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OTAL CONTENTS,VOL23 ,2001(论文文献综述)
尤达[1](2021)在《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创剧人,英文为the creator of American TV soaps,sitcoms and series,原指提供故事创意或者完成试播集剧本向各大电视网推销的人,在实际生产中演变为美剧的创作主体,即具有创作剧本能力的执行制片人。从历史观之,电视时代的创剧人在美剧生产过程中流露出普遍性特点,由此形成的群体特征深刻影响着创剧人自身的演变:从身份的确立到群体的形成,再到阶层的固化。网络时代的创剧人致力于群体特征的变革,以此打破阶层的桎梏。立足创剧人文本的内容与形式观之,所谓“变革”与以往并非只是理念上的区分,在实践场域的分野十分明晰。创剧人既对美剧成规化生产模式进行大胆革新,又依据“自我”的觉感与体认进行个性化创造。更为重要的是,创剧人调和了成规与个性间的对立关系,在文本的内容选择上追求“他者互文”与“自我表现”的紧密结合,表现形式上注重制作范式与创作风格的高度统一,由此在作品中反映出多元且精彩的主题,满足受众不断增长和变化的娱乐需求。这便使得创剧人不再只是播出机构定义下一味媚俗的符号客体,而是被赋予对超越性的追求。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探讨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从文本的内容选择与表现形式上深入考察网络时代创剧人的变革举措,指出其群体特征的两个维度;进而分析这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最后基于媒介场域的变化探讨群体特征发生变革的外在成因,从创剧人心理探讨变革的内在动因。如此,形成了对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从表象到本质的考察。揆诸现实,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面对美剧在全球范围内卓越的传播力,从创作主体维度探寻美剧的成功之道,以求能在去芜存菁中有效“吸收外来”,为国产电视剧的发展带来启示意义。
马春霞[2](2021)在《形塑国民:近代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研究(1905-1929)》文中认为近代中国的通俗教育是以通俗直观的方式向普通民众授以浅显易懂的常识,以增进民众国家观念、国民意识、科学常识以及革新社会习俗的社会教育活动。通俗教育肇始于清末,兴盛于民初,衰弱于20世纪20年代。它是近代中国政府及知识界在内忧外患环境下探讨教育救国之策的产物。与此同时,在建设近代国家的语境下,通俗教育致力于将过往被排除在教育体系外的底层民众形塑为国家的合格国民,描绘出近代中国大众教育肇始阶段的图景。近代江苏地区的有识之士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历时较久、影响深远的通俗教育实践活动。近代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经历了兴起、发展与式微的历程。在这一变迁过程中,通俗教育在行政建制、实践运作等方面渐成体系。通俗教育的行政建制从无到有、从散乱到系统,为通俗教育在地方的顺利实施奠定行政管理的基础。通俗教育实践从清末的阅报、讲报、识字、宣讲等方式,逐渐拓展到民国时期形成覆盖讲演、展览、识字、谋生技能传授等切合民众实际需求的综合立体的教育网络。通俗教育实践主体也从清末地方人士的“单打独奏”到民国设立各类社会团体并建立专门的通俗教育场馆的拓展模式。尽管通俗教育缘于种种原因最终为民众教育所取代,然而其开展社会教育的思路与途径对后续民众教育发展不无启示与镜鉴作用。通俗教育团体的擘画与导航影响了民国时期江苏通俗教育的发展方向与内容。由着名通俗教育家伍达牵头创立的上海通俗教育研究会,通过广泛募集会员、召开会议、发行会刊等途径传播通俗教育理念,借助会刊向各地征集有关通俗教育发展基本问题的建议,引导各界深入探讨实施通俗教育的路径,普及通俗教育。尽管上海通俗教育研究会存续时间不长,然而其对于通俗教育的开创之功不容忽视。江苏省教育会将通俗教育提案上达于政府,并将通俗教育实践下播于民间,在民国十数年间引领了江苏通俗教育潮流。江苏省教育会下设的通俗教育研究会在连续六届常年大会议案多围绕通俗教育在地方的实际问题展开,使这些问题加以讨论,甚至获得解决,促进了通俗教育在基层社会的发展。通俗教育团体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活动推动了江苏地区的通俗教育深入有序的开展,也使形塑国民的理念进一步广泛传播。江苏通俗报刊在传播国家观念、卫生常识等方面以及在谋求自身发展的调适过程中参与了对国民的观念塑造。为了培养现代国民的观念,通俗报刊运用大量篇幅引导民众认识“欲爱身家,先爱国家”的道理,灌输从日常生活中做“爱国的实事”——“尽本分”。当然,为了吸引读者,维持报业生存,通俗报刊亦夹杂以轻松、休闲、娱乐的内容。宏大的国家主题在通俗、休闲的内容配置中,得以稀释,散落在各版块的编排中,既展现了通俗报刊塑造国民的隐衷,亦满足了民众的娱乐需求,巩固了报刊的读者。通俗报刊对卫生常识的传播,彰显了通俗报刊在向国民传播卫生观念过程中所作的努力及其影响。在通俗报刊的阐释下,民众与国家的距离被拉近,民众的个人健康等同于国家机体的健康,民众与国家被建构起唇齿相依的联系。江苏地区的学校式通俗教育藉由课本较为系统地启蒙民众。清末,江苏政府及民间人士通过设立简易识字学塾,开始了培养宪政国民的尝试。民初,以董景安为代表的知识界藉由“六百字编”通俗教育丛书、开办通俗教育学校,向“陇畔耕夫”、“市廛手民”普及国民常识。民间团体还创办了能让民众获得一技之长的通俗夜校,引导民众在提升谋生能力的基础上增长常识,增进政治觉悟,承担国民义务。江苏地区的学校式通俗教育的发展历程体现了政府及知识界对通俗教育认识的逐渐深入,凸显了国民常识普及的民众取向,更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通俗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江苏地区的通俗教育馆是在采择日本经验基础上建立的中国式国民启蒙场馆。通俗教育馆通过选址文庙消弭了传统精英文化空间与大众文化空间的隔阂,体现了通俗教育的本旨。通俗教育馆的馆内常识演示及巡回讲演活动使民众在“耳闻馆之声”的过程中接受国民常识普及。通俗教育馆的展览引导民众在“目睹馆之物”的过程中获得常识。江苏地区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创办通俗教育馆的尝试,在启蒙定位、设馆建制方面对其他地区多有影响,亦对其后民众教育馆的建立颇有启示。不过,经济、人事、观念方面的困境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通俗教育馆教化功能的发挥。近代江苏地区的通俗教育界人士,在形塑国民的时代主题下,结合地方情势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通俗教育实践。它以民间力量为先导,在官方的政策支持下,秉持底层视角,借助大量的通俗教育媒介,着力于培养具有国家观念、国民意识及现代常识的国民。通俗教育将普及国家观念、国民意识、科学常识等作为国民塑造与知识启蒙的切入点,将下层民众纳入近代国家共同体中,赋予其政治属性,开启了普及国民教育的历程。在建构近代国家的大背景下,通俗教育体现出鲜明的工具性,在形塑国民的同时亦凸显了民众在国家中的重要性,加速了民众时代的来临。
李强[3](2021)在《上海城市雕塑的文化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海自开埠以来逐渐成为一座世界着名的城市,并以其特殊的历史与文化环境形成了独特的城市景象。雕塑作为一种设置在城市中的艺术表达已有悠久的历史记载,早在建国之前便存在着诸多久负盛名的雕塑作品。然而,“城市雕塑”被定义为一种概念,依法纳入城市建设之中是二十世纪80年代。城市雕塑起初以美化城市、纪念革命、精神导向为理念成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工程。上海作为我国城市雕塑的重要试点城市,自建国至今的七十余年中呈现出了跨越式的发展,总体呈现出有如从教化走向美化、从单一走向多元、从外化走向客观、从官方走向商业、从精英走向大众等现象。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开放性、包容性、合作性、引领性、国际性等特点越来越成为这座城市的显着特点,其展现城市精神的城市雕塑也越来越需要经得起各种文化思想的检视。本论文研究基于城市雕塑作为一种城市文化现象,在性质上可称之为文化雕塑,通过文化批判理论的视角对上海城市雕塑进行全面考察。随着文化工业在我国的风起云涌、突飞猛进,上海城市雕塑显现出了其文化现状堪忧,在潜移默化中将工具理性的效用、拜金主义的观念、功利主义的张扬结合到城市雕塑的建设之中,使得城市雕塑作品在思想内涵上空洞无物,在造型语言上千篇一律,在人文精神上支离破碎,甚至与这座城市形成了鲜明对抗,从而影响着城市精神的追求。为此,需要从上海城市雕塑的历史环境与文化构成方面重新探索这种文化雕塑存在的真实本性,通过对城市雕塑现状的批判和城市雕塑实践的分析,在制度性、艺术性、公共性之间阐发城市雕塑未来的向度,以促使城市的管理者、艺术的创作者和文化的享有者形成一种共识,建构起美好城市的意象。在文化批判中产生出创新的进步力量,在公众交流中寻求鲜活的创作题材,在跨界互动中生成共赢的合作方式,让上海的城市建设展现出求真务实的精神态度,城市文化体现出遏恶扬善的人性品格,城市雕塑表现出美丽动人的理想境界。
张广杰[4](2020)在《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在国际私法国别研究方面涌现出一大批成果。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前辈学者提出,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国际私法或冲突法方面的情况,可以让我们大开眼界,有所借鉴。之后,国内出现了一批国别研究成果,主要有美国、瑞士、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比利时、英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介绍和评述。这些成果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笔者发现这些成果大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少有亚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研究。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中日之间既是近邻,又是贸易伙伴,我们在经济、科技、教育、学术和文化领域都有长期的合作关系。随着中日两国民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双方的民商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为此,了解、熟悉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理念、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知道日本擅长吸收他国长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脱亚入欧”思想指导下,在法律领域全面继受了德国法、法国法和意大利法。二战后日本在宪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又继受了美国法。近代以来,日本法大量继受了欧美各国的法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化法律体系。1日本国际私法立法所走过的路可以印证日本法的这种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正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启发意义。国别研究易陷入翻译和介绍之嫌,之前的研究大受欢迎是因为我们亟需了解域外法,从无到有地构建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2010年我国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后,国别研究不再是热门选题。但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来看,国别研究依然有其理论价值,尤其是比较的视角和方法论的运用。本文选择《日本国际私法研究》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其一,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日本古代曾大规模地继受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近代又全面继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日本法在结构上或形式上完全切断了与传统法律制度的联系,这种“切断”是如何形成的?日本国际私法在继受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时如何做到移植与本土相结合;其二,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较早,在历次修订中日本国际私法理论与学说的大讨论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理论先行与实践检验是日本国际私法学界具有的开放理念,并把这些理论细化到条文的修订上;其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也处在立法模式选择、现行法条修订的讨论中。