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证人的精神被害及其防治(论文文献综述)
张良斌[1](2018)在《论我国狱侦耳目制度的完善 ——以张氏叔侄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狱侦耳目是刑事特情的一种1,狱侦耳目制度是侦查机关在看守所或者监狱内安插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作为耳目的制度。狱侦耳目对于维护监管秩序、提高破案率、深挖余罪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和制度对此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粗糙,相关研究又相对较少,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操作不规范、不统一,甚至屡次出现滥用耳目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本文以张氏叔侄案为例,剖析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狱侦耳目制度加以研究。全文约两万字,分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三个章节,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张氏叔侄案的基本案情和耳目使用情况。第二部分,对本案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主要包括法律的规定简单粗陋;耳目的选拔标准不严格;耳目自身的侦查行为有待提高;看守所对耳目的管理存在问题;法庭对耳目证据审查流于形式。第三部分,认为我国应当保留狱侦耳目制度,并以第二部分存在问题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狱侦耳目制度的建议。包括在法律层面细化狱侦耳目制度;明确耳目的选用和适用标准;严格限制耳目辅助侦查的行为方式;切实加强看守所对耳目的监管;完善耳目证据披露和耳目出庭作证制度。
胡波[2](2018)在《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腐法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路径基本一致。国家的法治化,即国家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审视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历程,法治化逐步成为最鲜明突出的特点。要实现法治反腐,最基础、也是最直观的表现便是对包括贿赂犯罪在内的所有职务犯罪进行公正审判。因为,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就是国家追究犯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促进公正审判的尝试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其中,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这项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腐败犯罪中典型代表——贿赂犯罪的审判而言,意义更加深远。立足我国贿赂类案的诉讼实践,对证人为何出庭、如何出庭进行深入分析,目的在于为解决贿赂类案证人出庭难、刑事审判公正性不高等问题寻求积极的制度对策。司法以法治的最高权威确保了反腐的成果,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才能消除人们对运动式反腐、反腐政治斗争的猜疑,确保反腐的合法性、确定性和持续性,使得民心、顺民意的反腐斗争在法治的护佑下走得更长、走得更远,确保反腐成果不因时、因人而改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基础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从整体上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变迁、立法特点以及类型化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梳理。随着贿赂犯罪发案数的逐步增多、打击力度的逐步增强,以加大惩治力度、严密刑事法网为目的的立法调整贯穿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整个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活动的始终,并大致经历由粗到细、由简到繁的立法过程。就贿赂类罪总体的立法特点来看,主要呈现出立法模式上的罪群特性、罪名体系上的非严格对称性以及犯罪构成上的不完全对合性。就贿赂犯罪的类型化构成要件而言,主要包括身份与公务、收受与贿送、职务便利、利益循环以及直接故意等要素的认定。二是对贿赂类罪的证明,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证明对象、证明特点以及证明难点进行了阐释。提出了贿赂类罪证明的两个特点,即言词证据为主的证据结构和直接证据互证的定案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分别从形成原因和克服方式两个方面对贿赂类案证明困难进行了解析。三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贿赂类案的证人进行了分析。作为贿赂类案典型的证人,对合行为人具有多元身份重叠的特点。四是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进行了辨析。一方面,不论是立法上的语义不彰还是实践因素的相互掣肘,均难以否定侦查人员就证据合法性出庭时的证人身份;另一方面,对于贿赂类案的侦查人员而言,出庭作证还存在基于案发特点和避害本能而产生的局限性。第二章研究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底限范围及保障。一是通过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式,对关键证人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在世界范围内看,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证言性陈述”标准、欧洲人权法院的“唯一或决定性”标准以及英国最高法院的“可信性特别保障”标准。上述标准的确定主要基于确保被告人对质权以及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两个目的;而就国内的研究来看,亦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实体标准说、程序标准说和兼顾说。总体而言,兼顾说更能体现关键证人的核心要件。关键证人是动态的程序驱动和静态的实体判断相结合的结果,即以被告人的申请为前提要素,以证言的证明力为实质标准。二是从关键证人的判断、能否出庭以及传闻陈述是否应当排除等问题上,对法官裁量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即需要通过前置性审查、正当性审查、可信性审查等三重审查来确定是否可以豁免关键证人出庭并采纳其传闻陈述。三是结合法治国家的立法情况,对保障关键证人出庭的一般性措施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科以证人义务为目的的强制出庭作证、以科以控方义务为目的的庭审证言优先以及以科以法官义务为目的的程序无效制裁。第三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实践逻辑。一是从正反因素的交织以及权利义务的失衡等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贿赂类案中的对合行为人较之典型意义的证人所具有的不可靠性。对合行为人虽然具有自愿供述不利于已之事实这一可靠性因素外,但在利害关系的驱使、记忆能力的影响以及侦讯模式的局限下,其不可靠性会显着增强。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强迫自证其罪的有名无实以及证人豁免的有实无名等特点,进一步加剧了这一不可靠性的显现。二是从刑事印证证明模式的要求出发,提出了书面陈述可信性的验证必要与有罪供述补强的必要;三是对贿赂类案中对合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存在人群为对象,提出贿赂类案中的证人具有法定身份的要求、前置措施的影响以及人性本能的驱动等三个有利于其出庭作证的优势条件。第四章是以实证调研的方式对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现实及其内在原因进行研究。实证调研主要采取了刑事裁判文书的研判和问卷调查的方式。一是以贿赂犯罪的立案前调查和立案后侦查的关系为切入点,提出贿赂犯罪的调查和侦查已经逐步形成了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模式,而这一模式所具有的设定结案标准、固定言词证据以及高度封闭的调查过程等特征,极大限制了后续庭审证人出庭作证。二是以贿赂犯罪的捕诉审查为切入点,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审查逮捕的功能辐射和审查起诉功能弱化的现象。而现象背后的检侦关系失衡以及检控方对检控目标极力维护是造成控方在证人出庭问题上态度消极的主要原因。三是以一审庭审和二审审理为切入点,客观分析了被告人翻供及其程度以及言词证据明显违背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是促使法庭要求证人出庭的积极因素,而在一审法官中存在的“出庭无用论”和“出庭慎重论”以及二审对一审庭审允许证人不出庭的过度纵容则是抑制证人出庭的消极因素。产生消极因素的深层次原因是经验司法的误导、控辩地位的失衡以及法官中立的丧失。第五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以司法理念的更新为前提,辅之以制度层面的保障以及司法技术的革新。一是就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审判理念更新进行了分析。即应当坚守无罪推定的司法底线,既要克服个案审判中的有罪倾向,又要纠正司法经验的不当引导;应当增进控辩平等的司法认同,即在强化控方客观义务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辩方诉讼关照的力度;应当遵循证据裁判的司法规律,即要将证人出庭作为真正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重要乃至唯一方法。二是提出了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制度配套,首先应当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即通过尊重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应当合理构建庭前替代性程序,即证人在庭前程序中作出陈述,且满足中立者在场、辩方有效参与、程序保全等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在正式庭审中作证;再次是规范庭前陈述与庭上证言的使用,即在证人出庭情况下,既要以庭审证言优先为原则,又要在合理评价印证的前提下加强对庭前陈述的客观性审查;又次是优化证人出庭的利益引导机制,即从改变主体责任和进行利益引导两个方面敦促证人自愿出庭。最后规范庭外核实证言行为。对于这种在贿赂类案审判过程中时有发生的现象应当严格杜绝,调查结果也不得作为证据弹劾庭上证言。三是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证人出庭问题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定位以及对权力格局的改变,使得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必要性更甚但出庭难度也更大。因此,一方面需要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强化庭前陈述的实质性审查,另一方面则要建立调查人员出庭常态化机制。
倪春乐[3](2014)在《当前反恐中的证人和被害人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当前的暴力恐怖犯罪呈现的一个新特点,是其将侵害的矛头直接指向无辜群众。在依法惩治暴力恐怖犯罪分子过程中,对相关证人和被害人的有效保护不仅有助于反恐诉讼的处理,更能从国家关怀的角度体现反恐的决心。各国的反恐立法和实践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注意了诉讼内外的区分,注意发挥国家的主体责任,构建多元化保护体系。在保护机制创新、保护经费投入、作证机制改革方面予以科学考虑。中国反恐中的证人和被害人保护应当纳入诉讼整体进行谋划,通过专门立法机制的完善和机构设置,提升保护水平,在确保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发挥二者的诉讼功能。
