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据问题的初步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刘爽[1](2021)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杨萌[2](2021)在《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是一种用以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证明技术,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真伪不明且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客观困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这种证明技术规则的应用,对无充分证据的待证事实作出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认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是以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并在特殊类型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不足以应对现代型诉讼中存在的证据偏在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证据收集手段等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当事人的案件解明义务,推进表见证明的建立,实现证明妨碍制度的实践运用,增加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丰富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对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研究,有助于应对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有效缓解当事人举证难的困境,改善传统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僵化,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岳雪瑜[3](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王雪静[4](2021)在《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诉讼中的证明活动是法院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而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证据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明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于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然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存在差异,妨碍者会以不当行为对证据进行妨碍,被妨碍者一方将丧失收集、提出证据的机会,即出现证据偏在的情况。因此在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极度不平衡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一般性的证明责任去判定不利风险的承担,既不利于公平正义,也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证明妨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保障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实现诉讼公正,提升诉讼效率。由于我国对证明妨碍制度的构建较晚,致使证明妨碍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以下方面的困境:第一,在基础理论层面,对于证明妨碍的概念界定不明确、构成要件不清晰,法律效果简单划一。其二,司法实务层面,立法中欠缺对证明妨碍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仅对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从公法角度进行惩罚,且位阶较低,所以导致法官无法在审判实践中恰当的以证明妨碍为理论依据,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为了满足我国审判实践的需要,发挥证明妨碍制度的效能,有必要对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进行研究。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论文研究方法,借鉴两大法系关于证明妨碍的理论基础及法律效果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进行细化与完善。首先,发挥原则性条款在立法上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同时与类型化规定相结合,增加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第二,强化对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类型化构建,将被妨碍的不公平程度及主观可归责性纳入考量因素,通过对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的类型化构建以适用不同情境下的证明妨碍行为;最后,完善对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利,赋予当事人以辩论权利,并允许当事人针对不当的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适用造成的侵害向法院申请救济,且应当在法律规定中设定证明妨碍的排除性事由。
叶巧蝶[5](2021)在《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即患方在作出医疗决定前对该侵袭性医疗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影响的知情权,以及作出接受或拒绝实施该医疗行为决定的同意权。法律规范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是一直在进步的,2020年新修订的《民法典》第1219条更是将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的“书面同意”更改为“明确同意”。然而现实中患者知情同意权争议案件,层出不穷。既然存在着规范,但实际效果却不如规范所述,那么可能要考虑是否是实际多方因素作用下,使得权利的实现有所阻滞。目前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影响的研究已经很多了,换个角度探寻实践中参与人是如何影响制度应用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又该如何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可能会有所裨益。因此,文章以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应用及其争议解决过程为视角,主要进行了以下四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澄清患者知情同意权概念范围,明确区分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与合同中的知情同意以及医疗过失,为后续探讨争议解决过程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被混淆的原因以及进一步明晰案件争点做铺垫。第二部分:借助美国法学家马克·格兰特的当事人类型学分析模型对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参与方进行分类,并从中探究多方参与人(医方、患方、卫健部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法院等)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从规则制定、规则应用、诉讼外争议解决到诉讼争议解决的各个环节是如何产生影响的,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第三部分:根据上述分析,依托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司法裁判案例,总结出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应用上,医患双方出于利益考虑彼此猜忌、社会公众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普遍关注、第三方介入机构处理案件时力不从心、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有所差异的特殊问题。第四部分:以司法案例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参与方对实践的影响以及制度应用过程中的特殊问题为基础,提出通过拓宽患方交流渠道提升其地位、引入专业人员改善第三方机构专业权威性、明确规则与案件争点应用以高效利用资源、相关规则变革公开平衡尽可能可视化、分级诊疗助推医疗资源最大化、术前谈话管理制度规范化等完善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意见,希望能略尽绵力。
钱旭,胡谦[6](2021)在《船舶专用物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证明责任——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汉福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船舶工程专用物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文中研究表明〖提要〗证明产品缺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可以结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判断是否因完成初步举证而转移举证责任。船舶工程专用物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因当事人双方为平等商事主体,所涉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无法通过常识、经验判断,此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案情】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汉福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福)被告二:
