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证券市场变化给我们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李黎明[1](2021)在《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文中研究说明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对中国实力增长的恐惧叠加2020年全球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敌意,演变成为自1972年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对中国最为严厉的遏制与打压。中国若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应对美国霸权问题,在理论上应当深入地探讨自新航路开辟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霸权兴衰的规律,这样既可以更加清晰、全面地认识今日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霸权的实质,也可以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崛起提供经验。所谓霸权兴衰的规律,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霸权的定义、霸权国家的认定及其周期,以及霸权兴衰的动力。迄今为止,学术界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且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研究中都强调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获取资金的效率是影响霸权兴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学术界未能完全解释的问题是,成功兴起的霸权国荷兰、英国和美国相对于挑战霸权失败的西班牙、法国,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根源是什么?债务有两个基本维度:利率与期限。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高的具体表现是,可以筹集到低利率、期限长的资金,而西班牙、法国则需在更短的期限内为债务付出更高水平的利率成本。同等金额的利息支出在不同利率和期限条件下对应的债务总额也不同,低利率、长期限相较于高利率、短期限,意味着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国家可以以更小的成本支出在争霸战争中获得更大规模的债务资金支持。深层次而言,影响债务利率与期限的一般因素是债务契约所规定的抵押物与债务人的信用,国家债务的特殊性在于要么债权人难以执行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要么缺少抵押物,决定利率与期限水平的只能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所表现出的信用。故荷兰、英国、美国相较于西班牙、法国在霸权兴衰过程中具有更高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本文将国家信用的主要概念界定为:由国家实力、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市场三个层面的要素,共同构建了一个为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提供信用担保和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所发行的信用票据,因国家信用担保而受市场信任,并且在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内持续、稳定地发行、流通以及被偿付、贴现。因此,国家信用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受市场信任,进而获得巨大、稳定的信用融资能力。本文主要从国家信用的逻辑视角出发,重新阐释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荷兰、英国和美国霸权兴衰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当今美国霸权凭借国家信用,利用美元霸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进行债务融资、向全球分摊其霸权成本的行为实质,解释美国霸权现阶段是否真的衰落以及未来可能衰落的路径。在荷兰霸权兴起的过程中,荷兰、西班牙两国公债融资体制的绩效差异对双方战争、两国资本主义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荷兰的公债体制,可以有效地为争霸战争融资,刺激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西班牙则深陷于公债资金成本高昂—金银资本外漏—公债破产—战争失利的恶性循环。同时,西班牙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在公债偿还与破产导致的金银资本外漏和税负不断加重的大环境下,其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大国。荷西公债绩效差异的根源,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荷兰国家信用的卓越,离不开荷兰的财富、联省自治政体、以间接税为主的财政体系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为荷兰公债的偿还与流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西班牙落后的经济发展、国王专制的政体、低效的税收体系以及被抑制的金融市场则对应着低劣的国家信用,使得其公债发行、偿还与流通格外困难。自17世纪晚期开始,荷兰因军事压力、税收改革受阻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停滞等问题,导致偿债开支在财政开支中的比重过大,国家信用开始低落。伴随着荷兰公债体制筹集资金的能力下降,荷兰霸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英国霸权崛起的最重要阶段,应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至1763年英国历经七年战争战胜法国这一历史时期。18世纪后半期开启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英国工业实力的快速增长,只是巩固了其已经建立的霸权地位。与其主要竞争对手法国相较,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期英法霸权竞争的关键时段,英国实力没有绝对优势。英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法国并持续崛起,依靠的是特权垄断公司创造的财富、高效的国家化财政体系、制度化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海洋国家的战略安全性等因素所共同支撑形成的卓越国家信用。它确保英国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持续、稳定地为英国与法国近百年的争霸战争筹集源源不断的资金。同时,国债的大规模顺利发行和高水平的国家信用,还对英国经济与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效应,推动了金融革命和工业革命的顺利开展。与英国不同的是,由于法国专制王权势力强大、财政改革迟滞以及中央银行缺位,其国家信用处于较低水平,法国依靠债务融资获取的资金成本过高,进而使得法国无法在长期战争中筹集到足够的所需资金。