李二明[4](2014)在《河南省XX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日趋严重,犯罪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这些现象的存在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国内外很多学者围绕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对策方面展开了很多的研究和探讨。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必须而且应当与成年人分开来区别对待,无论是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还有重要的一点,我们要充分地意识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转变司法观念,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同时,积极的预防措施也可以很好地减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事前的预防措施要比事后的惩罚和监督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笔者仅仅从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出发,重点研究和分析XX县的未成年人犯罪具体特点,结合真实的案例,从家庭、个人、学校和社会四个方面原因进行分析和归纳,与此同时,在调研时发现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和不当举措,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来论述:第一章主要论述的内容为国内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概述,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特征和原因分析,用于和XX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现状进行对比分析。第二章主要是调查研究部分,直接切入论文的主题,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和资料的整理以及案例分析,通过图表和表格的形式分别罗列出XX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三章主要论述XX县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分别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安置三个部分来进行研究和分析。第四章主要论述XX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完善措施,是在第三章问题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不足和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郑士立[5](2014)在《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直接威胁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人民安全,是应当重视和警惕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为应对有组织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条款,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尽管如此,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与国际公约的标准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研究国际公约和境外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提供借鉴。全文共约13万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四章内容:第一部分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梳理。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沿革、现状是制定、完善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依据。有组织犯罪立法是对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变化做出的合理回应,随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分别是立法探索阶段和立法确立完善阶段。本部分通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历程的梳理,深入了解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背景,剖析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立法缺陷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组织犯罪认定标准不统一,“拔高”和“压低”认定的问题普遍存在。立法把有组织犯罪仅仅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我国有组织犯罪现状不符,违背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规律,在立法的逻辑起点上就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立法方式上属于分散式的立法。面对有组织犯罪的复杂情况和严峻现实,现行立法方式很难实现对有组织犯罪有效预防和打击。与专项式立法方式和复合式立法方式相比较,缺陷明显。有组织犯罪的罪刑设置也存在严重缺陷。在罪名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入罪条件上设置了高门槛,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的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有组织犯罪不能有效打击,不利于“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实现。而且黑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界定困难。有组织高利放贷、资助犯罪集团等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评价。在刑罚方面,对组织罪的刑罚刑罚设置较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在刑罚设置上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财产处置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剥夺有组织犯罪再犯能力的关键,但我国相关立法滞后,不仅容易侵害涉案当事人和非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影响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第二部分是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完善。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包括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方式、罪刑设置模式和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规定方式。对各国采纳的分散式、专项式、复合式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介绍及评析,论述了我国有组织犯罪分散式立法方式存在的弊端,并对我国采用复合式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建议借鉴境外复合式立法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模式分为设立组织罪的模式和不设立组织罪的模式,通过对两种罪刑设置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设立组织罪的罪刑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立法传统。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规定方式可分为列举式和概括式。美国、我国澳门地区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列举式规定方式回避了有组织犯罪概念争议,形式上具体、明确,便于法律适用,实践中也可以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立法模式也存在弊端。一是滞后性,当出现新的犯罪形势时,无法及时应对,在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上总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惩治有组织犯罪;二是法律有限而情无穷,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有组织犯罪集团不断变化组织形式来规避被打击的风险,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方式无法穷尽,法律能够列举的情形有限,建议采用概括的方式规范“有组织犯罪”的定义。第三部分为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完善。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包括罪名设置和刑罚设置。在有组织犯罪罪名完善上有三种学术观点,一是统一使用黑社会组织犯罪,用“黑社会组织”这一完整的概念取代“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完整的概念;二是分别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形式;三是用“有组织犯罪”替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观点。本文从“事实、观念再到规范”研究思路出发,认为第三种观点符合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事实,也符合国际上罪名设置的发展趋势。从我国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发展沿革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现行刑法把有组织犯罪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纵观境外立法,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认识多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历程,用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替代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不仅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实际,也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我国立法者认为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也出现了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成员案件,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将境外黑社会组织作为参照规定国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二分法违背有组织犯罪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有组织犯罪实际,对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行为相关的犯罪行为没有立法评价,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入境从事的黑社会活动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评价。