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论文文献综述)
王子睿[1](2021)在《论网络账号的继承》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技术和移动设备将数据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实和网络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一些网络账号也凝结了用户的时间、精力、资金,并以一种新型财产的模式步入用户视野。发展的同时,网络账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中国也越来重视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沿袭了该条款,该条文明确了虚拟财产保护的大方向。但就目前而言,国内除了对网络公司的服务规制以及部分涉及网络安全的规定外,并没有出台有关保护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涉及网络账号的案件也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其中矛盾最为尖锐的便是网络账号的归属和继承问题。虚拟世界中的网络账号不计其数,但并非所有的网络账号都有保护的必要。例如一些没有绑定个人信息、所含价值较低的网络账号便不应继续占用有限的资源。将网络账号进行分类,了解其涉及的权益,能为后续的继承问题做好铺垫。此外,网络账号作为一种新型财产,需要判断其法律属性。理论界对此的主要观点分为物权客体说、债权凭证说、知识产权客体说,每个学说都有自己的主张和不足。但就目前的情况判断,物权客体说是最符合网络账号的理论。关于网络账号归属问题,众多网络公司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网络账号为公司所有,用户享有的仅是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尽管网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成本,网络账号的正常使用也依托于网络公司的服务器,但账号的具体价值必须通过用户的长期使用才能体现,且计算机程序与网络账号二者并非属于同一个物。因此网络账号应当归用户所有并允许被继承人继承。由于用户在网络账号内积累的虚拟财产让二者已经难以分离,形成了添附制度里的附合。出于经济效用的考虑,二者不应再次分离。另外从技术角度而言,网络公司已经具备了转移虚拟财产的技术,网络账号及其虚拟财产也能以更合适的方法转移。但这种方法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的网络账号,现有载体并不能将所有的虚拟财产予以保护。此外,《用户协议》中关于禁止网络账号转移的条款无疑是限制了用户的财产权。而隐私也不应成为网络账号继承的阻碍。综上,网络账号具有可继承性。最后,网络账号的继承需要多方面共同合作。法律上,应当根据网络账号的种类确认哪些人继承网络账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账号的作用,且不能将继承主体局限于近亲属;其次,由于网络账号数据易更改的属性,应当规定继承人尽快完成继承程序以免造成账号的价值流失。对网络公司而言,他们在继承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需要详尽的继承审核,还需要向被继承人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建立网络账号第三方估价体系以及网络账号保管服务也是配合完成账号继承的重要举措。
范丽君[2](2020)在《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 ——以接受理论为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我国接入互联网之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从产生到不断壮大,经历了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的发展进程,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也同样经历了由现象到本质、由经验型到科学化的认识阶段,大致可分为管控应对阶段、主动探索阶段、深化研究阶段,并朝着学科化方向发展。虚拟实践性是开展体验式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依据;交互主体性是构建主体间性教育思维的前提基础;隐蔽渗透性是运用潜隐性教育方式的重要依据。结合调查问卷结果检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其教育者封闭的教育思维、“去现实化”的教育内容、孤立的教育载体、单一的话语体系等问题,是导致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低实效性、少针对性的主要原因。诞生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接受理论提出了“走向读者”这样一个新思路,由“文本中心论”转向了“读者中心论”,是美学研究领域方法论的根本性转变。借鉴接受理论“接受者中心”、“期待视野”、“召唤结构”、“读者参与”、“审美经验”、“审美距离”、“偏离效应”等概念,对解决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现存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价值。借鉴接受理论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效果,二者在理念、要素、过程、环节等方面的相似性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借鉴接受理论的内在动力。针对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现存问题,本文借鉴接受理论构建一个包括理念创新、内容优化、载体运用、话语变革在内的创新体系,四个要素分别处于创新体系的核心层、根本层、渠道层和表象层,彼此联系、相互交织,共同发挥协同创新效应。接受理论认为读者作为接受者在文学价值结构中处于灵魂地位,是文学价值创造的直接参与者。大学生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主观能动性、自主选择性和创新超越性。接受理论中“接受者中心”的观点启示教育者要树立以大学生为中心的主体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具有对话性、差异性和发展性。这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交互主体性的本质体现,“受众至上”的互联网思维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大学生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趋势的应然选择。大学生主体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理念要求教育者要密切关注接受主体的思想行为特点、与大学生平等对话、培养大学生主体性能力来实现。“期待视野”是读者基于自身经验、趣味、素养、理想等综合形成的对文学作品一种审美期待,它决定了读者对作品的接受效果。当代大学生的内在需求是促使其接受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动力。教育者要充分关注大学生指引导向需求、沟通交流需求、表达自我需求,使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既要符合大学生的“期待视野”,又要力求满足其“创新期待”。按照生活化、人文性、时代感的优化原则,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要以网络“三观”教育作为基础性内容,强化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加强网络政治引领,创新媒介素养教育。接受理论强调读者的阅读对作品价值实现的重要意义。当代大学生网络接受方式以互动性、体验性、参与感为特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运用应当遵循理论性与实践性并举、目的性与渗透性兼顾、知识性和趣味性融合、教育性和参与性共存的原则,有效利用微博、微信、APP等“微”平台,开发推广“严肃游戏”,加快建设“慕课”、“微课”等“移动”课堂。“召唤结构”是由作家建构、由读者对未定点及空白进行确定和填充的结构机制。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同样需要教育者用话语体系建构起“召唤结构”。教育者要重视接受者的主观创造性,研究大学生的网络话语偏好,灵活运用网言网语的“偏离效应”。根据网络语言“泛话语权”、“小叙事”、“可视化”的特点,按照提高话语体系的“引导力”、“渗透性”、“柔性化”的原则变革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体系:掌握网络话语传播的特点和规律,拓展话语资源,精心组织话语形式,创新话语表达方式,增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
