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文官“政治中立”问题的历史考察(论文文献综述)
石庆环,王禹涵[1](2022)在《透视美国公务员制度:基于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比较》文中提出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在公务员制度上,既带有同质性又具有异质性。其根源一方面在于行政功能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于联邦制下美国二元政府体制的特殊性。研究二者的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美国行政结构和政治体制都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尤其是",二战"后伴随城市经理制的广泛采用,以城市经理人为主体的专业管理群体的逐渐形成,使美国地方政府公务员专业化走向更为明显。
李俊霖[2](2021)在《美国国会立法机制改革研究(1946-1995)》文中研究指明
王蕊[3](2021)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2021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接班人,必须立志做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忠实传人”。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内蕴无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要求党的年轻干部必须始终践行并传承下去。青年公职人员是党的年轻干部队伍的主要后备军和人才储备力量,是年轻一代国家行政的主体,是未来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中流砥柱和中坚力量。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年轻干部的道德建设工作,在多次会议和讲话中强调年轻干部要讲政德、立政德、修政德、强政德,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虽不完全等同于年轻干部政德,但其内涵价值也自然蕴蓄其中。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状况不仅代表着整个职业群体的道德总水平,还对全社会的道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关乎整个民族的道德进步和文明发展程度,关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因此,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在新时代尤为重要,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作尤为紧迫。新时代强调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不仅对规范青年公职人员自身行政行为以确保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更是新时代为加强党的各方面建设“铸魂补钙”所必须施行的关键举措。强化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有利于在国家行政人员群体中进一步筑牢理想信念之基、补足精神信仰之钙、把稳思想灵魂之舵、秉承民族精神之脉。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应以政治品德建设作为中心和统领,以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作为基本准则,深度融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基本纲要中的总体要求和四个基本着力点,同时注意结合青年公职人员的特质和优势,为促进并形成更高水平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而不懈努力探索。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以及建设目标的最终达成需要将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与扎实可行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以尽快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内外布局中形成强大合力获取最优效果。为此,本文特采取理论研宄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将全文共划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详细论证与分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目前关于相关论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行文思路、逻辑架构、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等,奠定了本论题的研究基础和起点。第二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分别对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道德三个核心概念进行阐释和界定,同时对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各方要素包括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具体解析,以此明确本研究的主体和价值。第三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本章节分别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理论、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做法与经验借鉴等四个层面出发,作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之基,为后续章节相关结论的得出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这一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对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状加以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突出我国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具体包括:青年公职人员的个人素养多维提升、道德认同显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卓有成效、先进道德模范层出不穷等几个方面。紧接着,明确指出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在于:理想信念面临挑战、教育培训效果欠佳、制度体系存在缺陷等,并针对现存问题着重从思想观念、制度机制、社会环境三个层面深入系统地分析了可能导致上述现存问题出现的原因。本部分内容的论述为下一篇章部分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优化路径明确了方向。第五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这是本论文的又一重点部分。本篇章中认为,为了更好的解决和优化上一部分中指出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首先要把握两个基本前提,即注重顶层设计和抓牢“关键少数”。紧接着重点从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以实现“以心修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以实现“以教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以实现“以制固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以实现“以境养德”等几个具体层面着力展开相关论述。通过编织全面、系统、安全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网络,形成科学、有效、灵活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发展模式,加快提升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水平,有效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
朱晓晶[4](2021)在《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研究(1895-1920年)》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论述时间为1895年至1920年,此时美国处在进步主义运动时期。进步主义运动的范围辐射到了美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譬如对芝加哥的影响体现在芝加哥市经济领域、政治与行政领域以及城市建设等诸多方面。本文的论述主题为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笔者主要从三个部分分析了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首先,本文将进步主义运动、19世纪中后期联邦政府文官制度改革以及19世纪末20世纪初芝加哥市的发展状况作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的缘起进行了分析、论述。其次,此次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大致包括在这一时期内考试制度、考核制度、分类制度以及保障制度的改革。最后,本文通过对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内容进行了理解、分析后,进一步论述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影响及有待改善的问题。这一影响主要通过三个层面去分析,包括这一时期内改革对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本身产生了哪些影响,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对伊利诺伊州公务员制度以及对联邦政府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影响。这一时期的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通过大量招录人才,提升公务员的职业素质,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以及做好公务员的保障工作等措施不断完善芝加哥市公务员系统。
