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的湿地概念和保护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璐[1](2021)在《湿地保护立法的争议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朱蒙恩[2](2021)在《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湿地公园作为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净化水体、调蓄雨洪、景观游憩等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但是存在法律保护失位的问题。随着生态法治理论的更迭,“以保护为主”的环境法律体系对于城市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综合治理。我国关于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并且地方治理也进行了法律实践,但始终缺少针对湿地及湿地生态保护的专门化立法。随着2021年《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以及《湿地保护法》的起草,为我国构建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机制提供了经过实践检验的立法素材,有利于推进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治化进程。为深入研究我国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从论证城市湿地公园的基础功能、分类以及生态保护的运行功能出发,结合可持续发展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等三大理论,以无锡长广溪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现状考察与制度分析为例,提出我国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生态湿地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部门权限不明确、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以及湿地公园法律责任不完善等关键问题。通过梳理我国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国外湿地公园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对完善我国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机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洪洋[3](2020)在《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兼论湿地保护法的制度构建》文中提出目前,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尚不完善,集中表现为湿地的定义与范围界定不清、规范湿地保护的法律位阶过低、立法的目标定位发生偏离、规范内容重原则轻操作等。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法的层面上为湿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湿地专门立法进入系统化、科学化的条件已经成熟。相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重构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使其形成以湿地保护法为统领、以具有可适用性的制度设计与配套措施为两翼的整体架构。
郭一君[4](2020)在《国际重要湿地的条约保护义务及我国履约实践研究》文中指出国际重要湿地作为国际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和巨大的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为加强迁徙水禽及其栖息的国际重要湿地的合作保护,《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简称《湿地公约》)于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Ramsar)签订并在197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71个缔约国,是全球湿地保护领域影响最大、缔约国数量最多的政府间多边条约。《湿地公约》通过构建《国际重要湿地名录》(List of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简称《名录》)对国际重要湿地予以特殊保护,明确缔约国在保护国际重要湿地时需承担的条约义务,推动各国加强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养护以维持全球湿地生态特征。我国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在应对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方面采取了积极行动,构建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湿地综合立法保护体系,采取设立国际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措施,加强国际重要湿地资源的调查、检测等工作。截至2019年底,我国已指定57处国际重要湿地。因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退渔还湿、退耕还湿等工程,我国湿地面积不断增加,生态功能有所增强。但是,我国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工农业生产中的污水排放、违法建设、占用湿地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产生了消极影响,国际重要湿地合理利用机制仍有待完善与加强,全面保护、优先保护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落实。加强国际重要湿地的立法保护是加强我国履约能力建设、承担国际责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我国湿地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立足国际重要湿地的经济、生态价值,分析在国际环境运动中逐步发展确立的湿地保护理念及《湿地公约》所确立的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结合条约义务规则及各国实践探讨我国在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中应当承担的条约义务。基于我国履约实践的成果及不足,我国应结合湿地生态保护的现实需要,通过加强湿地国家立法、完善名录保护制度等履约对策与建议,在全面梳理湿地保护政策基础上,构建合理利用、维持生态特征的湿地立法理念,将各地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国际重要湿地及国家各级湿地资源保护、湿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加强《湿地公约》的履约能力建设。