夷冰倩[3](2020)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复杂化和传统犯罪案件的网络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协助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缺乏系统的程序研究和权利审视,不仅影响了协助义务的履行效率,还威胁着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更挑战着网络社会的信任基石。因此,为了提高侦查效率,保障隐私权利,有必要也急需要从程序维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进行系统分析。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展开分析与论证。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概述。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协助义务类型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采取的侦查措施三方面入手,厘清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依据。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侦查义务中的三重身份切入,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协助侦查并披露公民隐私和应当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侦查义务两方面阐释这一命题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问卷调查、文书分析、专家访谈、案例分析等实证方法,发现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缺乏紧急协助机制,二是协助义务启动授权程序宽泛,三是协助义务履行过程缺乏监督与制约,四是数据主体权利难以救济,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权利。第四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域外考察。笔者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地从国外的法律法规、数据分级、审查模式等方面借鉴经验。第五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规制路径。笔者在结合域外经验、学者观点与自身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一是细化数据分级,遵循比例原则开展紧急协助,并完善紧急协助机制的事后评估等配套程序规定;二是建构协助义务启动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对侦企合作协议的公开与监督;三是打破侦查闭环,加强外部监督,设置合理的时间限制并规定延期事项,构建刑事合规机制;四是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被遗忘权和求偿权;五是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诉、建议及抗辩的权利,并构建日常协助补偿机制及诉讼豁免机制。
郑楠[4](2020)在《论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侦查》文中研究说明网络和众筹在现代化、快节奏的生活中恰好从两方面都契合了当今时代的特征。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不断改善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公益众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已经成为该领域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网络公益众筹结合“互联网+公益+众筹”是互联网信息时代背景下慈善事业的一项新的发展,也是传统公益众筹的重要补充方式。网络公益众筹信息不时在朋友圈等社交生活平台中出现,网友们在踊跃奉献爱心的同时,也开始对网络公益众筹产生敛财、诈捐的质疑。网络公益众筹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展现弊端,网上频繁曝出网络公益众筹诈骗案件,这不仅损害了捐助者的善心,还扰乱了网络公益众筹的有序进行,使得网络公益众筹陷入了舆论争议,引发社会信任危机。“钱来得容易了,去向却更难追踪”开始成为一项难题,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案件逐年增长,我国公安机关也开始密切关注此类案件。但是目前我国在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领域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且研究范围较窄。为此,在当前形势下,本文通过分析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发案原因、犯罪特点及犯罪危害,探究侦查人员在侦破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时所遇到的侦查难点,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对策突破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本篇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概述。第一节对网络公益众筹的由来以及含义进行简要介绍,阐述网络公益众筹的特点。第二节分析了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犯罪特征和发案原因。考虑到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渐出现的,是当前我国网络犯罪中比较新的犯罪类型,笔者主要阐述了犯罪主体特征、犯罪行为特征、犯罪对象特征以及危害结果特征,并以物质贪欲、犯罪成本、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自身存在缺陷为出发点,深入分析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发案原因。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要内容,即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证据获取难,存在报案不积极导致证据获取难,涉案人数多导致证据收集难,证据类型特殊导致证据保存难的现象;第二,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行为定性难,主要表现为罪与非罪的区分存在困难、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存在困难;第三,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属地管辖难,呈现出犯罪领域虚拟多变、侦查地域管辖不明、侦查协作联动困难的难题;第四,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侦破资源调动难,表现为案件线索跨域挖掘难,涉案金额与立案调查标准匹配难,案件侦破的资源成本高。第三部分,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针对公安机关在侦办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过程中遇到的侦查难点,实行依靠人民群众开展侦查的路线。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活用网络技术,积极在网上开展侦查,分析资金流向,转变侦查模式,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结合案件特点,善用大数据侦查方法。针对信息型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与真平台合作进行大数据挖掘,直接锁定平台中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作为破案的依据;针对技术型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实行大数据分析,通过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综合各个关联信息来侦查破获技术型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案件。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内部以及公安机关与各企业之间加强协作,创新多领域联合侦查机制。文章深入研究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希望为打击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一方面,为人们的财产资金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刑事侦查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以期为公安机关有效打击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提供参考和借鉴。
