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市工商局召开推行市场巡查制理论研讨会(论文文献综述)
刘冰捷[1](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说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林雅纯[2](2019)在《泉州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作为“互联网+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产物,它的出现颠覆了人们的出行方式。网约车通过平台大数据信息整合,为人们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又因其较低的准入门槛,间接地给社会增加了就业岗位。但是,每个城市的交通空间容量是有限的,随着车辆数的无序增加,城市交通秩序、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乘客自身安全等问题而日渐突显,尤其近一两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约车安全事故,使网约车的监管一时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如何权衡利弊来约束和管制网约车,是对政府监管的挑战。泉州市网约车监管政策的出台与修订均走在全国前列,在法规的护航下,市政府、市交通主管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规范网约车,但成效有限,行业监管仍旧处于探究摸索阶段。笔者收集了泉州市网约车市场运行数据和政府管理的文献资料,并通过访谈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平台公司负责人、从业人员以及问卷调查乘客的方式,详细梳理了泉州市区网约车监管的现状,从中发现泉州网约车行业存在着监管主体单一,制度、机制欠缺,管理方式落后,市场自治和社会共治不足等问题。根据网约车的特性及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核心,本文分别从政府层面、市场主体层面、社会层面三个因素来探究问题原因。最后,笔者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和国内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政府规制理论以及多中心治理理论内容提出泉州网约车行业政府管理的改进与优化建议。
侯璐[3](2017)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以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的体制改革和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为现实背景,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法学方法,检视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提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安排。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实然困境找到突破的切入点;第二层次,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践发展提供新的视角;第三层次,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提供制度本土化的应然设计方案。本文通过法律文本解读和法律实证分析,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理由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阐释和剖析,归纳得出行业协会主体固有属性的内在原因、行业协会规制权力与经营者竞争权利的外部博弈以及部门法价值取向的客观要求交织成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规制的根据与理由。基于此,本文分别以“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为价值视角和以“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为分析路径,透视了竞争政策视野下行业协会的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同时,相较于以往的研究,重新界定了“价格垄断”的内涵和外延,立足于反垄断的立法、执法实践和理论基础,将“价格垄断”定义为:单个经营者的操纵或多个经营者的合谋与协同,通过控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价格以及通过行政权力的干预所获取的价格支配力。这一范畴的界定,有利于将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范围进行适度拓展:一来符合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变化多端的特点和趋势;二来较之“价格卡特尔”的表述,为反垄断法的功能发挥和实践发展扩大了空间基础。与此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将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划分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和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前者又分为直接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和间接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并且,行业协会主体享有的规制权力与经营者竞争权利之间的互动和博弈,凸显了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天然性与破坏性。由于妨碍我们认识事物的,往往不是相反的而是相似的东西,本文通过辨析行业协会价格自律和价格垄断的关系,进一步明晰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性质和样态,同时也肯定了行业协会价格自律行为对竞争的促进作用。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法律移植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就竞争法而言,我国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是建立在法律移植的基础之上的,正因如此,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比较法研究是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实然考察。本文通过将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模式划分为规制原则、规制路径和规制归责三个版块,分别比较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实然状况,总结并归纳了三种模式的异同和优长,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安排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经验借鉴。理论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的发展,然而,“到实践中去”的前提是“从实践中来”。由此,在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应然设计之前,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了检视,先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进行现实考察,得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业协会主体自身存在无法通过其“自律”来克服的缺陷障碍,然而,法律规制的“他律”也存在空白和缺位;其次,反垄断执法实践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并未收到理想的效果,威慑作用微乎其微,重要的原因在于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设置存在多重问题;再次,行政指导下的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基于此,本文在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应然设计时选择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反垄断咨询制度的引入和法律责任制度的重构作为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本文的研究秉持着“主体—行为”、“自律—他律”、“权力—权利”和“政府—市场”的经济法学研究理念和研究进路。