2019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在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上提出,“目前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将出现重大调整,国际私法的立法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予以积极的回应。……国际私法学界应提前做好基础研究工作,提出兼具科学性与现代化的法典建议稿。”我国民法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各抒己见,有时又互不干涉,缺少法理上的论证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在这方面,日本的修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鉴于以上考虑,本文的研究视角不同于以往的国别研究,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三:第一,把学说思想与法律修订融为一体,探究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元素。日本自古以来擅长吸收他国长处,尤其在法律领域,从学习中国法、法国法、意大利法到德国法,从法律制度到法律文化,这些域外法的学习和借鉴都体现在每次法条修订上。本文第一章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基本面相和发展脉络,为以后各章的叙述作了铺垫,也为法律修订奠定了法理上的依据。系统梳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对我们研究纸上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1858年日本与欧美五国签订通商条约后,迫切需要制定与欧美国家匹配的法律制度,开始研究万国公法和国际私法。《法例》的制定与日本历史上的“民法典论争”有关,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博瓦索纳德、橞积陈重、福原镣二郎、平冈定太郎等法学家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当时的社会背景来探究日本国际私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本文展开研究的创新基础。第二,把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贯穿于论文主线,从外观上的形,到内容上的意,深入分析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过程。通常论文中的“比较”,往往是专辟一章,或者是纵向看沿革,或者是横向看域外,与其他章节其他内容的融合度较差,呈水油隔离;本文的“比较”,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力求真正“比”出一些有价值的结果。本文的比较立足于纵向沿革的历史背景,横向法条新旧对比,细化从形到意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的内在原因。第三,把日本法的修法经验提升到立法理念、法律思维和立法技巧层面,挑选了从《法例》到《通则法》中变化比较大的修订内容,归纳、提炼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经验,即渐进式修法,法理上论证、比较法视野、移植与本土结合等成功经验,并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外共分六章,计17万字。论文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研究日本的国际私法。以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叙述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勾勒出法律移植与本土结合的过程;其次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日本国际私法从《法例》到《通则法》的修订过程,无论从语言表述上还是具体规则的变化,都可以看出日本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国情的融合,在立法理念上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一章从历史维度切入,全面、细致考察了日本国际私法理论对国际私法立法的贡献。日本明治民法主要模仿德国民法典,当时日本法律体制正从法国法转向德国法,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正是产生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的一些理论都有明显的德国法思想。本章通过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及成熟、完善阶段的分析,大致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由《法例》到《通则法》的演变过程,展示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近代化和现代化的基本轨迹。法律的修订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二、三、四、五各章分别从变化比较大的领域来讨论日本国际私法的修订背景、理论讨论和具体内容。第二章着重讨论自然人民事能力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变化,梳理出《法例》中自然人能力相关规定的不足与缺憾,比较和分析了《通则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弱者原则),《通则法》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将交易保护条款的冲突规范双边化,这样更能体现内外国法律平等适用,更符合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第二,《通则法》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将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原因与效力分开,均适用日本法。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内国交易,进而确保权利保护的有效性;第三,在失踪宣告法律适用方面,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分开,这一修订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四,在监护制度法律适用方面,《通则法》为了及时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和保护被监护人居所地的社会利益,除了原则上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之外,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日本法,即“法院地法”。此外,这部分内容也考虑到监护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条约的最新发展,法律条文的规定力求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第三章对“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新法与旧法的对比分析,指出《通则法》在“法律行为”法律适用方面既保留了《法例》的一些传统规则,体现了日本的国情,同时又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则法》没有一味考虑当事人意思来确定准据法,增加了客观连结点,采用特征性给付理论推定最密切联系点。如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律行为,推定不动产所在地法为与该法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样既强调了法律行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兼顾到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第二,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再囿于行为方式适用属地法原则。如法律行为方式与两个国家有联系时,符合其中一国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规定,这也符合“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第三,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通则法》对消费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设置了强制性规定,还增加设置了各种保护弱者方面的规定。这些条款的修订与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日本《通则法》在债权立法现代化方面的改革,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表面上看,这次《通则法》的制定在侵权方面做了很多修订。数量上,比《法例》多了6条规定;内容上,由单一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改为以适用结果发生地法律为原则、适用加害行为地法为例外,增加了两类特殊案件,即产品责任和名誉侵权的法律适用,增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连结点的软化以及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增加侵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这使日本国际私法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总结了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总体变化,通过比较《法例》与修订后的《通则法》,从相关案例中分析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方面兼顾国情与世情,突出了本土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婚姻方面,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即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必须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这是因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双方当事人本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以及政策选择等。与之相反,考虑到婚姻方式不涉及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法律条款的设计尽可能使婚姻成立,所以在形式要件(即婚姻方式)方面,《通则法》规定了选择性连结点。其次,在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等关系中尊重两性平等原则。特别在夫妻财产制、离婚和亲子间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采用了阶梯式连结点,充分体现了两性平等理念。最后,在涉外遗嘱继承方面,虽说学界提出很多不同观点,审议会上也进行了详细讨论,但《通则法》仍然维持了《法例》的相关规定,加上日本未批准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这些都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特征,并不一味地移植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而是从本国国情、社会文化背景出发,谨慎地、适度地修改法律,甚至可以说有点保守。但在遗嘱方式的有效性方面,日本将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并入国内立法《遗嘱处分方式的准据法》,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在修法过程中既考虑到国际接轨因素,也注重本国国情。