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玄武地税 预防职务犯罪成示范单位(论文文献综述)
张重洲[1](2021)在《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文中认为高昌国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佛教势力的发展及寺院经济兴衰问题,一直是吐鲁番佛教史和经济史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高昌国建政及对初期佛教的政策,奠定了佛教发展和寺院经济的基本走向。佛教地理决定了寺院经济的根本发展模式和路径,但高昌国佛教经济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之间,呈现出相近及相悖的两种趋势。高昌国的寺院经济以佛教主导,同时包含有多种宗教下的经济成分,其在高昌国内兴衰与发展均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素支撑。高昌国的寺院经济是以佛教寺院和僧尼寺户为主体,围绕这两个主体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活动,形成了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形态,寺田在性质、数量、来源等方面均与世俗社会保持一致,经营门类和方式也大致相当。寺院经济具有宗教性、社会性、封闭性、地域性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寺院内部财务收、支平衡,兼营多种经营门类,有完整且成熟的“常住”管理制度与财务核算方法。国家设置有专门的僧务机构,形成了僧官阶层,两种制度和体系共同运行管理寺院财产。此外,还通过《僧尼籍》来管理寺院僧尼及其附属人口,按照一定标准征收赋税劳役,其征收标准随着经济体制而发生改变。寺院内部僧尼群体间地位高低和财产分化明显,存在“中层僧尼”群体,普遍在寺院之外还从事着各自的经济活动,与豪门望族往来密切,深入到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贯穿社会发展的始终。高度的世俗化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效益,尼僧群体、货币支付、国家体制、社会动荡等诸问题均与寺院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均加剧并最终导致了社会形态和寺院经济的固化。唐西州建立后,寺院经济并没有发生“衰落”,而是逐步在改革中转型重构,最终逐渐适应新政权的改革并完成自我革新。总体而言,高昌国寺院经济自身是一个闭环的完整链条,其发展经历了从萌芽到兴盛,最终至衰落的全过程,形成了特有的经济体系,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共同体。
梁克敏[2](2018)在《唐代城市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聚落形态,它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管理。唐代是中国城市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城市管理发展的重要时期。目前,学术界对唐代城市已多有研究,但对唐代城市管理的研究则局限在长安市场和治安等领域。事实上唐代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尚有不少领域值得探讨。从历史学的角度,深入、系统地研究唐代都城和地方城市的管理,对推进唐史研究和深化对唐代社会的认识都有重大的意义。中国城市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夏商周三代初步形成,中经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的长期发展,至隋唐时期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并在城市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是唐代城市管理的历史基础。在唐代289年间,城市有了较快的发展,社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都奠定了城市管理的现实基础,并提出了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唐代城市的管理首先表现在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唐王朝在宏观上对城市的设置和等级均有管理,形成了都城——州城——县城三级城市体系。从微观上看,唐王朝对都城、地方城市规划的决策、编制和执行过程也有较为严密的管理制度。城市生活包含着丰富的经济内容,故而经济管理在唐代城市管理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唐王朝十分重视市场管理,制定了废置市场的法令,设置了专门的管理机构,规定了市场交易的时间和地点,加强了对商品质量的监控和市场秩序的管理。在手工业方面,唐王朝加强对官营手工业和私营手工业的管理,设置了管理官营手工业的机构,并对工匠征调、原料供应、质量控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私营手工业者推行一种歧视性政策,实行匠籍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唐代私营手工业中还出现了自治性的“行”,在私营手工业的管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正仓、常平仓、义仓等城市仓库的管理,在仓库的设置、管理机构及查验受纳、贮藏保管和验符出给等方面都有详细的举措。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因而城市的社会管理也显得相当重要。唐代城市的社会管理包括人口、社区、治安和基础设施四个方面。城市人口管理,是对城市在籍人口户籍的编撰和管理,也包括对国内移民和入唐的外来使臣、商人、僧侣等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城市社区管理,涉及“坊”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情况、坊的管理职能及一些城市中的新罗坊、蕃坊等入唐侨民社区管理。城市治安管理,表现为对两京及地方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唐律对危害治安行为的惩处规定,坊里团保制度的实施,宵禁制度和私藏兵器制度的推行等等。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则表现为对城门墙垣、道路桥梁、沟渠井泉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行的管理。城市不仅是一个社会物质生产的经济中心,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教育、宗教等集中的文化中心。因而唐王朝也很注意城市的文化管理。唐代城市的教育管理是以官学为主要对象。中央官学的管理包括对学生的入学、教学、生活及留学生的管理,地方城市的官学则由当地的博士等相关官员进行管理;对私学唐政府一直持鼓励包容的政策。唐代城市宗教信仰的管理者有崇玄署、祠部、州府功曹等行政机构及三纲、僧录、道门威仪等僧道官,在管理内容上则对寺观建设和僧道出家都有一定的管控,制定有处罚僧道违戒犯法行为的法令,唐政府对摩尼教、祆教和景教等外来宗教及民间信仰也有管理。生态环境对城市也有重大的影响,故唐代曾采取一些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管理。唐政府设有虞部、司农寺等相关管理机构,且颁布断屠钓禁令、建立保护区、重视城市绿化,唐律中也有维护城市公共卫生的规定。城市经常会遭受到水、旱、火等灾害及战争的破坏,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唐政府在危机前、危机中和危机后等都采取了系列措施,确保城市有效应对各种危机,减少损失。唐代城市管理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中央集权式分级管理和城乡合一的管理体制,二是以政府为主的一元化管理主体,三是管理方法上以行政管理为主、法律的和经济的管理方法应用增多。唐代城市管理的成就主要是以人为本和以法治城管理理念的出现,重视城市的规划和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生态环境管理,为大唐盛世的出现和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当然唐代城市管理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从城市发展的长时段来看,唐代城市管理处于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并对今天的城市管理有一定的启示借鉴意义。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运用历史学和城市管理学的理论对唐代城市管理进行系统的研究,把地方城市管理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其二,扩大了唐代城市管理研究的范围,将城市宏观规划、文化、社会、环境管理与危机应对等纳入城市管理的范畴中。
