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罢免”何时休——民选“村官”被撤现象透视(论文文献综述)
师栩栩[1](2015)在《社会变迁中的“村官”媒介形象研究 ——以《人民日报》(1949-2014年)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而村干部又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他们来落实,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需要他们来密切,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重任更需要他们带领。可以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好坏与村干部的素质高低有直接关系。但是,独特的社会历史环境造就了村级“两委”(村支部、村委会)干部整体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状况。为改善农村基层组织落后面貌,并从根本上破解农村发展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国家自2006年开始每年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的目标,此后,一批批代表新风貌的大学生开始融入“村官”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农村政治、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可以说,对于这个颇具中国特色媒介符号的“村官”形象,它有着属于自己的时代特征,同时它在被建构以及传播的过程中一直在变迁和更新。本次研究意图在对“村官”媒介形象进行历史性梳理的基础上,来分析“村官”形象变迁的阶段差及其深层次动因。在具体研究中,本文立足于新闻学理论和框架理论,以《人民日报》1949-2014年的“村官”报道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内容分析及文本分析两角度出发对村官媒介形象进行分析。在内容分析法中,本文从报道数量、对象、主题及倾向四个维度出发,对“村官”媒介形象进行了框架分析,从而推导出1949-2014年《人民日报》塑造的“村官”媒介形象特征及变迁轨迹;利用文本分析法时,本研究结合历史背景对四个阶段中《人民日报》所呈现的“村官”媒介形象分别做出梳理。最后,文章分别从宏观(政治力量、经济力量、公众力量)、微观(媒介功能、村官队伍)层面出发对影响“村官”媒介形象塑造因素进行分析,旨在探寻社会历史背景与“村官”形象建构之间的具体联系,分析出影响“村官”形象建构的主要力量、暗含规律和存在问题。
郑涛[2](2013)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同时出现了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中国需要严肃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今天,对这一庞大群体予以关注,系统研究其利益诉求,探寻其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成因,寻求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途径,推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及时有效回应,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本文以城镇化为研究背景,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为研究主线,以城镇化理论、物质利益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以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与成因、基本构成与特点、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成因为叙事脉络。因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属于失地农民问题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导论部分对失地农民问题包括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的现状、背景、基于本文研究相关视角下值得关注的研究空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考察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学术谱系,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假说、理论支撑、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本文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关系,考察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产生,描述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增速与分布,闸述了城镇化何以成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直接推手。同时,勾勒了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存在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对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关系的考察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研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从经济、政治、教育文化、身份认同的视角,论文全面阐述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主要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政治利益诉求、教育文化利益诉求、身份认同利益诉求。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导、多元利益诉求并存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格局已经形成,并已成为当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构成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制度供给为视角,本文考察、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成因。研究认为,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原因,也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制度成因,是顶层设计的缺陷。权利贫困是我国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在这一视角上,本文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实际状况,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利贫困。具体表现为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失地农民获得救济权利贫困。以利益相关者困境为视角,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进行了成因探讨。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人大、政党以及大众传媒都身处利益相关者困境,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这些理论上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代言人的普遍“不在场”,既无法阻止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又把失地农民推向了利益维护和争取的亲历亲为者处境。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现状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成因。研究认为,失地农民之所以更经常地选择非正常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寻求利益诉求回应,其直接原因在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制度化表达低效或无效,非制度化表达具有“相对有效性”,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贫困境遇下,失地农民无法对相关机构作出及时有效回应产生压力。我国政府面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机制不仅远未建立,而且缺乏强大的压力使之逐步建立和完善。论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了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问题。通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解读乌坎事件,对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作出了描述。一方面从本研究的逻辑理路对乌坎事件进行审视,把乌坎事件放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表达与回应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比对,以印证本文在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方面的研究是否符合逻辑进路;另一方面,通过对乌坎村利益诉求现象的研究,回应本研究的一个核心结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将虚置的公民权利回归于公民,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讨论。具体表现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以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础,赋予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自主选择权,保证失地农民获得权利救济,促进体制改革,推动利益相关者走出困境,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回应渠道,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陈立军[3](2011)在《西欧村庄共同体研究》文中认为村庄共同体作为西欧社会的基层组织,是西欧乡村社会中存在时间最长、也是最为基本的组织形式,它在西欧中世纪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通过对西欧村庄共同体的历时性研究,有利于我们对中世纪的西欧乡村社会得出全面的认识。