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联合调研组,陈春生,何琼,陈宇,吴壮[1](2021)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防研究——基于浙江相关罪案的调研》文中指出商业秘密权利属性具有特殊性,司法维权过程往往受到商业秘密举证难、侵权行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司法鉴定"取舍"难、办案规制不统一等因素的掣肘,大量商业秘密被侵害的企业不能实现有效维权。要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综合管理、服务与保护机制改革,贯通司法审判环节商业秘密保护综合职能,加大商业秘密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要规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受理条件、立案标准、办案规程、证据规格等,建立基层联动机制,有力地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胡宏雁[2](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梁良[3](2020)在《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基于网络经营角度》文中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今为止已经历过两次修改,在2017年,将经营者于网络经营中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为其中第12条,正式确认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着手管理网络经营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19年,关于网络电子领域仅在侵犯商业秘密方式中加入了“电子侵入”行为,这对于利用网络数据抓取、病毒攻击、网络骇入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由此可见,网络经营已是目前市场生产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经营者们相互竞争的“要冲之地”。然而在相关法律进行了两次修改的当下,网络经营中却仍然存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如今这些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展已出现了超越了法律所规定内容的情形,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自治思想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网络从业者选择了这些未被法律所禁止而事实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导致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对起到其应有的规制作用,严重扰乱了我国网络经营正常运行的秩序。鉴于这种情况,本文将从网络经营视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入,依照“提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三段模式对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进行探讨,并寻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发展尽一份力。本文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阶段,将列举出几类目前网络经营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方式,描述其概念与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来表现为网络“水军”行为、“傍名牌”式负面营销行为与弹窗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个方面。本文第二部分为分析阶段,具体来说将对每个列举的不正当行为搭配一个案例或相关事件,利用案例或事件的分析该行为属性、对消相关竞争者以及对整个市场的影响。并总结出目前法律在应对改性情况时所面临的困境。本文第三部分为提出方案以解决问题阶段,通过结合国内外的各类相关经验,并根据中国当前与之相关的实际情况,从立法、监管两个层面对上文提出的几类情形提出相应的完善或修改建议,如在立法方面对现有关于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的一些规定进行细化或修改,并建议将某些网络经营不正当竞争情形加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列举当中。监管方面结合国外行业自治、行业自律的思想,适当放权,依靠行业内自我管理或建立针对性监管部门集中力量进行监管。
刘俭[4](2020)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云时代的来临,大数据(Big data)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它占领的领域也越来越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以及各类APP等在日常运营中生成和累积的用户网络行为数据越来越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较以往更为容易,使得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被不法分子用作商业竞争,甚至成为牟利或者犯罪的工具。每年都会出现大量因网络推销、电信诈骗而蒙受财产损失甚至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到敲诈勒索、绑架等人身损害的案例,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极大地破坏了国家的信息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生活呼唤刑事立法的及时跟进。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入刑,为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刑法武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完善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但是,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目前尚有许多不足,在实践过程中暴露诸多问题,对于个案的处理也存在许多争议之处。本文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域内域外两个视角展开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研讨。首先通过整合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学说以及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界定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为下文展开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将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与具体案例结合,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法规,探讨我国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内容;最后运用刑法基本理论和法治思维,剖析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之处:前置性法律规定的缺失、规制内容的欠缺、主观过失规定的阙如等,然后从前置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刑法保护思路的调整、刑法规制方式的完善等角度力图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建言献策。
董姗姗[5](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鉴于商业秘密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以及市场运用效果之不确定性,商业秘密在遭受侵害时其实际损害难以精确计算,从而使得法定赔偿适用较高,导致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质疑和诟病。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探索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真正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进行理论分析,从逻辑层面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概念、特征及适用原则等进行探讨;第二章对我国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选取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2000-2019年侵害商业秘密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归纳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对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比较考察域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实践;第五章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完善建议。目前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多诟病在于对判赔不满。“判赔额过低”“十赔九不足”成为当前学界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主流看法。但是,对赔偿高低的判断应当基于合理的参考标准。商业秘密侵权系民事案件,其参考标准理论上应当基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害。然而实证研究发现,由于证据缺位、计算专业性较强等原因,法官往往难以得出案件的实际损害额,因此转而适用法定赔偿。在参照标准未知的情况下,研究通过对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索赔额与判赔额发现两者差距较大,而法定赔偿在适用时则普遍说理不足,难为社会各界信服。深入分析显示,难以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完全归咎于某一方。一方面,因商业秘密客体范围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权利取得无需行政确认,使原告与法院在涉案商业秘密范围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又因我国对商业秘密价值问题的规定未成体系,使得法律主体对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商业价值及价值减损认识存有偏差,而损害赔偿牵涉对涉案商业秘密的定价,原告往往会高估其实际损害。