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服务文化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李珺[1](2021)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实施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为我国法治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反腐败斗争开辟了新的方向和突破口,实现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作为监察对象之一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掌握的权力关系整个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职是防治公权力滥用的基本要求。然而当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依旧屡禁不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依旧严重,国有企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不完备、监督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严重阻碍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在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察体制机制理论问题研究,分析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现状,理清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存在的不足,分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成因,探索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基本路径,让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真正全面渗透到企业内部,真正实现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本文通过对监察委员会性质、监察权性质、监察对象认定、国有企业特点及分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认定、国有企业腐败成因及特点等进行探讨研究,结合当前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诸如国有企业的监察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专责监督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国有企业的专责监督人员素质不够强、国有企业的监督对象范围界定不清晰、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违法案件不减少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进一步优化监察委员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素质,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监察对象人员范围,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以及进一步遏制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腐败案件五个方面的基本路径,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提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陈帼婷[3](2020)在《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派驻机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体系的特殊制度设置,是我国纪检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力量。2015年起,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这弥补了过去没有向人大常委会机关实行派驻纪检组的监督“空白”,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县已陆续组建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同时“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此,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G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2018年3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名为“G省纪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2015年8月成立以来,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就如何履职进行了探索实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才条件不符合履职形势要求,监督监察不同级别干部、人大代表方面的职能权限定位模糊,职能运行受限于人大机关组织管理的特殊性,对监督监察对象了解不足,履职手段未能满足实践需要,履职资源保障不够充分等。本文题为“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研究”,即G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首先对权力制约监督、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同时运用实地调研法,以G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为个案,对职能履行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进行调研和分析;然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纪委监委驻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G省人大机关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和建议。这对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对于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陈海超[4](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现状与挑战》文中研究说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坚持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健全党的领导,充分理顺监察体制的党政关系。监察体制中的党政关系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一元领导”、特殊时期的“以党代政”、恢复时期的“党政分开”和发展时期的“党政合署”为特征的几个重要阶段,在主体范畴、整合方式、组织形式和互动机制上具有一以贯之的历史继承性和创新发展性。2018年之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理顺党政关系,进行了新时代的党政关系优化的实践探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党政关系探索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有利于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完善党政关系理论、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科学设置党政关系,增强党的组织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党的领导力、优化党纪国法衔接,增强党的执行力、完善党的建设体系,增强党的治理能力,有利于理顺监察体制的领导体制、整合监察体制的组织体系、增强监察体制的监督能力、强化监察自我的净化能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改革探索主要体现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党政融合、纪检监察机关与外部党政机关关系的理顺及党纪国法的协调三方面,其中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党政融合的标志是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组织合署、职能配合、队伍融合、权限统用、派驻共建的优化,实现了内部党政关系的理顺。在与外部党政机关关系上通过理顺与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实现了外部党政关系的理顺。在纪法协调上,国家监察机关坚持制度统摄,一方面加快国家监察法律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完善党内法规的修改,实现了党纪国法的高效协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党政关系依然存在党政关系属性认识存在偏差、党政机关的统筹设置不够完善、党政机关的统筹发展不够充分、党政机关的关系不尽理顺、党政机关的协同机制不尽健全等问题。必须通过正确认识党政关系,建立新型党政关系的推进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在党政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发挥监察机关国家权力的作用、推进党政机关统筹设置,建设党政深度融合的组织机构、推进党政机关统筹发展,建设党政统筹发力的监察体制,汇集合力,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统筹设置与发展的党政关系。