魏晨[5](2020)在《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以《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为例》文中认为湿地是由土壤、水资源、动植物等多种自然要素共同组成的复杂整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的重要作用。甘肃省位于我国内陆腹地,湿地资源丰富,是西北重要的生态屏障。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以及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张,甘肃省天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的趋势仍在继续,省内湿地生态系统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与威胁。因而,建立完善的湿地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对甘肃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有效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平衡,《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2日起正式施行。它的制定和颁布在全国范围湿地保护地方立法中居于领先地位,对甘肃省湿地保护以及湿地保护制度框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条例》施行十余年,也存在着“湿地概念定义不准确、湿地保护法律理念滞后、湿地管理体制不协调、公众参与度不够、法律责任追究不严”等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需要及时予以弥补和完善。鉴于此,本文从湿地保护的基本理论出发,运用实地调研、价值分析和规范研究的方法,针对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应充分结合省情实际,厘清湿地法律概念;将“生态优先”理念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的职责;支持和奖励湿地保护的先进典型,细化和加强社会公众的事前参与度;对严重危害湿地的情节加以约束,酌情提高相应的经济处罚标准等具体思路及建议,旨在丰富和完善甘肃省湿地保护的法制理论,为今后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对策和成功经验。
高格[6](2020)在《安徽寿县县域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湿地是由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综合体,是重要的自然资源。随着社会经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效保护县域湿地生态系统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对寿县县域湿地资源及保护管理现状的调查分析,探讨寿县县域湿地资源面临的主要威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开展县域湿地保护规划的研究,明确湿地资源的重点保护对象,构建保护体系,完善保护措施,研究成果将对我国县域湿地资源的保护规划提供可借鉴的案例。本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如下:(1)基于寿县湿地第二次普查数据,归纳了湿地资源分布的规律:县内以湖泊湿地为主体、湿地类型分布具有显着区域优势、湿地资源丰富使景观旅游资源优势独特。县域湿地分为天然和人工湿地两大类,其中天然湿地占全县湿地面积的83.04%;共有永久性淡水湖、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湿地、草本沼泽湿地、库塘、运河、输水河及水产养殖场7种湿地类型,主要以永久性淡水湖湿地为主,占湿地总面积的63.53%。开展了湿地生物多样性分析,境内主要有9个湿地优势种植物群系,分属于3个湿地植被型组;湿地鸟类114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鸟类3种,国家二级保护鸟类10种,安徽省一级保护鸟类6种,安徽省二级保护鸟类19种;鱼类资源共有8目14科51种,安徽省二级保护鱼类1种。(2)县域湿地面临水质污染程度趋于上升、不合理的开发及资源过度利用、湿地资源日渐萎缩等主要威胁。产生这些威胁的原因主要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协调及监测机制的欠缺、管理技术的落后、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不足和宣传教育力度的不力。(3)在相关理论和上位规划的指导下,明确了县域湿地保护的原则、保护范围和近、远期建设目标。并结合寿县特有的地形地貌和湿地资源分布特点,将县域湿地划分为“西北部淮河水网湿地区”、“中部河湖湿地区”和“南部低山丘陵陂塘河流湿地区”3大功能区;根据每个分区特点提出了“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全面保护”的3个保护等级;明确了“一网双核、六廊多点”的湿地保护结构布局。(4)本研究从湿地保护体系、湿地管理体系及重点工程建设体系3大保护体系着手,通过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含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动植物保护工程、教育宣传基地等重点工程,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的恢复与治理、湿地保护与旅游发展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构建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体系。
高志丹[7](2020)在《我国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湿地作为“生命的摇篮”蕴含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在我国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地位。然而我国湿地面临着萎缩退化的严重威胁。因此,在湿地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出的背景下,通过走法制化路线来加强湿地保护非常必要。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分别从湿地的要素和湿地的类型论述了国内外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湿地生态功能和经济社会功能两方面论证了湿地保护的必要性;通过两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对比论证了湿地保护的紧迫性及挖掘出导致湿地萎缩退化的主要根源: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缺失、公众意识薄弱、湿地法律保护不周全。第二章重点研究了湿地保护模式、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从“分级、分类、分区”角度归纳总结现行湿地保护模式;总结归纳管理体制的立法确认情况及包括湿地生态补水、湿地占用补偿、湿地环境影响评价、湿地生态补偿在内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探究其现状及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专门立法的缺失、相关法律保护不周延、管理体制不顺畅,协调机制不健全、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等。第三章、第四章在学习域外湿地法律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的视角借鉴有益经验为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相对应提出完善对策:首先,最根本的是要制定湿地保护专门法律,同时对涉及湿地保护利用的现有法规与政策规定进行系统评估和清理,从而搭建完整的湿地法律体系。其次,在湿地法律概念方面,提出了兼具生态、管理、界限要素在内的抽象和具体模式相结合的湿地法律概念;在湿地管理体制方面,提出构建具备综合协调职能的湿地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整体的湿地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公众参与以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管理模式。在湿地法律制度方面细化制度主体、客体等具体规定及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责任。最后,在法律责任部分提出强化民事责任规定、加强“惩罚原则”适用及完善公益诉讼司法救济的对策。从而,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构建起湿地法律保护的长效机制。
