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为权利筑起一堵“保护墙”(论文文献综述)
沙涛[1](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提出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戴文芳[2](2011)在《新世纪我国法治新闻深度报道发展研究 ——以《南方周末》为例》文中提出目前,国内对法治新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治新闻的特征、功能、作用和发展轨迹上,同时对法治新闻的采访、写作、编辑等实践层面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这些研究几乎都是针对法治新闻的总体概况而言,针对报纸类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系统研究几乎很难查询到文本。法治新闻深度报道作为法治新闻的一个种类,研究它的特点、趋势、问题等发展状况,对于促进法治新闻整体良性发展有着很好的借鉴价值,对中国的法治进步也将起着积极的作用。《南方周末》在中国是一份令人高度关注的报纸,自创刊以来就一直重视法治新闻报道,是中国较早的以固定版面报道法治新闻的报刊之一。它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设立了“法治”版面,并能够长期坚持不懈地去开拓更好的报道形式,较好地发挥了法治新闻在舆论监督和法治建设方面的功能,在为其赢得良好的口碑的同时,也为推动中国的法治新闻报道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此外,《南方周末》是一份周报,以深度报道见长,以该报的法治新闻深度报道作为研究对象,应该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中国主流报纸的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发展轨迹和特点。因此,本文以《南方周末》的“法治”版和头版出现的重大法治新闻为研究对象,采用内容分析法和文献资料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来分析2000至2009这十年间的发展轨迹及其特点,并且考察这些变动背后的各种原因。在文章的最后,在考察了中国目前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南方周末》对中国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借鉴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概念,并回顾了法治新闻深度报道、《南方周末》及其“法治”版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文章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节采用内容分析法和文献资料法对《南方周末》2000-2009年的法治新闻深度报道做了分类比较,分别从报道样式、态度倾向、报道数量与头版安排、报道地域、文本写作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重点挖掘这五个方面的变迁所呈现的趋势;第二节从“新闻专业主义”、“人文精神”、“舆论监督”“法治精神”四个方面重点论述了《南方周末》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主要特点;第三部分探讨了《南方周末》法治新闻深度报道流变的原因,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媒介自身因素四个方面。第四部分论述了目前中国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概况及存在问题,并以《南方周末》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优点和不足作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借鉴。
周黄河[3](2007)在《论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传承和现代发展》文中认为国际私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传统上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的国家,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体现世界先进水平的一些国际私法立法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制订一部专门的国际私法典,不仅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对外开放对我国立法机关的要求,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工作者努力的目标。
傅强[4](2003)在《制定民法典相关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本着以权利为本位、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鼓励诚实信用的指导思想,在篇章结构上,应按照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个性来构造我国民法,将逻辑性和实用性相结合。应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同时分别将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篇。
金勇[5](2003)在《论我国在押服刑人人格权的保护》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加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注重个人自身权利的主张。特别是越来越注重的自身在社会中的存在的价值评判,注重与个体存在有关的基本权利的追求。人格权是人们维护人格尊严、保障人格利益与人的自身存在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与生俱来,始于出生、终于灭亡,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不得让与或继承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性,即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享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人格权利。人格权的依照客体究竟是物质性人格要素还是精神性人格要素,分为物质型人格权和精神型人格权。物质型人格权即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完整的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进行社会交往、追求和创造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的基础。精神型人格权是基于人的精神活动的基本需要与保持人格尊严的基本的权利,包括评价型人格权(名誉权)、标志型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信息型人格权(隐私权)以及一般人格权。 