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林斯潘个人理财揭秘(论文文献综述)
杜一华[1](2018)在《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投资商品是由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确定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具有强大的概括力和穿透力,较好地适应了金融自由化背景下金融投资商品及衍生品不断涌现的新时代。论文以对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注释法学阐释为基础,重构我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论文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来源、国内外研究综述,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创新和不足之处。论文第二章围绕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与证券概念的区分,构成、类型化等三个方面的法理问题进行了研析。论文认为,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产生有三个方面的背景,即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混业经营促使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继而论文对金融投资商品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金融投资商品与金融商品存在属性、价值和风险上的差异;而与金融工具存在属性、内容、种类等方面的差异。强调金融投资商品具有四个方面的内涵,即目的、投资、金钱转移、合同权利;在外延上对应非金融投资商品概念,利用两点核心判断标准(投资和目的)来进行排除。就此论文认为金融投资商品是指投资者为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或进行风险管理,依约定支付金钱等,在特定时间获得合约权利且承担较大风险的金融资产或服务。论文进一步提炼了金融投资商品的特征,归纳为投资性、风险性、金钱转移的未来导向性;归纳了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功能,即立法确认金融投资业扩大之客观事实,指明了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着力方向,迎合投资的多样性需求,区分储蓄、保险等非金融投资商品。论文指出了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意义,即表征金融改革及立法的方向,维系金融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奠定了金融服务法体系的基本理念。第二节着重解析了金融投资商品概念与证券概念之间的关系。论文认为,证券在本质上是一种投资性权利。我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证券概念应当回避静态表述方式,采用动态方式,重新表述为证券是指具有收益性、风险性、标准化、可交易或可赎回的投资性合同、有价证券以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认定的其他证券。在此基础上,论文从覆盖范围、发行主体、交易主体、监管主体、救济方式等法理方面剖析了金融投资商品与证券概念的差异,又从立法层面分析了两者的差异。为进一步区分金融投资商品和证券概念的内涵,论文又论述了两者的“重合”内容。第三节剖析了金融投资商品的内在结构,即构成和类型化。在金融投资商品的构成上,论文按照立法先后顺序分别分析了日本、韩国、美国金融投资商品的构成。分析结论认为,日本的金融投资商品构成边界并不清晰,而韩国则在此基础上取得了重大进步,金融投资商品属于金融商品的二级概念,具体包括证券和衍生商品,且证券具有扩张性的趋势;而美国的金融投资商品构成也同样不够清晰,体现为证券法与其他法律文本规定和司法判例认定的双重结构,且其证券具有更为强烈的扩张趋势。在前述基础上,论文主张金融投资商品的类型化应当符合三大规律性:类型划分趋向于证券和衍生品;金融投资商品成为与非金融投资商品的对应概念;支配金融投资商品概念及其类型的内在逻辑为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活动。论文最后得出了金融投资商品的应然结构图:金融投资商品从属于金融商品;与非金融投资商品对应,其下包括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我国现行的金融商品分类存在不合理性,既没有层次上的区分,也没有适应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论文建议我国采用金融投资商品概念,并类型化划分第一层次为金融商品,第二层次为金融投资商品与非金融投资商品,第三层次为金融投资商品下的固定收益类金融投资商品、权益类金融投资商品和衍生品类金融投资商品。论文第三章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英国、日本、韩国和美国的金融投资商品发行和交易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发现英国在发行制度上采取“禁止+许可”开放式模式,证券上市采用上市名单制度,对上市企业采取多主体联合审查的模式;而其交易制度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之后将金融服务业和金融投资行为均纳入规制对象。具体体现为业务转让控制制度、市场滥用的处罚制度和活动监管制度。日本积极吸收英国的立法经验,在发行制度中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建立信息披露违规惩戒制度,建立发行注册书、报告书制度,建立特定证券信息的披露制度、调查制度,全面强化了发行行为的合规性;在交易制度中,日本建立了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制度,投资者分类保护制度,详细规定了金融投资者业的业务范围,确立了金融投资者业者对客户的诚实义务,引入了冷静期制度。日本的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韩国借鉴的蓝本。韩国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立法的篇章结构体系,而且整体提升了立法水平。其在发行制度中建立了金融投资业者的市场准入规则,完善了金融投资业者的法人治理结构,创造性的设立了金融业者的共同营业行为规则和特殊营业行为规则;在交易制度中,韩国将投资劝诱和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共同行为规则予以规制,尤其是在特殊营业行为规则中,《资本市场统合法》针对投资买卖业者和投资中介业者、集合投资业者、投资咨询业者和全权委托投资业者、信托业者分别确立极为详细的行为规则。美国的金融投资商品发行制度主要体现为证券发行制度,非常细密与严谨,尤其是其“货架注册”制度非常成功,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了发行的透明度;而在交易制度方面,其相关立法对交易行为、交易主体、交易工具,严厉打击操纵、欺诈和计谋等方面进行规范。本章的第二节对我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进行介绍。我国相关发行制度呈现出上市证券审核发行制与非上市债券、证券等的核准制或注册制相结合的总体特征。有关发行制度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和原“一行三会”制定的规章之中。在交易制度方面,我国将股票交易确立为典型的场内交易,建立非常细致和严谨的制度规制体系,但是银行理财产品交易、集合投资计划交易、保险类投资商品交易等相关规制制度则主要体现在零散的规章之中。本章的第三节论述了中外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的比较。