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二奶”并不等于重婚(论文文献综述)
李素琴,程亮生,吴怡楠[1](2021)在《制定我国《反重婚法》的立法思考》文中认为重婚行为是严重违背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的违法行为。虽然我国在民事刑事立法上均对重婚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制,但由于缺乏专门性立法,现实生活中重婚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日渐上扬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实际存在的高发率与立法回应措施规制性不足形成了一对相伴而生的矛盾综合体。文章通过对近年三起典型性重婚案例的分析与研判,探究制定我国《反重婚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曾丽芬[2](2018)在《事实婚姻视角下的重婚罪认定困境及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我国也不例外。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外出就业人员不断增多,蕴含有事实婚姻的重婚现象愈演愈烈,包二奶、养小三等现象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度,但与之相反的是受害方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配偶权以及被告人被定罪处刑的情形却屈指可数。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为线索,首先对重婚罪概念、构成要件、主要类型、我国重婚罪现状等法学基础理论进行概述,进行理论上的准备。然后对重婚罪中事实婚姻进行理论分析。结合民事司法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在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的不同标准和态度,以及某些地区有关重婚罪中事实婚姻认定的做法,进一步理清事实婚姻的理论问题,从而界定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正确认定和处理事实重婚。在此基础上,指出重婚罪法律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如因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均未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配偶”“结婚”等相关概念给出明确规定、重婚罪追诉机制存在的不足、重婚罪法定刑过低、没有分段设置法定刑等等。最后,笔者针对事实婚姻在重婚罪适用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对于事实重婚,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认定标准,对相关概念给出明确规定,同时确定重婚罪追诉机制为公诉方式,提高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细化量刑幅度。
于聪[3](2018)在《论重婚罪》文中研究指明重婚是指行为人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的重婚行为不但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也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且容易导致社会秩序产生混乱。近几年,虽然我国因夫妻一方实施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但是因重婚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却很少,现行的重婚罪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应对日益增多的重婚犯罪行为,也无法有效保护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论文通过对重婚罪展开研究,分析了重婚罪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并指出我国重婚罪立法中存在法定刑设置不科学、重婚罪诉讼模式混乱等问题,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如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增设罚金刑,将重婚罪明确为公诉案件等。
石美燕[4](2016)在《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受西方思想的影响,给人们的价值观、婚姻观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这种背景之下,社会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便逐渐的显现出来,而重婚问题越来越严重就是这种不和谐的因素之一。重婚通过破坏作为社会最小单元的家庭的利益,从而破坏整个社会的风气,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刑法258条规定了重婚罪的概念,但该条文太过简单,对于重婚罪的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规定模糊不清,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是模棱两可,导致司法实践中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重婚罪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凡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重婚罪的概念、认定以及与重婚罪认定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探讨。其结构大致如下: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重婚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第二章从重婚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犯罪类型、重婚罪与非罪的区别入手,介绍了重婚罪认定的前提条件。第三章则以事实婚姻为论证角度,重点阐述事实婚姻在重婚罪认定中的问题,在明确事实婚姻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进而分析民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不同规定,为下文重婚罪认定难问题的原因分析提供了依据。第四章笔者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重婚罪认定难问题表现形式及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不一导致争议,对“以夫妻名义同居”规定笼统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困难,重婚案件诉讼启动方式模糊,罪状规定过于简单。第五章通过考察对比我国港澳台及域外一些国家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以使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起到参考借鉴作用。第六章针对前文所述重婚罪认定难问题及原因,笔者认为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是解决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问题的有效对策和根本途径。
