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美国家妇女的劳动权益及其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谢嵩[1](2021)在《我国非婚同居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两性生活的变迁以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使得通过婚姻的缔结来组建家庭已经不再是每个人生命中的“必经阶段”。另一方面,随着国人价值观的更新以及城镇现代化的影响,以婚姻为中心的传统家庭文化霸权已经不再,亲密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异质性正方兴未艾,我国群众对同居关系的态度也变得宽容与理解。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非婚同居现象应运而生。均无其他伴侣的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建立持久、稳定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构成本文所讨论的非婚同居。结合新时代我国的社会背景,发现同居关系中家务劳动无法得到承认,家暴、流产严重损害女性的身心健康,男女的不忠行为在当下愈发频繁,甚至存在大量女性假结婚约之名骗取对方财物的恶性事件,这些都是非婚同居中常见的侵害情形。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非婚同居现象愈发的常态化,但是立法者并没有选择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规制,这使得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护囿于“无法可依”的现实困境。我国规范非婚同居人身关系规则的缺失,导致当事人从1994年后便不再拥有民法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但在刑法领域依然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这样的矛盾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同时在《民法典》体系下的合同法原则上将非婚同居者间所约定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协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而使其无效化;以过错主义为原则的侵权法在调整二人共同性行为所产生的的纠纷时,难以对双方的主观要件进行认定;继承法在规制遗产分割问题上由于自身的局限更是无法为非婚同居者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即使是在最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弱者权益领域,也存在救济手段的缺失。反家暴法主体、客体上的立法局限;家事法中保护性制度适用的排斥;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障缺位都证明了这一点。在法律与现实的断裂、个体价值与家族利益的冲突以及保守传统与自由开放的交锋之中,非婚同居群体的迅猛增长已然成为全球范围内的趋同现象。这迫使许多西方国家开始探寻保护同居者权益的法律路径,并最终演化为当下风格各异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美国的同居合同制度、德国的事实婚姻制度和北欧的登记伴侣制度是域外立法规制的三种主要模式。在参考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精髓的基础上,以意思自治原则、区分对待原则和保护女性原则为立法的价值取向,结合国内非婚同居关系中两性权益易受侵害的情况,对构建注重弱者权益保护的中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未来我国可以在区别于婚姻的事实同居立法模式下,以非婚同居合同制度、非婚同居经济补偿制度、非婚同居损害赔偿制度、优先购买制度和单方退出制度等为基本框架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非婚同居制度,改善我国非婚同居关系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尴尬局面。在我国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的背后,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的层层交错,这也使得许多当代国人对家庭和婚姻有了更理性的认识。社会变革是法律变革的“导火索”。随着同居群体的日渐庞大,由此产生的大量法律问题也一一暴露,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终会提上日程。立法者应该如何保护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所亟待解决的前沿课题。
张小余[2](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吴东铂[3](2021)在《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在职或者离职的吹哨劳动者往往遭遇到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本人的打击报复,如调职调岗、降级降薪、终止劳动合同、职场欺凌、追究侵权责任、列入行业黑名单等不利对待。完善吹哨者的身份保密、违约责任豁免、劳动保护等措施,可以降低其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强化吹哨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美国是全世界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起步最早、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本文试图全面分析美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及其启示,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吹哨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内部的不法或违规行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检举揭发的劳动者。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包括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实践,其中国家层面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立法模式。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成文法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立法,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吹哨人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与举报人保护计划理事会(DWPP)公布的二十多部行政法规。第二,判例法发展。其中,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有劳森诉富达公司案;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有洛克希德公司诉劳工部行政审查委员会案;美国数字不动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案。第三,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包括:一是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雇主名誉权与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适用关于诽谤性言论与名誉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该冲突解决模式具体又包含了“事实陈述型言论”的限制情形;“意见表达型言论”的限制情形。利益权衡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两个步骤:将个案中涉及到吹哨劳动者、雇主等当事人利益的所有劳动关系解除和提前终止的事由全部纳入考量范围;在雇主值得保护的利益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利益做出权衡和评估。二是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限制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伤害企业言论的不作为义务。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对劳动者附随义务与劳动者言论自由做出利益平衡,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审查告发行为的目的与正当性;审查雇主解雇吹哨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包括:第一,受保护的吹哨劳动者的主体范围确定,美国对主体资格认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二,适格举报内容的分类及保护模式,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危险情形。