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论文文献综述)
任奕昕[1](2020)在《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纵观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证券交易所经历了由“证券商的私人俱乐部”向“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公共职能的准政府机构”的转变。现代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尤其是发达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所,作为特殊的“市场自律组织”,一方面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从事营利性活动;另一方面,又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基于此,主流观点认为,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具有公法人与私法人、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与此同时,因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行为往往对自律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故其面临着较大的诉讼风险。而诉讼发生时,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证券交易所应承担何种责任就成了一个问题。基于此,本文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入手,以公法人与私法人、权力与权利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情况,首先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的“双重属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述。虽然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但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又要透过变化看趋势。一方面新《证券法》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对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审核权以及异常交易处置权,使得证券交易所的自主性、相对独立性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对证券交易所的束缚逐步放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越来越多地从事营利性活动,其私法人特性正逐渐凸显。综上所述,我国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同样具有“双重属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进一步厘清“双重属性”与自律管理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认定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的总体思路,为前述问题提供解答。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承担行政责任,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地,在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相关、以证券交易所为被告的诉讼中,也应当遵循这样的逻辑,即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实施自律管理行为时,其自律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承担行政责任;证券交易所根据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实施自律管理行为时,其自律管理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在明确我国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厘清“双重属性”与自律管理法律责任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借鉴美国经验、构建与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责任豁免制度”与“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建议,在保障证券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与保护自律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吴曾霞[2](2020)在《营商环境建设中“放管服”政策执行偏差研究 ——以延吉市商贸流通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为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尤其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尤为突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为实现公共政策的预期目标,最根本在于有效的政策执行。从中央到地方,从政策的发布到贯彻落实,作为政策执行末端的基层政府,将政策执行到位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实际上,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如政策被选择性执行、政策内容被曲解、政策被象征性执行、政府失信行为、政策信息发布不畅通等偏差表现。如何减少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出现政策执行偏差的情况,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延吉市商贸流通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先导性产业,存在市场主体总量大,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偏低等发展现状,虽然延吉市不断创新放管服政策措施,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显着成效,2019年首次在县域营商环境百强县中脱颖而出,但其实力与百强县中的昆山市相差甚远,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的发展的有效途径。通过采取实地调研、深度访谈、收集资料等方式了解到,在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仍存在政策欠缺合理性稳定性,执行机构和人员缺少协同观念,目标群体政策参与度低,“官本位”的政治生态环境,人才外流现象严重等问题,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对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度分析,从政策本身、执行主体、目标群体和政策执行环境四个方面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若要使放管政策落实到位,达到预期效果,应立足商贸流通业营商环境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解决对策。首先,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合法稳定的政策环境。其次,优化执行主体效率,保障政策有效落实。第三,完善机制,提高目标群体的政策体验感。第四,充分发挥外部环境要素的正向附加作用。