赵新河[7](2020)在《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需要证明的核心问题。如何合理划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关乎争议医疗事实能否查明和能否作出公正裁判。一、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演变为寻求解决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理想方案,20多年来我国相关立法作出了4种不同的规定。2002年4月前,
唐冉[8](2020)在《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是指受种者因接种疫苗而遭受人身损害。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属于预防接种损害的下位概念,与其他接种不良反应事件的区别在于与接种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基于不同的语境,学界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和预防接种损害存在不同的认识。医学概念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事件对应法学概念中的预防接种损害,均属于广义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人身损害严重且接种各方均无过错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预防接种政策的制定主要基于免疫功效角度的考量,预防接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依据免疫政策的不同而具有公法和私法的不同性质。基于接种政策和接免疫功效两个维度对预防接种类型的区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正当性基础不同。公民自我决定权限制和国家连带责任理论仅能为因国家公权力计划或强制进行的接种所导致的不良反应损失提供救济正当性。公民自愿进行的接种所致的不良反应损失原则上应由受种者承担,但基于免疫功效视角下“受益者承担风险”和“受益者分担损失”的救济思路,具有群体免疫功效的自愿接种的受种者仍可由获得免疫福利的群体成员分担不良反应的损失,具有个体免疫功效的接种所导致的不良反应可由疫苗生产商进行适当补偿。因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旨在实现对非人为风险所导致的受种者损失的分担,受种者的不良反应源于非人为风险,不能归因于任何接种方的过错,因此,难以适用赔偿责任进行救济。学界一般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视为公法和社会法领域研究的问题,但相关救济路径实际上可以是能够进行损失分担的行政补偿或民事补偿。因此,我国《疫苗管理法》第56条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路径设置具有合理性。基于侧重视角、救济模式和资金来源角度的不同考量,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路径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法律法案,应基于免疫功效视角建立专门的救济制度,通过分型救济模式兼顾不同接种政策下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并为具有突出群体免疫功效的接种提供重点性的救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损失分担具有多种资金来源方案,不同方案可以组合适用。域外国家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作为预防接种损害救济体系的重要内容,并设立无过错补偿制度为发生不良反应的受种者提供救济。基于疫苗生产工艺的特殊性以及接种规范标准和实质标准的分离,接种过错与疫苗缺陷通常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此外,受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接种过错或疫苗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亦存在不同标准,由此产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路径与侵权责任路径的适用存在区分障碍。本着有利于受种者补偿、实现损失的公平分担以及保障预防接种工作开展的原则,应对预防接种不良反救济与侵权救济路径进行协调。域外国家对预防接种损害救济制度的功能存在侵权责任的补充与侵权责任的替代两种不同定位,须谨慎选择替代功能的制度,避免盲目扩大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域外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适用存在优先适用和无优先适用两种顺序模式。比较法上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规则设计各异,总体看来均以有效分担受种者损失为目的,救济规则设计并无一定之规,只需符合救济制度的功能定位即可。域外国家通常设立明确、中立的机构受理补偿申请,并明确规定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申请和申诉程序。域外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制度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宽松标准,最低标准可以是“不能排除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接种与受种者的不良反应之间的不同关联性程度直接影响受种者获得的补偿金数额。域外司法层面的路径协调主要集中在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不同工艺的合格疫苗难以存在设计缺陷的可能,但有成立警示缺陷的空间。当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域外国家通常基于概率衡平的认定标准严格认定接种损害因果关系,但亦存在通过事实推定放宽接种损害因果关系的实践。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制度可以为严重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提供补偿,该制度采取了双轨制的救济模式: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属于行政补偿,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性质应为民事补偿。相较于域外国家多元化功能定位,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功能单一,旨在为接种内在风险导致的损失提供一次性补偿,而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定义中“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立法规定使得实践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司法认定存在过分排除异常反应成立的现象。因此,应以预防接种因果关系作为认定异常反应的核心。基于非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路径的民事补偿性,应充分发挥损失分担路径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补充作用,对具有重大公共免疫价值的应急接种和具有群体免疫效果的替代性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可优先适用保险等具有损失分担功能的路径进行救济。就路径协调而言,当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应对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不能排除”的标准,但不应过分降低接种过错或疫苗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避免通过侵权路径救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朱晓艳[9](2020)在《医疗美容侵权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和医疗美容技术的成熟,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医疗美容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加。医疗美容是指运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不可逆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美容方式。医疗美容手术失败,一般都会对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可能造成当事人精神上的极度痛苦,所以很多受害人都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专门针对医疗美容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相关研究并不集中,多散见于相关医疗美容损害方面的整体研究中,对这一细分领域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因此,本文从专门研究的角度对医疗美容侵权形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展开论述,以期可以为该领域相应理论作出一定贡献。本文结构从五个方面论述: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绪论部分,通过介绍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初步对论文的主题医疗美容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了基础讲解,介绍了该主题出现的时代及实践方面的背景,进而展示本主题研究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接着在绪论部分介绍了与本主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域外相关理论研究、我国相关理论研究。通过研究这些相应理论经验,得出研究本文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的最基本理论,为本文的后续研究打下良好基础。