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秩序性,必有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规则,也就是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要遵守社会的基本准则——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自由才能有适当的空间,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每个人的独立人格才能够得到圆满的保护。但是,由于有犯罪——这种社会固有的不良现象的存在,就必须由国家用刑罚对犯罪人进行强行约束和惩罚,即对犯罪人实行监禁。在监禁状态下的人由于受到公法的制裁,其原有的民事权利利益的实现自然受到影响。然而,犯罪人虽然因为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而被剥夺了自由,然而,仍然是社会的一个分子,在服刑期间,其公民资格并未灭失,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起点——人格权,在法律未确定剥夺其生命的情况下,应当受到保护。正如徐显明先生所说:“历史发展证明,现实中发生的所有对民事权利的侵害,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侵害之外,真正对私权利构成威胁的是公权力。”服刑人在服刑期间,其身份处于被公法的严格惩罚之下,行为受到了极大的约束,有些权利会受到事实上的限制,包括某些与其个人身相关的权利,如隐私权等。然而限制人格权是否是剥夺自由的必然结果;以及限制到何种程度是必要和合理的,需要对服刑人的限制程度和我国法律对服刑人的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做认真的探讨。我国对服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在押服刑人人格权的保护人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以有利于服刑人培养健康的人格、顺利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用之人为目的。然而我国是一个传统的人治化国家,罪犯的社会地位在历史上一直处于被社会无情践踏。一个人沦为罪犯,被判刑入狱,无疑是悲惨境况中最悲惨的了。这些罪犯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被判刑入狱,这是罪有应得,对这一点毫无疑义。但是,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从历史上看,每一个社会历史阶段,罪犯都是国家权力的践踏对象。在崇尚法治和个人自由,主张格人权利,强调私权利对公权力必须加以限制的当代社会,对他们的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可以说,如果有一个较为完善的罪犯民事权利保护体制,则可以表明社会大到了较高的法治化和文明的程度。即使是任何一个人,有一天沦为罪犯,也依然享有人的尊严,仍然受到文明社会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罪犯的人格权的保护一直比较薄弱,直到近十一几年才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加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且我国服刑人的人权状况也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己成为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之一。西方势力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大肆攻击我国监狱侵犯在押服刑人的基本人权,如生活健康权、人格权等,诬陷我国让在押服刑人从事繁重的劳动,忍受饥饿、疲劳、疾病的煎熬,权利遭到践踏,人格遭受侮辱,生命得不到保障等。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得到修改和颁布,罪犯的法律地位到了明确,其相关权利的保护得到加强,特别是有关人格权方面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服刑人的权利保障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称赞。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着对服刑人的人格权利不重视的现象,有些做法还有侵犯服刑人人格权之嫌,需要加以纠正;而且应该在维持对服刑人社会谴责、保证监管场所正常秩序、有利于回归社会、借鉴国际科学经验的基础上,充分保护服刑人的人格权利。 死刑从远古历史直到今天一直是国家维护秩序的最严厉的刑罚而存在。生命是个人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所有价值的载体,是人格的最集中的体现,也是自然泳.的人格权中最为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死刑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人格权中的所有权利都将可以受到国家或者法律的剥夺。对于生命权的剥夺对于人类社
二、民法典:为权利筑起一堵“保护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法典:为权利筑起一堵“保护墙”(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新世纪我国法治新闻深度报道发展研究 ——以《南方周末》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发展脉络 |
第一节 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概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
一、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概念 |
二、法治新闻深度报道在中国的发展 |
第二节 《南方周末》和"法治"版的发展历程 |
一、《南方周末》简介 |
二、"法治"版的发展历程 |
第二章 《南方周末》法治新闻深度报道内容分析及其特点 |
第一节 《南方周末》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内容分析 |
一、报道样式此消彼长 |
二、文本叙述趋向中立 |
三、报道数量和头版安排跌宕起伏 |
四、报道地域的不平衡性 |
五、文本写作的变与不变 |
第二节 《南方周末》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特点 |
一、新闻专业主义深度实现媒体功能 |
二、理性之中深刻展现人文关怀 |
三、"公共话语"彰显舆论监督的深度与力度 |
四、法治精神促进中国司法环境建设 |
五、法治新闻深度报道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三章 《南方周末》法治新闻深度报道流变的成因 |
第一节 政治因素:新闻政策、法律法规的直接影响 |
一、宏观政治生态环境的改变 |
二、传媒制度的变迁为传媒设定了变动的结构空间 |
三、目前新闻体制下具体审稿制度的制约 |
四、法规和文件对法治新闻控制的动态化调整 |
第二节 经济因素:市场经济发展、媒介经营的推进 |