结果不仅导致争霸战争失败,而且因此出现的短时沉重的偿债负担以及为减债实施的人为通货膨胀性质的公开市场操作,严重滞后了法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至于英国霸权走向衰落的原因,同样可以从国家信用的视角找到根源。一战期间,为作战和支持俄国等盟国,英国积累了大量的外债(主要债权人是美国)和英镑超发贬值,国家信用透支严重,导致英国经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开始受到制约。一战后,为勉强维持英国霸权秩序下的重要公共产品——金本位制,英国采取了财政赤字+货币投放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引发大量经常账户赤字+黄金外流。因此,二战前,英国的国家信用在经济衰退与债务膨胀的打击下已经逐渐弱于美国,资本流出严重,并大量转移至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作为一个人为设计出来的国家,国父之一的汉密尔顿很早就认识到国债融资与国家信用对国家兴起的关键性作用。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于大陆会议在独立战争期间为筹集战争经费向国内和荷兰、法国等外国发行的债券。国家信用的初步确立则主要得益于时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对于国债及国家信用作用的认知与重视,他鼓励制造业发展、整理合并国债、设立美国第一银行等创举,初步奠定了美国国家信用的优良传统。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前半期,是美国霸权崛起的关键阶段,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以及金融实力背后,均体现了国债与国家信用的重要提升效应: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为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扩张奠定基础和提供刺激;为美国参与历次战争筹集军费。在现阶段,通过向世界发行美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融资的美元霸权是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的本质是国家信用的资本化,国家信用是美元霸权有效运转的根本支撑。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本质上是美国的国家信用危机。而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及时向世界开放了国债市场,并通过包括提升美元资产价值及其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积累资本项目黑字等加强金融市场优势的举措,有效弥补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常项目赤字、黄金外流对国家信用的削弱,美国的国家信用再度强化。目前相对于其他大国,美国的国家信用依然强大,因而美元霸权与美国霸权难言衰落。但是,美国国内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分裂、政治极化等问题,加之2008年金融危机后和此次疫情冲击下美联储实施的无底线QE政策,反映以美联储独立性为重要象征的美国国家财政纪律显着弱化,其国家信用衰败的内部隐患正在日益积累。美国的幸运之处在于,外部世界尚未出现一个国家信用强大到可以替代美国国家信用的国家,其表现在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就是当今世界尚无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可以同美国金融市场比肩,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信用担保与信用流转服务。因此,美国国家信用与霸权的衰落,在替代者缺位的背景下很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通过理论分析和历史对比、检验,本文得出了三点主要结论:第一,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国家信用的优劣,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霸权兴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具体机制是,相较于霸权竞争失败的国家,成功崛起的霸权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由于率先确立了卓越的国家信用,拥有了直接为争霸战争筹集充裕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和间接为经济发展激活金融市场的信用担保能力。相应地,霸权国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霸权成本(军事开支或维持霸权体系的公共产品开支)导致霸权国过度的债务膨胀、挤压正常的财政开支空间,造成军事开支下降、经济发展受阻等连锁反应,最终其国家信用逐渐弱于后来崛起国家的国家信用,不再具备源源不断地为霸权成本筹集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同时,丧失了在国际信用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霸权国本来拥有的国际金融中心、国债作为各国债券利率基准以及本币作为国际最重要的储备货币等地位和特权的丧失。第二,基于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与霸权兴衰的关系,可以认为出现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大历史周期后,相继出现了三个信用—霸权周期:荷兰周期、英国周期与尚未终结的美国周期。霸权国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达到顶峰与衰落,新崛起国家信用周期的强化与上升阶段,对应着传统霸权国家信用周期的衰败阶段,两个国家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发生交替。第三,现阶段世界仍处于美国所主导的信用—霸权周期内,尽管美国霸权出现了诸多衰落的迹象,但是其国家信用尚未出现系统性的衰落;更重要的是,迄今没有出现一个国家具备优于美国的国家信用,可以替代美国在世界经济尤其是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美国仍然可以继续利用美元体系为其霸权成本融资,但是美国金融体系风险的不断累积和全球化共识的破裂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世界其他国家和市场对于美元资产(美国对世界的债务)的需求严重下降,成为美国信用周期与霸权体系出现严重危机的发端。本文的研究对于中国未来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启示在于:在美国信用—霸权周期不确定性逐渐增强的过程中,中国日益成为美国分散霸权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应如何应对这一风险?依据国家信用逻辑下的历史经验,在继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经济实力外,从完善与统一国债制度、深化与开放金融市场、维持与强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等方面入手,有意识地强化国家信用,对于中国规避未来美国信用—霸权周期可能出现的更大风险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这将有助于中国的可持续性崛起。
