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共生”问题——监督职权的划分及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刘爽[1](2020)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复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近40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前行,以办学体制改革为重点不断成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背景、过程和所处的阶段,既不同于欧洲政府烙印深刻的私立高等教育,也不同于美国、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市场化特征明显的私立高等教育,这决定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由于受到各种利益的驱动,以及外部监管的不到位,出现了一系列法人治理结构不适的症状,亟待通过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学校决策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制衡,推动我国民办高校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大学治理日益复杂的现代趋势中,特别是国家大力倡导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文章以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研究靶向和分析核心,根据研究的重点抽取出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等核心概念并加以解析,以述评的形式对业界和学界的研究做学术考察,藉由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将治理思维引入民办高校之中。论文以治理理论为指导,作为在理论层面对主体内容进行研究的方法论;以组织理论为参考,重点分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补充,为提升民办高校治理问题与策略提供多维的视角。文章认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能动主体的组织建设为核心,以相关制度的设计为表述的框架性安排。同时,硬性的结构会在民办高校内部孕育出无形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动主体主要包括董事会、校长(校长班子)、党委、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等能够输出思想与意志的权力源。制度安排主要是指与主体建设和功能发挥相对应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是法人治理活动中最抽象的客观存在,其实质是机构“运行方法与关系的总和”,运行机制主要涉及到权力输出与资源配置两块内容,调控着权力主体间管理、监督、制衡和保障的各种关系。文章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主要从主体设置及对应的制度安排切入,佐以对相关机制的分析,逐渐厘清法人治理在结构化层面以权力和制度为突出存在的现实矛盾与困境。研究从私立高等教育发达程度与地理文化影响的角度选取美国、日本、台湾的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要参照对象进行梳理分析,以尝试从中获取可资借鉴的经验。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策略组块主要从政府、学校、治理结构主体三个维度来思考。政府的政治意志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的刚性指南,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表明,外部政策始终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风向标与土壤,它的每一项“思想”“原则”“规定”都决定着民办高校发展的步伐,甚至是存亡。民办高校自身治理结构的安排本质上就是权力、资源的配置。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发展类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法人决策者、管理者及其他能动主体的“执业能力”综合了“人”的行政气质、思维品质与道德情怀,对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生成组织治理文化起着潜在的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政策调节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方向与治理环境,从而匡正治理结构。高校自身主要通过内部制度与机制设计破除权力集中的壁垒,平衡各种权力主体力量,实现权力互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结构主体中“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动性的发挥上,通过具体行动直接对法人治理结构做出或正向或负向的安排。
孙媛[2](2020)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监事会治理转型是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监事会的有效履职是确保公司运作合法合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监事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独立性缺失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监事会治理效用普遍不被看好。且近年来对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相关研究更加集中于独立董事制度,对监事会治理的实证研究相对匮乏。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并以股权混合度作为调节变量进行研究。本文以新时期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背景,研究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与其履职效果的关系。首先梳理总结了监事会治理和股权混合度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已有研究和实地调研访谈内容,通过扎根理论提炼出“监事选派独立性”、“权力配置独立性”、“监督工作独立性”作为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的三个维度。并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将股权混合度作为调节变量,进一步探索监事会独立性与其履职效果关系的作用机理。本文共提出5个主假设和15个分假设,共计20个研究假设。通过实地访谈调研和网上发放,共收集到有效问卷463份;通过多元回归分析与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两种方法,验证监事会独立性、股权混合度与监事会履职效果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具有显着正向影响;监事会独立性的三个子维度对监事会履职效果的三个子维度均具有显着正向影响;股权混合度对监事会独立性及其履职效果的影响关系具有显着调节作用。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发展了公司治理监督理论,同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有效执行监事会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有助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现有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重塑治理的监督模式,推动监事会在企业监督转型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实现有效治理。
关奕怡[3](2020)在《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路径研究》文中指出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积累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的独立因素,特殊的、专业化的、表现为劳动者技能的人力资本者是经济增长的真正源泉。这在微观层面的公司活动中表现为人力资本对公司集约化增长和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本产权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提出现实挑战,“股东本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力配置模式日益显现出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缺点。面对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需求,亟需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力配置模式、完善相关外部环境建设以反映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力资本区别于简单劳动,是由人的自然禀赋和后天投资所共同形成,并表现为与所有者不可分离的体力、知识、技术、经验和技能等形式的资本。在经济民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支撑下,作为公司财富创造者、公司风险承担者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正当性,且能够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改变带来了企业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模式的改变,强调共同参与和相互监督的共同治理模式应运而生,成为实现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平衡状态的选择。这种重视人力资本作用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在我国体现为以互联网公司为例的成功公司所选择的先进公司治理机制,华为、京东和阿里巴巴分别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双层股权结构和“合伙人制度”让人力资本所有者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但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真正实现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现实困境,包括“股东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和相关外部环境建设不完善的问题。针对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需求和目前我国存在的现实困境,应当实现从单边治理到共同治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调整,并通过发展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股票期权制度达到激发人力资本所有者积极性的目的。另外,还需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条件。