李铭[8](2020)在《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文中指出湿地作为地球表面复杂、独立、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是湿地大国,湿地类型多样、面积大、分布广,湿地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尚不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与迫切的湿地保护需求形成鲜明对比,导致湿地保护缺少完备的制度与立法保障,使得湿地资源多样性与湿地环境完整性遭受破坏。湿地保护面临着严峻的问题,研究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有助于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所谓善法,需要符合本国国情,需要以人为本,需要有助于解决国家发展根本性问题。本文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进行研究,总结自1992年我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来公布的与湿地保护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共计60余部,进行汇总梳理,找出共性,明确短板。在对我国现行湿地保护立法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对域外湿地保护立法相关经验进行汲取,对完善湿地保护立法的体系、主要内容、重点制度等提出可行性路径。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湿地保护的概述,结合《湿地公约》、其他国家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湿地概念界定进行阐释,讲明湿地保护的重要性与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湿地保护立法的属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通过梳理我国国家与地方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比较现行湿地保护立法的若干主要内容与重点制度,总结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体现在立法体系不完备、主要内容不健全、重点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并对每方面的具体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湿地保护立法的借鉴,分别总结了《湿地公约》、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湿地立法经验,借鉴其有益的具体制度与管理体制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围绕前述问题,对理顺立法体系、健全主要内容、完善重点制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陈潇[9](2020)在《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研究(1933-1996)》文中认为20世纪的美国农业领域,农业资源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活动的压力逐年加大,特别是农药化肥的无节制使用,使得农业土地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环境问题愈加严重,由此导致的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资源衰竭的威胁愈演愈烈。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遽然降临的南部大平原的沙尘暴事件,使得美国政府与社会公众将目光投射到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领域,此为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登上历史舞台的滥觞。本研究通过对这段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史的回顾与挖掘发现,美国对农业资源环境的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典范作用,但是其政策制度的发展与演化历经了复杂的变迁过程。自20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60多年间历经了起步—迟滞—快速发展的演变,这牵涉到美国经济社会中众多具有特定利益诉求与价值偏好的利益集团。而恰恰是这些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竞争、博弈与调试,使得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映现出异彩纷呈的动态演进过程。通过对现有的研究资料的整理与分析,以往对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学、法学或环境学领域中对相关政策的文本叙述与阐释,侧重于对政策自身轨迹运行的归纳与总结,较少基于经济学的视角的建构、比对与分析。本文尝试运用经济学中的利益集团理论,将政策演进的动态过程及影响因素纳入政策结果的静态框架下,围绕利益集团在政策演进过程中力量的变化,对其型塑政策演进的影响途径进行深入而具体的探究,以展开政策演变内在逻辑和发展路径的细致刻写,分解并化约出美国农业资源保护政策演化的内在规律。美国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旨在通过向农民提供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以鼓励农民保护和改善农业资源环境。从最初将补偿机制与减少规定农产品的耕地面积相捆绑,过渡到将补偿机制与休耕退耕的面积相挂钩,最后改善为将补偿机制与实际环境绩效相对接,使得美国农业资源环境的保护渐进良序,日趋完善。本文采用历史分析与逻辑论证、归纳分析方法与演绎分析方法相结合等多种研究方法,得出如下结论:1.影响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的核心行动集团主要是农场主利益集团、农化企业利益集团、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耕作、污染与健康三要素始终镶嵌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演进中,与此相依附的是农场主利益集团、农化企业利益集团、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农场主利益集团对于政策中政府补贴和收入支持的追求构成了其努力构筑并巩固政策演进中霸主性垄断地位的主要动因;农化企业利益集团对农化产品销量增加带来的丰厚利润的追逐成为了其攫取政策演进中强有力的主导性地位的首要因素;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对政策变迁中健康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吁求形成了其努力争取政策演进中优势性地位的重要动力。2.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变是利益集团在政府内外互相影响和博弈的结果。一方面通过合作和博弈构成政策演进中此消彼长的能动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影响竞选、组织示威、构建联盟、专业游说的核心工具构建“接触”或“进入”政府机构的有效路径,并利用媒体舆论的政策宣传优势以及与国家政党间利益的交叠,强化路径实施中对利益集团相关利益的表达,从而有效地影响决策过程以达成利益诉求的实现。在政策演进的起步阶段,农场主利益集团通过示威、游说等方式与决策者构筑了密切关联,通过媒体对“拯救土壤、摆脱绝望”的舆论宣传,有力赢取了公众对法案的支持,并通过对党派纷争引发的矛盾的化解,掌控了影响政策变迁的主导权;在政策演进的迟滞阶段,农化企业利益集团由于意外获取了上一阶段的政策红利而展开了与决策者建立紧密关系的路径实施,通过与农场主利益集团建立同盟、影响竞选的手段,利用媒体对“控制虫害、征服自然”的舆论导向,积极促进政策对上一阶段以补贴与退耕面积相挂钩为主要激励机制的延续。农场主利益集团由于对党派纷争带来的内部分歧的有效调和从而继续把持着垄断地位的优势;在政策演进的快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和环保组织通过建立同盟、影响竞选和专业游说等渠道对决策者构建了强大影响。