王含露[5](2020)在《欧盟网络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试图对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关于网络内容分享服务商的平台内容使用新规定进行分析,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论证:该条款是各方利益针对当前网络版权产业进一步发展下谋求建立授权、合作与争议解决机制的产物,但实际效果上则加重了平台的注意义务,并隐含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版权过滤的要求。文章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角度着手,进一步分析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同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比传统“通知-删除”规则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引进版权过滤系统是目前各方面条件下的最优解。在该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探索和细化识别的技术标准,保障用户的网络言论自由,以及保护个人信息数据。本文整体从我国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的角度对该观点加以论证。文章第一章梳理了欧盟版权法体系下有关网络平台责任的系列规定。在《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出台之前,欧盟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的规定见诸于《电子商务指令》等新千年初出台的指令中,认为其在尽到一定程度注意义务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服务的行为并不属于向公众传播行为,在满足法定“通知-删除”义务后可以豁免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新指令第17条区分了信息存储服务商和内容服务提供商,通过规定“四步责任限制”机制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确立了更为严格的豁免条件,目的是为了促使该类平台及其用户使用作品内容前尽力与作者达成授权协议,该条款其他特殊规定的设计实际上也暗含鼓励和促使平台主动引入版权过滤系统的期望。文章第二章分析了内容分享服务平台建立版权过滤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传统避风港原则规定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事后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内容的获得即可免责,事实上纵容了很多传播者的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使版权人遭受巨大损失。然而内容分享平台不同于技术服务提供者,其不仅依靠平台上传播的大量内容从中获取了极大利益,与侵权用户相比更有能力赔偿损失,由于其事实上控制管理其平台也比版权人更易发现和阻止侵权行为。因此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能够获得满足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得出应当加重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但须作出平衡,而与权利人共同构建版权过滤系统为最佳出路。文章第三章主要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分析了网络内容平台引入版权过滤系统的争议。引入版权过滤系统对于网络内容平台和版权人而言或属利大于弊的措施,但技术和算法的固有弊端也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侵犯公民言论表达自由、威胁个人隐私和阻碍文化传播等消极影响。但依本文观点,该措施不影响甚至长远而言有益于促进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并且可采取其他方面的配套措施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甚至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文章最后一章主要站在中国网络内容平台的角度分析了加强平台过滤义务对其产生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及建议采取的法律及行业方面的应对措施。对于平台而言,引入版权过滤系统虽然短时期内增加了商业成本但是长期看来却可以提高处理侵权内容效率、减少侵权内容引发的纠纷,并且在与版权人共建正版作品库的过程中更可以有效规范网络版权行业,运用算法治理力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强国贡献力量。作为对产业自身发展的回应,国家亦应当出台和细化相关规则来鼓励和规范此种良性现象,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公众亦能够提高其正版意识,推动国家按照规划基本实现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王子娜[6](2020)在《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限定》文中指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出于合法经营目的,明知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符合行业规范的服务、技术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便利,最终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其具备的经营业务中立性、服务对象犯罪性、法益侵害独立性以及主观认识明知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具有可罚性,也决定了要严格限制其处罚范围。围绕此问题,本文分为三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现状进行描述。立法上美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呈现“放养政策”,德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态度同样较为和缓。而我国入罪趋势明显.有帮助犯的正犯化和扩张解释扩大处罚范围两种表现方式。司法上美国和德国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也均呈现由入罪化向限缩可罚转变的趋势。反观我国则通过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扩张解释入罪和以新罪名独立定罪三种定罪路径,不断扩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第二部分: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应限缩。首先,从社会政策上考量,是由其独立的社会价值,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所决定的。其次,对中立帮助行为限制处罚的理论进行分析,发现单纯的从主观要件或者客观要件进行研究,都无法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全面的把握。要想合理限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必须兼顾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考察。第三部分:论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具体认定路径:首先,从宏观层面提出以故意为前提,以行为为危险中心的判断方法。认为只有存在确定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且行为成为危险中心或增加了法益受侵害的危险的行为才属于可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其次,微观层面上规范解读法条,提出只有以合法经营为初始目的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才可能成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适格主体;行为类型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情节严重”并非其他构成要件满足时自动成立的要件,要重视其在限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时所具有的独立价值;认识上限定为“明知”、意志上限定为放任;以及正确适用《刑法》二百八十七条第3款规定等关键要素。