王文鑫[5](2021)在《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研究(1883-1920)》文中研究说明镀金时代的美国政治趋向保守,腐朽之风盛行,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明显。杰克逊当政时期开始实行的政党分肥制度使党魁操纵传统的政治上层,而大财团控制市政行政机构,严重阻碍了美国政治与行政的发展。随着进步主义运动的兴起,社会飞速发展,传统的政府运作形式不仅不能适应镀金时代的美国更无法对进步主义时期的美国产生积极影响。从19世纪末开始,上至联邦下至市县,要求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呼声越发强烈。纽约州作为全美第一个进行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地方,一直积极应对腐败、政治效率低下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纽约州公务员改革者们在多个方面制定严格的规章条例,并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努力摆脱内部困境。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学术界对于相关内容的研究概况、本文的基本结构与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从公务员角度出发,试图研究《彭德尔顿法》通过的社会动因并且试图还原当时时代背景下改革者们的政治诉求,从而进一步讨论公务员改革的思想前提,以及19世纪末州和地方政府与联邦之间的关系从而延伸到纽约州公务员改革的具体目标。第三部分着重勾勒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发展脉络。从1884年纽约州公务员委员会报告面世开始,纽约州官员每年会定期举行会议,根据本州的自身发展需求和当时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对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进行进一步的尝试。通过对纽约州公务员委员会报告和纽约州公务员执行委员会报告的分析,从多个角度出发深入讨论镀金时代纽约州公务员出现的问题,尤其是由于行政缺陷和腐败带来的内部问题并且指明纽约州公务员改革的具体方向。纽约州公务员改革首先在职位上进行了大面积的部门调整随后增强人事变动,力求打破纽约州因政党分肥制和政治制度发展不均衡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并对自身的行政需求做出了新的考量。第四部分通过对纽约州公务员制度的重新梳理,再一次探究纽约州公务员改革对美国行政体系的影响。纽约州公务员改革的重要性不仅仅作为全美第一个进行公务员改革的州,还因为纽约是最早提出公务员改革的具体内容。《彭德尔顿法》是其内容的再发展产物,也是联邦公务员法的前身。纽约州的社会形态和人文环境使得公务员改革不仅仅是纽约州内部的事情,它同样是一个时代发展的产物,对纽约州政府和联邦行政体系有着调整和再发展的影响。从纽约州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报告可以看出,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充满活力,改革的目标不断深化并持续自我调整。这种改革从决定开始永不停歇,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民的需求一直前行。
邱曼丽[6](2020)在《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才彰显其价值。作为“责任”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界定需要从“责任”的人性、社会、语义立体结构中探求真谛。人性起源赋予了责任以道德高度;社会起源给予责任以角色定位;语义起源是人性、社会起源的外在丰富表达。责任内涵与外延需要结合这三方面要素进行全面阐述,即是人们在道德性追求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担当的行为及后果。从主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的视角分析,责任的内涵具有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从外延看,广义上的责任包含了责任动机、目的,以及实现责任的行为和最终结果(包括对不利后果的承担)。政治责任实际上是责任内涵在政治领域的延展和转化。虽然对政治责任的理论探讨与责任学说相伴相生,但只有到了近代,经由马基雅维利、洛克、韦伯等思想家的不断丰富和阐释,才逐渐从责任理论中分离出来。政治责任的特殊性在于适用领域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本质上依然继承了责任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的特点。政治责任内涵是基于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构)的信任,通过选举产生或由逐级授权而产生的自愿为人民谋福祉的官员担当的、通过正当行使权力而实现人民的权益。当违背这一初衷,必须承担调整或丧失权力的不利后果。如果说政治责任逐步从道德责任中分离,是政治责任趋向独立的第一次分化:那么政治责任法治化,就是权力强化制约的第二次升华。政治责任法治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将官员对人民的承诺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即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必须以实现人民的委托为终极归宿。法治虽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但政治责任是以权力正当性为本质属性的,这与法治的“权力制约”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法治化已然具有了实质法治的内涵。同时,政治责任法治化必须符合法治的形式要件,并受制于法治的局限性。政治责任中如下方面并不适合实现精准法治化:从静态法治层面,政治责任中的道义部分;政治责任中主观决断部分。从动态法治层面,直接政治责任宪法化不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间接政治责任行政化后,责任追究亦排除司法审查;只有在政治责任执行中,司法审查才能全面介入,但对责任人员的处置,司法权同样采取了避让的态度。政治责任法治化是除去上述“不宜部分”的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包括“政治责任的目的要求、责权配置(职责)、责任履行(程序)、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政治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政治责任执行法治化等不同形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模式,主要包括政治原生责任从“规范——价值”向法律义务“行为——结果”的形态转换,次生责任从“价值关联”向“事实关联”转换。直接授权产生对人民的原生政治责任,其法治化形态表现为宪法功能,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具体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次生政治责任在宪法中表现为提起弹劾或者罢免。在行政法中的政治责任主要转换为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规范,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以及政治执行责任的行政法形态;对于违反行政法中的责任条款,往往引发行政问责或者行政诉讼。政治责任法治化首先需要构建理论框架,为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夯实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不同视角诠释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动因。古典自然法学通过先验预设来构建理论体系,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逐步形成了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论”思想。虽然这是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观念契约”,却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精神盾牌,更是官员对人民负责的有力理性约束。所以,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授权给(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即是“实现人民委托”,这也正是官员政治责任之所在。这种关系上升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以国家强制力防止强权对人民的背叛。法治是对(政府)官员“人性之恶”的提防和戒备。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所论证的法治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制约权力”,运行始终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讲,就是“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必要性。马克思设想了一个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构想,即由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打碎和铲除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国家职能由能够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马克思认为代表制是实现社会利益的现实选择,公共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性。人民对少数官员的授权旨在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这说明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终极目的。马克思对官员背离对人民的责任怀有高度警惕之心。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一切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并赋予人民选举权和罢免权,这说明实现责任是权力正当性之所在。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思想,但他提出了法律的应然定位:法律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归依,以规范职责实现为使命。政治--行政二分奠定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中指出“行政任务源自政治”;古德诺完成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构建,“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是他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最经典表述。但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只是古德诺理论的起点,其主旨是实现二者的协调,这证明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离。及至韦伯构建的“官僚制”将政治—行政二分法实施于国家治理实践中。政治家负责决策,而文官(行政官员)负责执行;政治家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政治责更任,而文官依据角色定位承担职务责任。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切关联基础上的相对分离,这分化出了具有一定规律性、技术性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时行政管理的技术性特征,为实现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化创造了空间。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对“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作了区分,而政府领导类公务员中的“选任”的领导干部与“委任”的领导干部体现出以决策为主或兼有执行的特点。但二者之间的连带性更为突出,政治性也更为鲜明。中西方政治与行政官员(领导干部)的关联性,昭示了行政所具有的政治属性,这使“依法行政”成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之一。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理论铺垫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施路径。