通过媒体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农业”理念的舆论渗透,有力协调了利益集团间的矛盾冲突,并通过对两党共同目标的适时而准确的把握从而有效摆脱了党派纷争引发的意见分歧。3.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进中利益集团的角色表征影响政策变迁的方向和效率。在政策演进的起步阶段,集体行动的困境使具有公共利益集团属性的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难以形成有效“接近”政府机构的条件,从而难以实现决策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将补贴与减耕面积相挂钩的环境激励机制开启了政策演进的发展历程,短期成效凸显,但并未能形成环境效益的持续提高;在政策演进的迟滞阶段,不惜削减公共利益而最大限度展开逐利行为的农场主利益集团和农化利益集团通过生产和销售农化产品的农业综合企业组成利益联盟,加剧了农化产品滥用所导致的环境效益和健康效益的吞噬。农场主利益集团和农化企业利益集团的利益勾稽降低了政策演进的变迁效率,使政策演进陷入发展迟滞期;在政策演进的快速发展阶段,可持续农业理念下共容利益的达成促使环境效益和健康效益得以快速提高,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通过政策演进得以充分释放。4.外生变量的引入和系统的开放性有利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变迁效率的提高。牵绊于集体行动的困境带来的阻碍,在政策演变起步阶段和迟滞发展阶段,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难以获取型塑政策变迁的优势性主导地位。60年代媒体舆论对农化产品危害的披露使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摆脱了“信息不对称”的牵制。同时,通过媒体舆论对可持续农业理念的渗透促进了利益集团间利益的共容,促成了政策演进朝着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的快速发展。此外,70年代政府对国会委员会巨大权力的终结有力瓦解了农场主利益集团和农化企业利益集团在政策进程中的垄断地位,国会在政策立法方面的透明度得以极大增强,国会的立法程序得以对公众开放,同时,议员的活动由于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共同监督,使得原有通过内部权力而进行的私下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的优势以及系统的开放性对政策变迁障碍的矫正,使得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变迁的良性发展效率得以成功推进,促进“整体最优”的社会效率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健康效益的提升中得以全面实现。30年代到90年代期间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充分诠释出利益集团的博弈竞争对社会整体绩效发挥的重要影响。作为非点源污染重灾区的农业资源环境的保护,承载着全体人类、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宏大使命,厘清并谴除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进中的利益掣肘,对于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邱万保[10](2020)在《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河流湿地在涵养水源、抗洪蓄洪、河道通航等方面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享有“自然闸门”、“物种宝藏库”等美誉。由于人类的肆意破坏和相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等,致使河流湿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随着我国湿地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各地方湿地立法,并在河流湿地生态恢复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目前为止我国湿地保护总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湿地面积不断减少以及类型湿地处于保护整体的边缘位置的现状并没有改善。因此,以河流湿地为媒介充分认识类型湿地保护制度构建、推进湿地保护立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河流湿地的相关叙述,通过对河流湿地国内外研究的介绍,阐述河流湿地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目的和意义,为后文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的提出以及相关对策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河流湿地概述,对河流湿地的概念、界定范围、及相关法制建设历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将河流湿地与其他类型湿地相区分,体现河流湿地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此外还分别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对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进行阐述,希望通过我国河流湿地法律现状的分析总结出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河流湿地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各湿地保护区“一区一立法”推行不畅;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缺失;河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失;河流湿地权属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健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破坏了河流湿地的整体性;河流湿地流域检察机构缺失;司法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制约;环境司法救助意识和能力不足;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执法主体过多造成执法权属不明;河流湿地保护跨行政区域执法困难等方面。第四部分是国外河流湿地保护先进经验介绍,从澳大利亚墨累河、美国密西西比河、德国莱茵河沿岸等对河流湿地的保护与利用方面成功经验的梳理,得出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启示: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过程中应以保护为主利用为辅助;河流湿地保护过程中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建立流域共管机制。第五部分是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出台全国性湿地立法;明确河流湿地权属;建立健全河流生态补偿制度;设立重点流域专门法院;建立综合流域检察机构;构建完善环境司法救助体系;提升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部门职责;建立跨区域环境执法和补偿机制等方面。
二、美国的湿地概念和保护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的湿地概念和保护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2)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二章 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基本范畴 |
