中国政府采购法已经引入了先进的合同公开制度。从而使我国政府采购型PPP具备了放松管制的基础,但是,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而且合同公开制度这一要求在招标投标法和特许经营法上并不存在。就此而言,欧盟有关PPP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仍然具有借鉴意义。(7)股权合作型PPP所引起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问题在欧盟法上已经得到重视,欧盟采购法也为股权合作型PPP的采购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采购规则。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类似的PPP制度安排是股权合作型PPP。而且,我国实践中的PPP可能都采用了股权合作型PPP形式。但我国对于股权合作型PPP缺乏任何法律规制。欧盟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规制,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8)从理论上而言,由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私人部门行为的负外部性,以及私人部门更加具备创新精神,都说明PPP项目进行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过程中也应当追求公共政策目标,维持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包容性。公共采购法律的基本理论也表示,物有所值目标与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并非不可协调。欧盟公共采购法律的发展和规制经验表明,通过规制范围的扩展和适用环节的扩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共政策目标在PPP项目中的实施。然后,目前这一点在中国发展PPP的实践中是被忽视的。
陈艳玲[8](2012)在《基于DEA的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是加快建筑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关键,因此,提高建筑业的科技含量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就提高科技含量的关键工作,科技成果的推广绩效进行了研究。运用专家访谈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进行了如下探讨:首先,将数据包络分析法引入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的评价研究中。DEA方法具有无需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无需设定权重、定量定性指标可同时处理、计算结果客观性强等优点。采用DEA方法对建筑业科技成果绩效进行评价,不仅计算结果客观,且可确定各决策单元的调整方向。其次,从投入、产出角度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投入指标主要指人力投入和财力投入,人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财力主要指科研经费。产出指标包括推广效果、推广效率和推广效益等,推广效果是指推广的直接成效,包括推广项目数、工法数、获奖数等,推广效率包括推广率、推广度、推广指数等,推广效益包括成果转化收入、专利授权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再则,在前述全面性指标的基础上,根据数据可得性原则选取了用于实证分析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DEA方法对全国30个省市的2009年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进行了评价,采用CCR和BCC模型对技术无效单元进行详细的分析,再运用超效率模型对技术有效单元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分析发现:相对于规模效率,纯技术效率对技术效率的影响更为显着,纯技术效率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现有科技成果推广方式不当,导致大量科技成果闲置;所有决策单元都存在投入冗余和产出不足现象,产出不足现象尤为突出,急需转变现有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的管理模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相对高效区及中效区,低效区省市在资源的冗余及产出的不足上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地区的建筑业科技含量低、生产效率低,主要是由不重视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激励政策较少等造成的。最后,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就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对策和建议:建立“云技术”服务平台、构建以政府推动为核心的科技成果推广模式、完善科技成果推广的相关政策等措施。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土木工程学会[9](2009)在《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专项科技成果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文中提出建科推[2008]59号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建科[2002]222号)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的要求,为加速城