杨婷[5](2019)在《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而在脱贫攻坚进入啃硬骨头的阶段,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影响到脱贫攻坚的有效推进。为此,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纪律保障。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巡视巡察制度建立,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治理的进一步探索。首先,本文分析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背景和意义。本文认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严峻复杂,表现为数量多发、问题突出、危害巨大。而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具有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政治认同的重要意义。其次,对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内容和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分析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措施。从治理客体、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布局四个方面分析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特点,并总结了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的“专”体现为多元主体协同发力,聚焦扶贫领域重点问题,构建系统的基层精准监督体系,注重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四个方面。最后,本文认为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还存在廉政教育不足、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督管理乏力、惩治处置不充分等问题。并从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四个方面,对进一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提出了对策:一是要加强思想引导和激励保障,提升廉洁文化建设;二是加强政务公开和权力清单,健全基层制度建设;三是要加强机制完善和资源优化,增强扶贫领域精准监督;四是加强立法建设和纪法衔接,推动扶贫领域法治反腐。
刘东红[6](2019)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紧随其后的2018年修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我国原有的监察权力出现了结构性的变革。原本分散在党和国家不同部门职权中的纪检监督、行政监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等监察性权力被重构、整合为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的监察权,从而实现对全部公权力、公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针对这一现象,学界围绕监察权的属性和内容、配置和运行、制约和监督等各个重要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涵盖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关于监察权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厘清,应当放置到一个宏大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及由其统一行使的监察权,是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产物,而监察体制改革则是国家权力机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的一项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改革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目标,这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优化。监察权的构建及其对原本分散的监察性权力的整合,本身也直接体现出国家权力结构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调整完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诞生的中国国家监察权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正义和质疑,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创新与既有理论的紧张关系。既有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无法承载制度变革所带来的认识革新,提出认识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应当基于我国历史、现实国情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得出国家监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复合的和专门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简单的行政权或司法权。因此,只有在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论大框架中,才能够准确地在制度伦理学上对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功能等问题进行正本清源,从动态和静态两个维度对监察权进行论证,针对监察权运行中的风险把控、人权保障和法法衔接等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路径和微观路径进行合理展望。故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监察权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通过分析监察权的概念可知,无论何种形态的监察权都绝非一般的监督权,而是专属于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方式以及配置,它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标。国家权力结构包含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分化演进的结果,涉及到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不同属性的国家权力之配置和相互关系的构建,而关于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横向国家权力结构的范畴中。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一个整体运作系统,故而需要系统的各个部门分工协作、彼此配合、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权力运行体系,从而防止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所产生的权力异化,满足国家权力来源的需要。因此,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同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配置,在根本上受到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产生不同的权力行为及其结果,不同时空的权力监督制度经过不同的发展演变后,既体现出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对于权力监督制度属性、地位、权能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权力监督制度对于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需求的回应。通过对中外国家权力结构和监察权变迁的历史分析可知,当代西方的监察权制度主要基于“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而新中国的监察权制度的变迁始终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框架下进行不断的体制性调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及其在新时代的改革与优化,应作为考察中国当前监察权的基本出发点。第二章基于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这一背景对监察权属性、功能、定位等本体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在于实现权力的效益化和有序化。当代中国监察权体制改革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紧密相连,因此,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在形式特征、功能取向和长远要求上,必然需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需求,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因此,就其属性而言,监察权应当作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1,通过对这一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实现权力运行廉能善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保障机制。从权力功能的角度来看,监察权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能,以权力监督为根本功能定位。