鲁佳欣[2](2021)在《新三板企业IPO转板案例研究 ——以海容冷链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已逐步成熟与完善,其中新三板市场也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3年新三板市场面向全国企业放开,随着业务的丰富和制度的完善,新三板市场形成了挂牌标准低、包容性强、定向增发周期短等优势,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源平台,受到许多新兴企业的追捧。至2020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已达到8,187家。但是,新三板市场长期存在流动性缺失、融资乏力等问题,市场体系建设速度与企业发展速度不匹配,逐渐无法满足一些具备上市标准的优质挂牌企业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2015年,注册制改革的信号一经释放,便引起了新三板企业升板进入场内市场的热潮,许多优质企业产生了强烈的转板动机,尝试转板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多。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建立高效的转板路径,新三板企业在转板的实践操作中仍然需要克服很多问题。2015年11月海容冷链首次向证监会递交了招股说明书,历时三年,克服种种困难,最终成功通过IPO从新三板转入主板。研究海容冷链转板成功的主要影响因素能够为其他拟IPO转板的新三板企业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参考。本文选取海容冷链IPO转板成功的案例,探析影响IPO转板成功的主要原因,总结了其转板成功的经验并为拟转板的新三板企业提出可行的建议。首先,本文介绍了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同时研读并总结了学者们对转板机制、转板动因及成功上市的影响因素等问题的相关研究,然后解读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运用的主要理论,接下来本文结合海容冷链IPO转板成功的具体案例,从募投项目合理性、公司运行规范性、财务绩效和竞争优势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其转板成功的原因,在募投项目合理性方面,海容冷链从必要性、可行性两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建立配套管理制度保障了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合理安排了募投项目,符合主板上市的要求。在公司运行规范性方面,海容冷链积极解决了“三类股东”问题、逐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而规范了日常运营活动,符合了主板的准入条件。在财务绩效方面,海容冷链不断增强了盈利能力、资产管理水平、偿债能力和现金流管理水平,财务绩效远超过上市标准,助力海容冷链顺利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在竞争优势方面,海容冷链形成了明显的技术与创新优势、市场地位优势、客户资源优势和特有的生产管理优势,形成了特有的核心能力,保障了持续盈利能力,符合了证监会的IPO审核标准。最后,本文通过对海容冷链IPO转板成功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了海容冷链转板成功的经验和启示。积极解决股权结构问题、保持强劲的盈利能力、合理安排募投项目、不断提升企业综合实力是海容冷链转板成功的重要经验。有转板计划的新三板企业应当全面评估转板可行性,重视“三类股东”问题,详细规划募集资金投产项目并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实力。
高鹏[3](2021)在《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9年我国科创板开始适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允许上市企业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本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审核系统,查阅申请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发现目前科创板申请上市公司500多家,适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公司却寥寥无几,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在科创板未能普及开来。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科创板股东利益平衡制度的设计,进一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比域外相关成熟制度规定,进一步提出有关完善我国科创板股东利益平衡机制建议,以期能够助力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在我国科创板健康发展。首先,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本身存在特别表决权滥用、普通表决权股东话语权被剥夺等风险以及该制度被“冷落”的现实,来论证股东利益平衡机制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以权力制约、知情权保护、权利救济为构建的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的原则,为下文的研究埋下主线。本文主要针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和普通表决权股东,以及特别表决权股东内部利益失衡问题展开研究。然后,对科创板适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介绍了科创上市公司关于设置《一致行动人协议》保障特别表决权股东意思一致、多元化投票方式等设计亮点。并明确目前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存在特别表决权缺少约束、信息披露笼统、公司僵局风险提高、先行赔付内容规定不具体、股东救济不充分等问题,呈现出特别表决权约束机制失衡、股东知情权保护机制失衡、股东权益救济机制失衡的现状。并对域外差异化表决权三种立法模式中关于股东利益平衡制度进行分析介绍,其中美国的制度比较成熟,比如证券诉讼、控制股东信义义务,日本的“突破条款”以及加拿大“燕尾条款”等,对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股东利益平衡机制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启示最后,本文结合上述章节中提出的问题和域外经验,遵循第一章提到的股东利益平衡机制建立的原则来进行完善。即完善差异化表决权约束机制:加强独立董事制度,适用双重表决制选举、扩展独立董事“否决权”完善独立董事的酬金发放方式。监事选举不适用特别表决权,规定期限型“日落条款”约束特别表决权股东,引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设置股东知情权保护机制,公司信息披露要具体化,重点披露关联交易特别表决权的行使是否规范等。完善救济机制,扩宽拓宽异议股东回购情形以及估价权,完善证券仲裁制度以及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主体加入发行人,同时建议强制公司章程设置公司僵局化解举措专章。