朱兰春[4](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说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董静[5](2012)在《政府绩效评估理论研究与模式分析》文中指出政府绩效评估源自于英美等国为应对严重赤字局面的财政危机、管理失调失控、官僚制失灵的管理危机及公民强烈质疑政府的信任危机所推行的改革,并迅速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评估政府热潮。由于绩效评估本身固有的缺陷加之我国行政传统弊端的影响,绩效评估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及困境,尚未形成一个清晰应对社会转型的绩效评估系统发展思路及组织管理框架,评估的控制导向、结果的“一票否决”制以及运动式、短视性等特征悖离了现代治理演变的发展趋向。如何对这些突出问题予以理性审视,在整个世界公共行政快速变革的潮流中构建契合我国实际发展的且更为规范及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重要研究议题。为此本文将研究内容界定为:基于公共行政范式及治理演变的绩效评估发展脉络及阶段性特征分析;基于重要维度的各国政府绩效评估组织体系国别比较;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模式分析及对策建议,通过文献研究以及实证性案例分析为理论及实践提供有益的参鉴及指导。第二章通过对现代公共行政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揭示出绩效评估随着公共行政及治理演变而呈现的阶段性特征及不同的关注焦点。政府绩效评估是从公共行政范式传统权威主导型治理机制下对程序、规则、效率的关注到新公共管理范式倡导市场力量的竞争主导型及权威主导型共同发挥作用的治理机制下对效益、效果、质量、回应性等关注焦点变化过程中的理性选择。新世纪以来,政府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挑战的方式都比以往更加纷繁复杂,政府亟需通过新的方式来回应新世界秩序的挑战。在新治理范式及治理新趋势下政府绩效评估面临更多挑战,需从产出控制、成本分析转向从整个政府治理过程中看待绩效评估的对象、目标、方法,更多地将公民、信任、社会资本等元素融入到绩效评估价值中。第三章对英国、美国及中国绩效评估实践进行概述及梳理,一方面对第二章公共行政、治理及绩效评估演变给予实践演示及证明,更主要的是为后面章节对组织体系及模式分析提供基础资料。从制度变迁视角对我国政府绩效评估进行分析,发现实践呈现出由计划经济模式下中央政府推进转向双轨制下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推进,最终过渡到市场经济下中央——地方——社会治理结构联合推进的制度变迁方式,反映出由供给强制型制度变迁到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的转变。第四章从发生机理、组织方式、评估机构、参与程度、实施机制等重要维度展开绩效评估组织体系的国别比较,从组织体系角度考量可以有助于清晰勾勒在特定的政治体制、行政传统、行政文化等基础条件及背景下各国绩效评估是如何组织实施的,并推导出完善我国绩效评估组织体系的启示性结论。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通过内容分析法进行多案例实证研究对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模式进行分析。研究编码表由行政层级、评估目的、评估机构、评估者、评估方式、结果运用、评估周期及持续时间等维度构成。研究发现: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实践主要体现为科层评估、参与评估、合作评估(委托)三种模式。基于对转型期我国行政发展特征及行政生态的考鉴并结合公共行政发展及治理演变的趋向,提出科层评估仍旧作为主导评估模式,采取谨慎态度推行参与评估,积极倡导委托评估模式,并逐渐形成政府与社会基于信任伙伴关系而开展的绩效评估发展格局及态势。文章最后根据组织体系比较及多案例研究中发现的诸多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以提升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管理有效性并根本上驱动政府绩效的持续有效提升。
丁宇[6](2011)在《走向善治的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时代的发展,管制型的政府管理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要求,必须进行政府管理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方式创新。善治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模式,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最佳结合状态,是政府管理创新的努力目标。在善治的视角下对政府管理创新进行探讨,不仅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善治理论,从善治的基本诉求出发,对中国政府管理创新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本文第一章对政府管理的内涵和善治理论的产生的背景进行了介绍,对治理与统治、善治与善政的逻辑关系进行了辨析,论述了善治的基本诉求——法治性、服务性、责任性、民主性、合作性,并对政府管理创新的概念、类型及层次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二章对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意义、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确立善治目标的依据进行了论述。中国政府管理创新是加强政府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全球化时代挑战的需要,是促使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是消除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影响的基本途径,也是回应公民社会建构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需要。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善治,具体目标是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民主治理型政府和分权合作型政府。本文第三章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管理创新的基本进程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和分析,得出了中国政府管理改革正在走向善治的基本结论。中国政府管理改革的发展趋向是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从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从威权政府走向民主政府、从“独角戏”政府走向“分权合作型政府”。本文第四章对政府管理理念创新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分析,进而从政府管理理念创新的相关内涵、转变的必要性、途径等方面论述了善治视角下政府管理理念创新的主要内容,即从人治理念到法治理念的转变、从管制理念到服务理念的转变、从权力本位理念到责任本位理念的转变、从封闭政府理念到透明政府理念的转变、从政府本位理念到社会本位理念的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创新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实现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实现稳步发展。