鉴于本文建议统一使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入境发展有组织犯罪成员应属于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一种形式,和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重合,建议删除该罪名。同时,从严密法网的角度考虑增加有组织高利放贷罪和资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罪。在刑罚设置上,本文比较了多个国家组织罪的法定刑设置,认为过于苛刻的刑罚不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建议适当降低组织罪的法定刑。我国刑罚的设置是针对“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对有组织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用刑罚进行法律评价,建议适当加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刑。第四部分为财产处置完善。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境外经验看,多注重财产刑的使用,从经济上剥夺有组织犯罪的再犯能力。鉴于财产处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美国、日本、我国澳门地区从立法上对财产的界定、没收、扣押等实体和程序进行了规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财产处置做出针对性的要求。比较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本部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财产处置难题做出回应,对如何区别混合财产、有组织犯罪债权、债务的问题、有组织犯罪控股的公司、企业财产的处置等问题提出了法律完善的建议。对来源不明的财产,本文在比较各国对混合财产处置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举证倒置或者推定的解决办法。
赵飞[6](2013)在《“村霸”现象及其治理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农村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后方,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城市的稳定,更难以实现全国的稳定,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的顺利建设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当前农村存在着各种影响治安的现象,以偷、盗、抢为典型的财产类犯罪,邪教势力的侵入,以及以村霸为代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村霸现象是具有农村特色的违法犯罪现象,他对农村的危害体现在经济活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他的威胁。为了探究治理村霸的法律对策,本文从村霸犯罪的定义出发,通过对村霸的分类,详细描述了不同类型的村霸在行为方式上的表现,分析了村霸的法律特征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把村霸犯罪与几种相似的犯罪进行了比较。阐述了当前治理村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普遍的解决办法。并在此基础上,着重从刑法的角度,提出了治理村霸的法律策略。深入研究村霸现象及其治理的法律对策,能够加深我们对此种现象的认识,对从根本上治理村霸现象,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王赞[7](2012)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犯罪在全球蔓延,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成为全球的公害。中国也未能幸免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毒害,尤其是“东突”等恐怖组织实施的一系列恐怖事件,严重破坏了中国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应对恐怖主义犯罪,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加入反恐的国际公约;另一方面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作出应对。尽管如此,中国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远未尽善尽美,与国际公约的标准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建立科学、完备的立法体系,通过法律手段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有效的防控、惩治,迫切需要研究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反恐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完善惩治中国的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第一部分研究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理论,内容包括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些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研究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及评价。国际公约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类型化反恐模式,随着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制定全面反恐公约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国际反恐公约虽然有助于国际社会开展反恐国际合作,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终仍有赖于各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实质性制裁。第三部分研究了世界主要国家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各国基于法律传统和国情的不同,采纳了分散式、专项式、复合式立法模式,实体法为恐怖主义犯罪设置了若干罪名和刑罚,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还专门设立的特别诉讼程序,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还制定了反恐专门法。这些国家的立法技术、立法价值取向值得我们参考,但同时我们应当合理借鉴立法经验,汲取教训。第四部分研究了中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从我国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沿革和现状考察,我国采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处于正在向复合式迈进的过渡阶段。中国的立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合理借鉴国外经验,对国际公约作出了回应,但仍存在诸多的缺憾。第五部分研究了中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完善。针对上述缺憾,应从实体法、程序法、反恐专门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并注意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
罗杰[8](2012)在《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结语。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和行文思路。家庭暴力践踏个人尊严、动摇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反家暴已成国际共识,针对家暴立法已成国际潮流,司法介入、社会救助是我国基本的反家庭暴力手段,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重心正在家庭暴力内涵、类型、原因、特征等转向家庭暴力发生率、覆盖率、救济率,通过司法程序确保家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公正与准确,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实现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的全面铺开,通过专门反家暴立法保障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专注于对家暴的定义与发生,存在着问题盲点多、比较研究欠缺、实证研究薄弱等问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整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改革、家庭暴力采证方式与证据规则、施暴者处遇计划、各机构行政责任分配、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等方面研究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集中研讨反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实现反家暴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及时回应实务界的反家暴努力、确保我国家暴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推动家暴案件民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力争为我国反家暴的宏观改革和微观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最大限度发挥实际应用价值。笔者收集的实证资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资料、家暴受害者、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家暴案件主审法官的访谈记录、583份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15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文书、80份投诉妇联家庭暴力事件记录文书、60份家庭暴力民众调查问卷。论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较法分析和实证考察为基本研究方法,关注问题盲点、拓展比较研究、突出实证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体思考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社会救助健全。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内涵,剖解了家庭暴力类型,概括了家庭暴力典型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诱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家庭暴力”认识混乱的焦点在于“暴力主体”与“暴力行为”不明确,何谓家庭暴力认知不一。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征: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后果严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人口社会学、家庭伦理学、地域文化性等特征。家庭暴力诱因表现在四个方面:施暴者个人潜藏的自卑与憎恶;受虐妇女综合症;家暴的代际遗传;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第二章,分析家庭暴力国际国内情势,考察了国际公约、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方面的特色。