庄桂杭[4](2020)在《阳光城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案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房价是现代城市吸引力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针对一、二线城市房价高企的现状,我国政府出台了多种调控政策,其中包括租售同权。2019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也一再强调“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这新一轮住房供给侧改革,这一举措极大的推动了租房市场的发展。然而,住房租赁行业前期基建投入较大,资金回收周期相对较长,加上中央及地方政府对房地产行业趋于收紧,使得房地产公司相关项目的融资成本上升。为缓解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REITs等新型融资方式持续创新发展,成为国内地产公司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助推器。本文以首单A股民营上市房地产企业长租公寓的储架式权益型REITs——中信证券-阳光城长租公寓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案例研究对象,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长租公寓的资产证券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案例介绍、案例分析和案例启示等三大部分。首先,本文介绍了我国长租公寓REITs的行业背景并分析了其未来发展趋势。其次,在案例主体分析部分,系统分析了阳光城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案例,重点剖析了其REITs的融资动因、交易结构设计、REITs的产品定价、融资风险分析及融资效果评价等内容。最后,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概述了项目的亮点及潜在风险,并得出案例启示,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案例研究得出了以下的结论与启示:REITs发行选择应充分考虑地产企业的战略需求;长租公寓的资产证券化应要基于国内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熟的REITs经验,注重产品交易结构的设计;国内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注重解决企业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本文的案例研究及相应的风险对策,对于国内地产行业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启示借鉴价值及实践指导意义。
郑敏[5](2020)在《反收购视野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表征与逻辑 ——基于比较法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目前在学术研究层面已经对董事信义义务有较多的研究,并且立法上也有对相关概念的涉及,但是从实践上来看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现象仍层出不穷,并且司法上缺乏可执行的审查标准,关于信义义务的法律制度仍未完全建立起来。反收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活动,对于董事履行信义义务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董事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的种类和力度可能直接影响到公司控制权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包括董事自身在内的多方主体的利益,甚至影响整个公司未来的发展和走向,因此在反收购中对于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要求应当有所提高。本文希望能够借助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研究对我国一般性的董事信义义务的建立有所裨益。我国近几年来出现了较多的反收购案例,并且其中部分也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关注度,但是从我国第一例反收购案例至今大约二十几年的历史中,整个控制权竞争的市场仍未达到成熟的阶段,并且目标公司董事在反收购中的表现整体不尽人意。对于反收购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的研究仍有许多提升的空间。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于反收购中董事义务的相关规定多仅采取原则性的规定,而不用列举的方式,因此经典的司法裁判和案例对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研究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鉴于美国特拉华州法院从20世纪80年代的黄金时期至今积累了大量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案例,对公司董事在反收购中的信义义务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司法审查标准,因此本文主要以美国特拉华州的相关案例作为比较法研究的主要对象。虽然美国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与我国现行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有所差别,完全照搬美国的经验缺乏制度土壤,但是其在各个司法案例中体现的董事应当如何在反收购中履行信义义务的原则和司法审查标准可以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基于上述逻辑思维路径,笔者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大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介绍了董事信义义务的法源(包括信义义务的起源以及董事信义义务的发展)、董事信义义务的表现形式以及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要求,并明确了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对象:董事是代表公司而不是代表股东。第二章反收购决策过程中的董事信义义务,介绍了反收购商业背景的特殊性、反收购背景下董事信义义务的一般性要求以及反收购背景下董事信义义务的特殊性要求,包括防御适当、寻求最佳要约、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等,同时将特拉华法院经典的黄金四重奏案例以及后续的发展演变,以及特拉华法院近年来建立的新规则穿插其中,并对中美比较的差异提出一些思考和见解。第三章反收购视野下我国董事信义义务之规制,总结研究了反收购中我国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现状及问题,包括董事反收购措施容易沦为大股东维持控制权的工具、独立董事履行注意义务表现不尽人意、滥用停牌等反收购措施等,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原因。第四章反收购过程中董事信义义务落实之中国路径,试从我国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建立路径的研究总结出一般性董事信义义务的丰富与完善,并对我国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见解。