一、城市湿地公园的基础功能及分类 |
二、湿地公园与城市湿地公园的区别 |
三、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运行功能 |
第二节 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公民环境权理论 |
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 |
第三节 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法律体系 |
一、国家层面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
二、地方层面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条例 |
第三章 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现状考察——以无锡长广溪城市湿地公园为例 |
第一节 长广溪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现状考察 |
一、长广溪城市湿地公园的建设现状 |
二、长广溪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效益分析 |
第二节 长广溪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江苏省湿地生态保护的制度分析 |
二、《无锡市湿地生态保护条例》的规范分析 |
第三节 长广溪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生态湿地法律制度不健全 |
二、管理部门权限不明确 |
三、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 |
四、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域外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法律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法律经验 |
一、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 |
二、“零净损失”的制度运行 |
三、分权治理的管理体制 |
四、美国法律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英国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法律经验 |
一、顶层设计的体系化 |
二、行政管理手段的多样化 |
三、英国法律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澳大利亚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法律经验 |
一、“明智利用”的广泛适用 |
二、公众参与的治理效能 |
三、澳大利亚法律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的可行性 |
一、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综合治理的法治模式 |
二、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专门立法的现实需求 |
三、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制度衔接的运行逻辑 |
第二节 完善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法律体系 |
一、健全国家法律的顶层设计 |
二、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 |
第三节 完善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法律环节 |
一、明确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管理职责 |
二、健全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监督制度 |
三、保障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公众参与 |
四、落实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兼论湿地保护法的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弊端与缺憾 |
(一)“湿地”概念杂乱,缺乏统一性 |
(二)湿地保护专门化的法律规范位阶过低,高位阶立法缺位 |
(三)相关法律规范中湿地保护的目标偏离,利益衡量失之偏颇 |
(四)规范内容多为原则性宣示,缺乏配套措施 |
(五)湿地的保护管理制度零散化,管理模式不健全 |
三、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规范化路径 |
(一)“湿地”概念的科学释义 |
(二)树立促进湿地完整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 |
(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革新 |
(四)底层制度设计与配套措施拟定 |
1.湿地调查、监测制度 |
2.湿地规划制度 |
3.湿地开发许可制度 |
4.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社会调整制度 |
(4)国际重要湿地的条约保护义务及我国履约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保护国际重要湿地的价值与理念 |
第一节 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价值 |
一、湿地的概念与功能 |
二、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
三、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的价值 |
第二节 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理念 |
一、湿地保护理念的提出与发展 |
二、国际重要湿地的条约保护理念 |
第二章 国际重要湿地的条约保护义务及实践 |
第一节 国际重要湿地的立法保护义务 |
一、制定合理利用湿地的国家政策、法规 |
二、加强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保护制度建设 |
第二节 国际重要湿地的养护与管理义务 |
一、加强国际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 |
二、提升国际重要湿地的科研、宣传与教育水平 |
第三节 国际重要湿地的国际合作保护义务 |
一、缔约国需加强国际重要湿地的协调合作 |
二、缔约国信息共享与通知、报告义务 |
第三章 我国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的履约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国际重要湿地的立法与政策支持 |
一、我国国际重要湿地的立法保护体系 |
二、我国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的政策支持 |
第二节 我国国际重要湿地的养护与管理 |
一、我国国际重要湿地全面保护机制 |
二、我国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的创新实践 |
第三节 我国国际重要湿地的国际合作保护 |
一、国际重要湿地的双边、多边合作 |
二、我国与湿地公约的合作 |
第四章 我国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的履约挑战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履约能力有待加强 |
一、我国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情况不容乐观 |
二、我国国际重要湿地资源亟需专项立法保护 |
三、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区管理措施有待加强 |
第二节 我国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履约完善路径 |