政治宪法学论证了宪法的政治属性,即宪法作为政治与法学的交接地带,兼具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这为政治责任宪法化作了充分论证。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在其政治宪法学中,提出宪法以政治要素为基础,以法治性要素为表现形式。政治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导致宪法规范的抽象性,还有一部分政治行为极具变动性,无法纳入到法治框架之中。英国宪法学家表达了基本类似的观点。着名的宪法学家J.A.Q.Griffith指出政治与法律不能相互替代,政治有其自身特点。政治宪法调整不断变化的政治对象,宪法的规范性具有模糊的特征。其后继者Adam Tomkins对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有了更深入的阐述,强调官员的责任制是政治宪法的核心。而政治学者R ichard Bellamy更直接的在规范化层面上论证政治宪法。政治宪法以规范性为表现形式,因为政治性隐于规范背后,使规范无法完全明确化。除了对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有所认知,西方政治宪法学没有清晰描述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形态,但仍然指出了政治责任宪法化的可行路径。我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思想源于西方,同时更加强调宪法中政治因素的规范性,着力构建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政治性。处于政治与法的结合点,政治性与规范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相互更替的,学者用“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来表达。而行政法学作为行动的宪法学,是宪法理念的落实。西方行政法理论虽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控权”始终是主基调,核心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公共权力以实现其担当的责任。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表现为价值目标从“为人民服务”论,到着重“权力调控”的“控权论”、再到强调创新手段方式的“公共服务论”的转变,表现出“目的—手段—目的实现”的理论演变轨迹,强调行政权力必须是以实现公共权益为目标。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必须扎根于实践生活,从实践中提炼可行的法治化模式和路径。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与各国法治建设同时起步。当法治信仰者高举着“权力制约”旗帜、把“权力关进法治牢笼”作为努力的目标时,不经意间忽视了“权力制约”背后更深层次的目的—政治责任法治化问题。政治责任法治化在各国的实践已远远走在了理论之前,缺失的是对实践的理论总结,以及形成成熟理论后对实践的进一步指导。实践发展为理论生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已经到了对实践进行理论提炼、总结的恰当时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转型国家,俄罗斯构建了本国官员政治责任的法治化体系。其中官员的宪法责任以总统、总理、地方高级官员的职责设定为表现形式的原生责任,而次生责任在宪法中体现为因违反职责而引发宪法责任的追究,主要表现为针对总统、总理的弹劾;地方高级官员责任追究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可由总统直接追究责任、由选民召回。除此,在行政法律中对其他官员的政治责任(或政治责任的执行引发的责任)设定、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美国是西方法治国家的代表,将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建立了完备的文官制度。政务官员是政治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事务性官员既要承担自政务官员分流的政治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执行责任。美国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规范政治责任及其追究。在美国宪法中,赋予了总统广泛的职责,如不履行政治责任,将对之进行弹劾。按照授权关系形成了下级对上级负责、最终向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向议会负责、最终向选民负责的责任链条,违背相应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反映在责任领域,形成了党政二元责任体系。政治责任表现为原生责任,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或执行责任的法治化转化;或不履行上述责任后产生的次生责任的法治化形态。在原生责任方面,具体的法治形态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形成了以根本法为塔尖,以主干法为塔身,以大量的具体规范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结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的政治责任规范主要宣示政治立场和政治目标,明确重大政治决策权。在一系列《条例》中,涉及各级党组织权限范围内的政治决策权及履职规则。在其他党的具体规范中,规定了政治责任履行的具体规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确立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各个领域行政法中官员的政治责任(直接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除外)由上级逐级授权产生,形式如具有鲜明政治责任决策特点的授权立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现为行政决策)等。在次生责任方面,党内法规中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重要干部履行政治责任的问责主体、问责事由与处置方式,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国家法律中,对宪法责任的违反由罢免机制予以保障;行政领域对政治责任的违反表现为对官员的行政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而对于政治责任执行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诉讼引发的司法责任。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形态有联系亦有区别,二者设定和调整主体不同、设定程序不同、内容存在差异、承担后果不同;联系表现为两类政治责任具有演化关系、责任形态相包含、责任标准相补充。当前,我国政治责任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宪法责任追究领域,罢免制度作用虚化、理由不明、程序性规定单薄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罢免制度法治机制缺失、法治化的范围不清、法治化程序保障不足。而在党政融合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方面,则面临领导干部(官员)职责设定主体竞合、职责边界不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重合、追责界线不清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政治责任法治化制度保障未能适应执政方式转型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水平未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路径,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主要思路:从价值维度,实现从政治正当向法律正义的转变。正当性作为政治的核心价值,需要借助于法律正义的配置功能予以实现。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经过“正义”这样一个中间转化概念,按照“正当性—正义—法律正义”的路径完成转化。从规范维度,实现从政治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变。原则层面从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包括:从“权力合法性”向“行为合法性”转变,从“权责一致”向“权利义务统一”的转变,从“人民主权”向“人权保障”的转变。规则层面调整对象的转变,包括:主体从“人民”向“公民”的转变,客体从“政治行为”到“职责行为”的转变,内容从“权力责任”向“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的转变。从实践维度,实现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换。多数决原则是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而司法审查是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的主要方式。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路径,以司法的政治性为前提,以立法为桥梁,以司法的法治性为保障。
任巧[7](2020)在《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肃政监察制度创建于民国初年共和政制向帝制蜕变时期,是中国传统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权力制约和法治要素相互融合的产物。该制度因设立肃政厅,专门且独立行使监察权而命名为“肃政监察”。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它取代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吏治模式,即通过肃政史对官吏违宪、违法、失职的行为提出纠弹,从而启动对官吏的惩处机制。在宪制意义上讲,肃政监察制的设立是在民初政制打破了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之后,意欲实现对权力控制的补救方案。当今天重估这一制度安排时,重要的可能不是对它的揭露和批判,而是应展现它的生长特点和在创设、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中国式问题,以及时人在宪制转型之后如何羁束权力的独特思考。同时,对这一较为独特的制度在组织、规范、操作等方面突出之处的揭示,也可能对当今的国家监察法治建设提供某些启示,甚至是借鉴。本文立足于历史和宪制框架,从动静两个维度对民初肃政监察制进行探索和分析。具体从以下六个问题展开:首先是厘清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民初共和政制的吏治模式,是《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在议会弹劾制确立后,弹劾官员的风潮逐渐涌起,其中包括对中央大员的弹劾与对地方官员的弹劾风潮。议会的弹劾风潮既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风采,也暴露出议会弹劾制在初创时的幼稚和缺陷,如弹劾程序缺失、弹劾权与不信任权混用以及弹劾成为党争的手段等。其后,伴随国会的瘫痪、消失和政制的蜕变,议会弹劾制度被废止,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也随之消失。为整顿吏治,约法会议在平政院下附设肃政厅独立行使监察权,并根据宪制安排,创制了监察法律法规体系。