本文第五章论述了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即创新依法行政体制,构建法治尊崇型政府管理模式;创新服务行政体制,构建顾客导向型政府管理模式;创新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责任担当型政府管理模式;创新信息交流机制,构建透明运作型政府管理模式;创新分权化治理机制,构建分权合作型政府管理模式。本文第六章从依法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责任督政、合作施政五个方面论述了善治视域下的中国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的具体途径。本文最后结合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从政府管理创新是全要素的革命、全领域的革命和全过程的革命等几个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政府管理创新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并且以善治为理论视角展望了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美好前景。
周慧[7](2011)在《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文中指出我国近年来推行的问责制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遏制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方面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因此,将问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三个方面来研究突发事件问责问题。第一部分是关于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包含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二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三、四、五章;第三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六、七章,各章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章是有关问责的历史和规范的研究。问责是个实践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对问责历史的考察是从实践史、制度史和观念史三个层面分别着手的。问责史的考察范围围绕“问责制”的建设来确定。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详细考察我国地方政府近年来颁布的问责法规,不仅了解到我国地方政府在问责问题上的态度,也为突发事件问责研究带来启示和思考。第二章是关于“accountability”的概念及其理论趋向的研究。依据英文相关文献,本章首先考察了accountability作为问责这层含义的来龙去脉,以及如何和中文“问责”之间建立了相应的联系;其次还考察了问责的定义、问责类型和关系、问责的功能、不足与界限;第三,主要考察了问责理论基础及其新的理论趋向。基于民主宪政理论,现在平行问责、协商问责、事前问责、基于公共安全的个体问责等问责新观念比较流行。第三章是有关“问责”观念的重新解释。我国传统问责主要是一种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垂直问责,它是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这种观念不仅与accountability概念内涵大异其趣,而且也不利于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第四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是一种过程应对。以事后责任追究为主要形式的现行问责制度不能有效监督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责任的落实,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并将之作为法律追责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弥补这一缺憾,而且有利于应急管理体制的完善。转变问责观念的直接动因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实困境。“问责”的核心内涵在于问责主体对责任主体履职过程的监督、过问,以及责任主体对监督、过问的回应,仅将问责制理解为责任追究制不可避免会带来诸多问题,突发事件事后问责不利于突发事件的整体应对,也难以保证应对过程责任的层层落实。构建应对问责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应急管理和落实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责任,因而应对问责应遵循三大原则;应对问责的法律关系是应对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它与应对问责制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客体、问责情形和方式等概念密切相连,主要表现为性质不同的三类问责主体与四类问责对象之间的五大关系;应对问责程序是以“责任实现”为中心而设计的,应遵循“闭合原则”和“效率原则”,但实践中程序模式的选择,应以非正式简易程序为原则,正式的普通程序为例外。第五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研究。在现有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构建突发事件应对制是本章研究的出发点。因此,本章详细分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责任条款,分析其中的不足并给出相关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并结合上一章的内容,试拟了《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暂行办法》。第六章是有关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的整体考察。我国有关突发事件的安全监管的最大问题是监管主体过于复杂。因此本章主要考察了安全监管的机构及监管体制,并对突发事件安全监管的事前问责给予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第七章是有关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研究。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明,突发事件频繁发生,除有关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落实。这是构建安全监管问责制度的直接动因。实施安全监管问责不仅有重要政治意义,也是现实的需要。安全监管体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监管事项众多、监管主体多元、监管职责交叉重叠上。安全监管体制直接关系到监管问责的主体、对象和客体。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重要性,安全监管问责应当考虑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能,借助“责任链”假说,可对此予以成功论证。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分散于不同层级的各类法规当中,它关系到安全监管问责情形的拟定和具体制度设计。基于防范同类事件发生的目的,拟定安全监管问责情形必须考虑以前的相关问责案例。“多头监管”是目前我国安全监管中的最大问题,解决此问题可构建“一头督查、多头分管”问责主体制度。