第三,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包括: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第四,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第五,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包括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第六,报复性措施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类型有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第七,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在我国吹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结合劳动仲裁案例与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救济实践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包括:缺乏简明、统一、权威的保护、救济和奖励标准;保障主体组织结构配置失衡;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二,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狭窄且缺乏差异性,包括: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不合理;告发程序欠缺整体性与妥当性;奖励机制难以克服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三,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包括:报复性措施的认定依据缺失;报复性措施的救济程序失灵;报复性措施的责任承担规则欠缺合理性。第四,难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报复性措施争议。对照美国的制度经验,我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应当作出如下完善:第一,明确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集中性立法模式,包括:妥善处理吹哨劳动者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第二,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包括:扩展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范围且实现差异化对待;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合理化;完善分级分层、有序衔接的告发程序;改进奖励机制以消除内在价值冲突;健全吹哨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第三,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合理确立报复性措施的认定标准;完善报复性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报复性措施的行政救济程序;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追责方式。
曲晓燕[4](2020)在《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认识(1871-1931)》文中研究指明域外新史料的挖掘与利用是近年来学界倡导的“从周边看中国”的研究前提,有助于更加全面地审视本土形象。本文以日本人的山东游记为中心,考察在近代中日关系巨变的时代背景下,日本的山东认识及其演变,探讨其对本国殖民侵略山东地区的“知”与“行”,进而分析其对日本对华政策的影响,可谓是从“异域之眼”观察中国的一个典型个案。山东半岛因与日本、朝鲜半岛隔海相望,自古以来便在中日关系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唐代中期,日僧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的山东书写便在日本人的历史记忆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儒家典籍等中国古典作品在日本的传播使得孔孟之乡、贤人辈出的齐鲁之地在日本广为人知;而江户时期以山东为舞台的《水浒传》等白话小说的流行,为山东地域形象抹上了“侠气”与“匪气”并举的色彩。19世纪中期,随着西力东渐,中日关系逆转,日本由中国文明的崇拜者、模仿者一变而成为中国的觊觎者、侵略者。甲午战前日本人在山东进行局部调查,以沿海地区为中心重点搜集军事情报;德国占领青岛后日本对山东兴趣骤增,大力开展工商调查;而日本取代德国后,则对山东进行了地毯式调查;归还山东主权后,日本仍然关注山东问题,持续对山东资源、胶济铁路、重点城市等进行详细调查。近代日本人不仅通过书写泰山,缅怀与追寻古典中国诗意;同时也从对“他者”衰败景象的过度描写中,确立了其文明进步的自我形象。曲阜从“朝圣地”逐渐演变为日本人游历山东必游的“观光地”;对孔孟思想衰颓形象的书写也罢,对“今其道,独传我国”的自鸣得意也罢,丑化与赞美殊途共归,其背后仍是日本近世以来“自中心化”的思想潜流。当然,在这些观察者眼中,孔孟之乡的人情风俗尚可,地方性色彩明显,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保守性、落后性,如注重贞节、乐于围观、聚众赌博等一些陈规陋习,屡遭日本人诟病。而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以及西方基督教的渗透,也推动了西学之风的蔓延。德国租借胶州湾后,日本逐渐对山东资源产生兴趣,受李希霍芬相关学说影响,山东“贫瘠说”开始褪色。占领青岛后,日本对山东“富源”展开大规模实地调查,倡导“山东富饶说”。东亚同文书院学生持续对煤矿、劳动力、棉花、花生等山东资源进行调查,报告书中不乏政策性建议,以服务于日本对山东资源掠夺的需要。日本极为关注山东的外国经济势力,德、英等欧美各国在山东的经营与扩张是日本工商资本学习的对象,又是其竞争对手。近代日本人游历者敏锐地观察到芝罘、运河及小清河流域城镇的衰落,将调查重点放在胶济铁路及其沿线城市,并极力宣扬其重要性。19世纪七八十年代,“政体尚存,兵备仍张”乃是对当时山东政治认识的高度概括,表明日本对山东军事力量尚存畏惧,这与日本国内兴起的“中国军事威胁论”互为表里。甲午战后,日本人多以蔑视和鄙夷的目光看待山东军备和士兵,认为中国军警没有维持社会秩序的能力。山东地方官僚在日本人游记中多以“老好人”形象登场,留日官僚多对日本人较为友善,但却未必都是亲日派。日本游历者对德国经营的“模范殖民地”青岛充满憧憬与赞美之情,视之为“槐树乡”“东方乐园”。随着日本对山东侵略加深,山东人民对日感情日益恶化,“济南惨案”将山东反日运动推向高潮,但大多日本人却未意识到中国民众的觉醒。近代日本凭借地缘优势,较早对山东开展以“学术调查”、教育渗透、宗教渗透等为形式的文化侵略。且以日军强大武力为后盾,对山东藏于民间与地下的资源进行掠夺以攫取巨额利润,凭借“殖民进步说”的强盗逻辑不断在山东扩张利权。为助力日本在山东的殖民扩张,这些游历者以强烈的“国民使命感”收集情报,为殖民山东献计献策,大力鼓吹殖民有理有利,在狂热的扩张潮中能保持冷静思考者则凤毛麟角。自近代中日正式建交到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短短六十年里,近代日本人对山东的调查,在范围上经历了从“点”到“面”,从沿海到内陆的过程;内容的侧重点从军事、经贸扩展到德国的殖民经营以及山东的“富源”;在调查方式手段上,迅速地实现了从道听途说、引用二手资料到实地调查的转变;调查者包括谍报人员、学者文人、学生、政治家,实业家、宗教家等,他们对近代山东的书写和认识,可谓反映了近代日本山东认识的最大公约数。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与日本自身实力的增强,日本的山东认识影响着近代日本对山东“知行”的选择,且具矛盾性与双重性,其文明取向和反文明取向的转换,暴露了近代日本国家形成和对外扩张过程中的矛盾与悖论,充满机会主义与实力至上主义的功利色彩。近代日本山东认识具有“虚实”相兼的特点,既有客观反映山东历史事实的一面,也有夸大失实的一面。此外,近代日本并未从一开始就视山东为“停滞中国”的一部分,但其山东认识亦处在日本近世以来“去中心化”与“自中心化”的延长线上。
甘娜(Ganbaatar Gantulga)[5](2020)在《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从古至今,人们都不会放弃对法律的研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研究也更加深入。从法律的基本属性而言,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的固有属性强调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进而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为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而蒙古国劳动合同作为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种法律形式,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蒙古国固有的经济体制,使得蒙古国经济出现一定的萎靡现象,致使很多蒙古国的企业与劳动者不满足当前的市场状况,要求对其的权益进行相应地规定。这导致,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蒙古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进步,对蒙古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干扰。基于此背景下,笔者展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对当前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细致的阐述。在本文的研究分析过程中,法经济学可谓是研究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关键。法经济学理论最早可追溯至十八世纪中叶,由于法经济学理论强大的框架体系与厚实的理论基础,使得其被广泛运用于法律与经济领域。笔者通过对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较为细致的研究过程。