肃政监察制的组织模式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平政院的创设,以及与肃政厅之间的关系;二是肃政厅的组织形式,厘清其监察职能组织与监察内部事务组织在肃政监察制中的构设。平政院的成立是比照现代行政裁判制度而创设的整饬吏治的新制,以区别于前清的吏治体制,此机构在《临时约法》的制度安排中便已存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肃政厅作为整顿吏治的监察机关附设于平政院之下,但独立行使监察权,两者在职务与财务上均属于互相独立状态。肃政厅组织机构和人员十分精简,只设有中央机构,由职能组织与内部事务组织构成。职能组织由肃政厅总会议与行使监察职能的都肃政史与肃政史共同构成,并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取肃政史与都肃政史。肃政监察制的核心问题是肃政监察权的配置。肃政厅的职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民国时期主要有“行政监督权”或“行政监察权”与“检察权”之说,但从更深层次的研究看来,肃政厅的职权性质就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权。因为从宪制上讲,它取代了《临时约法》上的三权配置,而成为四权配置。肃政监察的法定权力包括纠弹权、行政公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监督权。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权力主要有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以及政治建议权,这些权力或是由总统下达具体命令而产生,或是由肃政厅上呈总统要求而来。肃政监察运作机制包括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以及与其他权力衔接后的纠弹事件的审理与惩戒机制。其中,启动机制包括主动与被动两种,这一双轨机制保证了弹劾范围的最大化。在分析了肃政监察制的运作机制之后,考查了该制度的实绩与局限。从肃政监察的实绩来看,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高官和一般官员纠弹的实效,以及为平民昭雪的实效。二是肃政史对复辟帝制的抵制所作出的努力。肃政监察制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人民厌讼心理导致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告诉告发程序严格而形成的阻碍、缺乏地方监察机构、肃政史调查权受限难以核实案件等。最后是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对待民初肃政监察,学界与政界几乎秉持相同的态度和立场,缺乏真正的认知和客观的研判。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重估。一是从肃政监察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它不是彻底的复古,而是古今的融合。因为,旧的形式并不能断定它一定就是旧的东西。例如,尽管肃政史对官吏向政府(总统)提出纠弹,与传统中国的御史对官吏向朝廷(皇帝)提出纠弹类似,但是前者却是有法可依,即对官吏的违宪违法行为提起,这就与后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是肃政监察制本身也值得检讨。例如,从制度安排上讲,“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表征着监察权本身力度的缺乏;又如,肃政监察权的效力往往不取决于监察事实的真实性,而取决于总统的支持等。三是肃政监察制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启示,它主要表现在监察规范体系化、监察监督机制化、人民参与程序制度化等方面。
汤向晖[8](2020)在《土耳其政党政治研究(1991-2002)》文中研究指明土耳其作为中东地区民主化程度最高的伊斯兰国家,其政党政治发展经历了从一党制到多党制再到正义与发展党一党独大的演变路径,体现出土耳其政党政治的发展与民主政治完善过程的高度结合。其中,在20世纪90年代政党政治的发展过程中联合政府更迭频繁、政党制度日益分裂、意识形态两极分化,种种政治乱象一定程度上为正义与发展党上台并长期执政奠定历史基础。本文研究的20世纪90年代的政党政治,既是对祖国党近十年单独执政的反思,又为正义与发展党连续执政提供历史根据。本文通过对1991-2002年间土耳其政府更迭频繁原因探析,明确该阶段政党政治的主要特征,以此说明该阶段在土耳其民主化进程的特殊地位及其对土耳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影响。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原因及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篇章结构等内容,重点对国内外学界关于政党学理论、土耳其政党政治研究和政治民主化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回顾。同时为了较为科学详细的研究土耳其政党政治的问题,将国外内主流政党学理论进行说明并在研究中具体应用。第二部分是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土耳其共和国政党政治的演变。土耳其共和国自1923年建国至本文讨论的20世纪90年代,其政党政治经历从一党制时期、多党制产生时期、多党制发展时期以及政党政治稳定的四个时期。对土耳其政党政治各阶段发展特点与影响土耳其民主化进程的内外部因素进行重点分析。第二章全面梳理20世纪90年代联合政府时期主要政党发展谱系。对20世纪90年代活跃在土耳其政坛并组成联合政府的政党进行介绍,其中包括共和人民党、正确道路党、繁荣党、民族行动党、民族左翼党、社会民主平民党等,并结合政党学中政党类型的分类对其起源、发展、意识形态、执政实践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土耳其20世纪90年代联合政府时期政权更迭的过程。利用土耳其的选举制度与选举理论对20世纪90年代联合政府时期的议会与总统选举进行分析,进而梳理政党联合组阁与政权更迭过程以及历届联合政府的执政实践,并从土耳其选举制度、政党的发展、政党执政能力的政党政治角度与传统的社会经济宗教等因素出发深入探究历届联合政府政权更迭的原因。第四章主要论述土耳其20世纪90年代政党政治特征与其对土耳其的历史影响。主要从政党制度特征、联合政府特征、政治民主化、政党形象四方面入手分析土耳其20世纪90年代政党政治特征,并论述了20世纪90年代联合政府的弱势地位对土耳其民主化进程以及正义与发展党连续执政的影响。第三部分是结语。通过对20世纪90年代土耳其政党政治的研究,分析该阶段政党政治的主要特征,说明该阶段作为土耳其政党政治发展与完善承前启后的过渡阶段,其为正义与发展党通过选举上台执政奠定历史基础,并为正义与发展党长期执政提供政治经验与实际参考。土耳其政治发展路径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典型政党体制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将给其他发展中国家以重要借鉴。
王科[9](2020)在《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研究》文中指出自1993年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党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逐步实现凡进必考、择优录用,以保障基层公务员具备应有的工作能力。2006年《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后,更是将对各级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挂职锻炼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重视党的政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也将提升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放到了重要地位,而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政治胜任力得到很大提升。但是近年来,在提升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还有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形式主义、急功近利等问题。鉴于基层公务员的重要地位,如何优化和改进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提升方式的问题,制度性持续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了。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现状进行了研究。本文通过网络形式在全国东、中、西地区共26个省的基层公务员中,发放并回收528份调查问卷作为样本开展研究:(1)运用李克特五点量表、他人评价的方式测量了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水平;(2)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测量了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对政治胜任力的影响作用,(3)运用文献分析法研究政治胜任力及提升的逻辑基础,提升方式作用机制及信度效度;(4)运用卡方拟合优度检验方法分析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问题和改进意见;(5)运用历史分析法研究交流锻炼和行政问责方式的发展逻辑、现实问题及原因;(6)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西方发达国家政治胜任力的提升方式来作为参考和借鉴;(7)综合全文提出政治胜任力提升方式的优化进路,为建设一支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履职尽责,忠诚、干净、担当的基层公务员队伍提供参考。一般来说,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就是指其能够忠于国家、忠于宪法法律、忠于职守,从而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力。与西方国家坚持“文官中立”原则不同,在中国,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就是指公务员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职守,以及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力。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的提升,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使基层公务员不断强化国家意识、宪法意识、职责意识,从而提升其在复杂环境下客观、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力。在中国,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的提升,则指通过教育、实践等方式,使基层公务员不断增强理想信念、不断增强“两个维护”意识、以人民为中心意识、忠诚干净担当意识,从而提升其在复杂环境下履行职责的能力。本文的研究内容:(1)提出研究问题,并阐释选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梳理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创新;(2)对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评述,探索研究空间;通过对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政治胜任力提升等相关概念的涵义进行了界定,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根据研究的需要,对胜任力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职位分类理论进行论述,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撑与指导作用;(3)测量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现实水平及影响因素,通过他评的方式测量基层公务员当前的政治胜任力状况,并从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分析其影响效果,形成结论并为后文奠定基础;(4)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教育培训方式的实证研究。