滕顺祥[8](2010)在《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研究》文中提出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在各个行业中的应用更加迅速,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发展形成了新的产业链条,同时也使得互联网的治理趋于复杂。随着互联网在各行业应用规模不断扩张,互联网治理的滞后性阻碍了我国互联网应用行业的快速发展,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对金融业、电子商务业等行业而言,由于这些行业的主营业务对互联网依赖度高并不断增强,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在加大,基于互联网的行业治理变得重要而紧迫。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行业与互联网的关联度分析,为不同关联度的行业构建相应的治理模型,为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提供理论及实施依据。本文运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及系统动力学等研究方法,以产业经济学基本理论为指导,构建了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通过建立互联网与相关行业的关联模型,按照关联度的强弱,将现有行业分为强关联行业、弱关联行业,便于确定不同行业的治理需求。通过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各个行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的指标数据,本文选取了具有互联网应用行业发展特征、经济规模属于我国的支柱性产业的行业,如电子商务业、软件业、信息通信业、网络媒体业、金融业、装备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和物流业、采矿业等行业作为本文实证研究的对象。(2)在建立“互联网—行业”关联模型的基础上,构建基于互联网的行业治理的总体框架,建立以法规因素、政策因素、技术因素、关联度、行业自律等为自变量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根据互联网强关联以及弱关联行业的治理需求,分别探讨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的硬治理和软治理机制。(3)分析我国互联网及相关行业在政策法规、技术环境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发展现状,针对强关联和弱关联行业的不同需求,分别从行业政策法规、技术环境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4)通过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与治理效度模型,分别对互联网强关联行业(电子商务业、软件业、信息通信业、网络媒体业和金融业)和弱关联行业(装备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冶金业和采矿业)进行评价研究,以论证“互联网——行业”关联模型以及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效度模型的有效性。
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9](2010)在《实施“两组一队”监管新机制 开创基层工商工作新局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9月,面对全国工商系统停征"两费"这一新形势任务要求,我们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紧密结合区情、局情,迅速调整思路,广泛调查研究,以全面启动并实施工商所"两组一队"工作模式为契机,强化基层监管责任体系建
卢爱国[10](2008)在《使社区和谐起来: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文中提出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区是社会的“全息缩影”,是社会功能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经验和中国现实决定:和谐社会建设经由社区建设,社区建设途径社区体制改革。然而,社区行政化已成为和谐社区建设的主要制约性因素;学术界对新近出现的社区体制改革模式缺乏深入反思。有鉴于此,本文以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为研究对象,秉承“宏观着眼、微观入手”的实证研究准则,深刻剖析目前社区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梳理和评析当下出现的社区体制改革模式,并探寻替代性选择。社会系统是由经济运行机制、政治运行机制、社会运行机制三个子系统所构成的结构性的动态系统。社会系统转型不是直线式转型,也不是均等式转型,而是一个持续地从不均衡到均衡的动态演化过程。中国社会系统第一次转型以经济运行机制转型为主,是政府自我革命与市场发育的双重变迁过程。与政治运行机制主动转型不同,社会运行机制变革显得盲目与被动。中国第一次转型使经济运行机制与社会运行机制之间产生巨大的“落差效应”,要求社会再次转型,开展社会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单位制解体带来功能外移,社会问题社区化,使社区成为社会问题的仓储域和利益主体的博弈域,意味着和谐社区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建设经由和谐社区建设,社会体制改革途经社区体制改革,包括社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两个方面。从权力和资源分配看,中国城市社区体制改革经历了行政性分权改革和社会性分权改革两个阶段。通过行政性分权改革,产生了“上海模式”,建立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通过社会性分权改革,产生了“江汉模式”,逐步形成“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治理结构。“江汉模式”的理念是实现“两个分离”,即在社区社会管理中,实行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分离;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实行政府组织“掌舵”与民间组织“划桨”的分离。然而,“江汉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体制性问题”,垂直整合、条条运行、部门包办的城市科层体制阻碍了“两个分离”。正是由于“体制性障碍”,“江汉模式”在实践运行以及制度扩散中,并没有完全实现其背后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伴随政府职能社区化,社区建设难以走出部门垂直整合和社区居委会被行政吸纳的困境。也就是说,政府主导的城市社区体制改革在价值取向与行为后果上存在冲突和矛盾。这一“政府悖论”的产生有双重原因:从客观上看,“政府悖论”源于路径依赖,权威主义行政体制惯性和民间资源的缺失迫使各政府职能部门建立排他性的行政系统,吸纳所有社会资源和权力,并垄断性的提供公共服务和开展社会管理;从主观上看,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居民都是“经济人”,都是有独立偏好的利益主体,我国现行科层体制为利益主体自我扩张和“投机”提供了坦途。社区体制不顺最终导致社区治理绩效低下,公共产品短缺。改革是当代中国的基本特征。社区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改革能解决某一时段内存在的问题,但在改革过程中又会出现新的问题,进而又引发后续的改革。江汉区社区体制改革开启了中国政府职能社区化行动,但改革的限度又引发了政府职能社区化失范的“浪潮”。在新一轮社区体制改革进程中,有的城市出于为社区居委会减负目的,在现有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了四种社区工作站模式。这些模式尽管取得了一定绩效,但都存在限度。公司治理模式实现了社区自治管理与社区行政管理在职能上的分开,有利于避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和提高社区行政管理效能;但社区自治管理与社区行政管理在组织上不分,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在组织和职能上也没有分开,难以避免社区居委会边缘化。