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行业指导性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纪闻[1](2020)在《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文中指出利他合同最显着的特征是第三人享有权利,最核心的问题是第三人为何享有权利以及第三人权利如何适用。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决定了第三人权利适用中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目前对于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尚未形成具有说服力的通说,因而在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上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及难以解释的困境。因此,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研究的完整谱系应当是以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为基础,进而展开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和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司法中基本法律关系的误读、第三人权利认定的空白、前沿纠纷论证的缺失与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民法典》的出台终结了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但相对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未能回应其他司法困境,且概括的第三人权利规定还需要利他合同理论进行解释论上的补充。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是权利适用上的问题,解决适用问题的出路是回溯权利的正当性。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各有其遗憾之处。私法理论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论证过于宽泛且论据不够充足,“法律拟制论”只是涉第三人制度形成早期的权宜之计,“当事人意志论”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而权利理论中的“意志理论”的第三人权利证伪立场与现代利他合同制度难以契合,“利益理论”对利益和权利的区分模糊导致了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切入点在于如何解释三方主体中利益、意志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现代权利理论中的权利“程序理论”基于主体性视角和正当性程序评价打通了利益、意志与权利的关系,由此成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理论框架。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权利“程序理论”,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来自于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此种利益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自由平等地在利他合同程序中评价后成为正当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第三人权利。基于正当性证成所展开的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主要涉及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借助权利“程序理论”的“权利层次论”将第三人权利定性为辅助性、救济性权利,从而阐明了第三人权利和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区别、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间、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以及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等规则要点,同时也为《民法典》中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提供了具体化的解释思路。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理论最终要解答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而验证理论的可行性。基于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和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所提出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为“原因关系考察+相反情形考察”,在通过私人领域与公私合作领域中不同类型纠纷的适用验证后,可为实践中约定不明时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提供兼具理论深度性和操作简洁性的裁判思路。
史博学[2](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指出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张哲清[3](2020)在《互联网保险对GS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对策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消费模式的日趋成熟,互联网与金融的概念加速融合,互联网保险以其广阔的发展背景,成为行业内关注的焦点。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行业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下,互联网保险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风口。传统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互联网科技公司均加入互联网保险的市场热潮中。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多元化。随着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定价模式单一,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依赖第三方渠道,存在信息泄露风险;保险业务流程过简、客户投诉多等问题。本文以GS保险公司为例,通过查阅文献数据,发放调查问卷,与行业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其他公司对比,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分析互联网保险对GS保险公司互联网业务发展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剖析产生不利影响的原因,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通过创新产品设计、丰富定价因子、优化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深化渠道合作、运用保险科技、调整组织结构等方式,来促进GS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李曦冉[4](2019)在《我国航运自保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正因为如此,各企业开始积极地探索风险管理的有效路径,并纷纷引进先进的风险转移和风险融资技术,以期来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减少风险损失。