另一方面,因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应以证据为支撑,而当前证据制度不完善,证明标准较高、当事人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致使损害赔偿的确定存在证据缺位;又因实际损失、被告获利的精确计算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单靠法官难以完成,而我国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法官更青睐自由裁量较大、说理要求较低的法定赔偿。应当明确,在多重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是具有全局性的。因此就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完善而言,可以考虑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前提下追求赔偿额的合理性。首先,可以在法律规定层面上细化商业秘密客体范围及类型认定规则,梳理损害赔偿计算应当考虑的价值、时间等影响因素以提升法律的指引功能;其次,切实完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证据制度。通过建立证据开示、证明妨碍制度、降低证明标准、鼓励无形资产评估专家介入等举措使损害赔偿证据能为法院所用。再次,就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考虑在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赔偿范围的基础上,在“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中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非法定赔偿”的“弹性化”适用;在法定赔偿地适用上,通过制定分档判赔机制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其说理过程以提升判赔额的科学合理性;在适用顺序上,遵循以“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为原则,以法定赔偿的适用为补充。
冯秋翔[6](2019)在《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文中指出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自身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当下,商业秘密逐渐成为创新主体保护创新成果、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形式。随着创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呈井喷趋势。以浙江为例,通过对1800多份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初步了解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也印证了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和需求。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在创新成果的保护上,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最主要的选择,可以说商业秘密俨然已经成为人类的知识和技术的汪洋大海。目前,商业秘密侵权多与各类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同时在一些新兴领域,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革新,商业秘密的窃取手段也日益多元。与飞速变化的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立法的滞后。我国目前不存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众多部门法中而形成一种“分散式”的立法保护模式。由于立法经验、立法技术的不足,该“分散式”立法保护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各法律之间系统性、有序性和协调性正面临严峻挑战,制约了法律作用的发挥,以至于形成“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困境。衡诸现实与历史,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必将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商业道德的遵守有所脾益。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政府职能的转变、贸易争端中的合理诉求也都反映了现实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的强烈呼声。法益转向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也将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财产权特征的显现使商业秘密从消极防御向积极利用转变;惩罚性赔偿机制也拓宽了民事救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手段的有限作用;创造激励的持续作用凸显了商业秘密的“富裕”和法律保护供给“贫穷”之间的矛盾。结合现有立法已经为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的宝贵经验,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域外经验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美国在《经济间谍法》的基础上修订了《保护商业秘密法》,从而开辟了联邦和州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私人诉讼共同管辖的局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也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并要求相关成员国在一定时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该指令在为商业秘密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的同时也使得欧盟各成员国多元乃至略显碎片化的法律趋向于统一。域外商业秘密发展的有益探索也为我国进行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至此,搭建并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从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在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在“平衡证明责任配置和举证责任配置”、“确定科学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救济途径”等重点问题予以关注。另一方面,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自身也应该构建并完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制度,外部保护的前提是内部保护的完善,从而达到内部防控、外部防范的有机统一。
董凡[7](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弛[8](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提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谭东丽[9](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指出笔者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计出现相关结果近750万个。可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我国专利领域的热门话题。又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题词在知网上进行检索,共计出现相关文献450余篇。质言之,该选题亦是我国学者多年来关注的研究问题,且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然而,笔者另辟新路,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专利组的案例库中,通过对2150个案例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发现有2024个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适用率高达94.15%。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独舞”,而其他计算方式形如具文。笔者对以此组成的数据库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进行精准地分析,发现和探索出一些新的问题:考量因素不统一、计算标准缺失、赔偿数额差距大、批量案件频现、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等,故选择“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为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现行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研究成果,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含义着手,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功能和历史演进进行探讨,并运用法哲学、利益论、法经济学等多种基础理论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解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进行检视,同时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就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和思考。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点。正文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涵义、特点、相关概念辨析、性质和功能。首先,从词源说、学者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说等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本文中的法定赔偿的含义;并明确法定赔偿具有法定性、酌定性、数额幅度确定性等特点;对裁量性赔偿、酌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进行比较和辨析,得出裁量性赔偿和酌定性赔偿是同一含义,仅是使用的语境不同,而法定赔偿是具有法定限制的羁束性的裁量性赔偿。其次,基于证据度减轻说、法官自由裁量说和二者综合的折衷说来探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最后,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性功能进行探讨和论述,并回答由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因而不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用。