同时,通过对西欧村庄共同体的详细解读,也让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尽管它产生于西欧的中世纪,但它对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以及社区组织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在明确了西欧村庄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后指出,这种公共组织是以村庄为基础,并拥有自己独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行为规范的自治单位。它的基本内涵表现为对公共权利的肯定,这种公共权利包含两层含义:即附着于土地上的权利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其中,土地上的公共权利是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又是拥有土地上公共权利的保障。在庄园解体后,村庄共同体承担起了管理乡村生活的职责,村民大会取代了庄园法庭,成为了村庄共同体的真正权力核心,同时,共同体成员在共同反对领主的斗争中,进一步地加强了内部的团结。而随着西欧农民个体力量的普遍增长,农民内部的分化以及民族国家的崛起,西欧的村庄共同体最终走向了衰落。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是在总结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基础上,阐明本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并指出论文的整体框架结构以及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从而为全文的论述奠定了学术背景。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共由七章组成。第一章在分析国内外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村庄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内涵,进而阐述了村庄共同体的形成以及公地制度与村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第二章重点论述庄园时代的村庄共同体。首先在明确了村庄与庄园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对村官、庄园法庭以及十户联保制等组织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第三章论述了村庄共同体所具有的法人、治安、征税以及服军役等职能,从而阐明了村庄共同体在庄园时代的乡村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第四章重点论述了村庄共同体的村规。通过对村规的制定、村规的内容以及村规监督员的详细论述,阐明了村规在中世纪西欧乡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了村规中所蕴含的民主因素和自治因素。第五章主要论述了庄园解体后,村庄共同体在西欧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指出村庄共同体并没有随着庄园的解体而衰落,而是继续在乡村生活中扮演着组织者的角色。第六章重点论述了村庄共同体的衰落。通过分析村民公共权利的丧失,阐明了村庄共同体衰落的标志以及内在原因。第七章则论述了现代西欧乡村治理中所蕴含的共同体因素。通过对现代西欧乡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考察,指出了村庄共同体对现代西欧乡村治理的重要影响。第三部分是余论。重点论述了村庄共同体对西欧社会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郭响宏[4](2011)在《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世纪60、70年代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所推行的大改革是俄国历史上最重大的历史事件之一,历来为中外史家关注。1853-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失败以后,沙皇为改变俄国在国际上被动落后的处境,启动了大改革。1861年俄国农奴制的废除标志着大改革的正式开始。农奴制废除之后,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相继进行了教育改革、地方自治改革、司法改革、财政改革和军事改革,从而开创了俄国历史上的“大改革”时代。改革标志着俄国现代化的实际开端,为俄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1864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颁布实施的司法改革被誉为大改革中最为成功的改革。改革创建了以欧洲司法模式为蓝本的新司法体制。司法独立、审判公开、辩诉原则、陪审团审判、律师制度等全新的制度和理念引入俄国,俄国从此有了一套可以与欧洲发达国家相媲美的司法制度。但国内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缺乏专题研究,研究的论文也相当少。基于此,本文拟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探讨亚历山大二世的司法改革。这是本文选题的出发点。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司法改革为俄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晚期帝俄经济及社会的转型。具体来讲:1864年司法改革之前,俄国司法中普遍存在的管理效率低下、腐败等成为沙皇政府司法管理体制中的一大弊病。实质上,如何提高俄国的司法管理水平成为历代沙皇追求的一大目标。彼得一世的司法改革、叶卡特琳娜二世的地方管理体制变革、尼古拉一世时期的法典编撰都是沙皇政府变革俄国司法制度的尝试,但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弊端直到1864年司法改革之前仍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上台之后,农奴制的废除进一步凸显出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开明官僚的推动下,决意提高俄国司法管理水平的亚历山大二世决定推行司法改革。1864年,沙皇签署法令,正式开始实施司法改革。1864年司法改革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对分离,口头辩诉原则的引入,陪审制的建立,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确立,律师及律师协会的引入,审判公开的实行等。改革创建了乡——县——司法区——省——中央的五级法院建制,完善了检察制度,创立了较为完善的上诉体制,形成了司法部和参政院联合监管下的司法管理体制。但改革最大的创新在于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创立。俄国陪审制是在吸收英、法模式的基础上创建的。陪审团主要通过简单多数原则来裁决,陪审团的裁决过程受司法宣誓、法官的问题列表制度、社会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影响。陪审制的引入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典型体现,在俄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近代俄国的律师主要分为宣誓律师、实习律师和私人律师。律师是代表当事人维护个人权利的,他们享有言论自由。他们的管理由自治的律师协会负责。可以说,司法改革创建的律师制度对于维护专制制度下的个人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推动俄国走上法治国家的道路。但司法的独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对沙皇的专制权力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使得司法改革逐渐成为保守派攻击的对象。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俄国政治环境的变化,沙皇政府开始采取直接和间接的措施来减低司法改革的影响力,其中最为重要的反改革措施是1881年安全法令的颁布和1889年地区长官制度的建立。改革逐渐走向了反改革。在反改革的影响之下,司法独立遭遇到专制权力强有力的挑战。直到1917年,改革者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仍然没有实现。尽管如此,司法改革在推动晚期帝俄社会变革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改革加快了晚期帝俄经济及社会转型的步伐。同亚历山大二世实施的其他改革一样,司法改革的成功也有赖于沙皇专制体制的变革。但沙皇拒绝变革自己手中掌控的专制权力,正因为如此,司法改革也不可能实现俄国法制的真正变革。本文从国内外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研究现状的梳理入手,洋细探讨了司法改革的背景,内容,具体的实施及其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儿个部分:第一章:俄国司法体制的历史沿革(9-19世纪上半期)。本章主要分析了自基辅罗斯建国以来俄国的司法改革,以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从俄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来看,历代沙皇变革俄国司法体制的努力为1864年司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章:1864年司法改革。本章重点论述了司法改革的背景,改革的准备,改革法令的颁布及改革的创新之处。改革前俄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严重弊端凸显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农奴制的废除进一步促使沙皇要下定决心改革俄国的司法制度。亚历山大二世统治时期,在开明官僚的推动下,俄国正式开始实施在历史上有着重要影响的司法改革。改革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司法相对独立、审判公开、口头辩诉等。第三章: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司法体制的变革。本章重点论述了改革后俄国的司法体制,包括法院组织体系的变革,检察制度的完善,上诉体制的建立及司法管理体制的创新。第四章:近代俄国陪审制的创立及实践。本章从陪审制的起源入手,详细探讨了俄国陪审制的引入,陪审团的社会构成,陪审团的裁决方式及影响陪审团裁决的主要因素,帝俄晚期对陪审制的攻击和维护以及陪审制的影响。第五章:近代俄国律师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本章从俄国律师制度的引入开始分析,重点论述了俄国宣誓律师,实习律师及私人律师的管理。同时,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本章关注的重点。第六章:晚期帝俄司法领域的反改革。本章重点论述了司法改革的成果是如何被篡改的。沙皇政府主要通过直接和间接的反改革措施破坏了司法改革所引入的原则和制度。关键是1881年亚历山大三世安全法令的颁布及后来地区长官制度的建立,部分地破坏了司法改革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巩固了官僚机构的权力。19世纪80年代司法领域的一系列反改革对改革后的司法体制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但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改革的总体结构没有因此而发生根本性的动摇。第七章:1864年司法改革的影响。本章从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法律意识的成长三个方面探讨了司法改革的的作用和影响。结语部分主要从现代化整体历史发展的维度分析了1864年司法改革的影响。笔者认为,对1864年司法改革的评价不仅要看改革的制度设计,更要从长时段的角度分析司法改革的实施及其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在于:基于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本文较为全面地梳理了1864年司法改革的起源、发展及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术界对亚历山大二世大改革研究的不足。其次,本文运用了《1864年司法改革法令》和《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等原始文献,较为充分的史料使得本文的立论更具说服力。最后,本文不单单从法律的发展本身来探讨1864年司法改革,而是将其置于社会变革和现代化整体历史发展的维度来透视司法改革。这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