通过调查问卷分析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满意度、教育培训的有效性以及未来的改进策略;(5)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交流锻炼方式和行政问责方式的规范研究,分析两种方式发展的历史逻辑,以及当前提升方式面临的问题,诸如法律建设不足,动力不够、保障欠佳和缺乏绩效评估等,并分析其原因;(6)国外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域外经验,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国家的提升经验、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导向型的提升经验,以及两种提升方式对中国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借鉴;(7)提出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优化路径。从“教育培训”、“交流锻炼”和“行政问责”三个维度完善提升对策,主要包括加强法治建设、激发提升动力、实施管理创新、健全保障机制、强化监督评估等,以期实现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得到有效提升的目标;(8)总结主要研究结论,分析主要的不足之处,以及未来研究的展望。本文的创新点如下:第一,本文针对基层公务员这一群体的政治胜任力提升开展研究,在研究对象上有所创新。基层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中人数最多、分布广泛,且直接服务群众,是政府同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政治胜任力应该是基层公务员首位胜任力。比较现有的研究成果将基层公务员能力或胜任力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本文提出政治胜任力的概念,并指出其在各项胜任力中的核心地位,深入研究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及其提升的有关问题,这样的研究对象确定是有比较明显的新意的。第二,本文将政治素质的研究由定性研究转入定量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既往的政治素质研究主要运用的是家庭出身和阶级成分的审查评价法、日常观察和谈话了解的评语鉴定法等定性研究方法,这些方法按照判定标准作出定性的文字描述,研究结论往往过于简单、主观性强、表述笼统,不利于全面客观的把握政治素质及其提升过程。定量研究方法在学术研究中比较容易操作、标准规范、易于比较、匿名性强、主观性少,研究资料也容易获取。通过采用成熟的调查问卷,运用他人评价、自我评价或者两者结合的测量方式,发放问卷并回收后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处理数据,得出结论。通过量化分析能够更为准确的分析政治胜任力的现状和影响因素、提升方式的现状与问题,并针对性的提供对策建议。第三,本文建立了一个“理论-实践-监督”的“三维框架”以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在研究框架上有所创新。在这个“三维框架”中,“理论”是教育培训方式;“实践”是交流锻炼方式;“监督”是“行政问责方式”。根据胜任力的冰山(洋葱)模型,这个“三维框架”能够改变胜任力模型中的五个要素(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动机),教育培训能够改变知识、自我概念和动机;交流锻炼能够改变技能、自我概念和特质;行政问责能够改变技能和自我概念。比较已有研究成果往往只关注“三维框架”中的某一个方面,比如教育培训一个维度,本文的观点不仅是全新的,而且对于政治胜任力的提升作用也应该是全面的。
杨继龙[10](2017)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我国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是在辩证借鉴科举考试制度中的合理部分与吸收现在西方文官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我国公共人事制度长期实践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广泛存在偏重对报考者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或者在录用考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报考者身份、条件多加限制,甚至存在诸多方面的歧视。对于这种情况,报考者与相关主管和职能部门的关系并不对等,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当认为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往往采取行政诉讼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渠道寻求保护,因此,报考者状告公共人事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等相关部门报道频繁见诸媒体,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些事例的发生使得更多的人更加关注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严重影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信力。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应根植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之中,研究成果应该既有历史的厚重感,也要有突出的时代感;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权的研究应作为探讨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结构体系、操作模式研究的重要基础,将其作为界定、辨明申诉主体以及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连接点。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随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并建立在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这构成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是为了完善和实现其所具有的政治录用功能、社会稳定功能及其所约定的社会秩序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因此,考试的政治录用功能理论,公民权利救济理论构成了其理论基础。从制度历史演进的逻辑来看,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以及相关录用考试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演进规律,揭示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相关制度背景。人本原理、控制原理、责任原理则形成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运行的基本原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结构体系的基本要素。申诉的主体、申诉的条件、申诉的受理范围、申诉的受理机关、申诉的效力和申诉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构成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操作模式。以考试程序为主线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操作流程,可以将之划分为事前咨询、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申诉处理四个阶段。而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与相关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则是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所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完善立法、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入手实现制度创新。
二、美国文官“政治中立”问题的历史考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文官“政治中立”问题的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1)透视美国公务员制度:基于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公务员制度的同质性 |
三、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公务员制度的异质性 |
余论 |
(3)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 |
2.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的核心概念 |
2.1.1 公职人员 |
2.1.2 青年公职人员 |
2.1.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 |
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要素解析 |
2.2.1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
2.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指导原则 |
2.2.3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
第3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3.1.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青年思想 |
3.1.2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仆思想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3.2.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青年相关论述 |
3.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干部道德建设相关论述 |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3.3.1 以“内修”和“仁政”为核心的儒家官德建设思想 |
3.3.2 以“大道”和“不争”为核心的道家官德建设思想 |
3.3.3 以“信义”和“法治”为核心的法家官德建设思想 |
3.4 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做法借鉴 |
3.4.1 英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2 美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3 日本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4 韩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第4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 |