乔娜[6](2020)在《新湖中宝股份回购动机及财务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份回购最早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指已上市企业利用盈余资金或债务融资所得资金,在股票市场上以约定价格回购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回购后将其注销或者作为库藏股的金融行为。股份回购又可以称为股票回购。20世纪9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上开始股份回购。1992年大豫园以协议形式成功回购小豫园全部股票并注销,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股票回购的第一次尝试。由于严格的法律政策和特殊的资本环境,我国早期少数几起股份回购只是用于解决国有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并不具备商业意义。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为我国股票市场上股票回购的开展提供了历史契机。近几年,随着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和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股份回购越来越受到诸多公司的青睐,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维护经营促进发展常用金融手段。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近年来又拓展到信息科技和金融服务领域。2015年6月份,新湖中宝股价开始下跌,从最初5.81元/股跌为3.58元/股,跌幅已达38.38%,入股积极性受到严重削弱。2016年1月18日,新湖中宝公布了回购股票预案,决定出资10-20亿元自有资金实施此预案,回购股票比例约占总股本的5.5%。本文在全面剖析股票回购动机和效应的理论之上,结合国内外许多企业已有的实践,采用文献研究、归纳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对新湖中宝实施股份回购这一典型案例展开透彻研究,研究了新湖中宝回购动机和回购后的财务效应,总结其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开展股份回购提供借鉴。本文通过数据分析认为新湖中宝股份回购的动机主要在于稳定公司股价,提高财务灵活性,调节财务杠杆,充分利用现金流。本文对比新湖中宝股份回购前后的财务指标数据推出下面的结论,首先稳定股价是已上市企业股份回购的主要实施目的。新湖中宝股份回购有多种自身原因与外部原因,而其中至为关键的动因是挽救持续非理性下跌的股价;其次,股份回购结束后一段时期内有助于提升公司股价,但从长远来看股价提升效应不明显;第三,股票回购丰富了股东利润分配途径;第四,股份回购有利也有弊,公司应慎重选择。最后本文从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第一,公司应规划好适合本公司发展的股份回购方案;第二,重视股份回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第三,完善股份制公司库藏股制度;第四,我国证监会应规范股份回购政策,完善股份回购市场。
俞蔚[7](2020)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文中认为证券虚假陈述的本质是对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除了对证券市场的秩序产生破坏外,还引发投资者的决策失误,造成其投资损失,由此引发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结合学说优势与法律实践,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特殊侵权责任对此类案件进行规制,而因果关系则是连接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重要桥梁。笔者通过对近三年(2017-2019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案例整理汇总,对实践进行考察后发现,目前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是主要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依据,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第二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认定结果;第三是虚假陈述案件的可获赔情形僵化,诱空型虚假陈述缺乏请求权基础,在单个虚假陈述周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等。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困局。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对传统民法领域的因果关系重要学说进行了简要的整理与总结,在借鉴传统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基础上,分析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因果关系逻辑推演的特殊性,主要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交易对象的广泛与不特定性,且影响投资者决策与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案件,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链条需要经过二次推导,从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到投资者决策再导致投资损失,其中还包含对信赖要素的推定等,以上因素共同导致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性,无法简单援引传统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结合证券领域的特殊因果关系理论——“信赖推定原则”与“欺诈市场理论”,对此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做出整体的逻辑推导,并结合我国实践立法展开了评析。基于以上的问题导向和理论分析,提出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法律建构相应的意见,具体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应在《若干规定》中明确区分两类不同的因果关系:交易上的因果关系与损失上的因果关系,并分别就其证明和反证事项进行说明;增设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法律规定,明确重大性的具体标准,采取决策影响与价格敏感的双重标准,并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独立司法审查,结合案件具体细节对重大性做出认定;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判断标准予以明晰,分别对揭露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范围全国性、主体的权威性、时间的首次性等标准予以明确,可辅之以股价这一可视化的参考因素,形成对揭露日认定完整的标准体系;增设对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
孟铂林[8](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唐军[9](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宋澜[10](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美国证券市场变化给我们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证券市场变化给我们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经典霸权理论回顾 |