笔者认为,在蒙古国长期的发展过程之中,缺乏对劳动者的重视与保护,而基于此背景下,很多企业经营者由于蒙古国劳动法的实施,认为正常的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了破坏,这才使得出现蒙古国投资环境较差、经济形势不佳等现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片面,不能很好地认识到社会劳动关系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而从客观角度而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本质是在于调整社会正常的劳动关系,在尊重彼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劳动者权益的合法保护,注重劳动者所面临分非法侵害问题,并侧重于解决当前落后的企业劳动观念与用人现状,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蒙古国企业的经营生产及用人行为,净化了混乱的社会市场劳动环境,并突出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行为的约束功能,也是蒙古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认知过程的再度升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蒙古国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构建,而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治环境及相关法律的帮助,因此,根据蒙古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可利用经济分析法对其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效地分析,在综合借鉴专家学者的研究经验基础之上,综合评估蒙古国的法律环境,并通过笔者的研究来设计出有利于蒙古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相关内容,在有效实现蒙古国资源最佳配置的基础上,扩大其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笔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搜集了大量有关于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资料,从现实角度出发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当前的实施状况及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地阐述与表达,借用经济分析法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诸多内容进行认真仔细的审视过程,最后在借鉴诸多学者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完善的修改建议,并提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大致发展方向,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继续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武文琦[6](2020)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妇女劳动权益实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范围内妇女劳动者普遍处于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社会各界积极呼吁消除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歧视。妇女的劳动就业现状是当下女性在社会中经济地位的直接体现,其劳动权益的实现情况是考察女性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指标。妇女劳动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是实现两性平等的基础。而同时妇女在公共领域的劳动和家庭领域的生育行为有密切联系,在市场经济下,妇女劳动者面对生活成本攀升的压力,其劳动就业情况直接对生育意愿产生应影响。在此背景下研究了“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对妇女劳动权益的实现产生的影响。通过对比政策颁布前后的妇女就业劳动数据和相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数据,得出了“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妇女劳动权益实现产生负面影响的结论。“全面二孩”政策作为调整两性生育行为维护人口安全的公共政策,其价值取向肯定是公平平等的,但是实际情况却使得两性中的一方妇女劳动者处境进一步恶化。具体表现为就业择业性别歧视加重、职业隔离问题突出、女性群体工资收入降低、晋升难度加大、劳动供给时间减少和自身职业目标降低,这种生育的负面效应在生育二孩的女职工中更加显着。原因在于政策制定时忽视社会别主流化,没有及时调整法律法规内容,生育对女职工的工资惩罚效应,性别文化造成职业隔离,角色冲突降低女性职业目标,统计性就业歧视加重就业中两性的不平等。
潘天裕[7](2020)在《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劳动基准是指国家利用公权力介入劳动领域,对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诸如工作时间、薪酬、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劳动条件进行规定的底线性的劳动标准。劳动基准在劳动法领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准线。在形式上,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同等的主体地位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合同双方并达不到势均力敌的效果。国家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制定劳动基准法律规范来约束资方的行为。目前,我国劳动基准相关规范零星分散于各类法律文件之中,通常是有所提及却并未深入,导致了我国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立法层级较低与其重要性不相匹配的立法局面。同时,有些文件面世年岁久远,有关规范的规定已无法应对如今的社会问题。部分规范内容又过于超前,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施行效果不佳。简而言之,事关劳动者基本劳动条件保障的劳动基准法的立法设计在我国已刻不容缓。反观域外国家对于劳动基准的关注远比我国要早,到现在部分国家的劳动基准法律体系已较为成熟和完备。因此,我国可以在劳动基准法的立法设计之上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对部分域外的相关规范可稍作借鉴,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加以适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可以成为我国劳动基准法的优先选择,在部分制度已经比较成熟的基础之上,选择立法先行。在立法过程中,明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行双保护中对劳动者进行倾斜立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优化我国现有劳动基准规范,通过对现行法律中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特殊劳动者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梳理,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并且对于我国劳动监督保障机制运行不佳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应在立法上赋予劳动监察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强化劳动基准执行力度。
赵珂[8](2020)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在发展战略中一直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在此之前,我国一直通过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来控制有效人口增长。但随着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劳动人口慢慢减少,党和国家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确立了全面二孩政策。该政策不仅能打破独生子女的束缚满足人们生育二孩的心愿,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促进经济和人口增长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我们需要承认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也引发了一些现实问题,特别是给女职工劳动权益带来严重的挑战,这也就导致生育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新的生育政策难以有效落实。所以,在此背景下如何做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以我国新的生育政策调整为契机,研究全面二孩政策下我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本文具体内容如下:绪论首先为问题的提出铺垫了时代背景,并通过案例的视角引出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紧迫性。然后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一个综述,再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最后说明了本文的创新在于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的保障从就业领域发散至生育领域,多方面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进行研究完善,不足在于全面二孩政策对女职工的影响多引用社会现有调查结果,没有做实证分析调查。