蓝澜[4](2020)在《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频发,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究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不足。各国为强化会计监督,依据其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会计监督权,但在实践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立足于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运用定性法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困境的原因,并用定量的回归分析法来验证上述成因分析的准确性。以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为理论依据,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基于此提出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的具体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重外部监管而轻内部监督。由于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导致公司内部各机构的分权较为混乱,故司法实践所强调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与证监会国家监督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的发生。其二,各机构会计监督职权分权不明。立法对于会计监督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存在争议,致使会计监督职权难以明确,各机构因会计监督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而导致行使效率低下。其三,无有效的机制平衡会计监督职权冲突。相关理论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公司法》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而实践中因董事会与监事会存在冲突导致会计监督职权难以发挥。通过回归分析,对比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对照组即未发生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成因验证。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缺陷的根源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权力未能实现合理分配与制衡。分权制衡原则与内部会计监督具有契合性,且分权制衡原则对内部会计监督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基于分权制衡原则构建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故可从三方面实现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适用:即通过董事会实现有效内部分权和界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分权;通过引入“人员混合”与“利害关系人”制度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制衡;以及通过避免董事会“监而不事”与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来保持分权制衡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基于分权与制衡原则加以完善:其一,通过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和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条件来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的权力边界;其二,通过扩大监事会规模和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其三,通过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与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来实现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
祝雅柠[5](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陈祥义[6](2020)在《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文中认为监事会治理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特别是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一直以来在学术界和产业界都存在着不同意见。监事会作用的发挥,不仅与监事会个体特征相关,具体包括监事的性别、年龄、学历、任期、专业、来源、薪酬、股权等,而且与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主席的特征密切相关。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有的专家认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彼此取代,有的专家认为相互促进。对于处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定性的研究多,定量的分析少。本文采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从2007年至2017年,共计11年时间,以25776家上市公司为观测样本,对于监事会、独立董事、处罚等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了多个有意义的结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如下:首先,本文探究了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首次采用大样本数据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认为监事会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整体上是有效的,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持股数量与公司业绩正相关且显着,具有博士等高学历的监事、具有财务、会计、经济、工程专业背景的监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等与公司业绩正相关且显着;监事会的规模与公司业绩正相关且显着;监事的平均年龄、性别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监事的任期与公司业绩呈U型相关。其次,本文对于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论证,首次对于独立董事特征与上市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对比研究。研究结果为:独立董事的高学历、薪酬、会计等专业背景,教授职称等对于公司业绩有正向影响且显着;独立董事的平均年龄对于公司业绩负向影响;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业绩呈现U型关系;独立董事的性别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独立董事的规模对于业绩的影响不稳定。实证结果认为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单独发挥作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可以并存,相互促进。再次,本文的论证方法有创新,在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处罚等与公司业绩关系的分析中,首次使用分位回归的论证模型,从分位结构中刻画了两者的关系,研究了在公司业绩处于不同分位点时,各因素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从而更加细致和全面地了解上述特征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分位回归是一种更稳健的回归方法,增加了研究结论的准确度和可信度。