一方面中外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制度渐行渐近。这体现在理念开始接近,市场环境相似,金融市场结构与金融投资商品类型类似。另一方面,中外差距尚存。这体现在第一,监管体制存在差距,不能适应金融自由化,监管难以到位,投资者保护严重缺位。第二,发行与交易制度存在差距,立法体系上各监管机构分别立法,法律体系不完整,内部层次高低有别,不仅执法机关适用难,司法机关适用更难;采取发行审核制度,导致场内发行异常困难,而场外交易则间接受到鼓励,极不规范。第三是交易制度存在差异,我国现行立法主要是原“一行三会”的规章,规制体系立法分散,不完整,诸如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制度、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等不够详细,不够全面。本章第四节提出中外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几点共同趋势:金融投资商品呈现出类型化、层次化趋势,发行制度呈现出系统化趋势,交易制度呈现出标准化趋势,监管和保护呈现出与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制度融合化趋势。论文第四章选择性地对域内外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中的某些重要制度,即公募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揭示制度进行了分析。一是以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为例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指出域外各国大都将投资者保护列为首要目的,其次是强调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充分性。在信息披露制度中,监管机关发生了角色转变,即监管机关已经在道德良心的层面摒弃了此前的消极者角色,切换为亲近投资者,为投资者服务的角色。信息披露人所负担的义务向信义义务方向发展。二是介绍了域外的风险揭示制度,指出风险揭示源于公开交易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风险揭示的理论基石。继而以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例,总结出了其风险揭示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投资者保护。再次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提炼出了风险揭示制度导致的责任主体扩大化趋势。三是论文考察和分析了我国的金融投资商品发行制度,指出了其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这体现在监管体制上,市场准入行政干预过强,监管机构职能与业务不匹配,监管机构暗存内部竞争,监管行为抑制金融创新。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各监管机构确立的相关制度差异较大,形式色彩浓厚,违规惩罚不严。在风险揭示方面,立法规范高度缺失,与信息披露混同,揭示内容避重就轻。论文第五章分析了域内外金融投资商品交易中的某些重要制度。首先,对金融投资商品的交易方式及其限制制度进行分析。论文认为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存在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之区分,两者的交易规则不一致。在场内交易中,交易制度主要针对集中竞价交易而设计,交易设施和交易规则各国都比较完善。区别较大的主要是场外交易。从国际性的发展趋势来看,促进场外交易的标准化、规范化、安全化已经在很多国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制度建设还正在路上。继而论文以自我交易、关联交易为例,分析了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方式的限制制度,指出放松两者已经成为世界趋势。同时就我国立法中自我交易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的限制方式和区分方案做了理论上的阐释。其次,论文分析了金融交易反欺诈制度。论文先对金融交易反欺诈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认为我国相关制度在民事立法上存在差距,立法规制的面不够大,赔偿制度可操作性差,诸如错误交易、不当交易等重要规范缺失,投资者保护基金覆盖面过小。而在行政立法上也存在差距,监管机构的职权配置不合理,监管政策自上而下难以适应市场需求,金融政策缺乏立法的实质支撑而容易发生摇摆。在刑事法差距上,我国偏爱于采取重刑主义来打击金融欺诈犯罪,与世界上着重加强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存在路径上的差异。继而,论文又分析了预防欺诈的风险管理制度,指出加强申报审查,严格信息披露责任,规范推介行为,自律监管外溢已经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论文还分析了反欺诈制度的法律约束力,认为其存在市场准入禁止,约束发行与销售行为,规制非公平交易行为,追究违法或违约责任等作用。论文第六章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改革的建议。论文首先对改革的必要性、可接受性和可能路径进行了论述,指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当前面临大好局面;在改革必要性上,各方面的争论不大,共识已成;在改革的可接受性方面,实务基础已经具备,政治高层已经做了阶段性改革的定论,社会预期较好,理论准备也很充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目前主要将体现为机构监管基础上的功能性监管色彩的添加。论文以我国“现代金融”建设之远景目标为基础提出相关构想。在我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制度改革方面,论文对发行制度中的金融投资商品,发行审核,发行注册豁免等关键性概念做了阐释。继而对我国发行制度之基本框架进行了思考,主张在决定构建多层次发行制度的目标下,应将发行审核制度转变为多层次的发行注册豁免制,同时建设发行配套制度。在发行配套制度方面,至少需要实现由纵向机构监管向穿透式监管改革,信息披露由形式主义统一向信义义务转轨,风险揭示制度由“卖者有责”向“买者自负”发展。在改革我国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制度方面,论文主张在交易主体资格与市场准入方面采取放宽的策略,但是必须与多层次的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相互联结,交易主体资格应当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各个层次与内部转板需要;市场准入方面也应当与多层次发行制度相联系。论文论述了具体金融投资商品的交易规则及其内容,主要就确立卖方的适合性义务,约束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建立规则规范场外交易等进行了论述。其中对于场外交易予以了较多的阐述,主张我国应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制度,扶持信用支持制度发展,发展净额结算制度,完善中央对手方、信息存储处等交易基础设施及其规则。对金融违规交易的责任与惩罚方面,论文主张建立以民事责任为主要规制手段,行政违法责任次之,刑事责任再次之的梯次性违规交易责任追究与惩罚机制。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打击经济利益的“根”的层面提高规制手段的有效性。在行政违法责任方面,虽然《证券法修订草案》提高了惩罚力度,但是责任主体覆盖范围还应当进一步从“直接责任人员”扩大到具体操作人员。