而后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进行论述,提出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对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概述,具体论述了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及理论基础。首先明确了医疗美容的概念,并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界定,而后对医疗损害及医疗侵权的具体区分与内容进行明确。然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进行概述,解释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标准。第三部分是对现阶段的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文章中通过相关司法判例对现阶段医疗美容侵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存在主体资格方面的问题、被侵权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尚存疑问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及标准并不一致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通过对这方面的案例介绍,对相应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其主要从医疗美容侵权的鉴定制度标准不一、医疗美容机构的自甘风险抗辩存在和医疗美容与精神损害的天然联系性三个方面角度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提出解决方案,建立针对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制度的标准及范围,进而形成适用于我国实际的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通过拓宽医疗美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建立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形成解决现阶段中存在的各种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建议。
孔凡琛[10](2020)在《医疗损害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疗损害纠纷证明责任分配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地位。不同证明责任分配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为平衡医患利益,医疗损害纠纷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几经变化。但从现行规定看,该制度依然存在过错要件主观化及范围模糊、因果关系证明难度过高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首先明确患者对侵权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并从诊疗过程入手对过错要进行类型化、具体化改造。此外,还应通过法官心证补足、医疗机构事案解明及专家辅助人协助举证等措施缓和患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
二、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据问题的初步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据问题的初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概述 |
(一)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概念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途径 |
1.推定 |
2.表见证明 |
3.案件解明 |
4.证明妨碍 |
(三)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法理基础 |
1.程序正义理论 |
2.当事人平等原则 |
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二、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日本的相关规定 |
3.美国的相关规定 |
4.英国的相关规定 |
5.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借鉴与启示 |
1.从判例的角度促进表见证明制度的建立 |
2.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 |
3.事证开示制度下的公平对抗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适用现状 |
1.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2.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3.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负担减轻 |
(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案件解明义务理论与实务上的缺失 |
2.表见证明运用限制重重 |
3.证明妨碍制度滞后 |
4.证据收集制度与证明责任要求脱节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的建议 |
(一)完善案件解明义务规定 |
(二)建立表见证明制度 |
(三)完善证明妨碍制度 |
(四)丰富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概述 |
一、证明妨碍概念的起源及发展 |
二、证明妨碍的内涵界定 |
三、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 |
四、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 |
(一)主体要件 |
(二)客体要件 |
(三)主观要件 |
(四)客观要件 |
五、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 |
(一)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效果适用 |
1.适用证明责任转换 |
2.证据自由评价 |
3.降低证明标准 |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效果适用 |
1.不利推定 |
2.证据排除 |
3.直接作出终局判决 |
4.令妨碍者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
5.提出独立之诉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现状 |
一、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立法解读 |
(一)关于证明妨碍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证明妨碍的司法解释 |
二、我国证明妨碍制度适用的司法现状 |
(一)拒不提供书证 |
(二)擅自转移被控侵权产品 |
(三)未履行相关证据保存义务 |
(四)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 |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欠缺对整体制度的原则性界定 |
(二)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一元化 |
(三)针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序缺位 |
第三章 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设想与完善 |
一、取原则性条款和类型化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
二、构建类型化的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体系 |
(一)构建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体系的设计思路 |
(二)构建我国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体系的设计方案 |
1.不可替代的证据 |
2.重要证据 |
3.辅助性证据 |
三、针对当事人的程序救济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后记 |
(5)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 |
三、域内研究现状 |
四、域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意义 |
七、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属性分析 |
一、由医疗过程到司法过程的患者知情同意权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对医院的义务 |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对患方的应用 |
第二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混淆区分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服务合同中的知情同意 |
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过失侵权 |
第二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实际应用 |
第一节 实践中的参与各方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的医患双方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的其他第三方 |
第二节 参与各方对制度施加影响的过程 |
一、影响规则的制定 |
二、影响规则的应用 |
三、影响诉讼外争议解决的过程 |
四、影响诉讼争议解决的过程 |
五、影响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
第三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应用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参与各方的特殊性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患方的特殊性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中医方的特殊性 |