马俊军[5](2011)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是一个农民大国,13亿人口中70%以上的是农民;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走向。免除农业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举措,农村经济社会正处在急剧变革之中。在这历史进程中,古老传统的农业文明正在迅速消逝和变异,新兴的文明正在迅速发育和生长。当今世界,可以说没有什么比中国农村的变迁还迅速和复杂。与此相伴生,农村的传统权威与传统秩序也正在发生变迁,农村管理的模式也在静悄悄的发生变革,以村民自治为基本制度支撑的农村依法治理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在广袤的农村地区如何实现依法治理、如何为农村基层民主提供法律保障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作为基层民主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从萌生、试验到相对成熟已有近30年的历史,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层民主进一步拓展也受到诸多体制性的约束,如何巩固民主成果,提升其法律保障的水平,是当前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本文认为可以借用民主巩固理论来进行分析。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民主巩固理论逐步兴起,成为国际政治学界分析发展中国家政治民主化浪潮的一个重要理论模型。民主巩固理论体系庞杂、内容繁复,但我们可以从宪政的结构、精英的行为和民众的态度三个方面来界定民主巩固:在宪政结构上,传统的非民主力量和现代民主体制中的当权者都不能超越民主的宪政规则;行为上,能够动员起来反民主的资源和精英消失或不再具有这种能力;态度上,民主程序和制度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民主之外的其他替代方式不复存在。。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及其法律保障的研究和评估,能否运用民主巩固的理论框架呢?我们认为,政治文明具有普适性,虽然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路径和具体的制度规则等都会因时空背景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民主巩固也有一些通用的评估标准。结合村民自治和农村依法治理的研究,我们认为,整合民主巩固理论中的精英行为者、制度建构、政治文化以及权利保障等要素,可以作为巩固基层民主的基本理论框架①:1、村民自治中的大部分精英行为者接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确认的制度规则,政治精英和普通村民都服从根据民主精神制定的游戏规则,在位者和下台者都认为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才能获得权力的合法性。这是本文第二章所论述的问题。2、村民自治的程序性制度落实和体制能力增长,关于农村依法治理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提升。这是本文第三章、第四章所论述的问题。3、以村民自治为基本制度载体的农村基层民主各项制度被大部分村民所认同,包括村民民主参与度、村民政治效能感逐步提升,利益诉求逐步用制度化的渠道表达等,也包括基层政府官员从公开反对到不得已接受村民自治的事实,然而,若以民主内化为村民和官员的思维习惯和固化为日常行为习惯作为民主巩固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4、村民权利意识觉醒与国家保障权利的力度加大,包括近年来因村民自治的涉诉案件逐年攀升,学界和实务界开始就自治权的司法救济问题展开讨论,已有多起司法判例产生,最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权利救济问题有所规定。当然,距离“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民主巩固标准尚有很大差距。这是本文第五章所论述的问题。具体而言,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四个主要问题:1、有序与民主-----民主选举法律保障和规制机制研究。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是“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党对民主选举的基本要求是“民主”和“有序”。村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已经有30年的历史,本研究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可划分为萌芽、实验、正规三个历史阶段,村民委员会选举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国,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目前进入“稳定期”、呈现出“常态化”、“规范化”的显着特征,成绩是主要的。然而,选举面临的问题也呈现出“常态化”的特征,即问题比较普遍,存在时间较长,解决起来十分棘手,根源还在于制度供给不足。(1)选举组织方面原来最突出的问题即行政直接、间接干预选举的问题逐步在淡化,已不再是选举组织方面最普遍的问题,目前乡镇政府对选举工作重视不够导致组织领导不力、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选务人员素质待提高则是当前最为普遍的问题;(2)选举程序方面的问题在2000年以前主要是搞间接选举、等额选举、不落实秘密划票、不公开计票并当场宣布当选结果等几个问题,2001年以后逐渐成为次要性问题,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候选人的产生、更换、竞选问题,特别是对风起云涌的竞选其价值与尺度把握不准;二是流动票箱使用失范,民意失真;三是委托投票过多、随意性强,同样导致民意失真;(3)干扰选举因素我们大致可以合并为四项:即各方势力对选举的影响以宗族、家族、派系的影响为盛;候选人不当或违法的竞争行为对选举的影响以日渐严重的贿选为盛,本研究提出了治理贿选的系统方案;政治冷漠与乡村精英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对选举的影响以中西部省份为盛;选举外围深层次制度性因素对选举的影响等。本研究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易操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是规范选举的基本手段,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并提出了立法的总体思路。2、程序与实践----民主治理的规范和约束机制研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就必须坚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出发点,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村民自治的范围,保障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民主。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自治制度输入农村以后的第一个十年,村民自治的实践主要围绕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和运作的民主程序、民主制度展开,村民委员会选举成为村民自治实践和研究的核心,普遍存在重选举而轻治理的现象,选举民主单方突进,后三个民主滞后,村民自治成为“跛脚鸭”。进入21世纪以来的第二个十年,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跨入了“后选举时代”,民主治理成为核心与关键。。为此,要积极推进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关键是做实村民代表会议;积极推进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的民主管理实践,既要发挥传统村规民约的作用,当前要适应农村社会分化的形势,大力规范、发展农村社会组织,为村务民主管理注入新的活力;积极推进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民主罢免为主要手段的监督实践,规范公权、保障私权。3、限权与服务-----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和法律规制机制研究。上世纪80年代,以“撤社建乡”和村民自治为标志,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新的治理格局。乡村之间关系的变化使传统的“任务—动员—命令”的行政逻辑面临多重障碍。本研究分析认为,行政权的扩张导致乡村法律关系失序,近年来,在选举阶段表现为由以前的积极干预演变为消极干预,显性干预演变为隐形干预,在民主治理阶段表现为村财乡管和乡镇政府对村干部工资及奖励的掌控。资源汲取型体制、全能政府惯性、公民社会发育迟滞、权利观念淡薄是造成乡村法律关系失序的深层次原因。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维持运转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使得乡镇政府的行为模式从过去的向下“催粮派款”转变为向上“要钱”、“跑钱”。乡镇政府正在和农民脱离旧有的联系,从过去典型的汲取型政府转变为与农民关系更为松散的“悬浮型”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并没能如愿大幅度提升,反而是尴尬地“悬浮”于农民社会之上。当前要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导向,以依法治理为准绳构建和谐乡村关系,着力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实现由“政治支配行政”向“法律支配行政”的转变,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4、介入与保护------农村基层民主运行中的司法保护机制研究。