理由是责任主体的扩大有利于违法行为尽早发现和促成金融机构内部制约。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应当降低惩罚的严厉性,但同时扩张打击的覆盖范围,建议吸收英国经验,将绝大多数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实行轻罪化处理。最后,论文对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思考。论文主张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目标在于维护投资者信心,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在投资者保护制度上应当构建框架性体系,一是建立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依据适合性原则区分投资者类型;二是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投资商品的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制度;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机构、保护基金制度的建设。论文还建议加强反欺诈制度建设。一是将投资者保护机构、机制与反欺诈制度衔接,二是将金融机构营业规范与反欺诈制度衔接,三是将投资者保护与反欺诈制度衔接。论文还对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的改革也提出了建议,建议将救济机制覆盖所有投资者,明确金融投资者的权利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并建立投资者赔偿和补偿机制。
琚泽坤[2](2013)在《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轮金融危机之后,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作为美国次贷危机的推手而受到广泛关注和重点研究,成为了金融学和法学的前沿问题。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最初是由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PaulMcCulley)独创性指出,主要包含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s)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文第一章明确了影子银行的概念,目的在于明确法律监管的对象,限定文章的讨论范围。该章整理了现有文献对影子银行的界定情况,并在分析其法律本质的基础上确定了影子银行的内涵、梳理了影子银行的外延。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分析影子银行的风险特征及其影响。由影子银行的运行模式可以得知,它们所开展的业务活动采用的是期限错配和批发的模式,具有杠杆率高、透明度低的特点。期限错配容易引发流动风险,而高杠杆操作则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成倍放大。放大的流动性风险会传递到银行系统,严重威胁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影子银行对一国经济金融存在积极意义,这是其法律监管价值的体现;而影子银行的消极影响则体现了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梳理和介绍了我国影子银行及其法律监管现状。与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相比,我国影子银行的业务比较简单,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着与银行相类似的信用中介业务。总体而言,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尚未形成类似国外的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信用链条。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规范也分散于部分法规或者其他文件之中,未形成体系。第四章整理并概括了危机之后美国、欧盟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改革情况,主要依据是各监管主体近两年来公布的法规、文件或者报告。笔者对当前国际上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举措做了简要的总结,认为各监管主体关注的重点主要是集中在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风险隔离和防范道德风险这四个方面。最后一章(第五章)是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一些思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我国法律监管现状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存在的几个方面问题;第二个部分内容是在分析我国法律监管的不足、吸取他国的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上相关监管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建设和完善的一些建议。
孔凯[3](2013)在《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越来越得到学术界和监管部门的关注。影子银行较少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却极易带来系统性风险。根据美国国会的相关报告,缺乏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正是造成美国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数量庞大并且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欧美各国已经着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进行治理,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法律法规。影子银行的规模极其庞大,在影子银行仍不甚发达的中国的今天,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也已达到了我国信贷规模约一半。影子银行的这种运营模式脆弱性十足,再加上影子银行并没有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宏观政策的变动乃至市场投资者的信心的降低都有可能使影子银行体系瞬间崩溃。然而中外影子银行的监管都存在着大量的空白,这与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以及影子银行可能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难以匹配。我国的影子银行与西方国家影子银行在多个方面如产生原因、存在样态、风险可能方面都存在不同,西方国家影子银行的业务模式与对影子银行的形态体现了影子银行的高级发展阶段,而我国的影子银行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如此,我国的影子银行的规模已经达到了让监管部门无法忽视的地步,并且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缺乏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容易引发系统风险已经成为欧美国家的前车之鉴,因此加强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完善对我国影子的监管时要关注我国金融资源的分配显失均衡的社会背景以及影子银行与我国政府地方债的密切联系等多种本国情。本文在对比了中外影子银行的异同之后,针对我国影子银行的不同特点,在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的监管方式之后,以法律制度的视角,提出了完善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若干建议,以期能够达到对我国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的防范,并与全球影子银行监管的趋势接轨。