一、为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提供国家立法支撑 |
二、完善我国重要湿地名录保护制度 |
三、提升国际重要湿地的养护与管理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以《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湿地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湿地的概念及功能 |
一、湿地的概念 |
二、湿地的功能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湿地保护的生态理论基础 |
二、湿地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 |
三、湿地保护的环境价值法理论基础 |
第二章 甘肃省湿地概况及保护现状 |
第一节 甘肃省湿地类型及分布规律 |
一、湿地类型与面积 |
二、湿地的分布规律 |
第二节 甘肃省湿地保护现状 |
一、湿地保护成效显着 |
二、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
第三章 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背景及立法实践 |
第一节 湿地保护立法背景 |
一、中央立法现状概括 |
二、地方立法现状概括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立法实践 |
一、酝酿阶段(1992年以前) |
二、起步阶段(1992~2003年) |
三、发展阶段(2003~2012年) |
四、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
第四章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及问题 |
第一节 《条例》实施情况 |
一、湿地保护制度框架逐步形成 |
二、促进了有关保护规划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条例》在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湿地定义表述不准确 |
二、湿地保护法律理念滞后 |
三、湿地管理体制不协调 |
四、公众参与度不够 |
五、法律责任追究不严 |
第五章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思路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条例》修改思路 |
一、坚持问题导向 |
二、强化理论联系实际 |
第二节 《条例》完善建议 |
一、明确湿地法律概念 |
二、遵循科学的立法理念 |
三、完善现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
四、细化公众参与制度 |
五、加大违法成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安徽寿县县域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文献综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湿地 |
1.1.2 水网地区 |
1.1.3 湿地生态系统 |
1.1.4 湿地生物多样性 |
1.1.5 湿地保护体系 |
1.2 国内外湿地资源保护的研究进展 |
1.2.1 国外湿地保护的研究与实践 |
1.2.2 国内湿地保护的研究与实践 |
2 引言 |
2.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2.2 研究内容 |
2.3 研究方法 |
2.4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3 湿地分类与功能的研究 |
3.1 湿地的分类 |
3.1.1 国内湿地分类 |
3.1.2 国外湿地分类 |
3.2 湿地的功能 |
3.2.1 湿地是生物重要的栖息地 |
3.2.2 湿地可以调蓄水量(涵养水源) |
3.2.3 湿地可以降解污染 |
3.2.4 湿地可以调节气候 |
3.2.5 湿地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景观) |
4 寿县县域湿地资源现状的分析 |
4.1 县域湿地资源 |
4.1.1 基本概况 |
4.1.2 湿地资源现状 |
4.1.3 湿地资源的特点与分布规律 |
4.2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现状 |
4.3 湿地资源保护面临的主要威胁与原因分析 |
5 寿县县域湿地资源保护总体规划的研究 |
5.1 规划总则 |
5.1.1 湿地保护规划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原则 |
5.1.2 湿地保护规划的范围、期限和目标 |
5.2 湿地资源保护总体规划的结构与布局 |
5.3 湿地保护体系规划 |
5.3.1 湿地保护等级规划 |
5.3.2 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 |
5.3.3 湿地公园建设规划 |
5.3.4 湿地污染整治体系 |
5.3.5 湿地植被、动物栖息地恢复工程 |
5.3.6 湿地恢复与修复体系规划 |
5.4 湿地管理体系规划 |
5.4.1 可持续利用示范 |
5.4.2 湿地保护与恢复管理 |
5.4.3 能力建设规划 |
5.5 湿地重点工程建设规划 |
5.5.1 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
5.5.2 湿地公园建设工程 |
5.5.3 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工程 |
5.5.4 湿地植被、动物与栖息地恢复工程 |
5.5.5 湿地自然教育基地建设工程 |
6 结论与讨论 |
6.1 结论 |
6.1.1 明确了相关概念 |
6.1.2 综述了国内外湿地资源保护的研究进展 |
6.1.3 探究了湿地的分类及功能价值 |
6.1.4 系统分析了寿县湿地资源的现状 |
6.1.5 开展了寿县湿地资源保护的总体规划 |
6.2 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介 |
(7)我国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重点和研究创新点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湿地保护的重要性 |
第一节 湿地概念及分类 |
一、湿地概念 |
二、湿地分类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
一、湿地保护的必要性 |
二、湿地保护的紧迫性 |
第二章 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
一、湿地保护国际条约 |
二、湿地保护国家层面立法 |
三、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实践 |
第二节 湿地法律保护及管理模式 |
一、湿地法律保护模式 |
二、湿地保护管理模式 |
第三节 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一、湿地生态补水制度 |
二、湿地占用补偿制度 |
三、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四、湿地法律责任制度 |
第四节 湿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湿地法律体系不完整 |
二、湿地法律概念不明确 |
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不顺畅 |
四、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湿地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湿地法律保护域外经验介绍 |
一、美国湿地法律保护 |
二、澳大利亚湿地法律保护 |
三、英国湿地法律保护 |
四、日本湿地法律保护 |
五、加拿大湿地法律保护 |
第二节 湿地法律保护域外经验启示 |
一、湿地保护专门立法经验汲取 |
二、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经验汲取 |
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经验汲取 |
第四章 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湿地法律体系 |