最后,本文首次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的特征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另外,本文对于上市公司受到监管处罚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了汇总分析,并首次对于处罚与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公司受到处罚次数与业绩负相关并且显着。本文论证采用了多元回归分析、分位回归分析、LOGISTIC检验和自变量滞后一期的稳健性检验等回归分析和检验方法,保证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和可靠性。本文对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改进监事会制度建设,处理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何雨田[7](2020)在《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完备的内部监督制度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也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稳定、积极的经济环境。自我国设置公司治理架构以来,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而存在,而后经历了监事会失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形成了两项监督机制并存的局面,但是内部监督仍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近年来,内部监督的形势出现了新转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提出异议或者投否决票的情况所有增加,并有大量实证研究认为独立董事为公司治理中起到显着改善作用。独立董事逐渐摆脱无用形象,开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显着的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目前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重复设置带来的问题,结合二者在现实中的实践状况,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进行新的探索,并结合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新发展提出后续完善建议,以期为新形势下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提供思路,和一些可行建议。论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对中外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行概述,简单介绍了以德国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所采用的监事会制度,和美国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所采用的独立董事制度,并在之后介绍了我国在借鉴前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双核心”内部监督形式。在本章最后一节对中国制度的介绍中,分析了我国特殊监督模式形成的历史背景,立法目的,以及“双核心”监督的立法目的并未实现,两项制度没有成功实现优势互补,没有因二者的叠加改善监督效果,进而引发后续文章对监督机制新选择的探讨。本节的最后介绍目前学界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完善存在的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分别是:(一)、继续“双核心”模式;(二)、结束强制“双核心”模式,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的权利;(三)、结束“双核心”模式,选择其中一项制度进行完善。第三种观点中包含选择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的区分。在这些观点中,笔者赞同结束“双核心”监督,并选择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完善的模式。这一观点是通过两步分析的得来,第一步是“双核心”的监督模式阻碍了监督效果的实现,应停止这种模式,第二步利用路径依赖原理并结合目前形势,分析出监事会并不会在我国持续存在。第二章分析了第一步,第二步由第三、四章进行分析。本章主要对制度进行介绍,并引入笔者的观点,为后文的展开做准备。第二章,探讨了新形势下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应结束“双核心”的内部监督模式。第一节分析了“双核心”存在的固有缺陷,即两机构职权的交叉造成监督效能低下,两项机制权责不清造成追责困难,机构重复设置提升了公司运营成本。第二节分析在立法及实践上难以对上述缺陷进行完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应停止使用两项监督机构并存这一高成本低能效模式。第三章,探讨在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目前的形势显示监事会不会再我国持续存在,独立董事制度更加适合我国情况。本章第一节用路径依赖理论解释了我国监事会虽然失效,但仍存续的原因。本节区分不同主体,分别从立法者和大股东角度解释了对监事会的依赖。立法者的路径依赖是基于沉淀成本、互补性和对法律移植立法方式的依赖,大股东的依赖主要出于寻租行为。第二节分析了我国对监事会的路径依赖不会持续下去。因为沉淀成本与互补性在实践中带来的有效性并不高。并且独立董事作为破除依赖的制度,发挥的监督效能越来越显着,破除力度逐渐增强。另外日益剧烈的国际竞争压力会促使我国选择更能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的独立董事制度,也加速了对监事会路径依赖的破除。第四章,探讨独立董事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和一些完善建议。由上一章的分析可知,选择独立董事制度,并对其进行完善更适合我国形势。本章第一节探讨了独立董事制度现存的一些缺陷,第二节为制度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目前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问题讨论最多的就是其缺乏独立性问题,这其中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布较集中,大股东控股从而影响独立性的原因,也有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原因。独立董事的资格要求、任免机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设置、任期设置等等都会对独立性有所影响。学界在这些方面已有很多有益研究,笔者未再具体展开各种已有研究,而是就美国近年来在社会关系对独立性的判断上出现的新趋势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受社会关系深刻影响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方案。另外,针对学界提出的独立董事欠缺商业经验的问题,作者承认这确实会对独立董事的履职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在我国独立董事适格人选短期内不可能十分丰富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独立董事与普通董事的沟通来缓解。另外,笔者也提出了用声誉激励的方式增强独立董事的积极性,用下设委员会的方式来增强监督力度的建议。结语部分对整片文章做了概括总结。对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要充分尊重市场情况,不能将上市公司一直置于高成本低效能的治理结构中。在两项制度并存弊大于利的情况下,结束强制并存局面是有益的探索,集中精力完善当前在实践中监督效果更显着的独立董事制度,更利于促使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向更完备方向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力。
程建强[8](2020)在《《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存废问题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也是公司治理中三个治理核心机构之一,是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监事会存废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和讨论,在《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监事会存废问题再次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到底要不要保留监事会,保留监事会后如何强化监事会,规范公司治理,成为《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务必重视的热点研究课题。监事会的存废与否,学界讨论是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效果、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效果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为基础的,关于监事会的存废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取消说”和“加强说”,针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关系学界主要观点有“互补学说”和“不容学说”。将监事会存废问题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进行综合研究,提出“选择说”“并行说”“合一说”三种观点,“选择说”又包含“监事会强化说”和“独立董事强化说”两个子观点。应当保留并强化监事会。保留监事会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研究,通过对公司法中委托代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等基础理论的分析,从治理实务的角度来看,保留监事会是治理结构完善的要求、监督作用实效的要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双重监督的要求,保留监事会也能维护法律稳定性和连续性,保留监事会有着理论基础、治理实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法律稳定性等方面的依据。