王茜[4](2011)在《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研究》文中指出随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作为行使着类似银行贷款业务以及更多以营利为目的出售金融衍生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体系,被指出在这次资产泡沫中起到了的推波助澜作用。本文通过结合美国次贷危机分析影子银行体系的结构原理、运作机制以及风险监管,在借鉴相关经验基础上,指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监管问题,并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实际发展状况,提出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对策。首先,论文论述了影子银行体系相关概念、相关理论,并完整详细的阐述影子银行体系发展过程与其对金融界的经济意义。随后,分析美国次贷危机中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机制与作用,追根美国监管当局对其风险监管的不利,分析了风险监管改革措施。进而,针对我国金融体系实际情况,指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独特形态与其存在的潜在风险监管问题,并通过实证分析得出VaR模型的缺陷分析。最后,结合上述问题,论文从加强政府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和规范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往来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监管对策。
齐淼[5](2011)在《中美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监管及比较》文中研究说明在美国,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以外的,从事与银行相类似的信用中介活动,但却不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美国影子银行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具有杠杆度高、透明度低、监管少、互联度高等特点。专业化程度高是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又一大特色,即在影子银行业务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有专业的影子银行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次贷危机爆发以后,美国颁布《多德—弗兰克法》。该法旨在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缓解该类机构对于美国金融稳定的冲击。但该法没有对美国的混业经营实施限制,也没有对“两房”这样的政府支持企业及保险公司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在我国,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着与银行相类似的信用中介业务。但与美国情况不同的是,这些机构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银信合作是我国最为典型的影子银行业务。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将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以规避监管及扩大业务规模。银信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而受到了监管当局的关注。与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相比,我国影子银行业务比较简单,发展动因也不尽相同。中小企业及民间融资难、商业银行业务覆盖面不够、监管规避等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由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较小且监管严格,因此尚不足以对金融系统稳定构成实质性威胁。对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本文建议监管机构应继续对影子银行实施审慎监管,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同时也应允许金融机构进行自主金融创新,拓宽业务范围;应大力发展基础性金融衍生品,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风险对冲工具;应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左伟[6](2005)在《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研究》文中指出WTO、IMF和世界银行分别代表着当今世界的贸易体系、货币体系和技援体系,而以上三大体系也构成了世界经济秩序的核心。加入WTO不仅为中国提供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潮流和参与世界经济秩序的契机,而且也成为中国在新世纪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入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不仅仅局限于贸易领域,而是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变化与发展,是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切入点,以宏观环境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为基础,并从货币政策的运行、传导和政策协调等多层面表现出来。 本文以中国加入WTO为背景,系统探讨了货币政策的运行环境、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政策工具、传导中介、传导途径及政策协调等方面的变化与发展趋势,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以直接涉及金融服务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为出发点,讨论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区别。在分析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金融业影响的基础上,探讨了入世后中国如何利用WTO条款而选择金融开放的策略,以及政府职能与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 第二章探讨了入世后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环境是货币政策运行的基础环境,金融环境的改变必将影响货币政策的制定、运行和效果。