社站内置模式在社区自治管理、社区行政管理、社区公共服务上都没有实现组织和职能上的分开,尽管有利于避免社区居委会边缘化,提高社区行管理效能,但是难以避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居站并行模式实现了社区自治管理与社区行政管理、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在组织上分开,有利于避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和边缘化,也有利于提高社区行政管理效能;但是社区自治管理与社区行政管理、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在职能上不完全分开。居站分离模式实现了社区自治管理与社区行政管理在组织和职能上分开、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在组织上分开,有利于避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和提高社区行管理效能;但是社区行政事务与社区公共服务在职能上不完全分开,难以避免社区居委会边缘化。四种社区体制改革模式分别从不同层次突破了现行社区体制,但没有从根本上超越垂直整合模式,因而必须探寻替代性选择。理顺社区体制需要深化城市行政体制改革,体制改革需要探寻可行路径。植根于中国本土“情境”,借鉴国外公共事务治理经验,走出当下社区治理困境的途径是构建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体系,形成多元合作治理网络。合作首先需要合理分工。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是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政府组织“掌舵”与民间组织“划桨”相分开的过程,也是对政府包办模式的替代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价值取向的转换、治理主体功能边界的界分、治理主体秩序的重组和治理机制的创新。首先,在社区体制改革中,必须遵循公平、效率、民主、秩序等基本价值取向。其次,综合事务属性、责任主体、相近事务合并等三重标准,重新梳理、整合和细分社区公共事务。再次,重新配置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和资源,重塑治理结构,建立“多中心”主体秩序。最后,创新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机制,根据社区公共产品提供与生产分开原则,不同事务采取不同治理机制,其中社区行政事务采取行政机制,社区公共服务主要采取准市场机制,社区自治事务采取自治机制。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是规范和推进政府职能社区化,构建服务型政府和培育公民社会的路径选择。
二、哈尔滨市工商局召开推行市场巡查制理论研讨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哈尔滨市工商局召开推行市场巡查制理论研讨会(论文提纲范文)
(1)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泉州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 |
二、国内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本文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三、政府监管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政府规制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泉州市区网约车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泉州市区网约车行业现状 |
一、泉州网约车发展简况 |
二、泉州网约车运营企业简况 |
第二节 泉州网约车监管现状与成效 |
一、制定与完善网约车管理政策 |
二、明确政府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内容 |
三、平台公司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管理 |
四、泉州市区网约车监管成效 |
第四章 泉州市区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泉州市区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监管:职责不明晰与制度不健全 |
二、市场自治:重运营而轻管理 |
三、社会共治:公众参与度不高 |
第二节 泉州市区网约车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层面因素 |
二、市场主体层面因素 |
三、社会层面因素 |
第五章 国内外网约车监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其他城市网约车监管经验 |
一、杭州市:办证电子化,设立投诉专线 |
二、北京市:严把关,重查处 |
三、哈尔滨市:车站设网约车候车区 |
第二节 国外网约车经验借鉴 |
一、美国加州:政府和平台公司联合监管从严处罚 |
二、美国华盛顿:出租车市场细分 |
第六章 泉州市区网约车监管优化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层面的行为优化 |
一、完善平台考核办法 |
二、完善投诉反馈机制 |
三、完善联合监管机制 |
四、加强线上平台监督 |
五、加大线下执法处罚力度 |
第二节 市场主体层面的优化建议 |
一、平台公司明确主体责任 |
二、网约车回归服务属性 |
第三节 社会主体层面的优化建议 |
一、建立行业协会 |
二、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
结论与展望 |
研究结论 |
研究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访谈记录 |
附录B 问卷调查样本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根据与理由 |
一、主体固有属性之内在原因 |
(一)自律性的突破 |
(二)中间性的偏离 |
(三)互益性的异化 |
二、“权力—权利”博弈之外部动因 |
(一)规制的权力 |
(二)竞争的权利 |
三、行政法与经济法规制的根据与理由 |
(一)行政法规制的根据与理由 |
(二)经济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竞争法考量 |
一、竞争政策的范畴意蕴 |
(一)竞争学派演进的理论支撑 |
(二)竞争政策形成的制度基础 |
(三)竞争政策定位的中国情境 |
二、竞争政策视野下行业协会的竞争与垄断 |
(一)行业协会的竞争行为 |
(二)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 |
三、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竞争性研判 |
(一)价格垄断的界定 |
(二)行业协会价格自律行为的促进竞争作用 |
(三)行业协会价格自律与价格垄断辨析 |
第三章 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业协会直接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行业协会间接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信息行为价格垄断的构成要件 |
(二)标准化行为价格垄断的构成要件 |
三、行业协会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行政指导下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 |
(二)行业协会行政性价格垄断的表现类型 |
第四章 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实然考察 |
一、域外规制的实然考察 |
(一)规制原则的核心 |
(二)规制路径的实现 |
(三)规制归责的保障 |
二、域内规制的实然考察 |
(一)现状考察 |
(二)问题评析 |
第五章 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应然设计 |
一、推进预防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构 |
(一)建构基础 |
(二)模式选择 |
(三)完善推进 |
二、强化后果规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构 |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
(二)责任形式的完善 |
三、引入倡导规制:反垄断咨询制度的确立 |
(一)经验借鉴 |