赵杰[3](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姜雪[4](2020)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对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是实现现代民主的要义。旨在预防和惩罚行政失范行为的行政问责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责任追究,达到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目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于追查行政官员违法失职行为、保障人民主权、建设法治政府及责任政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日益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研究,推动其在实践领域内的发展,成为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国民主进程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肇始于2003年,轰动全国的“非典”事件敲开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大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理论界将相关问题作为研究的热点,实践中也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整体而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的许多方面都并不完善,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频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呼唤着更加完备的制度的出现。本文基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时代背景,分析了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重大意义。文章总观国内外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状况,明晰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构成要素的阐述等。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行政问责制度存在及发展的理论基础,即:人民主权理论、责任政府理论、法治政府理论和权责统一理论。文章总结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成果,并进一步通过实践中反映出的种种问题,梳理了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存在的不足之处。整体而言,制度的困境主要表现在行政问责立法不完善、构成要素界定不科学、问责程序不规范以及相应的配套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同时,本文对比分析了英、美、德三个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可取之处,总结出三国行政问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基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国外制度设计上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构成要素、规范行政问责程序以及健全行政问责制度配套机制等措施,以期为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及发展贡献绵薄力量。
权萌[5](2019)在《论我国专利确权模式选择》文中认为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应当如何进行设计与完善一直都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突破点在于专利确权模式应当如何进行选择。以具体的确权方式为标准,我们可以将专利确权模式分为单轨制与双轨制,其中单轨制又可以细分为行政确权单轨制与司法确权单轨制,我国现阶段专利确权模式应当属于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针对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经过实证研究发现,现阶段专利侵权案件审判周期长、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冗长、循环诉讼频发等问题非常严重,对现有专利确权模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经过对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制度进行研究发现世界范围内专利确权模式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单轨制”向“双轨制”的转变;第二、专利确权裁判团队正在向专业化与复合化发展;第三、专利确权案件与侵权案件审理集中化趋势明显;第四、专利确权程序中司法审查程序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通过研究上述发达国家针对专利确权模式进行改革的过程,我们总结发现,影响专利确权模式改革的因素集中于行政权和司法权配置现状、专利确权制度目的的实现、以及现有资源适应性三个方面。考虑到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模式为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完全推翻现有制度建立专利司法确权单轨制不具有可行性,文章结合三种重要影响因素与我国的现实国情,集中对专利行政确权与司法确权双轨制和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这两种专利确权模式的可行性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认为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与专利确权双轨制都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我国正处于由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向专利行政确权与司法确权双轨并行模式的过渡时期。我们的改革更要强调循序渐进,在探索中对现有的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进行改革,在合适的时机全面建立专利确权双轨并行模式,即我国专利确权模式改革应当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的改革与完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专利确权双轨制的建立阶段,我国现在正处于第一阶段,我们的工作中心应当放在讨论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如何进行改革与完善。关于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具体方式,本人结合我国近些年来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立、专利行政案件裁判规则、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的管辖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与不足之处,从专利确权相关制度的完善、专利确权案件裁判规则的实践与完善、专利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这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现阶段专利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帮助。
杨洋[6](2019)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学说和价值观念体系,事关一个国家的主权安全与政权兴衰,构成着一个民族的道德理想和精神信仰,是当前历史阶段任何社会制度都难以回避和逾越的话题。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诞生带来了信息传播的革命性转变,网络空间作为一种虚拟与现实交融的全景场域,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国家意识形态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当前,网络空间已成为意识形态交锋的最前沿阵地,如何建构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权,成为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对于拥有政治权力的统治阶级而言,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并不是他们能否获得发声权利的问题,而是其发声能不能为他人所信,是否能够对他人思想行为产生特定的预期影响。由此可以认为,“意识形态话语权”是一种通过话语资源控制与运用来表达统治阶级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政治立场并获得解释、规范和指导社会生活发展的权力;是一种能够促使人们自觉信服和认同统治阶级所主导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的权威;是一种能够科学运用意识形态话语资源以充分发挥其权力效能进而促成话语权威有效实现的能力。