有选择地继受西方的立法经验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成熟的印证。第六章的重点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历史维度和比较法视角来研究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笔者试图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总结一些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经验,为我国现阶段正在热议的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法律适用法》的修订和完善提出若干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关系,即趋同论与特色论、国际化与本土化、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灵活性与稳定性等相互关系;理顺这些关系要落实在具体条文的修订上,如应该在立法上抛弃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的本国法主义,将“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标准;进一步厘清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细化直接适用的领域,并为域外强制性规范特别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留下空间;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限缩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上的自由裁量权,降低法官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本国法的可能性。由《法例》到《通则法》,无论是法律名称、法律体例、语言表述,还是立法内容,都体现了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进程。1《通则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取得了很大进步:第一,在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为了其灵活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更好的平衡,从而放弃了僵化的客观连结点“行为地”,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理论。而且又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符合国际私法立法发展总趋势。第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冲突规范中。第三,在侵权领域,优化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客观连结点,从而在价值取向方面,既追求保护受害人的客观效果,又考虑了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四,实现了婚姻法、亲子法方面的两性平等,并将“阶梯式连结”(日语表达为“段阶的连结”)应用于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离婚等领域,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2第五,实现准据法确定的简易化以及身份关系成立的简易化,对分割适用主义进行部分修改,采用了选择性连结点方法,不仅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成立,还可以保护当事人利益。第六,顺应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将经常居所地、处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以及保护弱者原则等国际公约中的重要概念与内容引入《通则法》。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推进,选择适合国情的立法完善方式,充分体现了其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化。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经历了漫长的修法过程,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也在日臻完善,走向成熟。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提供很好的样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高亮[5](2020)在《两晋南北朝隋唐义疏研究》文中指出义疏是中国古典诠释史上,最具代表性的诠释体裁之一。一切中国古典诠释体裁所使用的诠释方法,所具备的诠释功能,所经历的诠释演变过程,均体现於义疏之中。可以説,义疏是中国古典诠释体裁之集大成者。研究、理解义疏文本,发掘藴藏於文本之中的观念、文化,剖析古代思想历时变化,即能理解以古典给释文本为核心的整个中国古典诠释史,进而从诠释向度重新反思学术史、思想史,观照人类思维向度及其趋势。本文旨在综理既有研究基础上,探讨义疏研究中的重难点问题,并经由义疏研究,尝试创建义疏学适用方法论,为後续研究提供范式支撑。基於新见从详,无则从略的原则,概述如下。绪论部分,厘清与义疏相关的学术概念,分析义疏含义,确定义疏研究范畴。在义疏研究领域,首次明确区分义疏、义疏研究、义疏学、义疏之学、义疏学研究、义疏之学研究六种概念,纠正了以往学界混称义疏、义疏学的问题,为义疏学在学术意义上,成为一个中国古典诠释学下的研究分支,确定了研究范畴。本章首次全面梳理义疏研究史,为学科分支意义上的义疏学,奠定了学史基础。第一章,首先,明确义疏的概念与范畴,解决了义疏研究长期存在的义疏含义及判断标准问题,从而与其他“疏”体有效区分,完成了义疏研究的概念准备。其次,归纳义疏具有的七种基本文本体式,分析其诠释意义与学史价值。第二章,基於既有研究,进一步探讨义疏起源问题。义疏最早出现年代,可能不晚於四世纪中後期,确定不晚於五世纪前期。佛疏出现最早,在五世纪前期以前;其次为道疏,在五世纪前期;最後为儒疏,在五世纪中後期。促成义疏起源的因素有三类。第一,物质载体,即基於纸写本便利性的因素。第二,思想渊源。主要源於魏晋时期流行的玄学与清谈辩论。第三,体裁渊源。对义疏起源有显着影响的诠释体裁有二。其一为集解体。其二为问答体。与义疏起源有关的问答体有二。一为魏晋时期以“问答”为主要内容的议论体裁。二为印度传统的“释论”(奢萨咀罗、优婆提舍)中的问答体裁。另外,两晋时期出现的“合本子注”,在题名与行文方式上,对有些义疏,如《丧服小记子本疏义》,有一定影响。因而也可视为义疏起源的一个相关因素。第三章讨论义疏的诠释层级,并在全面总结注、疏诠释关系既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检视“疏不破注”问题。首先,分析义疏诠释层级。义疏诠释层级十分多样。过去作为学界常识的兼解经、注即为义疏,是片面的刻板印象。义疏兼解经、注,只适合儒疏、律疏,不包括佛疏、道疏。其次,重新反思疏不破注问题。“疏不破注”原为“疏不可破注”之义,是一种诠释原则,而非“疏不会破注”,即一种诠释现象。前者正式确立於初唐《五经正义》,後者为清代以来学者的误解。作为一种诠释原则,“疏不破注”的形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南北朝隋代。此时尚无明确、统一“不破注”的原则。时人虽有守注之意愿,乃至设立遵注之体例,但在实际诠释中,仍以实事求是之理念,时或破注。初唐《五经正义》以前,义疏在处理注、疏关系的问题上,实则无“破”与“不破”的明确概念,更无具体原则。破注与否,皆取决於编撰者个人学术意志。不过,总体上看,义疏仍以不破注为多,破注并非主流。第二阶段:唐代至宋初。以《五经正义》为代表的初唐儒疏,明确提出“疏不可破注”的原则。在实际诠释中,虽因沿承旧疏或参与修疏者学术习惯等,仍不免有破注现象,但从总体上看,此种现象已大为减少,不破注乃至明显守注、护注的现象更常见。从初唐儒疏破注情况看,破注分为破注文与破注义两种形式。破注文相当於校勘注文,非但不是破注,反为注之功臣。破注义即反驳注释之义理另立新义,此为真正的破注。不破注有两种情况,即守注与参注。若只怀疑注义而非反驳,另立新説,在初唐疏家看来,均非破注。疏不破注的理据渊源,在於义疏对注解经传时所述义理、情理是否认可。若是其义,则疏不破注;若非其理,则疏破注。对“理”的追求,体现了义疏的诠释活力与独立的诠释品格。将义疏完全视为经典文本的附庸,不利於正确认识义疏学术意义。将求“理”,替代为从“注”,即完全不破注,至唐玄宗御注、御疏才实现。然而这种从“注”而非求“理”的诠释标准,受到一些中唐学者的反拨。碍於御注、御疏的权威压力,他们只能在义疏之外,另辟蹊径,最终发展为北宋新《春秋》学与理学,即义理思辨性经学,代替了南北朝以来,以义疏为重要学术载体的考证诠释性经学。可见,义疏之衰,即源於割断自身求“理”之传统。第四章,探究注、疏合会问题。在文本组织类型上,义疏可分为单疏本与合会本合会本系由单疏本与经:注本结合融会而成然而单疏本与合会本之关系,未必是前者单向融入後者,二者之关系,比学界以往认为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更复杂,只能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义疏从单行到合会,不只是文本外在形式的较大变动,还改变了读者的閲读方式与习惯,影响其閲读体验,进而改变读者对义疏诠释地位与功能的认知。义疏文本组织类型的改变,如“蝴蝶效应”,通过层层传导,最终造成义疏学术层次的变动。而层次的变动,产生反作用力,促使组织类型的改变更加固化。在此意义上,注、疏单行与合会,不仅仅是文本形式结构的排列组合问题,更是一种探索学术史的新维度。儒典注、疏合会时代,不始於宋,宋代只是注、疏合刻之始。早在宋代以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合会本存在。从义疏文本发展角度看,南宋以前义疏,虽以单疏本为主,但合会本亦不容忽视,从而纠正了以往根据刻本经验谈注、疏合会,忽视八行本、十行本之前注、疏合会本的问题。儒典注、疏合会有五种模式。第一,分散模式甲类,指义疏分别列於经、注之下,分别疏解经、注的合会模式。第二,分散模式乙类,指义疏分别列於一节经文或传文之後,其间无注,亦不释注文合会模式。第三,聚集模式指义疏列於一个较完整经、注文本单位(句、节、章等)之後,集中诠释此单位之经、注的合会模式第四集散模式指在某一合会本中,兼有分散甲类与聚集两种模式者。第五,分栏模式指经、注与义疏分栏列出的合会模式。合会的历史动因有二。第一,便於閲读、参考、记诵。第二,便於查询经、注、疏具体内容。合会的学术史影响有三。第一,加剧文本结构的碎片化,造成义疏实际学术地位下降。第二,加重异文问题。第三,促进注的经典化。第四,凸显义疏繁琐之弊,间接引起经典研究范式转变,在学理上宣告了汉唐之间,以经典诠释为主要成果的经学研究范式的终结。在有合会本的情况下,隋唐宋初新修儒疏,仍采用单疏本,其原因有四。第一,佛疏影响。第二,讲读习惯。第三,写钞本流传之局限。第四,古人观念上的经、注与义疏的诠释地位、诠释风格差异。合会本与单疏本长期并存之原因有二。第一,官学精英对提升士子经学素养的要求。第二,文本复制方式限制与应试需求之间的互动。第五章,探究义疏科段问题。首先,分析科段含义,与章句相区分。其次分析科段特徵。科段必须同时满足三大特徵,缺一即非科段,亦即三大特徵为判定科段之充要条件。其次,考察科段演变历程。中土佛典科段可能始於四世纪中後期的释道安,最迟不晚於五世纪前期。印度佛典科段当以世亲等为最早,约在四至五世纪之际。中土佛典科段被纳入佛疏,就现存可考文本来看,当以南朝宋道生《法华经疏》为最早。科段被义疏吸收之後,经历了先由简入繁,而後分化演变的过程,分为四大阶段。第一,渐兴阶段,即五世纪前期至六世纪初。第二,兴盛阶段,即六世纪初至七世纪中期。第三,分立阶段,即七世纪中期至十二世纪初。第四,衰变阶段,即十二世纪以後。最後,选取南北朝隋唐佛、道、儒三疏,整理科文,分析各自逻辑结构与诠释特点。在此意义上,科段成为中古以来,儒、佛、道“兴替治忽”的新綫索。科段的学术史价值,即在此矣。
崔政怡[6](2020)在《媒介生态学视域下县级融媒体中心主要模式的观察研究》文中指出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话语权的下沉重塑了我国的传播格局,主流话语体系面临着巨大的冲击,甚至存在被消解的风险。为了占领舆论高地,与时俱进地升级传播体系,国家主流媒体纷纷开展了媒体融合之路。经过几年的努力,国家级与省市级的媒体基本完成融合升级,传播力、引导力大幅提升。然而县一级媒体仍存在传播力不足导致收视率下降、受众流失等问题,作为主流话语体系中最贴近基层的一级,县级媒体的传播力急需提升。为此,2018年8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开展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建设。至此媒体融合的浪潮正式延伸到“第三级”。县级融媒体中心是县级媒体转型升级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全国各县域此后便拉开了轰轰烈烈的建设序幕。本文基于媒介生态学的视角,首先审视当前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存在的问题。通过引入媒介生态学中“内生态”与“外生态”这一理论框架,发现县级融媒体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产业结构定位尴尬、人才储备不足、盲目崇拜技术、体制机制僵化等问题。其次,本文分析了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国内三种主流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模式,分别为“省级搭台”、“县域自主”、“集团化发展”三种,并选取了其中的优秀个案,结合访谈法与实地调研,深入分析其建设特征。最后,结合个案分析所得出的建设经验,本文运用媒介生态学中“生态位分化”、“生态位共生”与“构筑健康的内部生态”三重理论,为当前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提出对策。以期解决当前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过程中的困境,最终使县级融媒体中心能通过自主经营获取利润,完成向基层新型主流媒体的跃迁。
