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乾隆朝管理军流遣犯史料(上)(论文文献综述)
刘之杨[1](2022)在《法律移植后的调适与反思:民国时期流放监犯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流放在清季被移植而来的监禁刑所替代后,民国政府又多次流放监犯,其中以徒刑改遣、恢复流刑之争和移犯垦边为典型事件。从法律移植的角度看,由于中国社会尚不具备广泛适用监禁刑的条件,故而流放便作为一种调适手段应运而生。不过主张流放者无意恢复古代流放制度或彻底否定法律移植,而是想在认同西方感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一种适合于中国社会的"新流刑"。他们主张即便在思想共识下,各国仍可依据国情来建立不同的制度,而不应削足适履。流放监犯在民国末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立法思维长期带有求速求全的倾向,故而对法律移植的反思亦多止于批评而缺乏建设,流放监犯的实效遂难期理想。
刘雨洁[2](2020)在《清代佥妻制度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妇女随犯流罪之夫一同被流放的法律制度,佥妻制度在秦代的司法实践中就已有雏形,但一直到明代,这一制度才被正式命名并以“流囚家属”条例在法典中进行规制。清承明制,佥妻之制的律文基本因袭前朝,而例文却历经多次增删变更,这主要体现在流犯之妻的免佥条件及官府是否提供佥妻在流放途中所需费用等方面。不过,在乾隆八年(1743)强制流犯佥妻的条例即废止,乾隆三十一年(1766),又停止对佥妻官为咨送。虽然如此,佥妻之制在新疆、东北等地区和旗人家奴中仍旧适用,直到光绪十一年(1885)才最终被废止。究其原因,则与该制度本身的缺陷、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国家财政压力、政治局势变化及遣地具体的实际情况等密切相关。
佟文娟[3](2021)在《乾隆朝新疆遣犯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清代发遣新疆罪犯众多,且身份复杂,上起宗室王公、满汉要员,下至普通旗人、民人乃至奴仆。自乾隆中叶,将新疆定为“发遣地”伊始,历经数十年调整完善,迄乾隆末年,发遣新疆制度已趋于成熟。乾隆朝是清代发遣新疆人数最多、制度变化最大的时期。本文重点利用满文档案,以乾隆朝新疆遣犯为研究对象,对发遣新疆缘起、遣犯安置与劳役、遣犯管理、遣犯出路等内容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重点关注发遣新疆制度中的地域差异、遣犯身份差异等问题,探究制度变化的原因及具体实施情况,以此试析发遣新疆制度与治疆政策的关系,以及对新疆开发建设的历史作用。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缘由、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内容。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探讨罪犯发遣新疆的缘起。根据遣犯来源不同,分别考察内地与新疆本地罪犯的发遣,以及发遣条例的调整,并对遣犯在新疆的分布区域进行梳理,进而分析区域调整与清廷对新疆统治之间的关系。第二章探讨遣犯的安置与劳役。通过遣犯在配为奴役使、屯田、当差,对其安置方式及变化原因进行考察,进而分析罪犯发遣方式与遣犯在配劳役之间的关系。第三章探讨遣犯的管理。介绍清廷对遣犯全员全流程的监管,以及针对遣犯等政府组织移民安置中,对设立卫所的探索及搁浅原因。结合遣犯在配犯罪、脱逃问题,分析清廷的惩治、预防措施。并以满文档案中乾隆三十三年昌吉遣犯集体出逃事件的记载,还原事件原貌。第四章探讨遣犯的出路。梳理清廷对不同遣犯指给的自新之路,通过罪责、地域、身份等诸多差异下的不同年满安置政策,分析遣犯发往新疆的不同目的,以及不同遣犯在治疆政策中的不同定位,进而探讨清律中的同罪异罚现象及皇权在遣犯问题中的影响。结语。在概括全文基础上,探讨罪犯发遣新疆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发遣新疆制度利弊及其历史影响。
尹子玉[4](2020)在《清代烟瘴充军的发配困境与实践问题》文中研究指明清代充军制度内部分为五等,烟瘴充军乃其中最重的一等。烟瘴充军在发配地域和制度功能上具备与其他四等充军所不同的特性,并由此衍生出了其他几等充军所不具备或相对而言程度较轻的发配困境与实践问题。当人犯原籍隶属于云贵两广这四个烟瘴省份及相邻省份时,制度设计中发挥惩治作用的"距离"要素和"烟瘴"要素便难以两全。再者,烟瘴省份多有苗人居住,烟瘴军犯对苗疆秩序造成了破坏,该问题与人犯壅积困境相互交织,致使矛盾进一步深化。为此,清廷主要采取了调整发配规则及改发人犯的应对措施,其中可谓暗含着朝廷意图促使流放制度的设计与实践"名实相称"的一面。