一、制定湿地专门法律 |
二、促进相关法律湿地保护的协调 |
第二节 完善湿地管理模式 |
一、理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
二、构建湿地保护多元共治模式 |
第三节 完善现有湿地法律保护功能 |
一、明确湿地法律概念 |
二、完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外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现状分析 |
第四节 文献回溯 |
第一章 湿地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湿地概念阐释 |
一、《湿地公约》中的湿地概念界定情况 |
二、其他国家的湿地概念界定情况 |
三、我国的湿地概念界定现状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的重要性 |
一、维护生态功能 |
二、体现经济效益 |
三、发挥社会价值 |
第三节 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维护生态安全的需要 |
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
第四节 湿地保护立法的属性阐明 |
第二章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一、国家湿地保护立法发展 |
二、地方湿地保护立法发展 |
第二节 关于湿地保护立法若干主要内容之比较 |
一、立法目的与原则 |
二、湿地定义与范围 |
三、湿地管理模式 |
四、法律责任设置 |
第三节 关于湿地保护立法若干重点制度之比较 |
一、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
二、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
第四节 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不完备 |
二、湿地保护立法主要内容不健全 |
三、湿地保护立法重点制度不完善 |
第五节 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湿地保护立法发展与需求有矛盾 |
二、湿地保护立法价值取向有偏差 |
三、湿地保护立法技术性规定有要求 |
第三章 域外湿地保护立法及其借鉴 |
第一节 《湿地公约》对湿地的保护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湿地立法情况 |
一、美国湿地保护立法 |
二、澳大利亚湿地保护立法 |
三、英国湿地保护立法 |
第三节 对我国湿地立法的借鉴意义 |
一、有效的具体制度 |
二、多样的管理体制 |
三、充分的公众参与 |
第四章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理顺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
一、制定国家湿地保护专门立法 |
二、全面评估湿地保护相关立法 |
三、规范地方性湿地保护立法 |
第二节 健全湿地保护立法主要内容 |
一、立法目的与原则科学化 |
二、湿地定义与范围系统化 |
三、湿地管理体制更畅通 |
四、法律责任设置加力度 |
第三节 完善湿地保护立法重点制度 |
一、完善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
二、完善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完善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研究(1933-199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 章 绪论 |
1.1 选题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国外研究现状 |
1.2.2 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基本框架内容 |
1.4 创新和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1.5 技术路线图 |
第2 章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构建:利益集团理论 |
2.1 利益集团理论 |
2.1.1 利益集团的基本概念 |
2.1.2 利益集团理论的提出 |
2.1.3 利益集团理论的演进 |
2.2 利益集团与制度变迁的关系 |
2.2.1 制度的基本概念 |
2.2.2 制度变迁的内涵 |
2.2.3 利益集团的制度变迁理论 |
第3 章 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 |
3.1 政策的特点和制定程序 |
3.1.1 组织架构和特点 |
3.1.2 议题的内容筛选 |
3.1.3 草案的多层审议 |
3.1.4 法案的最终通过 |
3.2 利益集团对政策制定的影响途径 |
3.2.1 通过政府机构 |
3.2.2 通过舆论媒体 |
3.2.3 通过国家政党 |
第4 章 政策演进中的利益集团分析 |
4.1 农场主利益集团 |
4.1.1 主要代表性团体与态度 |
4.1.2 与政府机构关系的构建 |
4.1.3 霸主地位的确立与巩固 |
4.1.4 强大势力的弱化与侵蚀 |
4.2 农化企业利益集团 |
4.2.1 主要代表性团体与态度 |
4.2.2 与政府机构关系的构建 |
4.2.3 雄厚势力的构筑与累积 |
4.2.4 环保时代的转型与扩张 |
4.3 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 |
4.3.1 主要代表性团体与态度 |
4.3.2 与政府机构关系的构建 |
4.3.3 劣势条件下的妥协与漠视 |
4.3.4 协同奋战中的纠正与变革 |
4.4 利益集团间博弈与竞争 |
4.4.1 农场主利益集团与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的博弈 |
4.4.2 农化企业利益集团与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的博弈 |
4.4.3 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与农场主、农化企业利益集团的博弈 |
4.5 本章小结 |
第5 章 起步阶段(30-40 年代) |
5.1 政策演进的外部环境和历史条件 |
5.1.1 立法的外部冲击:沙尘暴灾害 |
5.1.2 竞选的利益考量:经济大危机 |
5.2 起步阶段的政策构成 |
5.2.1 1933 年《农业调整法》 |
5.2.2 1936 年《土壤保持与作物调配法》 |
5.2.3 1938 年《农业调整法》 |
5.3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机构的核心工具 |
5.3.1 暴力示威 |
5.3.2 专业游说 |
5.3.3 内部结盟 |
5.3.4 影响竞选 |
5.4 利益集团渗透舆论媒体的行动选择 |
5.4.1 主题宣传:拯救土壤、摆脱绝望 |
5.4.2 利益博弈:对消费者利益诉求的协调 |
5.5 利益集团与国家政党的利益交叠 |
5.5.1 与共和党的依附与合作:农业局联合会对政治候选人的培养 |
5.5.2 与民主党的依附与合作:农业局联合会对党派纷争矛盾的化解 |
5.6 利益集团型塑政策演化的过程和结果 |
5.6.1 关键性政策法案的形成:1933 年《农业调整法》 |
5.6.2 型塑政策的结果和影响:短期成效凸显 |
5.7 本章小结 |
第6 章 迟滞阶段(50-60 年代) |
6.1 政策演进的外部环境和历史条件 |
6.1.1 立法的外部冲击:尘暴和旱灾 |
6.1.2 竞选的利益考量:农业危机 |
6.2 迟滞阶段的政策构成 |
6.2.1 1956 年“土壤银行计划” |
6.2.2 1962 年“资源保护和发展计划” |
6.3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机构的核心工具 |
6.3.1 建立同盟 |
6.3.2 影响竞选 |
6.4 利益集团渗透舆论媒体的行动选择 |
6.4.1 主题宣传:控制虫害、征服自然 |
6.4.2 利益博弈:对消费者真实信息的蒙蔽 |
6.5 利益集团与国家政党的利益交叠 |
6.5.1 与共和党的依附与合作:党派纷争引发集团内部的分裂 |
6.5.2 与民主党的依附与合作:农业局联合会对内部裂痕的调和 |
6.6 利益集团型塑政策演化的过程和结果 |
6.6.1 关键性政策法案的形成:1956 年“土壤银行计划” |
6.6.2 型塑政策的结果和影响:资源破坏加剧 |
6.7 本章小结 |
第7 章 快速发展阶段(80-90 年代) |
7.1 政策演进的外部环境和历史条件 |