甘甜[5](2015)在《重婚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两性关系具有复杂性,是人类关系中一个重大课题。在现实生活中,重婚行为作为一种扭曲的两性关系更是复杂多样,但是我国现有的关于调整两性关系的法律规范却很难满足司法实践中的需要。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加上重婚罪相关立法寓意含糊不清,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受理重婚罪案件少,定罪的更少。加之,社会中新出现的一些情况,比如“包二奶”,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保持关系等问题是否应该用重婚罪来定罪量刑,显得我国重婚罪的法律规范更加捉襟见肘。在大量查阅相关资料,参考我国学者关于重婚罪的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重婚罪新旧法条及司法解释、学者理论观点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文中从多层面、多角度出发,从概念、法条入手对我国重婚罪相关疑难问题开始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查阅资料,目前我国关于重婚罪的研究较多。对重婚罪相关资料的研读和总结下,发现我国有关重婚罪的主要研究精力集中在重婚罪的客体和刑事责任以及诉讼制度上。但是很少有研究从重婚罪的多个方位集中论述重婚罪在理论和实践中所面临的疑难问题。故此,在大量阅读资料,吸收我国学者关于重婚罪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主要有以下观点:首先,我国民刑法对事实婚姻认定存在冲突。民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几次发生变化,现行民法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事实婚姻在刑事司法中却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基于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如果仅仅因为民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就将事实重婚排除在重婚罪的范围外,是有违重婚罪的初衷的。其次,笔者从“包二奶”行为侵害的法益以及将“包二奶”行为与重婚行为进行对比研究,认为“包二奶”的行为虽然是对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的冲击,但是“包二奶”行为并不是重婚。第三,近年来同性恋婚姻问题逐渐成为公众的热议话题,但是就同性恋者在婚后继续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的行为却很少有人涉及,笔者认为同性恋者“形婚”继而引发的一系列家庭悲剧,但是却不能因为这种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就简单罪化这种行为,罪刑法定是我国刑事基本原则,尽管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依靠现行刑法是不可能将其入罪的,故笔者认为此种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通过对上述的一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关于重婚罪的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应付形式多样的重婚行为时,显得太过于无能为力,远远不能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笔者针对现实状况凸显出来的缺少定罪标准、刑罚设置不科学等缺陷进行归纳总结,并以此为切点进行研究,对我国重婚罪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统一司法解释、科学规定犯罪情节标准等相关的建议。也希望可以为我国重婚罪的法律完善献出绵薄之力。
李曳[6](2013)在《重婚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婚姻是维系一个家庭的基础,而家庭又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所以婚姻是否稳定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幸福与否,更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和谐安宁。然而如今我国重婚现象十分严重,并且呈现出形式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包二奶”、非婚同居、事实婚姻等社会现象屡见不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重婚罪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笔者从重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出发,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尽可能地剖析重婚的实质内涵以及外延,深入探讨重婚罪的保护法益,并重点讨论事实婚姻对重婚罪构成的影响。此外笔者还对如今社会所关注的网婚是否构成重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最后针对如何完善我国关于重婚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意见。本文分六个章节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从重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入手,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例对重婚罪进行界定,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梳理,并分析该行为的本质特征。第二章重点分析重婚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以及受害人承诺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第三章则对事实婚姻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将其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别开来,以便更好地理解重婚罪,并引出第四章事实婚姻对重婚罪构成的影响。这一章将讨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先事实婚后法律婚以及前后均为事实婚三种情形下事实婚姻对重婚罪构成的影响。第五章,笔者在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几点建议,主要有科学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内涵;将重婚案件纳入公诉案件的范畴;提高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时俱进,重视不断出现的疑似重婚的新现象并适当地加以规范等等。笔者对于重婚问题的态度是,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了严峻的社会问题,应当适当地拓宽认定标准和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对那些懂得规避法律而进行事实重婚者加以惩治,同时对那些意图不轨的人起到一定的预警和震慑作用。