如果废除监事会将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稳定性,增加运行成本,削弱监督作用,因此,研究监事会存废问题,对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丰富研究理论和指导公司治理实务等方面有着现实的重大意义。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有积极作用,也有未能全面发挥监督作用之处,存在公司监督治理机制、治理结构模式、监督职权和监事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应当结合《公司法》修订的契机,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再造监事会监督职权,强化监事会,提高监事会监督治理能力。在强化监事会的方法和路径方面:通过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关系的定位强化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要以监事会为主、以独立董事为辅进行双重监督,要以监事会内部监督治理为主、以独立董事外部监督治理为辅分别进行监督治理。通过再造监事会监督职权,扩大监事会监督权利强化监事会,知情权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在法律中规定并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赋予监事会主席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凡属于监事会监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监事会主席都有否决权;赋予职工监事否决权和豁免权,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和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重大事项,职工监事有否决权,并享有法定豁免权。
唐军[9](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秦廷奎[10](2019)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对社会责任绩效影响的研究》文中指出与企业的基本经济行为不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它的提出是基于现实社会中对于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再认识,并对企业行为所引起的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性问题的思考而产生。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最近三十年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与企业社会责任行动影响结果的研究相比,对于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前置因素作用的中间过程、方式及程度仍值得深入探讨。公司治理理论产生较早,随着现代企业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式发展,其研究范围和深度得到了很大的拓展。不少专家和学者在研究中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受到公司治理要素的重要影响,并形成了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当前我国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在混改后既能保证国企肩负国家使命和责任的实现,又能提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次研究聚焦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因素,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模型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设计,采用因子分析法确定权重,并计算出2010-2015年国有非金融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绩效综合得分。其次,对于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公司内部治理要素相关的文献和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通过文献回顾和综述发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竞争环境和企业内部因素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其中公司治理结构对其影响最为显着。但目前相关研究还不深入,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的研究结果往往差异很大,甚至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对现实欠缺备指导意义。为了厘清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因素,本研究改进研究视角,优化研究变量,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力图为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提升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回顾了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深入分析其内涵,在此基础上识别出其核心职能。同时在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本质的基础上归纳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特征,并发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投入和产出在时间上和规模上存在极大的不对称性,因此利益相关方在决策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从过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来看,解决这类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方案是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提出了分析社会责任绩效影响因素的基本理论框架。因为当前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相关的数据难以获取,所以重点从内部治理结构的角度来分析其对企业责任绩效的影响。第四,在对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影响社会责任绩效的机制和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改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与社会责任绩效之间的相关关系,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股权结构变量的角度分析了实际控制人性质、混合的类型、混合主体的深入性、混合主体的制衡度、股权集中度和各类投资者(包括国有、民营、外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对责任绩效的影响;(2)从董事会结构变量视角着重分析了董事会的规模与独立性、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董事会勤勉和董事会中战略规划委员会的设置状况对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及其内在机理;(3)从监事会结构变量的角度分析了监事会的规模、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事会勤勉对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作用;(4)从股权激励角度分析了董事会/董事长股权激励、高层管理者/总经理股权激励和监事会/监事长股权激励对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作用。第五,基于上述理论分和研究假设,以国有改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择历年来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交所上市的非金融行业国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采用2010~2015年的相关数据,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锐思数据库。本研究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工具(STATA)对实证模型进行检验。该模型以社会责任绩效为被解释变量。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和研究设计,分别选用股权结构变量、董事会结构变量、监事会结构变量和股权激励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创新或重新定义了部分变量的度量方法。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现有研究成果,选择了那些被证实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影响最显着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公司规模、公司绩效(ROA)、行业类型、企业成长性、公司年龄、高管团队平均年龄和性别特征、市场化进程等。