1.2.2 债务与国家兴衰的关系 |
1.2.3 信用理论的演化发展 |
1.2.4 民族国家与财政国家的概念构建 |
1.2.5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 |
2.1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 |
2.1.1 国家信用的传统定义及其局限 |
2.1.2 国家信用系统的三角结构:实力、制度以及金融市场 |
2.1.3 优良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霸权兴起的促进作用 |
2.2 经济学与社会学理论下的信用内涵 |
2.2.1 西方经济学的信用内涵 |
2.2.2 马克思对信用的界定及其形式的划分 |
2.2.3 社会学的信用内涵 |
2.3 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诞生 |
2.3.1 欧洲近代国家公共财政的矛盾与惯性 |
2.3.2 国家举债推动下的欧洲金融市场发展 |
2.3.3 财政与债务问题牵引下的国家转型 |
第3章 荷兰公债成败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3.1 荷兰霸权兴衰的轨迹、理论以及公债信用的意义 |
3.1.1 荷兰霸权兴衰的历史轨迹 |
3.1.2 荷兰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3.1.3 国家信用担保的公债体制对荷兰霸权兴衰的意义 |
3.2 荷西争霸期间两国公债体制的绩效比较及其影响 |
3.2.1 荷西公债体制的绩效差异:利率、期限以及额度 |
3.2.2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争霸战争结果的影响机制 |
3.2.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
3.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的根源: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 |
3.3.1 荷兰优良国家信用的来源:财富、自治政体、税收改革、公债市场化与稳定的金融市场 |
3.3.2 西班牙国家信用低劣的根源:经济落后、王室专权、税制混乱 |
3.3.3 荷兰霸权衰落的公债及国家信用逻辑:军事压力与财政改革迟缓 |
第4章 英国国债、金融革命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4.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理论与国债信用的意义 |
4.1.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逻辑 |
4.1.2 英国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4.1.3 以国债及国家信用视角研究英国霸权兴衰的意义 |
4.2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及其绩效差异对两国霸权竞争的影响 |
4.2.1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起源与差异 |
4.2.2 英法百年争霸战争过程中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绩效差异 |
4.2.3 英法国家债务的市场化操作对金融市场乃至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 |
4.3 英法国家信用优劣差异的根源 |
4.3.1 英国卓越国家信用的来源:特权垄断公司、国家安全、财政集中度、国债市场制度化与独立中央银行的监督 |
4.3.2 法国国家信用不良的根源:财政改革受限、中央银行缺位及王权绝对专制 |
4.3.3 英国国家信用先于且导致霸权衰落的逻辑:经济衰退、一战、金本位制与资本流出 |
第5章 美国国债、国家信用的起源和完善及其对霸权崛起的影响 |
5.1 美国霸权的快速崛起、国债的起源与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 |
5.1.1 美国霸权崛起的历程 |
5.1.2 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贷款处票据与外债 |
5.1.3 美国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汉密尔顿的国债信用思想 |
5.2 美国国家信用初步完善所依托的六大支柱 |
5.2.1 实力因素:制造业驱动经济增长 |
5.2.2 制度因素:集中度更高的联邦制、以间接税为主的联邦税收体系 |
5.2.3 金融市场因素:统一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货币体系 |
5.3 美国霸权崛起期国债与国家信用对实力的提升效应 |
5.3.1 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 |
5.3.2 为华尔街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
5.3.3 为美国参与的重大战争筹集军费 |
第6章 透视美国霸权现状及其未来的国家信用逻辑 |
6.1 美元危机的本质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1 关于美国霸权是否衰落的讨论 |
6.1.2 美国货币权力的演变: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3 美元危机出现与美元霸权确立的国家信用逻辑 |
6.2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隐患以及替代者缺失 |
6.2.1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与优势 |
6.2.2 美国国家信用衰落的内部隐患:国债主动违约风险、无底线量化宽松、财政纪律松弛 |
6.2.3 欧元作为美元潜在替代者的国家信用缺陷 |
6.3 美日英德法的国家信用测度 |
6.3.1 体系构建与指标选取 |
6.3.2 熵值法赋权 |
6.3.3 结果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1500 年以来的信用—霸权周期演进 |
7.1.1 荷兰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2 英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3 美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2 美国信用—霸权周期的未来 |
7.2.1 美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累积 |
7.2.2 全球化的分裂 |
7.3 疫情后的中国选择 |
7.3.1 中国的国债市场化道路、差距与对策 |
7.3.2 央行独立性与财政纪律 |
7.3.3 金融市场深化与开放 |
7.3.4 提升产业科技竞争力夯实国家信用之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新三板企业IPO转板案例研究 ——以海容冷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的相关研究 |
1.2.2 上市企业转板动因的相关研究 |
1.2.3 企业成功上市的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框架 |
2 新三板企业IPO转板的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新三板 |
2.1.2 转板 |
2.1.3 流动性 |
2.2 新三板企业IPO转板的动因 |
2.2.1 新三板市场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
2.2.2 多层次资本市场使IPO转板成为可能 |