其功能发挥主要体现为,通过腐败惩治遏制权力寻租,通过监督检查保障权力合法行使,通过预防腐败实现德行治理。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权力结构,作为行使独立“第四权”的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关系主要体现为“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与行政权的关系则是“不受干涉、相互配合”,与司法权的关系则表现为“分工、配合和相互制约”。第三章对监察权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受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和监察权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监察权既担负着治理腐败、规制权力的政策性目标,同时也关涉实现正义、保障人权的多重价值,因此监察权应对统合多元目标下的不同价值,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实现监察权的内部运行与外部衔接的有序性、规范性。就监察权运行的价值取向而言,应当实现监察权依法监督与配合制约、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多元价值的平衡,而实现多元平衡的前提则是监察权本身的合理配置。就监察权运行的实践路径而言,权力结构失衡、被调查人权益受侵犯、冤假错案频发以及选择性监察是监察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应对这些风险,需要贯彻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风险化解的法治建构。就监察权运行中的外部衔接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到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应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下,完善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在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的衔接制度,理顺“监察全覆盖”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关系。第四章研究如何对监察权进行相应规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监察权并非凌驾在其他权力之上,其本身也必然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既是促进监察机关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更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监察权的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确保监察权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实现权责一致。对监察权的监督,应在内部控权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上,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主体多元、层次分明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应将内部的制度设计作为规制监察权的重心,只有构筑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监察权不被滥用。在内部控权中,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制约,建立案件风险管理、办案责任制等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同时强化监察机关纵向的制约与监督是主要途径。在外部控权中,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完善司法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强化社会力量的监督。第五章则从国家监察体制优化路径展开讨论。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并且,关于监察权的研究也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从完善监察权的方法论上看,应当处理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之间的关系,在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区分重大改革与中小改革,有序开展相应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探索实践。在完善监察权的宏观路径方面,应当立足于本土的制度环境,完善监察法治环境的构建,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问题,推动监察法治从“基本形成到走向完善”、“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换与变革。从微观路径来看,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完善纪检派驻与巡视制度、完善“合署办公”模式、注重军队和武警部队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了未来完善监察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
朱映燃[7](2019)在《R县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关于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推进制定了新的标准,完善了我国行政部门的职能规划,为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进行提供了规范。与此同时,监察委在遵循国家基本规范准则的基础上,与其他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作,从而形成全面、综合、完备的国家职能部门体系。县级纪检监察机构也分属于国家权力机构的管辖之下,在我国监察体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有助于充分发挥中央监察部门的基础职能。为全面了解当前县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执纪职能履行情况,提出科学、可行的政策建议。笔者利用在R县纪委监察委工作的机会,分析出R县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职能履行过程中存在着监督执纪水平不高、监督机制不畅、监督制约不均衡等问题,提出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强化权力运行风险预防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对策建议,为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职能的履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蓝恭彦[8](2019)在《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并迅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很多原有纪检监察制度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已经影响到纪检监察职能的发挥,甚至进一步影响到社会法治、社会心理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特别是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之后,使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在科学理论的指引下,沿着权威推动、科学规划、敢于尝试、注重实效的道路顺利前行。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很多国家权力关系的重构与具体机制的调整,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本文试图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以及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新中国国家监察制度的实践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时期,在当时极端严酷的历史条件下,正是由于有效的监察制度保证了革命政权的廉洁有效,为夺取全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建国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建立了党政并行的监察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监察制度逐渐与党内的作风建设相混淆,到“文革”期间被完全废止。后来的历史证明,离开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监察制度逐步恢复和完善,逐步发展出制度化、体系化的纪检监察制度,并形成了一套有效的体制机制。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反腐败形势日趋复杂,很多体制性、结构性的矛盾逐步显现,诸如体制冲突、职能分散、同体监督、覆盖不足、法治化缺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着纪检监察效能的发挥,也成为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直接目标诉求。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注重发扬中国历史一脉相承的监察制度传统,诸如监察机构独立设置,监察权垂直领导,注重完善监察法规,强调道德操守的作用等,尤其是孙中山先生设计的包含独立国家监察权的“五权宪法”政体,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大量历史经验和借鉴,也使监察制度在中国具备了独特的文化血脉。