孙祺祺[5](2020)在《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研究立足于秋审程序中控制死刑执行,调整人犯量刑的具体措施,聚焦程序运行过程中人犯由死化生这一变化过程,深入考察人犯免死减等即死刑免除并减等刑罚机制的程序设计、运行依据、案件类型、功能意义等内容,并着重展现这一机制在死刑人犯执行控制方面的实际效果。秋审人犯除一小部分情重应决者外,大部分人犯能够获得刑罚宽减的机会,并根据自身案情特点分别处以适当的减死之刑,这一机制对于控制清代死刑处决人数发挥了关键作用。现有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并非凭空产生,秋审免死减等机制以死刑减等刑的发展、死刑罪名分类和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为基础,在“慎刑”“天人合一”与“刑罚得中”思想的指导下逐步发展完善,成为一种多种途径并举的慎刑控死机制。免死减等机制包括免除死刑与减等刑罚两个阶段,区分出不需处决人犯成为机制启动的第一步。借助秋审结果的细化,筛选出情实勾决之外的多种免死类型,再根据不同类型人犯的处理方式减等刑罚。在机制开启之初,需要完备的运行依据作为支撑,以保证程序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主要包括常规依据、常规之补充、非常规依据三类。条例规定、秋审条款、秋审惯例、历年成案并与衡情原则结合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确定了宽减人犯的范围、幅度与后续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并对人犯分类提供参考标准。而赦宥因临时临事而制的特性,作为非常规依据在特定情况下发挥作用。常规依据与非常规依据的区别在于,前者带有制度性特征,具有可预见性,或可说是死刑案件的法定处理程序,而后者具有更有灵活性与随机性,以皇帝的临时诏书为形式依托不免带有不可预测的色彩。二者都以对案件死刑量刑的确认为前提,但前者否认死刑执行的必要性,而后者对此不表示反对,只是因于外部因素使得生命剥夺不合时宜而制止。在对运行程序的整体关注之下,也应注意到秋审的特殊制度对免死减等机制运行的影响。秋审案件分官犯、服制犯、常犯三册分别汇奏,三册虽同适用一个程序,但是因身份的特殊性导致免死减等的力度及措施有所区别。免死减等机制的展开与案件类型有一定的关联度,但定案与秋审之间的差异仍非对应关系,一概入实的案件并不能当然认为处死人犯会增多。除了制度保证之外,机制运行还需要发挥作用的人——司谳官。秋审结果的实缓转化与免死案件的形成过程中,不同层级的承审官获取的审理依据,对法律与政策的理解甚至利益纠葛等因素引起了秋审案件实缓结果的不同。地方臬司、督抚作为秋谳案件的最初审理者,其实缓结果的拟断既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又总是面临中央层级的改判质疑,改判不仅关涉秋审案件以及死罪人犯的生死,更与官场规则等法外因素密不可分。最终决定人犯生死的权力掌握于皇帝之手,他本人对拟定依据的理解对官员有极强的约束力。皇帝深入秋审的运行程序中,借由勾决监督官吏工作,同时彰显皇权,起到恩威并施的效果。对于免死减等机制在秋审实践中究竟能够发挥多大作用的考察,应从秋审人犯免除死刑的比例及减等刑罚的效果入手,免死减等机制在控制死刑方面的优越性借此体现出来。首先,机制的运行并非单纯追求死刑转化为生刑而已,更重要的是实现减死之后罪与刑能够允协,因此需要以适当的减死一等刑为基础。清代在前代基础之上又发展了发遣与永远监禁两种减死之刑,永远监禁刑更是因为突破了传统刑罚发展的路径而显得特殊。其次,通过量化分析的方式,以清代乾隆、道光、光绪三朝秋审常犯情实勾决与缓决减等情况的对比,展现免死减等机制在控制死刑执行方面的显着效果。这一机制依托死刑案件的秋审程序,本着将死罪与死刑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人犯定罪的基础之上而做出量刑调整,以降死一等刑代替死刑的执行,灵活多样地利用已有刑罚措施,促进减死之刑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从而在达到降低死刑执行人数目的基础上,保证减等刑罚与罪行之间的匹配度与合理性,保障清代刑罚裁量公正性与适当性。更进一步说,免死减等实质上是传统量刑技术的极致化体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轻重缓急上下调整,除了能够树立刑罚的威慑性,也能通过结果的转化展现皇帝宽恤民命的温情,情重者情实勾决以发挥刑罚惩戒作用使民知儆畏,轻缓者缓决减等来体现国家恩赏矜恤使民受德化,这种天然地带有调节刑罚强度、刑罚方式等方面的能力是区别于普通刑罚机制的重要特征。秋审免死减等机制在以司法控制代替立法控制的基调下,借助秋审程序的发展,以免死并减等的方式对死刑案件分流处理,在死刑执行的最终环节上的把控,从结果上直接减少处决人数,这种控制死刑的路径既是受前代经验的影响,也有自身的转换和改造。它的巨大优越性还体现于投入成本小,见效快,对其他法律制度的影响较小,它将控制阀门装在死刑确认执行之上,对前期的一系列司法程序都没有直接影响,不会过多干扰既有法律制度的适用。免死减等机制不仅是一种控死方式,还是刑罚的调整措施,有助于实现个案实质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传统刑罚发展的进步之处,同时为现代死刑控制措施的改良提供了有益经验。