而在此背景下,诸如专业自保公司等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应运而生,为企业转移风险,减少风险成本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影响力的角度来说,专业自保公司等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影响范围更广,既为企业转移风险提供了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与改革。作为全球范围内不可或缺的风险融资工具,专业自保公司保持着强劲的生命力,主要为母公司提供专业的、强大的保险保障服务,具有丰富保险险种、降低保险费率,承保能力突出,扩大风险自留责任范围等优势。同时,专业自保公司也是保险组织形式的一种,是对商业保险的补充,研究专业自保模式有利于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的组织体系,扩大保险业的竞争范围,优化保险服务,同时,随着“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航运业也将迎接挑战和机遇,航运业的发展离不开航运保险的创新与改革,基于此航运自保公司的出现可以有效弥补社会的需求并发挥出潜在的市场竞争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阐述航运自保公司的概述。首先从航运自保公司的概念和类型为切入点,对航运自保公司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并且介绍了国际上自保公司的分类,分别为集团自保公司模式、租赁式自保公司模式、隔离单元型自保公司模式和单一型自保公司模式,由于本文以研究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为主,所以以单一型自保公司为主。其次介绍了国际上以及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发展现状。最后阐述了国内外航运自保公司的特点。通过第一章的概述引出第二章关于航运自保公司的法律地位特殊性、主体特殊性、业务范围特殊性等,进而通过对这些特殊性的研究,找出了现存的或者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进行详细分析。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航运自保公司在《保险法》中的法律定位,分别讨论了航运自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和保险组织的区别,从而明确了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边界认定问题。其次介绍了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中的主体界定,明确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的范围。最后通过界定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对比分析了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上的区别以及航运自保保险条款与一般海上保险条款在范围上的区别,进一步明确我国航运自保公司并非商业保险公司,从而引出关于航运自保公司的监管法律问题。第三章进一步探讨了我国航运自保公司在监管上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在监管主体方面,分别从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航运自保公司自身的监管三个角度来论述监管主体存在的法律问题。其次在监管内容方面,一是航运自保公司的准入条件不明确;二是缺乏航运自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三是缺乏航运自保公司和自保机构的退出规范。最后在监管依据方面,一是监管法规效力层次较低;二是航运自保公司的保险条款缺乏监管依据。第四章综合前述研究成果,首先对明确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法律定位提出了建议。其次通过法律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制度的设计来解决航运自保公司在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包括要严格航运自保公司准入条件和退出规范,削弱航运自保内部控制人制度,建立新型航运自保险种审查备案制度。最后提出完善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建议等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防范航运自保公司的法律风险。
林大海[5](2019)在《MC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保险科技的不断涌现,在国家互联网+战略的推动下,中国互联网保险迈入了快速发展通道。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核心代表的保险科技正推动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迭代升级。这不仅拓宽了保险行业的价值、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还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就传统财产险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创新进行研究,从互联网保险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出发,通过对互联网保险的定义过程、产品区别、核心价值分析来认识互联网保险。在阐述互联网保险相关理论、美英国家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时深入了解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本理论和新动向。文章重点对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阶段、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等分析。从某保险公司发展的历程和业务发展变化,公司的优势、弱势、发展机会和威胁等内外部环境因素,通过PEST分析和SWOT分析,就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选择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时机,针对某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创新战略,就其所具有的优势、弱势、机会和威胁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并得出其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通过传统个体保险公司的发展创新,总结保险行业开展互联网保险创新的意见,希望推动行业互联网保险稳健发展。传统保险公司要向互联网保险发展创新,首先要明确战略规划和战略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和架构建设。其次要走出去加深和第三方科技公司的合作和融合,通过合作吸收先进的科技,引进优秀的人才,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最后推出先进的互联网保险科技与客户需求完美结合的新产品、新流程、新服务,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使保险回归保障本源,从而推动互联网保险创新持续发展。