村民自治在我国经历了长期实践,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这一制度的运作并未充分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与村民自治相配套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没有确立,造成村民无法对民主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时也难以获得合理有效的救济。本部分系统分析了村民自治权救济的含义、村民自治权救济的原则、非司法救济体系概况及其功能局限、司法救济体系的现状,然后初步探讨了村民自治权的法律属性,认为自治权具有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的双重属性,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权力。这一认识超越了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分散化视角,以分权而非主权的立场肯定了国家之外的社会自治的权力性质。只有确定了村民自治权的社会公权力性质,我们才能够理解为何“指导关系”的表述是科学合理并应该获得制度保障的。村民自治权作为社会公权力的法律意义在于:在外部权利保护问题上,法律需要调整的是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关系问题,这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诉讼,在无法寻求宪法诉讼的条件下,可以建立一种中观层次的、具有包容性的“公法诉讼”制度来提供救济;在内部侵权规制问题上,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需要以尊重自治权为前提,满足一定的司法介入的法律标准,以纠正村民自治内部的“多数人暴政”问题,这类诉讼也不宜归入既有三大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任何一种,而应归入上述所谓的“公法诉讼”类型之中,唯有如此,才能超越传统“国家法”理论的局限,跳出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思维定势,为村民自治权提供完整、有力的司法救济。
刘永刚[6](2010)在《基层政治变迁中的权威、自主与制度 ——近百年云南宝秀镇为中心的表达》文中研究表明基层政治是考察一个国家政治结构、政治生态、权利体系、政治控制较好的着眼点。从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视野来考量基层社会尤其是民族地区基层社会较长时段的政治变迁在学界鲜见。本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地处祖国西南边疆的滇南古镇——宝秀镇近百年的政治变迁的考察,以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场域”为分析工具,运用了个案实证研究、历史/比较研究、调查研究和统计方法等方法,全面、深入的展现了该镇政治变迁的过程、动力与特征等,总结西南民族地区基层政治发展的一般特征,并揭示基层政治发展的前景。文章的主体部分有六章构成,第一章阐述了论文使用的理论与我提出的“国家权威、社会自主、制度场域”的三维立体模式。第二章,简要的回顾了宝秀镇在传统社会从“化外之地”向“化内之地”转变的情况。基本结论是在明以后,中央政府通过卫所、屯田、儒学、移民等措施完成了对现宝秀地区的居民、文化置换,将宝秀等卫、所、屯变为中央统治边疆并传播中原文化的桥头堡。并最终成功的完成了移植中原基层政治模式的历程,也使得传统的因俗设置的传统治边政策被压缩到元江以南地区。第三章,是晚清、北洋时期在中央推行地方自治的大背景下对宝秀地区基层自治与区乡规划以及现代意义上的“选举”以及社会自主性的考察。基本结论是虽然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处于国家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博弈之中,但是在“绅权膨胀”的同时,基层社会却逐渐被纳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了,在地方向中央分权的同时乡土社会原有的地方自主性却由于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基层建政活动而呈现出被削弱的态势。第四章,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组织法》与“新县制”下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结构、政治组织、政治文化、建政绩效与乡村实况的考察。基本观点是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与基层建政的本质是在于国家权威真正下沉到基层社会,同时在制度的创设与运作过程中,无论自治抑或建政根本的目的在于克服传统国家在创建民族国家时面临的渗透性、合法性危机。而地方精英之前与国家的合作关系随着国家与社会边界的消失而转变为一种利益上的支持与依赖关系。在南京国民政府基层建政过程中真正获益的地方精英,对国家权力的占有和对地方资源的合法汲取使其获得巨大的利益。在乡村由精英主导的“自定规则”与官方的“公共规则”的混合成为基层治理的基本特征。第五章,是对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集体化时代基层社会与政治结构、政治文化重构的考察。这一章围绕着土地改革、基层政治权力主体置换、区乡规划、公社体制、选举、分配等展开。而所有这些则是处于国家所建立的“单轨政治”模式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双重政治创构之下,最终的结局只能是阶级的话语消解了民族的概念,阶级观念统治了边疆民族地区,而“民族”本身及其意义则处于基层政治的边缘。众多的有国家主导的动员卷入式政治参与的目标并非扩大民主,而在于发展生产、控制民众。此期在大部分时间,各种政治参与具备了太多的工具性特征。新中国成立直至改革开放“阶级”、“民族”等观念通过一次次的政治运动在不断的用于论证国家统治合法性的同时也使国家以较小的成本控制了广大的乡村社会。基层政权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管治与政治传播使得乡村不再具有独立的自主性,国家权威划定并领导的空间也即基层政治与乡村自主的空间。第六章,是对改革开放至今基层政治的考察,主要探讨了公社体制解体后基层政权的变动与重构、基层政治权力结构的演变、乡村社会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参与,尤其是近年来在滇南地区进行的乡镇政府、党委的民主化改革。在这一章,通过问卷的方式对宝秀镇的主体居民汉族和彝族群众的政治观念、政治意识、对村民自治以及乡镇民主化改革的态度等进行了比较研究。本章认为这一时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也由之前的“完全统合”关系演变为乡镇有限主导的分立关系。作为基层政治发展手段而非目标的民主化倾向的乡镇长直选所激发出来的乡村社会的民主参政诉求更多的体现为这种发展的副产品。在基层政治发展中,除在部分干部任职与代表的民族身份外,并不能看出作为一个群体的“民族”对于基层政治发展的影响。基于以上考察,结论如下:其一,通过制度来规范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方式与权限、重视培育社会力量构建“强政府-强社会”的互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其二,长期的国家(政府)为主导的政治变革,使得国家与乡村社会控制与被控制的惯习阻碍着基层政治发展与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其三,在滇南近百年的实践历程中,选举制度体现为鲜明的工具性特征;其四,民族因素虽是基层政治发展的影响因素之一,但国家(政府)依然主导着基层政治的发展;最后,从基层政治发展的历程与方向来看,法治是基层民主所缺少并最需要的制度保障。
徐波[7](2007)在《农村基层选举中的罢免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村民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首要环节。村民选举罢免是村民选举的延伸,是选举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研究和探讨我国村民选举罢免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选举罢免制度仍处于极不成熟阶段,各种新问题和遗留的老问题并存,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村民选举罢免权利的行使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本文分析了我国村民选举罢免的历史发展过程、特点以及引发村民选举罢免行为的根源,对村民选举罢免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比较详细探讨,从而对如何解决村民选举罢免中的问题以及完善罢免制度提出对策。
郑志武[8](2007)在《我国村官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机制的完善研究》文中提出村官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机制的完善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当前,我国村官职务犯罪从区域特征来看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和封闭的欠发达地区,从主体特征来看以一把手为主,大部分犯罪主体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体党员多,呈现集体犯罪的局面。犯罪手法简单粗糙。从犯罪动机看主要是升官和狭隘的“报恩"思想。犯罪性质主要是经济犯罪和罪错交叉。村官职务犯罪近年来在我国呈现数量大,大案、要案增多,土地交易成为高发领域,并伴随暴力现象。村官职务犯罪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落实,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官职务犯罪主要由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主观原因主要包括教育机制不完善,村官个体素质不高,民主法律意识淡薄、个体心理失衡等造成。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制度和用人机制等方面原因。近年来我国在防范村官职务犯罪上加强了村官审计,实现了“三大转向”,提高了村官的待遇,但在监督和审计还存在不足。我们要从党执政兴国的高度,充分认识遏制“村官”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完善村官职务犯罪防范的教育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