刘颖[7](2020)在《论网络直播的风险监管》文中提出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以一种全新的社交形式,幡然改变着社会生活。但行业的蓬勃发展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网络直播领域丛生的乱象,在行业自律失灵和政府监管不足的背景之下,网络直播中存在的种种风险严重影响着网络直播观看者的身心健康,也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强化监管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包括法律规制、政府监管和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三个层面。其中,网络直播领域的立法,以部门规章为主要,形成了一定的法律规范,但存在着法律位阶低、内容规定不合理等问题;在政府监管方面,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文化部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了大部分的监管职责,并在违规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由于监管主体的不确定、监管技术的落后等原因,使得政府监管仍然有待加强;最后,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补充主体,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起到了约束平台和用户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法律授权欠缺、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完善网络直播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网络直播行政监管制度和构建网络直播平台监管长效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网络直播风险监管的一些对策建议。首先在立法领域,应当率先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规,同时细化具体规范内容,以满足监管需要;其次,通过创新监管形式、优化监管方式和引导行业自律来强化行政监管;最后,以多元共治理论为基础,探讨了网络直播平台参与监管的合理性与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一系列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相关机制,从而实现对网络直播的长效化监管。
王智康[8](2020)在《论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刑法性质》文中提出21世纪被称为网络世纪,网络革命席卷全球,网络游戏产业也随之迅猛发展,但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新问题,网络游戏外挂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游戏外挂属于一种从不同角度提升网络游戏功能的计算机软件。关于网络游戏外挂的概念,理论界有着颇多争议,主要是从法律与技术这两个层面对其进行解读。笔者认为网络游戏外挂是故意编制的、对网络游戏程序产生影响的、并非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的程序,主要有官方性、良性辅助类外挂和非官方性、作弊性的恶性外挂这两大类,其中恶性外挂又包括恶性作弊类外挂和操作类辅助外挂。鉴于官方性、良性辅助类外挂完全合法性及无社会危害性,应将其排除在刑法规制范围之外。而恶性外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对整体网络游戏环境产生多元化的负面影响,损害网络游戏环境内多方主体的权益,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整个网络游戏产业造成很大冲击,因此刑法有必要介入对其进行规制。恶性外挂的出现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造成一定冲击,对这一新生事物如何定罪量刑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涉及现行刑法多种罪名,其中以侵犯着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最为典型。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结合两罪构成要件的综合分析得出了恶性作弊类外挂行为可以定性为侵犯着作权罪和操作类辅助外挂行为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网络游戏外挂案件要严格厘清涉案外挂的种类,因类制宜。鉴于两类恶性外挂本身工作原理、侵害法益性质及危害程度的不同,在适用具体法律法规时应有所区别。两类恶性外挂均属于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物,其中恶性作弊类外挂更是具有内容违法的性质。不论是哪类恶性外挂,对于其中违法情节较轻、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行为应由相关的民事、行政法规规制;不论是哪类恶性外挂,只要犯罪情节达到了“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都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涉及恶性作弊类外挂的案件在定性问题上应优先考虑侵犯着作权罪,只有在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定性为侵犯着作权罪可能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时,才转为适用非法经营罪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由于恶性外挂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不能仅仅以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发行非法出版物数量等作为参考,应当有一个更加综合的评判标准,期待司法机关能给出更为清晰规范的解答,更好地指导恶性外挂案件的定性问题。
何迪[9](2020)在《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认定》文中指出近年来,在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游戏经营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其中最具吸引力的是网络游戏直播。作为新兴产业,网络游戏直播在实现爆发式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对传统版权制度的挑战。网络游戏直播产业链具有复杂性,在其运营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且直播的模式不一,因此在网络游直播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着作权侵权纠纷。由于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游戏直播进行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亟待明确。为明确该问题,本文首先从作品构成要件的角度对网络游戏画面以及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进行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作品类型。其次,由于网络游戏直播涉及多方主体,因此本文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限制进行了讨论。最后,在厘清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侵权属性进行了分析。同时通过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域外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论证了网络游戏直播行为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不能以此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