李大永[10](2006)在《大连市“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文中指出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以及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给大连市的建设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建设科技工作是整个建设事业的基础,建设科技发展水平决定了整个建设事业的发展水平。 从总体上看,大连市建设行业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淡水、土地、能源、建筑材料等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必须统筹协调建设事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合理规划和发展建设科技,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在建设领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本文总结了全国和大连市建设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分析了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建设科技发展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提出建设科技的发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了大连市政府在“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中的主要任务是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能意识,尽快建立健全建设科技创新体制,逐步形成建设行业集约型的增长方式。 同时,本文确定了大连市政府“十一五”期间的工作重点,一是要重点制定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二是要以扩大引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三是要着重开展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工作;四是要以政务信息化工作和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为重点,推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本文是在进行了多次实地调研和查阅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完成的,对大连市建设科技的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2001)(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2001)(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名词界定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本文创新 |
第2章 绿色生态城市理论研究及系统模型 |
2.1 概念梳理 |
2.2 内涵辨析 |
2.3 特征论述 |
2.4 理论基础 |
2.5 系统模型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国际比较研究 |
3.1 ESMF比较矩阵 |
3.2 英国BREEAM Communities |
3.3 美国LEED ND、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 |
3.4 德国DGNB UD |
3.5 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 |
3.6 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
3.7 宏观环境与评价体系的比较小结 |
3.8 机制保障比较 |
3.9 模式特征比较 |
3.10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与挑战 |
4.1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 |
4.2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存问题 |
4.3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实挑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 |
5.1 评价体系现存问题 |
5.2 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5.3 钻石评价模型 |
5.4 评价体系结构 |
5.5 评价内容优化 |
5.6 评价方法优化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评价体系优化实证 |
6.1 中新天津生态城案例验证 |
6.2 其他比较案例验证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标(GBT51255-2017)评价验证 |
后记 |
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工作 |
(2)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回顾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发展历程 |
2 运行管理 |
3 历年评估项目统计 |
4 典型案例 |
5 发展思考 |
(3)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环境污染问题 |
1.1.2 环保产业发展现状 |
1.1.3 发展环保产业的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政策工具 |
1.2.2 环保产业 |
1.3 问题的提出 |
1.4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内容分析法 |
1.6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7 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政策科学理论 |
2.1.2 政策工具选择理论 |
2.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2.1 政策工具的相关研究 |
(1)政策工具分类研究 |
(2)政策工具的应用研究 |
2.2.2 环保产业政策的研究 |
3 政策文本收集和数据处理 |
3.1 政策文本收集 |
3.2 分析框架的构建 |
3.2.1 政策工具维度 |
3.2.2 产业价值链维度 |
3.2.3 政策力度维度 |
3.3 政策内容编码与归类 |
3.4 信度效度说明 |
4 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 |
4.1 基于政策工具维度分析 |
4.2 基于产业价值链维度分析 |
4.3 基于政策力度维度分析 |
5 研究结论 |
5.1 不同类型政策工具应用存在不足 |
5.1.1 偏重环境型和供给型政策工具,轻需求型政策工具 |