李云霖[9](2006)在《论村民选举权及其法律保护》文中提出村民选举村委会等成员而体现的村民选举权是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而出现的新权利。村民选举权是公民基于其农村村民身份依法享有的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等成员的权利,是村庄经济关系在村民的社会性政治权利中的集中反映。村民选举权除具有选举权的一般特征如政治性、竞争性、法定性和有限性之外,村民选举权还蕴含其独有的特征:兼有社会性政治权利、自治性政治权利、经济性权利的特征。村民选举权与公民选举权在权利属性和适用法律、享有权利的主体之身份及选举出的人员所组成的组织之性质、与经济利益联系的紧密度、权利行使方式与所受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影响等方面有很大不同。村民选举权与村民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为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内驱力。但在这些蓬勃展开的乡村直选中,村民选举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违法行为,另外还有其他主体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违法行为。溯其原因,主要有:村委会选举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指导异化;对选举违法行为监督、查处不力的负面效果,表现为政府监督与行政救济的乏力,人大监督与救济的软弱,司法救济的无助与无奈。村民选举权在国家权力控制下成长,村民选举权在取得法定权利的属性时,正面对着强大的国家权力。因此主要从外部来讨论村民选举权保护的完善。具体措施是:(一)完善规范村民选举权的立法:宪法有关规定的明朗化;《村委会选举法》统一化;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晰化。(二)合理规制与村民选举权有关的行政指导:明晰行政指导在村民选举权行使中的界限;明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行政指导;设定行政指导的程序控制。(三)完善村民选举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在充分认识诉权在权利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完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选举诉讼的内容;把特定村民选举权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时机成熟时,建立专门的选举诉讼制度。
张丙乾[10](2005)在《权力与资源 ——农村社区开采小铁矿的社会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研究以农村社区权力结构为分析基础,探讨农村社区中权力与资源的联结,重点在于构绘农村社区小铁矿开采过程中基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权力运作系统。从对一个农村社区的观察、所思所感入手,调查了解当地小铁矿开采过程中的社会经济问题,通过对迅速实现超额利润的矿产资源的争夺场景的社会学考察,以乡村社区权力关系为分析框架,展现和剖析在资源迅速资本化过程中权力与矿产资源关联的现实面相。长期以来,由于各类矿山、矿点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关于农村社区中小型矿产资源开发的社会学考察却鲜有开展。因此,开展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采用实地研究中的个案调查方法,利用现场观察和半结构访谈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鲜活资料。当地农村社区小铁矿的开采,经历了一个由自发、无序开采,到地方政府及其权力机构进入并试图进行控制的过程。调查研究发现,尽管法定制度上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当地得以普遍认同,但出于生存理念和现实利益的诱惑,相关制度在实践中被“变通”执行,甚至完全被“屏蔽”。究其深层次的缘由,正是权力和“关系”诱致了当地农村社区矿产资源的非制度化利用。 借鉴“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探讨乡村社区权力的多元化变迁过程,展示“乡政村治”格局下的社区治理秩序,剖析在矿产资源开发背景下的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新格局,进而揭示基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权力运作系统。在矿产资源开发背景下,一方面国家行政权力向乡村社区进行新的渗透,另一方面黑恶势力开始迅速介入。发展主义的话语霸权构筑了乡村权力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提;乡村正式权力主体通过其权势地位直接占有资源、全面代理企业与村民的关系,甚至与黑恶势力互为依借等等,凸现出公共权力的资本化倾向;地方政府对资源控制权的上收以及试图整治的实践,一方面体现出国家权力在乡村社区的强大威力,另一方面折射出因种种“关系”联结所导致的“难以作为”。在系统分析权力与矿产资源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力的经济网络”。在矿产资源开发背景下,以经济链条为纽带的“权力的经济网络”将社区内外的权力紧密联结在一起,逐步构结成一张“总体性”的权力网,垄断着当地乡村社区的矿产资源开发。
二、非法“罢免”何时休——民选“村官”被撤现象透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法“罢免”何时休——民选“村官”被撤现象透视(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变迁中的“村官”媒介形象研究 ——以《人民日报》(1949-2014年)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理论 |
1.4 研究方法 |
2 “村官”媒介形象框架分析——基于内容分析法 |
2.1 “村官”媒介形象研究设计 |
2.2 村官媒介形象框架分析 |
2.3 小结 |
3 各阶段“村官”媒介形象变迁——基于文本分析法 |
3.1 “意识”觉醒期(1949-1956 年):媒介形象较为单一 |
3.2 “政治”泛化期(1957-1977 年):单一形象逐渐转为群体形象 |
3.3 “经济”发展期(1978-2002 年):群体形象淡出个体形象凸显 |
3.4 “精神”彰显期(2003-2014 年):个体性外加立体性多元呈现 |
4 “村官”媒介形象变迁梳理及原因探寻 |
4.1 “村官”媒介形象变迁梳理 |
4.2 “村官”媒介形象变迁原因分析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假说与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框架 |
第一章 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世界城镇化浪潮与中国的选择 |
一、城镇化的基本内涵与主要特征 |
二、城镇化的必然趋势与世界意义 |
三、建国以来中国城镇化历程回顾 |
第二节 城镇化进程与失地农民的产生 |
一、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产生 |
二、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规模 |
三、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增长趋势 |
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分布 |
第三节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出现 |
一、被动的改变客体:城镇化与失地农民问题的嬗变 |
二、生存问题:对变故的考量与现实的写照 |
三、就业问题:关涉民生之本与生活的尊严 |
四、社会保障问题:当下的焦虑与未知的将来 |
五、子女教育问题:沉重的负担与多重的希望 |
六、身份认同问题:游走于乡村与城市的边缘 |
七、土地征用问题:征地意愿与无奈的选择 |
第二章 利益诉求多元化: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基本构成与主要特征 |
第一节 失地农民经济利益诉求 |
一、不因征地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
二、及时就业有保证,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
三、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保持生命的基本尊严 |
四、希望政府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 |
五、合理分配土地出售所获收益 |
六、及时足额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
第二节 失地农民政治利益诉求 |
一、尊重农民在土地征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二、尊重农民征地意愿 |
三、政府依法征地拆迁,规范征地行为 |
四、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 |
五、拥有与基层政府平等对话的权力 |
第三节 失地农民教育、文化利益诉求 |
一、获得有效的的就业培训 |
二、子女接受良好教育 |
三、满足文化生活需求 |
第四节 失地农民身份认同诉求 |
一、失地农民出现“被边缘化”趋向 |
二、失地农民身份认同模糊 |
三、消除身份认同模糊的诉求 |
第五节 失地农民多元利益诉求格局的主要特征 |
一、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
二、政治诉求的上升并成为政治自觉将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 |
三、教育、文化利益诉求:从隐性走向显性 |
四、清晰身份认同的诉求将日益强烈 |
第三章 制度供给不足: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顶层设计缺陷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 |
三、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土地征用程序制度缺陷 |
二、土地补偿标准偏低 |
三、征地补偿支付不及时 |
四、土地征用补偿款项分配不合理 |
五、就业安置制度缺陷 |
六、社会保障制度缺陷 |
第三节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起源 |
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实质 |
三、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缺陷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四章 权利贫困: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第一节 一个研究假设:权利贫困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一、对权利贫困的追寻:从问题开始 |
二、权利贫困的基本内涵 |
三、权利贫困:一个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 |
一、知情权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现状 |
三、失地农民知情权贫困造成维护权益的先决性权利缺失 |
第三节 失地农民监督权贫困 |
一、监督权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监督权利贫困 |
三、失地农民监督权利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四节 失地农民参与权的贫困 |
一、参与权的基本内涵 |
二、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贫困现状 |
三、我国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五节 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贫困 |
一、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的内涵 |
二、征地过程中自主选择权的作用 |
三、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贫困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六节 失地农民权利救济渠道狭窄 |