孟萌[10](2020)在《面向前缀劫持攻击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前缀劫持攻击(prefix interception attacks)是边界网关协议(BGP)域间路由协议的重大威胁,但由于prefix interception attacks在接收到所劫持自治系统(AS)的流量后会将流量再次发送给正确的源AS,导致了此类型的前缀劫持攻击更隐蔽、难以被检测。该类型的攻击对于网络的危害极大,是现今BGP网络安全的研究热点。本文研究面向前缀劫持攻击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该策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基于在线学习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二是基于博弈论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该策略针对于前缀劫持攻击进行预防,并根据当前的网络状态选择一条安全性能较高的路由,该安全路由策略既保障了数据流量的转发,又最大化地保障了数据流量的安全性。基于在线学习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首先评估了自治系统(AS)抵抗前缀劫持攻击的弹性值与下一跳路由器的历史性能,并将路由器的两个性能指标(弹性值和历史性能)相结合从而选择一条安全性能较高的路由。基于博弈论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首先利用BGP路由器与前缀劫持攻击之间的对抗建立了安全检测的博弈框架;其次,利用迭代学习的方法验证了该博弈模型纳什均衡存在的唯一性;最后,分别对有限次迭代和无限次迭代情况下博弈模型与纳什均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基于在线学习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能够根据当前的网络状态选择安全性能较高的下一跳路由器,能够保障较短路由的安全性;基于博弈论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针对于路由全局进行信息融合,所获得纳什均衡能够保证全局路由的安全性能最大化。本文的两种方法分别满足不同距离的数据传输安全性需求,该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通过网络仿真得到了验证,仿真结果显示该路由选择方法使BGP路由器拥有更高的安全性能。
二、论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论文提纲范文)
(1)论网络账号的继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账号的概念、分类及其法律属性 |
(一)网络账号的概念 |
(二)网络账号的分类 |
1、财产型账号和人身型账号 |
2、个人账号和官方账号 |
3、无身份账号和身份绑定账号 |
(三)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 |
1、网络账号属于虚拟财产 |
2、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二、网络账号的权利归属及其可继承性 |
(一)网络账号的权利归属 |
1、计算机程序的归属不等于网络账号的归属 |
2、用户使用账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附合 |
(二)网络账号的可继承性 |
1、虚拟财产的继承现状 |
2、协议约定不能阻碍网络账号的转移 |
3、隐私不能阻碍网络账号的继承 |
三、网络账号的继承规则及完善 |
(一)网络账号继承规则 |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将虚拟财产归于物权客体范围 |
2、规定网络账号的继承方法 |
3、限制网络账号的继承时间 |
(三)明确网络公司配合账号继承的义务 |
1、形成规范的继承审核机制 |
2、建立便捷的账号注销服务 |
3、对部分继承账号的功能加以限制 |
(四)发展虚拟财产保护行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 ——以接受理论为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文献综述简析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知识借鉴 |
(一) 理论基础 |
(二) 知识借鉴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新维度 |
一、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
(一)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
(二)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阶段及成果 |
(三)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 |
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特征及有效运用 |
(一) 虚拟实践性:开展体验式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基石 |
(二) 交互主体性:实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的前提基础 |
(三) 隐蔽渗透性:运用潜隐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重要依归 |
第二章 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检视及归因分析 |
一、教育思维封闭弱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 |
(一) 教育者对网络“新变化”认识不足 |
(二) 教育者对受众维度的考量不够 |
二、教育内容疏离现实降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接受度 |
(一) 教育者缺少对大学生内在需求的研读 |
(二) 教育内容对现实生活缺少解读和反思 |
(三) 教育内容创新不足且同质化现象严重 |
三、网络载体孤立影响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整体效度 |
(一)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缺少吸引力 |
(二)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平台未形成合力 |
(三) 教育者网络载体运用能力有待加强 |
四、话语体系单一消减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感染力 |
(一) 平等话语观念缺位 |
(二) 话语资源单一匮乏 |
(三) 话语方式恰适性不足 |
(四) 话语影响力逐渐式微 |
第三章 接受理论对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启示 |
一、接受理论的创立及运用 |
二、接受理论重要观点解析 |
(一) “接受者中心” |
(二) “隐含的读者” |
(三) “审美经验” |
(四) “期待视野” |
(五) “召唤结构” |
(六) “读者参与” |
三、接受理论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耦合性 |
(一) 现实需求:提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效果 |
(二) 内在动力:二者在要素、过程等方面的相似性 |
四、基于接受理论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构想 |
(一) 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目标 |
(二) 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原则 |
(三) 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创新要素 |
第四章 视角转向:树立大学生主体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
一、“接受者中心”彰显出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 |
(一) 接受理论中“接受者中心”的内涵 |
(二) 大学生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性特点 |
(三) “接受者中心”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
二、树立大学生主体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逻辑必然 |
(一)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交互主体性的本质体现 |
(二) 确立“受众至上”互联网思维的必然要求 |
(三) 顺应大学生主体意识增强趋势的应然选择 |
(四) 提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接受效果的逻辑起点 |
三、大学生主体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实现路径 |
(一) 关注大学生的多层次需求 |
(二) 实现与大学生的平等对话 |
(三) 强化大学生网络主体能力 |
第五章 内容优化:契合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期待视野” |
一、“期待视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优化的依据 |
(一) 接受理论中“期待视野”的内涵及启示 |
(二) 探究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期待视野” |
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优化的内在遵循 |
(一)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特征 |
(二)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优化原则 |