2.2.3 明确的上市标准使IPO转板可行性强 |
2.3 新三板企业IPO转板成功的主要影响因素 |
2.3.1 募投项目合理性 |
2.3.2 公司运行规范性 |
2.3.3 财务绩效 |
2.3.4 竞争优势 |
2.4 新三板企业IPO转板的理论基础 |
2.4.1 有效市场假说 |
2.4.2 信号传递理论 |
2.4.3 企业核心能力理论 |
2.4.4 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 |
3 海容冷链IPO转板的背景介绍 |
3.1 海容冷链公司概况 |
3.1.1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3.1.2 行业概况及发展前景 |
3.2 海容冷链IPO转板的动因 |
3.2.1 拓展融资渠道,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
3.2.2 获得市场关注,提升品牌知名度 |
3.2.3 主板上市标准明确,转板可行性强 |
3.3 海容冷链IPO转板过程概述 |
3.3.1 聘请专业机构辅导上市 |
3.3.2 证监会受理后进入IPO排队期 |
3.3.3 摘牌转让股份后成功登陆主板 |
4 海容冷链IPO转板成功的原因 |
4.1 规划合理的募投项目 |
4.1.1 全面评估内外需求,确保项目必要性 |
4.1.2 持续积累资源储备,增强项目可行性 |
4.1.3 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
4.2 实现公司运行规范 |
4.2.1 解决“三类股东”问题,理顺股权结构 |
4.2.2 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发挥治理机构职能 |
4.2.3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运营活动 |
4.3 促使财务绩效达标 |
4.3.1 拓销路、降成本,增强盈利能力 |
4.3.2 加强资产管理,提升资产质量 |
4.3.3 缩小债务融资规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
4.3.4 平衡回款与付款,维持充沛的现金流 |
4.4 形成明显的竞争优势 |
4.4.1 培养研发团队,形成技术及创新优势 |
4.4.2 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加市场占有率优势 |
4.4.3 发展产品定制业务,扩大客户资源优势 |
4.4.4 采用柔性化生产线,建立生产管理优势 |
5 案例结论与启示 |
5.1 海容冷链IPO转板案例的结论 |
5.1.1 解决“三类股东”问题推动转板进程 |
5.1.2 保持强劲的盈利能力支撑转板成本 |
5.1.3 合理安排募投项目是转板成功的基础 |
5.1.4 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是转板成功的关键 |
5.2 案例启示 |
5.2.1 新三板拟IPO转板企业应全面评估转板可行性 |
5.2.2 新三板拟IPO转板企业应重视“三类股东”问题 |
5.2.3 新三板拟IPO转板企业应详细规划募集资金用途 |
5.2.4 新三板拟IPO转板企业应提高自身综合实力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差异表决权结构股东利益平衡机制概论 |
第一节 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
一、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的概念 |
二、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的一般原则 |
一、权利制约原则 |
二、知情权保护原则 |
三、权利救济原则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导致股东利益失衡 |
一、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表决权股东利益失衡 |
二、特别表决权股东间利益失衡 |
第二章 我国科创板股东利益平衡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科创板关于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的设计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股东利益平衡机制 |
二、科创公司股东利益平衡设计“亮点”与“缺陷”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股东利益平衡制度的不足 |
一、特别表决权约束机制失衡 |
二、股东知情权保护机制失衡 |
三、股东权益救济机制失衡 |
第三章 域外有关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的设计及启示 |
第一节 交易所主导模式 |
一、美国 |
二、我国香港 |
第二节 国家立法模式 |
一、新加坡 |
二、日本 |
第三节 章程自治模式 |
第四节 启示 |
第四章 差异化股权结构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约束机制完善 |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加强 |
二、监事选举强制适用“同股同权” |
三、完善日落条款 |
四、引入“股东信义义务” |
第二节 完善股东知情权保护机制 |
一、披露内容具体化 |
二、披露对象聚焦化 |
第三节 完善股东利益救济机制 |
一、拓宽异议股东回购情形以及估价权 |
二、完善证券仲裁制度 |
三、完善委托投资保护机构诉讼制度 |
四、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
五、完善公司章程“防范”僵局 |
结语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阳光城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REITs研究综述 |
1.2.2 长租公寓REITs应用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总体框架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阳光城长租公寓REITS案例介绍 |
2.1 我国长租公寓行业现状及趋势 |
2.1.1 我国长租公寓现状概述 |
2.1.2 我国长租公寓的供应情况及运营模式 |
2.1.3 长租公寓的需求端分析 |
2.1.4 我国长租公寓的市场展望 |
2.2 阳光城长租公寓REITS融资背景 |
2.2.1 阳光城的历史沿革 |
2.2.2 长租公寓业务的战略布局 |
2.2.3 住房租赁市场的融资困境 |
2.3 阳光城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方案 |
2.3.1 项目背景 |
2.3.2 基础资产 |
2.3.3 参与主体 |
2.3.4 交易步骤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阳光城长租公寓REITS案例分析 |
3.1 阳光城公寓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及目标分析 |
3.1.1 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
3.1.2 满足公司的战略需求 |
3.1.3 传统融资方式困境与新金融工具创新的机遇 |
3.2 REITS金融衍生品的结构设计方案分析 |
3.2.1 REITs交易结构模式选择 |
3.2.2 REITs产品现金流稳定性的评估 |
3.2.3 保障措施和信用增级 |
3.3 阳光城公寓REITS产品定价分析 |
3.3.1 长租公寓REITs的定价原理 |
3.3.2 阳光城长租公寓的定价分析 |
3.4 阳光城公寓REITS融资风险分析及融资效果评价 |
3.4.1 融资风险分析 |
3.4.2 融资效果评价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例启示 |