与之相对应,分别代表了“应该说什么”“说了有人信”“会不会说”,合为一体即“说话算不算数”。并且,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成机理有其内在规定性,表现为自身系统各部分结构性要素彼此之间的有效衔接嵌合,才能保证完整话语传播链条的形成,即“话语主体”“话语载体”“话语受众”三大核心要素。作为一种“元理论”支撑,回溯经典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意识形态话语权”思想,可提炼出五重逻辑内涵。其一,“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而话语作为语言和思想的结合体,不仅是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成前提,更是理解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出发点。其二,意识形态话语权根本立场,是以实现长期保持统治阶级在物质生产资料和社会生产关系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为根本目的。其三,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本质特征,即通过一系列抽象而普遍性的话语系统替代并遮蔽真实的权力关系。其四,在批判中“用理论说服人”和武装群众是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主要手段。其五,精神生产中的“意识形态阶层”,作为推动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主体力量,在迈向共产主义的中间过渡环节由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策略的阶段性适应调整和客观性现实需要,仍然需要无产阶级的思想家、理论家和文化工作者。当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遭遇网络空间这一时代境遇,实际上是现实社会中的意识形态问题在虚拟空间中的延伸。在国际网络场域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信息技术先发优势持续推行话语霸权和文化扩张战略,不断冲击我国网络空间主权边界。伴随近年来国内社会利益格局的分化,多样化社会思潮在网络空间以一种崭新的话语范式和批评者的姿态出现,挑战着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传播秩序。对于网络公众而言,新媒体技术的赋权使普通个体发起社会动员成为一种可能,传统条件下一些现实中无法妥善解决的矛盾冲突与利益诉求极易在网络空间引发抗争动员行为,侵蚀政府权威和执政公信力。此外,资本与科技的“合谋”在某种意义上越来越成为控制人的异己力量,受资本逻辑影响,网络空间出现了信息传播秩序失范、网络舆论和文化生产被外资渗透、以及网民精神空间被资本侵蚀消弭等不良现状。鉴于我国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面临的现实依据,首先,对于话语主体而言,在总体应对思路上,一是要认清互联网是事关长期执政的最大变量,二是要严格落实“两个巩固”根本任务,三是要善于把握活力与有序、建设与斗争、继承与创新、党性与人民性以及“时、度、效”的辩证统一原则。继而,通过不断增强党和政府在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中的领导能力和治理能力、重点抓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规导抗争型网络政治动员、规制网络空间资本逻辑等措施来强化党和政府的网络执政能力,并持续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与互联网思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专职队伍这支主力军、推动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形成。其次,在话语载体创新方面,一是做好话语体系这一内容载体的创新,不仅要面向“中国问题”设置话语主题、立足“中国实践”丰富话语内涵、讲好“中国故事”凸显话语风格,还要努力促进学术理论话语的通俗化、增强公共政策话语的可读性、加大日常生活话语的嵌入化。二是发展多样化渠道的传播载体形式,搭建融合性和立体式的网络媒介平台体系,搭建海外传播载体平台、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载体、发挥好优质网络文化产品的传播载体功能。最后,建立受众本位为目标指向的话语传播思维,必须要做好网络用户的受众分析。总体而言,在当前我国网民整体构成中,温和理性的中间阶层的比例呈增加趋势,而且网民的行为特征、思维方式以及社会心态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变化,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话语传播和话语效果评估中的有效运用,对于实现意识形态话语的精准靶向传播十分必要。
汪潏涓[7](2019)在《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保障其他权利最根本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已成为监狱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狱必须贯彻始终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国监狱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是形成了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横向覆盖了全国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纵向覆盖了中心医院、监狱医院以及相应的基层医务室。该网络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医疗方面的不足,在病危、病重服刑人员救治以及监狱内各类疾病防治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对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提出了更为专业和更高的要求。由于监狱环境、就诊对象的特殊性,使得部分医疗保障难以有效落实,服刑人员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缺乏更充分的保障。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兼顾监狱自身特点,构建监狱特色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采用参与式观察法和问卷调查法研究方法,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以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广东省G监狱为研究个案,依据国内监狱改造的基本宗旨,分析发现服刑人员疾病治疗标准缺乏具体的政策规定、服刑人员对医务人员不信任、保外就医和因病死亡处理难、医务人员医疗救治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等问题,从保障服刑人员知情权、由就诊医疗转为主动医疗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广东省G监狱医疗保障的思路以及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程秀建[8](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李筱颖[9](2019)在《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政监管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为经济学自兴起至今,在行政监管领域应用较少,但其在该领域节约成本、提高成效以及减少干预的优势表明,在监管政策的设计中加强对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与运用实属必要。因此,行为经济学究竟是什么,它对行政监管有何作用以及它对我国行政监管改革有何启示,正是本文旨在阐明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监管理论的介绍及其与行为经济学之间关系的论述来探寻我国在行为经济学视角下行政监管的改革路径。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监管理论的概述。行政监管是行政机关对经济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与判断进行限制与干预,从而维持并促进经济有序发展、增大公共福利的行政活动。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特有产物,同时也已成为现代国家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然而就我国的行政监管发展历程与现状来看,存在着诸如监管效果差、民主程度低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二部分是行为经济学对行政监管改革的可行性论证。行为经济学指出行为人会因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以及认知偏差与偏好不稳定而作出相悖于一个完全理性人在同等情况下会作出的决策,它主张以行为人的非完全理性特征为基础,通过优化国民选择架构而不限制选择自由的方式设计监管政策,同时借助政策内容及其呈现方式的改善来限制非理性因素的干扰进而指引国民作出更有利的选择且达到预期监管目标。第三部分是阐释行为经济学对我国行政监管改革的实现路径。行为经济学上的非完全理性人理论、“温和式家长主义”柔性监管理念以及成本——效益分析工具等都对我国行政监管现存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以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为例,可以大胆预测行为经济学启发下的累进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将对减少暴力拆迁等恶性事件卓有成效。虽然行为经济学本身从整体上来看还很单薄,很多理论还未在国内得到很好的消化,但其对于我国行政监管政策设计领域的启发是不容忽视的。