本研究通过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实证研究:步骤一: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整体社会责任绩效(被解释变量)虽有一定的增长,但依然严重不足,且年度波动起伏显着。解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特征基本相符,比如,国有上市公司经过经过多次股份减持,但依然存在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过高,而民营股东和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低下的问题。步骤二:对影响社会责任绩效的基本驱动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其中公司规模和绩效(ROA)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正相关,公司年龄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负相关且都通过了1%水平的显着性检验;市场化进程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正相关,回归结果通过了5%水平的显着性检验,但高管平均年龄和高管性别特征分别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正、负相关,但回归结果没有通过显着性检验。企业成长性与社会责任绩效的相关系数为0,表明企业成长性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不相关。步骤三:将公司内部治理的各个变量依次导入多元线性回归模型,采用计量经济学软件STATA分别检验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关系。从回归结果来看,大部分研究假设得到验证或者部分验证;少数未得到验证的假设也进行了分析或说明,找到背后的逻辑和原因。步骤四: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之后提出研究结论,总结研究的局限性,并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提出改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政策建议和改善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影响的策略建议。
二、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共生”问题——监督职权的划分及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共生”问题——监督职权的划分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概念辨析 |
(一)民办高校 |
(二)法人制度 |
(三)民办高校法人 |
(四)法人治理结构 |
(五)权力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高校治理的研究 |
(二)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内涵的相关研究 |
(三)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相关研究 |
(四)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策略的相关研究 |
(五)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
四、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 |
第二章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一)治理理论的一般表述 |
(二)治理理论的内涵特性 |
(三)治理理论在民办高校运行中应用的适切性 |
二、组织理论 |
(一)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二)行为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三)丛林阶段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四)当代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 |
(二)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方法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适切性 |
第三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一、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民本化 |
(一)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由来 |
(二)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能 |
(三)民办高校董事会的制度规定 |
二、行政管理机构——校长班子的民办化 |
(一)民办高校校长的遴选 |
(二)民办高校校长的制度规定 |
三、学术评议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建制迁转 |
(一)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
(二)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功能 |
四、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体培育 |
(一)民办高校监事会的来源 |
(二)民办高校监事会的存在与构成 |
五、政治保障机构——党委的空间拓展 |
(一)民办高校党委的定位与功能 |
(二)民办高校党委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剖析 |
一、法人治理主体权力配置失衡 |
(一)董事会权力一支独大 |
(二)“党、政、监、学”权力集体式微 |
(三)师生权力严重缺位 |
二、法人治理制度设计乏力 |
(一)董事会相关制度过于松散 |
(二)党建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
(三)“校、监、学”相关制度缺乏特色 |
第五章 域外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经验参考 |
一、美国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泛化均权型 |
(一)美国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二)美国私立大学的校长 |
(三)美国私立大学的教授委员会 |
(四)美国私立大学的学生组织 |
二、日本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控权性 |
(一)日本私立大学的理事会 |
(二)日本私立大学的监事会 |
(三)日本私立大学的评议会 |
(四)日本私立大学的校长 |
(五)日本私立大学的教授会 |
三、台湾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专业分权型 |
(一)台湾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二)台湾私立大学的监察人 |
(三)台湾私立大学的校长 |
(四)台湾私立大学的校务会 |
(五)台湾私立大学的师生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优化 |
一、从缺位到归位:政府的责任担当 |
(一)完善民办高校法人分类管理政策体系 |
(二)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 |
(三)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治理活力 |
二、权力分割与互动:民办高校的制度与机制设计 |
(一)规范治理主体的权力运行 |
(二)建构“多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制度框架 |
(三)完善公益性“市场运行”机制 |
三、角色调适与身份认同:“主体人”的资质修为 |
(一)董事长:治理格局与公益情怀 |
(二)校长:运营思维与多维意识 |
(三)党委书记:政治意识与权力格局 |
(四)监事会主席:制衡能力与专业素质 |
(五)学术委员会主席:学术权威与学术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部分相关研究成果 |
致谢 |
(2)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监事会特征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1 监事会结构特征的相关研究 |
2.1.2 监事会人员特征的相关研究 |
2.1.3 监事会激励约束特征的相关研究 |
2.1.4 监事会独立性特征的相关研究 |
2.2 监事会治理效果的相关研究综述 |
2.2.1 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相关研究 |
2.2.2 监事会治理评价体系的相关研究 |
2.3 股权混合度的相关研究综述 |
2.3.1 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的相关研究 |
2.3.2 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的相关研究 |
2.3.3 股权混合度对监事会治理影响的相关研究 |
2.4 研究述评 |
3 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机理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的扎根分析 |
3.1.1 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研究对象的选择 |
3.1.2 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资料收集与整理 |
3.1.3 监事会独立性内涵要素的三级编码过程 |
3.2 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2.1 监事选派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2.2 权力配置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2.3 监督工作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3 股权混合度的调节作用机理及研究假设 |