本章讨论了入世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和金融结构的变化,具体分析金融领域在制度和数量等方面的变化。 第三章分别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政策工具角度,考察了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运行的变化。本章认为,入世后应逐步实施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以通货膨胀目标制为核心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体系,以及为公开市场业务为核心的货币政策工具体系。 第四章分析了入世后的中国货币政策传导中介即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情况,在考察入世后银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两个市场连通状况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传导中介的变化对中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申述[7](2002)在《格林斯潘个人理财揭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身为美国“财爷”的格林斯潘,其实个人理财的“小算盘”打得也挺精
二、格林斯潘个人理财揭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格林斯潘个人理财揭秘(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金融投资商品的法理探析 |
第一节 金融投资商品概念解析 |
一、金融投资商品概念产生的背景 |
二、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 |
三、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特征 |
四、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功能 |
五、“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意义 |
第二节 “金融投资商品”与“证券”的界分 |
一、“证券”概念的演变与发展趋势 |
二、“金融投资商品”与“证券”的差异 |
三、“金融投资商品”与“证券”的重合 |
第三节 金融投资商品的构成及类型化 |
一、金融投资商品的构成 |
二、金融投资商品的类型化 |
三、我国金融投资商品的类型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外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比较 |
第一节 外国金融投资商品的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
一、英国金融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
二、日本金融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
三、韩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
四、美国金融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
一、我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法律制度 |
二、我国金融投资商品法律制度 |
第三节 中外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比较及差距 |
一、中外渐行渐近 |
二、中外差距尚存 |
第四节 中外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发展趋势 |
一、金融投资商品呈现出类型化、层次化趋势 |
二、金融投资商品发行呈现出系统化趋势 |
三、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呈现出标准化趋势 |
四、监管和保护与发行与交易制度融合化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中的重要制度解析 |
第一节 公募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发行信息的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目的与标准 |
三、信息披露中的角色转换 |
四、信息披露向信义义务发展 |
第二节 私募发行的风险揭示制度 |
一、风险揭示的理论基础 |
二、投资者保护中心主义 |
三、风险责任主体扩大化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风险揭示制度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投资商品交易中的重要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方式及限制制度 |
一、金融投资商品的交易方式 |
二、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方式之限制 |
第二节 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反欺诈制度 |
一、反欺诈法律制度比较法检视 |
二、预防欺诈的风险管理制度比较 |
三、反欺诈制度的法律约束力 |
第三节 场外衍生品交易制度中的特殊规则 |
一、ISDA主协议 |
二、信用支持制度 |
三、净额结算制度 |
四、监管或保护制度 |
第四节 我国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我国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制度的立法规定 |
二、我国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制度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制度立法的体系 |
一、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制度的部门法体系 |
二、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制度的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对构建金融投资商品发行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发行制度的基本内容 |
二、发行制度之基本框架设想 |
第三节 对构建金融投资商品交易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交易主体资格与市场准入 |
二、具体交易规则及其内容 |
三、违规交易的责任与惩罚 |
第四节 对构建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目标 |
二、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框架体系 |
三、强化反欺诈制度建设 |
四、金融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 |
第五节 对构建金融监管体制的立法建议 |
一、金融监管体制立法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准备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 |
(2)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影子银行的概念 |
第一节 影子银行的内涵 |
一、 对影子银行的不同界定方式 |
二、 影子银行的内涵 |
第二节 影子银行的外延 |
一、 发起设立主体的不同 |