4.1 注重交易结构的设计 |
4.1.1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
4.1.2 主动构建“股+债”结构 |
4.1.3 采用储架发行机制 |
4.2 选择优质基础资产,保障稳定现金流 |
4.3 确保增信措施的安排充分 |
4.4 改进及优化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控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反收购视野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表征与逻辑 ——基于比较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董事信义义务之法源 |
第二节 董事信义义务之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要求 |
第二章 反收购决策过程中的董事信义义务 |
第一节 反收购商业背景之特殊性 |
第二节 反收购背景下董事信义义务的一般性要求 |
第三节 反收购背景下董事信义义务的特殊性要求 |
第三章 反收购视野下我国董事信义义务之规制 |
第一节 反收购中我国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现状及问题 |
第二节 反收购中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反收购过程中董事信义义务落实之中国路径 |
第一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之建立路径 |
第二节 一般性董事信义义务之丰富与完善 |
第三节 完善诉讼配套制度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新湖中宝股份回购动机及财务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股份回购动因的研究 |
1.2.2 股份回购财务效应的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研究框架 |
第二章 股份回购及其理论基础 |
2.1 股份回购理论概述 |
2.1.1 股份回购的概念 |
2.1.2 股份回购的类型 |
2.1.3 股份回购的方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号传递理论 |
2.2.2 财务效应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章 新湖中宝股份回购案例介绍 |
3.1 新湖中宝基本情况介绍 |
3.1.1 公司简介 |
3.1.2 股权结构 |
3.1.3 新湖中宝股份回购前的经营状况 |
3.2 新湖中宝股份回购的过程 |
3.2.1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2.2 确定股份回购方案 |
3.2.3 股份回购实施进程 |
3.2.4 股份回购后股权变动情况 |
第四章 新湖中宝股份回购的动机分析 |
4.1 提振股价,维持合理水平 |
4.2 替代现金股利发放,提高财务灵活性 |
4.3 调节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 |
4.4 充分利用现金流,避免高额的代理成本 |
4.5 其他动因分析 |
第五章 新湖中宝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
5.1 股份回购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
5.1.1 股份回购对股价的影响 |
5.1.2 股份回购对股东财富的影响 |
5.2 股份回购对财务绩效的影响 |
5.2.1 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
5.2.2 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
5.2.3 对营运能力的影响 |
5.2.4 对成长能力的影响 |
5.3 股份回购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
5.4 股份回购对权益分配的影响 |
5.4.1 对股权集中度的影响 |
5.4.2 对盈余分配的影响 |
5.5 股份回购引起的负面影响 |
5.5.1 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 |
5.5.2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本文的不足 |
6.3 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实践考察 |
一、条件错位: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受理的主要前置程序 |
二、标准模糊: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差异 |
三、范围僵化:可获赔情形狭窄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内在逻辑 |
一、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重要理论 |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主要理论 |
(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主要理论 |
二、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
(一)证券市场交易特点 |
(二)因果逻辑的二次推演 |
(三)证券市场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理论 |
三、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规则建构 |
一、明确区分两类因果关系,并分别说明其证明和反证事项 |
二、增设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法律标准并进行独立司法审查 |
三、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判断标准予以明晰 |
四、增设对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9)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美国证券市场变化给我们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D]. 李黎明.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三板企业IPO转板案例研究 ——以海容冷链为例[D]. 鲁佳欣.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 高鹏.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阳光城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案例研究[D]. 庄桂杭.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反收购视野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表征与逻辑 ——基于比较法的研究[D]. 郑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新湖中宝股份回购动机及财务效应研究[D]. 乔娜.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7]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D]. 俞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