(二)制度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5)政府绩效评估理论研究与模式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问题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框架、理论视角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3.2 研究的理论视角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公共行政范式、治理及评估政府演变分析 |
2.1 现代公共行政发展范式分析框架 |
2.2 公共行政范式、治理及评估 |
2.2.1 公共行政范式及其治理 |
2.2.2 评估政府的特征 |
2.2.3 公共行政范式的衰退 |
2.3 新公共管理范式、治理及评估 |
2.3.1 新公共管理范式及其治理 |
2.3.2 评估政府的绩效导向及特征 |
2.4 新公共治理范式、治理及评估 |
2.4.1 新公共治理范式及其治理 |
2.4.2 政府绩效评估的进展 |
2.5 小结及思考 |
第三章 国内外政府绩效评估整体实践概述 |
3.1 英国政府绩效评估实践 |
3.1.1 中央政府层面 |
3.1.2 地方政府层面 |
3.2 美国政府绩效评估实践分析 |
3.2.1 联邦政府层面 |
3.2.2 州与地方政府层面 |
3.2.3 社会层面 |
3.3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实践:基于制度变迁视角 |
3.3.1 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政府绩效评估的合理性 |
3.3.2 供给强制型制度变迁 |
3.3.3 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 |
第四章 政府绩效评估组织体系国别比较 |
4.1 各国政府绩效评估发生机理比较分析 |
4.1.1 英国政府绩效评估发生机理 |
4.1.2 美国政府绩效评估发生机理 |
4.1.3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发生机理及国别比较 |
4.2 各国政府绩效评估组织方式比较分析 |
4.2.1 英国政府绩效评估组织方式 |
4.2.2 美国政府绩效评估组织方式 |
4.2.3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组织方式及国别比较 |
4.3 各国政府绩效评估组织机构比较分析 |
4.3.1 英国政府绩效评估组织机构 |
4.3.2 美国政府绩效评估组织机构 |
4.3.3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组织机构及国别比较 |
4.4 各国政府绩效评估参与程度比较分析 |
4.4.1 英国政府绩效评估参与程度 |
4.4.2 美国政府绩效评估参与程度 |
4.4.3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参与程度及国别比较 |
4.5 各国政府绩效评估实施机制比较分析 |
4.5.1 英美政府绩效评估实施机制 |
4.5.2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实施机制及国别比较 |
4.6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模式分析:基于内容分析法及多案例研究 |
5.1 政府绩效评估模式基础性分析框架 |
5.2 各模式优缺点及适用性分析 |
5.3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模式剖析——基于内容分析的多案例研究 |
5.3.1 研究设计 |
5.3.2 研究发现 |
5.4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发展思路及对策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及项目 |
致谢 |
(6)走向善治的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之处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评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 可能创新和突破之处 |
第一章 善治与政府管理创新的理论阐释 |
一、 政府管理的一般理论 |
(一) 政府及政府管理的内涵 |
(二) 政府管理的嬗变 |
二、 善治理论的缘起 |
(一) 政府管制的危机——善治理论产生的背景之一 |
(二) 公民社会的勃兴——善治理论产生的背景之二 |
(三) 治理理念的兴起——善治的理论基础 |
(四) 善治理论的衍生 |
三、 善治:政府管理的现代诉求 |
(一) 善治的基本诉求 |
(二) 善治是善政的逻辑发展 |
四、 政府管理创新的一般理论 |
(一) 创新的涵义 |
(二) 政府管理的内涵 |
(三) 政府管理创新的内涵 |
第二章 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理论预设 |
一、 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意义 |
二、 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目标 |
(一) 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总体目标——实现善治 |
(二) 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具体目标 |
(三) 确立善治目标的依据 |
三、 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 指导思想 |
(二) 基本原则 |
第三章 走向善治——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过程分析 |
一、 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基本进程 |
(一) 改革探索阶段(1978——1991) |
(二) 渐进发展阶段(1992——2002) |
(三) 体制创新阶段(2003——至今) |
二、 走向善治:中国政府管理改革的发展趋向 |
(一) 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
(二) 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 |
(三) 从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 |
(四) 从威权政府走向民主政府 |
(五) 从“独角戏”政府走向“分权合作型政府” |
第四章 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理念创新 |
一、 政府管理理念创新的重大意义 |
(一) 政府管理理念创新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
(二) 政府管理理念创新有利于深化政府管理改革 |
(三) 政府管理理念创新有利于解决政府管理问题 |
二、 善治视角下政府管理理念创新的主要内容 |
(一) 从人治理念到法治理念的转变 |
(二) 从管制理念到服务理念的转变 |
(三) 从权力本位理念到责任本位理念的转变 |
(四) 从封闭政府理念到透明政府理念的转变 |
(五) 从政府本位理念到社会本位理念的转变 |
三、 政府管理理念创新的总体要求 |
(一)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 |
(二) 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实现和谐发展 |
(三) 坚持实事求是,实现稳步发展 |
第五章 善治视角下中国政府管理模式创新 |
一、 创新依法行政体制,构建法治尊崇型政府管理模式 |
(一) 构建法治尊崇型政府管理模式的总体要求 |
(二) 构建法治尊崇型政府管理模式的困境 |
(三) 创新依法行政体制,构建法治尊崇型政府管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
二、 创新服务行政体制,构建顾客导向型政府管理模式 |
(一) 构建顾客导向型政府管理模式的总体要求 |
(二) 构建顾客导向型政府管理模式的困境 |
(三) 创新服务行政体制,构建顾客导向型政府管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
三、 创新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责任担当型政府管理模式 |
(一) 构建责任担当型政府管理模式的总体要求 |
(二) 构建责任担当型政府管理模式的困境 |
(三) 创新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责任担当型政府管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