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优化设计 |
(一) 网络“三观”教育:突出主导性内容 |
(二) 网络道德教育:强化根本性内容 |
(三) 网络政治教育:优化主体性内容 |
(四) 媒介素养教育:创新拓展性内容 |
第六章 载体运用: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参与互动” |
一、“互动参与”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载体运用的着力点 |
(一) 接受理论中读者参与的重要意义 |
(二) 当代大学生网络接受方式的特点 |
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载体运用的内部考量 |
(一)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内涵 |
(二)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特征 |
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载体运用的实践样态 |
(一) 见“微”知着——“微”平台的有效利用 |
(二) 身临其“境”——严肃游戏的开发使用 |
(三) “移动”课堂——网络教育平台的搭建 |
第七章 话语变革:建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召唤结构” |
一、“召唤结构”为话语产品创设意义“空白” |
(一) 重视接受者的主观创造性 |
(二) 研究大学生的网络话语偏好 |
(三) 灵活运用网言网语的“偏离效应” |
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变革的内在依据 |
(一) 网络语言特点 |
(二) 话语变革原则 |
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变革理路 |
(一) 掌握网络话语传播的特点和规律 |
(二) 拓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资源 |
(三) 精心组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形式 |
(四) 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表达方式 |
(五) 增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 |
结语 |
附录 |
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现状调查问卷(学生卷) |
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现状调查问卷(教师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概述 |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 |
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类型 |
1.2.1 数据留存义务 |
1.2.2 信息披露义务 |
1.2.3 技术监控义务 |
1.2.4 协助解密义务 |
1.3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采取的侦查措施 |
1.3.1 协助技术侦查 |
1.3.2 协助查封、扣押、冻结 |
1.3.3 协助调取证据 |
1.3.4 协助其他 |
2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依据 |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协助侦查义务中的三重身份 |
2.1.1 “侦查执法权——公民隐私权——商业利益”的博弈 |
2.1.2 本质是权力与权利的二元互动 |
2.2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协助侦查并披露公民隐私的理论基础 |
2.2.1 第三方原则 |
2.2.2 权利让渡理论 |
2.3 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理论基础 |
2.3.1 制度制约理论 |
2.3.2 正当程序理论 |
3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 缺乏紧急协助机制 |
3.1.1 缺乏紧急协助机制的法律规定 |
3.1.2 紧急状态下协助程度与案件性质的匹配不成比例 |
3.2 协助义务的启动授权程序宽泛且缺乏监督 |
3.2.1 协助义务启动手续来自于侦查机关内部授权 |
3.2.2 侦查机关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合作协议 |
3.3 协助义务的履行过程缺乏监督与制约 |
3.3.1 协助过程形成侦查闭环,缺乏外部监督 |
3.3.2 拖延履行协助义务的禁止性规定尚未明确 |
3.4 数据主体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 |
3.4.1 数据主体缺乏知情权、异议权及更正权 |
3.4.2 数据主体缺乏被遗忘权和求偿权 |
3.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难以平衡 |
3.5.1 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主张申诉建议的权利 |
3.5.2 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协助补偿权利 |
4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域外考察 |
4.1 紧急情况下的信息披露 |
4.1.1 美国苹果公司 |
4.1.2 美国优步公司 |
4.1.3 《荷兰刑事诉讼法典》 |
4.2 根据隐私程度进行数据分级 |
4.2.1 美国“二分法” |
4.2.2 欧盟“三分法” |
4.2.3 小结 |
4.3 不同国家审查模式的比较 |
4.3.1 英国:行政审查模式 |
4.3.2 美国:司法审查模式 |
4.3.3 荷兰:准司法审查模式 |
4.4 尊重并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
4.4.1 美国谷歌、苹果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每年发布透明度报告 |
4.4.2 美国社团组织每年发布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度测评报告 |
4.5 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权利 |
4.5.1 欧盟《网络犯罪公约》 |
4.5.2 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案》等相关法案 |
4.5.3 德国《限制书信、邮件及电讯秘密法》 |
5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规制路径 |
5.1 细化紧急协助机制 |
5.1.1 细化数据分级,遵循比例原则开展紧急协助 |
5.1.2 完善紧急协助机制的事后评估等配套程序规定 |
5.2 细化协助义务启动的授权程序,强化监督及审查 |
5.2.1 建构协助义务启动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 |
5.2.2 加强对侦企合作协议的公开与监督 |
5.3 加强协助义务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制约 |
5.3.1 打破侦查闭环,加强外部监督 |
5.3.2 设置合理的时间限制并规定延期事项 |
5.3.3 构建刑事合规机制 |
5.4 给予数据主体正当隐私权利合理的救济 |
5.4.1 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及更正权 |
5.4.2 赋予数据主体被遗忘权和求偿权 |
5.5 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 |
5.5.1 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诉、建议、抗辩的权利 |
5.5.2 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日常协助补偿机制及诉讼豁免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侦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公益众筹概述 |
一、网络公益众筹的含义 |
二、网络公益众筹的特点 |
第二节 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 |
一、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特征 |
二、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成因分析 |
第二章 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
第一节 犯罪的调查取证难 |
一、报案不主动导致证据获取难 |
二、涉案人数多导致证据收集难 |
三、证据类型特殊导致保存难 |
第二节 犯罪行为定性难 |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难 |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难 |