一、权利救济的基本内涵 |
二、权利救济与权利拥有 |
三、失地农民权利救济渠道狭窄 |
第七节 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 |
一、失地农民自组织的基本内涵 |
二、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 |
三、失地农民拥有自组织权利贫困与利益诉求的产生 |
第五章 利益相关者困境:乡村治理格局下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 |
第一节 村委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身份消解与功能异化 |
一、村委会作为财产权主体使其具有了背离失地农民利益的冲动与可能 |
二、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客观上具有助长村委会侵权的负面激励效用 |
三、村委会角色的双重化使其作为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动力缺失 |
四、选举变质与自治异化导致村委会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功能残缺 |
第二节 乡镇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冲突与利益驱动 |
一、权力冲突时有发生削弱了村委会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功能 |
二、职能错位造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内在动因的缺失 |
三、经济利益驱动使地方政府具备了侵害失地农民利益的动机 |
四、土地寻租刺激了地方政府及其部分成员侵害失地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 |
五、乡村治理格局使地方政府在特定意义上失去行政纠偏的自觉 |
第三节 县级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悖论与行政偏好 |
一、将县级政府也作为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主体考察的依据 |
二、县级政府经济发展、政绩追求与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权力悖论 |
三、县级政府对土地征用行政裁决权的行使 |
第四节 基层人大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困境:代表性不足与身份重叠 |
一、人大代表是理论上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重要代言人 |
二、身份重叠之下人大代表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存在局限性 |
三、人大代表广泛性不足导致代言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功能受阻 |
第五节 政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党政决策与博弈失衡 |
一、执政党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当然的代言人 |
二、党政联合决策与博弈失衡 |
三、监督乏力使部分党员干部成为损害失地农民利益的主体 |
四、民主党派作为特定利益相关方的代言功能狭窄 |
五、执政党的各阶层利益代表者角色与力量牵制失衡 |
第六节 大众传媒的利益相关者困境 |
一、大众传媒在充当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
二、新闻媒体事业单位性质使其与政府具有内在的利益关联 |
三、利益追求使大众传媒经常失去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的自觉 |
第六章 从沉默到抗争: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第一节 利益表达:必须直面的政治学概念 |
一、利益表达:要素与内涵 |
二、利益表达:地位与功能 |
三、利益表达:方式选择与结果的关联 |
第二节 现状扫描: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一、普遍的选择:沉默的大多数 |
二、制度化表达:艰难的脚步 |
三、非制度化表达:走向极端 |
第三节 追根溯源: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选择的行动逻辑 |
一、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沉默者的不能 |
二、低效与无效:制度化表达之伤 |
三、相对有效性:非制度化表达的激励效应 |
第七章 乌坎事件解读:一个村庄的利益诉求 |
第一节 城镇化进程与乌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出现 |
一、城镇化背景下乌坎事件简况 |
二、乌坎事件:发生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的个案和缩影 |
三、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关于乌坎土地售卖的数据 |
第二节 乌坎村民的利益诉求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征 |
一、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基本内容 |
二、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制度供给不足与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完善给村委会滥用集体土地处分权以可乘之机 |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缺陷在乌坎的上演 |
第四节 权利贫困与乌坎村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
一、知情权贫困 |
二、参与权贫困 |
三、监督权形同虚设或缺失 |
四、自主选择权贫困 |
五、权利救济艰难 |
六、建立村民自组织的权利贫困 |
第五节 利益相关者困境下乌坎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缺席 |
一、乌坎村委会的利益相关者困境:身份消解与功能异化 |
二、基层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困境:权力冲突与利益驱动 |
三、基层人大、政协的不在场和事件发生前媒体的缺席 |
第六节 乌坎村民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 |
一、普遍的选择:事发前的无人敢说“不” |
二、制度化表达:二十年漫长上访路的无效 |
三、走向极端:非制度化表达的“相对有效性” |
第八章 走向问题的解决:对策、建议与讨论 |
第一节 有序推进城镇化 |
一、警惕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持续产生 |
二、当前城镇化应更加注重坚持统筹城乡发展 |
三、注重增强城镇对失地农民的实际有效接纳能力 |
四、合理规划城镇化目标,促进土地集约使用 |
五、重视解决人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滞后于上地城镇化问题 |
第二节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征用制度:构筑减少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产生的基础 |
一、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 |
三、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
第三节 治理权利贫困:消除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产生的根源 |
一、赋予、落实失地农民知情权 |
二、赋予、落实失地农民监督权 |
三、赋予、落实失地农民参与权 |
四、赋予并落实拟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权 |
五、赋予、落实失地农民救济权利 |
六、赋予、落实失地农民建立自组织的权利 |
第四节 促进体制改革: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人身份的回归 |
一、健全村委会制度 |
二、重构基层政府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代言与回应的内在逻辑 |
三、破除基层法院阻碍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与权益维护的困境 |
四、推动人大制度、政协制度的完善 |
五、完善决策制度、促进利益均衡机制的建立 |
六、增强大众传媒的相对独立性和社会责任感 |
第五节 提高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性 |
一、提高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和能力,增强利益诉求表达的主观意识 |
二、赋予失地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话语权和得到及时有效回应的权利 |
三、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西欧村庄共同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理由及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框架结构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早期的村庄共同体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由村庄到共同体的外部演变 |
第三节 由村庄到共同体的内部演变 |
第二章 庄园时代的村庄共同体:(12——15 世纪) |
第一节 庄园时代的村庄 |
第二节 庄园与村庄的关系 |
第三节 村庄共同体的管理人员 |
第四节 村庄共同体的权力机构——村民大会 |
第五节 村庄共同体中的十户联保制 |
第三章 村庄共同体的主要职能 |
第一节 作为法人单位的村庄共同体 |
第二节 作为治安单位的村庄共同体 |
第三节 作为服军役单位的村庄共同体 |
第四节 作为征税单位的村庄共同体 |
第四章 村规与村庄共同体的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村规的制定 |
第二节 秋季村规 |
第三节 有关公共放牧的村规 |
第四节 有关公共设施的村规 |
第五节 村规的执行者——村规监督员 |
小结 |
第五章 封建主义危机下的村庄共同体(14——17 世纪) |
第一节 村庄共同体对土地的继续控制 |
第二节 村民大会地位的凸显 |
第三节 村庄共同体内部凝聚力的增强 |
第四节 村庄共同体济贫工作的继续 |
小结 |
第六章 近代早期的村庄共同体(17——19 世纪) |
第一节 土地上公共权利的丧失与村庄共同体的回应 |
第二节 农民的分化与村庄共同体凝聚力的丧失 |
第三节 民族国家的形成与村庄共同体的最终衰落 |
小结 |
第七章 现代西欧乡村管理中的村庄共同体遗存 |
第一节 现代西欧乡村基层政权的组织机构与职能 |
第二节 现代西欧乡村基层政权的运作模式 |
第三节 现代西欧乡村治理中的村庄共同体因素 |
小结 |
余论 |
一、对西欧社会体制的影响 |
二、对现代西欧乡村生活的影响 |
三、对现代社区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述评 |