国际公约要求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人权,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主要缘由在于:家庭暴力践踏了人权、毁灭了正义,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应当提升个人防治家暴意识,鼓励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的有效运行,最终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第三章,梳理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历程,考察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总结评析各地反家暴立法特色所在。介绍我国立法现况,包含关于家暴的基本法,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庭暴力的《审理指南》以及既有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稿。反思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分析缺陷所在:立法理念定位模糊;分散立法规制不力;立法内容亟待深化;立法改革成效难续。第四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实践,总结困境所在: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较为狭窄;社会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第五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年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践,总结不足所在: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法制宣传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部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到限制;社会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第六章,具体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途径。首先,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选择专门反家暴立法模式。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有效规制家庭暴力;现行反家暴力量、力度、效果不尽如人意;顺应反家暴立法国际发展潮流。可能性在于:既有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本土经验;提升了的公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奠定了社会基础;国际反家庭暴力经验及域外相关立法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提供了可资参考与借鉴;我国签署的反家暴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表示反家暴是国家责任;专家学者们的立法建议稿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缩小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第二,遵循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基本思路在于:诸多地方性反家暴法规业已出台,法学理论界研讨多年并已拿出学者建议稿,亟需国家立法层面回应。修正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强化反家暴力度,从宏观上冲击性别结构,促进实质的性别平等;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降低公权力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条件,建立全社会联动干预机制,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第三,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命名。原因在于:“反”即“绝对反对”,强调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既有立法中已有类似立法名称。第四,立法内容多元化。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综合既有法律法规,内含兼具民事、刑事、行政相关内容,力求做到法官在适用个案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援。主要包括:通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预防及处遇;证据;法律责任。第五,实体程序一体化。原因在于:区分实体或程序,在立法上难以衔接,会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不便;对于家暴这样一个“特殊对象”的法律规制无必要严格区分实体法或程序法,将二者融入一部专门法,实施效果可能更佳。其次,整体思考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用型选择,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思路:第一,组建反家暴一线警察队伍。警察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继续发生,保障害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制作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等记录。第二,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家暴已于2001年正式入法,具备了作为独立案由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涉及的家暴案件已成为“一大门户”,数量不可小觑;受害者可直接因家暴提起诉讼,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第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理应改革。研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及时回应实务界的改革努力;推动我国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公正;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暴法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第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建构。应当在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中专设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家暴嫌疑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加条件、不起诉和有罪免罚、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缓刑与假释期间遵守事项、公安机关和反家暴中心等机构监督责任。第五,限制与未成年人子女会面交往令。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全面审酌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责令施暴者遵守会面交往的注意事项,如有违背命令者,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禁止并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第六,家庭暴力案件采证和证据规则新思路。家暴案件应适用特定的证据规则,确立非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举证责任转移到受害者时,应适度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通过完善或改革立法对司法鉴定次数进行限制或采取“复核鉴定”,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结论为效力层次最高的鉴定结论;培塑家暴受害者的证据意识,引导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合法的取证方式,有效地收集和保存证据。第七,施暴者民刑责任的合理预设。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着,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和程序设计方面尚存诸多不足,并未彻底解决积弊日久的制度难题;既有改革的进路失当严重滞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从三方面着手调整改革进路: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再次,提出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措施的校正思路,主要包括7个方面:第一,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筹划设立防治基金。第二,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服务、紧急救援装置和心理、住宅、追踪辅导、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庇护场所等。第三,设置对施暴者实施具有积极辅导和治疗色彩的“施暴者处遇计划”,在未来反家暴立法中明确制定机构、内容、评估标准、执行机关及职责等内容。第四,构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当事人所在单位、教育、医疗、信访、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自发现家庭暴力存在时起24小时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通报嫌疑者,必要时请求公安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工作,力求做到将发现的家暴嫌疑者遏制在萌芽阶段以及有效及时制止以及升级为家暴施暴者。第五,设立家庭暴力当事人访视制度,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有义务采取询问观察当事人及周围邻里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检查防治工作进行实效,并根据效果程度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第六,规范各机构反家庭暴力机构职责,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单位种类较多,其职责也应当根据各单位机构性质而定。第七,努力形成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依靠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认定家暴、以何种方式防治家暴、采用何种措施惩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种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种“综合力量”,主要由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和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构成。结语部分,回顾与总结前文,乐观展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的改革完善。