戴子博[6](2016)在《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旅客人身损害是指乘坐运行中客运经营工具的自然人,其生命、健康或身体权遭受损害的事实。旅客人身损害法律关系中,旅客是权利主体,承运人、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主体,依据各主体在旅客人身损害中的过错,可将“旅客人身损害”分为:“因承运人过错致使的旅客人身损害”、“因第三人过错致使的旅客人身损害”以及“过错竞合情形时的旅客人身损害”三种基本类型。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基本原则,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承运人无过错责任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损害填补原则以及损害预防原则。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为遭受人身损害的直接受害人。若直接受害人死亡的,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与受害人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被抚养人和受害人死亡后的近亲属可作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为直接致使旅客人身损害的承运人和直接致使旅客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金,依受害人所受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三种具体形式。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程序是指旅客人身受害人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过程。请求权人通常可通过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和解,在有关部门主持下的调解以及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权人承担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证明责任。尽管我国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已较为完善,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而言,“旅客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均能获得相当程度上的救济,但立法上仍然存在对旅客界定不清,司法实务中,赔偿数额标准不统一等瑕疵。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法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关章节中,明确旅客的定义,确立旅客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条款,对受害人的权利充分进行保护。
孔令学,袁雪莉,姜全[7](2012)在《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不仅法律依据不足,而且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应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改为旅客自愿投保的商业性保险,或与其他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交通意外伤害综合性商业保险。同时,应设立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责任强制保险,强制铁路运输企业投保,并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周海涛[8](2010)在《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因其将强制保险制度纳入该法律,并以其为基石调整整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这无疑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本文的写作亦基于此,旨将国际间各国的强制保险立法做简略介绍并进行比较研究,在分析各国规定优劣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强制保险制度的构想。本文共分6章。第1章是关于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简介,包括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定义、内容、功能,以及强制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的关系。第2章是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的国际比较。共分四部分:英国和欧盟有关强制保险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发展;美国强制保险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发展;中国强制保险的理论和适用;国际比较的结论,在结论中系统阐述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的区别,论述强制保险的理论基础在于正当性。第3章首先对两大法系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进行比较,然后总结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特点、原则和运行机制。第4章分4节:第1节论述海上强制保险的基本问题;第2节是相关公约与各国立法的国际比较;第3节论述国际比较视野下海上强制保险的运行机制。第5章论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方面的不足及其完善。第6章分4节:第1节分析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现状;第2节论述设立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第3节是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第4节是我国立法的取向。
赵会军[9](2009)在《中国保险费率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文中认为自国内保险业恢复发展以来,费率管理就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管理制度确立起来。随着保险业发展情况的变化和政府对金融业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国保险业费率管理制度先后经历了分散的指导性管理、严格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市场化管理三个发展阶段,并正在向更加全面的费率市场化管理迈进。梳理和回顾这一变迁过程的诱因和成果,对于继续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赵会军[10](2009)在《中国保险费率管理制度的变迁和改革》文中提出
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行业指导性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行业指导性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四、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利他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 |
一、利他合同纠纷的类型样态 |
(一)纠纷事由 |
(二)争议焦点 |
(三)论证说理 |
(四)规范依据 |
二、利他合同纠纷的困境归纳 |
第二节 利他合同规则的立法争议 |
一、利他合同规则与合同第三人权利规则的关系 |
(一)比较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中国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合同法》利他合同规则解释论之争 |
(一)立法维度的观察 |
(二)学理争论的始末 |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 |
三、《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过度简化 |
(一)《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规范构成 |
(二)《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供给不足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 |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的症结 |
