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一、省人大常委会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何青洲,王婧贤,刘珊[1](2021)在《G省地方立法透明度测评报告(2019)——以G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网站立法公开为视角》文中指出为准确把握地方立法透明度状况,不断推进立法公开、提升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本文对G省人大常委会及G省各市(州)14个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进行测评,评估了2018年度G省地方立法公开平台建设、立法工作信息、立法准备信息、立法过程信息和立法优化信息的公开情况。评估发现,G省地方立法公开仍有较大进步空间,平台建设较为完善,立法工作信息公开、立法准备信息公开和立法过程信息公开情况较好,但立法优化信息公开程度有待提高。G省地方立法公开存在着整体发展不均衡、

中共黑龙江省委史志研究室[2](2020)在《黑龙江省大事记》文中指出(2020年2月)1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庆伟来到疫情防控指挥部,看望指挥部一线工作人员,主持召开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再研究、再推进、再落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讲话,成员陈海波、张安顺、李海涛、王永康、张雨浦、王兆力、贾玉梅、孙东生、毕宝文、程志明、沈莹、徐建国出席会议。

张一鸣[3](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王华宁[4](2018)在《代表资格终止于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公告之时——“人大研究”微信群的讨论》文中认为一、问题初步讨论武春: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于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省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时?我认为应终止于省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时。谢蒲定:为什么?李翔宇:作为省人大组成人员,虽然是区域选举出来,选举单位先接受辞职,但法理上仍应终止于省人大确认资格终止为止。一经选举产生,代表即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其选区的代议士,又是整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如果区域接受辞职即可产生效力,伤害了权力机关整体性。

王建学[5](2017)在《论处置集体贿选的法治化方案——以衡阳贿选案和人大筹备机构为中心》文中指出2013年"衡阳贿选案"表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能因其代表集体受贿而遭遇正当性危机,处置集体贿选的宪法机制成为必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代替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这种做法创造了处置集体贿选的基本模式,在2016年辽宁贿选案中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使用。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衡阳筹备组的授权突破了人大筹备机构只承担事务性工作的惯例,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违反比例原则,违背正当法律程序,涉嫌侵害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法治化方案应当在市人大因代表辞职或罢免导致法定人数不足后设立筹备组,并在必要范围内对其进行授权。出于效率的考虑,可以通过修改选举法赋予上级人大常委会在特定情形下解散下级人大的监督权,出于避免人大代表集体受贿的预防性目的,可以通过修改宪法适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饶举元,黄璞琳[6](2017)在《设区的市立法条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其第七十七条,明确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参照《立法法》相关规定制定。经查询中国人大网的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自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之日至2016年9月18日,已有135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或修改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立法条例或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统称"立法条例")。

郑磊[7](2014)在《危机中的自新契机——从衡阳贿选事件的三层处理方案谈起》文中研究表明衡阳贿选事件不仅追问着选举制度的细节设置和可操作性,而且为反逼选举制度的系统性完善提供自新契机。该事件三层处理方案涉及的相关规范之内涵均有待揭示。"当选无效"并不必然自始溯及当选后所有代表行为,基于议会信赖利益等原因通常具有相对溯及力。代表辞职机制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践中建议辞职的限制需从条件和效力上受到制约,辞职接受与否的标准应予以规定以助于接受辞职投票的客观性,辞职被接受导致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效力仅及于同一人大本届的剩余任期。市级以上地方人大解散式补选中可由上级人大授权的筹备组来担当选举机构的惯例做法,需尽快补充法律依据。

李月军[8](2014)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下的“衡阳贿选省人大代表案”》文中研究表明衡阳贿选案挑战不仅在于它违反了现有的制度与法律,更在于它反衬出了现有人大代表选举与相关制度有漏洞。作为民主化过程中的一种现象,贿选[1]与民主政治如影相随,几乎遍及世界政治的每个角落。不过,即便是在西方学术界对贿选的研究也很不系统,关于贿选的比较政治研究的系统知识更是惊人地缺乏,贿选仍然"是一个比较政治研究中的黑匣子,对贿选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形式与含义、原因与结果,我

莫纪宏[9](2014)在《直面“三个挑战”:衡阳贿选事件的法理透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人民日报》披露的"衡阳贿选事件"相关信息出发,结合湖南人大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网等网站所发布的与"衡阳贿选事件"相关的资料,对"衡阳贿选事件"的事实状况进行了全面和系统地深度整理,梳理出一些更为完整的关于"衡阳贿选事件"的重要信息和资料。基于这些深度挖掘的信息和资料,本文详细地论证了《人民日报》对"衡阳贿选事件"定性为"三个挑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以及对党纪国法的挑战)的正当性依据。继而本文又全面和系统地分析了"衡阳贿选事件"发生的可能存在的各种成因,指出了"衡阳贿选事件"可能导致的需要学界和决策层高度关注的"宪法危机"问题。与此同时,本文又从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如何在法律上妥善处理"衡阳贿选事件"在对人、对事两个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作者强调,一定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科学严谨地处理"衡阳贿选事件"所引发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通过对"衡阳贿选事件"的善后处理来将坏事转为成反腐倡廉的动力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重大和复杂的反腐败问题的执政能力。

王章来[10](2007)在《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务》文中提出四、公文文种文种就是按性质和用途确定的文件种类的名称。不同的文种所表达的涵义有着很大的差异,应用文种要准确。要熟悉各种公文文体的特点,明确各文种之间的差异、表达特点等等,避免张冠李戴。要因事确定文种,把握表达主题与各种文种的内在关系,