甘琳[6](2020)在《关于乾隆时期发遣新疆制度的再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遣制度自有清一代就开始实行,至乾隆平定新疆叛乱,恢复对新疆的统治后开始将大量遣犯发往新疆。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发遣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认为发遣制度对新疆的实际影响值得再思考,不宜高估发遣制度对新疆发展的实际作用。
Kim Hanbark,赵崧[7](2019)在《清代充军的“流刑化”及内地军流犯的过剩问题》文中认为前言以流刑、充军、发遣为主的清代流放刑,是降死一等的重刑。反过来说,它在非死刑中占据最高刑的重要地位。如此重要却不能有效发挥功能的话,除了会损害死刑和非死刑间的差等,也无法满足前近代中国刑罚中预防相应犯罪的主要目的。因此,在前近代中国,人们围绕降死一等之重刑的恰当性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关于明清时期降死一等之重刑的流放刑的形成,必须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来考虑。追溯清代以前降死一等之重刑的源流,到汉代为止,执行的是永久毁伤犯人身体的一部分,使其无法逃跑,再强制其劳动。汉文帝时肉刑被废止,此后取而代之的是不毁伤身体而判处以强制劳动为内容的耐刑和将犯人迁往边境的迁徙。1耐刑和迁徙在唐代确立五刑时,分别以徒刑和流刑的形式出现。特别是流刑,在五刑的刑法体系中,作为降死一等的刑罚被使用,在深受唐律影响的明代和清代的刑法中,以流刑
韩建业[8](2019)在《清代流刑研究》文中认为流刑是清代的一种刑罚,因不忍刑杀,而流至远方。作为宽宥五刑之人的刑罚,流刑的产生受到当时社会发展、经济文化以及刑罚思想的影响。早在唐虞时期流刑就已经出现,经过秦汉发展,在北朝时被列入正刑,成为死刑之下的重刑,在隋代时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并列入其中,经后世沿用,直至清末。清代在继承明代流刑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了以流刑正刑、闰刑为主,附加刑、替代刑为辅的流刑体系。在清代流刑的运行机制中,审判机关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审判,在案件判决后,执行机关将人犯押解至流遣地,交由当地机关进行管束,并在刑期结束后对人犯进行安置。流刑对清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经济方面,由于人犯免于刑死,因而保留了大量的劳动力,对清代的农业生产,以及边地开发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在政治方面,流刑作为死刑之下的重刑,将人犯流至远方以示惩戒,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在文化方面,由于各地区文化的差异,人犯的流遣对于文化的传播,以及各地区文化的融合有促进作用;在法律方面,随着流刑成为正刑,进入到五刑之列,其刑罚地位得以确立,与此同时,随着流刑正闰刑的发展,也促进了流刑体系的完善。
崔超[9](2018)在《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司法制度是解决边疆民族地区各种纠纷、冲突及犯罪的重要路径。清代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最具特色,呈现“重北轻南”的样态,南方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以贵州苗疆为典型,既不同于蒙古、回疆及藏区,又不同于贵州其他民族区域。清代贵州处于王朝的边疆,且大量苗侗等少数民族世居于此。在贵州苗疆的现实场域中,既有国家法又有民间法,既有制定法又有少数民族习惯法,既有官府审判又有土司裁审和民间调处,既有司法制度又有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复合的司法场域为学界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本文以清代为时间维度,以贵州苗疆为地域维度,以司法制度为内容维度,始终以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为研究主线,研究内容有沿革论、特点论、法源论、构成论、竞合论、比较论和借鉴论。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而言,各朝调整司法管辖范围,全面设置司法机关,明确司法职官权限,实施灵活司法策略,其主要特点是案件来源的多样性、重大罪行的加惩性、司法职能的能动性,审判法源由常规法源和特别法源构成,在立法与适法上具有不同特点,最突出的是苗族习惯法被吸纳入《大清律例》,主要涉及七个中央司法机关、“一道三府六厅”的地方司法机关和九类地方司法职官,司法管辖有普通性、特殊性、比较性和动态性,时限是从无到有,步骤是因案变动,执行是重在安插,状式是类别多样。