然后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的概念着手,厘清女职工以及劳动权益的基本概念,并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类型进行阐述。同时,也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进行展示,说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其中包括社会性别理论、倾斜保护理论、特殊劳动保护理论以及社会责任本位理论。接下来介绍了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一方面是立法现状,展示了目前我国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内容,并指出现有的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政策变化出现的滞后问题,另一方面是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现状,其中包括了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现状,虽然出生人数有所增长但是还是受到了阻碍。新的生育政策下女职工的职场现状,女职工出现了就业歧视、职业发展受阻、“三期”保护不完善以及女职工生育福利保障不够的困境。此外,在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出现了维权难的问题。然后针对这些现状中出现的困境进行剖析,其中导致这些困境的原因有法律立法不完善、劳动监察不到位、权利救济不充分、公共服务政策的缺失以及传统的性别文化的影响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再通过对英国、德国、瑞典以及日本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制度进行阐述,从这些国家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中如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孕产期保护、育儿假、陪产假制定、政府扶持政策等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其成功的经验。首先,通过制定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法律为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其次,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在女职工生育期间为其提供工作保障;最后,为女职工二孩的抚养提供完善的公共托育服务。最后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当前生育政策下我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建议,分别从明确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健全生育保障制度、拓宽救济渠道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几个方面具体提出。第一,明确制定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相关内容就需要更新立法观念、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以及规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健全女职工的生育保障制度包括完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延长女职工的产假期限、增加男性陪产假以及建立父母双方共同育儿假;第三,从女职工救济途径来建议则是要落实劳动监察制度、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完善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第四,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则可以从加强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推行相关政府扶持政策、推进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建设几个方面推进。
牛天宝[9](2020)在《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在近年的修订过程中呈现逐渐犯罪化的趋势,犯罪圈不断扩大,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趋强。学界对刑法犯罪化趋势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在这种背景之下讨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然而,近年来由于跟踪纠缠行为未得到有效规制所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所闻,却没有获得充分的关注。刑事立法犯罪化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但是谦抑并非全盘非犯罪化,在世界各地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已渐成趋势,跟踪纠缠行为危害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我们应立足于现实考虑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问题。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归纳梳理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研究状况。在此基础上总结研究方法,进而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创新和研究限制之处。第一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虽然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不足,但是域外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相对较为充分,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犯罪化的立法目标。在列举、比较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以后,首先总结本文研究对象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及其特征。行为人多次持续反复跟踪、尾随、纠缠、骚扰被害人,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不安的状态,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即应视为本文所界定的跟踪纠缠行为。其次,参考域外的分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跟踪纠缠行为分为跟踪接近型、通讯骚扰型、远程监控型、网络跟踪型和其他类型。最后,回顾国内外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过程,观察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经验与教训,希望我们可以基于理性思考做出刑事立法的决定,而不再以残酷的惨案作为推动立法的导火索。第二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首先,回顾既有的犯罪化正当性根据,何种行为应当纳入犯罪化的范畴,其最终的落脚点应在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两大核心要素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法益侵害。其次,通过国外实证调查数据和国内裁判文书分析,阐明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进而从心理、人身安全、人际关系等方面分析对被害人的具体危害,如精神创伤、社会功能减损以及经济方面的损失等。如果跟踪纠缠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还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行动自由。最后,法益保护原则应适应社会发展,法益的概念也呈现精神化趋势,法益范围正由传统的物质法益不断向新兴的精神法益扩展。跟踪纠缠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打破被害人身心自洽的安宁状态,导致被害人陷入毫无安全感的恐惧不安之中,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等传统物质性法益,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与个人安全感等新兴精神性法益。因此,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理论正当性。第三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被害人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人赔偿,但是往往因无法履行举证责任而很少得到法院支持;对于恐吓、骚扰等部分跟踪纠缠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较少难以抑制跟踪纠缠行为的再次发生;而纳入刑法规制的部分跟踪纠缠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定罪处刑也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往往是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此外,被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但是适用对象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对于其他人员则无法适用。