冯志峰[3](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孙少石[4](2018)在《电信诈骗犯罪及其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以电信诈骗与公安打防之间的互动为对象,探讨在互联网兴起的背景下,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网络犯罪的特征、手法、组织形式、它对公安传统刑侦体制带来的挑战,以及公安的回应。电信诈骗于1997年始于中国台湾地区,至2008年在台湾岛内泛滥成灾,从2004年开始,电信诈骗从台湾传入大陆,并在大陆迅速发展蔓延。目前,已经形成若干个有地域特征的职业犯罪群体,他们与台湾的诈骗团伙构成两大派系,对大陆实施诈骗。近十年来,电信诈骗的增速远远高于其他犯罪类型,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社会损失惨重,其危害性已经不容低估。依托于互联网及各种社交软件,电信诈骗犯将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切割成若干个环节,派生出提供通讯线路和专业洗钱的灰色产业生态。这些环节之间通过外包或者众包,分工不断细化,效率得以提高,同时犯罪风险得以分散。就由此带来电信诈骗没有传统作案现场可言的问题,同时造成了没有物理痕迹可供勘察和提取的后果,让诈骗犯在自身无需空间位移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实施远程侵害。电信诈骗的这种犯罪手段天然地决定了它的犯罪组织形态必定有别于传统的金字塔形式,表现为各个环节之间松散、混沌、非结构的特征。面对这一颠覆时空维度的犯罪,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处于疲于奔命的被动局面。对于承担一线打击任务的县级公安来说,持续的客场作战让他们在案侦经费、警力部署、对外协作等方面上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结构性扭曲和紧张。结果就是,公安机关普遍不会打击、不敢打击,甚至不想打击电信诈骗。由于击中了公安的软肋,电信诈骗逐步成为犯罪的洼地。这就是为什么近些年,在暴力犯罪和传统侵财类犯罪平稳和收敛的情况下,左右全国刑事案件发案走势的是电信诈骗的原因。在公安系统单打独斗已经无力应付局面的情况下,穷则思变。首先是中央政府开始制定国家层面的行动计划,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调整扭转颓势,即综合施策。其中的核心在于银行、通讯两大与电信诈骗紧密联系的系统与公安系统的协同,在本文中以银行和警方的协作作为主线展开。通过对案件侦办平台和反诈骗中心的机制梳理,呈现银行是如何向公安机关开放银行卡的查询、止付、冻结权限的,建立了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工作机制。公安不再像过去那样只有跨地区才能搜集线索和反制诈骗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安完全受诈骗犯摆布的窘境。另一方面,公安自身也在组织调整。公安机关的领导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这一体制内嵌于一个更为基础性的治理模式:行政发包制。这种以行政治理任务层层下达和指标分解为特征的治理模式的集中表现就是属地管辖,反映在公安侦查上,即总是以本辖区作为基地展开打击、防控。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明晰属地责任无疑是有意义的,但同时它也难以避免地造成各管一摊、各自为战的局面。对于传统犯罪问题或者治理问题,由于空间跨度低,这一制度大致行而有效地运作,但对于电信诈骗这一同时牵扯多个地方受害者、公安的犯罪,以行政发包制为底色的侦查模式自然表现出一种无所适从,县级公安处在一个上下左右缺乏有力支援的孤岛上,换言之,透过电信诈骗,我们应该看到传统治理模式正在经受社会整体变迁带来的挑战。那么,作为回应,公安部开始推动强化上级公安对下级公安在组织、指挥、技术、专家、对外协助等方面的支撑,形成集约作战的新机制,以全国一盘棋对冲电信诈骗这张犯罪黑网。这隐含的是对以行政发包制为内核的传统治理模式的调整。通过对电信诈骗和政府打击治理互动的复盘,一条暗线贯穿始终,那就是集权与分权:互联网加剧了经济自由化的程度,电信诈骗或者网络犯罪是这一过程的产物,它将自由以极端的形式彰显出来,但在这个局面中,其实公安、银行、通讯各个系统也出现了过度分权以至于资源支离破碎的状况。因此看似是对立的两个面向,但二者有内在的相通性。换言之,着眼于电信诈骗问题的解决,却不仅仅局限于电信诈骗,在治理社会问题过程中,制度自身也在收敛和矫正。本研究系法律的经验研究,以事实分析带动推理论证。通过长期、沉浸地在公安机关的调研,对电信诈骗现象、公安侦查、公安管理制度、警银合作等方面做通盘、系统性把握,全景式呈现公安系统与电信诈骗的博弈格局。尽管本研究针对的是当下的一种犯罪现象,也许这个现象本身只是昙花一现,但可以预期,在互联网的推动下,网络犯罪在数量、规模还会增加,其手段、形式还会翻新,因此以电信诈骗这一现象作为样板,提取与反思政府因应网络犯罪、新型问题的治理经验,居危思危,是本研究更为长远的立意与抱负。
邓仕海[5](2017)在《唐代西南边政与边吏研究 ——以剑南道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以剑南道为中心的唐代西南地区是中国古代疆域发展演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西南边政与边吏,属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中国边疆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论文在前人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疏理、挖掘史料及探索新的视角,对唐朝在以剑南道为中心的西南地区的行政区划沿革、治理政策、官署机构和职官设置、边政实践、重要边吏的选拔和任用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及其在唐朝边防管理体制和边疆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较为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唐代西南边政大致呈现出特点比较鲜明的四个阶段。武德贞观时期唐朝对西南地区的积极经营,主要表现为:唐高祖通过“招抚为主、军事为辅”的方式成功地将巴蜀和云南纳入到了李唐王朝的统治版图,并通过设置军事色彩浓厚的管理机构和大量“因俗而治”的羁縻府州巩固了在西南地区的统治;贞观时期,唐太宗开始推行文治以加强对西南地区的治理和开发。永徽至天宝时期唐朝对西南统治的大幅调整,主要表现为:为遏制吐蕃东扩,积极防御和反击吐蕃的侵扰;设置剑南节度使调整西南边防体制;为了与吐蕃争夺洱海,除重建姚州都督府外,又支持南诏统一了洱海;天宝后期,为遏制南诏东拓,迷信武力,导致南诏判附吐蕃。至德至大中时期唐朝对西南统治的竭力维持,主要表现为:为防止剑南道成为河朔型藩镇,将其一分为二;为明确中央、藩镇和州之间的赋税分配,推行“两税三分”;为了维持表面上的统一,代、德两朝被迫对藩镇“姑息迁就”;德宗朝,韦皋镇蜀二十载,他大力发展西南交通和社会经济、“南抚群蛮、西摧吐蕃”,巩固了唐朝在西南的统治,基本解除了吐蕃对唐朝西部边境的巨大威胁;为抑制藩镇,平定刘辟之乱后,宪宗通过“两税三分制”改革和增加“刺史军权”,削弱了藩镇的经济基础和军事实力;“大和之役”后,李德裕筹边,使西南地区获得了近三十年的安定局面。四是咸通以后唐朝在西南统治的日趋衰败,主要表现为:唐诏关系破裂,南诏四犯西川;高骈通过修筑成都罗城和重建西南边防体系,彻底斩断了南诏再次侵犯西川的念头;西南内部矛盾激化,爆发了阡能和韩秀昇之乱;三川内乱,王建成了最大的受益者;王建兼并东川和山南西道,并于公元907年割据称帝,唐朝在西南的统治终结。唐代西南边吏的选拔和任用同样呈现出特点鲜明的四个阶段。武德贞观时期:唐高祖为了加强对西南地区的军事管制,特别重视西南边吏的军事才能和忠诚度;贞观时期,为了推行文治,唐太宗格外重视边吏的治理才能和德行,并制定了相对完备的任用制度。永徽至天宝时期:武则天为改变官僚集团的构成以巩固自己的统治,通过完善和发展科举制度选拔了大量人才;开元时期,唐玄宗为了整饬西南吏治,选拔大量重臣出镇西南;天宝后期,杨国忠秉政并遥领西南,大量“贪求边功”的杨氏亲信把持了西南政局。至德至大中时期:肃、代、德三朝为加强对西南地区的军事控制,选用大量武将到西南任职,考课制度时行时废,失去了应有的功效;唐宪宗为结束西南军人专政的局面,选拔大量文官进入西南,同时推行“徙镇策略”;为解决财政困难,安史之乱后,朝廷对官员的“财经”能力格外重视;考课制度日趋反动,“税钱长数”、“征办先期”、“捕盗多少”等成了考核官员的主要标准。咸通以后:宦官势力在僖宗中后期渗入西南并控制了西南边吏的选用权;王建占据两川后,唐朝彻底丧失了西南边吏的选用权。唐代西南边吏作为唐朝西南治理政策的执行者,许多人在唐朝西南统治秩序的建立和巩固中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是维系唐朝与西南各族群之间关系的纽带,是唐朝西南疆域的开拓者和西南边防的建设与巩固者,还是内地先进生产技术和文化在西南地区的传播者。但是,同样存在许多边吏,他们不顾国家利益,不顾百姓死活,行为残暴、贪污腐化,甚至为贪求边功而故意挑起战争,给唐朝在西南的治理成果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通过对唐代西南边政和边吏互动关系的考察,可以发现,要保证边政与边吏的良性互动,必须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这个运行机制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显着的特点,即制度健全、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论文力图将唐朝在中国古代治边实践中的继承性、创造性和历史局限性,唐朝西南边吏选拔、任用在不同时期呈现出的特点及其原因,以及西南边吏在唐代边疆管理体制和边疆治理中的具体作用等清晰地展现出来。同时,希望通过对西南地区在唐朝整个历史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阐述,揭示出西南地区的发展与整个唐朝历史发展轨迹之间的关系,以及它在中国古代疆域形成和统一多民族国家建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赵勇[6](2017)在《1927-1937年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研究》文中指出南京城市管理法制是民国政府定都后,对身为首都南京城市管理的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有别于近代上海源于租界西方法制思想,其为参酌中西法律文化而立。另外,要考察这一制度,除去静态的法规与制度考察,还需要对其动态即在城市管理中法规应用进行考察。基于此,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是对近代西方城市管理法制的移植与引进和近代南京的情况做一综述。首先论述近代西方城市管理法制的移植与引进,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西方国家打开中国大门后,在中国强占租界。为了租界的稳定有序,租界当局开始将西方的城市管理思想、体制与章程逐步引入中国,这对中国的近代城市法制管理的萌芽起到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租界引进西方先进城市法制管理理念与体制,其繁荣稳定也大大刺激了中国城市管理者。从租界城市的零星发展,到晚清城市自治下,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大城市西方城市法制管理思潮的接受与施行,最终至民国从中央到地方城市管理的全面开展,表明西方城市法制管理被中国城市完全接受。