(一)过于宽泛的论证视角 |
(二)缺少制度史的论据支撑 |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利他合同关系的再诠释 |
(一)罗马法上的“为他人缔约” |
(二)中世纪的“债务允诺” |
(三)古典自然法时期的“允诺效力” |
(四)大陆法系民法典运动初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
(五)英美法系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
(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关系的总结 |
第二节 法律拟制论 |
一、代理说 |
(一)大陆法系代理说 |
(二)英美法系代理说 |
(三)代理说的产生缘由 |
二、权利转让说 |
(一)中世纪的“诉权转让” |
(二)德国的“间接权利转让” |
(三)英国的权利转让说 |
(四)权利转让说的局限 |
第三节 当事人意志论 |
一、当事人意志论的缘起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二、当事人意志论的修正 |
(一)合同典型目的 |
(二)第三人信赖保护 |
三、当事人意志论的现代困境 |
(一)双重意图困境 |
(二)意图虚化困境 |
四、当事人意志论的困境成因 |
(一)合同意志论的困境 |
(二)利他合同主体与应用的变化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权利理论框架的选择 |
一、传统权利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
(一)利益理论 |
(二)意志理论 |
二、权利程序理论的统合与超越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理论要旨 |
(二)权利程序理论框架的可行性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证成 |
一、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第三人与债权人原因关系的再审视 |
(一)第三人利益在原因关系中的形态演变 |
(二)第三人权利源于原因关系中的利益 |
二、第三人权利的创设程序: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一)合同当事人的参与评价 |
(二)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 |
第一节 第三人权利的性质厘清 |
一、权利的层次体系 |
(一)基础性权利 |
(二)辅助性权利 |
(三)救济性权利 |
(四)权利层次论下的债权和请求权 |
二、作为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第三人权利 |
(一)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实践表象 |
(三)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理论契合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
一、第三人权利与当事人权利的区别 |
(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和解除权的归属 |
(二)《民法典》中的第三人权利与债权人权利 |
二、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一)直接取得模式 |
(二)接受模式 |
(三)“接受+信赖”模式 |
(四)《民法典》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三、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 |
(一)当事人特别约定 |
(二)经第三人同意 |
(三)《民法典》第三人权利变动的解释空间 |
第三节 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 |
一、比较法上的债务人抗辩权构造 |
(一)大陆法系的概括式设计 |
(二)英美法系的具体式设计 |
二、《民法典》的债务人抗辩权适用 |
(一)来自基础关系的抗辩 |
(二)来自债务人和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抗辩 |
(三)来自原因关系的抗辩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私人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主流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离婚赠与协议纠纷 |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二、前沿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利他仲裁条款纠纷 |
(二)利他免责条款纠纷 |
第二节 公私合作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利他合同属性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别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公私法合作调整 |
二、受益公众请求权的理论证成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内部证成 |
(二)法经济学的外部支撑 |
三、受益公众请求权的具体认定 |
(一)利他合同规则的实体法适用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法补充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论文目录 |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互联网保险对GS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对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 |
2.1 互联网保险理论基础 |
2.1.1 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
2.1.2 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
2.1.3 互联网金融的思想理论 |
2.1.4 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理论 |
2.2 相关研究 |
2.2.1 关于互联网改变传统保险的相关研究 |
2.2.2 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面临问题的相关研究 |
2.2.3 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对策建议的相关研究 |
2.2.4 相关研究评述 |
第3章 GS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
3.1 GS保险公司介绍 |
3.1.1 组织架构 |
3.1.2 寿险业务分析 |
3.1.3 财险业务分析 |
3.1.4 养老险业务分析 |
3.1.5 电子商务业务分析 |
3.2 GS公司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 |
3.2.1 探索期(2003-2014) |
3.2.2 发展期(2015-至今) |
3.3 GS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现状 |
3.3.1 GS公司互联网保险的产品结构 |
3.3.2 GS公司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及各渠道业务发展情况 |
3.4 GS公司互联网保险现状的问卷调查 |
3.4.1 问卷调查的目的及设计思路 |
3.4.2 问卷回收情况 |
3.4.3 样本的描述性分析 |
3.4.4 GS公司互联网保险现状的问卷总结 |
第4章 互联网保险对GS公司的影响及分析 |
4.1 互联网保险对GS公司的有利影响 |
4.1.1 规模保费增长 |
4.1.2 销售限制放开 |
4.1.3 获得流量客户 |
4.2 互联网保险对GS公司的不利影响 |
4.2.1 对产品设计的不利影响分析 |
4.2.2 对销售渠道的不利影响分析 |
4.2.3 对运营流程的不利影响分析 |
4.2.4 对人力资源的不利影响分析 |