就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主要形式有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自治,在价值追求、裁审依据、审执程序与司法制度出现冲突,流官与土官对此持有不同态度,表达不同诉求,冲突的主要原因为经济基础差异、法制观念差异和民族文化差异,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的配合主要体现在契约、侗款和乡约。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比较而言,主要涉及黔东南与黔西北的比较,就司法建制顺序而言,黔西北先于黔东南。就司法推进程度而言,黔西北强于黔东南。就司法影响因素而言,黔西北少于黔东南。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借鉴而言,以其作为参照物,围绕现代民族地区的民间规范立法与司法制度调适变通开展反思,对于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主要解读其有益因素、现实困境和路径设计。对于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主要探讨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性。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由于清代贵州苗疆地方官府档案绝大部分焚于兵燹,给学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难以通过具体的官府判词解读司法制度,但仍可以从正史、地方志、民族志、契约、碑刻、家谱等史料中,梳理出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历史、法源、构成、竞合、比较和借鉴等问题,弥补学界研究空缺。同时,在我国当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下,能为民族地区地方变通立法与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检视,推进民族民间法与国家法协调共进,促进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和谐融合。
杨荣杰[10](2018)在《晏斯盛地方社会治理研究》文中指出晏氏为江西新喻望族,自唐至清,谱系清晰,整个家族形成了崇学尚德的传统。受其影响,晏斯盛在仕宦、学识与经世方面皆取得较高成就,其于康熙六十年(1721)进入仕途,历任山西道御史、贵州学政、安徽布政使、山东巡抚、湖北巡抚等职。为官期间,晏氏清正廉洁,政绩卓着,以士习、农田、积蓄为先务,尤尽心于荒政。晏氏广结好友,其中与夏力恕、靖道谟关系密切。另外,晏氏学识渊博,着述丰富,涉及易学、地理学、文学等诸多领域。晏斯盛任职期间的安徽、湖北、山东等地区水旱灾害多发,严重影响百姓生活与农业生产。因此,他在任职地特别重视水旱灾害救助。晏氏大力推动各地仓储建设,积极备荒。他深入分析了当时常平仓、社仓等存在的借欠较多、储粮不足等积弊,强调要及时补充仓储亏空与不足,清除社仓借欠问题;并在总结历代社仓制度的基础上,改进了社仓的建构及管理制度。在灾害发生后,晏氏又积极采取赈济、抚恤、贷粟、平粜、蠲免、缓征、安辑流民等多种手段救灾,以恢复灾民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晏氏对学校建设、士习、考校等教育事业亦非常关注,集中表现在贵州学政任上。他鼓励在少数民族地区多设义学,规范蒙童学习内容与礼仪行为;其还通过认真督查士子品行,积极完善举报优劣制度及严厉规范科场秩序等措施来整饬士习;并为季考月课、武生童考试、苗族学额、土司考试等事宜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议。晏氏在社会秩序维护方面亦有建树,他针对任地内存在的治安、弊政、民生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之策,具体措施有:缉捕“老瓜贼”、严禁邪教、治理苗疆以维护地区稳定;整顿关务、清厘里书、治理钱业以革除地方积弊;调整养济院救助标准、关注狱囚、安置军流人犯以关注特殊群体。晏斯盛在抗灾备荒、推动少数民族教育以及社会秩序维护的实践活动中不仅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而且还形成了相应的社会治理思想。晏氏认为兴修水利要注重实地调查、因地制宜、兼顾河淮,综合治理;救荒须首重灾前预防,在救灾过程中则要充分发挥基层官员的才能与作用,而且强调救灾不分畛域;发展教育则要重视教师的作用,以经学为指导,同时积极推行表彰教化。总之,晏氏的社会治理措施及思想中暗含着勤政爱民、以民为本的治政思想,其不仅是雍正至乾隆前期江西籍能臣廉吏,而且堪称18世纪中期官吏队伍中的精英与典范。