5.1.2 需求型政策工具严重不足 |
5.1.3 在供给型政策中资金投入政策稍显不足 |
5.1.4 在环境型政策工具组合不合理 |
5.2 政策工具在产业价值链分布上不够合理 |
5.3 环保产业政策力度有待加强 |
6 政策建议 |
6.1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强目标规划 |
6.2 加强需求型政策工具的使用 |
6.3 完善资金投入、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细节 |
6.4 加强环保产业价值链中投资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
附录B |
致谢 |
(4)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地域现实问题 |
1.1.2 地域问题衍生的学科问题 |
1.1.3 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
1.1.4 研究范围 |
1.1.5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2.3 总结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及相关概念 |
1.3.2 小流域及相关概念 |
1.3.3 雨洪管控及相关概念 |
1.3.4 适地性及相关概念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2 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方法 |
2.1 雨洪管控的水文学基础理论 |
2.1.1 水循环与水平衡理论 |
2.1.2 流域蒸散发理论 |
2.1.3 土壤下渗理论 |
2.1.4 流域产流与汇流理论 |
2.2 雨洪管控的基本方法与技术体系 |
2.2.1 最佳管理措施(BMPs) |
2.2.2 低影响开发(LID) |
2.2.3 其它西方技术体系 |
2.2.4 海绵城市技术体系 |
2.2.5 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技术体系 |
2.2.6 分析总结 |
2.3 适地性规划的理论基础 |
2.3.1 适宜性评价相关理论 |
2.3.2 地域性相关理论 |
2.4 雨洪管控的适地性探索与经验 |
2.4.1 西安沣西新城的海绵城市建设实践 |
2.4.2 重庆山地海绵城市建设实践 |
2.4.3 上海临港新城的海绵城市建设实践 |
2.4.4 历史上的适地性雨洪与内涝管控经验 |
2.5 相关理论方法与实践经验对本研究的启示 |
2.5.1 水文学基础理论对本研究的启示 |
2.5.2 现有方法与技术体系对本研究的启示 |
2.5.3 雨洪管控的适地性探索与经验对本研究的启示 |
2.6 本章小结 |
3 晋陕黄土高原雨洪管控的地域实践与民间智慧 |
3.1 雨洪管控的地域实践 |
3.1.1 小流域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实践 |
3.1.2 聚落场地中的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实践 |
3.2 雨洪管控的地域传统经验与措施 |
3.2.1 流域尺度下的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地域经验 |
3.2.2 场地尺度下雨洪管控与雨水利用的地域经验 |
3.3 雨洪管控的民间智慧与地域方法总结 |
3.3.1 基于地貌类型的系统性策略 |
3.3.2 朴素的空间审美和工程建造原则 |
3.4 传统雨洪管控方法的价值与不足 |
3.4.1 传统经验与技术措施的意义与价值 |
3.4.2 传统经验与技术措施的不足 |
3.4.3 产生原因与解决策略 |
3.5 本章小结 |
4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特征与产流机制分析 |
4.1 地貌特征 |
4.1.1 沟壑密度 |
4.1.2 沟壑长度及深度 |
4.1.3 坡度与坡长 |
4.2 雨洪特征 |
4.2.1 雨洪灾害的空间分布 |
4.2.2 雨洪的季节性特征 |
4.2.3 雨洪的过程特征 |
4.3 产流机制 |
4.3.1 雨洪过程与产流机制 |
4.3.2 产流机制的相互转化 |
4.4 尺度效应 |
4.4.1 雨洪管控中的尺度效应 |
4.4.2 黄土高原沟壑型场地雨洪过程的特征尺度 |
4.4.3 黄土高原沟壑型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的尺度选择 |
4.5 雨洪管控的影响因素 |
4.5.1 自然与社会环境 |
4.5.2 地域人居场地雨洪管控及雨水利用方式 |
4.5.3 雨洪管控、雨水资源利用与场地的关系 |
4.5.4 雨洪管控与场地建设中的景观因素 |
4.6 基于产流机制的地域现状问题分析 |
4.6.1 尺度选择问题 |
4.6.2 部门统筹问题 |
4.6.3 技术融合问题 |
4.7 本章小结 |
5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适地性雨洪管控体系建构 |
5.1 适地性雨洪管控技术途径 |
5.1.1 基于水土保持与雨水利用思想的传统技术途径 |
5.1.2 基于LID技术的“海绵城市”类技术途径 |
5.1.3 雨洪管控适地性技术途径 |
5.2 总体框架与方法 |
5.2.1 总体技术框架 |
5.2.2 基于适地性评价的核心规划设计步骤 |
5.2.3 雨洪管控的空间规划层级 |
5.2.4 雨洪管控方法的体系构成 |
5.3 雨洪管控的多维目标体系 |
5.3.1 雨洪管控目标 |
5.3.2 水土保持目标 |
5.3.3 场地安全目标 |
5.3.4 雨水资源化目标 |
5.3.5 景观视效目标 |
5.3.6 场地生境目标 |
5.3.7 成本与效益目标 |
5.3.8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 |
5.4 雨洪管控的综合措施体系 |
5.4.1 传统雨水利用及水土保持的技术措施体系 |
5.4.2 低影响开发(LID)技术类措施体系 |
5.5 雨洪管控目标与措施的适地性评价体系 |
5.5.1 适地性评价因子的提取与量化 |
5.5.2 雨洪管控目标与措施适地性评价方法建构 |
5.5.3 雨洪管控目标适地性评价 |
5.5.4 雨洪管控措施适地性评价 |
5.6 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体系 |
5.6.1 政策法规 |
5.6.2 技术规范 |
5.7 本章小结 |
6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规划策略与模式 |
6.1 针对场地类型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1.1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的类型 |