肖俏[10](2018)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行政决策作为政府活动中的一种基础性与普遍性行为,在实现行政职能转变和提升政府行政绩效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公众的生活联系紧密,对社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行政决策失误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十分普遍,其造成的损害与后果,不仅是对公民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行政决策追责作为治理行政决策失误的重要措施,却面临着追责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统一、监督乏力等问题。此外,如何使其既能够充分发挥惩戒失误的警示作用,又能够保护改革中出现“探索性失误”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已成为当前行政决策追责研究的重点与难点内容。随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行政决策追责既是对行政决策权的制约与监督,也是对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的强化,更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作为行政决策最重要制定者的领导人,因其职责与身份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特殊性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与道德责任。相对其他责任类型,行政责任的认定既能够体现出法律责任的底线思维,又能体现出公共行政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的价值追求。但目前对于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面临诸多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不仅与行政决策和行政责任本身的概念边界模糊以及分类多样有关,还与决策机制不完善造成的行政决策主体组织结构复杂等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在界定行政决策、行政责任与领导人三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沿革,概括出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和道德责任,进而分析各责任类型之间的联系。而后通过对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历程回顾与价值证成,结合典型的案例归纳出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成因主要是:我国行政决策传统与政治生态环境的制约,以及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致使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在制度与执行上的缺陷。此外还有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等原因造成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弱化、行政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监督乏力、救济不力等问题。在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应该秉持以下原则: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性考量原则、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原则、实用性(广泛适用)原则。这是因为,行政决策追责的目的不仅在于找出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于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的包容;不仅在于惩戒出现失误等问题的行政决策领导人,也在于对锐意进取、敢于创新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保护与激励。因此,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不仅要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责任认定的客观性、公平性、制度化也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分析,运用AHP-FCE综合评价方法,利用其层次化的分析思路,将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进行层次与因素上的分解,利用数量学的方法使得责任情节认定的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相对传统与现行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方式,AHP-FCE综合评价方法既能相对全面的考察责任情节认定的影响因素,又可以以模糊性的评价过程体现责任情节认定中应该具备的弹性,进而提高了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此外,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需以下措施:明确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意识、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机制。
二、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产生与发展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定义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内涵 |
(二)不同监管模式下的自律管理 |
三、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
(一)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必要性 |
(二)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性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的二元性 |
(一)证券交易所法律地位的二元性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法律属性的二元性 |
(三)自律管理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 |
第二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现状与法律责任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
(二)对会员(证券商)的管理 |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实然地位及其自律管理权的实然属性 |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实然地位 |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实然属性 |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及自律管理权的双重属性与法律责任的二元性 |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责任界定标准 |