第二节 规则制定更新与应用中产生的效果不同 |
一、规则制定更新与应用的受关注度不同 |
二、争议解决过程中第三方介入产生的效果不同 |
第三节 有关非官方解决方式与官方解决方式的选择差异 |
一、医方的选择理由 |
二、患方的选择理由 |
第四章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参与各方的提升 |
一、患方地位的提升 |
二、提高法律服务资源对患方的扶持 |
三、第三方介入机构的改善 |
第二节 规则的应用与变革更新 |
一、规则的应用明确化 |
二、规则的变革更新平衡 |
第三节 其他制度的侧面供给 |
一、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 |
二、探索临床术前谈话管理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船舶专用物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证明责任——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汉福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船舶工程专用物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案情】 |
【裁判】 |
【评析】 |
一、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应适用一般举证规则 |
三、引起产品缺陷举证责任转移的考量因素 |
【裁判文书】 |
(7)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演变 |
二、举证责任缓和下患者方的举证责任 |
三、患者举证责任缓和下医疗方的举证责任 |
四、医疗侵权诉讼风险在医患之间的分担 |
(8)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基础概念 |
第一节 预防接种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疫苗及预防接种的含义 |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不同预防接种类型的法律性质 |
一、比较法上的预防接种类型 |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预防接种类型 |
三、类型化视角下预防接种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
一、法律政策影响下的自由与公平 |
二、科学技术影响下的风险平衡 |
第二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性质探析 |
一、适用赔偿责任的救济空间检视 |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性质 |
三、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性质——基于《疫苗管理法》第56条的规范分析 |
第三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法律方案 |
一、救济路径的设计思路 |
二、类型化的救济模式 |
三、损失分担的资金来源 |
第三章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路径协调 |
一、救济路径协调的现实需求 |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路径的立法协调 |
第二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规则展开 |
一、损失补偿的实质性规则 |
二、损失补偿的程序性规则 |
第三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积极要件认定 |
一、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
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因果关系认定的原则 |
第四节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消极要件认定 |
一、无过错责任中的疫苗缺陷认定 |
二、医疗过错责任中接种过错认定 |
三、接种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
第四章 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现状与不足 |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局限 |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定位模糊 |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程序性规则缺位 |
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未体现风险分担 |
第二节 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制度优化 |
一、“无过错补偿”的体系定位与归位 |
二、完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程序性规定 |
三、特殊情形中异常反应补偿的方式调整 |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的路径协调 |
一、适当发挥侵权责任的救济作用 |
二、充分适用补充性损失分担路径救济受种者 |
三、明确社会保障的救济的地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医疗美容侵权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
1.2.2 台湾地区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
1.2.3 我国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2.1 医疗美容侵权概述 |
2.1.1 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 |
2.1.2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特点 |
2.1.3 医疗美容损害侵权与一般医疗损害侵权的区别 |
2.2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
2.2.1 损害与精神损害 |
2.2.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
2.2.3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3 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3.1 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
3.2 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人是否是消费者 |
3.3 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不一 |
3.3.1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差距大 |
3.3.2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划分 |
4 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存在问题的原因 |
4.1 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鉴定标准不一 |
4.2 共同过错抗辩的存在 |
4.3 医疗美容侵权与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关联性 |
5 完善我国医疗美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议 |
5.1 拓宽医疗美容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
5.1.1 扩大医疗美容侵权的赔偿适用 |
5.1.2 扩宽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 |
5.2 建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
5.2.1 明确医疗美容侵权损失参考因素 |
5.2.2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据问题的初步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研究[D]. 刘爽.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民事证明责任负担减轻研究[D]. 杨萌.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
- [4]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D]. 王雪静.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5]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应用[D]. 叶巧蝶.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船舶专用物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证明责任——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汉福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船舶工程专用物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J]. 钱旭,胡谦. 航海, 2021(01)
- [7]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研究[J]. 赵新河.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20(12)
- [8]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研究[D]. 唐冉. 吉林大学, 2020(03)
- [9]医疗美容侵权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朱晓艳.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10]医疗损害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研究[J]. 孔凡琛. 湘江青年法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