二、乾隆朝管理军流遣犯史料(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乾隆朝管理军流遣犯史料(上)(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移植后的调适与反思:民国时期流放监犯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论 |
流放监犯的经过:举措与争论 |
(一)徒刑改遣 |
(二)恢复流刑之争 |
(三)移犯垦边 |
二、流放监犯的动因:法律移植后需要调适 |
(一)监狱壅滞 |
(二)垦边需人 |
三、对法律移植的反思:思想求同而制度存异 |
四、反思之缺憾:求速求全的立法思维倾向犹在 |
五、结论 |
(2)清代佥妻制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清朝佥妻制度的施行 |
二清朝佥妻之制的废止 |
三佥妻之制废止后的例外适用 |
(一)特殊地域 |
(二)特殊身份 |
结语 |
(3)乾隆朝新疆遣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对象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五、文献回溯 |
第一章 罪犯发遣新疆的缘起 |
第一节 内地罪犯发遣新疆 |
一、发遣新疆条款 |
二、遣犯的分布区域 |
第二节 疆内罪犯的易地发遣 |
一、罪犯的疆内发遣 |
二、天山南路回城增定徒流罪 |
三、蒙古、回子改发内地 |
第二章 遣犯的安置与劳役 |
第一节 遣犯为奴役使 |
第二节 遣犯屯田 |
一、遣犯屯田的形式 |
二、生产资料分配 |
第三节 遣犯当差 |
一、常犯当差 |
二、官犯当差 |
第三章 遣犯的管理 |
第一节 日常管理 |
一、在配管理 |
二、卫所制的探索 |
第二节 再犯罪的惩治 |
一、犯罪与惩治 |
二、预防与安抚 |
第三节 脱逃遣犯的管理 |
一、遣犯的脱逃 |
二、脱逃的惩治与防范 |
三、昌吉遣犯“聚众起事”案 |
第四章 遣犯的出路 |
第一节 遣犯分定“刑期” |
一、分定年限及年满安置政策初定 |
二、定限中的罪责差异 |
第二节 遣犯的“年满安置” |
一、民人遣犯年满为民 |
二、旗人遣犯的自新之路 |
第三节 遣犯自新的特殊规定 |
一、入厂遣犯的为民回籍 |
二、效力官犯的“期满释回” |
三、相关“特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乾隆三十三年(1768)部分昌吉起事遣犯案由单 |
附录2: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等奏乌鲁木齐派兵弹压昌吉起事遣犯情形折 |
附录3:伊犁将军阿桂奏伊犁官吏不敷请将各部院满洲废员派来效力折 |
附录4:伊犁将军伊勒图等奏请简派数名革职官员来伊犁协助办事折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4)清代烟瘴充军的发配困境与实践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清代烟瘴充军刑的立法概况及制度特性 |
(一)清代烟瘴充军制度概述 |
(二)清代烟瘴充军刑的特性 |
二、发配困境:籍隶烟瘴四省及邻近省份人犯的遣发难题及规则调整 |
三、实践问题:苗民冲突与人犯壅积下的军犯改发 |
结语 |
(5)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范围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背景介绍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研究的创新性 |
第一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免死减等机制形成的制度基础 |
一、死刑减等刑的不断发展 |
二、死罪分类处理的出现 |
三、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免死减等机制形成的思想基础 |
一、“恤刑慎杀”的思想 |
二、“天人合一”的思想 |
三、“治贵得中”的刑事政策 |
第二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启动 |
第一节 免死案件的类型 |
一、情实未勾 |
二、缓决 |
三、可矜 |
第二节 免死案件的形成 |
一、形成前提:秋审结果的细化 |
二、形成的影响因素 |
第三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运行 |
第一节 免死减等机制的运行依据 |
一、常规依据 |
二、常规依据的重要补充 |
三、非常规依据——赦宥 |
第二节 免死减等机制中的人犯分册 |
一、官犯与免死减等 |
二、服制人犯与免死减等 |
第三节 免死减等机制中的司谳者 |
一、地方与中央审断不同 |