第二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简要介绍了法定赔偿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本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确立与发展脉络,分析法定赔偿在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着作权法中朝着截然不同方向发展的原因,以及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得以发展的缘由,得出现阶段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恰逢其时”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主要论证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首先,从法哲学角度而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体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和尊重,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亦是追求法的正义价值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其次,从利益衡量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论的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就是对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限制并使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权益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享之结果。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也是专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平衡结果。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极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实现实质正义和有效救济。第四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主要介绍两个内容:其一,分别对美国着作权侵权法赔偿、日本和韩国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予以考察,重点介绍其当前规定和做法。其二,对美国、日本、韩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与评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中有关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容进行剖析。发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诉讼标的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难以确定遭受损害的人身权权益的特殊情形。《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尽管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条款,但依然存在计算赔偿数额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选择及范围规定不一致等不足。本章通过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展开探讨,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归纳,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立法路径选择奠定基础。第六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通过对2011-2016年215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展开实证研究。首先从案例样本来源分布、采集原则和原告的索赔金额分布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法院判赔金额、原告提供证据、具体案例中考量因素、法定外酌定的适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率高、适用前提泛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数额确定的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举证责任缺失、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赔偿数额差距大等问题。除此之外,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也面临数额幅度的上下限过宽、计算标准缺失、考量因素过于模糊以及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等适用困境,导致法官很难把握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同样,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深度分析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为具体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建议提供依据。第七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主要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完善立法路径的选择。首先,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完善法定赔偿之立法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认为当前采用《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共同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最优且最经济。然后,通过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法定赔偿的条款进行评析,结合当下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整体性修改,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基本标准,除了已有的“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建议引入“市场价值”计算标准和“证明妨碍推定规则”,对侵权人以授权三年内自申请日四年内不实施的专利抗辩为由,准予侵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二,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理性考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具备损害已发生、损害数额事实难以证明等法定赔偿适用前提,通过结合所有证据、庭审当事人的辩论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对审判文书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进行充分说理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进行分层设计。首先,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司法诉讼中来,建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辩论中确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其次,通过对2011-2016年专利侵权一审样本案例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判决赔偿数额和最高判决赔偿数额统计分析与比较,提出以专利权类型为标准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进行类型设计:发明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5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赔偿数幅度为1-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200万元。最后,以原告是否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质量对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进行分层设计:对举证不全的建议采用“综合考虑标准”;对举证不能的建议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举证无效或没有提供证据的建议采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标准”。
唐喆[10](2019)在《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高校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保护利益相关人合法权利的需要。在信息共享的时代,高校信息公开也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高校如何面向社会及公众需求,如何合理有效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是高校目前所面临的也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以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救济等为主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信息公开法律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概述。明晰高校、信息公开、高校信息公开等相关概念并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基础理论进行简要分析。对我国目前高校信息公开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第二部分,高校信息公开法律的域外借鉴。对芬兰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指出芬兰和香港信息公开制度中的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研究。首先对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归纳分析,其次提出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存在公开范围的内容过于宽泛、立法存在缺陷等法律问题,最后提出统一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法律规定、细化高校信息公开范围、明确高校涉密信息范围界限等法律建议。第四部分,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研究。对其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归纳并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从确定主动公开方式裁量基本准则、依申请公开条件具体化、制定配套程序性规定三个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法律救济研究。有权利必有救济,首先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高校信息公开救济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当前高校信息公开救济主要存在救济途径缺乏等法律问题。其次对高校信息公开救济的完善提出了拓宽救济渠道、完善举报救济方式、强调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法律建议。