阙宏波[7](2012)在《重婚罪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重婚罪在众多罪名中只是一个不起眼的小罪,其刑期最高也只有两年,故未能引起刑法学名家的重视。笔者在查询关于重婚罪的文章时,发现很多法学家在其论着中对重婚罪都是一略而过,没有对重婚罪做深入的理论及实务探讨。然而,在社会生活中,重婚行为类型多样,重婚人为规避风险避免受到刑事处罚,费尽心机,花样百出,致使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上认定颇为困难。此外由于重婚罪归属于两可型起诉案件,致使自诉人无法行使诉权,公诉机关推诿责任,无法有效打击犯罪。而且由于该罪法定刑期过低,对犯罪分子形不成有效威慑力,加之没有设置财产刑,无法彻底消除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致使犯罪分子不思悔改,有恃无恐。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分为五章对重婚罪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从重婚罪的现状、成因、类型及危害入手,表明重婚现象在当今有日益猖獗之势,给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第二章通过分析重婚罪的概念,揭露出重婚罪的实质;并通过对重婚罪犯罪构成的深入剖析,对重婚罪的主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作了详尽的说明。第三章则以事实婚姻为论证角度,结合现行的法律规范,指出民刑法在对待事实婚姻效力方面存在分歧,导致重婚罪在涉及事实婚姻时难以认定,有可能放纵犯罪,对此笔者指出立法部门应统一立法,弥合法律之间的缝隙。第四章,笔者在分析重婚罪立法方面,认为重婚罪起诉制度存在不足,两可型起诉制度不利于自诉人行使诉权,建议将重婚罪直接归入公诉范畴。最后,作者在第五章进一步给出了完善重婚罪定罪量刑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法定刑期、设置量刑情节、增设财产刑等措施,以达到遏制重婚犯罪的目的。
曾婕[8](2011)在《论我国重婚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人类孜孜以求的是和谐的美好社会,而稳定的婚姻和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婚姻和家庭两者紧密相关,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前提条件,家庭是结成美好姻缘的结果。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婚姻制度,还可能由此引发刑事案件,破坏社会和谐,影响社会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胁迫、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愿提起诉讼,从而使重婚行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打击。由于重婚罪要求重婚方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要取得证据,特别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异常困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二)项的规定,对“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伴随着都市化的进程,人们的关系日渐疏离,同住一个楼栋甚至不相识对方,要求群众提供他人之间关系的证词几乎难上加难。更何况在享乐、奢靡风气盛行的今天,许多人采取不正确的婚姻态度,喜新厌旧、朝三暮四、妻妾成群,恶化了当今的社会风气。本文针对目前我国重婚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对民法和刑法相互矛盾之处、自诉与公诉的矛盾、事实婚姻认定不明确、缺乏犯罪情节衡量标准的具体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立法的可行性建议,希望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帮助。
莫丹[9](2011)在《重婚罪的立法完善》文中提出中国社会的传统家庭观念是以家族为本位,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而婚姻则是组建家庭的主要内容,婚姻是否健康稳定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否问题,还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的家庭责任意识与注意义务逐渐减弱,重婚行为愈演愈烈,重婚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面对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现行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却显得无能为力,法院受理的重婚案件不多,因重婚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更是寥寥无几,现行重婚罪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对重婚行为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来制止与打击,这与现行重婚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系。本文论述的主要思路是在明确重婚罪在立法与司法相关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然后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重婚罪认定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梳理。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本文的结构大致如下:第一章:关于我国现行重婚罪的立法规定。首先从立法层面入手,重点阐述了重婚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要件,对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重婚罪概念、法条和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梳理、分析和归纳。