不管是单一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与非刑事法律规范组合,均难以胜任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的任务。因此,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现实必要性。第四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首先明确相当一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系表面上看似不会给被害人造成实际危害的日常生活行为,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建议应当更加慎重,应合理划定跟踪纠缠行为的犯罪圈并匹配恰当的刑罚。其次,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是较为理想的模式。但是,考虑国内犯罪化的典型模式,制定专门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存在障碍。本着刑事立法便宜与实用的原则,建议根据危害的大小将跟踪纠缠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分别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减少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给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带来的阻力。最后,参考域外立法例和我国大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类型的实际情况,建议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法条文设置为:无正当理由跟踪纠缠他人,经责令停止而继续多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1.跟踪、尾随、贴靠他人,掌握被害人的行动轨迹;2.在他人住处、工作单位、学校等经常出入地监视或安装监视设备;3.在他人的车辆、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物品上安装监控设备;4.违背他人意愿拨打被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寄送物品等;5.在社交媒体等公开他人的隐私要求他人做无义务之事;6.其他足以危害他人日常生活的跟踪纠缠行为。最后为本文的结语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属于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轻微犯罪,虽没有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的后果易于显现,但是长久的跟踪纠缠行为却不断侵蚀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侵蚀着被害人的生活安宁,甚至是威胁到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行动自由。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轻微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日积月累,将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被害人的生活安宁,易于使得被害人对法律丧失信任感,迟早会危害社会治理这一堤坝,进一步蚕食社会发展的空间。
Ivan Sarafanov[10](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二、欧美国家妇女的劳动权益及其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美国家妇女的劳动权益及其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非婚同居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非婚同居现状及存在的社会问题 |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及构成要件 |
1.非婚同居的定义 |
2.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非婚同居普遍化的原因 |
1.婚姻家庭观的转化 |
2.国人性观念的转变 |
3.社会现代化的助推 |
(三)非婚同居中两性面临的常见侵害 |
1.家庭暴力侵害对方人身权益 |
2.人工终止妊娠影响女性身体健康 |
3.男女的不忠侵害对方身心健康 |
4.女方借婚约之名骗取男方财物 |
5.家务劳动价值无法得到承认 |
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简陋 |
(一)人身关系调整规则缺失 |
1.人身关系不被法律承认 |
2.人身关系不可提起诉讼 |
3.人身关系认定相互矛盾 |
(二)财产纠纷规制体系滞后 |
1.侵权法律适用存在障碍 |
2.合同法律救济效力有限 |
3.遗产继承处理规则僵化 |
4.第三人权益保障缺失 |
(三)弱者权益法律保护疏漏 |
1.反家暴法的规制局限 |
2.家事法律的适用排斥 |
3.非婚子女的保障缺位 |
三、域外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的法律借鉴 |
(一)域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 |
1.非婚同居合同约定模式 |
2.非婚同居事实婚姻模式 |
3.非婚同居登记伴侣模式 |
(二)域外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
1.非婚同居人身关系保护 |
2.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保护 |
(三)域外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的法律评析 |
四、我国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的法律构架 |
(一)非婚同居立法的基本原则 |
1.非婚同居意思自治原则 |
2.非婚同居区分对待原则 |
3.非婚同居保护女性原则 |
(二)非婚同居立法模式和基础 |
1.非婚同居立法模式的选择 |
2.非婚同居立法模式的社会基础 |
(三)非婚同居权益保护立法主要内容 |
1.非婚同居合同制度 |
2.非婚同居财产制度 |
3.非婚同居债务承担制度 |
4.非婚同居经济补偿制度 |
5.非婚同居损害赔偿制度 |
6.非婚同居优先购买制度 |
7.非婚同居单方退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我国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2.1.2 吹哨劳动者的法律特征 |
2.2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 |
2.2.2 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 |
2.3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1 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 |
2.3.2 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 |
2.3.3 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 |
2.4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 |
2.4.1 国际组织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2.4.2 国家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第3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 |
3.1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成文法发展 |
3.1.1 国会立法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2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判例法发展 |
3.2.1 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 |
3.2.2 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 |
3.3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 |
3.3.1 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
3.3.2 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 |
第4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 |
4.1 吹哨劳动者的主体保护范围 |
4.2 受法律保护的告发内容 |
4.2.1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4.2.2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 |
4.2.3 危险情形 |
4.3 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 |
4.3.1 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 |
4.3.2 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 |