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防研究——基于浙江相关罪案的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一、本研究的基本情况 |
(一)调研目的 |
(二)调研过程及方式 |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征 |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比例不高,但涉案金额相对较大 |
(二)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上诉率高、调解率低、原告胜诉率低 |
(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率低、移送审查起诉率低 |
(四)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难度大、周期长 |
(五)企业寻求救济方式发生变化 |
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防中存在的困境与不足 |
(一)企业维权方面 |
1.商业秘密举证难。 |
2.侵权行为取证难。 |
3.赔偿金额少,不足以弥补损失。 |
4.鉴定、评估等维权成本高。 |
(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方面 |
1.实践机会有限。 |
2.专业知识掣肘。 |
3.办案规则不统一。 |
4.司法鉴定“取舍”难。 |
5.侦查、办结难度大。 |
6.执法、服务机制互通问题。 |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防的浙江经验 |
(一)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工程”的创新经验 |
1.公安机关多策并举强化主业保护。 |
2.商业秘密保护的“台州样板”。 |
3.“十区百县千企”工程。 |
4.人民法院创新举措。 |
五、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防路径探索 |
(一)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综合管理、服务与保护机制改革 |
1.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的战略框架。 |
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综合平台。 |
3.整合党政现有服务功能。 |
4.推行改革试点工作,形成蓝本经验,以点带面推广。 |
(二)贯通司法审判环节商业秘密保护综合职能 |
1.规范执法司法标准和操作流程。 |
2.以司法为主导,完善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
3.整合基层案件受理和统合渠道,推进衔接、联战工作。 |
4.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落实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 |
5.规范鉴定机构监督管理,提高鉴定能力和技术储备。 |
(三)加大商业秘密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措施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基于网络经营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相关经验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 |
一、近年出现网络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网络“水军”现象 |
(二)“傍名牌式”负面营销 |
(三)网络弹窗广告不正当竞争 |
二、网络经营中各不正当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困境分析 |
(一)网络“水军”现象 |
1.典型事件: |
2.事件分析 |
3.该行为的危害 |
(二)“傍名牌”式负面营销 |
1.事件分析 |
2.行为的危害 |
(三)网络弹窗广告不正当竞争 |
1.弹窗广告的剽窃行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
2.弹窗广告强制弹出 |
3.该类行为危害 |
(四)法律适用困境总结 |
三、针对以上网络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域外经验总结 |
(一)美国方面 |
(二)德国方面 |
四、规制网络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建议 |
(一)立法方面 |
(二)监管方面 |
参考文献 |
参考政策 |
致谢 |
(4)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探析 |
第一节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学理界定 |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影响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特征 |
二、大数据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影响 |
三、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透视 |
第二章 大数据背景下域内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 |
二、大数据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适用 |
第二节 大数据背景下域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
一、域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分析样本 |
二、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启示 |
第三章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
第一节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检视 |
一、前置性法律规定的缺失 |
二、规制内容的欠缺 |
三、主观过失规定的阙如 |
第二节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
一、前置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
二、刑法保护思路的调整 |
三、刑法规制方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5)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与类型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内涵 |
一、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渊源 |
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概述 |
一、填平原则 |
二、例外性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 |
一、立法现状: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 |
二、司法现状: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突出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目的 |
二、样本选择 |
三、数据呈现 |
四、研究结论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索判赔额相比差距较大 |
二、损害赔偿证据难被采纳 |
三、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失衡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影响因素界定不明 |
一、商业秘密客体范围边界模糊 |
二、损害赔偿相关价值问题认识不清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不健全 |
一、司法实践存在证据缺位 |
二、相关证据规则欠缺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规则不完善 |
一、损害赔偿计算僵化参照专利制度 |
二、“非法定赔偿”适用困难 |
三、法定赔偿适用规则欠缺精细化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共筑完善的赔偿制度 |
二、英国:信任关系保护中强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德国:竞争法保护中追求合理的损害赔偿 |
二、日本:成文法中类型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三、韩国:UCPA中细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 |
第三节 域外比较归纳总结 |
一、追求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
二、类型化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 |
三、逐步完善损害赔偿证据可适用性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
一、确立权利客体类型化评价机制 |
二、细化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 |
一、健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规则 |
二、优化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
第三节 细化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标准 |
一、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 |
二、强化商业秘密侵权“非法定赔偿”的适用 |
三、明确“法定赔偿”与“非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证分析——以浙江为例 |
第二节 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分散式立法之不足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价值转向视角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理论构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第二节 欧盟模式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模式 |
第四节 域外商业秘密保护发展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法律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重点问题 |