唐国昌[7](2019)在《元代司法中经学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汉后,经学作为中国古代文化及思想价值的主体,往往因时代而异,其的影响及于包括司法在内社会的方方面面。整体而言,经学在宋元之际虽历经空前严峻的考验,却能浴火重生,而得以重新复兴,且并未偏离原有的发展主线,与宋、金等经学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以现在的眼光审视,经学在宋、明之间的延续性大于中断性。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较为清晰而具体的体现。元代司法实践中对经学适用的实质是对经学官方正统地位的承认与巩固,经学也借助权力的威势渗透到司法之中,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从而使得元代司法仍然是以经学为载体的传统中国的法律思想价值为指导进行的;“反汉化”的政治势力贯穿于有元一代,却并未能动摇经学在司法中的地位。这从侧面反映着以经学为核心的汉文明的巨大包容性和生命力,也反映着历史发展趋势的不可逆性。具体言之,有元一代,司法中一般并不直接适用经学内容原文,而是间接地引用经学思想原则、精神,或者通过具体的案例引入唐、宋、金等前朝已被高度经义化的法典中的相关条文,通过先例将相关经学内容或义理、经义化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先例,在后案中直接引用该先例,而不再引用前朝的法律条文或经文(有时也可在司法裁决中直接引用)。经学在元代司法中,不仅作为立法及司法的逻辑起点、法理基础、推理依据和价值支撑,而且在裁判具体司法案例、创造先例、统一法律体系时具有重要的“宪法”性作用。其本身虽不是法律规定,却具有社会一致公认的、至高的法律效力,影响着整个司法适用的过程,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性和政策性功能,即“提供原则性指引或裁判功能”、“扩充语义射程功能”、“解释功能”、“纠正失范的法律规则功能”、“政策性功能”5大功能。从经学在司法中的适用来看,元代经学与唐、宋等前朝一脉相承的,尤其以南宋以来的经学(理学为其表现形式)影响为深。在元代没有制定统一成文法典的情况下,又在此大背景下建立起迥乎前代、异于近代西方的独具特色的判例法体系,经学内容或原则客观上成为了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元代继承了唐宋以来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经学法治思想并有所发展,中国传统儒家经学伦理道德由此便深深植根于元代司法中,即经学深深影响着从受理、审判,到裁决、量刑等整个司法过程,具体司法适用类型包括“作为前提假设”、“构造法律事实”、“作为裁判规范依据”、“法律论证的起点”、“权衡量刑”5种。总体而言,经学对元代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这表现为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对具体案件裁决的说理事由须符合经学所确立的伦理道德、并要受到伦理道德实质性评价和约束。同时,介于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之间的整个逻辑推理过程,也必须以经学的内容、思想或原则作为依据;再者,要求裁决结果并不仅仅是针对具体案件当事人,更在于以此教化民众弃恶从善、弃旧从新,发明民众仁义礼智信美好品行的伦理道德教化功能。另外,在裁判具体司法案件没有“先例”或法律依据时,便要借助经学之力填补该漏洞;最后,在涉及宗教、民族因素等领域,经学的巨大包容性在此时便发挥了效用,有助元代司法体系的有机统一。然而,因在“唐宋变革”以后,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元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在司法领域中对经学(理学)进行极度强化和形式化,使得经学难以适应新时期司法发展的需要,同时某些经学内容或思想的原则性指导造成了司法秩序的混乱,如:“矜老”与“恤幼”的对立、“好生之德”与“伦理纲常”的冲突、“赦”与公平正义法律秩序的冲突、“复仇”与“禁止复仇”的冲突等问题的产生;再加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经学被视为实现特定统治目标的工具,并在理学化之后,其价值便更加被漠视,变得僵化而缺乏活力。从以上经学在元代司法中的适用来看,经学因具有博大精深且统一思想、伦理道德、价值等体系,再加上其强大的包容性和生命力,可以为之提供明确而统一、并能很容易被官民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思想价值基础,便顺应了元代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元代继承了前朝一以贯之的“经义决狱”的精神,“附会汉法”,“酌古准今”以求“情理法相协”为经学在司法中发挥作用的核心指导原则,构建起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非成文法下的判例法体系。在司法中,经学具有衡量定罪量刑限度、统一和稳定法律秩序、明刑弼教、教化百姓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因被形式化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朱军[8](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提出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王军[9](2018)在《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人类诞生以来,耕地资源就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空间条件,并在人类进入农耕文明后,成为了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营养需求。在未来的相当长时期内,科技进步仍难以保证人类离开耕地产品而独立存在,因而,耕地保护仍将是当代经济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得到了迅速地提高,一方面,仍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路径依赖”的惯性,农业与工业、乡村与城市的不平衡发展掠夺农业和乡村改以掠夺土地的高地耗的城镇化新的方式而不再是工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换取经济的快速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因农业经营的比较收益较低以及社会总体环境意识的薄弱,导致了我国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不断下降,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国“新五化”(1)同步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2)。另一方面,耕地保护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共十九大报告更是进一步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2016年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96.78亿亩农业用地中耕地仅有20.24亿亩,且耕地质量的整体水平不高,优等质量的耕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7.3%(3)。这表明我国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刻不容缓。因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不仅有利于解决当下我国面临的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更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千秋大业。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是一个值得阐拓探索的“新时代立论”。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耕地质量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对于绝大部分人民群众来说,吃饱已经不是问题了,重要的是如何吃好,即吃到绿色无污染的农产品,这必然要求我国进一步提升耕地的质量,为健康农产品提供必要的生产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即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农业、农民发展还相对不充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相对东部发展还不充分;更体现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一定程度上的不平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不同程度的不充分等诸多方面。其中,具体到耕地问题上也存在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的不平衡、中高质量的耕地供给不充分、生态环境治理不充分及其与经济高质量增长和发展的不匹配。进而言之,从经济增长和发展来看,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心已经转移到经济增长的质量上面来了,而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必然会首当其冲,而农业要想发展,离不开优质的耕地,这需要我们来提升耕地质量。此外,我国的劳动和生产技术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也要求耕地与这些先进的生产要素进行匹配,即实现进一步的均衡。论文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并适当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工具,探讨我国GDP的快速增长、耕地保护倡导的趋强与耕地质量的愈益下降这一矛盾现象背后的内在形成机理以及现有耕地保护制度低效运行的成因,对我国未来耕地(1)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些微努力和贡献。论文共分为8章,其中第2、3、4、5章为论文的核心内容: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说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明确文章的核心概念,梳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并进行简要评价,确定研究思路与方法,指出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为相关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框架。第一节概括梳理与本文研究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相关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等基础理论,并介绍理论与本文研究主旨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节构建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一般性理论分析框架,即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中“存在——意识——行为”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思维逻辑和研究框架,基于“环境(环境分析)——行为(行为选择)——方式(实现方式)”的理论逻辑链条,构建一个可以解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的第3、4、5章即为此理论分析框架的延展分析与具体应用。