二、皇帝与官员对裁量权的角力 |
第四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实际效果 |
第一节 减等实现的基础 |
一、流、军、遣刑的适用 |
二、流、军、遣刑的衰弱 |
三、监禁作为附加措施的应用 |
第二节 独创减等刑罚之永远监禁 |
一、例文梳理 |
二、清末修律中的发展变化 |
三、永远监禁刑的司法实践 |
四、永远监禁刑的价值追寻 |
第三节 免死减等机制的实际效果 |
一、情实常犯的免死减等效果 |
二、缓决人犯的免死减等效果 |
第五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功能阐释 |
第一节 维护政权稳定 |
一、“仁君”的实践 |
二、权力的集中 |
第二节 寓教于刑 |
一、寓教于刑的必要性 |
二、寓教于刑的方式 |
三、免死减等机制的教化效果 |
第三节 维护个案公正 |
一、影响量刑的具体体现 |
二、免死减等机制对量刑的重要性 |
第四节 推动刑罚制度发展 |
一、树立刑罚的威慑 |
二、展现刑罚的宽宥 |
三、体现传统刑制的进化 |
四、促进现代刑制的发展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关于乾隆时期发遣新疆制度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人财物的巨大耗费 |
(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
(三)遣犯脱逃严重 |
二、发遣制度对开发新疆的作用 |
(一)罪犯对于开发以及发展新疆的作用 |
(二)废员在新疆的效力赎罪 |
三、结论 |
(8)清代流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文框架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清代流刑的渊源 |
第一节 流刑的起源 |
一、流刑的含义 |
二、流刑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清代以前流刑的发展 |
一、唐虞至魏晋南北朝 |
二、隋唐至明代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清代流刑的体系 |
第一节 流刑正刑 |
一、里数 |
二、期限 |
第二节 流刑闰刑 |
一、迁徙 |
二、充军 |
三、发遣 |
第三节 流刑的附加刑及替代刑 |
一、附加刑 |
二、替代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清代流刑的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流刑的审判 |
一、审判机关 |
二、审判程序 |
第二节 流刑的执行 |
一、执行机关 |
二、执行程序 |
三、流遣地区 |
四、服刑方式 |
五、人犯脱逃及再犯罪 |
第三节 人犯服刑后的安置 |
一、人犯构成 |
二、人犯安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清代流刑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流刑对清代经济的影响 |
一、促进农业生产 |
二、促进边地开发 |
第二节 流刑对清代政治的影响 |
一、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促进民族融合 |
第三节 流刑对清代文化的影响 |
一、促进文化传播 |
二、促进文化融合 |
第四节 流刑对清代法律的影响 |
一、确立刑罚地位 |
二、完善刑罚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关键词释义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 |
第一章 历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沿革 |
第一节 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二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审判法源 |
第一节 常规法源 |
一、《大清律例》 |
二、《大清会典》 |
三、《吏部则例》 |
第二节 特别法源 |
一、地区性特别条例 |
二、苗例 |
三、禁约 |
四、章程 |
五、奏谕 |
第三节 法源特点 |
一、立法特点 |
二、适法特点 |
第三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构成 |
第一节 司法主体 |
一、主要中央司法机关 |
二、主要地方司法机关 |
三、主要地方司法职官 |
第二节 司法管辖 |
一、司法管辖的普通性 |
二、司法管辖的特殊性 |
三、司法管辖的比较性 |
四、司法管辖的动态性 |
第三节 司法程序 |
一、时限:从无到有 |
二、步骤:因案变动 |
三、执行:重在安插 |
四、状式:类别多样 |