4.3 产生不利影响的原因分析 |
4.3.1 外部原因 |
4.3.2 内部原因 |
第5章 促进GS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
5.1 创新产品设计,实现精准定价 |
5.2 深化渠道合作,融合线上线下 |
5.3 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体系 |
5.4 运用保险科技,防范经营风险 |
5.5 调整组织结构,优化队伍质态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GS公司互联网保险的问卷调查 |
致谢 |
(4)我国航运自保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航运自保公司概述 |
第一节 航运自保公司的概念和类型 |
一、航运自保公司的概念 |
二、自保公司的类型 |
第二节 航运自保公司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发展现状 |
二、国际航运自保公司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航运自保公司的特点 |
一、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特点 |
二、国际航运自保市场的发展特点 |
第二章 我国航运自保公司并非商业保险公司 |
第一节 我国航运自保公司在《保险法》中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与互助保险组织的对比分析 |
二、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主体界定 |
一、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中投保人的界定 |
二、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界定 |
一、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区别 |
二、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保险条款与一般保险条款的区别 |
三、我国应当设计专门的航运自保公司保险条款 |
第三章 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法律监管不够明确 |
第一节 监管主体体系不完整 |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 |
二、航运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
三、我国航运自保公司自我的监管 |
第二节 监管内容不够明确 |
一、航运自保公司的准入条件不明确 |
二、缺乏航运自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
三、缺乏航运自保公司市场退出规定 |
第三节 监管依据不完善 |
一、监管法规效力低 |
二、航运自保公司保险条款缺乏监管依据 |
第四章 我国航运自保公司法律问题的完善与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航运自保公司法律定位的建议 |
一、设立时明确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的法律定位 |
二、提高国内企业对航运自保公司的正确认识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航运自保公司监管的建议 |
一、监管主体方面 |
二、监管内容方面 |
三、监管依据方面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航运自保公司保险条款监管的建议 |
一、构建专门的航运自保市场保险格式条款 |
二、规范航运自保中保险条款的法律用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MC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互联网保险相关理论概述 |
2.1 互联网保险相关概念 |
2.1.1 保险的概念和功能 |
2.1.2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
2.1.3 互联网保险的内涵 |
2.2 互联网保险相关理论 |
2.2.1 金融中介理论 |
2.2.2 长尾理论 |
2.2.3 普惠金融理论 |
2.2.4 平台经济理论 |
2.3 互联网保险与其他产品的区别 |
2.3.1 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产品的主要区别 |
2.3.2 互联网保险产品和互联网产品的经营模式区别 |
2.4 互联网保险的核心价值分析 |
第三章 美英互联网保险发展经验 |
3.1 美英互联网保险发展史 |
3.2 美英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途径 |
3.3 美英互联网保险发展经验借鉴 |
3.3.1 美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经验借鉴 |
3.3.2 英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经验借鉴 |
第四章 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与宏观环境分析 |
4.1 互联网保险发展阶段 |
4.1.1 第一阶段1997-2002年萌芽期 |
4.1.2 第二阶段2003-2012年探索期 |
4.1.3 第三阶段2013-2019年发展期 |
4.2 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
4.2.1 经营主体持续增多 |
4.2.2 业务发展出现波动 |
4.2.3 财产险渗透率下降 |
4.2.4 产品结构发生变化 |
4.3 互联网保险发展趋势 |
4.3.1 互联网保险向科技创新发展 |
4.3.2 互联网保险向产品创新发展 |
4.3.3 互联网保险回归保险保障功能 |
4.4 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
4.4.1 网络安全信任感缺失 |
4.4.2 保险产品相对单一 |
4.4.3 保险条款复杂 |
4.4.4 保险服务缺陷 |
4.4.5 互联网保险投诉大幅增长 |
4.5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宏观环境分析 |
4.5.1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政治环境 |
4.5.2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经济环境 |
4.5.3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 |
4.5.4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环境 |
4.5.5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外部宏观环境评价 |
第五章 MC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创新分析 |
5.1 MC保险公司概况 |
5.1.1 MC保险公司发展历程 |
5.1.2 MC公司经营现状 |
5.1.3 MC公司组织架构变化 |
5.1.4 MC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变化 |
5.2 MC公司的优势 |
5.2.1 MC公司资源优势 |
5.2.2 MC公司前期创新经验积累优势 |
5.2.3 MC公司自身平台建设经验积累优势 |
5.3 MC公司的弱势 |
5.3.1 公司战略不清 |
5.3.2 组织管理薄弱 |
5.3.3 资源投入不足 |
5.3.4 协调机制缺失 |
5.3.5 科技和流量缺乏 |
5.4 MC公司的机会 |
5.4.1 紧跟行业高速发展趋势 |
5.4.2 借助保险科技创新发展 |
5.4.3 依托互联网平台生态 |
5.5 MC公司的威胁 |
5.5.1 保险同业的发展威胁 |
5.5.2 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威胁 |
5.5.3 保险服务缺陷的威胁 |
5.6 MC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战略目标与创新路径借鉴 |
5.6.1 MC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战略目标制定 |