其次,虽然相比于北京、上海来讲,南京是个中型城市,但也是开放城市。近代开埠后,南京在原有独特地位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经济的发展又给城市发展带了许多市政社会问题。故此时作为民国首都南京的城市法制管理是迫在眉睫了。第二章引出民国建都后,南京城市法制规划的发端。首先,以社会各界对于南京城市规划的探讨作为分析,涉及国民党政要孙中山、孙科等人的法律规划思想、西方学者对近代城市规划法律思想文化的的贡献、新型市政学者的城市法律文化思想。通过对这些法律规划思想的探析,分析其对民初首都南京法律规划思想的影响。其次,通过对国民政府中央层面通过的关于南京的规划法律《首都计划》背景、制订过程政治权力的博弈、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派系力量的角逐、典型法规的分析等,阐述其作为规划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掀起了民国首都为期10年的营造工程,进而探析其对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影响。第三章着重对南京城市管理中的社会治安管理进行分析。从南京城市政法机构的建立,阐述在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博弈下警政系统的变迁,探析这一异于中国传统行政司法合一的系统对近代城市管理法制的贡献;以禁娼与禁毒为例,对于南京城市法制管理中的治安管理进行动态考察分析,全面把握南京治安管理法制既带有地方自治的法律色彩,又有完全执行中央法规的遵循,在其执行中也有逆行的周折;最后,通过个案考察方式,对于南京治安管理法制的效果进行分析,得出管理不仅仅是法制的运行,还需要一定的法律救济。第四章以南京城市管理法制中社会公用事业管理为例,通过对交通住宅、公共卫生中具体案例为追踪线索,审视南京城市管理法制在社会公用事业中管理的社会效果。在这一管理中,管理机构能随着社会问题的变化而改善。法规的制订同样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针对性越来越强,体系化也在形成;同时,这种法制管理在去除社会弊病的同时,也促进了南京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且效果良好。第五章从现代化与本土化两方面对民国南京城市管理法制进行评析。现代化方面,首先对南京城市管理现代化的理论渊源进行了阐述;其次,从整体叙述了南京城市规划主导者对西方城市规划法律思想的学习与实践;最后,从市政组织现代化、市政人才现代化、法制内容与体系现代化等方面全面评析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的现代化。本土化方面,首先对“本土化”与“本土资源说”概念进行了区别分析;其次,分别从“党国体制”、传统因素等方面分析南京城市管理法制本土化的表现。另外在这两方面基础上对当代南京城市管理的启示做了初步探索。结语部分,在回溯全文基础上阐明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的确立表达了近代行政法制精神在中国的确立;其次,重新审视以中西法律文化参酌而立的南京城市管理法制,在对南京城市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故对传统南京的近代化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陈静[7](2017)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当代中国政府治理 ——以南京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云计算等新型信息处理方式的出现将历史的车轮推向前进,数据的迅速发展让我们大步迈向了大数据时代。在海量信息中萃取出有价值的数据犹如沙中淘金,谁能抓住淘金的机会,谁就抓住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机遇。大数据在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也会对人类思维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改变。和互联网相比,大数据不仅仅改变了人类的交流与交往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也改变了人类的思维思考方式,可以说大数据带来的变革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更是在思维上的一次革命。政府作为最大的数据占有者,掌握着社会各方面的数据。大数据虽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手段,但除去理工科思维治国的局限,我们应在未来的政府治理中多多加入人文关怀,因此大数据治理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对社会运行产生影响的社会制度而存在。“智慧”来自于数据,大数据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社会信息,促使政府治理由凭借经验与感觉,向以事实数据为基础、以大数据预测为参照的方向转变,促使政府的政策制定更加合理。在本研究中将以南京市大数据治理现状为研究范本,将南京市的智慧城市建设与政府大数据建设状况作为研究案例,介绍南京市在结合本市市情的基础上产生的大数据应用,了解南京市在对于传统公共服务模式流程再造方面所进行的创新之举。在对于南京市大数据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之后,探讨大数据对当代政府治理的影响及实践路径创新。虽然大数据技术对政府治理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但完善的制度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目前,政府对大数据的合理应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数据治理意识不足、人才缺乏、数据保密与开放不当等情况,这些问题都对大数据的应用提出了挑战。面对着大数据治国时代的到来,这不仅是一场技术变革,更是一场社会变革,想要完成治理现代化的华丽转身,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管理上更要加入数据治理理念,重组数据资源,以此来更好的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王兰[8](2016)在《雅贿及其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较于“俗贿”,雅贿有着诸多“优势”,因此,很多人利用这种“高雅”形式来实现肮脏的权、利交换,并且有着愈演愈烈之势。然而,雅贿依旧是“贿”,本质仍是“腐败”,它与反腐倡廉的社会大背景背道而驰,之于当今社会百害而无一利,有必要予以深究。为此,本文简要讲述了雅贿的历史、定义等基本情况,指出其具体表现、盛行原因和危害,并通过分析惩治雅贿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以严密法网,有效打击贿赂犯罪。全文约3.2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雅贿的概述。一方面,简要介绍雅贿的历史:源于唐宋,盛极明清,在当代不断发展;另一方面,归纳雅贿的已有定义,通过分析比较,给出本文定义:雅贿,又称为“优雅式贿赂”,是行贿者通过送上带有文化品位的物品,或以其他方式满足贪官各类“爱好”,借机交换贪官手中权力,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第二部分,雅贿的表现、原因及危害。首先,结合现实发生的一些案例逐次说明雅贿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这其中既有送古玩、字画等物的旧形式,更有现代人自创的送高学历、高职称、文章着作、作品参评、评委头衔、歌功颂绩、送润笔费、讲演报酬、会议补助、学术兼职,以及旅游考察、官员出书等诸多满足领导兴趣爱好的新形式。然后,从四个方面揭示雅贿不断盛行的原因:一是精神需要:披艺术外衣,假文雅学士;二是社会基础:认识有偏差,社会助贪心;三是保值增值:经济利益多,升值空间大;四是隐蔽安全:钻制度漏洞,避法律惩处。最后,指出雅贿的危害:一是助长腐败现象,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引发个人堕落,败坏社会风气;三是扰乱经济规律,造成市场乱象;四是搞乱艺术标准,阻碍艺术进步。第三部分,惩治雅贿的现实困境。主要是:(一)花样翻新,非“财物”雅贿无法入罪;(二)模棱两可,“馈赠”与“收受”混淆不清;(三)数额限制,刑法打击乏力恐放纵;(四)刑罚有限,犯罪前赴后继难预防;(五)数额难定,判定不一失公允。第四部分,雅贿的刑法规制建议。针对惩治雅贿的各种困难,着重从刑法学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措施:一是合理界定贿赂范围,扩至“一切利益”;二是抓住“利用职权”本质,揭开“馈赠”面纱;三是综合考量各种要素,摒弃“计赃量刑”;四是完善贿赂刑罚体系,加大惩治力度;五是制定价值评估规则,主客观相一致。