(二)自律管理的司法介入机制尚不完善 |
第三章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一、“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认定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的总体思路 |
二、自律管理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选择 |
(二)“民事责任豁免”适用范围的界定 |
三、自律管理行政责任认定中内部救济用尽原则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营商环境建设中“放管服”政策执行偏差研究 ——以延吉市商贸流通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1.2.1 国内文献现状 |
1.2.2 国外文献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 |
1.4.2 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营商环境 |
2.1.2 放管服政策 |
2.1.3 政策执行 |
2.1.4 商贸流通业 |
2.2 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理论概述 |
2.2.1 史密斯模型起源 |
2.2.2 史密斯模型内容 |
2.2.3 史密斯模型的适用性 |
2.2.4 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延吉市营商环境建设中放管服政策执行现状及偏差表现 |
3.1 优化商贸流通业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
3.1.1 延吉市商贸流通业概况 |
3.1.2 延吉市商贸流通业面临的问题 |
3.1.3 优化商贸流通业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
3.2 延吉市营商环境建设中放管服政策执行成效 |
3.3 营商环境建设中放管服政策偏差表现 |
第四章 延吉市营商环境建设中放管服政策执行偏差原因 |
4.1 政策本身的因素 |
4.1.1 政策欠缺合理性 |
4.1.2 政策欠缺稳定性 |
4.2 执行主体的因素 |
4.2.1 执行机构和人员缺少协同观念 |
4.2.2 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知偏差 |
4.2.3 信息不够公开共享 |
4.3 目标群体的因素 |
4.3.1 政策参与度低,缺少反馈机制 |
4.3.2 目标群体对政策认知存在偏差 |
4.4 执行环境的因素 |
4.4.1 区位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
4.4.2 “官本位”的政治生态环境 |
4.4.3 人才外流现象严重 |
第五章 延吉市营商环境建设中放管服政策执行偏差消解对策 |
5.1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合法稳定的政策环境 |
5.1.1 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优化营商环境 |
5.1.2 依法保障政策稳定性 |
5.2 优化执行主体效率,保障政策有效落实 |
5.2.1 完善执行主体间协同作业机制 |
5.2.2 加强政策认知,加大信息公开 |
5.3 完善机制,提高目标群体的政策体验感 |
5.3.1 建立健全目标群体参与政策机制 |
5.3.2 完善目标群体政策评价和监督机制 |
5.4 充分发挥外部环境要素的正向附加作用 |
5.4.1 发挥区位优势对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 |
5.4.2 构建“亲”“清”政企关系 |
5.4.3 建立人才集聚机制,吸引人才回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3)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4)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2 行政问责制度概述 |
2.1 行政问责制度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行政责任 |
2.1.2 行政问责与行政问责制度 |
2.2 行政问责制度的构成要素 |
2.3 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人民主权理论 |
2.3.2 责任政府理论 |
2.3.3 法治政府理论 |
2.3.4 权责统一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 |
3.1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取得的成效 |
3.1.1 行政问责理论研究成果显着 |
3.1.2 行政问责制度已初步建立 |
3.1.3 行政问责实践取得实效 |
3.2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行政问责立法不完善 |
3.2.2 行政问责相关要素界定不科学 |
3.2.3 行政问责程序不规范 |
3.2.4 行政问责制度配套机制不健全 |
3.3 本章小结 |
4 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英、美、德三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经验 |
4.1.1 英、美、德三国的行政问责立法 |
4.1.2 英、美、德三国的行政问责主体 |
4.1.3 英、美、德三国的行政问责救济 |
4.2 英、美、德三国行政问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立法 |
5.1.1 提高行政问责立法层次 |
5.1.2 建立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 |
5.2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构成要素 |
5.2.1 扩大异体问责主体范围 |
5.2.2 明确行政问责客体 |
5.2.3 扩大行政问责事由范围 |
5.3 规范行政问责程序 |
5.3.1 启动程序 |
5.3.2 调查程序 |
5.3.3 决定程序 |
5.3.4 申诉与救济程序 |
5.4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配套机制 |
5.4.1 完善行政责任评估机制 |
5.4.2 建立政府绩效奖惩机制 |
5.4.3 健全行政问责监督机制 |
5.4.4 完善官员复出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论我国专利确权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确权模式概述 |
第一节 专利确权的含义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制度的作用 |
一、实现专利制度的目的 |
二、促进专利纠纷的快速解决 |
三、限定公共领域的范围 |
第三节 专利确权模式的分类 |
一、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 |
二、专利司法确权单轨制 |
三、专利确权双轨制 |
第二章 我国专利确权模式的现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体系 |
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
二、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
四、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与救济 |
第二节 我国专利确权司法实践的现状 |
一、专利侵权案件审判数据统计 |
二、典型案件研究总结 |
三、我国专利确权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专利确权模式的比较法分析 |
第一节 德国专利确权模式 |
一、历史发展 |
二、制度特点 |
第二节 美国专利确权模式 |
一、历史发展 |
二、制度特点 |
第三节 日本专利确权模式 |
一、历史发展 |
二、制度特点 |
第四节 专利确权模式的国际发展趋势 |
第四章 我国专利确权模式的优化 |
第一节 专利确权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
一、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模式 |
二、专利确权制度目的的实现 |
三、现实的行政与司法资源 |
第二节 我国已采取的改革措施 |
一、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 |
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推行 |