与此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注重参考国外先进监察制度的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人类监察文化作出了有效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共产主义政党执政的实践经验,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监察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作出了大量经典论述,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源泉。尤其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正确引领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逐渐发展、形成一个完备的有关监察制度的理论体系,为之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与时代精神,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对我国具体实践的理论表达,深刻回答了纪检监察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经过充分理论准备的基础上,国家监察制度从改革伊始就具备了很多以往不具备的特征:以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目标,注重顶层设计,实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构建了集中统一高效的监察机构,建立了以垂直管理为主的运行体制,把监督监察力量集中到一线执法部门,实现监督执纪的“全覆盖”。新构建的国家监察制度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发展:将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理顺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理顺了纪检监察中的党政关系,以法治化为引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性改革。与此同时,改革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深化的方面,如监察权与审计权的对接,“全覆盖”的具体落实,留置权的使用与完善等等。因此必需继续加强对于国家监察制度的研究。在本次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与构建中,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改革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举措。本次合署办公改革跳出了“党政分开”、“党政合一”的窠臼,创造性地将党的领导与国家政治建设紧密结合,将以往合署办公中实际上存在的“党政双弱”的格局变为“党政双强”,真正实现了执纪执法的有效贯通,对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职责的研究,明晰其职能和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位置。通过对于监察委员会运行机制的研究,具体分析其执法权限与执法手段,考察其在执纪执法贯通、与司法对接等方面的具体机制,以及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总之,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初心是中国监察制度“中国特色”的最直接来源,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也依靠中国共产党来建立、完善和运行,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提升和彰显,体现出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打下了制度基础。
宋明佳[9](2019)在《新时代党内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新时代加强党内监督,要进一步明确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权利和职责,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着力突出监督重点,健全党员监督权利保障机制,不断推进党内监督创新发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综合分析法,深入研究了新时代党内监督问题。新时代党内监督问题,是在中国社会发展实践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经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及中国历代领导人党内监督思想的继承、丰富和发展,也是结合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做出的回应。通过研究得知,新时代党内监督问题的内涵和基本原则,总结了新时代党内监督的核心主旨,提出了新时代做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客观分析了新时代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而明确了新时代加强党内监督的具体措施。新时代党内监督问题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水平和高度,对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吕永祥[10](2019)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当前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监察委员会面临着在腐败存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有效预防腐败来遏制腐败增量这一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研究是一个兼具理论前沿性和实践重要性的研究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为目标的政党,她在使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同时,还必须同公权力腐败这种公权私用的现象作长期和坚决的斗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两大支柱,随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对公权力腐败的成因和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预防腐败在我国反腐败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针。预防腐败是比惩治腐败具有更高复杂性和前瞻性的反腐败战略,对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的预防腐败机构及其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预防公权力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机构属性和职能设置来有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预防腐败战略,仍旧是摆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成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也亟待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和回应。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预防公权力腐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理论逻辑是,通过消除公权力腐败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构成要件来切断公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基于此,本文在厘清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借鉴制度预防腐败理论等国内外廉政理论资源,从“公共权力—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行为”这一解释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的主流范式出发,结合我国反腐败政策文件对预防腐败战略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尝试性地构建“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制度建设→预防腐败”这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政策试点的改革方法,其政策运行过程先后经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三个发展阶段。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对我国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和之后的两种国家监察机关乃至两种预防腐败体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对于我国更加有效地预防权力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预防腐败实践的角度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兼具预防腐败职能和惩治腐败职能的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机构,是我国预防腐败战略的主要执行者。