陈晓钟[9](2015)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1997年刑法采用专节的形式,初步建立了涵盖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在内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有效保护奠定了规范性基础。2008年6月5日,伴随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被第一次明确地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昭示着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制高点作用的刑事司法保护功能必将得到进一步显性发挥。然而,基于知识产权专业性特征、侵权行为复杂化样态、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以及知识产权部门立法差异导致边界的模糊性等原因,虽然有权机关意图通过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揭示刑事立法主旨,消除实践分歧,但总有杯水车薪、困惑难除之感。因此,作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司法主导保护要求之需,立足实践问题,研究破解之道,实为亟待之举。笔者从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法官的视角,无意于现有刑事法律规范的优与劣,而是立足现有法律框架,通过梳理实践难点问题,从掣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裁判共性问题和重点个罪问题两个层面开展实证与理论研究,以期对厘清相关实践困惑有所裨益。囿于司法者的意识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二元化保护的执法衔接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尚主要存在“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难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刑行关系及刑民关系界限难厘定、若干构成要素和特殊犯罪形态难认定,以及包括单位犯罪在内的量刑问题”等难点问题。作为具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创造性、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和传统民事权利显着不同的特征,并且呈现公法益和私法益共存的法益特征,因此知识产权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据此给予刑法保护也就成为必然。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一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可能脱离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之需,因此各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强弱对比仅具相对意义而无绝对结论。通过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可以看出,持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弱保护的普遍观点,笔者认为并不客观。犯罪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规制效果,必然取决于对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主客观构成要素的准确理解与认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故意犯罪。但由于刑法第219条第2款使用了“应知”这一术语,从而引发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包括过失的争论。基于对刑法规范理解的逻辑性、刑法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制要旨的一体性以及刑法规制各类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协调性,笔者认为持知识产权犯罪均为故意犯罪的观点更为妥当,并且在不同罪名中呈现出不同的故意类型。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认定总则中明知是否成立的前提,准确把握二者关系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故意的认定具有司法认定上的现实意义。对于明知的认定,持主客观相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场的折中说无疑更利于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认识,并且采用刑事推定的认定方法更具实践常态。营利目的是侵犯着作权犯罪必备构成要件,并且包含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从复杂的行为类型中找准认定营利目的的行为节点,从而利于厘清影响罪质事实的审查范围,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营利目的。未经许可、商业秘密等犯罪对象以及复制发行等行为方式无疑是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认定中的难点,实践中可以从法益符合性、刑民法律概念的衔接性以及民事认定方法的借鉴性等视角进行具体认定。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范围及以何种形式的犯罪数额认定,不仅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牵涉既、未遂犯罪形态的认定。由于行为类型各异,实践样态复杂,很难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参照借鉴和罪刑相适应”等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数额类型进行范围划定和方法选取才更为科学。单位犯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客观存在,并且罚金刑的适用和单位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是该类犯罪中的难点问题。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在严格依法的同时,关键是要注意与主刑之间以及单位和“两责”人员之间罚金刑配置的轻重协调;而对于单位共同犯罪中“两责”人员的主、从犯划分,则应综合单位行为与“两责”人员行为实质一体性和“两责”人员承受刑罚具有客观上的单位附属性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作为数额犯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存在未遂形态。囿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复合性、交叉性、多样性的特征,实践中对该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才能有效应对;当前,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手段隐蔽性特征日益明显,共同犯罪的边界较难把握,仅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易厘定边界,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用“共同犯罪的刑法总则规定是认定基础、司法解释中知识产权共犯规定是认定方向以及主观明知要件是认定关键”这一“三步骤”原则,并且根据行为所处犯罪的环节、行为类型以及地位作用,在准确厘清正犯与共犯“脸谱”的基础上,进而确定共同犯罪人种类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实践中侵权行为常常发生交叉以及相关罪名立法界限不够清晰等原因,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并主要涉及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只有在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一总体标准的指引下,按照刑法理论中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以及处断的一罪等罪数分类理论,分清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各自特征及区别,才能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针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罪数交织的具体样态及主要呈现为牵连犯、竞合犯之争的现状,司法实践中可立足于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分关键,从行为数量和犯罪对象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囿于知识产权权利形态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兼容性之需,具有宏观导向、中观取向以及微观裁量功能的各类司法政策,无疑对司法机关认定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较之其他犯罪更为直接的指引意义。作为司法政策的一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具有“目的性、导向性、规范性、稳定性”等司法政策共有特征,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的经济属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多方利益博弈的本质,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又具有“利益调和折衷性、经济发展制约性和相对易变性”等鲜明的自身特征。当前,除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这一总体性政策要求外,“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这一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以及普适于所有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引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裁量活动的基本司法政策,当然,实践中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效果统一原则”的指引原则。