4.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成绩 |
4.1.1 个人素养多维提升 |
4.1.2 道德认同显着强化 |
4.1.3 廉政建设卓有成效 |
4.1.4 道德模范层出不穷 |
4.2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 |
4.2.1 理想信念面临挑战 |
4.2.2 教育培训效果欠佳 |
4.2.3 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
4.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思想观念原因 |
4.3.2 制度机制原因 |
4.3.3 社会环境原因 |
第5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 |
5.1 以心修德: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 |
5.1.1 提升道德认知,坚定道德信仰 |
5.1.2 培养道德情感,构建道德良心 |
5.1.3 磨砺道德意志,修炼道德品格 |
5.1.4 鼓励道德实践,争当道德模范 |
5.2 以教强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 |
5.2.1 创新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原则方法 |
5.2.2 丰富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核心内容 |
5.2.3 整合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各方资源 |
5.3 以制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 |
5.3.1 加快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法制建设 |
5.3.2 深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培训机制 |
5.3.3 健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监管机制 |
5.3.4 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考评机制 |
5.4 以境养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 |
5.4.1 培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
5.4.2 打造绿色健康经济新常态环境 |
5.4.3 培育积极向上的先进文化环境 |
5.4.4 营造文明和谐舒心的社会环境 |
5.4.5 构建清朗明净网络空间新秩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4)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研究(1895-1920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对象介绍 |
0.2 选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
0.3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 |
0.3.1 国外研究状况 |
0.3.2 国内研究概况 |
0.4 论文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
0.5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缘起 |
1.1 进步主义运动的推动 |
1.1.1 进步主义运动的起因 |
1.1.2 进步主义运动在美国社会多领域的开展 |
1.1.3 进步主义运动在芝加哥市的表现 |
1.2 联邦政府文官制度改革的带动 |
1.2.1 政党分赃与政府腐败 |
1.2.2 政府内外吏制改革的呼声 |
1.2.3 《伊顿报告》和对英国改革经验的借鉴 |
1.2.4 《彭德尔顿法》的出台与文官制度三项原则的确立 |
1.3 芝加哥市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1.3.1 芝加哥市政府腐败乱象丛生 |
1.3.2 芝加哥城市化带来的诸多问题 |
1.3.3 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缺少制度化的规范 |
2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内容 |
2.1 考试制度改革 |
2.1.1 制定详尽地考试程序 |
2.1.2 竞争考试,择优录用 |
2.2 考核制度改革 |
2.2.1 晋升考试注重功绩和资历 |
2.2.2 注重改进考核方法 |
2.3 分类制度改革 |
2.3.1 制订分类制度 |
2.3.2 简化职位分类制度 |
2.4 保障制度改革 |
2.4.1 明确退休资格条件 |
2.4.2 退伍军人适用优待政策 |
3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影响 |
3.1 对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本身的影响 |
3.1.1 行政独立执法避免政治干扰 |
3.1.2 注重功绩制下行政效率的提升 |
3.1.3 重视人才的选拔与留用 |
3.2 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对伊利诺伊州公务员制度的影响 |
3.2.1 增强了伊利诺伊州公务员制度对效率的重视 |
3.2.2 促进了伊利诺伊州公务员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3.3 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对联邦政府公务员制度的影响 |
3.3.1 推动了联邦政府文官职位分类法的出台 |
3.3.2 加速了联邦政府公务员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进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研究(1883-192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
0.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概况 |
0.2.1 选题的国外研究概况 |
0.2.2 选题的国内研究概况 |
0.3 论文的基本结构与研究方法 |
0.4 论文的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1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的缘起 |
1.1 19世纪末美国州政府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 |
1.1.1 联邦宪政体制下联邦与州政府的职能划分 |
1.1.2 工业化与城市化下的州政府职能转变 |
1.1.3 美国各州腐败问题明显 |
1.1.4 纽约州政治乱象突出 |
1.2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 |
1.2.1 伍德罗·威尔逊高效行政的探究 |
1.2.2 古德诺的州与地方政治思想 |
1.3 纽约州公务员改革的目标 |
1.3.1 治理腐败和政治乱象 |
1.3.2 提升公务员素质 |
1.3.3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
1.3.4 追求行政管理科学化 |
2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发展历史 |
2.1 纽约州早期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内容 |
2.1.1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法规改革 |
2.1.2 纽约州早期公务员职位分类 |
2.1.3 纽约州实行竞争考试制度 |
2.2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实践 |
2.2.1 纽约州执行公务员制度委员会 |
2.2.2 纽约州公务员人事变动 |
2.2.3 纽约州下辖市县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
2.2.4 西奥多·罗斯福对纽约州公务员改革的推进 |
2.3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再发展 |
2.3.1 纽约州功绩制的延伸 |
2.3.2 纽约州公务员行政高效的探索 |
2.3.3 纽约州公务员改革前后的变化 |
3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评估 |
3.1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创新之处 |
3.1.1 行政管理科学化 |
3.1.2 州行政机构重组 |
3.1.3 效率与稳定至上 |
3.2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对纽约州行政管理的影响 |
3.2.1 抑制了纽约州腐败现象 |
3.2.2 推动了纽约州公务员制度的再发展 |
3.2.3 推动了州属各城市公务员制度再发展 |
3.3 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对美国联邦政府的影响 |
3.3.1 为联邦政府公务员法案的形成提供基础 |
3.3.2 为联邦政府公务员科学化管理提供了试验场 |
3.3.3 加速了联邦公务员队伍的扩大和官僚主义的形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 法治建设的倒逼效应 |
二、研究基础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体例安排 |
第一章 基本范畴分析 |
第一节 责任的起源 |
一、责任的人性起源 |
二、责任的社会起源 |
三、责任的语义起源 |
第二节 责任的界定 |
一、责任的内涵分析 |
二、责任的外延分析 |
三、责任与义务范畴辨析 |
第三节 政治责任 |
一、政治责任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与相关范畴辨析 |
三、政治责任的分类 |
四、政治责任的评估 |
第二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范围 |
三、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动力: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关于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支撑:政治与行政的二分 |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相关性分析 |
二、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实践 |
第四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 |
一、政治宪法学与规范表达 |
二、行政法理论与职责规范 |
第三章 国外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 |
第一节 转型国家的代表——俄罗斯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俄罗斯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俄罗斯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二节 西方法治国家代表——美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美国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美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四章 我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现状 |