6.1.2 生活型聚落场地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1.3 生产型聚落场地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1.4 生态型聚落场地的适地性雨洪管控目标 |
6.2 基于水文过程的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策略 |
6.2.1 基于BMPs的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规划策略 |
6.2.2 源于地域经验的小流域雨洪管控策略与方法 |
6.2.3 BMPs策略与地域性雨洪管控策略的比较与融合 |
6.3 融合改造后的雨洪管控适地性场地技术措施 |
6.3.1 传统技术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
6.3.1.1 传统技术措施的主要特征 |
6.3.1.2 传统技术措施的局限性 |
6.3.2 低影响开发(LID)技术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
6.3.3 场地雨洪管控技术措施的融合改造 |
6.3.4 分析总结 |
6.4 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场地空间要素布局要点 |
6.4.1 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场地空间要素类型 |
6.4.2 雨洪管控目标导向下的场地空间要素布局原则 |
6.4.3 生活型聚落场地的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要点 |
6.4.4 生产型聚落场地的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要点 |
6.4.5 生态型聚落场地的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要点 |
6.4.6 空间要素选择与布局的核心思路 |
6.5 雨洪管控的适宜场地模式 |
6.5.1 场地尺度的适宜建设模式 |
6.5.2 小流域尺度场地的适宜建设模式 |
6.5.3 分析总结 |
6.6 本章小结 |
7 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实践 |
7.1 陕北杨家沟红色旅游景区小流域海绵建设专项规划研究 |
7.1.1 杨家沟红色旅游区总体规划目标与景区小流域海绵建设目标 |
7.1.2 杨家沟景区小流域雨洪管控措施评价与选择 |
7.1.3 杨家沟景区小流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 |
7.1.4 杨家沟景区小流域雨洪管控措施规划布局 |
7.1.5 案例总结 |
7.2 晋中市百草坡森林植物园海绵系统适地性规划实践 |
7.2.1 现实条件 |
7.2.2 现状问题 |
7.2.3 场地地貌与水文分析 |
7.2.4 适地性评价 |
7.2.5 场地规划设计与方案生成 |
7.2.6 案例总结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创新点 |
8.2.1 规划理论方法创新 |
8.2.2 技术体系创新 |
8.2.3 研究方法与结果创新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图目录 |
附录B 表目录 |
附录C 附表 |
附录D 附图 |
附录E 博士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中国科技人才政策演变研究(1949-2009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与研究范围的界定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第一资源”视角下的科技人才政策供给 |
2.1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
2.1.1 人才资源的概念 |
2.1.2 人才资源的特性 |
2.1.3 “第一资源”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
2.2 人才政策与人才资源开发 |
2.2.1 人才资源开发与中国的现代化 |
2.2.2 人才政策促进人才资源的开发 |
2.3 科技人才政策体系的建构 |
第三章 科技人才政策的演变历程 |
3.1 科技人才政策的历史溯源 |
3.2 科技人才政策的历史分期 |
3.3 计划经济体制阶段的科技人才政策 |
3.3.1 过渡时期政策框架的形成 |
3.3.2 全面建设时期政策的曲折 |
3.3.3 “文革”期间政策的偏离 |
3.4 经济体制探索阶段的科技人才政策 |
3.4.1 知识分子政策的拨乱反正 |
3.4.2 科学建制化的恢复和发展 |
3.4.3 科技人才政策体系的初步建立 |
3.5 经济体制市场化转型阶段的科技人才政策 |
3.5.1 “第一资源”共识的形成 |
3.5.2 科技人才管理体制的变革 |
3.5.3 科技人才政策体系的完善 |
第四章 基于政策文本的统计与分析 |
4.1 文献来源与样本选择 |
4.2 政策分类的依据 |
4.3 各阶段科技人才政策的初步统计 |
4.3.1 计划经济体制阶段 |
4.3.2 经济体制探索阶段 |
4.3.3 经济体制市场化转型阶段 |
4.4 科技人才政策演变模式与特征 |
4.4.1 数量的演变 |
4.4.2 发布机构的演变 |
4.4.3 政策对象称谓的演变 |
4.4.4 体系的演变 |
第五章 科技人才政策的绩效评估 |
5.1 评估方法的选择 |
5.2 各阶段政策绩效的描述性评析 |
5.2.1 计划经济体制阶段的政策绩效 |
5.2.2 经济体制探索阶段的政策绩效 |
5.2.3 经济体制市场化转型阶段的政策绩效 |
5.3 基于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实证分析 |
5.3.1 测算方法与参数选择 |
5.3.2 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测算 |
5.3.3 科技进步贡献率与政策绩效的关系 |
第六章 基于SSP范式理论的绩效分析与检验 |
6.1 SSP范式理论概述 |
6.2 政策绩效SSP范式分析的初步设计 |
6.2.1 SSP范式对本研究的适用性 |
6.2.2 SSP范式下绩效分析的三要素 |
6.2.3 SSP范式下绩效分析的基本框架 |
6.3 SSP范式下的科技人才政策分析 |
6.3.1 政策状态 |
6.3.2 政策结构 |
6.3.3 政策选择的收益分析 |
6.3.4 结构演变与绩效提升 |
6.4 政策绩效提升的动因分析 |
6.4.1 超越意识形态:绩效提升的逻辑起点 |
6.4.2 人才市场化:绩效提升的基本途径 |
6.5 提升政策绩效的一个框架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6)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1984-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水污染防治政策的研究文献述评 |