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逻辑架构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俄国司法体制的历史沿革(9—19世纪上半期) |
第一节 基辅罗斯和莫斯科国家法律的发展 |
第二节 彼得一世的司法改革 |
第三节 叶卡特琳娜二世变革俄国司法的努力 |
第四节 M.斯佩兰斯基的法典编撰 |
第五节 沙皇尼古拉一世变革俄国司法体制的尝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1864年司法改革 |
第一节 1864年司法改革的背景 |
一、1864年之前俄国旧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弊端 |
二、1861年农奴制的废除与俄国的司法改革 |
三、开明官僚与1864年司法改革的准备 |
第二节 1864年司法改革法令的颁布及创新之处 |
一、沙皇政府内部围绕着司法改革问题展开的讨论 |
二、司法改革法令的颁布 |
三、1864年司法改革的创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司法体制的变革 |
第一节 改革后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一、乡法院 |
二、治安法院 |
三、区法院 |
四、省司法合议庭 |
五、参政院撤诉法院 |
第二节 改革后俄国的检察制度 |
一、1864年之前俄国检察制度的演变 |
二、改革后俄国的检察制度 |
第三节 改革后俄国的上诉体制 |
一、改革后俄国的普通上诉体制 |
二、改革后俄国的撤诉上诉体制 |
第四节 改革后俄国的司法管理体制 |
一、参政院与改革后俄国的司法监管体制 |
二、司法部与改革后俄国司法的管理体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近代俄国陪审制度的创立及其实践 |
第一节 俄国陪审制的源起及陪审团的社会构成 |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 |
二、俄国陪审制的引入 |
三、俄国陪审团的社会构成 |
第二节 俄国陪审团的裁决及影响因素 |
一、司法宣誓与陪审团审判 |
二、问题列表制度与陪审团的裁决 |
三、陪审团裁决过程中的道德因素 |
四、俄国陪审团的裁决方式 |
第三节 晚期帝俄陪审制发展的困境及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近代俄国律师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俄国律师制度的引入 |
一、律师制度的起源 |
二、俄国律师的源起 |
三、俄国律师制度的引入 |
第二节 俄国律师的类型及其管理 |
一、宣誓律师及其管理组织——律师协会 |
二、俄国的见习律师及其培养制度 |
三、私人律师的出现及其管理 |
四、律师的薪酬 |
第三节 俄国律师职业道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晚期帝俄司法领域的反改革 |
第一节 司法反改革:沙皇政府的间接措施 |
第二节 司法反改革:沙皇政府直接的立法措施 |
一、司法审判权的变革 |
二、1881年法令与俄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
第三节 地区长官制度的创立与俄国治安法院的命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1864年司法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法治国家的建设 |
第三节 司法改革与晚期帝俄社会法律意识的转变 |
一、法律话语权的转变与俄国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
二、俄国民众法律意识的缓慢转变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农村基层民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框架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及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有序与民主:民主选举法律保障和规制机制 |
一、如何从整体上评价三十年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实践 |
二、村委员会选举的历史进程及阶段性民主成果 |
(一) 萌芽阶段:1978到1987年 |
(二) 实验阶段:1988年到1998年 |
(三) 正规阶段:1998年至今 |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 选举组织方面 |
(二) 选举程序方面 |
(三) 干扰选举的主要因素 |
小结 |
四、巩固民主成果,提升选举质量 |
(一) 制定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可行性之简要论证 |
(二) 制定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必要性之简要分析 |
(三) 制定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之总体思路 |
第三章 程序与规范:民主治理的规范和约束机制 |
一、后选举时代迫切需要实现对乡村的民主治理 |
二、民主决策: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与议事规则 |
(一) 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类型 |
(二) 以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落实村民的民主决策权 |
三、民主管理:村规民约与农村社会组织对参与权的保障 |
(一) 传统村规民约在村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与局限 |
(二) 规范、发展农村社会组织,为村务民主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
四、民主监督:公权的制约与私权的保护 |
(一) 村务公开 |
(二) 财务监督 |
(三) 群众评议 |
(四) 民主罢免 |
第四章 限权与服务: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和法律规制机制 |
一、权力扩张下的法律失序:管治背景下乡村矛盾与冲突 |
(一) 管治背景下乡村矛盾与冲突产生 |
(二) 乡村关系矛盾与冲突产生逻辑 |
二、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乡村依法治理:乡村和谐秩序重建 |
(一) 乡村治理为何依法 |
(二) 乡村治理何以依法 |
(三) 乡村治理如何依法 |
三、建立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机制 |
(一) 有机衔接的前提是合理划分权限 |
(二) 良性互动机制的关键是协商民主 |
第五章 介入与保护:农村基层民主运行中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村民自治权利救济概述 |
(一) 村民自治权救济的含义 |
(二) 村民自治权的救济原则 |
二、非司法救济体系的构建 |
(一) 内部救济 |
(二) 行政救济 |
(三) 权力机关救济 |
(四) 社会救济 |
三、司法救济体系的构建 |
(一) 非司法救济之缺陷 |
(二) 建立司法救济体系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四、村民自治司法救济体系的建立 |
(一) 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之种类分析 |
(二) 创立统一公法诉讼,为村民自治权提供有力司法救济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部分 |
二、论文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基层政治变迁中的权威、自主与制度 ——近百年云南宝秀镇为中心的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研究与文献回顾 |
三、研究框架、路径方法与思路 |
四、研究样本和资料 |
第一章 国家、社会与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 |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与发展 |
(一) "国家"、"社会"及其关系 |
(二)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简要回顾 |
二、"制度"链结起来的国家与社会 |
三、历史制度主义政治学与国家、社会研究 |
(一)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概要 |
(二) 历史制度主义及其范式 |
四、基层政治中的权威、自主与制度 |
(一) 基层政治 |
(二) 权威、自主与制度 |
第二章 "化外"到"化内"的滇南社会 |
一、"化外之地"的乡土传统 |
二、土流兼治的地方社会 |
三、卫所嵌入与社会控制 |
四、士绅阶层的兴起与底层社会变动 |
五、文化、场域与乡村控制 |
小结 |
第三章 晚清、北洋时期地方自治下的基层政治变动 |
一、滇南巨变与清末新政下的地方自治 |
(一) 蒙自开关与滇南巨变 |
(二) 地方自治及其清政府的制度设计 |
(三) 滇南地方自治之实况 |
二、民国初年滇南自治与区乡规划、选举初试 |
(一) 民国初年的自治因循 |
(二) 选举政治背后的乡村变动 |
三、县自治下的区乡组织与县议会选举 |
(一) 区乡区划及其组织 |
(二) 县议会选举及简评 |
四、大变迁下的乡村与社会自主 |
(一) 现代取向的乡村教育 |
(二) 个碧石铁路的集资修筑与民营 |
(三) 乡土社会的诸种团体与组织 |
(四) 大革命时期中共以宝秀为中心的革命活动 |
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乡村秩序 |
一、地方自治下的县、区、乡建政 |
(一) 《县组织法》对基层建政的规划 |
(二) 基层建政之实绩 |
二、保甲重建与乡村改造 |
(一) 由"团甲"到"保甲" |
(二) 流于形式的乡村改造 |
三、新县制下的乡镇行政化 |
(一) 新县制与撤区扩乡 |
(二) 地方行政人员训练 |
(三) 乡镇行政的巩固 |
四、基层政权"内卷化"下的政治参与和博弈 |
(一) 选举政治的众生相 |
(二) 基层民意组织之实况 |
(三) 乡镇长之劣迹与乡民控告 |
五、乡村境遇与基层失序 |
(一) 土地、赋税与兵役 |
(二) 绵延的匪患与持续的乡镇长退职 |
小结 |
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乡村重塑 |
一、基层行政重构、土地改革与合作化运动 |
(一) 建政与土改并举的乡村重构 |
(二) 从"互助组"到"高级社" |
二、民族区域自治背景下的人民公社体制 |
(一) "政社合一"的公社组织及其运作 |
(二) 公社制度下的社队分权与党一元化领导体制 |
(三) 关于人民公社体制及基层干部的评价 |
三、人民民主专政下的乡村选举政治 |
(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 |
(二) 基层政治过程中的选举状况 |
四、阶级、民族与"集权动员卷入式"政治参与 |
(一) 国家权力进入乡村时"阶级"、"民族"概念的运用 |
(二) "阶级"话语下的集权动员卷入式参与和"民族"的边缘化 |
五、统购统销体制下的征粮、纳税与分配制度 |
(一) 建国初期的征粮与统购政策的确立 |
(二) 国家主导的物资供给与分配 |
小结 |
第六章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政权重构与乡村选举型秩序 |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下的基层政治改革与发展 |
(一) 大区小乡制与党政经分开 |
(二) 撤区建乡及乡(镇)村(办)行政管理体制 |
(三) 乡村管理体制的变革及"大乡制"的建立 |
二、变革社会中的基层政治权力结构 |