4.3.3 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 |
4.4 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 |
4.4.1 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 |
4.4.2 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4.3 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5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
4.5.1 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 |
4.5.2 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 |
4.5.3 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 |
4.5.4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
4.5.5 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 |
4.5.6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 |
4.6 法律责任 |
4.7 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 |
第5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
5.1.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梳理 |
5.1.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分析 |
5.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实践现状 |
5.2.1 基于劳动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 |
5.2.2 基于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
5.3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与不足 |
5.3.1 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 |
5.3.2 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 |
5.3.3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
5.4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对我国的借鉴 |
5.4.1 基于我国实际推动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法定具体化及系统化 |
5.4.2 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 |
5.4.3 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认识(1871-1931)(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要旨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古代日本的山东书写与近代日本的山东考察 |
第一节 古代日本的山东记载与山东形象 |
一、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的山东记载 |
二、《水浒传》与日本的山东人群体形象建构 |
三、近代来华日本人的山东历史记忆 |
第二节 近代日本人的山东游历考察 |
一、日本的“大陆政策”与日本人山东游历考察的缘起 |
二、甲午战争前日本人的山东踏查 |
三、德占青岛期间日本人的山东探查 |
四、日占青岛期间日本人的山东游历 |
五、归还山东主权后日本人对山东的持续关注 |
第二章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文化认识 |
第一节 近代日本人笔下的齐鲁名胜 |
一、古典与现实的碰撞: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泰山形象 |
二、从“圣地”到“观光地”: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曲阜书写 |
第二节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民众信仰 |
一、孔孟思想的空洞化 |
二、佛教和道教的融合与衰颓 |
三、基督教的传播与扩散 |
第三节 近代日本人眼中的齐鲁人情习俗 |
一、“齐鲁犹可”:风尚朴素、热情好客 |
二、“孔子的叹息”:陈规陋习 |
第四节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教育观察 |
一、地方政府兴办新式学堂 |
二、西方势力兴办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经济认识 |
第一节 对山东资源的认识:从“贫瘠说”到“富饶说” |
一、德占青岛之前对山东资源的认识 |
二、德占青岛期间的山东“富源”调查 |
三、日占青岛期间的山东“富源”调查 |
四、归还青岛后东亚同文书院的山东“富源”调查 |
第二节 对外国经济势力的调查与认识 |
一、官方主导:日占青岛前对外国经济势力的调查与认识 |
二、官民一体:日本占领青岛后对外国经济势力的调查与认识 |
第三节 对山东地域经济兴衰的认识 |
一、芝罘的兴衰 |
二、运河及小清河沿岸城镇的衰落 |
三、胶济铁路沿线城市的兴起 |
第四章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所见山东政治的几个面相 |
第一节 日本人眼中的山东官僚与军警 |
一、“老好人”:山东传统官僚 |
二、亲日与反日:留日官僚 |
三、从畏惧到鄙视:山东军队之装备与素养 |
四、旅途中的守护者:护兵与警察 |
五、士兵“土匪”论 |
第二节 对德国在山东殖民举措的认识 |
一、“槐树乡”与“东方乐园”:对德占青岛的向往与歌颂 |
二、对德国殖民政策之评价 |
第三节 对山东民众反日运动的认识 |
一、日占青岛前山东民众的对日憎恶 |
二、日占期间山东的反日情绪 |
三、“济南惨案”引发的反日风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游记作者对日本殖民侵略山东的“知”与“行” |
第一节 “学术调查”与文化侵略 |
一、“学术调查”:日本游历者的山东考古与文物掠夺 |
二、近代日本对山东的教育渗透 |
三、日本宗教界对山东的渗透 |
第二节 游记所反映的日本对山东经济侵略的典型个案 |
一、“有趣的特殊事业”:制钱贸易 |
二、“得享其利”:煤炭掠夺 |
第三节 游记作者的国家意识与使命感 |
一、情报收集的责任与使命 |
二、为日本侵略扩张建言献策 |
三、闪烁其词的批判与反省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近代日本人山东认识的特点与话语逻辑 |
第一节 近代日本人山东认识的底色与特点 |
一、近代日本人山东认识的底色——日本的中国观 |
二、近代日本人山东调查与山东认识的特点 |
第二节 近代日本人山东认识的话语逻辑与日本对华政策 |
一、近代日本人建构山东认识的话语逻辑 |
二、近代日本人的山东认识对日本对华政策的影响 |
结语 |
附录1 近年国内翻译出版的日本人赴华游记 |
附录2 芝罘?威海卫(山东半岛)旅行记 |
附录3 近代日本山东游记解题 |
参考文献 |
一、近代日本人游记史料 |
二、着作 |
三、期刊论文与学位论文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主持课题 |
致谢 |
(5)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相关文献述评 |
(一)中国研究现状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三)蒙古国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劳动法 |
二、蒙古国劳动法 |
三、蒙古国劳动合同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博弈论 |
三、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 |
四、成本收益理论 |
五、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制定及实施的现状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及讨论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特征 |
三、蒙古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 |
一、各类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博弈 |
二、劳动者反应及面临的问题 |
三、政府的政策 |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
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中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二节 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日本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三节 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俄罗斯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四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成本分析 |
二、劳动合同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三、在博弈中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立法功能 |