宋志勇[9](2010)在《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刑事证人权利保护是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完备和有效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许多刑事证人担心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而使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以致于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有的甚至作伪证,这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的一个重大任务,完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是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建立完善全面切实可行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才能够使证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够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才能够更好的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同时,给予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的权利必要的保护,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于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在我国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本文在对国外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对合理建构中国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具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理论界定和阐述,并对保护对象、范围和主体作了概括性说明;同时也对该项制度的产生发展背景以及理论基础和价值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这一章是以下二章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主要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同时指出了当今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和问题,为构建我国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明确了重点和方向。同时亦对国外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进行了详尽考察,并从中归纳出有关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实证的考察研究,为构建我国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三章,主要阐述了有关在我国建立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构想,主要内容包括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在立法、制度建设中的一些具体初步设想。
杜丹[10](2009)在《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文中认为本文是一篇系统研究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博士论文。作者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的实践者,在审判工作中常常为各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所困扰,同时作为一名一直潜心于民事诉讼理论学习与探究的研究者,作者也常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多年来未更多地将相关研究深入化系统化深感遗憾。理论研究的滞后,法律规定的匮乏,审判实践的尴尬,是促使作者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研究的直接原因。作者希望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向前推进,以构建起“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责任体系”这样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系统,以期最终对审判实践走出困境有所裨益。这即是本文之目的。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一个道德原则发展为一个法律原则,同时又跨越了公法与私法多个法律部门,单一的研究方法是不足以对其进行全面透视的。因此,作者立足于审判实践,在使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同时,将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运用其中,以期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本文共六章,约二十三万字。第一章“概论”在对诚实信用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进行了论证。在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则”的结构中,诚实信用原则显然是一个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体原则”结构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而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尤其是辩论原则并非是对立的,互不相融的。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的基本原则发挥着补充和修正的作用,另一方面其他的基本原则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运用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此外,本章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也进行了分析阐述。在第二章“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论”中,作者以古罗马法为起点,介绍了罗马法、民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及发展,最后重点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确立。虽然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学术界是否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在理论上的论战尚未尘埃落定之时,各国已经纷纷在立法上对它予以了确认。只是立法仅仅解决的是实然性的问题,至于应然性的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对此,作者从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法理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等多个角度进行补充分析,从而得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出现是现实需要之结论。第三章“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比较论”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三对关系上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一对关系是道德诚信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的比较。作者认为,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共同点,但也在存在的基础、调整的逻辑起点及范围、违反的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同之处。而且道德诚信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具有一种相互间的流动关系。立法使道德诚信法律化,而守法又使法律上的诚信道德化了。第二对关系是民法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比较。作者认为古罗马的诚信诉讼是两者共同的起源;对自由主义的反思是两者共同的观念基础;司法领域则是两者的紧密结合部。但是,法律关系是两者的分界线,两者在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方面均存在相异之处。本章最后就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诚信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诚信的关系从观念、确立途径、表达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一方面文章展示了诚实信用在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中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形象,但另一方面作者也看到了两者之间相互借鉴,彼此靠拢,逐渐接近的现象。诚实信用原则从一个抽象的原则到一个具体妥当的判决,这中间的道路即是原则的具体化或制度化的问题。为了防止一般条款所带来的恣意与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判例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实践。第四章重点介绍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诚信所建立的各项制度。具体而言包括:1、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的制度;2、禁止矛盾诉讼行为的制度;3、禁止滥用程序权利的制度;4、禁止妨碍他人的诉讼行为的制度。第五章则重点讨论了法官及其他诉讼主体的诉讼诚信制度。法官是民事纠纷的最终裁判者,纵使其他所有的诉讼主体都诚信行事,如果法官缺乏诚信,对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法治社会都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作者在第五章中将大部分笔墨集中在了规范法官行为的诚信制度上,主要讨论了自由裁量制度、自由心证制度、防止突袭裁判的制度以及法院之间的诚信制度。此外,在其他诉讼主体中作者选择了证人为代表,探讨了证人诚实作证的制度。为了防止诚实信用原则沦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建立对违反诉讼诚信的制裁措施是必要之举。第六章“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论”首先对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程序性责任进行了梳理;其次从侵权法的角度对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实体性责任进行了讨论;最后作者指出,在责任体系内部针对违反诉讼诚信行为的侵权诉讼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之间,法官违反诚信的责任与司法豁免权之间,以及对违反诚信的责任追究与民事诉讼程序安定性之间均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作者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寻找到了解决这三对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的精神被害及其防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诉讼中证人的精神被害及其防治(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狱侦耳目制度的完善 ——以张氏叔侄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张氏叔侄案基本情况介绍 |
(一)基本案情介绍 |
(二)耳目使用情况介绍 |
二、案件反映的狱侦耳目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狱侦耳目制度法律规定阙如 |
(二)耳目选用与适用的标准弗明 |