(一) 渐失权威的基层党、政组织及其干部 |
(二) 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 |
(三) 当前基层政治权力格局 |
三、制度变迁下的乡村权威与村庄知识 |
(一) 乡村生活中的"被动"与"自主" |
(二) 乡村知识中的乡(镇)权力 |
(三) 乡村的非制度政治参与和乡村互动 |
(四) 税费改革与"一事一议" |
四、村民自治诉求下的民主实践与绩效 |
(一) 公民理论的践行与困境 |
(二) 漫长的村治历程 |
(三) 村治中的民主选举 |
(四) 村治的政治环境及缩水的"民主" |
五、"公推直选"的基层选举型政治秩序及制度成本 |
(一) 选举及其基层政权授权方式 |
(二) 乡(镇)长直选的制度设计及运作 |
(三) 乡镇党委委员、书记的"公推直选" |
(四) 乡村回响与制度悖论 |
小结 |
基本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后记 |
(7)农村基层选举中的罢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一、我国村民选举罢免的历史发展过程及特点 |
(一) 村民选举罢免的涵义 |
(二) 村民选举罢免的发展 |
(三) 村民选举罢免的特点 |
二、引发村民选举罢免问题的根源 |
(一) 为维护村民切身利益提出罢免 |
(二) 制度建设与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 |
(三) 村委会工作的绩效问题 |
三、我国村民选举罢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罢免制度、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 |
(二) 罢免过程中存在的贿选问题 |
(三) 乡镇政府干预罢免问题 |
四、解决村民选举罢免问题的对策 |
(一) 健全村民选举的法律,完善村民选举罢免制度 |
(二) 健全和规范村民选举罢免程序 |
(三) 合理发挥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作用 |
(四) 加强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
(五) 加强村民权利意识培养和文化建设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8)我国村官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机制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还存在的不足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可能的创新点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 |
2.1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
2.1.1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区域特征 |
2.1.2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特征 |
2.1.3 犯罪的手法特征 |
2.1.4 犯罪的动机特征 |
2.1.5 犯罪的性质特征 |
2.2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
2.2.1 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 |
2.2.2 大案、要案、串、窜案增多 |
2.2.3 伴随出现暴力犯罪现象 |
2.2.4 单个个体作案次数增多 |
2.2.5 土地交易成为村官职务犯罪高发领域 |
2.3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的不良影响 |
2.3.1 造成干群关系紧张 |
2.3.2 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
2.3.3 阻碍各项政策在农村的执行 |
2.3.4 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
第3章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
3.1 村官职务犯罪主观成因 |
3.1.1 部分村官素质不高,民主意识淡薄 |
3.1.2 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漠 |
3.1.3 个体心理和具体认知失衡 |
3.1.4 思想教育和主观世界改造的不足 |
3.2 村官职务犯罪的客观成因 |
3.2.1 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 |
3.2.2 制度层面的原因 |
第4章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防范取得的成果与不足 |
4.1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防范取得的初步成果 |
4.1.1 提出并加强了村官审计 |
4.1.2 在战略上实现“三大转向” |
4.1.3 提高了村官的待遇 |
4.2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防范存在的不足 |
4.2.1 村官审计还存在不足 |
4.2.2 村官监督仍然不到位 |
第5章 我国村官职务犯罪防范机制的完善 |
5.1 村官教育机制的完善 |
5.1.1 抓好政治教育,消除犯罪内因 |
5.1.2 抓好警示教育,遏制犯罪动因 |
5.1.3 加强价值观引导,消除犯罪动机 |
5.1.4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
5.2 村官任用机制的完善 |
5.2.1 健全干部任用机制,严把入口关 |
5.2.2 村级财务人员实行聘任制 |
5.2.3 尽快出台《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
5.2.4 健全村级干部民主选举制度 |
5.3 村官监督机制的完善 |
5.3.1 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 |
5.3.2 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
5.3.3 强化村务内部监督 |
5.3.4 强化上级监督 |
5.4 村官保障机制的完善 |
5.4.1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
5.4.2 建立合理的村官收入机制 |
5.4.3 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结语 |
一、主要的研究结论 |
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 |
(9)论村民选举权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2 目前研究现状 |
1.3 论文主要内容 |
第二章 村民选举权之特质 |
2.1 村民选举权的概念 |
2.2 村民选举权的特征 |
2.2.1 村民选举权的社会性政治权利特征 |
2.2.2 村民选举权的自治性权利特征 |
2.2.3 村民选举权的经济性权利特征 |
2.3 村民选举权与公民选举权的比较 |
2.3.1 权利属性和适用法律不同 |
2.3.2 享有权利的主体之身份及选举出的人员所组成的组织之性质不同 |
2.3.3 与经济利益的联系紧密度不同 |
2.3.4 权利行使方式与所受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影响不同 |
第三章 村民选举权受侵害的表现与原因 |
3.1 村民选举权受侵害的表现 |
3.1.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违法行为 |
3.1.2 其他主体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违法行为 |
3.2 村委会选举中村民选举权受侵害的原因 |
3.2.1 规范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2 村委会选举中行政指导异化 |
3.2.3 对选举违法行为监督、查处不力的负面效果 |
第四章 村民选举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
4.1 完善规范村民选举权的立法 |
4.1.1 宪法有关规定的明朗化 |
4.1.2 《村委会选举法》统一化 |
4.1.3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晰化 |
4.2 合理规制与村民选举权有关的行政指导 |
4.2.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行政指导之缺陷 |
4.2.2 明晰行政指导影响村民选举权的界限 |
4.2.3 对行政指导进行程序控制 |
4.3 完善村民选举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
4.3.1 诉权在权利保护中的作用 |
4.3.2 完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选举权内容 |
4.3.3 完善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的有关内容 |
4.3.4 建立专门的选举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10)权力与资源 ——农村社区开采小铁矿的社会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主题 |
三、核心概念 |
四、框架方法 |
第二章 社区背景 |
一、自然地理 |
二、社经概貌 |
三、进入社区 |
第三章 社区内矿产资源的权属 |
一、开矿的历程 |
二、权属的界定 |
三、乡土的认知 |
第四章 社区权力的结构 |
一、国家与社会 |
二、治理与秩序 |
三、结构多元化 |
第五章 基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权力运作系统 |
一、发展主义的话语 |
二、公共权力资本化 |
三、权力上收与整治 |
四、权力的经济网络 |
第六章 结论与讨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四、非法“罢免”何时休——民选“村官”被撤现象透视(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变迁中的“村官”媒介形象研究 ——以《人民日报》(1949-2014年)为例[D]. 师栩栩. 华中科技大学, 2015(05)
- [2]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 郑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0)
- [3]西欧村庄共同体研究[D]. 陈立军. 东北师范大学, 2011(06)
- [4]俄国1864年司法改革研究[D]. 郭响宏. 陕西师范大学, 2011(10)
- [5]农村基层民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马俊军. 华中师范大学, 2011(05)
- [6]基层政治变迁中的权威、自主与制度 ——近百年云南宝秀镇为中心的表达[D]. 刘永刚. 中央民族大学, 2010(01)
- [7]农村基层选举中的罢免问题研究[D]. 徐波. 吉林大学, 2007(06)
- [8]我国村官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机制的完善研究[D]. 郑志武. 湘潭大学, 2007(05)
- [9]论村民选举权及其法律保护[D]. 李云霖. 湘潭大学, 2006(12)
- [10]权力与资源 ——农村社区开采小铁矿的社会学分析[D]. 张丙乾. 中国农业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