概括而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整体从严应是当前贯彻“加强保护”这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定位的总体要求,并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功能和特点,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在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上体现宽严适度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知识产权私法益和公法益并存的法益特征,以及我国采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的现状,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成案及刑事追诉活动过程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情形相当复杂,并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存在交叉、证明标准客观不同以及性质界定要素复杂等方面。就刑行界限问题,无论以“质”还是以“量”作为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点,均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和欠缺点,而“质量的区别说”最为恰当地表达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又清晰地把握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法益侵害角度的差别,使传统“自然犯”中内含的社会伦理性与法益概念结合在一起,通过对法益侵害中所涉社会伦理非价程度高低的考察来划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以“质量的区别说”作为我国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标准最为恰当。具体而言,即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立法规定并非完全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调整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与重叠,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取“在划分行为类型的基础上,以行为的危害程度”作为厘定行政违法与犯罪界限的标准,并从理念秉持、规范执法、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等层面进行“两法”功能衔接。关于刑民界限问题,则可从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逻辑关系、两种诉讼证明的标准异同、侵权行为的罪质罪量要素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等四个方面加以厘定,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适用、准确划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积极应对权利人自诉维权主张以及构建有效协作办案机制等方面进行功能衔接。
沈红亮[10](2015)在《瓦解与重构—镇江近代前期社会转型研究(1840-1911)》文中指出如何理解中国近现代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启动力量和运行原理是什么?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试图以镇江这个商埠城市为例,从微观角度剖析传统中国社会从帝国结构向分权结构转型的前期过程。近代史上,镇江是一个各种政治元素齐备的典型城市。有八旗军队驻防,代表着传统的征服者群体;有外国租界,代表着刚侵入的西方势力;传统农业在社会经济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繁荣的运河城市,较早成为通商口岸,有日益壮大的城市上流阶层,有新式军队驻扎,也有极度贫困的失业大军。还有,镇江几乎完整地经历了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在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战争中遭受严重兵灾,打开国门后出现了规模可观的外国人群体,清末新政中的重大举措,反清革命中声势浩大的斗争——镇江几乎是近代前期中国社会的缩微版。同时,镇江相对独立地经历了一个完整的转型周期。通过内部政治力量的此消彼长,完成了一场温和的革命。镇江的革命过程和结束方式也几乎是辛亥年中国革命的缩微版。本文以镇江的地方资料为主,复原近代前期镇江社会转型的过程,探寻传统政治架构在近代前期日趋瓦解和重构的机制。近代前夜,帝国结构下一元化权力框架是一种十分稳定的政治体制。政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脆弱奇妙地结合在一起。鸦片战争中的镇江战役,呈现出一个一触即溃的脆弱社会和牢不可破的政治制度组合。偶然的外力冲击,让我们看到一个传统农业社会中,在超强暴力整合下的碎片化的国家——这是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极端的一元化的权力,为了便于控制和管理,便具有了对农业活动的偏爱,并具有了强烈的意识形态洁癖。战争中,处处都可见对非农业因素的打压和对新事物的仇视。鸦片战争时期的镇江社会百态,是本文提供的一个历史参照物。在对比之中我们可以看出,鸦片战争时期的镇江社会,是一个十分纯粹的一元化权力结构。太平天国时期的镇江社会,展示了传统社会中朝代更替的模式。两个相互对峙的武装集团致力于建立相同性质的政权,并给民众带来地狱般的灾难。双方共享着同一种制度结构。大量史实证明,他们是同质的。他们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民众,也以相同的方式运作战争机器。稳定的帝国结构是以消灭非农业社会因素和消灭一切个性为代价的,它的另一个副产品是社会停滞不前。这个产生于农业社会的粗陋统治模式,具有自我修复的机制,以削足适履的方式把一切传统的帝制结构下无力整合的社会资源无情地消灭掉。全社会在付出高昂的代价之后回到一个低水平的平衡状态,历史因此呈现出周期性的朝代更替——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另一个重要特征。双方争夺结果孰胜孰败,取决于双方政权的运作效率的高低。如同历史上历次王朝更替一样,无论太平天国战争的胜败结果如何,都改变不了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和中国社会的性质。太平天国时期的镇江社会场景,是传统中国社会解决社会危机的收官之作。在对比之下,我们可以衡量出,辛亥年清王朝灭亡时,镇江社会偏离了中国传统的历史轨迹有多远。镇江租界设立之后,外来势力犹如一个楔子打入镇江社会,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博弈结果。一元化社会中畸强畸弱的博弈格局开始发生变化。伴随着官府控制社会的能力削弱,民众逐渐获得较多的经济自由权利。个体自由的日积月累、异质人群的长期存在、华洋杂处的社会现状,使得社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社会博弈结果逐渐向有利于生产性群体发展。由于经济自由的增加,内外贸易都走向繁荣,社会的整体性也显着增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以及不同社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了。借用涂尔干的概念来说,镇江社会开始从机械团结的模式向有机团结的模式转变。社会经济因之快速繁荣,近代社会的各种观念也因之发育。官府对意识形态的管控逐渐力不从心。民众的国家认同、种族认同、群体认同开始偏离官府的束缚。官府也不得不面对民众的认同危机。外国势力的介入,轻微地调整了中国社会的博弈格局,最终积累成为对一元化体制的严峻挑战。然而,社会转型是一个系统化的社会工程。由于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特质、民众观念等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转变,转型进程显得困难重重。在清末应对危机进行改革之际,镇江社会同样处于危机之中。持续几十年的经济繁荣,产生了垄断的经济结构,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分化。危机推动了改革,而改革使得旧的权力架构进一步松动。几项改革措施的后果,都是在挖旧体制的墙角:新式教育推广使新的社会思潮更易传播;编练新军使得镇江旗人更加边缘化;各种经济、政治机构设立,使得城市上流阶层拥有了发挥政治影响的平台。总之,改革既削弱了朝廷的力量,暴露了旧体制的弊端,又加剧了社会危机,并激起全社会起而改变现状的激情。努力垄断权力却又无力解决社会问题的征服者群体,成为镇江社会的众矢之的。意识形态如同脱缰野马,围绕着主流种族、主流群体的利益迅速塑造成型。以人民为本位、以民权为目标、以反满为核心内容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被广泛地接受。随着危机的加深,镇江府境及周边地区,逐渐呈现出一个失控的状态。府城及周围的丹阳、句容、金坛等县农村,民众反反复复地以暴力方式向官府的权威挑战,而官府的应对却越来越乏力。镇江府城的驻军系统也分崩离析。最后,以最具实力的新军为核心,形成了新的权力中心,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迫使旧的统治群体交出权力。在多元社会环境下的镇江,形成了一个在谈判基础上建立的新政权。新政权所遵循的组建原则也起到了激励效果,使得镇军在收复南京战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此后更大的范围内组建新政权时,镇军将领在一个较为传统的、较为一元化的权力环境中屡屡受挫。
二、南京玄武地税 预防职务犯罪成示范单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南京玄武地税 预防职务犯罪成示范单位(论文提纲范文)
(1)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史概述 |
第三节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高昌国佛教及寺院经济的结构 |
第一节 高昌建国前后对佛教的政策 |
第二节 寺院经济与佛教地理 |
第三节 寺院经济的概念及与其他宗教 |
小结 |
第二章 高昌国佛教寺院的经营模式及财务收支 |