5.6.2 基于长尾理论借鉴国内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建设经验 |
5.6.3 从普惠金融理论出发在保险价值链上的经营探索 |
5.6.4 传统财产险大公司基于平台经济理论的探索 |
5.6.5 传统财产险中小公司的互联网探索 |
5.6.6 借助保险科技力量的众安在线公司创新探索 |
第六章 MC公司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措施 |
6.1 加强战略规划,明确战略目标 |
6.2 调整组织架构,集中优势资源 |
6.3 加深外部合作,加快人才培养 |
6.4 加快产品设计,重点客群优化 |
6.5 优化营销策略,提升宣传效果 |
6.6 提升客户服务,简化理赔流程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本文基本思路 |
第一章 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
1.1“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类型 |
1.1.1“旅客”的界定 |
1.1.2“旅客人身损害”的界定 |
1.1.3“旅客人身损害”的类型 |
1.2 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1.2.1 承运人无过错责任原则 |
1.2.2 过失相抵原则 |
1.2.3“损害填补”与“损害预防”原则 |
第二章 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
2.1 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
2.2 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
2.3 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
2.3.1 旅客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 |
2.3.2 旅客人身责任保险理赔金 |
2.4 行使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程序 |
2.4.1 一般程序 |
2.4.2 赔偿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
第三章 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
3.1 当前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 |
3.1.1 立法上的瑕疵 |
3.1.2 赔偿计算上的局限 |
3.2 完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3.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3.2.2 增设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赔偿案件救济条款 |
3.2.3 增设旅客人身损害“同命同高价”惩罚性赔偿条款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案例分析 |
(一) 事故赔偿金额三级跳 |
(二) 鲜为人知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
二、对现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分析 |
(一)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不足 |
(二) 现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违反了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 |
(三)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 |
(四)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侵犯了旅客的选择权 |
三、对现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经济分析 |
(一) 规避和减轻铁路部门的承运人保险责任 |
(二) 巨额保费如何使用失去监督 |
(三) 保费和赔付标准违背保险精算原理和社会实际 |
(四) 违反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 |
四、结语 |
(8)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
1.1 强制保险的定义 |
1.2 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1.2.1 强制保险法的定位和投保范围 |
1.2.2 强制保险赔偿损害类型和受害人范围 |
1.2.3 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影响和强制责任保险排除事项 |
1.3 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 |
1.4 强制保险与强制无过失保险 |
第2章 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国际比较 |
2.1 英国及欧盟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理论基础探析 |
2.1.1 英国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起源、发展和影响 |
2.1.2 欧盟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践和尝试 |
2.2 美国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理论基础探析 |
2.2.1 美国强制无过失保险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起源、发展和影响 |
2.2.2 美国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理论的争议和挑战 |
2.3 中国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和适用 |
2.3.1 我国《保险法》中有关强制保险的理论和适用范围 |
2.3.2 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保险的理论和适用范围 |
2.3.3 其他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中的理论和适用范围 |
2.4 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国际比较小结 |
2.4.1 国际比较视野下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与自愿保险的区别 |
2.4.2 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共性:正当性 |
第3章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 |
3.1 英美法系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
3.1.1 美国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
3.1.2 英联邦法系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
3.2 大陆法系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
3.2.1 德国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
3.2.2 法国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
3.2.3 日本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
3.2.4 瑞士、韩国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
3.2.5 我国台湾、我国澳门地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
3.3 国际比较视野下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特点、原则和运行机制 |