1.2.2 政策量化分析的研究文献梳理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数据基础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的外部属性研究 |
2.1 政策发文时间分析 |
2.2 政策类型分析 |
2.3 政策发文部门分析 |
2.3.1 部门发文数量情况统计 |
2.3.2 发文部门合作网络分析 |
2.4 政策主题分析 |
2.4.1 1984 -1994 年政策作用领域分析 |
2.4.2 1995 -2004 年政策作用领域分析 |
2.4.3 2005 -2013 年政策作用领域分析 |
2.4.4 2014 -2017 年政策作用领域分析 |
第三章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的内部语义挖掘 |
3.1 政策工具研究的样本选择 |
3.2 政策工具研究的分析框架 |
3.2.1 政策工具的基本类型 |
3.2.2 政策工具的适用主体 |
3.2.3 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 |
3.3 分析单元定义与编码 |
3.4 政策工具的多维解构 |
3.4.1 政策工具的基本类型分析 |
3.4.2 政策工具的适用主体分析 |
3.4.3 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分析 |
第四章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的现存问题 |
4.1 政策制定存在迟滞现象 |
4.2 发文部门间协同程度低 |
4.3 政策工具的使用结构有待优化 |
4.4 政策工具的适用主体间关系失衡 |
4.5 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不合理 |
第五章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的优化建议 |
5.1 加强事前预防 |
5.2 促进部门合作 |
5.3 构建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模式 |
5.4 发掘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潜力 |
5.5 强化事中监管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英文文献的收集和整理 |
二、现有英文文献研究关注的主要领域和问题 |
三、主要英文文献针对PPP公共采购规制重点问题研究的现状 |
四、国内文献研究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 |
五、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案例样本的选择 |
三、研究框架 |
四、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二章 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PPP的界定和类型化分析 |
一、PPP法律概念的界定 |
二、公共采购规制层面针对PPP的类型化 |
第二节 作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之一的PPP:理论基础与比较优势 |
一、关于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与供给机制的理论基础 |
二、内部提供(in house)、传统公共采购与PPP: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同模式 |
三、PPP模式的比较优势:更强的激励机制 |
第三节 PPP受公共采购法律框架规制的原因分析 |
一、公共市场及其特征 |
二、作为公共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 |
三、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对于PPP模式的必要性 |
第四节 PPP模式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的挑战及理论回应 |
一、竞争机制在PPP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议及其原因 |
二、契约型PPP的不完全契约特征与再谈判问题 |
三、股权合作型PPP的“股权合作”特征及其面临的挑战 |
四、理论回应: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重点政策考量 |
(一)规制目标的包容性问题 |
(二)规制环节的扩张性问题 |
(三)规制规则的灵活性问题 |
(四)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问题 |
五、小结 |
第三章 欧盟针对政府采购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欧盟针对PPP和政府采购型PPP的界定 |
一、欧盟委员会针对PPP的界定 |
二、欧盟委员会针对政府采购型PPP的界定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型PPP所受公共采购规制制度的发展 |
一、2004 年以前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二、2004 年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三、2014 年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四、小结 |
第三节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对政府采购型PPP的规制政策考量 |
一、规制环节向前扩展至采购准备阶段 |
二、提供适合于PPP项目采购特征的采购程序规制框架 |
三、强调透明度与灵活性之权衡 |
四、合同授予阶段融入更多灵活性规则 |
五、规制环节向后扩展至合同履行阶段 |
六、小结 |
第四节 案例研究:英国PFI受公共采购规则的规制研究 |
一、PFI在英国的运用现状及其主要特征 |
二、英国PFI的公共采购规制规则 |
三、小结 |
第四章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法律概念、特征的界定和澄清 |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 |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特征 |
三、与特许经营相似行为的澄清 |
第二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理由和方案选择 |
一、针对特许经营进行规制的理由 |
二、在欧盟层面进行专门立法的理由 |
三、《2014 特许经营指令》的立法方案选择 |
四、小结 |
第三节 合同特征对PPP所受程序规制的影响 |