其次,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重婚案件诉讼启动的程序法规定入手,分析出我国对于重婚罪设置了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机制,进而分析了重婚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二章:对重婚罪的界限认定作了详细论述。通过对重婚行为的界定以及重婚罪认定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的区分,深入分析了重婚罪认定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为下文提出现行重婚罪认定中存在的不足问题做好理论准备。第三章:我国现行重婚罪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首先提出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完善的措施来解决问题。第一节分别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实践层面,提出了现行重婚罪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阐释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婚罪的“重婚”概念模糊不清,事实重婚中关于“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标准不明,从而造成了重婚罪罪名存在法律空白,出现行为人规避法律的情况;条文本身也存在不足,罪状中缺乏对犯罪情节和财产刑的具体规定;罪名的外延小,覆盖面积小,使得一些严重的重婚行为如“包二奶”等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打击。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难包括:重婚罪设置为自诉罪名会使公权力机关怠于行使追诉权,受害人出于种种原因又不愿或不敢提起刑事自诉;即使自诉人愿意提起自诉,又会出现自诉人取证、举证责任过重,败诉风险增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使得重婚现象日益严重,得不到有力打击。第二节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重婚罪的解决方案。分别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修改完善:在立法层面上明确重婚罪的相关概念和“事实重婚”的认定标准;提高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并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相应的配置分段的法定刑;配置财产刑,并辅之以民事、行政处罚手段。在程序法层面提出了把重婚罪确定为公诉罪名的建议。
郭丰[10](2010)在《浅析与“包二奶”相关的法律问题》文中指出我们国家目前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经济的发展与新思潮的出现等因素都为"包二奶"这一社会现象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根基。本文主要论述了"重婚的认定,对‘包二奶’这一社会现象的解释以及解决方式"三个方面,对重婚行为的认定以及严惩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夫一妻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提供法律的依据与保障。
二、“包二奶”并不等于重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包二奶”并不等于重婚(论文提纲范文)
(1)制定我国《反重婚法》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三起类型化样本案例简介 |
二、基于样本案例的衍生性成因分析 |
(一)个人层面 |
(二)实践层面 |
(三)观念层面 |
1.传统婚姻观转变,价值取向异化。 |
2.法制观念淡薄,基层普法不足。 |
(四)立法层面 |
三、制定我国《反重婚法》的必要性与具体思路 |
(一)关于重婚行为立法的完善建议与路径 |
1.现实层面先以如上第一、第三种思路综合互补为宜。 |
2.制定专门的《反重婚法》。 |
(二)我国重婚行为法典化重构的体例 |
结语 |
(2)事实婚姻视角下的重婚罪认定困境及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一章 重婚罪概述 |
第一节 重婚罪的界定 |
一、重婚罪的概念 |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
三、重婚罪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我国重婚罪的现状与事实婚姻问题 |
一、我国重婚罪的现状 |
二、重婚罪中事实婚姻问题 |
第二章 事实婚姻视角下的重婚罪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事实婚姻的理论分析 |
一、婚姻与婚姻制度 |
二、事实婚姻的界定研究 |
三、事实婚姻的主要特征分析 |
第二节 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确认标准 |
一、我国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
二、我国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
三、民法刑法对事实婚姻的不同判断标准导致的问题 |
四、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事实重婚的认定 |
第三节 重婚罪中事实婚姻的认定 |
一、我国刑法中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 |
二、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
第四节 重婚罪中事实婚姻认定的域外考察和借鉴 |
一、港澳台地区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规定 |
二、大陆法系的规定 |
三、英美法系的规定 |
四、域外重婚罪的立法经验 |
第三章 重婚罪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事实重婚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困境 |
二、行为人规避造成的法律空白 |
三、认定标准不明造成的空白 |
第二节 事实重婚与“包二奶”行为 |
一、“包二奶”行为之由来及现状 |
二、“包二奶”行为之定性与事实重婚 |
三、重婚罪罪名外延小,覆盖面小 |
第三节 重婚犯罪追诉机制存在的缺陷 |
一、我国重婚罪的诉讼启动方式 |
二、重婚案件的举证责任 |
三、事实婚姻视角下重婚罪追诉的困境 |
四、重婚罪追诉启动程序存在空白地带 |
第四章 对重婚罪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事实重婚的构成标准 |
一、明确事实重婚的判断标准 |
二、完善事实婚姻立法规定 |
第二节 重婚罪处罚体系的完善 |
一、将重婚案诉讼启动模式设置为公诉方式 |