3.3.1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特点 |
3.3.2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原则 |
3.3.3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运行机制 |
第4章 海上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 |
4.1 海上强制保险的基本问题 |
4.1.1 海上保险的属性 |
4.1.2 海上强制保险的承保责任 |
4.1.3 海上强制保险的范畴 |
4.2 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的国际比较 |
4.2.1 有关海上强制保险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立法 |
4.2.2 海上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结论 |
4.3 国际比较视野下海上强制保险的运行机制 |
4.3.1 保险人和投保人 |
4.3.2 海上强制保险下的直接诉讼制度 |
4.3.3 海上强制保险与责任限制 |
4.3.4 海上强制保险与扣船 |
4.3.5 船员强制保险 |
第5章 我国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5.1 我国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 |
5.1.1 《道交法》中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2 《交强险条例》的不足 |
5.2 对我国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完善的建议 |
5.2.1 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同观点 |
5.2.2 确立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 |
5.2.3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第6章 我国海上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6.1 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现状 |
6.2 设立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6.2.1 海洋环境堪忧 |
6.2.2 赔付能力欠缺 |
6.2.3 立法的欠缺 |
6.3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应采取的立法模式 |
6.3.1 现有的立法模式 |
6.3.2 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
6.4 我国的立法取向 |
6.4.1 符合国际立法发展趋势 |
6.4.2 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运行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9)中国保险费率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险费率管理的初创阶段 |
(一) 明确了保险费率的审定和管理机关 |
(二) 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 但给予一定的浮动范围 |
(三) 各家公司基本效仿人保的费率管理方式 |
二、集中统一的保险费率管理阶段 |
(一) 对财产险产品费率的管理制度 |
(二) 对人身险产品费率的管理制度 |
1. 长期寿险产品的费率管理 |
(1) 预定利息率 |
(2) 预定死亡率 |
(3) 预定附加费用率 |
2. 短期人身险产品的费率管理 |
(1) 预定损失率/预定疾病发生率 |
(2) 预定附加费用率 |
三、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探索阶段 |
(一) 保险费率的管理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
(二) 产险费率市场化管理快速推进 |
(三) 人身险产品费率管理仍然严格 |
1. 短期人身险产品费率市场化程度较高 |
2. 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费率管理仍然比较严格 |
四、当前费率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 市场化改革需要同强化保险市场主体机构管理同步推进 |
(二) 市场化改革必须与增强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能力相配套 |
(三) 市场化改革应当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基本前提 |
(10)中国保险费率管理制度的变迁和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 保险费率管理的初创阶段 |
(一) 明确了保险费率的审定和管理机关。 |
(二) 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 但给予一定的浮动范围。 |
(三) 各家公司基本效仿人保的费率管理方式。 |
二、 集中统一的保险费率管理阶段 |
(一) 对财产险产品费率的管理制度 |
(二) 对人身险产品费率的管理制度 |
1、 长期寿险产品的费率管理 |
2、 短期人身险产品的费率管理 |
三、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探索阶段 |
(一) 保险费率的管理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
(二) 产险费率市场化管理快速推进 |
(三) 人身险产品费率管理仍然严格 |
1、 短期人身险产品费率市场化程度较高 |
2、 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费率管理仍然比较严格 |
四、 当前费率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 市场化改革需要同强化保险市场主体机构管理同步推进。 |
(二) 市场化改革必须与增强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能力相配套。 |
(三) 市场化改革应当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基本前提。 |
四、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行业指导性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D]. 纪闻.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3]互联网保险对GS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对策建议[D]. 张哲清. 苏州大学, 2020(03)
- [4]我国航运自保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李曦冉.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MC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创新研究[D]. 林大海. 浙江工业大学, 2019(03)
- [6]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 戴子博. 湖南工业大学, 2016(05)
- [7]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 孔令学,袁雪莉,姜全.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2(04)
- [8]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D]. 周海涛. 大连海事大学, 2010(10)
- [9]中国保险费率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J]. 赵会军. 保险研究, 2009(07)
- [10]中国保险费率管理制度的变迁和改革[J]. 赵会军. 上海保险, 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