二、 是否获得官方支持及获支持程度 |
三、 具体分工的不同 |
第二章 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及其影响 |
第一节 影子银行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影子银行存在潜在风险 |
一、 过高的杠杆率使风险扩大 |
二、 期限错配导致流动性不足 |
三、 批发的业务模式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
四、 低透明度导致风险传递和累积 |
第三节 影子银行的影响——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 |
一、 影子银行的积极意义 |
二、 影子银行的消极影响 |
第三章 我国的影子银行及其法律监管 |
第一节 我国的影子银行 |
一、 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 |
二、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的原因 |
第二节 我国影子银行金融监管现状 |
一、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
二、 影子银行主体的具体法律监管制度 |
三、 近期监管举措 |
第四章 国际上影子银行监管改革 |
第一节 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 |
一、 《多德-弗兰克法》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 |
二、 《多德-弗兰克法》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
第二节 欧盟的法律监管改革 |
一、 欧盟的新金融监管体系 |
二、 欧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
第三节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
一、 FSB的监管思路 |
二、 报告中监管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国际监管改革的归纳 |
一、 扩大监管范围 |
二、 提高监管的标准 |
三、 加强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风险隔离 |
四、 完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监管理念存在的问题 |
二、 多头监管者的协调问题 |
三、 监管空白和监管措施不到位的存在 |
四、 行业自律监管未受重视 |
五、 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 |
一、 树立新的监管理念 |
二、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 |
三、 重视行业自律和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关于影子银行基础理论的研究现状 |
(二) 关于国外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 |
(三) 关于我国影子银行样态及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 关于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目标与创新 |
第一章 基础理论:影子银行制度的法理分析 |
(一) 影子银行的渊源 |
(二) 影子银行的含义 |
(三) 影子银行的法律特征 |
(四) 影子银行对市场监管的挑战 |
1. 金融监管价值的角度 |
2. 外部效应理论的角度 |
3. 公共事务悲剧的角度 |
第二章 域外经验:国外影子银行监管研究 |
(一) 国外影子银行的运营特点 |
1. 运作模式 |
2. 融资渠道 |
3. 高杠杆率 |
4. 信息不对称 |
5. 市场的关联性 |
6. 市场的重要性 |
(二) 中外影子银行的风险性比较 |
1. 系统性风险 |
2. 监管缺失风险 |
(三) 影子银行监管未来趋势 |
(四) 欧美国家影子银行监管变革 |
1. 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系统 |
2. 控制影子银行的系统风险 |
3. 重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 |
4. 加强对影子银行的审慎监管 |
第三章 现实困境:我国影子银行的样态及问题 |
(一) 我国影子银行的存在样态 |
1. 私募基金 |
2. 融资贷款类准金融机构 |
3. 开展银信理财合作的投资公司 |
(二) 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分析 |
(三) 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分析 |
(四)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四章 制度完善: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基本法律设计 |
(一) 健全对影子银行的金融立法 |
(二) 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地位 |
(三) 明确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原则 |
1. 依法监管原则 |
2. 适度监管原则 |
3. 协调监管原则 |
(四) 完善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制度架构 |
1. 建立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制度 |
2. 完善影子银行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
3. 引入监管影子银行运营的宏观审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总体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总体思路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综述 |
2.1 影子银行体系概述 |
2.1.1 影子银行体系概念及特点 |
2.1.2 影子银行体系的产生与发展 |
2.1.3 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体系发展的意义 |
2.2 金融创新理论 |
2.2.1 现代金融中介创新理论 |
2.2.2 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 |
2.2.3 交易成本创新理论 |
2.3 VAR模型 |
2.4 风险监管理论 |
2.4.1 金融管制的辩证法理论 |
2.4.2 功能监管理论 |
2.4.3 信息不对称监管理论 |
2.4.4 监管机构设置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及对我国启示 |
3.1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构成及运行机制分析 |
3.1.1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 |
3.1.2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运作机制分析 |
3.2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及影响分析 |
3.2.1 代表成员机构风险分析 |
3.2.2 产品工具风险分析 |
3.2.3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在次贷危机中的影响 |
3.3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分析 |