一、产业属性的明确奠定了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经济后盾 |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法治新闻深度报道提供动力 |
第三节 社会因素:社会矛盾增多和公民法律意识增强 |
一、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多发导致诉讼激增 |
二、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媒介素养提高 |
第四节 媒介自身因素:新闻理念转变和专业主义诉求 |
一、新闻理念从"斗士"到"智者"的转变 |
二、积极应对竞争格局的需要 |
三、新闻专业主义内在诉求 |
第四章:《南方周末》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报纸媒体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报纸媒体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现状概况 |
二、报纸媒体法治新闻深度报道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南方周末》对法治新闻深度报道的启示 |
一、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修养 |
二、保持法治报道的客观公正、庄重独立 |
三、拓宽报道视野调整报道结构提升报道品位 |
四、强化法治新闻报道的媒体责任注意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
五、不断创新报道文本加强品牌经营意识 |
六、建立健全新闻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传承和现代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传承 |
二、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缺陷 |
1. 法律规定零乱、相互抵触和残缺。 |
2.有些法律规定过于僵硬。 |
三、世界范围内国际私法的发展 |
四、统一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影响 |
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 |
2. 确立条约优先和惯例补缺原则。 |
3. 立法技术中大量启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
五、结语 |
(4)制定民法典相关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
(一)以权利为本位,充分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
1. 实行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
2. 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是当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
(二)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民法提出的新要求 |
(三)鼓励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
二、关于民法典的篇章结构 |
(一)对民法典篇章结构的总的设想 |
(二)我国民法典是应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权法 |
(三)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应当专设一篇 |
(四)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成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篇 |
(5)论我国在押服刑人人格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部分 自然人的人格权 |
第一节 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
一、 人格 |
二、 人格权 |
第二节 人格权的性质--人格与人格权不可分离 |
第三节 自然人人格权的类型划分 |
第二部分 自然人的人格权类型分析 |
第一节 物质型人格权分析 |
一、 生命权 |
二、 健康权 |
三、 身体权 |
第二节 精神型人格权分析 |
一、 姓名权 |
二、 隐私权 |
三、 肖像权 |
四、 名誉权 |
第三部分 服刑人的人格权保护的意义和原则 |
第一节 服刑人的人格权保护的意义 |
第二节 对服刑人人格权保护的原则 |
一、 维持社会对服刑人的谴责性原则 |
二、 保证监管场所正常秩序的原则 |
三、 有利于在押服刑人回归社会的原则 |
四、 与国际法相接轨原则 |
第四部分 我国服刑人人格权保护现状及改进建议 |
第一节 对在押服刑人物质型人格权的保护 |
一、 生命权的保护 |
二、 健康权的保护 |
三、 身体不受刑讯体罚权 |
第二节 对在押服刑人的精神型人格权的保护 |
一、 对姓名权的保护 |
二、 对肖像权的保护 |
三、 对隐私权的保护 |
四、 对名誉权的保护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一些做法的探讨 |
一、 关于在押服刑人剃光头的问题 |
二、 关于在押服刑人在警察面前“蹲下”的做法 |
三、 关于在押服刑人必须写思想汇报的做法 |
第五部分 关于死刑对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分析及我国选择限制死刑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关于死刑的概念和本质属性 |
一、 死刑的概念和性质 |
二、 死刑的存在 |
第二节 死刑的兴衰过程 |
一、 报复时代的死刑 |
二、 威慑时代的死刑 |
三、 等价时代的死刑 |
四、 矫正时代的死刑 |
五、 折衷时代的死刑 |
第三节 关于死刑价值功能的分析 |
一、 死刑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
二、 死刑对于利益保护的作用分析 |
三、 死刑的公正性分析 |
第四节 关于死刑的人道性分析 |
第五节 我国选择限制死刑的分析 |
一、 从经济背景看废除死刑还不现实 |
二、 从政治背景看废除死刑的还不现实 |
三、 从人文背景看废除死刑还不现实 |
第六部分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民法典:为权利筑起一堵“保护墙”(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世纪我国法治新闻深度报道发展研究 ——以《南方周末》为例[D]. 戴文芳. 南京师范大学, 2011(05)
- [3]论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传承和现代发展[J]. 周黄河.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7(01)
- [4]制定民法典相关问题的探讨[J]. 傅强.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3(05)
- [5]论我国在押服刑人人格权的保护[D]. 金勇.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