3.4 模型构建 |
3.5 本章小结 |
4 研究设计与预调查 |
4.1 变量的测量 |
4.1.1 监事会独立性的测量 |
4.1.2 监事会履职效果的测量 |
4.1.3 股权混合度的测量 |
4.1.4 控制变量的测量 |
4.2 预试问卷设计与分析 |
4.2.1 预试问卷设计 |
4.2.2 预试问卷项目分析 |
4.2.3 预试问卷效度分析 |
4.2.4 预试问卷信度分析 |
4.3 正式问卷 |
4.4 本章小结 |
5 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数据收集与样本描述 |
5.2 数据质量检验 |
5.2.1 正态性检验 |
5.2.2 信度分析 |
5.2.3 效度分析 |
5.2.4 相关性检验 |
5.3 差异性分析 |
5.3.1 企业所在区域的差异性分析 |
5.3.2 企业规模的差异性分析 |
5.3.3 监事会规模的差异性分析 |
5.4 回归分析 |
5.4.1 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影响的假设检验 |
5.4.2 股权混合度调节作用的假设检验 |
5.5 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
5.6 结果分析与讨论 |
5.6.1 监事会独立性与其履职效果检验结果讨论 |
5.6.2 股权混合度调节作用检验结果讨论 |
5.7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6.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3)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学理分析 |
第一节 人力资本的基本界定 |
一、人力资本的一般含义 |
二、企业中的人力资本 |
三、企业中人力资本的分类 |
第二节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经济民主理论 |
二、公司契约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节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价值基础 |
一、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公司财富的创造者 |
二、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 |
三、人力资本所有者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从单边治理到共同治理 |
二、我国尚不具备实现企业家治理的条件 |
三、重视人力资本作用成为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 |
一、华为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创造利益共同体 |
二、京东通过“合同+股权”方式加强人力资本作用 |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强调精英团队 |
第三节 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困境 |
一、股东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
二、外部环境建设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分析 |
第一节 从单边治理走向共同治理 |
一、我国目前立法尚不满足共同治理要求 |
二、共同治理模式的实现途径 |
第二节 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
一、效率化与专业化的选择—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董事会应享有广泛决策权 |
三、确保股东会最低限度权力及监事会独立监督地位 |
第三节 发展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股票期权制度 |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起源与作用 |
二、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现存问题与完善路径 |
第四节 完善相关制度配合建设 |
一、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 |
二、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
三、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一)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司法裁判及问题 |
1.司法裁判涉及大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 |
2.现实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缺乏制约机制 |
(二)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1.我国平行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2.缺陷:我国会计监督机构权力规定过于原则化 |
(三)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理论研究及评述 |
1.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分权研究 |
2.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制衡研究 |
3.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独立性研究 |
4.总评:缺乏理论依据导致研究未能体系化 |
(四)本文问题及研究方法 |
1.本文问题: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 |
2.研究方法 |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缺陷成因分析 |
(一)重外部监管轻内部监督 |
1.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 |
2.外部监管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发生 |
(二)会计监督机构分权不明 |
1.立法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中存在争议 |
2.各监督机构因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致行使效率低下 |
(三)缺乏有效规则平衡职权冲突 |
1.理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 |
2.董事会与监事会难以发挥会计监督职权 |
(四)对上述成因的回归分析验证 |
1.内部会计监督影响因素的变量选取与基本假设 |
2.内部会计监督样本选取与模型建立 |
3.影响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因素的回归分析 |
4.量化分析成因的结果验证 |
三、以分权制衡作为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 |
1.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演进及内涵 |
2.分权制衡理论与内部会计监督的契合性 |
3.分权制衡对内部会计监督实现的促进作用 |
(二)内部会计监督分权的实现 |
1.董事会应实现有效的内部分权 |
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权力界定应明确 |
(三)内部会计监督制衡的建立 |
(四)内部会计监督分权制衡的保持 |
1.避免监事会“监而不事” |
2.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建议 |
(一)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权力边界 |
1.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 |
2.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标准 |
(二)确立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 |
1.扩大监事会规模 |
2.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 |
(三)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独立性 |
1.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 |
2.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三、实证模型、变量选取和论证步骤 |
(一)实证模型 |
(二)变量选取 |
(三)论证步骤 |
四、本文研究逻辑和文章结构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六、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公司治理机制、监事会治理与公司业绩 |
(一)公司治理机制 |
(二)监事会治理 |
二、监事会个体特征与公司业绩 |
(一)监事的性别 |
(二)监事的学历 |
(三)监事的年龄 |
(四)监事的任期 |
(五)监事的来源 |
(六)监事的专业 |
(七)监事的薪酬 |
(八)监事的股权 |
三、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主席特征与公司业绩 |
(一)监事会的规模 |
(二)监事会主席特征与公司业绩 |
四、公司处罚与公司业绩 |
五、独立董事特征与公司业绩 |
(一)独立董事的性别 |
(二)独立董事的学历 |
(三)独立董事的年龄 |
(四)独立董事的专业 |
(五)独立董事的任期 |
(六)独立董事的薪酬 |
(七)独立董事的来源 |
(八)独立董事的股权 |
(九)独立董事的规模 |
六、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
(一)分别存在的观点 |
(二)相互促进的观点 |
(三)相互取代的观点 |
七、公司业绩 |
八、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监事会个体特征与公司业绩:性别、学历、年龄 |