一、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分析 |
二、倾斜性保护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
第五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及解决方法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 |
一、某些条款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会议相关规定 |
二、发生以存在雇主不能剥夺劳动合同法律保护的权力 |
三、劳动争议无法解决阶段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解决方法 |
一、按国际公约规定执行 |
二、扩大劳动合同法的监管关系及范围 |
三、低成本劳动争议及缩短劳动争议解决期 |
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履行、效力及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履行的经济学分析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的经济学分析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三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一、用工单位违法成本,收益分析 |
二、用工单位违法博弈分析 |
第四节 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成本分析 |
一、财力成本 |
二、精神和时间成本 |
三、法律成本 |
第七章 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制度安排 |
一、提高劳动者技能教育培训 |
二、提高劳动者普法教育 |
第二节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一、完善失业救济制度 |
二、就业服务 |
第三节 推动企业战略调整 |
第四节 强化政府监管 |
第五节 政府、社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全面二孩”政策下妇女劳动权益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1.女性的工作和家庭责任难以平衡 |
2.职业性别歧视现象 |
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可能影响女性就业 |
(二)问题提出 |
(三)调研对象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理论基础及概念界定 |
(一)角色冲突理论 |
(二)就业歧视理论 |
(三)社会性别理论 |
1.社会性别理论的内涵 |
2.社会性别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
(四)生育工资惩罚效应 |
(五)妇女劳动权概述 |
1.妇女劳动权的历史发展 |
2.妇女劳动权益 |
3.以性别平等角度划分妇女劳动权益种类 |
(六)生育政策变迁历史 |
二、关于妇女劳动权益的立法现状 |
(一)相关法律规定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部门规章 |
5.地方性法规规章 |
6.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公约和文件 |
(二)立法模式 |
1.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立法模式分类 |
2.我国立法模式的特点 |
3.我国立法模式的不足 |
三、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劳动权益实现现状分析 |
(一)平等就业权实现情况 |
1.统计数据表现 |
2.结果分析 |
(二)薪酬平等权 |
1.统计数据 |
2.统计结果分析 |
(三)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权 |
1.女职工健康水平提升 |
2.重视女职工四期保护 |
(四)社会保险权 |
1.养老保险 |
2.生育保险 |
四、“全面二孩”政策对妇女劳动权益实现的影响 |
(一)就业歧视问题 |
1.企业录用劳动力时有明显的性别和年龄偏好 |
2.加剧女性晋升的困难 |
3.女性晋升困难可能导致领导男女比例失衡更加严重 |
(二)工资水平的性别差异 |
1.两性选择岗位不同造成工资差距 |
2.高薪行业中男女比例失衡 |
3.晋升影响工资水平 |
(三)生育对女性劳动者职业能力提升的影响 |
1.降低职业规划目标 |
2.劳动供给时间减少 |
3.职业培训状况 |
五、“全面二孩”政策对妇女劳动权益实现产生影响的原因 |
(一)社会性别视角分析生育政策 |
1.“全面二孩”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性别实质平等 |
2.两性平等角度考察“全面二孩”政策 |
(二)角色冲突导致妇女降低职业目标 |
1.生育二孩女职工的职业角色 |
2.生育二孩女职工的家庭角色 |
3.生育二孩女职工的工作家庭冲突 |
(三)传统性别文化对就业性别隔离的影响 |
1.性别观念造成职业性别隔离 |
2.女性自身对传统性别文化认同 |
(四)生育工资惩罚影响女性收入水平 |
1.生育二孩女职工工资水平降低 |
2.生育对二孩女职工人力资本积累的负面效应 |
(五)统计就业歧视加剧就业性别歧视 |
六、对策建议 |
(一)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融入社会性别主流化 |
(二)建立健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 |
(三)改变传统性别分工模式,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 |
(四)社会支持缓解女性面临的角色冲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阐述分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劳动基准法概述 |
第一节 劳动基准的概念及内容 |
一、劳动基准的概念 |
二、劳动基准的内容 |
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的概念及立法依据 |
一、劳动基准法的概念 |
二、劳动基准法的立法依据 |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的起源和发展 |
第二章 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现状 |
一、工资基准 |
二、工时及工休基准 |
三、特殊劳动者保护基准 |
四、劳动安全卫生基准 |
第二节 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劳动基准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
二、劳动基准规范未形成体系化立法 |
三、劳动基准法立法内容不完善 |
四、劳动基准法监督保障机制运行不善 |
第三章 域外劳动基准法立法现状及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劳动基准法立法概况 |
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的域外规定 |
一、最低工资制度 |
二、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 |
三、特殊劳动者保护相关规定 |
四、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
五、劳动监察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劳动基准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针对具体国情需求制定劳动基准规范 |
二、可在劳动基准规范中制定相应的除外性规定 |
三、部分刚性的基准规范可适当放松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劳动基准法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劳动基准法立法指导思想的重构 |
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可选择分散式立法模式先行 |
第三节 对劳动基准法的内容进行完善 |
一、提升工资立法层次并明确用人单位责任 |
二、注重发挥集体合同作用且完善特殊工时制度 |
三、考虑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延长假期 |
四、新增企业连带责任同时增强使用童工法律责任 |
五、构建单独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
第四节 劳动基准法监督保障机制的修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问题提出之时代背景 |
2.问题提出之案例视角 |
3.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尚待研究的问题 |
一、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概述 |
(一)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概念及类型 |
1.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概念 |
2.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类型 |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
1.社会性别理论 |
2.倾斜保护理论 |
3.特殊劳动保护理论 |
4.社会责任本位理论 |
二、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剖析 |
(一)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 |
1.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2.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实施现状 |