第一节 高昌国寺院的基本经济模式 |
第二节 寺院日常收入 |
第三节 寺院日常支出——对《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解斗帐历》再探讨 |
小结 |
第三章 高昌国的僧官、僧众和寺户 |
第一节 僧官阶层的执掌及管理 |
第二节 国家政权对僧众的管理及其赋税劳役 |
第三节 寺户制度及依附人口 |
小结 |
第四章 高昌国僧尼的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僧尼个人的私有经济 |
第二节 释门群体与豪门望族间的往来 |
第三节 佛教僧尼的宗教活动与社会角色 |
小结 |
第五章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和衰落 |
第一节 多维视野下的寺院经济与高昌社会 |
第二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 |
第三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衰落再探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唐代城市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相关概念与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研究现状述评及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唐代城市管理的基础 |
第一节 唐代城市管理的历史基础 |
一、先秦时期城市的起源与发展 |
二、秦汉时期城市的发展 |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城市的发展 |
第二节 唐代城市管理的现实基础 |
一、隋唐时期城市的发展状况 |
二、唐代的社会管理制度 |
小结 |
第二章 唐代城市的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唐代城市的体系规划管理 |
一、城市的建置 |
二、城市等级的划分 |
第二节 唐代城市的建设规划管理 |
一、都城的规划管理 |
二、地方城市的规划管理 |
小结 |
第三章 唐代城市的经济管理 |
第一节 唐代城市的市场管理 |
一、市场废置的管理 |
二、市场秩序的管理 |
第二节 唐代城市的手工业管理 |
一、官营手工业的管理 |
二、私营手工业的管理 |
第三节 唐代城市的仓库管理 |
一、仓库的设置 |
二、仓库的管理 |
小结 |
第四章 唐代城市的社会管理 |
第一节 唐代城市的人口管理 |
一、在籍人口的管理 |
二、流动人口的管理 |
第二节 唐代城市的社区管理 |
一、坊的设置与管理 |
二、新罗坊、蕃坊的管理 |
第三节 唐代城市的治安管理 |
一、城市治安的管理主体 |
二、城市治安的管理制度 |
第四节 唐代城市的基础设施管理 |
一、城门墙垣等防御设施的管理 |
二、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管理 |
三、沟渠井泉等水利设施的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唐代城市的文化管理 |
第一节 唐代城市的教育管理 |
一、城市教育体系的建立 |
二、学校教育的管理 |
第二节 唐代城市的宗教管理 |
一、城市宗教的管理者 |
二、城市宗教管理的内容 |
小结 |
第六章 唐代城市的环境管理与危机应对 |
第一节 唐代城市的环境管理 |
一、城市环境的管理机构 |
二、城市环境的管理制度 |
三、城市卫生的管理 |
第二节 唐代城市的危机应对 |
一、城市灾害危机的应对 |
二、城市战争危机的应对 |
小结 |
结语 |
一、唐代城市管理的主要特点 |
二、唐代城市管理的成就与不足 |
三、唐代城市管理的历史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4)电信诈骗犯罪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为何,以及如何研究电信诈骗 |
第一节 引子:徐玉玉事件 |
第二节 问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电信诈骗的总体态势 |
二、电信诈骗简史 |
三、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梳理 |
一、电信诈骗的专题研究 |
二、犯罪的组织结构 |
三、“郡县国家”的新挑战 |
第四节 田野调查与全文安排 |
第一章 电信诈骗的底层驱动逻辑:以基层社会治理为视角 |
第一节 地域化的犯罪 |
第二节 一个草台班子的诈骗故事 |
第三节 茶叶经济、教育与犯罪的关系建构 |
第四节 基层政府的困惑 |
第二章 如何“组装”电信诈骗:对犯罪组织及其形成机理的考察 |
第一节 涌现与电信诈骗 |
第二节 电信诈骗的核心:纪律型组织 |
第三节 电信诈骗的辅翼:松散型组织 |
一、通讯流的形成 |
二、资金流的形成 |
第四节 互联网对犯罪组织形态的改造 |
第三章 基层公安打击电信诈骗为何被动:从公安内部透视 |
第一节 问题视角的切换 |
第二节 电信诈骗的反侦查与犯罪的跨区域 |
一、银行卡 |
二、第三方支付工具 |
三、虚拟充值卡 |
四、水房 |
第三节 制约公安侦办电信诈骗的结构性因素 |
一、经费保障不足 |
二、警力资源受限 |
三、协作制度不畅 |
第四节 重重困局中的公安系统 |
第四章 电信诈骗治理中的系统协同:以警银合作为主线 |
第一节 寻找破局点:解铃还须系铃人 |
第二节 “总对总”的制度理由 |
第三节 协同的常态化经营 |
一、线上协同的侦办平台 |
二、线下互动的反诈骗中心 |
第四节 由治理电信诈骗反观国家治理能力 |
第五章 “典型案例”是如何产生的:公安的破案与“共谋” |
第一节 以攻为守:以专项行动为背景 |
第二节 受害者维权与警察破案并行 |
第三节 杀金:“投资失败”的幕后 |
第四节 “典型案例”的制造过程 |
一、县公安局的选择:挑案子 |
二、市公安局的选择:软化考核 |
三、省公安厅的选择:质量让步于数量 |
第五节 公安的适应与专项行动的扭曲 |
第六章 当刑侦体制遭遇电信诈骗:行政发包制的局限与调整 |
第一节 当刑侦体制遭遇电信诈骗 |
第二节 刑侦体制的制度沿革 |
第三节 公安的“分田到户”与行政发包制的死穴 |
第四节 例证:再看徐玉玉事件 |
第五节 作战新机制:主动上抓一级 |
研究总结: 从社会变迁反思电信诈骗及其治理 |
第一节 问题的再界定 |
第二节 电信诈骗与互联网生态的一体关系 |
第三节 分权的限度及其与有效治理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5)唐代西南边政与边吏研究 ——以剑南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价值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回顾 |
(一) 边政方面 |
(二) 边吏方面 |
三、写作思路、基本框架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西南地区概况 |
第一节 西南历史地理概况 |
一、自然环境 |
二、主要交通路线 |
三、唐代西南社会经济概况 |
第二节 西南行政区划沿革 |
一、先秦时期 |
二、秦汉时期 |
三、蜀汉时期 |
四、两晋南北朝时期 |
五、隋朝 |
第三节 唐代西南族群概况 |
一、僚人 |
二、党项 |
三、白兰和西山八国 |
四、东女国 |
五、西蛮、东蛮、三王蛮、凌蛮、董蛮 |
六、吐蕃 |
七、爨 |
八、洱海地区诸族群 |
第二章 唐代西南边政 |
第一节 武德贞观时期唐王朝对西南地区的积极经营(618—649年) |
一、招抚西南 |
二、官署机构 |
三、行政建置 |
四、羁縻府州 |
五、军事部署 |
第二节 永徽至天宝时期唐朝对西南统治的大幅调整(650—755年) |
一、西南政治生态的一波三折 |
二、频繁的战争—唐蕃交流的主旋律 |
三、姚州都督府的兴废——唐王朝经略云南的缩影 |
四、设置剑南节度使——西南边防体制的重大调整 |
五、独具特色的赋役制度 |
六、为遏制吐蕃支持南诏统一洱海 |
七、连续失误致使南诏判附吐蕃 |
第三节 至德至大中时期唐朝对西南统治的竭力维持(756—859年) |
一、玄宗武力镇压蜀军兵变 |
二、分治两川 |
三、两税三分 |
四、韦皋镇蜀 |
五、宪宗抑藩 |
六、德裕筹边 |
第四节 咸通以后唐王朝在西南统治的日趋衰败(860-907年) |
一、咸通之后的唐诏关系 |
二、地方势力与官僚集团的冲突 |
三、高层权力之争与三川内乱 |
四、王建割据与唐王朝统治的终结 |
第三章 唐代西南边吏 |
第一节 武德贞观时期的西南边吏(618—649年) |
一、武德贞观时期唐王朝对西南边吏的选拔 |
二、武德贞观时期唐王朝对西南边吏的任用 |
三、武德贞观时期唐王朝西南边吏的作用 |
第二节 永徽至天宝时期的西南边吏(650—755年) |
一、永徽至天宝时期唐王朝对西南边吏的选拔 |
二、永徽至天宝时期唐王朝对西南边吏的任用 |
三、永徽至天宝时期唐王朝西南边吏的作用 |
第三节 至德至大中时期的西南边吏(756—859年) |
一、至德至大中时期唐王朝对西南边吏的选拔 |
二、至德至大中时期唐王朝对西南边吏的任用 |
三、至德至大中时期西南边吏的作用 |
第四节 咸通以后的唐王朝西南边吏(860—907年) |
一、咸通以后唐王朝对西南边吏的选拔 |
二、咸通以后唐王朝对西南边吏的任用 |
三、咸通以后唐王朝西南边吏的作用 |
第四章 唐代西南边政与边吏互动关系探究 |
第一节 唐代西南边政对西南边吏选拔和任用的影响 |
一、唐代西南边政对西南边吏选拔的影响 |
二、唐代西南边政对西南边吏任用的影响 |
第二节 边吏对边政的影响 |
一、唐代西南边吏对西南治理政策的影响 |
二、唐代西南边吏对西南治理成果的影响 |
第三节 边政与边吏良性互动机制探究 |
一、健全制度 |
二、因地制宜 |
三、不断创新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6)1927-1937年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写作思路与文章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近代城市管理法制移植引进与近代南京 |
第一节 近代西方城市管理法制的移植与引进 |
一、西方城市管理法制在租界中的移植 |
二、中国本地城市西方城市管理法制的引进 |
第二节 近代南京城市的形成 |
一、作为“条约体系”开埠口岸的南京 |
二、民国初期的南京社会问题 |
第二章 民国建都与南京城市法制管理发端 |
第一节 社会各界对于南京城市法律规划的探讨 |
一、国民党政要的城市规划法律思想 |
二、西方学者对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思想文化的贡献 |
三、新型市政学者的城市规划法律思想 |
第二节 首都计划 |