随着预防腐败局、行政监察机关等原预防腐败机构被整合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战略的同时,结合《监察法》赋予的对公职人员开展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形成了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三管齐下的预防腐败模式。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外派机构作为支撑,意在通过开展预防性监督和发现性监督防范公共权力滥用,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通过制度建设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从而释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治理效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承认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实践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还应客观地看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预防公权力腐败时还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材料、相关统计数据等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预防腐败职能的过程中亟需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和运用监察建议推动被监督单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等问题。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将其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预防腐败的效能,就需要在借鉴中国香港等高度廉洁地区的预防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三大目标,从多措并举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和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和积极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升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虽然公权力腐败行为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战略之间的较量和博弈将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和人大的领导之下,加强与其他预防腐败主体的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监察建议三项预防腐败职能的有效性,综合运用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之间的互补效应,就能够在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行动之间的长期博弈中不断取得胜利。
二、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服务文化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服务文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的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界说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
一、监察委员会设立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监察委员会的属性 |
三、监察权的性质 |
四、监察对象的认定 |
第三节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 |
一、国有企业的特点 |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及特点 |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 |
一、监督 |
二、调查 |
三、处置 |
第二章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现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腐败主要特点及成因 |
一、国有企业腐败主要特点 |
二、国有企业腐败主要成因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成效 |
一、监督范围全覆盖,反腐工作高聚焦 |
二、调查权限法定化,监督工作更权威 |
三、处置工作质里高,反腐威慑见成效 |
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存在的不足 |
一、国有企业的监察体制和机制不健全 |
二、国有企业专责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
三、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素质不够强 |
四、国有企业监督对象范围界定不清晰 |
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案件不减少 |
第三章 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基本路径 |
第一节 进一步优化监察委员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 |
一、明确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二、保障国有企业内部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
三、健全国有企业监察专员监督体制机制 |
第二节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专责监督人员素质 |
一、重视国有企业专责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二、增强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政治素质 |
三、提升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专业能力 |
第三节 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人员范围 |
一、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
二、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
三、国有企业基层管理人员 |
第四节 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 |
一、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信息化监督平台 |
二、强化监察委员会派驻机构监察职能 |
三、畅通国有企业的信访举报监察渠道 |
第五节 进一步遏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案件 |
一、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监督 |
二、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从业行为 |
三、惩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行为 |
四、保持国有企业反腐贩的高压态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党的十八大至《监察法》实施前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通报查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省部级)统计表 |
附录2: 《监察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4月)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通报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省部级)统计表 |
附录3: 党的十八大至《监察法》实施前被云南省各级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开通报查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厅局级、县处级和其他级别)统计表 |
附录4: 《监察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4月)被云南省各级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开通报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厅局级、县处级和其他级别)统计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研究基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基础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 |
(一)纪委监委 |
(二)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
(二)人大和人大机关 |
二、相关理论 |
(一)行政监督理论 |
(二)权变管理理论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现状分析 |
一、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 |
(二)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变化 |
二、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与机构设置 |
(一)G省概况 |
(二)G省人大机关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存在问题 |