7.1.1 立法的外部冲击:严重旱灾 |
7.1.2 竞选的利益考量:农业危机 |
7.2 快速发展阶段的政策构成 |
7.2.1 1985 年“交叉合规计划”和“水土保护储备计划” |
7.2.2 1990 年“湿地储备计划”和“未来农场计划” |
7.2.3 1996 年“环境质量激励计划” |
7.3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机构的核心工具 |
7.3.1 建立同盟 |
7.3.2 影响竞选 |
7.3.3 专业游说 |
7.4 利益集团渗透舆论媒体的行动选择 |
7.4.1 主题宣传:环境保护、可持续农业 |
7.4.2 利益博弈:对各方利益诉求的契合 |
7.5 利益集团与国家政党的利益交叠 |
7.5.1 与共和党的依附与合作:农场主利益集团内部凝聚力趋向坍塌 |
7.5.2 与民主党的依附与合作: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优势伸展 |
7.6 利益集团型塑政策演化的过程和结果 |
7.6.1 关键性政策法案的形成:1985 年“交叉合规计划”和“水土保护储备计划” |
7.6.2 型塑政策的结果和影响:长期成效显着 |
7.7 本章小结 |
第8 章 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进的归纳与思考 |
8.1 归纳总结 |
8.1.1 农场主利益集团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进 |
8.1.2 农化企业利益集团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进 |
8.1.3 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进 |
8.2 评价思考 |
8.2.1 集体行动的困境为政策变迁带来桎梏 |
8.2.2 分利集团的扩大使政策变迁陷入凝滞 |
8.2.3 共容利益的达成利于政策变迁的完善 |
8.2.4 媒体舆论的监督加速政策变迁的推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河流湿地概述 |
2.1 湿地的含义 |
2.2 我国湿地立法历程 |
2.3 河流湿地的含义及资源现状 |
2.4 河流湿地保护法律现状 |
2.4.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
2.4.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现状 |
2.4.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现状 |
2.5 本章小结 |
3 我国河流湿地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1 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湿地保护立法 |
3.1.2 各湿地保护区“一区一立法”推行不畅 |
3.1.3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有待完善 |
3.1.4 河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失 |
3.1.5 河流湿地权属不明确 |
3.1.6 河流湿地法律责任不健全 |
3.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行政区域司法管辖割裂了河流湿地的整体性 |
3.2.2 河流湿地流域检察机构缺失 |
3.2.3 司法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制约 |
3.2.4 环境司法救助意识和能力不足 |
3.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
3.3.2 河流湿地执法主体混乱 |
3.3.3 河流湿地污染跨行政区域执法困难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先进经验及借鉴 |
4.1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借鉴 |
4.1.1 澳大利亚墨累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
4.1.2 美国密西西比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
4.1.3 德国莱茵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
4.2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4.2.1 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发展 |
4.2.2 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和公众参与力度 |
4.2.3 注重河流湿地保护过程中的水资源保护 |
4.2.4 构建河流湿地流域共管制度 |
4.3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
5.1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立法 |
5.1.1 出台全国性的湿地立法 |
5.1.2 落实并完善一区一立法 |
5.1.3 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 |
5.1.4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5 明确河流湿地权属 |
5.1.6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保护责任制度 |
5.2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司法保护 |
5.2.1 设立重点河流流域专门法院 |
5.2.2 建立综合流域检察机构 |
5.2.3 落实环境案件责任终身制 |
5.2.4 完善环境司法救助体系 |
5.3 改善我国河流湿地执法现状 |
5.3.1 提升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 |
5.3.2 明确各执法部门职责 |
5.3.3 建立跨区域环境执法共享和补偿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美国的湿地概念和保护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湿地保护立法的争议性问题研究[D]. 刘璐. 北京交通大学, 2021
- [2]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研究[D]. 朱蒙恩. 兰州理工大学, 2021(01)
- [3]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兼论湿地保护法的制度构建[J]. 洪洋.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 [4]国际重要湿地的条约保护义务及我国履约实践研究[D]. 郭一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甘肃省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以《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为例[D]. 魏晨.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安徽寿县县域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的研究[D]. 高格. 安徽农业大学, 2020(03)
- [7]我国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高志丹. 武汉大学, 2020(04)
- [8]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D]. 李铭. 兰州大学, 2020(01)
- [9]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研究(1933-1996)[D]. 陈潇. 辽宁大学, 2020(08)
- [10]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邱万保.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