(三)耳目辅助侦查的行为规范缺失 |
(四)看守所对耳目的管理缺位 |
1.管理缺失 |
2.记录粗略 |
3.放纵耳目 |
(五)对耳目证据的审查流于形式 |
三、完善我国狱侦耳目制度的建议 |
(一)在法律层面细化狱侦耳目制度 |
(二)明确耳目选用与适用的标准 |
1.谨慎规定耳目选用条件 |
2.结合适用目的选择耳目 |
3.确立耳目办案的案件标准 |
(三)严格限制耳目辅助侦查的行为方式 |
1.教育引导法 |
2.特殊身份设计法 |
3.权威促谈法 |
4.亲情感化法 |
(四)切实加强看守所对耳目的监管 |
1.加强对耳目的教育 |
2.严格履行对耳目的管理 |
3.严守管教员应遵循的监管制度 |
4.客观对待侦查成果、明确追责机制 |
(五)完善耳目证据披露和耳目出庭作证制度 |
1.建立耳目身份披露制度 |
2.完善耳目出庭作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基础问题 |
第一节 贿赂犯罪概述 |
一、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回顾 |
二、我国贿赂类罪的立法特点 |
三、我国贿赂类罪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贿赂类罪的证明 |
一、贿赂类罪的证明对象 |
二、贿赂类罪的证明特点 |
三、贿赂类罪的证明困难 |
第三节 贿赂类案的证人 |
一、刑事案件证人的适格性 |
二、贿赂类案证人的形态特征 |
三、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辨析 |
第二章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底限范围及保障 |
第一节 关键证人的标准设定 |
一、关键证人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关键证人的标准及评述 |
第二节 法官裁量的基本内容 |
一、关键证人的识别——前置性审查 |
二、证人未能到庭的理由——正当性审查 |
三、传闻陈述的可靠性保障——可信性审查 |
第三节 出庭保障的主要方式 |
一、证人义务规制下的强制出庭作证 |
二、控方义务规制下的庭审证言优先 |
三、法官义务规制下的程序无效制裁 |
第三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逻辑 |
第一节 贿赂类案证人的不可靠性 |
一、正反因素的交织 |
二、权利义务的失衡 |
第二节 印证证明模式的影响 |
一、书面陈述可信性检验的必要 |
二、有罪供述补强的必要 |
第三节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法外条件 |
一、特定身份的要求 |
二、前置措施的制约 |
三、人性本能的驱动 |
第四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现实 |
第一节 研究方法和资料 |
一、刑事裁判文书研判 |
二、问卷调查 |
三、实证研究所限 |
第二节 贿赂类案调侦模式及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影响 |
一、贿赂类案调侦模式的基本形态 |
二、贿赂类案调侦模式的形成原因 |
三、贿赂类案调侦模式对出庭必要性的影响 |
第三节 贿赂类案捕诉审查及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影响 |
一、贿赂类案审查逮捕的功能辐射效应 |
二、贿赂类案审查起诉的功能弱化趋势 |
三、贿赂类案捕诉审查对出庭必要性的影响 |
第四节 贿赂类案刑事庭审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
一、促使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因素 |
二、抑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因素 |
三、贿赂类案证人不出庭的深层次原因 |
第五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的审判理念更新 |
一、坚守无罪推定的司法底线 |
二、增进控辩平等的司法认同 |
三、遵循证据裁判的司法规律 |
第二节 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制度配套 |
一、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 |
二、合理构建贿赂类案庭前程序 |
三、规范庭前陈述与庭上证言的使用 |
四、优化贿赂类案证人出庭引导机制 |
五、规范庭外核实证言行为 |
第三节 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影响及程序应对 |
一、监察委员会及其权力的定位 |
二、监察体制改革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 |
三、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程序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当前反恐中的证人和被害人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恐背景下证人和被害人保护的特殊性 |
二、反恐中证人和被害人保护措施的立法和实践考察 |
(一) 证人保护特别措施 |
(二) 被害人保护特别措施 |
三、当前中国反恐中证人、被害人保护措施的完善 |
(4)河南省XX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概述 |
一、 国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
(一) 未成年人犯罪概念 |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和原因 |
二、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
(一) 未成年人犯罪概念 |
(二) 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和原因 |
第二章 河南省 XX 县未成年人犯罪调查 |
一、 河南省 XX 县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 |
(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
(二)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 16—18 岁之间 |
(三) 从犯罪类型来看,绝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犯罪 |
(四) 从犯罪方式来看,绝大多数是共同犯罪案件 |
(五) 从文化程度层面分析,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 |
(六) 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按照缓刑标准处理多、再犯罪率低 |
二、 河南省 XX 县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
(一) 家庭因素 |
(二) 个人因素 |
(三) 学校因素 |
(四) 社会因素 |
第三章 河南省 XX 县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
一、 事前预防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完善 |
(二) 学校管理不善 |
(三) 社会各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配套措施形式化 |
二、 事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社会调查报告制作的主体不适当 |
(二) 未严格执行分押措施 |
(三) 个别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
三、 事后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在校生的安置 |
(二) 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安置 |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建议 |
一、 事前预防措施的完善 |
(一) 完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
(二)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
(三) 完善社会各方面保护工作 |
二、 事中监督措施的完善 |
(一) 社会调查报告由公安机关制作 |
(二)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
(三)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 |
三、 事后安置措施的完善 |
(一) 在校生的安置 |
(二) 社会闲散人员的安置 |
四、 继续贯彻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积极有效措施 |
(一) 刑事和解措施 |
(二) 心理测评作为量刑的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现状 |
五、 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梳理 |
第一节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背景 |
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沿革 |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存在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产生 |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发展 |
第三节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 |
一、 立法模式不合理 |
二、 概念特征不明确 |
三、 罪刑体系不科学 |
四、 财产处置不规范 |
第二章 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方式 |
一、 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分类及特点 |
二、 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建议及评析 |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选择 |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名设置模式 |
一、 有组织犯罪罪名设置模式分类 |
二、 有组织犯罪罪名设置模式评析 |
三、 有组织犯罪罪名设置模式选择 |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概念规定方式 |
一、 列举式 |
二、 概括式 |
第三章 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完善 |
第一节 有组织犯罪组织罪完善 |
一、 完善组织罪的三种观点 |
二、 完善组织罪的三种观点评析 |
三、 本文观点 |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其他罪名设置完善 |
一、 删除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二、 增设资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罪 |
三、 增设有组织高利放贷罪 |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刑罚完善 |
一、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罪刑罚完善 |
二、 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罪刑罚完善 |
第四章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意义 |
一、 合理处置涉案财产,剥夺再犯能力 |
二、 合理处置涉案财产,维护社会稳定 |
三、 合理处置涉案财产,保护合法权利 |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界定 |
一、 非法财产 |
二、 合法财产 |
三、 混合财产 |
四、 来源不明财产 |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方式 |
一、 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依托的财产处置 |
二、 有组织犯罪集团债务债权的财产处置 |
三、 有组织犯罪集团控股公司的财产处置 |
四、 由“黑”变“白”的财产处置 |