二、根据量刑情节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
三、配置相应财产刑处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论重婚罪(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重婚罪概述 |
(一)重婚罪的立法沿革 |
(二)重婚罪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三)重婚罪的成立条件 |
二、重婚罪的认定 |
(一)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认定 |
(二)同性婚姻与重婚罪的认定 |
(三)包养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
三、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重婚罪立法的考察与借鉴 |
(一)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重婚罪立法的考察与评析 |
(二)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重婚罪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四、我国重婚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 |
(一)我国重婚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4)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重婚罪概述 |
2.1 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2.1.1 概念 |
2.1.2 构成要件 |
2.2 重婚罪的犯罪类型 |
2.3 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3章重婚罪中事实婚姻的认定 |
3.1 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 |
3.1.1 事实婚姻概念的界定 |
3.1.2 事实婚姻的特征 |
3.2 民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
3.2.1 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
3.2.2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
第4章我国重婚罪认定难及产生原因 |
4.1 民刑法中事实婚姻产生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
4.2 法律对“以夫妻名义同居”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
4.3 重婚案诉讼启动方式存在争议 |
4.4 罪状规定过于简单 |
4.4.1 法律规定简单,缺乏具体情节 |
4.4.2 缺乏财产处罚情节 |
第5章港澳台及域外重婚罪立法考察 |
5.1 港、澳、台地区的立法实践 |
5.2 大陆法系的规定 |
5.3 英美法系的规定 |
5.4 港澳台及域外重婚罪的立法经验 |
第6章解决我国重婚罪认定难的建议对策 |
6.1 尽快协调统一民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
6.2 明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标准 |
6.3 将重婚案设定为公诉案件 |
6.4 完善重婚罪法定刑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重婚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重婚罪概述 |
(一) 重婚罪的成因 |
(二) 重婚罪的立法沿革 |
(三)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
二、 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认定 |
(一) 事实婚姻的概念 |
(二) 民法和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冲突 |
(三) 事实婚姻应当构成重婚罪的论证 |
三、 “包二奶”与重婚罪的认定 |
(一) “包二奶”问题的缘起 |
(二) “包二奶”入罪的争议 |
(三) “包二奶”不构成重婚罪的论证 |
四、 同性恋者婚后“出轨”与重婚罪的认定 |
(一) 同性恋者选择“形式婚姻”的原因 |
(二) 同性恋者婚后和同性伴侣保持关系不构成重婚罪 |
(三) 同性恋者婚后和同性伴侣保持关系行为的法律辨析 |
五、 重婚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 重婚罪的立法缺陷 |
(二) 对重婚罪立法缺陷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重婚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婚罪概述 |
一、重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
(一) 社会原因 |
(二) 经济原因 |
(三) 重婚者自身的原因 |
二、古今中外重婚罪之比较 |
(一) 中国关于重婚罪的立法沿革 |
(二) 境外关于重婚罪的立法例 |
(三) 值得借鉴之处 |
三、重婚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
(一) 重婚罪的概念 |
(二)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
第二章 重婚罪的保护法益及被害人承诺问题 |
一、对重婚罪保护法益的探讨 |
二、重婚罪中的被害人承诺 |
第三章 对事实婚姻的界定 |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
二、相关概念甄别 |
(一) 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非婚同居的区别 |
(二) 与“包二奶”行为的区别 |
(三) 与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区别 |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及分类 |
(一) 事实婚姻的效力 |
(二) 事实婚姻的分类 |
四、民法和刑法对事实婚姻的不同态度 |
第四章 事实婚姻对重婚罪构成的影响 |
一、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
二、先事实婚后法律婚 |
三、先后均为事实婚 |
第五章 关于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几点建议 |
一、科学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内涵 |
二、将重婚案件设定为公诉案件 |
三、提高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四、与时俱进,重视不断出现的疑似重婚的新现象并加以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重婚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婚现状透析 |
第一节 重婚行为现状 |
一、 涉嫌重婚的行为日益增多 |