三、专利确权行政案件裁判规则的细化 |
四、专利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探索 |
第三节 专利确权模式的现实适应性分析 |
一、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的适应性 |
二、专利确权双轨制的适应性 |
三、我国专利确权模式改革的总体思路 |
第四节 专利行政确权单轨制的改革与完善 |
一、专利确权相关制度的完善 |
二、专利确权案件裁判规则的实践与完善 |
三、专利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及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视域的界定 |
1.2.1 网络:词意与流变 |
1.2.2 相关概念辨析 |
1.3 研究现状述评 |
1.3.1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基本内涵 |
1.3.2 关于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现状分析 |
1.3.3 关于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对策研究 |
1.3.4 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析与展望 |
1.4 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可能创新 |
1.4.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4.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4.3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4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理论之基 |
2.1 意识形态的本源追溯 |
2.1.1 回归哲学视域下的意识形态“虚假性”问题再审视 |
2.1.2 嵌入政治实践的意识形态 |
2.1.3 作为社会有机体要素的意识形态 |
2.1.4 意识形态概念的适用原则 |
2.2 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本体阐释 |
2.2.1 话语与话语权 |
2.2.2 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实质内涵 |
2.2.3 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结构要素 |
2.3 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话语权思想的内生逻辑 |
2.3.1 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生成前提 |
2.3.2 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根本立场 |
2.3.3 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本质特征 |
2.3.4 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主要手段 |
2.3.5 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主体力量 |
第三章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现实依据 |
3.1 形势任务:科学的思路判断 |
3.1.1 认清互联网是事关“长期执政”的“最大变量” |
3.1.2 落实“两个巩固”根本任务 |
3.2 何以必要:面临的风险挑战 |
3.2.1 文化渗透:西方话语霸权冲击我国网络空间主权边界 |
3.2.2 网络思潮:异质话语输入挤压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空间 |
3.2.3 技术赋权:网络抗争动员侵蚀政府权威和执政公信力 |
3.2.4 资本逻辑:操纵网络资源偏离主流意识形态价值导向 |
3.3 何以可能:有益的现实条件 |
3.3.1 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功能的有效显现 |
3.3.2 党和政府在网络社会动员中的主体优势 |
3.3.3 网民对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的需求向往 |
第四章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主体力量 |
4.1 强化党和政府的网络执政能力 |
4.1.1 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建设 |
4.1.2 重点抓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
4.1.3 坚持辩证统一的思维原则 |
4.2 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建构合力 |
4.2.1 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与互联网思维 |
4.2.2 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专职队伍这支主力军 |
4.2.3 推动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 |
4.3 确立网络空间治理工作的重点 |
4.3.1 对抗争型网络政治动员的规导 |
4.3.2 对网络空间资本逻辑的规制 |
第五章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关键载体 |
5.1 内容载体:创新意识形态话语体系 |
5.1.1 话语权生成的关键——话语体系建设 |
5.1.2 网络空间意识形态话语的转译与调适 |
5.1.3 以“中国主体”为内核的意识形态话语生产 |
5.2 传播载体:发展多样化传播渠道与载体形式 |
5.2.1 搭建融合性、立体式网络媒介平台体系 |
5.2.2 搭建海外传播载体平台 |
5.2.3 强化完备互联网信息技术载体 |
5.2.4 发挥好优质网络文化产品的传播载体功能 |
第六章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目标受众 |
6.1 当前网络群体结构与样态考察 |
6.1.1 总体数据分析 |
6.1.2 具体类型分析 |
6.1.3 受众特征分析 |
6.2 实现意识形态话语的网络“精准滴灌” |
6.2.1 及时掌握受众“接受”心理的变化 |
6.2.2 大数据在话语传播中的运用 |
6.2.3 话语传播效果的判断标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参与式观察法 |
1.3.2 问卷调查法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医疗保障 |
2.1.2 服刑人员医疗保障 |
2.1.3 相关法律和制度 |
2.2 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基本内容 |
第三章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现状 |
3.1 广东省G监狱硬件设施情况 |
3.2 广东省G监狱医院人员管理概况 |
3.2.1 广东省G监狱医院组织架构和管理现状 |
3.2.2 广东省G监狱医院医务人员基本情况 |
3.2.3 广东省G监狱医院医务人员工作和培训情况 |
3.3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情况 |
3.3.1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基本流程 |
3.3.2 服刑人员健康状况与狱内疾病发生状况 |
第四章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
4.1.1 对服刑人员疾病治疗标准缺乏具体的政策规定 |
4.1.2 服刑人员对医务人员不信任 |
4.1.3 保外就医、因病死亡处理难 |
4.1.4 医务人员医疗救治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 |
4.1.5 监狱医疗费用财政拨款不足 |
4.2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监狱医务人员双重角色导致与服刑人员沟通障碍 |
4.2.2 狱务缺乏统一公开标准 |
4.2.3 监狱医务人员缺少激励机制 |
4.2.4 缺乏重视保障健康权的文化 |
4.2.5 监狱医疗救治缺乏有效监督 |
第五章 完善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对策 |
5.1 明确具体一致的政策目标 |
5.1.1 完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 |
5.1.2 建立多维度的医疗费用保障制度 |
5.2 提高政策主体的执行力 |
5.2.1 从“就诊诊疗模式”转为“主动医疗模式” |
5.2.2 准确掌握病情动态降低狱内病亡率 |
