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人伤亡可一次性获得赔偿

违法用人伤亡可一次性获得赔偿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可获一次性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丁瑞[1](2020)在《设立中公司用工劳动纠纷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针对公司完成注册后的法律行为有大量的公司立法规范和劳动立法规范,而对公司设立期间的用工行为的规范条文却存在立法空白。虽然我国采取“准则主义”的公司设立登记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从发起人开始设立公司到取得营业执照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在这段未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时间里,也并不是无所作为的,例如公司正式营业之前的试运营,以及相关的正式营业的筹备行为。公司要完成设立目的,则不可避免的需要雇佣人力帮忙完成设立工作,用工行为便是不可或缺的。笔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由于我国设立中公司用工制度不完善,针对具体争论焦点法院对法律的适用结果大不相同,主要表现为双倍工资惩罚适用和工伤赔偿两个方面。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究设立中公司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劳动关系认定、双倍工资惩罚、工伤赔偿三个方面问题,试图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法,并且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设立中公司用工制度规定的现状和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意见。

章群,邓旭[2](2019)在《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文中认为农业现代化与规模化进程中,专业合作社发生的劳动纠纷逐年增加,其用工关系虽具有从属性,但专业合作社不属于劳动法列举的用人单位种类。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会严守法定种类对用人单位资格加以认定,然而218个涉及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持"肯定说"的司法机关占大多数,这一统计结果并不支持先前观点。裁判结果不仅存在地区差异,而且存在审级差异,持"肯定说"的比例从劳动仲裁机关到二审法院依次增加。然司法实践中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皆存在缺陷,面临着合理性与合法性不可兼得的窘境。司法困境背后的制度根源在于劳动立法中用人单位的内涵空白、外延封闭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在立法革新中,应实现用人单位立法模式从列举式向概括式的更迭,构建行为认定为主、身份认定为辅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标准,并在劳动法分层分类调整理念下,依据规模大小,对包括专业合作社在内的用工主体进行用人单位资格的二次识别。

李昊,何虎[3](2019)在《劳动保障部门无权直接确定非法用工赔偿数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劳动保障部门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中直接确定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数额,属越权行为。

张多[4](2019)在《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完善 ——兼评《社会保险法》第41条》文中指出先行支付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里的制度创新,其所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纠正了工伤保险向私人保险的偏向,禁止社保基金以未缴纳保费为由行使抗辩。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也纳入到了工伤保险体系,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使得工伤保险回归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由于该制度产生于社会实践的总结,因此在合法性论证伤存在瑕疵,在实际的社会运行中产生了过多这样或那样大的问题,导致在保护未缴费工伤职工这一立法目的上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因此,怎样完善该制度,以便于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劳动者,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内容由三章组成: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阐述了先行支付制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即其立法目的是什么。这是设法完善该制度前所不能回避的前提问题,只有将这一问题阐述清楚了才能把握住该制度的重点问题。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回答了该制度是什么。即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属性,通过分析,对原有观点提出了一些看法。并通过对该制度的基本介绍,为下文指出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打下了基础。第二章论述了我国先行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从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与工伤认定程序两方面进行分析。其次,本文就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立法问题进行了论述,包括申请主体的范围存在争议、申请条件不明确。最后追偿是先行支付制度的逻辑延伸和现实保障。先行支付这一概念中的“先行”二字隐藏了一个信息,即真正的责任人并非工伤保险基金,而是另有其人。因此追偿是先行支付的必然后果。这一章的最后对追偿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第三章中,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垫付型先行支付的相关建议,首先,在工伤认定程序方面,应当明确工伤认定时限的性质、简化工伤认定时限;其次,在垫付程序上,应当对主体资格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最后,在追偿上,对追偿机关和追偿程序提出了合理建议。以期上述建议能够对我国垫付型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

黄振东[5](2017)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实践困惑》文中指出目前,司法实务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司法实践通常从主体资格合法性、从属性、有组织性、有报酬性等

吴春明[6](2014)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权利救济路径分析——兼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对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障问题存在的争论进行了分析,并从法理角度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评述。

何小勇[7](2014)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制度之归宿思考》文中研究说明非法用工单位的提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衍变而来,被移植于劳动法中作为区别于用人单位的一个专有概念使用,并以此构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制度。该制度以对"用人单位"范围的界定来判断务工人员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从而在实质上剥夺了非法用工单位职工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相对于工伤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及理论依据、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对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处理的最佳方式,应是废除一次性赔偿制度,统一实行工伤赔偿。

何小勇[8](2014)在《农民工工伤赔偿法律规制及其反思》文中提出农民工群体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劳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难以被完全纳入《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范围。农民工工伤索赔时除面临"劳动者"身份界定、劳动关系认定障碍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冲突与分歧也使其在索赔时面临适用法律选择的困境,而工伤赔偿程序中劳动仲裁、行政、民事诉讼交叉问题更加剧了农民工工伤索赔的难度。因此,立法应明确把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摈弃非法用工单位概念,同时改革现行工伤索偿模式,赋予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以解决农民工工伤索赔难题。

王其生[9](2013)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文中研究说明【案情回放】 彭小某未满16周岁,在某玻璃厂上班并居住在该厂职工宿舍。2012年5月23日21时左右,彭小某与在该厂工作的魏某、陈某从厂内出来,走了大约30米时,彭小某被突然驶来的摩托车撞飞当场死亡。交警支队对魏某、陈某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记录:事发当晚,魏某在厂