二、 法院判决的重婚案件愈来愈少 |
三、 刑法未能起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
第二节 重婚罪的成因 |
一、 重婚者内部原因 |
二、 重婚者外部原因 |
第三节 重婚罪的类型 |
一、 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也为法律婚 |
二、 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 |
三、 先事实婚后法律婚 |
四、 先后婚姻皆为事实婚姻 |
五、 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形成婚姻 |
第四节 重婚行为的危害 |
一、 破坏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
二、 违背文明的传统伦理道德规范,败坏社会风气 |
三、 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不利于婚生子女的教育和成长 |
四、 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
五、 出现许多非婚生子女,严重冲击计划生育政策 |
六、 败坏党风政纪,促使某些党员干部走向腐败 |
第二章 重婚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
第一节 重婚罪概念 |
第二节 重婚罪构成要件 |
一、 重婚罪的主体 |
二、 重婚罪的主观方面 |
三、 重婚罪的客体 |
四、 重婚罪客观方面 |
第三章 以事实婚姻为视角看重婚罪立法中的民刑冲突 |
第一节 事实婚姻概念 |
第二节 现行民刑法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
一、 民法方面 |
二、 刑法方面 |
第三节 民刑法区别导致的问题 |
第四节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科学界定 |
第四章 重婚罪起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现行重婚罪起诉制度存在缺陷 |
第二节 两可型起诉制度致使自诉人诉权无法有效行使 |
第三节 建议将重婚罪改为直接的公诉案件 |
第五章 重婚罪处罚体系的合理构建 |
第一节 重婚罪量刑幅度导致罪刑失衡 |
第二节 补充设置财产刑 |
第三节 提高刑期、设置量刑情节 |
第四节 完善民事赔偿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论我国重婚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婚罪概述 |
第一节 重婚罪的含义 |
第二节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
第二章 关于我国重婚罪的立法缺陷 |
第一节 民法与刑法规定的矛盾 |
第二节 自诉与公诉的矛盾 |
第三节 事实婚姻认定的不明确 |
第四节 缺乏犯罪情节衡量标准的具体规定 |
第三章 对重婚罪立法缺陷的完善 |
第一节 加快解决民法和刑法相互冲突的问题 |
第二节 将重婚罪设定为公诉案件 |
第三节 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事实婚姻的客观要件 |
第四节 科学规定犯罪情节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重婚罪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我国现行重婚罪的立法规定 |
第一节 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
一、重婚罪的概念 |
二、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第二节 我国重婚罪的程序法规定 |
一、重婚罪的诉讼启动方式:自诉为主,公诉为辅 |
二、重婚案件的举证责任 |
第二章 重婚罪的界限认定 |
第一节 对重婚行为的认定 |
一、正确看待“婚姻关系”的重合 |
二、区分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的不同 |
第二节 对重婚罪与非罪的认定 |
一、要准确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二、要正确区分重婚罪与相关概念的不同 |
三、要正确区分重婚罪与一般重婚行为 |
第三节 对重婚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
一、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别 |
二、重婚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区别 |
三、重婚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
第三章 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重婚罪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分析 |
一、“重婚”概念模糊 |
二、罪状中缺乏对犯罪情节和财产刑的规定 |
三、现行重婚罪罪名的规定造成了法律空白 |
四、罪名的外延小,覆盖面积小 |
五、重婚罪“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存在不足 |
第二节 提出完善重婚罪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
一、明确重婚罪的相关概念和“事实重婚”的认定标准 |
二、提高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并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相应的配置分段的法定刑 |
三、配置财产刑,并辅之以民事、行政制裁手段 |
四、将重婚案件的启动程序设置为公诉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包二奶”并不等于重婚(论文参考文献)
- [1]制定我国《反重婚法》的立法思考[J]. 李素琴,程亮生,吴怡楠.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3)
- [2]事实婚姻视角下的重婚罪认定困境及立法完善[D]. 曾丽芬.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 [3]论重婚罪[D]. 于聪. 长春理工大学, 2018(04)
- [4]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D]. 石美燕. 吉林财经大学, 2016(12)
- [5]重婚罪疑难问题研究[D]. 甘甜. 吉林大学, 2015(08)
- [6]重婚罪疑难问题研究[D]. 李曳. 南京大学, 2013(04)
- [7]重婚罪研究[D]. 阙宏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12(02)
- [8]论我国重婚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D]. 曾婕. 湖南师范大学, 2011(07)
- [9]重婚罪的立法完善[D]. 莫丹.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10]浅析与“包二奶”相关的法律问题[J]. 郭丰. 法制与社会,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