第四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与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竞合 |
第一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主要形式 |
一、凭契讲理 |
二、头人说理 |
三、立款讲款 |
四、议榔裁审 |
五、乡约自治 |
第二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不同态度 |
一、官府态度 |
二、土司态度 |
第三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冲突配合 |
一、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冲突 |
二、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配合 |
第五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一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域内比较 |
一、司法建制顺序:黔西北先于黔东南 |
二、司法推进程度:黔西北强于黔东南 |
三、司法影响因素:黔西北少于黔东南 |
第二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法源借鉴 |
一、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有益因素 |
二、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现实困境 |
三、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路径设计 |
第三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当代反思 |
一、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必要性 |
二、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可行性 |
三、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现实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晏斯盛地方社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
二、研究方法及资料来源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晏斯盛的家世及生平 |
第一节 晏斯盛家世考 |
第二节 晏斯盛主要生平事迹及交友 |
第三节 晏斯盛的学术成就 |
第二章 晏斯盛的荒政实践 |
第一节 晏斯盛任职地的灾害概况 |
第二节 晏斯盛的仓储备荒措施 |
第三节 晏斯盛的灾害救助实践 |
第三章 晏斯盛的教育举措 |
第一节 加强学校建设 |
第二节 整饬士习 |
第三节 重视考校 |
第四章 晏斯盛的地方社会秩序维护 |
第一节 维护地区稳定 |
第二节 革除地方积弊 |
第三节 关注特殊群体 |
第五章 晏斯盛的社会治理思想 |
第一节 晏斯盛的治水思想 |
第二节 晏斯盛的荒政思想 |
第三节 晏斯盛的教育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出版或发表的论着、论文 |
致谢 |
四、乾隆朝管理军流遣犯史料(上)(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移植后的调适与反思:民国时期流放监犯探析[J]. 刘之杨. 南大法学, 2022(01)
- [2]清代佥妻制度初探[J]. 刘雨洁. 华中国学, 2020(01)
- [3]乾隆朝新疆遣犯问题研究[D]. 佟文娟. 吉林师范大学, 2021
- [4]清代烟瘴充军的发配困境与实践问题[J]. 尹子玉. 河北法学, 2020(12)
- [5]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研究[D]. 孙祺祺. 吉林大学, 2020(08)
- [6]关于乾隆时期发遣新疆制度的再思考[J]. 甘琳. 山西青年, 2020(04)
- [7]清代充军的“流刑化”及内地军流犯的过剩问题[J]. Kim Hanbark,赵崧. 法律史译评, 2019(00)
- [8]清代流刑研究[D]. 韩建业.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9]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D]. 崔超. 厦门大学, 2018(12)
- [10]晏斯盛地方社会治理研究[D]. 杨荣杰. 淮北师范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