一、特许经营型PPP所受程序规则比政府采购型PPP所受程序规则更具灵活性 |
二、特许经营型PPP程序规则更具灵活性的原因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进行立法规制过程中的重要政策考量 |
一、强调选择公共服务提供模式过程中的政策中性 |
二、注重规制规则之间的协调性 |
三、注重对特许经营期限的规制 |
四、规制规则的灵活性 |
五、规制环节向前和向后扩展 |
六、针对特许经营权人采购行为的规制 |
七、小结 |
第五章 欧盟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股权合作型PPP的界定及其受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由 |
一、欧盟对股权合作型PPP的界定 |
二、股权合作型PPP受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由 |
第二节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政策考量 |
一、制度PPP成立阶段的规制 |
二、股权合作型PPP实施阶段的规制 |
三、关于股权合作型PPP中的利益冲突和保密规制 |
第三节 案例研究:英国PF2受公共采购规则的规制研究 |
一、英国发展PF2模式的原因分析 |
二、PF2模式的主要特征 |
三、PF2采购政策方面的发展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欧盟针对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之公共政策目标的融合 |
第一节 公共政策目标在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中的演变 |
第二节 欧盟PPP公共政策目标的融合规制 |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考量 |
二、促进环境、社会和劳动因素的考量 |
三、促进创新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欧盟经验对中国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中国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制度规制过程中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 |
一、政策层面缺乏针对PPP概念和分类的统一理解 |
二、针对PPP采购的规制范围缺乏确定性 |
三、规制环节相对于PPP采购而言的局限性 |
四、程序规则相对于PPP采购而言透明度不足且缺乏灵活性 |
五、“特许经营”规制领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
六、对股权合作型PPP公共采购规制问题的忽视 |
七、PPP项目实施政策目标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
八、PPP项目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协调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经验对中国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借鉴意义 |
一、在政策层面和公共法律规制层面深入理解针对PPP的界定和类型化 |
二、针对PPP进行规制的不同公共采购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 |
三、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协调规制 |
四、进一步促进公共政策目标在PPP项目中的实施 |
五、针对PPP进行规制的程序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欧盟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经验的局限性分析 |
第八章 结论 |
一、一般理论梳理:拟研究的一般性问题 |
二、基于理论梳理和欧盟案例研究的结论 |
三、欧盟经验的局限性 |
四、对于中国的启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基于DEA的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
1.2.2 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 |
1.2.3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 |
1.2.4 综合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相关理论及绩效评价 |
2.1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的定义及特点 |
2.1.1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的基本概念 |
2.1.2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的特点 |
2.2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的现状 |
2.2.1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支持 |
2.2.2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模式 |
2.3 绩效评价的基本理论 |
2.3.1 绩效及绩效评价的概念 |
2.3.2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的影响因素 |
2.3.3 绩效评价的方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据包络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及模型选取 |
3.1 数据包络分析法基本理论 |
3.2 DEA 用于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的可行性分析 |
3.2.1 理论应用可行性分析 |
3.2.2 实际应用可行性分析 |
3.3 DEA 方法的主要模型 |
3.3.1 DEA 方法的主要模型---CCR 和 BCC 模型 |
3.3.2 DEA 方法的模型---超效率模型 |
3.4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模型选取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相关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借鉴 |