(三)G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的机构设置 |
(四)G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的职能 |
三、G省纪委、省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成效 |
(一)履职重点顺应政治需要 |
(二)监督职能履行逐步常态化多样化 |
(三)执纪职能履行侧重因地制宜 |
(四)履职影响面逐步扩大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 |
(一)人才条件不符合履职形势要求 |
(二)监督监察不同级别干部、人大代表方面的职能权限定位模糊 |
(三)职能运行受限于人大机关组织管理的特殊性 |
(四)对监督监察对象了解不足 |
(五)履职手段未能满足实践需要 |
(六)履职资源保障不够充分 |
二、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人员管理机制不科学 |
(二)监察体制改革举措尚未细化 |
(三)对执纪执法的认知不到位 |
(四)派驻机构管理不够完善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部分省市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的经验借鉴 |
一、江西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情况 |
(一)履职环境掌握方面 |
(二)监督职能履行方面 |
(三)执纪职能履行方面 |
(四)履职人才培养方面 |
二、浙江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情况 |
(一)构建责任体系,解决主体责任分散难题 |
(二)理顺履职程序,解决主体责任传导问题 |
(三)充实队伍建设,解决监督力量不足问题 |
(四)顺应监察体制改革,解决履职效率问题 |
三、北京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情况 |
(一)履行政治监督方面 |
(二)履行纪律教育职能方面 |
(三)履行监督职能方面 |
(四)规范完善制度方面 |
四、启示 |
五、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的对策和建议 |
一、加强人才建设,夯实履职基础 |
(一)科学合理调配专业力量 |
(二)结合实际安排轮岗交流 |
(三)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
(四)优化考核激励机制 |
二、细化监察体制改革举措,从根本上明确职能权限 |
三、强化执纪执法角色认知,推动责任落实 |
(一)理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
(二)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三)健全与机关党组协调沟通机制 |
四、找准监督重点,提升履职绩效 |
(一)加强调查研究,打牢监督基础 |
(二)改善监督方式,突出问题导向 |
(三)抓住“关键少数”,推动权力运行 |
(四)总结问题根源,推动形成预防机制 |
五、完善派驻机构管理,满足履职实践需求 |
(一)提高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级别配置 |
(二)建立健全办案协作联动机制 |
(三)探索履职手段的改革 |
六、加强沟通支持,充实资源保障 |
(一)派驻机构主动请示汇报 |
(二)省纪委监委加强指导支持 |
七、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答辩决议 |
致谢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现状与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概念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历史演变 |
一、监察体制和党政关系的历史变迁概述 |
二、新中国成立前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探索 |
(一)中共早期监察实践中党政关系的探索 |
(二)中华苏维埃国监察制度的党政关系探索 |
三、新中国成立后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实践 |
(一)“党的领导”:建国初期的监察实践 |
(二)“党政合一”:建设时期的监察探索 |
四、改革开放后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发展 |
(一)“党政分开”:恢复时期的监察实践 |
(二)“党政合署”:发展时期的纪检监察体制 |
五、监察体制中党政关系的历史演变总结 |
第二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理顺党政关系的价值意义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理顺党政关系的理论意义 |
(一)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 |
(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
(三)完善党政关系理论 |
(四)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理顺党政关系的现实意义 |
(一)优化党政关系配置,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
(二)创新监察体制改革,优化监察制度建设 |
第三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实践探索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建设探索 |
(一)“合署办公”:厘清内部党政关系 |
(二)“统筹关系”:理顺外部党政关系 |
(三)“制度统摄”:优化党纪国法协同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政关系的属性认识存在偏差 |
(二)党政机关的统筹设置不够完善 |
(三)党政机关的统筹发展不够充分 |
(四)党政机关的关系理顺不尽完全 |
(五)党政机关的协同机制不尽健全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优化路径 |
一、正确认识党政关系:建立“党政统筹”的建设机制 |
(一)正确认识新时代的“党政统筹” |
(二)建立“党政统筹”的建设机制 |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在党政关系中主导作用 |
(一)坚持党对党政关系的全面领导 |
(二)着力解决党的领导力减弱问题 |
三、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发挥监察机关国家权力的作用 |
(一)切实增强国家监察机关的权威 |
(二)完善监察体制内控机制的建设 |
四、党政机关统筹设置:建设党政深度统筹的组织机构 |
(一)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 |
(二)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教育培训 |
五、党政机关统筹发展:建设党政统筹发力的监察体制 |
(一)完善党纪国法的协调机制 |
(二)优化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评析 |
1.3 课题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1.4 课题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腐败和作风问题 |
2.1.2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
2.1.3 腐败治理 |
2.1.4 专项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理论 |
2.2.2 国家治理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关系 |
第3章 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背景与意义 |
3.1 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概况 |
3.1.1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数量多发 |
3.1.2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重点突出 |
3.1.3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危害巨大 |
3.2 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现实意义 |
3.2.1 为“四个全面”战略发展提供保障 |
3.2.2 为社会和谐发展打好基础 |
3.2.3 为人民群众的认同增强信心 |
第4章 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内容与特点 |
4.1 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措施 |
4.1.1 改进纪委日常监督,实现基层监督精准发力 |
4.1.2 探索监察向基层延伸,实现基层监督全面覆盖 |
4.1.3 开展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巡察,实现基层监督力量强化 |
4.1.4 高压集中管理,严惩违纪违法问题 |
4.1.5 公开通报曝光,强化警示教育 |
4.2 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特点 |
4.2.1 治理主体:多元主体协同发力 |
4.2.2 治理客体:聚焦扶贫领域重点问题 |
4.2.3 治理机制:构建系统的基层精准监督体系 |
4.2.4 治理布局:注重扶贫领域作风建设 |
第5章 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5.1 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存在的问题 |
5.1.1 廉政教育还不充分 |
5.1.2 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
5.1.3 监督管理较为乏力 |
5.1.4 惩治措施还不健全 |
5.2 进一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对策 |
5.2.1 加强思想引导和激励保障,提升廉政文化建设 |
5.2.2 加强政务公开和权力清单,健全基层制度建设 |