一、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中的主要内容 |
二、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国家法律中的体现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中政治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问题及原因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契入:宪法责任追究及问题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深化:党政融合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反思 |
第五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价值维度 |
一、正当性是政治的核心价值 |
二、法律正义与职责配置 |
三、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维度 |
一、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 |
二、从政治规则向法律规则的转换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维度 |
一、政治责任实践——民主决策与多数决原则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与司法审查 |
三、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 |
结论 ——一个难点,一个起点 |
一、追本溯源: 从哪里来?向哪里去? |
二、理论构建: 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
三、法治实践: 寻找共性,探求规律 |
四、曲径探幽: 一个关于法治理想的未尽话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7)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旨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
(一)民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讨论 |
(二)新中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研究考察 |
三、问题与方法 |
(一)问题 |
(二)方法 |
第一章 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 |
第一节 共和政治与议会弹劾制的确立 |
一、民初共和政制的创立 |
二、议会弹劾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弹劾风潮的涌起 |
一、弹劾中央大员之风 |
二、地方议员弹劾要员之风 |
三、议会弹劾泛滥后的检讨 |
第三节 共和政制的变异与议会弹劾制的隐退 |
一、责任内阁制向总统制的突变 |
二、议会弹劾制的消亡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的创设 |
一、肃政监察制之初设 |
二、肃政监察制的规范体系 |
第二章 肃政监察的组织模式 |
第一节 平政院与肃政厅 |
一、平政院的创设 |
二、平政院下的肃政厅 |
三、肃政厅创立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肃政厅的组织架构 |
一、肃政厅的职能组织 |
二、肃政厅的内部事务组织 |
三、都肃政史与肃政史 |
第三章 肃政监察权的配置与扩张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与配置 |
一、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 |
二、肃政监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置 |
第二节 纠弹权 |
一、纠弹之内涵 |
二、肃政厅的纠弹权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行政公诉权 |
一、行政公诉的主体 |
二、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 |
三、行政公诉的程序 |
四、行政公诉权的效力 |
第四节 肃政厅的一般监督权 |
一、行政裁决执行的监督权 |
二、选举监督权 |
第五节 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监察权 |
一、查办或审查权 |
二、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 |
三、政治建议权 |
第六节 肃政监察权的辐射范围 |
一、肃政厅监察权的覆盖面与限度 |
二、肃政厅监察权与司法权界限 |
第四章 肃政监察的运作机制 |
第一节 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 |
一、纠弹的主动启动式 |
二、纠弹的被动启动式 |
第二节 肃政监察的调查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调查 |
二、被动启动式的调查 |
第三节 肃政监察事件的初裁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初裁 |
二、被动启动式的初裁 |
第四节 与司法对接:肃政监察的移送机制 |
一、纠弹事件的审理 |
二、纠弹事件的惩戒 |
第五章 肃政监察的实绩与局限 |
第一节 肃政厅成立后的纠弹实效 |
一、肃政厅对高官纠弹的业绩 |
二、肃政厅对地方官吏纠弹的业绩 |
三、肃政史为平民冤案的昭雪 |
第二节 肃政厅对复辟帝制的抵制 |
一、宋育仁复辟谬说论弹劾案 |
二、杨度、孙毓筠筹安会弹劾案 |
第三节 舆论对肃政厅纠弹行为的反应 |
一、肯定性评价 |
二、质疑性评判 |
第四节 肃政厅纠弹实践中显现的局限 |
一、人民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 |
二、人民告诉告发程序的限制 |
三、肃政监察难以辐射地方 |
四、调查权的受限 |
第六章 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是旧瓶或新瓶装旧酒还是新酒? |
一、肃政监察:“新瓶”还是“旧瓶”? |
二、肃政监察:是“新酒”还是“旧酒”? |
第二节 肃政监察制中规范体系的创造 |
一、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规范体系中的实体与程序 |
三、内部管理规范的特色 |
第三节 对肃政监察制度的检讨 |
一、“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 |
二、对肃政史的监督缺乏 |
三、肃政监察权对总统权力的依附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在当代的启示与借鉴 |
一、监察权中行政公诉权、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权的配置 |
二、监察权风险的防范:查处分离 |
三、肃政监察制对建设中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肃政史履历 |
(8)土耳其政党政治研究(1991-200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源起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概况 |
0.3 理论与现实意义 |
0.4 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1 1923-1991年土耳其政党政治的演变 |
1.1 土耳其一党制向多党制的转变 |
1.1.1 共和人民党的一党统治 |
1.1.2 民主党的威权统治 |
1.1.3 军事政变下动荡的多党制 |
1.1.4 文官政治恢复下的多党制 |
1.2 影响土耳其政党政治演变的诸因素 |
1.2.1 经济体制转轨 |
1.2.2 军人政治传统 |
1.2.3 政治伊斯兰运动兴起 |
1.2.4 美苏冷战的遗产 |
2 1991-2002年间主要政党发展谱系 |
2.1 左翼政党发展谱系 |
2.1.1 共和人民党 |
2.1.2 民主左翼党 |
2.1.3 社会民主平民党 |
2.2 右翼政党发展谱系 |
2.2.1 祖国党 |
2.2.2 正确道路党 |
2.2.3 民族行动党 |
2.2.4 繁荣党 |
3 1991-2002年政党政治的具体实践 |
3.1 联合政府成立与平稳发展 |
3.1.1 1991年议会选举与德米雷尔联合政府 |
3.1.2 奇莱尔联合政府的执政实践 |
3.2 伊斯兰政党主导联合政府 |
3.2.1 1 995年议会选举与繁荣党短暂组阁 |
3.2.2 繁荣党主导的联合政府 |
3.2.3 2·28军事政变与联合政府解体 |
3.3 短暂的少数派的联合政府 |
3.4 联合政府的执政失序 |
3.4.1 1999年议会选举与少数派联合政府 |
3.4.2 三党联合政府的执政失序 |
4 1991-2002年政党政治的特征及影响 |
4.1 1991-2002年政党政治的特征 |
4.1.1 政党制度的过渡性 |
4.1.2 联合政府的“短暂特征” |
4.1.3 政党体制变化与民主政治的完善 |
4.1.4 传统政党形象的严重破坏 |
4.2 1991-2002年政党政治的影响 |
4.2.1 正义与发展党的上台执政 |
4.2.2 新时期经济政策的转型 |
4.2.3 “既东又西”的多元化外交路线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公务员与基层公务员 |
二、胜任力与政治胜任力 |
三、政治胜任力提升一般方式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胜任力理论 |
二、职位分类理论 |
三、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及其提升研究的逻辑框架 |
第一节 政治胜任力研究的法律逻辑与政策逻辑 |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政治胜任力的论述 |
二、法律法规关于政治胜任力的规定 |
三、政策文件关于政治胜任力的要求 |
第二节 政治胜任力提升方式的作用机制 |
一、教育培训的作用机制 |
二、交流锻炼的作用机制 |
三、行政问责的作用机制 |
第三节 政治胜任力提升的效度与限度 |
一、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效度 |
二、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限度 |
第三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现实状态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政治胜任力现实状态的数据描述与样本特征 |
一、本章的数据来源 |
二、政治胜任力的测量 |
三、组织与个人因素的测量 |
第二节 组织因素对政治胜任力的影响 |
一、组织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二、职级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三、职务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四、专业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五、区域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第三节 个人因素对政治胜任力的影响 |
一、个体性征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二、年龄区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三、教育程度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第四节 本章的结论与启示 |
一、政治胜任力现实状况的分析与启示 |
二、组织和个人因素的影响效用的分析与启示 |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提升政治胜任力的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数据描述与样本特征 |