第三章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环境分析。在实践中,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需要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来为其创造条件,这亦是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的现实动因。在此部分,从自然与技术环境(生产力维度)、制度与经济社会环境(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维度)两个层面来进行展开。其中,自然环境主要是指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变化;技术环境主要是指我国的总体技术水平和耕地质量相关的技术水平;经济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制度环境涵盖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关的我国土地制度、农村税费制度、耕地征收补偿制度等正式制度和政府发展理念深化、社会生态环境需求的日益高涨等非正式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这三个方面的外部环境及其内在不同组成部分会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下一章中不同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第四章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行为分析。第一,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上,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识别,认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涉及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和社会第三方主体等多类型主体。第二,分别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和行为选择入手,阐明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差异,并厘清了地方政府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双重行为。第三,耕地质量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心化”,主要是因为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控制力进一步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共容机制日益缺失,难以形成集体行动。第四,农业经营与生产行为主体具有有限理性,以收入增加为目标,以成本收入分析为决策逻辑,从根本上缺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内在动力。第五,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日益觉醒,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高涨,虽然其不一定和耕地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其往往通过食品安全问题与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密切联系起来。鉴于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状况、水平乃至程度无不受到上述多类型主体共容利益的影响,它们各自利益的实现无不和共容利益(1)间的拟合程度相关。为此,基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适时调整、改革,以制度体制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影响经济社会环境,借力于多种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通过制度保障引导、促成各利益主体共容利益的一致性。因此,我们在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时,应以共容利益为基础,分层次、多角度挖掘各利益主体的私利与共容利益的集合,重建社会共容利益体。第五章为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方式(2)分析,即各种行为主体分别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具体来看: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上层建筑系统,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化地方政府以绿色GDP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构建完善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法律法规体系;重新梳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将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政府规制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和监管力度。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基础,需要通过探索市场经济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或财政支农资金转化为农村集体资产等方式形成和壮大农村集体资产,以此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而更好的发挥其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中坚作用。第三,重构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农业内部来看,就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3)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协同发展;从农业外部来看,由于农业的比较收益相对较低,需要政府加强相关的补贴力度。此外,针对可能的耕地破坏行为实施必要的约束。第四,进一步培育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尤其是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最后,基于上述分析,试图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中心的协同治理,其中,政府维度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市场维度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维度主要包括NGO组织和社会公众等。第六章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个历史演进的视角。从历史发展视角研究1949年以来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发展过程。总体来看,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历了“爱护与改善——维持与利用——弃损(1)与恶化——遏制与维护——保护与提升”的不完整的倒“S”型动态调整过程,之所以不完整是因为上升阶段尚处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如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1978年耕地质量的爱护与改善阶段,其中,1949-1952年为耕地质量的恢复和爱护期,一方面,修复长期战争和地主雇佣生产方式带来的耕地破坏,另一方面,广大贫苦群众通过土改获得了耕地,其在生产中更加爱惜其质量;1953-1978年为耕地质量的公共物品属性的改善期,人民公社建立,逐步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了大量的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做的是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一些基础性工作。第二阶段为1978-1984年耕地质量的维持与利用阶段,这一时期耕地质量的公共物品属性遭到破坏,但是耕地质量的私人物品属性得到了提升,总体来看,耕地质量处于一个总体的维持与利用阶段。第三阶段为1985-2005年耕地质量的弃损与恶化阶段,这一时期耕地质量的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属性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恶化。第四阶段为2006-2010年耕地质量的遏制与维护阶段,随着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弱化,加剧了耕地质量公共物品属性的破坏程度,但是耕地的价值开始显现,农民更为重视拥有“准所有权”的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第五阶段为2011年至今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阶段,这一时期多方主体开始合力来促使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随后,基于时间序列数据和省级截面数据,对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进行必要的绩效评价。第七章为发达国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经验借鉴。分别选取大农业代表的美国、小农业代表的日本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极具特色的以色列为研究样本,分析了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主要举措,并提炼了各国的主要特点,希冀给我国的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提供启示。第八章为政策建议部分,这部分主要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并对本文可行的后续研究进行了展望。论文可能有以下3点创新之处:(1)对耕地质量的属性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和界定。耕地质量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属性。私人物品质量是指耕地质量里面需要耕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保持和维护的因素,主要包括地力质量维度和空间质量维度里面的私人物品维度;而公共物品质量是指耕地质量里面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相关因素,难以单靠耕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来保证,主要包括空间质量维度里面的公共物品维度、工程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并根据这一定义,对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问题的发展历程、保护方式等进行了新的思考与阐述。进而发现,可持续发展使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既是敬畏和遵崇自然规律基础上有效利用自然环境的循环力量使自然生态系统具有持续的能力和张力;更是基于“人口——资源——环境链条”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的认知,更多地联系到重视构建人类的世代发展、资源与环境的和谐共存关系的价值与意义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多层次价值的全面认知,从而在理论上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和人口、资源和环境更紧密地联系、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在实践中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全面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之中提供政策依据。