二、省人大常委会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人大常委会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G省地方立法透明度测评报告(2019)——以G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网站立法公开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测评指标与方法
    (一)测评对象
    (二)测评指标体系
    (三)测评方法
二、测评结果
    (一)总体情况
    (二)立法公开工作的亮点
    (三)立法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平台建设
    (一)建网率较高,G省人大常委会网站提供跳转链接
    (二)立法工作信息公开栏目设置缺乏规范性
四、立法工作信息
    (一)常委会信息公开内容完整性有待提高
    (二)常委会机构信息公开较好,但职能信息有待完善
    (三)本级人大代表信息公开程度整体较低
    (四)立法工作总结信息公开相对欠缺
五、立法准备信息
    (一)立法程序公开情况较好,但公开位置较为混乱
    (二)立法计划有待进一步公开
    (三)立法前评估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六、立法过程信息
    (一)立法草案信息公开情况较好
    (二)立法公布实施信息公开有待完善
七、立法优化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公开有待规范
    (二)立法后评估信息公开需重视
    (三)执法检查信息公开程度还需提高
    (四)备案审查信息公开情况欠佳
八、提出建议
    (一)建议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专门的立法网站
    (二)建立健全本级法律法规数据库,将本级人大立法入库
    (三)加快推进公众参与立法的信息公开
    (四)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公开有关工作流程

(3)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自制理论
        二、法制统一理论
        三、立法监督理论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一、行政系统备案
        二、人大系统备案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一、行政系统审查
        二、人大系统审查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一、法律责任缺位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三、明确审查时限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代表资格终止于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公告之时——“人大研究”微信群的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初步讨论
二、袁达毅对问题的梳理及杨云彪的“商榷”
三、对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6)设区的市立法条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准备相关制度研究
    (一) 立法计划应载明法规案的提请机关、初审机构和初审时间
    (二) 提请机关不能按期提出法规案时应履行报告说明义务
    (三) 明确起草法规草案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具体情形
    (四) 提出法规案的材料要求
二、法规案审议相关制度研究
    (一) 常委会接收处理法规案的内部流程
    (二) 法规草案审议阶段应当听取特殊保护群体的意见
三、法规解释相关制度研究
    (一) 有权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主体范围能否扩大
    (二) 对法规解释要求建立审查工作制度和不予解释答复制度
四、报批与公布的相关制度研究
    (一) 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规或法规解释的时限
    (二) 设区的市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附修改意见方式批准后, 如何履行修改程序
    (三) 设区的市法规及法规解释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公告公布时限
    (四) 设区的市法规及法规解释公告公布后, 如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

(7)危机中的自新契机——从衡阳贿选事件的三层处理方案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选无效”的相对溯及力
二、代表辞职机制的细化
    (一)代表辞职的情形
    (二)辞职调查程序与辞职接受标准
    (三)辞职被接受时间效力的终点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解散式补选中的选举机构

(8)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下的“衡阳贿选省人大代表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选择与理论选择及其契合 性
二、贿选:从个体理性选择到群体 非理性行动
    (一)行贿的候选人:谁贿选,为何贿选
    (二)受贿者:谁受贿,为何受贿
    (三)监管者:谁监管,如何监管
    (四)群体贿选的非理性行为
三、贿选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理性选 择
    (一)贿选调查启动的理性选择
    (二)涉案代表处理的制度程序问题
    (三)关于选举新的省市人大代表,重组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问题
    (四)贿选案与省人大召开的法定代表数量问题
四、衡阳贿选案的制度主义反思
    (一)如何处理党与人大关系需要从长计议
    (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本身不完善
    (三)监督选举与查处贿选过程中的非程序化
五、结语

(9)直面“三个挑战”:衡阳贿选事件的法理透析(论文提纲范文)

序言: 衡阳贿选事件的由来及基本事实分析
    ( 一) 《人民日报》披露的相关事实及其信息完整性评价
    ( 二) “衡阳贿选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远远超越了破坏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通贿选事件
一、为什么“衡阳贿选事件”构成了《人民日报》所声明的“三个挑战”?
二、“衡阳贿选事件”为什么会发生?
三、“衡阳贿选事件”引发了“宪法危机”吗?
四、“衡阳贿选事件”在法律上如何“善后”?

(10)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务(论文提纲范文)

四、公文文种
    (一)公告
        1、发布地方性法规。
        2、公布选出的代表和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公布本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特定情况。
    (二)决议、决定
    (三)条例、规定、办法(及规则、解释、守则)
    (四)议案

四、省人大常委会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G省地方立法透明度测评报告(2019)——以G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网站立法公开为视角[J]. 何青洲,王婧贤,刘珊. 人大研究, 2021(01)
  • [2]黑龙江省大事记[J]. 中共黑龙江省委史志研究室. 黑龙江史志, 2020(03)
  • [3]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代表资格终止于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公告之时——“人大研究”微信群的讨论[J]. 王华宁. 人大研究, 2018(04)
  • [5]论处置集体贿选的法治化方案——以衡阳贿选案和人大筹备机构为中心[J]. 王建学. 公法研究, 2017(01)
  • [6]设区的市立法条例比较研究[J]. 饶举元,黄璞琳. 人大研究, 2017(12)
  • [7]危机中的自新契机——从衡阳贿选事件的三层处理方案谈起[J]. 郑磊. 法学, 2014(07)
  • [8]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下的“衡阳贿选省人大代表案”[J]. 李月军. 人大研究, 2014(06)
  • [9]直面“三个挑战”:衡阳贿选事件的法理透析[J]. 莫纪宏. 法学评论, 2014(02)
  • [10]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务[J]. 王章来. 江淮法治, 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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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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