(二)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 |
1.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的滞后 |
2.女职工受到就业歧视更为严重 |
3.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受到影响 |
4.女职工“三期”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 |
5.生育福利保障不够 |
6.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难 |
(三)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困境的原因分析 |
1.法律立法的不完善 |
2.劳动监察不到位 |
3.权利救济不充分 |
4.公共服务政策缺失 |
5.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 |
6.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
(四)小结 |
三、域外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及借鉴 |
(一)英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1.通过立法消除性别歧视 |
2.实行孕产期保护 |
3.育儿假及陪产假制定 |
(二)德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1.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及机构设置 |
2.弹性工作制模式 |
3.育儿假制度 |
(三)瑞典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1.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
2.产假及育儿假规定 |
3.公共服务政策建立 |
(四)日本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1.消除性别歧视制度 |
2.实行育儿假制度 |
3.推行公共服务制度 |
(五)域外国家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1.加强对女职工反就业歧视立法 |
2.健全相关生育保障制度 |
3.发展公共托育服务制度 |
四、完善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对策 |
(一)明确制定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相关内容 |
1.更新立法观念 |
2.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 |
3.规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二)健全女职工的生育保障制度 |
1.完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
2.延长女职工的产假期限 |
3.增加陪产假及育儿假 |
(三)拓宽女职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途径 |
1.落实劳动监察制度 |
2.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 |
3.完善相关举证责任分配 |
(四)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 |
1.加强公共服务政策的保障 |
2.推行相关政府扶持政策 |
3.推进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选题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与研究限制 |
第一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界定 |
一、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概览 |
二、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比较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类型 |
一、跟踪接近型 |
二、通讯骚扰型 |
三、远程监控型 |
四、网络跟踪型 |
五、其他类型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发展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发展趋势 |
二、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历程简述 |
三、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受阻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选择 |
一、现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回顾 |
二、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评析 |
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核心要素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
一、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 |
二、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 |
三、跟踪纠缠行为潜伏着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严重侵害法益 |
一、传统法益向新兴法益的变迁 |
二、跟踪纠缠行为侵害传统法益 |
三、跟踪纠缠行为侵害新兴法益 |
小结 |
第三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现有非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民事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二、反家庭暴力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三、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第二节 现有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分析 |
二、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其他罪名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涉嫌犯罪预备行为分析 |
第三节 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全面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一、现行法律规范难以全面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二、现行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渠道不畅通 |
三、劳动教养废除导致跟踪纠缠行为的惩处缺位 |
小结 |
第四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二、我国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设计 |
一、罪状设计应符合明确性原则 |
二、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客观要件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主观要件 |
四、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建议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配置 |
一、域外跟踪纠缠行为刑罚配置比较分析 |
二、域内关联犯罪刑罚配置对比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欧美国家妇女的劳动权益及其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非婚同居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D]. 谢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D]. 吴东铂.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4]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认识(1871-1931)[D]. 曲晓燕.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2)
- [5]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D]. 甘娜(Ganbaatar Gantulga).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6]“全面二孩”政策下妇女劳动权益实现研究[D]. 武文琦.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7]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研究[D]. 潘天裕.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 赵珂.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9]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D]. 牛天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