四、 创新信息交流机制,构建透明运作型政府管理模式 |
(一) 构建透明运作型政府管理模式的总体要求 |
(二) 构建透明运作型政府管理模式的困境 |
(三) 创新信息交流机制,构建透明运作型政府管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
五、 创新分权化治理机制,构建分权合作型政府管理模式 |
(一) 构建分权合作型政府管理模式的总体要求 |
(二) 构建分权合作型政府管理模式的困境 |
(三) 创新分权化治理机制,构建分权合作型政府管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
第六章 善治视域下的中国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
一、 依法行政 |
(一)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
(二) 合理分解执法职权 |
(三)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四)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五) 创新行政执法方法 |
(六) 加强法治GDP考核 |
二、 民主行政 |
(一) 完善民主决策 |
(二) 推进民主行政 |
(三) 加强民主监督 |
三、 服务行政 |
(一) 以公众需求为中心,发展电子政务 |
(二) 建立可操作性的服务制度 |
(三) 创新服务措施 |
(四) 构建服务行政的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和制度 |
四、 责任督政 |
(一) 落实目标责任 |
(二) 改进绩效评估 |
(三) 加强行政问责 |
五、 合作施政 |
(一) 建立顺畅的党政关系,促进党政合作 |
(二) 建立融洽的政企关系,推动政企合作 |
(三) 建设和谐的政社关系,推进政社合作 |
(四) 建设合理的央地关系,加强政政合作 |
结论:政府管理创新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本文拟题及关键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和前提 |
四、研究方法和目标 |
五、整体研究思路和框架 |
六、本文创新点及其应用价值 |
第一部分 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 |
第一章 问责的历史和规范 |
一、“问责”简史 |
(一) 实践史 |
(二) 制度史 |
(三) 观念史 |
二、地方问责规范的实证调查分析 |
(一) 引言 |
(二) 地方问责法规文本量化解读与简要分析 |
第二章 ACCOUNTABILITY:概念及理论趋向 |
一、概念 |
(一) 从ACCOUNTABILITY 到问责 |
(二) 作为“问责”的ACCOUNTABILITY |
二、问责理论新趋向 |
(一) 问责的民主宪政理论基础 |
(二) 问责理论的新走向 |
第二部分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第三章 “问责”观念的重新阐释 |
一、“问责”并不等于“事后责任追究” |
二、“问责”重在对责任的“过问” |
三、“问责”重在对“过问”的回应 |
四、“问责”应该是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一、当前我国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现状和问题 |
(一) 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 |
(二) 突发事件问责的现状 |
(三) 突发事件问责存在的问题 |
二、构建全方位突发事件应对问责体系 |
(一)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目的和原则 |
(二)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律关系 |
(三)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程序 |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 |
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条款 |
(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考察 |
(二)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的问题与建议 |
二、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度 |
第三部分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 |
第六章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概述 |
一、安全监管问责的政治意义与现实基础 |
(一) 政治意义 |
(二) 现实基础 |
二、监管机构和体制 |
(一) 安全生产类 |
(二) 公共卫生类 |
(三) 自然灾害类 |
(四) 社会安全类 |
三、“责任链”假说与监管责任 |
(一) 责任倒查机制与“责任链”假说 |
(二) 监管责任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行 |
第七章 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 |
一、典型问责案例调查分析 |
(一) 典型问责案例基本情况 |
(二) 影响问责的有关因素分析 |
(三) 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及问责原因分析 |
二、相关法规对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 |
(一) 一般规定 |
(二)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事项 |
(三)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领域 |
三、事故灾难安全监管问责情形拟定及主要制度设计 |
(一) 监管问责情形拟定 |
(二) 安全监管问责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地方政府发布的综合性问责法规目录 |
附录二: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 |
后记 |
(8)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1.3.1 产业发展理论 |
1.3.2 产业关联与融合理论 |
1.3.3 产业安全理论 |
1.3.4 产业治理理论 |
1.3.5 产业管理理论 |
1.3.6 网络经济与互联网规制理论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关联性研究 |
2.1 基于互联网的相关行业 |
2.1.1 互联网相关行业分类 |
2.1.2 互联网环境下的配套行业 |
2.1.3 互联网环境下的引致行业 |
2.1.4 互联网环境下的其它相关行业 |
2.2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关联模型 |
2.2.1 "互联网-行业"关联分析的必要性 |
2.2.2 "互联网-行业"关联模型 |
2.2.3 "互联网-行业"聚类分析 |
2.3 基于"互联网-行业"关联度的行业划分 |
2.3.1 强关联行业 |
2.3.2 弱关联行业 |
3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框架 |
3.1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影响因素 |
3.2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治理需求及现状 |
3.2.1 强关联行业治理需求 |
3.2.2 弱关联行业治理需求 |
3.2.3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现状 |
3.3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 |
3.3.1 行业综合治理机制框架 |
3.3.2 治理主体 |
3.3.3 治理主体间的决策分析 |
3.4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策略 |
3.4.1 治理策略 |
3.4.2 强关联行业的硬治理 |
3.4.3 弱关联行业的软治理 |
4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外部治理—政策法规环境的完善 |