一、研究假设 |
二、监事会个体特征的汇总依据、选取范围和选取原则 |
(一)监事会个体特征的数据汇总依据 |
(二)监事会个体特征样本数据的选取范围 |
(三)监事会个体特征数据选取原则 |
三、监事会个体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监事的性别 |
(二)监事的学历 |
(三)监事的年龄 |
四、多元回归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一)变量确定 |
(二)多元回归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
五、本章小结 |
(一)公司监事性别 |
(二)公司监事学历 |
(三)公司监事年龄 |
六、本章附录 |
第四章 监事会个体特征与公司业绩:任期、来源、专业 |
一、研究假设 |
二、监事会个体特征样本数据的汇总依据和选取办法 |
(一)监事任期汇总依据和处理原则 |
(二)公司监事来源的汇总依据和选取办法 |
(三)公司监事专业背景的汇总依据和选取的办法 |
三、监事会个体特征样本数据选取范围和指标选取原则 |
(一)数据来源和样本数据的选取范围 |
(二)选取原则 |
四、监事会个体特征数据统计性描述分析和回归论证结果 |
(一)监事会个体特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多元回归分析 |
五、本章小结 |
(一)公司监事任期 |
(二)公司监事来源 |
(三)公司监事专业 |
六、本章附录 |
第五章 监事会个体特征与公司业绩:薪酬、股权 |
一、研究假设 |
二、样本数据的汇总和获取办法 |
(一)监事薪酬汇总和选取的办法 |
(二)监事股权激励汇总和选取的办法 |
三、样本数据来源和指标选取原则 |
(一)数据来源和选取范围 |
(二)选取原则 |
四、监事会个体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监事薪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关于监事的股权激励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五、监事会个体特征的回归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
(一)变量确定 |
(二)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六、本章小结 |
(一)公司监事薪酬 |
(二)公司监事股权激励 |
七、本章附录 |
第六章 监事会主席特征、监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 |
一、研究假设 |
二、样本数据汇总原则和选取办法 |
(一)样本数据指标汇总原则 |
(二)指标选取 |
三、数据汇总统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回归检验结果 |
(一)监事会主席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多元回归与分位回归 |
四、本章小结 |
(一)监事会主席性别 |
(二)监事会主席来源 |
(三)监事会主席学历 |
(四)监事会主席年龄 |
(五)监事会主席专业 |
(六)监事会主席薪酬 |
(七)监事会主席任期 |
(八)监事会主席持股 |
(九)监事会规模 |
第七章 处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
一、研究假设 |
二、数据来源、指标选取和数据汇总 |
(一)数据来源和选取 |
(二)数据汇总的统计说明 |
三、处罚数据统计性描述分析 |
四、公司处罚次数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及稳健性检验 |
(一)处罚次数的多元回归分析 |
(二)公司受到处罚的稳健性检验 |
五、本章小结 |
(一)公司处罚种类的汇总分析与业绩的关系 |
(二)公司处罚、监事会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
六、本章附录 |
第八章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彼此取代、相互促进 |
一、研究假设 |
二、独立董事特征数据来源、指标选取、统计说明 |
(一)数据来源 |
(二)指标选取 |
(三)统计说明 |
三、独立董事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独立董事性别 |
(二)独立董事规模 |
(三)独立董事学历 |
(四)独立董事年龄 |
(五)独立董事专业 |
(六)独立董事薪酬 |
(七)独立董事任期 |
四、独立董事特征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及稳健性检验 |
(一)独立董事性别的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二)独立董事的规模人数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三)独立董事学历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四)独立董事年龄的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五)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六)独立董事薪酬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七)独立董事任期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五、本章小结 |
(一)公司独立董事性别 |
(二)公司独立董事规模 |
(三)公司独立董事学历 |
(四)公司独立董事年龄 |
(五)公司独立董事专业 |
(六)公司独立董事薪酬 |
(七)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
第九章 结论与建议 |
一、本文结论 |
二、本文建议 |
参考文献 |
本文附录 |
一、因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
二、基本每股收益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三、净资产收益率描述性统计分析 |
四、总资产收益率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五、托宾Q值描述性统计分析 |
后记 |
(7)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外上市机构内部监督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 |
第二节 独立董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
一、我国“双核心”监督的具体设计 |
二、“双核心”监督的立法目的及现状 |
三、对内部监督制度进行完善观点的提出 |
第二章 结束“双核心”监督模式 |
第一节 “双核心”监督存在固有缺陷 |
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关系不清降低监督能效 |
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间责任无明确划分造成追责困难 |
三、监督机构重复设置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
第二节 “双核心”并存带来的缺陷难以完善 |
第三章 监事会制度不会持续存在 |
第一节 对监事会路径依赖的分析 |
一、立法者视角的路径依赖分析 |
二、大股东视角的路径依赖分析 |
第二节 监事会的路径依赖不会持续 |
一、监事会的效率性实际发挥不强 |
二、独立董事对路径依赖的破除效果越来越显着 |
三、国际竞争压力加速破除路径依赖 |
第四章 关于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监督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仍显不足 |
二、部分独立董事较缺乏帮助上市公司的实际运营经验 |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积极性低 |
第二节 针对现存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
一、借鉴美国处理社会关系问题的标准以增强独立性 |
二、提升独立董事履职积极性 |
三、考虑增加公司董事会的会议数量,增强独立董事和公司行政层的交流 |
四、充分利用下设委员会等方式实现更有效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存废问题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监事会的存废之争 |
(一)选择说 |
1.监事会强化说 |
2.独立董事强化说 |
(二)并行说 |
(三)合一说 |
二、监事会保留的必要性 |
(一)理论依据 |
1.委托代理理论 |
2.分权制衡理论 |
3.社会责任理论 |
(二)实务依据 |
1.治理结构完善的要求 |
2.监督作用实效的要求 |
3.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双重监督的要求 |
(三)废除监事会的弊端 |
1.破坏法律稳定性 |
2.增加运行成本 |
3.削弱监督作用 |
三、监事会的强化路径 |
(一)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定位 |
1.以监事会为主 |
2.以监事会内部治理为主 |
(二)再造监事会监督职权 |
1.保障监事会知情权 |
2.赋予监事会主席否决权 |
3.赋予职工监事否决权和豁免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对社会责任绩效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理论研究背景 |
1.1.3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2 研究意义及创新 |
1.2.1 研究意义 |
1.2.2 主要创新 |
1.3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章节布局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论文章节安排 |
2、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内部治理相关研究综述 |
2.1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 |
2.1.1 概念的界定 |
2.1.2 国外研究综述 |
2.1.3 国内研究综述 |
2.1.4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