3.3.1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现状 |
3.3.2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问题分析 |
3.3.3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的改进 |
3.4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对我国启示 |
3.4.1 建立住房抵押贷款政策体系 |
3.4.2 规范影子银行体系成员的信用评级标准 |
3.4.3 提高影子银行体系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水平 |
3.4.4 建立影子银行体系监管体系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分析 |
4.1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现状 |
4.1.1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现存形态 |
4.1.2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特征分析 |
4.1.3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趋势 |
4.2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分析 |
4.2.1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现状分析 |
4.2.2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对策 |
5.1 加强对政府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 |
5.2 明确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职责 |
5.3 完善风险计量模型 |
5.3.1 运用VaR模型日内及时估算 |
5.3.2 采用例外数检验法 |
5.3.3 重视压力测试衡量 |
5.4 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往来 |
5.5 优化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架构 |
5.6 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法律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及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附录A |
(5)中美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监管及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文献综述 |
二、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框架、主要内容及主要结论 |
一、论文框架及主要内容 |
二、论文的主要结论 |
第四节 论文研究方法、难点及创新点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难点 |
三、论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美国影子银行体系及其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影子银行体系概述 |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
二、影子银行系统 |
第二节 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 |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一般业务流程 |
二、政府支持企业的信用中介流程 |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中介流程 |
四、多样化经纪交易商的信用中介流程 |
五、基于独立专家的信用中介流程 |
六、影子银行体系的投融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次贷危机前后美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
第一节 次贷危机前美国影子银行所面临的监管环境 |
一、大萧条以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
二、大萧条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
三、1970s年代以来美国金融市场新变化及监管改革 |
第二节 次贷危机后美国监管体制变化及其对影子银行的影响 |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 |
二、《多德—弗兰克法》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
三、对《多德—弗兰克法》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及监管 |
第一节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 |
一、我国影子银行及其业务模式 |
二、银信合作及其运行机制 |
三、银信合作给监管带来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面临的监管环境 |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所面临的监管环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美影子银行比较、建议及全文总结 |
第一节 中美影子银行体系的比较 |
第二节 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及其监管的几点建议 |
第三节 全文总结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金融业 |
1.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规则 |
1.1.1 相关概念的讨论 |
1.1.2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理解与讨论 |
1.2 中国金融服务的开放进程和开放策略 |
1.2.1 中国金融服务的开放进程 |
1.2.2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效应分析 |
1.2.3 入世后中国金融服务开放的政策建议 |
1.3 政府职能与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 |
1.3.1 入世后政府面临的挑战 |
1.3.2 入世后政府目标模式选择:服务型政府和有限政府 |
1.3.3 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 |
1.4 小结 |
1.5 附录1:关于 WTO的背景介绍 |
1.6 附录2:中国金融服务的入世承诺 |
1.7 附表1:金融服务的范围 |
2 入世后的金融环境 |
2.1 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
2.2 入世后的金融体制 |
2.2.1 入世后的金融经营体制 |
2.2.2 入世后的金融监管体制 |
2.3 入世后的金融结构 |
2.3.1 金融资产结构 |
2.3.2 融资结构 |
2.3.3 金融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 |
2.4 小结——入世后中国金融改革的紧迫性 |