5.2.3 加强机制完善和资源优化,增强扶贫领域精准监督 |
5.2.4 加强立法建设和纪法衔接,推动扶贫领域法治反腐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题解:监察与监察权之词义源流考 |
一、“监察”词源释义 |
二、“监察权”的内涵分析 |
第二节 监察权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一般关系 |
一、“国家权力结构”的内涵 |
二、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 |
三、监察权受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 |
第三节 国家权力结构变迁与监察权制度流变考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西方当代监察权制度的典型模式考察 |
三、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监察权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 |
一、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 |
二、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
三、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回应 |
第二节 监察权的权力属性 |
一、监察权属性之争议 |
二、作为“第四权”的监察权 |
第三节 监察权的权力功能 |
一、监察权的三项权能 |
二、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三、监察权的功能发挥 |
第四节 监察权的宪法定位 |
一、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
二、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三、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第三章 监察权的运行 |
第一节 价值追求:监察权运行的多元平衡 |
一、多元平衡的前提:监察权的合理配置 |
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配合制约的平衡 |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
四、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二节 实践路径: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建构 |
一、影响监察权运行的多重风险 |
二、监察法治的原则与规则体系建构 |
三、风险化解的程序性建构 |
第三节 外部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 |
一、衔接工作的前提:“审判中心”与监察监督的合理定位 |
二、管辖制度的衔接 |
三、证据制度的衔接 |
四、案件移送的衔接 |
第四章 监察权的规制 |
第一节 规制的正当性:来自“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 |
一、监察活动接受规制之必然 |
二、对监察权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原则 |
三、构建制度规制与主体监督相结合的规制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控权 |
一、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内部控权机制的反思 |
二、明确机构内部分工 |
三、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
四、完善纵向制约与监督 |
第三节 加强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 |
一、改革背景下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检视 |
二、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规制 |
四、其他社会监督 |
第五章 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理顺改革的“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 |
一、“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辩证统一 |
二、正确处理立法与地方试验主义的关系 |
三、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试验发展道路 |
第二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宏观路径 |
一、立足于本土的监察法治构建 |
二、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问题 |
第三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微观路径 |
一、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 |
二、完善派驻与巡视制度 |
三、完善“合署办公”模式 |
四、注重特殊领域的监察制度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R县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3.1 创新 |
1.3.2 不足 |
1.4 研究内容 |
1.5 理论工具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分析法 |
1.6.2 调查研究法 |
1.6.3 案例分析法 |
1.6.4 访谈法 |
第2章 纪检监察职能的概念和相关理论 |
2.1 纪检监察的涵义 |
2.2 纪检监察的职能定位 |
2.2.1 监督执纪职能 |
2.2.2 问责职能 |
第3章 R县纪检监察职能现状分析 |
3.1 R县概况 |
3.2 R县纪检检察队伍的总体情况 |
3.2.1 机构设置 |
3.2.2 人员配备 |
3.3 职能履行 |
3.3.1 监督执纪职能履行情况 |
3.3.2 问责职能履行情况 |
第4章 R县纪检监察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缺乏清晰的职能定位 |
4.1.2 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
4.1.3 缺乏灵活的干部任免机制 |
4.1.4 缺乏有效措施制衡“一把手”集权和“小微腐败” |
4.1.5 监督执纪问责水平尚待提高 |
4.2 原因分析 |
4.2.1 监督机制不畅通 |
4.2.2 监督制约不均衡 |
4.2.3 对问责过于倚重 |
第5章 强化R县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的对策 |
5.1 组建权威高效的基层监察体系 |
5.1.1 重点做好纪律法律深度融合 |
5.1.2 将基层公权力全部纳入监督范围 |
5.2 参与权力运行流程的全过程 |
5.2.1 完善遏制权力滥用的制度设计 |
5.2.2 重点监督“一把手”、“小微权力”等权力运行 |
5.3 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 |
5.3.1 建成合力机制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 |
5.3.2 突出监督关键节点、重点领域 |
5.4 注重权力运行风险预防 |
5.4.1 实现多方面监督有机结合 |
5.5 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5.5.1 探索纪检监察队伍优化机制 |
5.5.2 将“监督者”置身于监督之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8)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关于选题的思考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执政下监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监察制度的重要作用 |
第二节 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监察制度的经验与教训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到十八大之前监察制度的规范化 |
第四节 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指导 |
第一节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监督思想 |
第二节 列宁的监督思想和实践 |
第三节 毛泽东关于监察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
第四节 邓小平关于监察制度的思想和实践 |
第五节 习近平关于新时代纪检监察的重要理论 |
第三章 对中华传统监察文化与国外实践经验的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文化的发展脉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五权宪法”下独立监察制度的尝试 |
第三节 当代国外监察制度模式考察 |
第四章 新时代国家监察制度的整体设计及运行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监察制度的整体设计 |
第二节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的目标诉求 |
第三节 新时代国家监察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党的纪检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第五节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及职责 |
第六节 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
第五章 改革中仍需要深化的问题 |
第一节 “全覆盖”的质与量 |
第二节 监察权与审计权的对接 |
第三节 留置权的使用与完善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律性总结 |
第一节 对中国监察史成功经验的继承 |
第二节 对世界监察制度有益成果的发展 |