4.1.1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4.1.2 各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4.2 指标选取原则 |
4.3 指标体系的设计 |
4.3.1 基于全面性的评价指标体系 |
4.3.2 基于 DEA 的评价指标体系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实证分析 |
5.1 数据来源说明 |
5.2 DEA 模型计算结果及分析 |
5.2.1 综合分析 |
5.2.2 技术效率有效单元分析 |
5.2.3 技术效率无效单元分析 |
5.2.4 分析总述 |
5.3 提高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效率的建议 |
5.3.1 运用“云技术”建立高效的新技术服务平台 |
5.3.2 构建以政府推动为核心的推广模式 |
5.3.3 制定和完善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的相关政策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本论文的创新点 |
6.3 本研究的局限性 |
6.4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大连市“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建设科技规划概述 |
1.1 我国建设科技发展历史、现状及趋势 |
1.1.1 我国建设科技发展历史 |
1.1.2 我国建设科技发展现状 |
1.1.3 我国建设科技发展趋势及重点发展领域 |
1.2 发达国家政府在建设科技进步中的作用 |
1.3 发展建设科技应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
1.3.1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 |
1.3.2 科技进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
1.3.3 建筑“四节”是建设科技规划的重中之重 |
1.4 大连市建设科技规划的范围和期限 |
1.4.1 建设科技涵盖的范畴 |
1.4.2 规划的空间范围 |
1.4.3 规划的时间期限 2 大连市建设科技发展状况分析 |
2.1 大连市概况 |
2.1.1 概述 |
2.1.2 自然条件 |
2.1.3 社会经济条件 |
2.1.4 大连市社会经济发展指标 |
2.2 “十五”期间大连市建设科技发展现状分析 |
2.2.1 建设科技管理体系逐步完善 |
2.2.2 建设科技教育稳步推进 |
2.3 大连市建设科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2.4 大连市建设科技发展面临的形势 3 大连市“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
3.1 建设科技发展总体思路 |
3.2 建设科技发展目标 4 大连市“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主要任务 |
4.1 加强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 |
4.2 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
4.3 加速新兴产业的产业化进程 |
4.4 加强和改善建设教育工作 5 大连市“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重大专项 |
5.1 建筑业领域 |
5.2 水工业领域 |
5.3 供热领域 |
5.4 路灯管理领域 |
5.5 环卫领域 |
5.6 环保领域 6 大连市“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保障措施 |
6.1 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 |
6.2 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
6.3 贯彻实施建筑“四节”技术 |
6.5 广泛开展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
6.6 实施建筑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行动计划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致谢 |
四、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2001)(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杜海龙.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4)
- [2]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回顾与思考[J]. 高立新,梁洋. 建设科技, 2020(14)
- [3]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环保产业政策文本内容分析[D]. 王炳垚.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4]晋陕黄土高原沟壑型聚落场地雨洪管控适地性规划方法研究[D]. 杨建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5]中国科技人才政策演变研究(1949-2009年)[D]. 韩联郡.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1984-2017)[D]. 张岩. 河南师范大学, 2019(07)
- [7]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D]. 周芬.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8]基于DEA的建筑业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研究[D]. 陈艳玲. 广州大学, 2012(03)
- [9]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专项科技成果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A].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新技术(第三集), 2009
- [10]大连市“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研究[D]. 李大永. 大连理工大学, 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