3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运行 |
3.1 入世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
3.1.1 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理论解释 |
3.1.2 最终目标的主流变化趋势 |
3.1.3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重新界定 |
3.1.4 小结——双目标制的重新界定:币值稳定与金融稳定 |
3.2 入世后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
3.2.1 入世后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分析 |
3.2.2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重新界定 |
3.2.3 小结——逐步建立以通货膨胀目标为核心、功能分离的中介目标体系 |
3.3 入世后的货币政策工具 |
3.3.1 入世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分析 |
3.3.2 公开市场业务是入世后的核心政策工具 |
3.3.3 入世后存款准备金制度调控功能的弱化 |
3.3.4 入世后再贷款的功能已发生变化 |
3.3.5 入世后重新定位再贴现政策的功能 |
3.3.6 入世后货币政策工具的协调机制 |
3.3.7 小结——发挥政策工具的信号作用 |
3.4 附表2: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实证检验的统计结果 |
4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中介 |
4.1 入世后的外资银行 |
4.1.1 入世后银行体系变化的基本态势 |
4.1.2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
4.1.3 入世后外资银行的特点分析 |
4.1.4 外资银行进入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4.1.5 小结 |
4.2 入世后的货币市场 |
4.2.1 入世对中国货币市场的影响 |
4.2.2 入世后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
4.2.3 入世后的票据市场 |
4.2.4 小结 |
4.3 入世后的证券市场 |
4.3.1 相关概念的讨论 |
4.3.2 入世后证券市场开放的风险与条件 |
4.3.3 入世后证券市场开放的策略选择 |
4.3.4 小结 |
4.4 入世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通 |
4.4.1 发达经济体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通机制 |
4.4.2 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通机制分析 |
4.4.3 入世后的改革措施 |
4.4.4 小结 |
5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 |
5.1 入世对中国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 |
5.1.1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复杂化 |
5.1.2 货币政策传导途径的扩展 |
5.1.3 信贷传导途径的作用下降 |
5.1.4 利率途径将成为主渠道 |
5.2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利率途径 |
5.2.1 理论说明 |
5.2.2 入世后影响利率传导效率的因素分析 |
5.2.3 入世后疏通利率传导的两点建议 |
5.2.4 小结 |
5.3 信贷渠道 |
5.3.1 理论说明 |
5.3.2 我国信贷途径分析 |
5.3.3 入世后的信贷途径分析 |
5.3.4 小结——正确对待信贷途径的作用变化 |
5.4 汇率途径 |
5.4.1 理论说明 |
5.4.2 入世后汇率传导的重要性 |
5.4.3 汇率稳定与货币供应的矛盾 |
5.4.4 入世后改进汇率传导的思路 |
5.4.5 小结 |
5.5 非货币性资产价格途径 |
5.5.1 理论说明 |
5.5.2 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传导的特殊机理 |
5.5.3 我国非货币资产价格传导的效率 |
5.5.4 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价格途径的实证检验 |
5.5.5 小结——新的课题 |
5.6 附表3: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展 |
5.7 附表4:1996-2002年中国名义利率水平的调整 |
5.8 附表5: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价格途径的实证检验的统计结果 |
6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协调 |
6.1 理论介评及政策含义 |
6.1.1 关于内外均衡矛盾经典论述的实证讨论 |
6.1.2 M-F模型的适用性及改进 |
6.1.3 启示与借鉴 |
6.1.4 小结 |
6.2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 |
6.2.1 入世后两大政策的变化分析 |
6.2.2 入世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目标模式的转变 |
6.2.3 入世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思路 |
6.2.4 小结 |
6.3 入世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 |
6.3.1 入世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的影响 |
6.3.2 “职能分离”的有效性讨论与改进方向 |
6.3.3 入世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
6.3.4 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格林斯潘个人理财揭秘(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投资商品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研究[D]. 杜一华.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2]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琚泽坤.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
- [3]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孔凯. 华中师范大学, 2013(S2)
- [4]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监管研究[D]. 王茜.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1(05)
- [5]中美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监管及比较[D]. 齐淼. 复旦大学, 2011(08)
- [6]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研究[D]. 左伟. 东北财经大学, 2005(05)
- [7]格林斯潘个人理财揭秘[J]. 申述. 沪港经济,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