一、《首都计划》诞生前的南京城市规划概况 |
二、《首都计划》诞生的背景 |
三、《首都计划》制订中权力的争夺——以首都规制权为核心 |
四、《首都计划》主要内容 |
五、《首都规划》实施中政治博弈的延续——以中央政治区选址的变迁为例 |
六、规划授权法规——《城市设计及分区授权法草案》之分析 |
七、《首都计划》对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文化的影响 |
第三章 1927-1937年南京城市警政系统的建立与社会治安法制管理 |
第一节 南京城市政法机构的建立及其发展 |
一、南京警政系统的初建 |
二、南京城市治安管理权的争斗——以首都警察厅为例 |
三、首都警察厅的组织结构与法律职能 |
四、南京城市警政系统建立对近代社会管理法制的贡献 |
第二节 南京娼赌毒的蔓延与法制管理 |
一、娼妓问题与法制管理 |
二、烟毒问题与法制管理 |
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城市公用事业法制管理 |
第一节 南京城市公共交通法制管理 |
一、交通管理机构与法规的建设 |
二、南京城市交通法制管理分析——以人力车为例 |
三、南京城市交通法制管理分析——以公共汽车为例 |
第二节 南京住宅建设与租赁的法制管理 |
一、南京城市住宅问题概述 |
二、南京城市住宅建设管理立法概述 |
三、南京城市新辟住宅建设管理 |
四、南京城市棚户住宅改造管理 |
五、南京出租房屋的管理 |
第三节 南京公共卫生管理 |
一、南京城市卫生管理机构的建立与沿革 |
二、南京城市公共卫生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南京城市管理法制评析 |
第一节 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现代化问题 |
一、南京城市规划现代化的理论渊源 |
二、南京城市规划主导者对西方城市规划法律思想的学习与实践 |
三、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现代化 |
第二节 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的本土化 |
一、法律本土化说与本土资源说 |
二、南京城市管理法制本土化表现 |
第三节 民国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的启示 |
一、明确城市性质,建设城市管理法制 |
二、良好的政府组织稳定性是实现城市法制管理前提保障 |
三、完善的法律保障实施与救济是城市法制管理的必备措施 |
结语 |
一、城市行政法制精神的初步确立并实施的典型 |
二、参酌中西法律文化的城市管理法制体系的建立与有效实施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大数据背景下的当代中国政府治理 ——以南京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大数据的研究 |
1.2.2 关于政府治理的研究 |
1.2.3 关于大数据对政府治理作用的研究 |
1.3 论文创新点及分析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实地调查法 |
第二章 大数据的产生及其时代意义 |
2.1 大数据及其基本特点 |
2.1.1 大数据的产生及其内涵 |
2.1.2 大数据的特征 |
2.1.3 大数据的分类 |
2.2 大数据的时代意义 |
2.2.1 大数据背景下人类思维的变迁 |
2.2.2 大数据的经济推动功能 |
2.2.3 大数据的科技意蕴 |
2.2.4 大数据视阈下的政府开放 |
2.3 大数据在当代中国的发展现状 |
2.3.1 大数据在中国发展初探 |
2.3.2 大数据在中国发展现状 |
2.3.3 大数据在中国的实践应用 |
第三章 我国政府治理及其当代形式 |
3.1 治理及其演变 |
3.1.1 治理的概念 |
3.1.2 治理的特征 |
3.1.3 治理的演变 |
3.2 政府治理及其发展 |
3.2.1 政府治理的概念 |
3.2.2 政府治理的特征 |
3.2.3 政府治理的沿革 |
3.3 政府治理在当代中国的发展现状 |
3.3.1 政府治理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
3.3.2 政府治理的发展趋势 |
3.3.3 南京市政府治理现状 |
第四章 南京市政府利用大数据治理现状 |
4.1 南京市大数据发展现状分析 |
4.1.1 南京市大数据的发展 |
4.1.2 南京市政府大数据的发展 |
4.1.3 南京市政府大数据的应用 |
4.2 大数据对南京市政府治理的影响 |
4.2.1 加速南京市电子政务向云模式转化 |
4.2.2 促进南京市政务信息系统多向融合 |
4.2.3 改变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处理方式 |
4.3 大数据对南京市政府治理的现实意义 |
4.3.1 统筹南京市政府大数据的设施建设 |
4.3.2 推进南京市政府大数据的汇集共享 |
4.3.3 强化南京市政府大数据的整合利用 |
第五章 南京市大数据治理经验对我国政府治理的启示 |
5.1 大数据对当代政府治理的渗透功能 |
5.1.1 大数据对政府治理理念的渗透 |
5.1.2 大数据对政府治理范式的渗透 |
5.1.3 大数据对政府治理过程的渗透 |
5.2 大数据对当代政府治理的积极功能 |
5.2.1 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化治理优势 |
5.2.2 有利于加速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 |
5.2.3 有利于促使公共决策趋于社会化 |
5.3 大数据背景下当代政府治理面临的挑战 |
5.3.1 数据驱力不足,缺乏大数据意识 |
5.3.2 数据管理不善,可用大数据人才缺乏 |
5.3.3 数据开放不当,公众隐私数据存在安全隐患 |
5.3.4 信息公开不全,政府公信力遭质疑 |
第六章 大数据背景下当代中国政府治理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 |
6.1 转变政府治理理念,树立服务政府行政理念 |
6.1.1 坚持以人为本,形成民主参与 |
6.1.2 引进大数据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
6.1.3 树立法治责任意识,打造服务型政府 |
6.2 创新政府治理方式,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
6.2.1 创新政府治理方式,实现多元共治 |
6.2.2 搭建数据应用平台,推进大数据建设 |
6.2.3 完善大数据立法,加强治理机制保障 |
6.3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加速智慧政府发展转型 |
6.3.1 建立开放式政府,增强社会协同 |
6.3.2 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形成良性互动 |
6.3.3 建立大数据亲民门户,促进数据共享 |
6.4 重视政府数据实践,形成大数据的多面应用 |
6.4.1 以人为本的综合社会管理 |
6.4.2 数据调控的公共交通治理 |
6.4.3 数据监测的公共卫生医疗 |
6.4.4 数据驱动的公共环境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8)雅贿及其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雅贿概述 |
(一)雅贿的历史 |
(二)雅贿的定义 |
二、雅贿的表现、原因及危害 |
(一)雅贿的具体表现 |
(二)雅贿盛行的原因 |
(三)雅贿的危害 |
三、惩治雅贿的现实困境 |
(一)花样翻新,非“财物”雅贿无法入罪 |
(二)模棱两可,“馈赠”与“收受”混淆不清 |
(三)数额限制,刑法打击乏力恐放纵 |
(四)刑罚有限,犯罪前赴后继难预防 |
(五)数额难定,判定不一失公允 |
四、雅贿的刑法规制建议 |
(一)合理界定贿赂范围,扩至“一切利益” |
(二)抓住“利用职权”本质,揭开“馈赠”面纱 |
(三)综合考量各种要素,摒弃“计赃量刑” |
(四)完善贿赂刑罚体系,加大惩治力度 |
(五)制定价值评估规则,主客观相一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一) 现状梳理 |
(二) 制约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成效的原因透析 |
(三) 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主要难点问题 |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研究状况简要述评 |
三、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一) 弥合定罪量刑纷争 |
(二)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
(三) 促进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发挥 |
四、本文的研究视角与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创新 |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 知识产权的法益特征 |
(二) 知识产权何以成为刑法的法益 |
(三) 复合型法益特征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影响 |
三、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比较概览 |
(一) 域外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概况 |
(二) 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分析比较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构成要素的理解与认定 |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主观罪过形式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明知”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目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理解与认定的基本视角 |
(二) “未经许可”要素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的对象 |