5.2.3 深化执法意识完善狱务公开 |
5.2.4 加快监狱医务人员专业化发展 |
5.3 加强与目标群体的沟通 |
5.3.1 充分保障服刑人员对疾病的知情权 |
5.3.2 构建良好互动型医患关系 |
5.3.3 提升服刑人员预防保健意识 |
5.4 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
5.4.1 探索社会化新型医疗合作模式 |
5.4.2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
5.4.3 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政监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引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视角与思路 |
一、行政监管理论概述 |
(一)行政监管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论证 |
(三)我国行政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二、行为经济学视角下行政监管改革的可行性论证 |
(一)“不完全理性人”理论对行政监管改革的可行性 |
(二)偏差与偏好理论对行政监管的可行性 |
(三)行为经济学是制定行政监管政策的利器 |
三、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我国行政监管的改革路径 |
(一)监管理念的革新——“温和式家长主义”的柔性监管理念 |
(二)监管工具的运用——成本——效益分析 |
(三)监管政策的制定——基于行为人的非理性特征 |
(四)配套机制——健全信息公开与扩大公众参与 |
(五)实例分析——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行政决策 |
(二)行政责任 |
(三)领导人 |
二、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官僚制理论 |
第二章 行政决策的机制及其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类型 |
一、行政决策机制发展概述 |
(一)行政决策法制沿革简览 |
(二)行政决策机制现状简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的多元类型 |
(一)法律责任 |
(二)政治责任 |
(三)行政责任 |
(四)党纪责任 |
(五)道德责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不同责任类型的划分依据 |
(一)责任约束的动力来源 |
(二)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 |
(三)责任认定的文本依据 |
第三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与价值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 |
(一)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法制历程回顾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嬗变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价值证成 |
(一)行政责任价值取向的本质要求 |
(二)行政决策成本与收益平衡的诉求 |
(三)行政决策科学化的内生动力 |
第四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基于案例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案例及现状 |
(一)案例选择及基本情况介绍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概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责任弱化 |
(二)评价标准模糊 |
(三)监督缺位且乏力 |
(四)救济单一且不力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我国行政决策传统及环境的制约 |
(二)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与执行缺陷 |
(四)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五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的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基于AHP-FCE评价方法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适用性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责任情节 |
(二)AHP-FCE的基本理论 |
(三)AHP-FCE在行政责任情节认定中的适用性分析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主体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三)客体要件 |
(四)客观要件 |
(五)因果关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影响因素分析 |
(一)行政决策领导人主观意志 |
(二)行政决策主体的组织构成 |
(三)行政决策信息的完备程度 |
(四)行政决策程序的选择适用 |
(五)行政决策的风险性 |
(六)行政决策的时限要求 |
(七)行政决策的结果 |
四、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方法应用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评价体系设计 |
(二)AHP方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三)FCE方法综合评价责任情节 |
第六章 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相关措施 |
一、明确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原则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二、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的责任意识 |
(一)完善行政伦理与职业道德建设 |
(二)塑造健康问责文化、营造良性追责氛围 |
三、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建设 |
(一)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法律规范 |
(二)明确党、政领导人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责任划分 |
(三)规范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程序 |
(四)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救济机制 |
四、强化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监督机制 |
(一)明确监督主体及分工 |
(二)提高对领导人行政决策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
(三)完善领导人行政决策的容错纠错机制 |
(四)健全领导人复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研究[D]. 任奕昕.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2]营商环境建设中“放管服”政策执行偏差研究 ——以延吉市商贸流通业为例[D]. 吴曾霞. 延边大学, 2020(05)
- [3]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4]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研究[D]. 姜雪.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5]论我国专利确权模式选择[D]. 权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6]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研究[D]. 杨洋.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D]. 汪潏涓.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政监管改革研究[D]. 李筱颖.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D]. 肖俏. 吉林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