一、本章的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
二、教育培训方式的满意度调查 |
第二节 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有效性调查 |
一、培训内容方面的问题分析 |
二、培训方式方法的问题分析 |
三、培训监督管理的问题分析 |
第三节 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改进意见调查 |
一、培训分类方式的改进调查 |
二、培训管理机制的改进调查 |
三、培训教学师资的改进调查 |
第四节 本章的结论与启示 |
一、教育培训满意度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
二、教育培训有效性调查的结论与启示 |
三、教育培训的改进意见的结论与启示 |
第五章 交流、问责方式提升政治胜任力的现状研究 |
第一节 交流锻炼与行政问责的历史逻辑与现状分析 |
一、交流锻炼的历史逻辑与现状分析 |
二、行政问责的历史逻辑与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交流锻炼方式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交流锻炼方式现存问题的分析 |
二、交流锻炼方式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行政问责方式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行政问责方式现存问题的分析 |
二、行政问责方式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国家提升方式 |
一、教育培训的经验启示 |
二、交流锻炼的经验启示 |
三、行政问责的经验启示 |
第二节 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导向型国家提升方式 |
一、教育培训的经验启示 |
二、交流锻炼的经验启示 |
三、行政问责的经验启示 |
第三节 域外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方式的启示 |
一、教育培训的经验借鉴 |
二、交流锻炼的经验借鉴 |
三、行政问责的经验借鉴 |
第七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优化进路 |
第一节 教育培训方式的优化进路 |
一、更新基层政府的培训理念 |
二、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及方式 |
三、优化与调整培训组织机构 |
四、建立健全监督保障的机制 |
第二节 交流锻炼方式的优化进路 |
一、健全法规体系与统筹规划 |
二、积极深化认识与转换观念 |
三、完善工作流程与工作机制 |
四、构建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
第三节 行政问责方式的优化进路 |
一、加强法治建设与事权划分 |
二、理顺行政问责的工作机制 |
三、构建多元的问责评估体系 |
四、理顺党政问责之间的关系 |
研究结论及展望 |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 |
二、本文研究的局限 |
三、本文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附录一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基层公务员教育培训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 多选题项的卡方显着性检验列表 |
致谢 |
(10)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 |
(二) 国内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案例研究法 |
(三) 综合研究法 |
(四)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概念内涵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范畴归类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层次定位 |
(三)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概念辨析 |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价值诉求 |
(一) 国家构建价值 |
(二) 人事行政价值 |
(三) 社会文明价值 |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相关理论论述 |
(一) 政治录用功能理论 |
(二) 公民权利救济理论 |
四、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第二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背景、原则与原理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变迁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原则 |
(一) 合法性原则 |
(二) 保障性原则 |
(三) 公益性原则 |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原理 |
(一) 人本原理 |
(二) 控制原理 |
(三) 责任原理 |
第三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结构体系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纵向结构体系 |
(一) 国家层面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设定 |
(二) 地方层面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设定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横向结构体系 |
(一) 行政申诉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诉讼 |
第四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主要问题 |
(一) 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 制度架构不完整 |
(三) 操作程序不规范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当前我国政治环境的影响 |
(二) 当前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 |
(三) 我国考试文化环境的影响 |
第五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操作模式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及代理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
(二)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代理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
(一) 申诉人 |
(二) 被申诉人 |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条件与范围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条件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范围 |
四、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中的义务与责任 |
(一) 申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
(二) 被申诉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三) 受理考生申诉的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五、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机构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民事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三) 公务员录用考试刑事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六、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程序及时效制度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程序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时效 |
七、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监督体系 |
(一) 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监督 |
(二) 对申诉过程的监督 |
第六章 发达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经验及启示 |
一、发达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经验 |
(一) 适应所处制度环境 |
(二) 考试行为界定合理 |
(三) 遵循考试核心价值 |
(四) 具有坚实法律基础 |
(五) 相关制度相对独立 |
(六) 报考资格设定合理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 适应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制度环境 |
(二) 出台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管理办法 |
(三) 构建和完善制度结构体系和配套制度措施 |
(四) 构建相对独立的公务员考试监督管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期刊论文类 |
学位论文类 |
其他类型文献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致谢 |
四、美国文官“政治中立”问题的历史考察(论文参考文献)
- [1]透视美国公务员制度:基于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比较[J]. 石庆环,王禹涵. 求是学刊, 2022
- [2]美国国会立法机制改革研究(1946-1995)[D]. 李俊霖. 辽宁大学, 2021
- [3]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D]. 王蕊. 吉林大学, 2021(01)
- [4]芝加哥市公务员制度改革研究(1895-1920年)[D]. 朱晓晶. 辽宁大学, 2021
- [5]纽约州公务员制度改革研究(1883-1920)[D]. 王文鑫. 辽宁大学, 2021
- [6]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D]. 邱曼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20
- [7]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D]. 任巧.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8]土耳其政党政治研究(1991-2002)[D]. 汤向晖. 辽宁大学, 2020(01)
- [9]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研究[D]. 王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10]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D]. 杨继龙.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