(四) 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方式 |
(五)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种类及认定难题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种类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中的难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 |
(一) 严格依法原则 |
(二) 区别对待原则 |
(三) 参照借鉴原则 |
(四) 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 |
(一)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二) 销售金额的认定 |
(三) 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
(四) 损失数额的认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要件 |
二、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的难点问题认定 |
(一) 单位的范围认定 |
(二)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三)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两责”人员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 |
(一)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原则 |
(二)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司法适用 |
(三) 影响知识产权单位犯罪量刑的其他问题 |
第五章 知识产权特殊犯罪形态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
(一) 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原则 |
(三) 知识产权个罪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
(一)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实践样态 |
(二) 认定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 |
(三)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 |
(四)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人的刑罚配置 |
三、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 |
(二)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标准、方法及处断原则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具体罪数问题的处理 |
第六章 刑事司法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国家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政策 |
(一) 政策、国家政策与司法政策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政策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
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特征 |
(一) 利益调和折衷性 |
(二) 经济发展制约性 |
(三) 相对易变性 |
三、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司法政策适用 |
(一) 司法政策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
(二) 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适用原则 |
(三)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功能体现 |
(四)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七章 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刑行关系、刑民关系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的复杂性 |
(一) 调整范围存在交叉 |
(二) 证明标准客观不同 |
(三) 性质界定要素复杂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行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功能的界限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的功能衔接 |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民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中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犯罪刑民司法保护的边界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的功能衔接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瓦解与重构—镇江近代前期社会转型研究(1840-1911)(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研究现状与研究的意义 |
引子:近代前夜镇江民众生存状态 |
第一章 中世纪的遗产——一个强权统治下的破裂社会 |
第一节 镇江战役的过程 |
第二节 统治集团内部合作状况 |
第三节 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社会秩序的脆弱状态 |
第五节 镇江战役的结局评估 |
第六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传统中国社会之性质 |
第二章 生死搏斗——太平天国时期镇江社会生态 |
第一节 新主人的到来 |
第二节 战争期间城市居民的生活 |
第三节 持续的血腥争夺 |
第四节 刀锋下的生存逻辑 |
第五节 战火即将熄灭 |
第六节 旧主人的守卫 |
第七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传统体制自我恢复之模式 |
第三章 第三种力量——租界设立对镇江社会的影响 |
第一节 租界的设立 |
第二节 租界对传统权力体系的调整 |
第三节 开埠后的社会新格局 |
第四节 社会转型的障碍 |
第五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国家认同和种族认同意识在形成中 |
第四章 新社会的胚胎——改革时代的权力结构与利益结构 |
第一节 镇江新式教育及其主要特点 |
第二节 编练新军与旗人边缘化 |
第三节 鼓励工商业的措施与绅商精英势力壮大 |
第四节 皇族的象征在陨落中 |
第五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意识在形成中 |
第五章 旧体制的末路——专制环境下的社会困境 |
第一节 王朝末期的政治特征 |
第二节 赋税制度是一大公害:制造贫困与不公 |
第三节 官场是一大公害:可以摧毁市场 |
第四节 垄断是一大公害:恶化市场环境 |
第五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下层民众的阶级觉悟和权利意识在形成中 |
第六章 象征性的暴力——一场被谈判代替了的革命 |
第一节 风暴来临 |
第二节 镇江府境及其周围区域瓦解状态 |
第三节 镇江府城驻军系统的瓦解状态 |
第四节 各种力量向新中心集结 |
第五节 新的地方政权诞生 |
第六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西方势力在社会冲突中的缓冲作用 |
第七章 政权重构——新意识形态下的实力拚图 |
第一节 新政权的组建原则 |
第二节 革命中的意外血腥 |
第三节 新政权势力向江北延伸 |
第四节 海军起义使新政权更加强固 |
第五节 夺取南京助产新的中央政权 |
第六节 本章的观察视角:传统政治的强大惯性 |
本文的基本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南京玄武地税 预防职务犯罪成示范单位(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D]. 张重洲. 兰州大学, 2021(09)
- [2]唐代城市管理研究[D]. 梁克敏. 陕西师范大学, 2018(12)
- [3]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4]电信诈骗犯罪及其治理研究[D]. 孙少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唐代西南边政与边吏研究 ——以剑南道为中心[D]. 邓仕海. 云南大学, 2017(05)
- [6]1927-1937年南京城市管理法制研究[D]. 赵勇.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大数据背景下的当代中国政府治理 ——以南京市为例[D]. 陈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03)
- [8]雅贿及其刑法规制研究[D]. 王兰.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9]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陈晓钟. 南京大学, 2015(05)
- [10]瓦解与重构—镇江近代前期社会转型研究(1840-1911)[D]. 沈红亮. 南京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