第三节 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决定了监察制度的“中国特色” |
第五节 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新时代党内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党内监督的理论概要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内监督的内涵和基本原则 |
一、新时代党内监督的内涵 |
二、新时代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内监督的核心主旨 |
一、新时代党内监督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
二、新时代党内监督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第三节 新时代做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
一、新时代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
二、新时代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治本之策 |
三、新时代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是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新时代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存在“缺位”问题 |
二、监督体制存在“失位”问题 |
三、监督执纪存在“错位”问题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内监督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党内监督意识不强 |
二、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 |
三、党内监督执行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时代加强党内监督的具体措施 |
第一节 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意识培育与生成 |
一、强化“一把手”自警自省意识 |
二、强化领导干部组织纪律意识 |
三、强化落实“两个责任”意识 |
第二节 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建构 |
一、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完善自身制度建设 |
二、加强巡视制度建设 |
三、健全巡察制度建设 |
第三节 进一步优化党内监督执行方式 |
一、创新“互联网”+“政治生态”监督管理模式 |
二、建立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收集研判机制 |
三、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互联网+”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研究 |
(二)预防腐败相关研究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预防腐败交叉性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
(一)腐败与公权力腐败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三)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 |
二、理论基础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 |
(二)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三)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三、理论分析框架 |
(一)切断公权力腐败发生链条:预防腐败的理论逻辑 |
(二)权力—动机—机会→腐败行为: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 |
(三)监督—教育—制度→预防腐败: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二)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 |
(三)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职能设置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督职能 |
(一)监督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事前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权力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廉政教育职能 |
(一)廉政教育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廉政教育抑制腐败动机:廉政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察建议职能 |
(一)监察建议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监察建议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第四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预防腐败职能亟需解决的问题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 |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表现 |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原因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
(一)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表现 |
(二)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的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 |
(一)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表现 |
(二)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原因 第五章 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有效性的实践路径 |
一、多措并举提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 |
(一)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考察权限 |
(二)提高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经费供给的独立性 |
(三)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二、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与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 |
(一)加强对廉政教育主体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协调 |
(二)对不同类型的廉政教育对象分类施教 |
(三)以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对象的参与度 |
三、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高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 |
(一)以科学化的监察建议帮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弥补制度缺陷 |
(二)将制度执行不力作为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主要情形 |
(三)逐步运用监察建议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
四、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服务文化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研究[D]. 李珺.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研究[D]. 陈帼婷.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现状与挑战[D]. 陈海超. 兰州大学, 2020(01)
- [5]当前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研究[D]. 杨婷.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
- [6]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D]. 刘东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R县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朱映燃. 苏州大学, 2019(06)
- [8]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D]. 蓝恭彦.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新时代党内监督问题研究[D]. 宋明佳.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9(01)
- [10]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D]. 吕永祥. 吉林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