(2)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构建了一个“环境——行为——方式”的分析范式,从方法论角度论证了选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原因。并构建了一个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现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形成了社会科学视角围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详细而系统地研究。从环境分析、行为分析和方式分析等三个有机构成的研究系统出发,研究了一般性实现机理和具体实现过程,理论和现实紧密结合,阐证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演变与实现。(3)为弥补现有耕地保护质量维度相关政策绩效评价的阙如,借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政策绩效进行了系统地评价与研究,由此分析刻画了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绩效的历史演变、区域差异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我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的改良和优化提供一定程度的实证支撑。
邓雷[10](2017)在《简本《水浒传》版本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呼吁简本《水浒传》研究以来,迄今已有三十余年,然而关于简本《水浒传》的版本研究依然很少,不少简本《水浒传》未得到相应的关注,更不必说对简本《水浒传》版本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在将京本忠义传、种德书堂本、插增本、评林本、英雄谱本、二刻英雄谱本、刘兴我本、藜光堂本、慕尼黑本、李渔序本、十卷本、汉宋奇书本、征四寇本、百二十四回本、八卷本、三十卷本等十六种简本基本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对诸简本进行系统划分,诸如刘兴我本、藜光堂本、慕尼黑本、李渔序本属于嵌图本系统,十卷本、汉宋奇书本、征四寇本属于嵌图本后续本系统,基本以系统为单位,以系统底本的刊刻时间为轴,对诸种简本逐一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坚持点面结合的原则,不仅对单一的简本《水浒传》版本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同时与其他的版本进行比对,力求将其置于整个《水浒传》版本链条中进行研究。通过细致的文字校勘、精确的数据分析以及详尽的文本比对等方法,对诸简本的版本系统进行判别,梳理版本源流,归纳版本特征。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其一,对之前不少未受关注的简本《水浒传》进行了研究。如慕尼黑本、李渔序本、十卷本、汉宋奇书本、征四寇本、百二十四回本等。其二,对所有的《水浒传》简本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研究。其三,使用传统文字比勘法的同时,还使用了数据统计分析法。
二、TOTAL CONTENTS,VOL23 ,2001(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TOTAL CONTENTS,VOL23 ,2001(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身份与阶层: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 |
第一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身份界定(1928-1963) |
一、创剧人身份的探索:从发明家到电视人 |
二、创剧人身份的确立:首席编剧与执行制片人 |
第二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阶层分析(1964-1998) |
一、创剧人群体的形成:三大剧种创剧人群体 |
二、创剧人阶层的出现:三大阶层创剧人分布 |
第三节 网络时代创剧人的阶层突破(1999-2019) |
一、模型构建:多源异构数据下的第一阶层创剧人画像 |
二、画像分析:从第一阶层创剧人到创剧人“职业群体” |
第二章 他者与自我: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内容选择 |
第一节 他者互文:临摹现实文本下的客观写实 |
一、效仿现实生活:从真人真事中取材 |
二、互文经典作品:从文学与影视中取材 |
第二节 自我表现:“三重自我建构”下的主观抒情 |
一、对“个体自我”的探寻 |
二、对“关系自我”的定位 |
三、对“集体自我”的认知 |
第三节 紧密结合:创剧人文本内容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他者故事中自我的汇入 |
二、自我镜像中他者的虚构 |
第三章 制作与创作: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制作范式:视听电影化与叙事文学性 |
一、电影化影像策略:质感营造与“景观”制造 |
二、文学性叙事策略:叙事结构与叙事线索 |
第二节 创作风格:视听个性化与叙事风格化 |
一、个性化的长镜头与蒙太奇 |
二、风格化的“话语”建构 |
第三节 高度统一:创剧人文本形式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制作范式中个性的凸显 |
二、创作风格中成规的体现 |
第四章 互构与升华:群体特征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 |
第一节 相互关系:成规与个性的互构 |
一、同源性:相近起源与发展 |
二、同构性:相互建塑和形构 |
三、共生性:互相依存与协作 |
第二节 共同作用:多元且精彩的主题 |
一、世界观的引导:个人信仰与哲学思辨 |
二、人生观的认同:女性主义、反同性歧视和反种族歧视 |
三、价值观的迎合:反英雄、非英雄与集体无意识 |
第五章 环境与心理:网络时代创剧人群体特征的成因 |
第一节 外在环境之变:媒介场域架构下的特征成因 |
一、网络时代媒介场域的架构变化 |
二、媒介与受众博弈下的底层逻辑 |
第二节 内在心理动因:“人类动机理论”下的特征成因 |
一、自我求生:生活困难者的生理需要 |
二、自我救赎:面临威胁者的安全需要 |
三、自我倾诉:身份认同困惑者的归属需要与情感缺失者的情感需要 |
四、自我证明:事业受挫者的尊重需要 |
五、自我实现:美国创剧人的终极追求 |
结语 |
第一节 从传播到效仿:美剧强大的影响力 |
第二节 在分辨中学习:现状、启示与反思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2)形塑国民:近代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研究(1905-192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近代江苏通俗教育的兴衰 |
第一节 清末江苏通俗教育的兴起 |
一、通俗教育纳入中央教育管理 |
二、通俗教育列入江苏教育设施范畴 |
三、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的肇始 |
第二节 民初通俗教育的建制与发展 |
一、中央通俗教育行政机构的创立 |
二、江苏通俗教育行政机构的建立 |
三、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的发展 |
第三节 20世纪20年代江苏通俗教育的衰落 |
一、江苏通俗教育的式微 |
二、江苏平民教育如火如荼 |
三、江苏民众教育统而代之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江苏教育团体的通俗教育实践 |
第一节 展“鼓吹之力”的上海通俗教育研究会 |
一、伍达与上海通俗教育研究会 |
二、上海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擘画 |
三、上海通俗教育研究会的影响 |
第二节 上海通俗教育研究会的实践运作 |
一、研究会“征集意见” |
二、各方意见与认识分歧 |
三、研究会的“意见之回应” |
第三节 江苏省教育会的通俗教育实践 |
一、地方通俗教育事务中的角色 |
二、具体而微的通俗教育实践 |
三、教育会的终结及其影响 |
第四节 江苏省教育会附设通俗教育研究会 |
一、成立研究会的缘起 |
二、研究会的年会决议案 |
三、研究会的终结及影响 |
小结 |
第三章 近代江苏通俗报刊与国民的观念塑造 |
第一节 江苏通俗报刊、报人与读者 |
一、清末江苏地区通俗报刊的兴办 |
二、民国江苏地区通俗报刊的分化 |
三、近代江苏地区通俗报人及其使命 |
四、读者预期及现实分歧 |
第二节 江苏通俗报刊与国家观念的培植 |
一、“欲爱身家,先爱国家” |
二、“爱国的实事”在“尽本分” |
三、国家观念与民众阅读习惯 |
第三节 “蝇能传疫”:江苏通俗报刊对卫生观念的普及 |
一、“蝇头小事”: 清末民众对于苍蝇的认知 |
二、“国民公敌”: 民国时期“蝇能传疫”观念的流传 |
三、通俗报刊向苍蝇“宣战” |
四、对普及“蝇能传疫”观念的评价 |
小结 |
第四章 近代江苏学校式通俗教育与国民常识的启蒙 |
第一节 清末江苏简易识字学塾与国民常识启蒙 |
一、简易识字学塾的创办背景 |
二、简易识字学塾的开办及运作 |
三、简易识字课本的国民常识书写 |
四、简易识字学塾国民常识启蒙成效 |
第二节 民初通俗教育学校与国民常识传播 |
一、董景安与通俗教育学校的创办 |
二、普及国民常识的“奇书” |
三、通俗教育学校的发展及其成效 |
第三节 江苏通俗夜校与国民常识传授 |
一、江苏通俗夜校的创办 |
二、江苏通俗夜校的实践 |
三、江苏通俗夜校的成效 |
小结 |
第五章 近代江苏通俗教育馆与国民常识的普及 |
第一节 江苏通俗教育馆的创建与推广 |
一、江苏通俗教育馆的筹备及其定位 |
二、江苏各级通俗教育馆的成立 |
三、昙花一现的通俗教育馆联合会 |
第二节 通俗教育馆的讲演与国民常识普及 |
一、普及常识的讲演人才筹备 |
二、通俗教育馆的馆内常识演示 |
三、巡回讲演中的常识普及活动 |
四、讲演中的国民常识选取标准 |
第三节 通俗教育馆的展览与国民常识普及 |
一、展览设置的缘起 |
二、展览普及国民常识 |
三、展览的娱乐性 |
第四节 通俗教育馆的社会影响及其困境 |
一、通俗教育馆的社会影响 |
二、通俗教育馆面临的困境 |
小结 |
第六章 近代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的总体评价 |
第一节 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的特征 |
一、开全国通俗教育风气之先 |
二、聚焦底层民众的启蒙之旅 |
三、依凭媒介的广泛传播路径 |
四、通俗教育实践推进的渐进性 |
第二节 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的影响 |
一、建构民众的国家观念 |
二、启蒙民众的国民意识 |
三、普及民众的科学常识 |
第三节 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的局限及原因 |
一、通俗教育实践的局限性 |
二、影响通俗教育实践成效的因素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上海城市雕塑的文化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
1.1.1 城市雕塑 |
1.1.2 上海城市雕塑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1 国内研究状况 |
1.2.2 国外研究状况 |
1.2.3 上海城市雕塑的研究问题 |
1.3 研究思路及其主要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其主要观点 |
第二章 从雕塑到城市雕塑的兴起 |
2.1 雕塑的起源及历史形态 |
2.2 雕塑在现代中国的发展 |
2.3 城市雕塑在当代中国的兴起 |
2.3.1 从实践活动中建立城市雕塑的概念外延 |
2.3.2 从城市管理中建立城市雕塑的概念内涵 |
2.3.3 从雕塑创作中建立城市雕塑的基本特征 |
第三章 上海城市雕塑的历史类型 |
3.1 上海城市雕塑的形成前期 |
3.1.1 上海的古代雕塑遗存 |
3.1.2 晚清时期的上海雕塑 |
3.1.3 民国时期的上海雕塑 |
3.2 上海城市雕塑的形成时期 |
3.2.1 上海美术教育院校的建设 |
3.2.2 上海美术社团与研究机构 |
3.2.3 上海雕塑创作与雕塑建设 |
3.3 上海城市雕塑的发展时期 |
3.3.1 上海城市雕塑的管理建制 |
3.3.2 上海城市雕塑的建设概况 |
3.3.3 上海城市雕塑的类型特征 |
第四章 上海城市雕塑的文化结构 |
4.1 城市雕塑与城市文化 |
4.2 上海城市雕塑的文化要素 |