4.1 互联网及其相关行业政策法规环境现状 |
4.1.1 国外互联网政策法规环境 |
4.1.2 国内互联网政策法规环境 |
4.1.3 我国互联网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 |
4.2 不同关联度行业的外部环境需求 |
4.2.1 强关联行业的外部环境需求 |
4.2.2 弱关联行业的外部环境需求 |
4.2.3 不同关联度行业的外部环境需求比较 |
4.3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政策环境的完善 |
4.3.1 宏观政策环境的完善 |
4.3.2 中观环境的完善 |
4.3.3 微观互联网运行环境的完善 |
4.4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法规环境的完善 |
4.4.1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法规框架 |
4.4.2 传统法规与互联网法规的比较 |
4.4.3 互联网专制法规体系构建 |
5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环境的完善 |
5.1 互联网及其相关行业自律现状 |
5.1.1 国外行业自律情况 |
5.1.2 国内行业自律现状 |
5.1.3 行业自律的推动力——网络道德建设 |
5.2 不同关联度行业自律模式分析 |
5.2.1 强关联行业的自律模式 |
5.2.2 弱关联行业的自律模式 |
5.2.3 不同关联度行业的自律模式比较 |
5.3 行业内部治理的自律环境构建 |
5.3.1 构建行业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
5.3.2 建立互联网的伦理价值系统 |
5.3.3 制定行业自律实施指导策略 |
6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技术环境的完善 |
6.1 互联网及其相关行业技术环境现状 |
6.1.1 国外技术环境 |
6.1.2 国内技术环境 |
6.2 不同关联度行业技术环境需求分析 |
6.2.1 技术环境需求 |
6.2.2 技术环境需求比较 |
6.3 互联网及相关行业治理技术环境的完善 |
6.3.1 网络硬件技术环境的完善 |
6.3.2 管理技术环境的完善 |
7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评价 |
7.1 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
7.1.1 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 |
7.1.2 评价方法的选用 |
7.1.3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立 |
7.2 基于互联网的强关联行业综合治理评价 |
7.2.1 强关联行业综合治理效度与评价 |
7.2.2 强关联行业综合治理改进建议 |
7.3 基于互联网的弱关联行业综合治理评价 |
7.3.1 弱关联行业综合治理效度与评价 |
7.3.2 弱关联行业综合治理改进建议 |
8 结论与创新点 |
8.1 主要结论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附录 C |
附录 D |
附录 E |
附录 F |
附录 G |
附录 H |
附录 I |
附录 J |
附录 K |
附录 L |
附录 M |
附录 N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实施“两组一队”监管新机制 开创基层工商工作新局面(论文提纲范文)
一、多措并举, 点面结合, 全面推进创新工作模式———工商所“两组一队” |
二、扎实推进, 形成模式, 有力促进基层工商部门监管工作实现“四个转变” |
(10)使社区和谐起来: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由来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与研究主题 |
(三) 研究框架与基本概念 |
(四)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五) 本文的特色与限度 |
一、社区体制改革宏观背景:社会再次转型与和谐社会建设 |
(一) 社会再次转型与和谐社会建设 |
1. 第一次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的转换 |
2. 社会发展滞后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 |
(二) 和谐社区建设与社区体制改革 |
1. 单位功能社区化与社会建设社区化 |
2. 和谐社区建设与社区体制改革 |
二、社区体制现状和问题:部门垂直整合与居委会内卷化 |
(一) 社区体制现状与特点 |
1. 部门垂直整合 |
2. 居委会内卷化 |
(二) 社区体制问题与后果 |
1. 社区体制存在的问题 |
2. 社区体制不顺的后果 |
三、社区体制改革新探索:多元模式与有限改革 |
(一) 公司治理模式 |
1. 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 |
2. 公司治理模式的绩效与限度 |
(二) 社站内置模式 |
1. 社站内置模式的特征 |
2. 社站内置模式的绩效与限度 |
(三) 居站并行模式 |
1. 居站并行模式的特征 |
2. 居站并行模式的绩效与限度 |
(四) 居站分离模式 |
1. 居站分离模式的特征 |
2. 居站分离模式的绩效与限度 |
四、社区体制的理想模式: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 |
(一) 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价值取向 |
1. 公共事务治理价值取向的演进 |
2. 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价值取向 |
(二) 社区公共事务分类理论模型 |
1. 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标准 |
2. 重新细分社区公共事务 |
(三) 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秩序 |
1. 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秩序建构的国际经验 |
2. 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秩序的中国选择 |
(四) 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机制 |
1. 社区行政事务治理机制 |
2. 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3. 社区自治事务治理机制 |
基本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哈尔滨市工商局召开推行市场巡查制理论研讨会(论文参考文献)
- [1]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2]泉州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研究[D]. 林雅纯. 华侨大学, 2019(01)
- [3]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侯璐. 吉林大学, 2017(03)
- [4]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5]政府绩效评估理论研究与模式分析[D]. 董静. 兰州大学, 2012(06)
- [6]走向善治的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研究[D]. 丁宇. 武汉大学, 2011(03)
- [7]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D]. 周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
- [8]基于互联网的行业综合治理机制与策略研究[D]. 滕顺祥. 北京交通大学, 2010(09)
- [9]实施“两组一队”监管新机制 开创基层工商工作新局面[J]. 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 工商行政管理, 2010(03)
- [10]使社区和谐起来: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D]. 卢爱国. 华中师范大学, 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