第二节 专门立法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制度构建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与现行法律之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解读 |
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特点 |
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 |
一、证据度减轻说 |
二、法官自由裁量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功能 |
一、补偿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性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源起 |
一、西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二、大陆法系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三、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法哲学分析 |
一、法的正义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利益论分析 |
一、利益衡量理论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解读 |
二、法定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优先 |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美国考察 |
一、补偿兼惩罚功能的法律体系 |
二、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日本考察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共筑的法律体系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韩国考察 |
一、实体法主导的法律体系 |
二、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国外法定赔偿的比较与评述 |
一、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三、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已然存在 |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实难以确定 |
三、依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样本 |
一、专利侵权案例样本分布 |
二、专利侵权案例样本采集原则 |
三、案例样本中原告索赔情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一、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统计分析 |
二、法院判赔数额统计分析 |
三、原告提供证据统计分析 |
四、法定赔偿适用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五、具体判例考量因素统计分析 |
六、法定外酌定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的不足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泛化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 |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裁判说理不充分 |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 |
五、法定外的酌定数额无法可依 |
六、赔偿数额确定差异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上下限幅度过宽 |
二、法定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缺失 |
三、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应考量因素过于模糊 |
四、法定赔偿数额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 |
第七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立法路径选择建议 |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路径选择 |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三、《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完善建议 |
一、理性考量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行使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 |
一、在庭审中辩论影响因素的权重 |
二、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类型设计 |
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层次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概述 |
2.1 高校信息公开相关概念 |
2.1.1 高校 |
2.1.2 信息公开 |
2.1.3 高校信息公开 |
2.2 高校信息公开基础理论分析 |
2.2.1 保障公众知情权理论 |
2.2.2 保证利益相关者参与高校治理理论 |
2.2.3 促进现代大学治理理论 |
2.3 高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 |
2.3.1 《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具体规定 |
2.3.2 《高校信息公开办法》中的具体规定 |
2.3.3 《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的具体规定 |
2.3.4 高校信息公开的其他规定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高校信息公开法律的域外借鉴 |
3.1 芬兰高校信息公开法律的借鉴 |
3.1.1 芬兰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内容详尽 |
3.1.2 芬兰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明确而具体 |
3.1.3 芬兰高校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相对完备 |
3.2 我国香港地区高校信息公开法律的借鉴 |
3.2.1 香港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有其独特性 |
3.2.2 香港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广泛而清晰 |
3.2.3 香港高校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较为规范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法律规定、问题及完善 |
4.1 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法律规定 |
4.1.1 高校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 |
4.1.2 高校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 |
4.2 高校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法律问题 |
4.2.1 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立法层面存在缺陷 |
4.2.2 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内容过于宽泛 |
4.2.3 高校涉密和个人隐私信息范围界限不确定 |
4.3 完善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法律建议 |
4.3.1 统一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法律规定 |
4.3.2 细化高校信息公开范围的内容 |
4.3.3 明确高校涉密信息和个人隐私范围界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定、问题及完善 |
5.1 高校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定 |
5.1.1 高校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
5.1.2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
5.2 高校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1 高校信息主动公开方式的裁量基准不确定 |
5.2.2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条件模糊 |
5.2.3 高校信息公开缺乏相关的配套程序性规定 |
5.3 完善高校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的法律建议 |
5.3.1 确定高校信息主动公开方式裁量的基本准则 |
5.3.2 高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条件应予以具体化 |
5.3.3 制定高校信息公开相关的配套程序性规定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救济的法律规定、问题及完善 |
6.1 高校信息公开救济的法律规定和现状 |
6.1.1 高校信息公开救济的法律规定 |
6.1.2 高校信息公开救济的现状 |
6.2 高校信息公开救济存在的法律问题 |
6.2.1 高校信息公开救济方式单一 |
6.2.2 高校信息公开举报方式的救济缺乏具体规定 |
6.2.3 《高校信息公开办法》尚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和和行政诉讼救济方式 |
6.3 完善高校信息公开救济的法律建议 |
6.3.1 拓宽高校信息公开救济渠道 |
6.3.2 完善举报救济方式 |
6.3.3 强调调解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防研究——基于浙江相关罪案的调研[J]. 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联合调研组,陈春生,何琼,陈宇,吴壮.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1(01)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3]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基于网络经营角度[D]. 梁良. 广西大学, 2020(07)
- [4]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 刘俭. 江苏大学, 2020(05)
- [5]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董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D]. 冯秋翔.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谭东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D]. 唐喆.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