章艳芳[10](2013)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新探》文中研究指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难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条规定中涉及的用工单位均被称为非法用工单位。然而,从两年多的实践情况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可获一次性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可获一次性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1)设立中公司用工劳动纠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文章框架结构
    (四) 研究方法
    (五) 创新点
一、设立中公司及设立中公司用工含义
    (一) 设立中公司的含义
    (二)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1. 无权利能力社团
        2. 合伙说
        3 非法人团体说
    (三) 设立中公司用工的含义
二、设立中公司用工纠纷的司法现状
    (一) 设立中公司用工纠纷案件现状分析
    (二) 典型案情介绍
        1. 案例一: 李某与唐山某餐饮有限公司用工纠纷一案
        2. 案例二: 滁州某有限公司与田某用工纠纷一案
        3. 案例三: 汪某与江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三) 设立中公司用工纠纷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1. 公司设立期间能否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
        2. 双倍工资能否适用于公司筹备期间的问题
        3. 设立中公司用工《工商保险条例》的适用问题
三、设立中公司用工纠纷的争议焦点理论分析
    (一) 公司设立期间能否与提供劳动一方构成劳动关系
        1. 设立中公司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范畴
        2. 设立中公司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认定
    (二) 关于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如何适用于公司筹备期间理论分析
        1. 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内容及设立原因
        2. 双倍工资惩罚适用设立中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三) 关于设立中公司用工《工伤保险条例》适用问题
        1. 工伤的定义及特征
        2.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3. 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
        4. 设立中公司用工《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方法探究
四、我国设立中公司用工制度的现状及建议
    (一) 设立中公司用工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1. 公司法规定不完备
        2. 劳动法规定不完备
        3.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狭窄
    (二) 设立中公司用工劳动纠纷制度完善建议
        1. 明确将设立中公司用工纠纷纳入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2. 明确设立中公司用工行为的性质问题
        3. 明确公司设立失败后用工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4. 明确设立中公司用工行为相关制度的规定
        5. 建议设立中公司用工采取劳务派遣或外包形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闽及答辩情况表

(2)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二、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的裁判认定与依据
    (一)研究设计
    (二)样本案例的统计与分析
        1. 裁判机关对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基本情况。
        2. 裁判机关对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裁判理由。
三、司法实践中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可兼得的困境
    (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成因
    (二)合理的“肯定说”对形式正义的违反
        1.“肯定说”违反现行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立法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2.“肯定说”法律适用中存在逻辑错误。
    (三)合法的“否定说”对实质正义的偏离
四、司法窘境折射出的法制缺陷及制度革新
    (一)用人单位立法模式的变革
    (二)劳动法用人单位资格认定标准的厘定
        1. 以行为认定为主、身份认定为辅的用人单位认定标准
        2. 劳动法分层分类调整理念下,依据规模大小,用工主体用人单位资格的再认定。
五、余言

(3)劳动保障部门无权直接确定非法用工赔偿数额(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本案行政主体具有作出指令书的行政职权
    二、本案行政主体作出指令书的事实依据不足,且内容缺乏法律授权
    三、本案行政主体对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4)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完善 ——兼评《社会保险法》第41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写作思路及方法
第一章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含义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构成要件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立法目的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弥补政府的监督过失
        三、维持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稳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规定存在缺陷
        二、工伤认定程序冗长
    第二节 申请程序存在问题
        一、申请主体的范围存在争议
        二、申请条件不明确
    第三节 追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不足
        二、追偿措施缺乏强制力,追偿效率较低
        三、追偿条款存在漏洞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一、明确工伤认定时限的性质,完善救济途径
        二、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第二节 完善先行支付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主体资格的完善
        二、明确申请条件
    第三节 完善追偿程序
        一、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追偿权
        三、填补相关的程序漏洞
参考文献

(6)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权利救济路径分析——兼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 非法用工主体
    1.1 对非法用工主体的界定
    1.2 非法用工单位的形态和特征
2 一次性赔偿的实体条件
3 一次性赔偿的程序条件
    3.1 赔偿主体的确定
    3.2 行政救济
    3.3 仲裁救济
4 结语

(7)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制度之归宿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一、非法用工单位提法的起源考证
二、《赔偿办法》和“非法用工单位”法律地位及适用的边缘化
三、非法用工单位承包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的法律适用及责任主体认定
四、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与工伤赔偿的适用比较
五、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事故伤害一次性赔偿制度之归宿

(8)农民工工伤赔偿法律规制及其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民工“劳动者”身份认定及工伤保险权利享有历程回顾
二、农民工工伤索赔时适用法律选择及其原因探讨
三、农民工工伤索赔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与适用
四、地方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对工伤赔偿适用法律的司法能动
五、农民工工伤维权面临的程序障碍分析
六、农民工工伤赔偿法律规制完善之探讨

(10)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新探(论文提纲范文)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难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应分类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的江苏经验

四、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可获一次性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 [1]设立中公司用工劳动纠纷问题研究[D]. 丁瑞. 山东大学, 2020(11)
  • [2]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J]. 章群,邓旭. 中国农村观察, 2019(05)
  • [3]劳动保障部门无权直接确定非法用工赔偿数额[J]. 李昊,何虎. 人民司法, 2019(20)
  • [4]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完善 ——兼评《社会保险法》第41条[D]. 张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实践困惑[J]. 黄振东. 晟典律师评论, 2017(00)
  • [6]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权利救济路径分析——兼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J]. 吴春明. 中国医疗保险, 2014(08)
  • [7]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制度之归宿思考[J]. 何小勇. 河北法学, 2014(07)
  • [8]农民工工伤赔偿法律规制及其反思[J]. 何小勇. 天津法学, 2014(01)
  • [9]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N]. 王其生. 人民法院报, 2013
  • [10]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新探[J]. 章艳芳. 中国社会保障,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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