五、 来源不明的财产处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村霸”现象及其治理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村霸的概念及其分类 |
(一) 村霸的概念 |
(二) 村霸的分类 |
二、 村霸的行为特征 |
(一) 鲜明的地域性 |
(二) 行为的持续性 |
(三) 行为内容的多样性 |
(四) 村霸存在的顽固性 |
(五) 组成人员的特定性 |
三、 村霸现象产生的原因 |
(一) 经济原因 |
(二) 文化原因 |
(三) 政治原因 |
四、 与几种相似犯罪的比较 |
(一) 村霸与黑社会犯罪的比较 |
1. 组织形式不同 |
2. 成员构成不同 |
3. 活动范围和规模不同 |
4. 犯罪目的不同 |
5. 政治渗透的方式不同 |
6. 黑社会的犯罪技术更为先进 |
(二) 村霸犯罪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比较 |
1. 发生的范围不同 |
2. 对外产生的影响不同 |
3. 发生的原因不同 |
(三) 村霸犯罪与过去流氓罪的比较 |
五、 村霸现象的危害及治理的必要性 |
(一) 村霸现象的危害 |
(二) 治理村霸的必要性 |
六、 当前治理村霸面临的问题及普遍解决办法 |
(一) 对村霸犯罪的立法不足 |
(二) 取证困难 |
(三) 解决纠纷途径少 |
(四) 农村警力严重不足 |
(五) 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
(六) 当前处理村霸遵循的原则 |
七、 治理村霸的法律对策 |
(一) 禁止令的应用 |
(二) 农村选举制度的完善 |
(三) 借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证人保护的手段 |
(四)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修改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基本理论 |
1.1 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界定 |
1.1.1 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之争 |
1.1.2 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学概念 |
1.1.3 对《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相关概念的评析 |
1.2 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 |
1.2.1 恐怖主义行为是战争还是犯罪行为 |
1.2.2 民族解放运动是合法的武装斗争还是恐怖主义犯罪 |
1.2.3 恐怖主义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
1.3 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指导思想 |
1.3.1 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
1.3.2 紧密结合中国国情 |
1.3.3 综合治理 |
1.4 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基本原则 |
1.4.1 适度超前原则 |
1.4.2 预防至上原则 |
1.4.3 立法协调原则 |
第2章 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及其评价 |
2.1 国际立法考察 |
2.1.1 全球性公约的立法背景及核心内容 |
2.1.2 地区性公约的立法背景及核心内容 |
2.2 国际立法模式:全面反恐和类型化反恐 |
2.2.1 采用两种立法模式的背景 |
2.2.2 类型化反恐模式的利弊分析 |
2.2.3 国际立法模式的趋势 |
2.3 国际立法效果的双重性:严惩与局限 |
2.3.1 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在政治犯罪的范畴之外 |
2.3.2 人权条款增加了引渡的不确定性 |
2.3.3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适用与局限 |
2.3.4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与局限 |
2.3.5 扩展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与局限 |
第3章 世界主要国家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3.1 反恐立法模式分析 |
3.1.1 反恐立法模式的观点述评 |
3.1.2 各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
3.2 立法技术及启示 |
3.2.1 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方式 |
3.2.2 罪名设置的种类 |
3.2.3 刑罚的配置 |
3.2.4 对中国的启示 |
3.3 立法价值及启示 |
3.3.1 生命安全是程序法的核心价值 |
3.3.2 对恐怖主义犯罪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效益价值 |
3.3.3 在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价值冲突中寻求平衡 |
3.3.4 对中国的启示 |
3.4 立法专门化及启示 |
3.4.1 反恐专门法的核心内容 |
3.4.2 反恐专门法的经验 |
3.4.3 反恐专门法的教训 |
第4章 中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 |
4.1 立法沿革 |
4.1.1 探索阶段 |
4.1.2 形成阶段 |
4.1.3 发展阶段 |
4.2 立法现状 |
4.2.1 立法模式 |
4.2.2 实体法 |
4.2.3 程序法 |
4.2.4 专门法 |
4.3 立法效果 |
4.3.1 取得的成就 |
4.3.2 存在的缺憾 |
第5章 中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完善 |
5.1 立法模式的完善 |
5.1.1 立法模式的选择 |
5.1.2 复合式立法模式的构建 |
5.2 实体法的完善 |
5.2.1 刑法总则的完善 |
5.2.2 刑法分则的完善 |
5.3 程序法的完善 |
5.3.1 地域管辖的完善 |
5.3.2 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权利 |
5.3.3 明确具体的技术侦查权 |
5.3.4 保护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 |
5.4 反恐专门法的完善 |
5.4.1 反恐专门法的性质 |
5.4.2 核心内容 |
5.4.3 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价值 |
三、 研究现状 |
四、 实证资料 |
五、 本文思路 |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基本概述 |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内涵 |
(一) 暴力主体 |
(二) 暴力行为 |
(三) 本文研究 |
二、 家庭暴力的类型剖解 |
三、 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 |
(一) 家暴的法学特征 |
(二) 人口社会学视角 |
(三) 家庭伦理学视角 |
(四) 地域文化学视角 |
四、 家庭暴力的诱因探求 |
(一) 施暴者特质心理 |
(二) 受虐妇女综合症 |
(三) 家庭暴力代际传递 |
(四) 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 |
第二章 为何及如何反家庭暴力 |
一、 国内外家庭暴力发生程度严重 |
(一) 国外家庭暴力发生现状 |
(二) 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现状 |
二、 国内外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方法 |
(一) 国外反家庭暴力既有模式 |
(二) 我国省市反家暴既有途径 |
三、 反家庭暴力的缘由阐释 |
(一) 家庭价值取向:变化与选择 |
(二) 家庭暴力行为:侵权与违法 |
(三) 反家暴之定位:人权与正义 |
(四) 主体生存之道:化解与消融 |
四、 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
(一) 提升个人家庭暴力防治意识 |
(二) 增强非正式支持系统有效性 |
(三) 构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立法改革、司法完善、社会救助 |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考察 |
一、 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 |
二、 域外反家庭暴力立法概览 |
(一) 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 |
(二) 我国香港反家暴立法 |
(三) 我国台湾反家暴立法 |
三、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 |
(一) 涉及家暴的全国性立法 |
(二) 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 |
(三) 反家庭暴力《审理指南》 |
(四) 妇联反家暴立法建议稿 |
四、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不足 |
(一) 立法理念定位模糊 |
(二) 分散立法规制不力 |
(三) 立法内容亟待深化 |
(四) 立法改革成效难续 |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研究 |
一、 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简介 |
二、 我国抽样家暴司法介入的运行实况 |
(一) 重庆沙区法院家暴案件审理实证调研 |
(二) 德阳旌阳法院家暴案件审理实证调研 |
(三) 数名警察与法官个人访谈的实证调研 |
三、 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的困境探析 |
(一) 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 |
(二) 司法机关对家暴认识亟待提高 |
(三) 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性不强 |
(四) 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 |
第五章 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探讨 |
一、 域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特色 |
二、 我国抽样家暴社会救助实践现状 |
(一) 德阳城北人民调解委员会家暴事件受理实证调研 |
(二) 重庆市沙坪坝区妇联家庭暴力事件受理实证调研 |
(三) 妇联工作人员与人民调解员个人访谈的实证调研 |
(四) 我国其他部分省市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的实情考察 |
三、 我国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存在问题 |
(一) 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 |
(二) 反家暴法制宣传力度欠佳 |
(三) 部分当事人对调解不理解 |
(四) 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 |
(五) 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保障 |
(六) 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限 |
(七) 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 |
第六章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进路 |
一、 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 |
(一) 专门立法之必要性与可能性 |
(二) 立法名称——“中国反家庭暴力法” |
(三) 立法理念——社会性别主流化 |
(四) 立法体例——实体程序一体化 |
(五) 立法内容——民刑行责多元化 |
二、 规范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 |
(一) 组建反家暴一线警察队伍 |
(二) 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 |