第三节 犯罪属地管辖难 |
一、犯罪地域虚拟多变 |
二、侦查地域管辖不明 |
三、侦查协作联动困难 |
第四节 侦破资源调动难 |
一、案件线索跨域挖掘难 |
二、涉案金额与立案标准匹配难 |
三、案件侦破成本高 |
第三章 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 |
第一节 活用传统侦查措施 |
一、依靠人民群众开展侦查工作 |
二、分析资金流向寻找案件突破口 |
三、结合案件特点转变侦查模式 |
第二节 积极开展网上侦查 |
一、善用网络技术寻找侦查线索 |
二、主动采取网上侦查措施 |
三、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 |
第三节 善用大数据侦查方法 |
一、针对真平台进行大数据挖掘 |
二、针对假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 |
第四节 创建多领域联合侦查机制 |
一、内部合成作战 |
二、外部警企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欧盟网络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欧盟版权法体系下网络内容平台条款梳理 |
1.1 旧版权法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义务分析 |
1.1.1 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有限制的侵权责任 |
1.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传播行为的界定 |
1.1.3 法律规定的侵权救济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
1.2 新指令引入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
1.2.1 “上传过滤器”条款实质仍为豁免责任条款 |
1.2.2 网络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 |
1.2.3 未经许可内容下的四步责任限制机制 |
1.3 版权过滤义务对内容分享平台特殊责任的适用探讨 |
1.3.1 “尽最大努力”判定标准要求适用过滤机制 |
1.3.2 对初次创业者的宽容规定隐含适用过滤机制 |
1.3.3 用户合法权利保留人工审查与算法识别相结合 |
1.3.4 完全自动化决策控制的衔接适用 |
第2章 新版权指令内容过滤义务适用的条件 |
2.1 避风港原则仅提供事后救济 |
2.1.1 “通知-删除”规则未区分网络技术服务者与网络内容平台 |
2.1.2 红旗规则下网络服务商主观故意证明难度大 |
2.2 平台事前审查义务应当提高 |
2.2.1 网络内容平台担责之主观状态认定 |
2.2.2 社会发展要求内容平台履行事前审查义务 |
2.2.3 设置网络内容平台安全保障义务 |
2.2.4 内容过滤义务的性质:特殊审查义务 |
2.3 现有过滤技术的发展水平要求 |
2.3.1 技术条件适应网络内容平台事前审查 |
2.3.2 引入过滤技术的成本效益分析 |
2.3.3 过滤初步标准的设置比例宜高不宜低 |
第3章 网络内容平台过滤条款适用争议分析 |
3.1 消费者福利减损 |
3.1.1 侵犯言论自由 |
3.1.2 威胁个人隐私 |
3.1.3 危害文化多样性 |
3.2 阻碍互联网内容传播 |
3.2.1 机器识别误差影响合法作品传播 |
3.2.2 事前审查过严影响信息传播效率 |
3.2.3 压缩字幕视频翻译等存在空间 |
3.3 适用存在法律争议 |
3.3.1 新规定适用仍不周延 |
3.3.2 算法治理与法律治理矛盾 |
第4章 对我国网络内容平台发展的影响 |
4.1 积极影响:促进我国网络内容平台进一步规范发展 |
4.1.1 提高平台发现侵权内容效率 |
4.1.2 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
4.1.3 促进互联网内容产业良性发展 |
4.2 消极影响:打破现有网络内容产业发展模式 |
4.2.1 增加大型平台商业成本 |
4.2.2 中小平台成为新风险源 |
4.2.3 总体打击数字内容传播效率 |
4.3 应对之道一:法律及行业规则的选择和确立 |
4.3.1 构建完整网络着作权侵权归责体系 |
4.3.2 行业规定建立统一版权数据库 |
4.3.3 立法司法建立投诉救济机制 |
4.4 应对之道二:企业及公众理性承担社会责任 |
4.4.1 合理分担过滤技术成本 |
4.4.2 深化公众正版化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限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问题的提出 |
一、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立法与处罚之比较 |
(一)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立法概况 |
1.美国与德国的立法实践 |
2.国内立法实践 |
(二)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司法概况 |
1.美、德入罪标准的确定 |
2.我国司法实践 |
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应限缩 |
(一) 社会政策上的考量 |
1.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社会价值使然 |
2.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
3.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 |
(二)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限制可罚性的理论支撑 |
1.主观说 |
2.客观说 |
3.折中说 |
三、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具体认定路径 |
(一) 宏观层面的认定路径 |
1.主观上以故意为前提 |
2.客观上要求行为成为“危险中心” |
(二) 微观具体罪名层面 |
1.“网络服务提供者”限定为具有合法初始目的的服务提供商 |
2.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
3.“情节严重”的独立的价值 |
4.“明知”限定为“知道且放任” |
5.“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坚持从一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论网络直播的风险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直播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网络直播的行业前景 |
一、直播行业经济潜力巨大 |
二、新媒体网络直播加速了信息传播 |
三、泛娱乐网络直播丰富了大众生活 |
第二节 网络直播的现实风险 |
一、不当言论 |
二、群体性事件 |
三、传播黄赌毒 |
四、网络侵权行为 |
第三节 网络直播的监管困境 |
一、行业自律失灵造成乱象丛生 |
二、政府监管乏力加重行业混乱 |
第二章 网络直播的风险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现状 |
一、立法梳理 |
二、立法解读 |
三、当前立法不足之处 |
第二节 我网络直播政府监管现状 |
一、监管主体及职能 |
二、监管活动梳理 |
三、网络直播政府监管效果 |
四、当前政府监管不足之处 |
第三节 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现状 |
一、监管机制梳理 |
二、直播平台监管活动梳理(以斗鱼和虎牙两大平台为例) |
三、直播平台具体监管效果 |
四、当前直播平台监管不足之处 |
第三章 网络直播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网络直播法律法规体系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 |
二、细化具体规范内容 |
第二节 健全网络直播行政监管制度 |
一、创新监管形式 |
二、优化监管方式 |
三、引导行业自律 |
四、监管平台执法 |
第三节 构建网络直播平台监管长效机制 |
一、网络直播平台参与监管的理论基础 |
二、直播平台监管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论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刑法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论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网络游戏外挂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游戏外挂之概念与原理 |
第二节 网络游戏外挂之分类 |
一 官方外挂和非官方外挂 |
二 良性外挂和恶性外挂 |
三 辅助类外挂和作弊类外挂 |
第二章 网络游戏外挂之刑法规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游戏外挂之社会危害性分析 |
一 外挂泛滥对游戏开发商、运营商的危害 |
二 外挂泛滥对游戏玩家的危害 |
三 外挂泛滥对游戏产业的危害 |
第二节 网络游戏外挂行为阶段划分 |
一 网络游戏外挂的开发传播阶段 |