4.2.1 上海城市雕塑的制度性文化 |
4.2.2 上海城市雕塑的艺术性文化 |
4.2.3 上海城市雕塑的物态性文化 |
第五章 上海城市雕塑的文化批判 |
5.1 城市雕塑与文化批判 |
5.2 对创作方式标准化与伪个性的文化批判 |
5.2.1 上海城市雕塑“标准化”的表现及其批判 |
5.2.2 上海城市雕塑“伪个性”的表现及其批判 |
5.3 对创作题材仿造性与照搬化的文化批判 |
5.3.1 上海城市雕塑“国内山寨货”的表现及其批判 |
5.3.2 上海城市雕塑“国外山寨货”的表现及其批判 |
第六章 上海城市雕塑的实践分析 |
6.1 编制城市雕塑规划推动城市雕塑建设 |
6.2 搭建展示平台促进城市雕塑建设 |
6.2.1 上海城市雕塑艺术中心 |
6.2.2 上海“雕塑公园”建设 |
6.3 借助国际活动进行城市雕塑建设 |
6.3.1 2007 世界夏季特奥会主题雕塑园建设 |
6.3.2 中国2010 上海世界博览会园雕塑建设 |
第七章 上海城市雕塑的未来向度 |
7.1 文化批判意识的内化与审美霸权的解构 |
7.2 地缘性经验的建构与跨学科平台的认知 |
7.3 参与角色的互动合作与社会评价的制衡 |
7.3.1 城市雕塑的管理与委托 |
7.3.2 城市雕塑的创作与合作 |
7.3.3 城市雕塑的评审与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社会项目 |
致谢 |
(4)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学术研究 |
一、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 |
二、国际私法研究的发展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演进 |
一、《法例》施行前 |
二、《法例》正式施行 |
三、由《法例》到《通则法》走向成熟的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然人民事能力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
二、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宣告失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宣告失踪的管辖权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争议 |
一、《法例》中监护制度的第一次修订 |
二、《通则法》中监护制度的第二次修订 |
三、世界各国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行为成立及效力的法律适用 |
一、日本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
二、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四、准据法的事后变更 |
第二节 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准据法 |
二、不同法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的行为地 |
三、物权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定之债立法的现代化体现 |
一、《法例》中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通则法》关于法定之债法律适用的改革 |
第二节 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
一、原则性规则 |
二、例外条款 |
三、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 |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规定的精细化 |
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
三、引进灵活的例外条款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
四、双重可诉原则的保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 |
二、婚姻效力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涉外亲子关系与一般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
二、其他亲属关系和亲属关系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国际化 |
一、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二、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 |
一、理论先导,实践检验 |
二、立足国情、继承传统 |
第三节 《通则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注重本国国情——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
二、追求正义结果——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
三、注重灵活有度——限制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两晋南北朝隋唐义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解题 |
一 义疏研究与义疏学研究概念辨析 |
二 儒、释、道、律义疏之名义 |
第二节 研究回顾 |
一 清中期以前:自在阶段 |
二 清中期至清末:自觉阶段 |
三 民国时期:差异阶段 |
四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至今:分化与繁荣阶段 |
第三节 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创新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 写本学方法 |
二 诠释学方法 |
第一章 义疏含义、文本组织类型及体例 |
第一节 义疏含义探析 |
一 基於文字学的“义”与“疏”含义解析 |
二 义疏的历史语义分析 |
三 其他以“疏”为名的非义疏体裁 |
四 义疏含义小结 |
第二节 义疏的文本组织类型 |
一 单疏本 |
二 合会本 |
三 两种类型之关系 |
第三节 义疏文本体式 |
一 出文 |
二 科段 |
三 诠释结构 |
四 问答 |
五 诠释表徵 |
六 总序 |
七 小序 |
小结 |
第二章 义疏起源研究 |
第一节 义疏起源研究新思路 |
一 义疏起源研究前提条件 |
二 基於早期义疏文本分析的义疏起源考索 |
第二节 义疏起源相关因素 |
一 纸写本的普及 |
二 玄学与清误辩论 |
三 既有诠释体裁之启发 |
小结 |
第三章 义疏诠释层级与“疏不破注”新论 |
第一节 义疏的诠释层级 |
一 律疏 |
二 儒疏 |
三 佛疏 |
四 道疏 |
第二节“疏不破注”新论 |
一 学术史梳理 |
二 “疏不破注”的历史面相 |
三 “疏不破注”的理据渊源 |
小结 |
第四章 儒典注、疏合会研究 |
第一节 合会术语与合会时代 |
一 合会术语辨析 |
二 合会时代 |
第二节 儒典注、疏的合会方式 |
一 分散模式甲类 |
二 分散模式乙类 |
三 聚集模式 |
四 集散模式 |
五 分栏模式 |
第三节 合会的历史动因与合会的学术史影响 |
一 合会的历史动因 |
二 注、疏合会的学术史影响 |
三 合会本与单疏本的博弈 |
小结 |
第五章 义疏科段研究 |
第一节 科段之概念、特徵 |
一 科段之概念 |
二 科段之特徴 |
第二节 义疏科段之源流 |
一 义疏科段之绿起 |
二 义疏科段之兴盛 |
三 义疏科段之衰变 |
第三节 佛、道、儒三疏科段研究 |
一 佛疏科段 |
二 道、儒二疏科段 |
小结 |
结语 |
附录一 三种义疏科文 |
一 隋智顗《仁王护国般若经疏》科文 |
二 初唐成玄英《老子道德经义疏》科文 |
三 南朝梁皇侃《礼记·乐记》疏、《论语义疏》科文 |
附录二 义疏研究相关理论初探 |
一 场域论视域中的文本及其诠释 |
二 文本与社会互动关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後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媒介生态学视域下县级融媒体中心主要模式的观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关于“媒体融合”的研究综述 |
二、关于媒介生态学的研究综述 |
三、关于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媒介生态系统中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观察 |
第一节 当前我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基本面 |
一、总体布局:由构造县域节点嵌入全国矩阵 |
二、战略定位:由新闻媒体升级到治理主体 |
三、进度扫描:全面挂牌、系统铺开与试点推进 |
第二节 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媒介生态环境问题分析 |
一、媒介生态环境的理论关照 |
二、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内生态环境问题分析 |
三、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外生态环境问题分析 |
第二章 当前我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三种模式 |
第一节 省域搭台模式的观察分析,以江西“赣鄱云”为例 |
一、模式透析 |
二、江西“赣鄱云”平台的建设概况 |
三、“赣鄱云”平台特色分析 |
四、省域搭台模式的可行性探讨 |
第二节 县域探索模式的观察分析,以宁夏青铜峡融媒体中心为例 |
一、模式透析 |
二、宁夏青铜峡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概况 |
三、青铜峡“九渠云”融媒体平台特色分析 |
四、县域探索模式的可行性探析 |
第三节 集团化发展模式的观察分析,以浙江省长兴县融媒体中心为例 |
一、模式透析 |
二、浙江省长兴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概况 |
三、集团化管理的“长兴模式”特色分析 |
四、集团化发展模式的可行性探析 |
第三章 媒介生态学视角下,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出路考量 |
第一节 平衡信息生态密度,从“供给端”发力掌握话语权 |
一、因地制宜,深挖县域级个性内容潜力 |
二、生态位分化,释放县域媒体“在地性”动力 |
第二节 构筑共生的时空生态 |
一、与技术共生:实现生产流程的再造 |
二、与资本共生,空间生态位互利共赢 |
第三节 建立科学的内部媒介生态 |
一、重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领导队伍建设 |
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完善激励扶持政策 |
结论 |
致谢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元代司法中经学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缘起及目的、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元代法律史研究动态 |
2. 元代经学在司法中适用问题研究情况 |
(三) 本文使用主要史料说明 |
1. 《枕碧楼丛书·刑统赋疏》简述 |
2. 《通制条格》简述 |
3. 《至正条格》简述 |
4. 《元典章》简述 |
5. 《永乐大典》中元代司法案例简述 |
6. 《元史·刑法志》简述 |
(四)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二、经学在元代司法适用中的功能 |
(一) 提供原则性指引或裁判功能 |
(二) 扩充语义射程功能 |
(三) 解释功能 |
(四) 纠正失范的法律规则功能 |
(五) 政策性功能 |
三、经学在元代司法适用中的类型 |
(一) 作为前提假设 |
(二) 构造法律事实 |
(三) 作为裁判规范依据 |
(四) 法律论证的起点 |
(五) 权衡量刑 |
四、经学对元代司法的影响 |
(一) 经学打破宗教与世俗间司法界限 |
(二) 经学消融民族间的法律壁垒 |
(三) 填补漏洞 |
(四) 有助司法体系的有机统一 |
五、经学在元代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难以适应新时期司法发展的需要 |
(二) 原则性指导易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 |
1. “矜老”与“恤幼”的对立 |
2. “好生之德”与“伦理纲常”的冲突 |
3. “赦”与公平正义法律秩序的冲突 |
4. “复仇”与“禁止复仇”的冲突 |
(三) 经学工具功能凸显,漠视价值 |
(四) 经学僵化而缺乏活力 |