2.1.5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与演进的阶段变化 |
2.2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研究综述 |
2.2.1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研究综述 |
2.2.2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研究综述 |
2.2.3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问题 |
2.3 公司治理的研究综述 |
2.3.1 公司治理的内涵 |
2.3.2 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基本理论 |
2.4 企业社会责任与内部治理关系的研究综述 |
2.4.1 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
2.4.2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研究 |
2.4.3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决定性因素 |
2.5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综述 |
3、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统计分析 |
3.1 构建依据 |
3.1.1 体系构建的理论依据 |
3.1.2 评价内容的确定依据 |
3.2 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内容 |
3.2.1 对员工的责任 |
3.2.2 对股东的责任 |
3.2.3 对顾客的责任 |
3.2.4 对政府的责任 |
3.2.5 对社区的责任 |
3.2.6 对债权人的责任 |
3.2.7 对供应商的责任 |
3.2.8 对资源环境的责任 |
3.3 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选取的原则及依据 |
3.3.1 选取原则 |
3.3.2 评价指标的选取依据 |
3.4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设计 |
3.4.1 选取的评价指标 |
3.4.2 对评价指标的释义和度量方法 |
3.5 企业社会责任的统计分析 |
3.5.1 实证研究指标的选取 |
3.5.2 样本的选取及信息来源 |
3.5.3 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得分函数 |
3.6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 |
3.6.1 指标统计性描述 |
3.6.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3.6.3 信效度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 |
3.6.4 企业社会责任的因子得分情况 |
3.6.5 企业社会责任的综合得分结果分析 |
4、公司内部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影响的基本理论框架 |
4.1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 |
4.2 公司治理核心职能的识别 |
4.3 公司治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基本逻辑 |
4.3.1 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 |
4.3.2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代理冲突 |
4.3.3 公司治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逻辑框架的构建 |
5、内部治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理论分析 |
5.1 股权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 |
5.1.1 企业实际控制人 |
5.1.2 混合主体的多样性 |
5.1.3 混合主体的深入性 |
5.1.4 混合主体的制衡度 |
5.1.5 股权集中度 |
5.2 董事会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 |
5.2.1 董事会的规模 |
5.2.2 董事会的独立性 |
5.2.3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设置 |
5.2.4 领导权结构 |
5.2.5 董事会勤勉 |
5.3 监事会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 |
5.3.1 监事会规模 |
5.3.2 监事会独立性 |
5.3.3 监事会勤勉 |
5.4 股权激励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 |
5.4.1 董事会股权激励 |
5.4.2 高层管理者股权激励 |
5.4.3 监事会股权激励 |
5.5 本章小结 |
6、公司内部治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实证研究设计 |
6.1 样本选择及研究模型的构建 |
6.1.1 样本的选取 |
6.1.2 模型的构建 |
6.2 被解释变量的设计及数据来源 |
6.2.1 被解释变量的设计 |
6.2.2 被解释变量的数据来源 |
6.3 解释变量的设计及数据来源 |
6.3.1 股权结构变量 |
6.3.2 董事会结构变量 |
6.3.3 监事会结构变量 |
6.3.4 股权激励变量 |
6.3.5 解释变量定义汇总 |
6.4 控制变量的选择与数据来源 |
6.4.1 控制变量的选择与数据来源 |
6.4.2 控制变量对社会责任绩效的预期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7 、公司内部治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 |
7.1 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
7.1.1 总体样本中各变量的分布状况 |
7.1.2 各变量分年度的发展趋势 |
7.2 社会责任绩效的基本驱动因素分析 |
7.3 股权结构变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 |
7.4 董事会结构变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 |
7.5 监事会结构变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 |
7.6 股权激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 |
7.7 公司治理结构变量对社会责任绩效影响的分析汇总 |
7.8 股权结构对混改企业社会责任各单项指标的影响研究 |
7.8.1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员工利益的影响 |
7.8.2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客户利益的影响 |
7.8.3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
7.8.4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政府利益的影响 |
7.8.5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
7.8.6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供应商利益的影响 |
7.8.7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社区利益的影响 |
7.8.8 本节回顾 |
7.9 稳健性检验 |
7.10 本章小结 |
8、研究结论 |
8.1 主要结论 |
8.1.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8.1.2 研究的局限性 |
8.2 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政策建议 |
8.2.1 股权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
8.2.2 董事会结构的合理调整 |
8.2.3 监事会结构的合理调整 |
8.2.4 强化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股权激励 |
8.3 改善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影响的策略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共生”问题——监督职权的划分及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D]. 刘爽. 吉林大学, 2020(03)
- [2]混合所有制企业监事会独立性对其履职效果的影响研究[D]. 孙媛.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3]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路径研究[D]. 关奕怡.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D]. 蓝澜.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5]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6]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D]. 陈祥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7]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D]. 何雨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存废问题研究 ——以上市公司为视角[D]. 程建强. 安徽大学, 2020(08)
- [9]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对社会责任绩效影响的研究[D]. 秦廷奎.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