二 网络游戏外挂的使用阶段 |
第三章 网络游戏外挂之立法现状 |
第一节 网络游戏外挂之我国相关刑事立法 |
第二节 网络游戏外挂之国外相关立法现状 |
一 直接适用刑事立法 |
二 直接适用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
第四章 网络游戏外挂之我国犯罪定性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游戏《傲视天地》外挂案 |
一 基本案情始末 |
二 司法机关对本案的看法 |
三 恶性作弊类外挂与侵犯着作权罪 |
第二节 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外挂案 |
一 基本案情始末 |
二 司法机关对本案的看法 |
三 操作类辅助外挂与非法经营罪 |
第五章 刑法规制网络游戏外挂的建议 |
第一节 严格区分与因类制宜 |
第二节 恶性作弊类外挂行为的侵犯着作权罪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的谨慎适用 |
第六章 结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5.1 创新点 |
1.5.2 难点 |
2 网络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 |
2.1 作品属性认定的具体条件和规则 |
2.1.1 作品是在特定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
2.1.2 作品具有独创性 |
2.1.3 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
2.2 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分析 |
2.2.1 网络游戏画面的概念 |
2.2.2 网络游戏画面具有独创性 |
2.2.3 网络游戏画面具有可复制性 |
2.2.4 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类型 |
2.3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分析 |
2.3.1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概念 |
2.3.2 网络游戏直播与体育赛事直播之对比 |
2.3.3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具有独创性 |
2.3.4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具有可复制性 |
2.3.5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类型 |
3 网络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和使用限制 |
3.1 网络游戏画面的权利归属 |
3.2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 |
3.2.1 网络游戏主播的法律角色定位 |
3.2.2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 |
3.3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使用限制 |
4 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认定 |
4.1 不正当竞争 |
4.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梳理 |
4.1.2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路径 |
4.2 着作权侵权 |
4.2.1 侵权的认定 |
4.2.2 基于“网易诉华多案”的分析 |
4.2.3 侵权抗辩——合理使用 |
4.2.4 基于“网易诉华多案”的分析 |
4.3 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合理使用认定 |
4.3.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下的思考 |
4.3.2 比较法视野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借鉴 |
5 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着作权的法律保护 |
5.1 网络游戏直播着作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
5.1.1 网络游戏直播着作权保护现状 |
5.1.2 网络游戏直播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5.2 完善网络游戏直播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5.2.1 完善网络游戏直播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
5.2.2 完善网络游戏直播着作权保护的司法建议 |
5.2.3 加强网络游戏行业自律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面向前缀劫持攻击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前缀劫持攻击 |
1.1.2 前缀劫持攻击的重要性 |
1.1.3 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及主要贡献 |
1.4 本文的内容安排 |
第2章 相关工作 |
2.1 前缀劫持攻击模型简介 |
2.1.1 直接前缀劫持 |
2.1.2 劫持前缀及其AS |
2.1.3 劫持子网前缀 |
2.1.4 劫持子网前缀及其AS |
2.1.5 劫持相同长度的前缀 |
2.1.6 路径劫持攻击 |
2.2 在线学习 |
2.3 博弈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在线学习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 |
3.1 一种关于在线学习的安全路由选择方法 |
3.2 AS抵抗前缀劫持攻击的弹性 |
3.2.1 前缀劫持攻击的弹性 |
3.2.2 网络路由预测 |
3.2.3 计算BGP路由器抵抗前缀劫持攻击的弹性算法 |
3.3 利用在线学习的方法计算BGP路由器的历史性能 |
3.3.1 模型陈述 |
3.3.2 通过图反馈的信息交互 |
3.3.3 BGP路由器的历史性能 |
3.3.4 弹性和历史性能相关的安全路由选择策略 |
3.3.5 后悔值分析 |
3.4 仿真实验 |
3.4.1 利用合成数据进行检测 |
3.4.2 网络仿真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博弈论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 |
4.1 一种利用博弈模型的安全路由选择方法 |
4.2 协作安全检测 |
4.3 博弈模型 |
4.4 纳什均衡分析 |
4.4.1 纳什均衡的存在性 |
4.4.2 纳什均衡的唯一性 |
4.4.3 纳什均衡的其他情况 |
4.5 纳什均衡的计算 |
4.5.1 纳什均衡的计算 |
4.5.2 迭代次数K的确定 |
4.6 博弈模型B和博弈模型B'的关系 |
4.7 实验仿真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内容总结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I 公式推导过程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论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网络账号的继承[D]. 王子睿.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 ——以接受理论为借鉴[D]. 范丽君. 山东大学, 2020(09)
- [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D]. 夷冰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论网络公益众筹诈骗犯罪侦查[D]. 郑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欧盟网络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研究[D]. 王含露.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6]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限定[D]. 王子娜. 苏州大学, 2020(03)
- [7]论网络直播的风险监管[D]. 刘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论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刑法性质[D]. 王智康. 郑州大学, 2020(02)
- [9]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认定[D]. 何迪. 西华大学, 2020(01)
- [10]面向前缀劫持攻击的网络安全路由选择策略[D]. 孟萌. 河南科技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