六、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9)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耕地在中国的特殊地位、保护传统及政策要求 |
1.1.2 中国耕地质量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困境 |
1.1.3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基本概念辨析 |
1.3.1 耕地 |
1.3.2 耕地质量 |
1.3.3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
1.4 耕地保护与提升理论谱系:相关文献综述 |
1.4.1 从自然科学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 |
1.4.2 从社会学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 |
1.4.3 从经济学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 |
1.5 研究的思路、方法和内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6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2.相关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框架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2 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3 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基本理路与分析框架 |
2.2.1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环境——行为——方式”分析方法 |
2.2.2 基于“环境—行为—方式”分析方法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
2.3 本章小结 |
3.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环境分析 |
3.1 自然与技术环境分析 |
3.1.1 自然环境分析 |
3.1.2 技术环境分析 |
3.2 社会经济与制度环境分析 |
3.2.1 社会经济环境分析 |
3.2.2 制度环境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行为分析 |
4.1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相关者识别 |
4.1.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4.1.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利益相关者构成 |
4.2 政府行为主体的行为分析 |
4.2.1 中央政府的行为分析 |
4.2.2 地方政府的双重行为分析 |
4.2.3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差异与行为选择 |
4.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分析 |
4.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现实困境 |
4.3.2 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共容利益缺失 |
4.3.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弱化带来耕地保护行动不足 |
4.4 农业生产与经营行为主体的行为分析 |
4.4.1 自有耕地类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行为分析 |
4.4.2 承租耕地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行为分析 |
4.5 社会公众的行为分析:食品安全的逻辑链条 |
4.6 本章小结 |
5.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方式分析 |
5.1 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多中心协同治理 |
5.2 进一步完善上层建筑系统 |
5.2.1 转变政府发展理念,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考核体系 |
5.2.2 重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5.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5.2.4 强化宏观监管调控政策导向及执行力 |
5.3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5.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重要作用 |
5.3.2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路径分析 |
5.4 重构农业生产与经营主体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 |
5.4.1 内部激励方式:发展生态农业 |
5.4.2 外部激励方式:加强政府补贴 |
5.4.3 利益约束机制:提高损害成本 |
5.5 引入第三方机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社会力量 |
5.5.1 构建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等第三方组织 |
5.5.2 激发社会公众意识,构建社会监督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6.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一个历史演进的视角 |
6.1 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不同演变阶段 |
6.1.1 1949-1978年:耕地质量的爱护与改善阶段 |
6.1.2 1978-1984年:耕地质量的维持与利用阶段 |
6.1.3 1985-2005年:耕地质量的弃损与恶化阶段 |
6.1.4 2006-2010年:耕地质量的遏制与维护阶段 |
6.1.5 2011年至今: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阶段 |
6.2 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的绩效评价 |
6.2.1 模型简介与指标选取 |
6.2.2 实证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发达国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1 美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1.1 美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践 |
7.1.2 美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特点 |
7.2 日本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2.1 日本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践 |
7.2.2 日本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特点 |
7.3 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经验借鉴 |
7.3.1 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践 |
7.3.2 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特点 |
7.4 美国、日本、以色列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对我国的启示 |
7.5 本章小结 |
8.结论与展望 |
8.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8.2 实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对策建议 |
8.2.1 深化制度改革,优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外部环境 |
8.2.2 规范主体行为,引导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行为选择 |
8.2.3 多中心治理,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实现机制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一览 |
(10)简本《水浒传》版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百年《水浒传》版本研究述略 |
第一章 简本《水浒传》祖本探考 |
前言 材料的择取 |
第一节 祖本引首诗与回末诗的问题 |
第二节 祖本分回的问题 |
第三节 祖本回数的问题 |
第四节 祖本分卷以及卷数的问题 |
第五节 简本祖本与繁本关系的问题 |
第六节 祖本第九回的问题 |
第七节 从引首诗看简本祖本田王故事的品质 |
第二章 《京本忠义传》的研究与思考 |
第一节 前人关于《京本忠义传》的研究 |
第二节 《京本忠义传》研究中的歧路与困惑 |
第三节 《京本忠义传》研究中的版本启示 |
第三章 种德书堂本《水浒传》研究 |
第一节 种德书堂本《水浒传》的概况 |
第二节 种德书堂本与容与堂本比对研究 |
第三节 种德书堂本中的田王故事 |
第四章 插增本《水浒传》研究 |
第一节 插增本《水浒传》的概况 |
第二节 插增本与种德书堂本、评林本卷数、回数、回目比对 |
第三节 插增本与种德书堂本、评林本插图、插图标目比对 |
第四节 插增本与种德书堂本、评林本正文比对 |
第五章 评林本《水浒传》研究 |
第一节 评林本《水浒传》的概况 |
第二节 轮王寺本与内阁文库本研究 |
第三节 评林本中的余呈问题 |
第四节 评林本的编辑问题 |
第六章 英雄谱本《水浒传》研究 |
第一节 英雄谱本《水浒传》的概况与辨疑 |
第二节 刘世德先生关于初刻、二刻英雄谱本的研究以及补遗 |
第三节 钟伯敬本与英雄谱本研究 |
第四节 评林本与英雄谱本研究 |
第七章 嵌图本《水浒传》研究 |
第一节 嵌图本《水浒传》的概况与辨识 |
第二节 嵌图本《水浒传》四种的研究 |
第三节 嵌图本与种德书堂本、插增本、评林本的研究 |
第四节 嵌图本与其后续本的研究 |
第八章 八卷本与百二十四回本《水浒传》研究 |
第一节 八卷本与百二十四回本《水浒传》的概况 |
第二节 陈枚与《水浒传》 |
第三节 八卷本与百二十四回本《水浒传》回目研究 |
第四节 八卷本与百二十四回本《水浒传》正文研究 |
第九章 三十卷本《水浒传》研究 |
第一节 三十卷本《水浒传》的概况与辨识 |
第二节 三十卷本《水浒传》图像与标目研究 |
第三节 三十卷本《水浒传》正文研究 |
结语 |
附录 |
一、简本《水浒传》版本知见录 |
二、百年《水浒传》版本研究论文辑录 |
主要参考书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后记 |
四、TOTAL CONTENTS,VOL23 ,2001(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D]. 尤达.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2]形塑国民:近代江苏通俗教育实践研究(1905-1929)[D]. 马春霞. 扬州大学, 2021(02)
- [3]上海城市雕塑的文化与实践研究[D]. 李强. 上海大学, 2021
- [4]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D]. 张广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两晋南北朝隋唐义疏研究[D]. 高亮. 山东大学, 2020(10)
- [6]媒介生态学视域下县级融媒体中心主要模式的观察研究[D]. 崔政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7]元代司法中经学适用问题研究[D]. 唐国昌. 云南大学, 2019(03)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9]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研究[D]. 王军.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2)
- [10]简本《水浒传》版本研究[D]. 邓雷. 福建师范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