(三) 改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
(四) 完善家暴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
(五) 限制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令 |
(六) 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新思路 |
(七) 合理预设施暴者的民刑责任 |
三、 优化反家暴社会救助方式 |
(一) 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 |
(二) 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 |
(三) 制定施暴者处遇计划规范 |
(四) 设立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 |
(五) 构建家暴当事人访视制度 |
(六) 规范各单位机构职责分属 |
(七) 形成反家暴社会联动机制 |
四、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 |
结语 |
附录 1:本文之创新努力 |
附录 2:2008-2010 年度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提纲 |
附录 3:2009-2010 年度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家庭暴力事件调查提纲 |
附录 4:部分民众对家庭暴力看法的调查问卷 |
附录 5: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法官个人调查问卷 |
附录 6:家庭暴力事件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个人访谈提纲 |
附录 7: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访谈提纲 |
附录 8: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访谈实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产生发展 |
第三节 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剖析 |
第二章 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
第二节 国外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
第三节 对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启示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的设想 |
第一节 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具体设想 |
一、证人权利保护对象 |
二、证人权利保护范围 |
三、证人权利保护机构 |
四、证人权利保护措施 |
五、证人权利保护程序 |
六、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完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概论 |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
一、诚实信用的语源 |
二、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内涵 |
三、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 |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则”结构中的定位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体原则”结构中的定位 |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民事诉讼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
一、法律规定正当化的功能 |
二、法律价值整合的功能 |
三、民诉法基本矛盾化解的功能 |
四、立法准则的功能 |
五、行为准则的功能 |
六、裁判准则的功能 |
第二章 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论 |
第一节 罗马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信诉讼 |
二、宣誓制度 |
三、虚言罚 |
四、裁判官法 |
第二节 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
一、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二、英美法系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三、中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三节 公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
一、宪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
二、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
三、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
四、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
一、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论 |
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立法实践 |
三、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比较论 |
第一节 道德诚信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 |
一、道德诚信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共同点 |
二、道德诚信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区别 |
三、道德诚信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相互转化 |
第二节 民法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 |
一、诚信诉讼是民法诚信与民事诉讼法诚信的共同起源 |
二、对自由主义的反思是现代民法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共同观念基础 |
三、司法领域是民法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结合部 |
四、法律关系是民法诚信原则与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分界线 |
第三节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诚信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诚信 |
一、观念基础的比较 |
二、确立途径的比较 |
三、表达方式的比较 |
第四章 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制度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制度化方式及分类 |
一、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 |
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判例 |
三、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制度的分类 |
第二节 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的制度 |
第三节 禁止矛盾诉讼行为的制度 |
一、英美法系诉讼法上的禁反言 |
二、大陆法系诉讼法上的禁反言 |
第四节 禁止滥用程序权利的制度 |
一、滥用程序权利的概述 |
二、起诉权的滥用 |
三、证据开示程序的滥用 |
第五节 禁止妨碍他人的诉讼行为的制度 |
一、真实义务 |
二、诉讼促进义务 |
三、具体化义务 |
四、证明妨碍制度 |
第五章 法官及其他诉讼主体的诚实信用制度论 |
第一节 自由裁量制度 |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的内心制约 |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的外在制约 |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利益权衡的制约 |
第二节 自由心证制度 |
第三节 防止突袭裁判的制度 |
一、审前准备程序对争点和诉讼进程的公开 |
二、心证公开制度对事实认定的公开 |
三、释明制度对法律见解的公开 |
第四节 法院之间的诚信制度 |
一、充分诚实与信用制度 |
二、非方便法院地制度 |
三、排除规则 |
四、法院之间的诚信制度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 |
第五节 证人诚实作证的制度 |
一、证人宣誓制度 |
二、证人品格检验制度 |
三、交叉询问制度 |
第六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论 |
第一节 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序性责任 |
一、当事人的程序性责任 |
二、法院的程序性责任 |
第二节 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实体性责任 |
一、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违反诚信的诉讼行为 |
二、违反诚信的诉讼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
三、违反诚信的诉讼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三节 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责任体系上的矛盾及解决 |
一、对违反诚信行为的侵权诉讼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
二、法官违反诚信的责任与司法豁免权 |
三、程序安定与违反诚信的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刑事诉讼中证人的精神被害及其防治(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狱侦耳目制度的完善 ——以张氏叔侄案为例[D]. 张良斌. 辽宁大学, 2018(01)
- [2]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D]. 胡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3]当前反恐中的证人和被害人保护研究[J]. 倪春乐.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5)
- [4]河南省XX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研究[D]. 李二明. 贵州民族大学, 2014(02)
- [5]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 郑士立.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6]“村霸”现象及其治理的法律对策研究[D]. 赵飞. 吉林财经大学, 2013(S2)
- [7]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研究[D]. 王赞.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3)
- [8]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D]. 罗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2(10)
- [9]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宋志勇. 复旦大学, 2010(02)
- [10]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D]. 杜丹.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