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郑建明,刘佳静,于佳会,马昊正坤[1](2021)在《守正创新——《图书馆论坛》近40年刊文研究主题的发展与演变》文中研究说明在《图书馆论坛》创刊40年之际,文章利用CiteSpace可视化分析软件对其1981-2020年的8,971篇文献进行计量分析,探究不同时期的研究主题和重点,呈现研究热点的动态演化趋势。研究发现:《图书馆论坛》研究主题呈现多元化特点;研究主题向数字人文、智慧公共文化服务、文旅融合等方向演变;《图书馆论坛》始终坚守初心使命、坚持守正创新,凝心聚力推动图情学科和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朝木日力格[2](2021)在《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共数字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不论是在信息资源的占有还是在公益性地位以及国家信息战略的支持上都是有优势的,并且在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凭借其优势成为这一股数字化浪潮的佼佼者。公共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需要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导致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不谨慎侵犯到作者的相关权利,因而成为着作权人发难的对象。公共数字图书馆一方面需要运行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应对着作权的权利挤压,所以需要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行缓和,平衡各方利益。但是现有着作权限制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已经无法满足公共数字图书馆的需求。在现行《着作权法》背景下,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呈现出举步难行的困境。《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突破性的改动,不足以解决数字环境下的侵权问题。基于以上原因的考虑,本文旨在解决数字环境下,公共数字图书馆运行中的着作权限制制度问题。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限制制度不适用于公共数字图书馆的运行主要体现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在立法上,由于立法的完善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无法达成同步导致现有的着作权限制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发挥不出其制度本身的优势。在司法上,由于着作权限制制度的滞后性,有关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问题也是接连不断的出现。解决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厘清着作权限制制度与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其实是互相依赖、促进与协调的关系,由此证明公共数字图书馆的运行中需要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规范。但是数字环境下现有的着作权限制制度的滞后性导致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了一定的阻碍,所以最后对如何完善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提出建议,目的是为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其避免不必要的侵权风险。
翟夕冉[3](2020)在《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是信息资源爆炸的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数字图书馆这一新型的知识集散中心,它突破传统图书馆的边界限制,使知识的获取和信息的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需要大量的馆藏资源作为依托,馆藏资源的获取主要就是依靠作品的数字化,然后再利用信息技术将数字化的作品传播出去,提供给社会公众,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加大,使得我国着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呈现扩张趋势,数字图书馆内作品的复制与传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不利于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获取。目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是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的僵化,导致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不够灵活;第二,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的作品有限,并且只能局限于馆舍之内,合理使用的范围较小;第三,是着作权人过多使用技术措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图书馆获取资源的空间。通过我国与域外国家和地区合理使用制度的对比,可以得到以下启发:第一,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相比规则主义较为灵活;第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调整要考虑到着作权人权利的变化;第三,图书馆可以规避技术措施;第四,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时应与技术发展特点相适应。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下三个方面进行修正与完善:第一,选择规则主义加因素主义的综合立法模式,并引入美国“四要素”和“转换性使用”来调整判断标准;第二,扩大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并且赋予数字图书馆在一定条件下规避技术措施的权利。第三,适度将法定许可制度和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入数字图书馆中来辅佐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
赖晴宇[4](2020)在《孤儿作品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的发展会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往往给现有的社会制度带来新的挑战,孤儿作品就是其中之一,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指由于享有着作权的人信息不明,或者即使信息清楚,仍处于着作权保护期内但作者却下落不明的作品,孤儿作品问题对世界范围内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爆炸式发展,着作权保护时间的不断延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的提高,使得传统印刷时代的许多隐性版权问题逐渐扩大,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法联系着作权人的情况。在无法与着作权人取得联系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潜在的使用人在谈判中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这阻碍了着作权作品的正常交易,而且由于缺乏注册的着作权人,潜在作品使用人不能按照传统的版权许可方式使用作品,导致大量作品因未经授权而不为公众所知,鉴于此,必须对孤儿作品寻求充分的着作权保护,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以开放孤儿作品的传播渠道。本文在介绍孤儿作品的概念和重要性的基础上,考察了国内外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法律机制。通过比较国内外成熟的立法模式和解决方案,结合我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的不足,对孤儿作品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提出了初步构建我国孤儿作品保护与利用的制度框架,以解决我国孤儿作品保护与利用的困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在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孤儿作品的研究现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在综合归纳的基础上,论述了孤儿作品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知识,说明了信息时代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和对孤儿作品着作权重视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和借鉴了国外处理孤儿作品着作权的方法,总结了孤儿作品着作权的保护和使用制度;第三章从孤儿作品的现状出发,指出了我国现行着作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最后一章结合我国现有的孤儿作品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孤儿作品法律,提出明确孤儿作品的范围和孤儿作品的授权机制以及解决当前孤儿作品着作权需求的辅助保护措施及相关制度建议。
张俊发[5](2020)在《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文中研究表明着作权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表现为作品数量的绝对增长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作品的公共性会导致严重的外部经济效应,引发市场失灵,使其发展和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着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推广,作品的广泛传播会受到影响。着作财产权有效配置可以克服这两方面阻碍,实现着作权制度目标。着作权静态配置会激励作品的产出,克服作品产出动力不足;着作权动态配置在实现着作权动态收益的同时,会促进作品的传播,克服作品使用不足。基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着作财产权配置存在自然权利论(创作人原则)与功利主义论(功利性原则)两种不同做法,但这两种原则均有缺陷。创作人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非理性扩张易导致公众对着作权制度产生信任危机。功利性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利益集团博弈难以保障未参加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在这两种配置原则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经济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科学解释的理论;二是为评估法律制度运行结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标准。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效率。对于着作财产权配置而言,效率原则不仅是一种科学理论,也为评价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运行结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在效率原则指导下,通过着作财产权的有效配置,着作权制度目标可以得以彰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效率原则对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效率标准。最终按照效率原则所提供的标准,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建议。除导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权利配置具有确认新兴利益、促进资源利用与缓解利益冲突的功能。着作财产权配置是指着作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其包括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前者是指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利益权利化之后,将该着作财产权配置给某一主体;后者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权利的动态移转。着作财产权配置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依据表现为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及其效益之维。着作财产权配置问题的研究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最大化与均衡、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第二章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包括静态配置效率原则与动态配置效率原则。静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作品产出的最大化静态收益;动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着作财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动态收益。效率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配置会实现作品产出最大化与作品广泛传播的着作权制度直接目标。鉴于着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在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冲突时,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优先于静态配置,这种情形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这一情形下,着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也得以实现。在着作财产权配置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但均存在缺陷,这使得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效率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可以修正创作人与功利性原则的不足,使得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彰显着作权制度目标。第三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静态效率。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投入资源投入构成。在作品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中,存在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源以及公有领域资源。也因此,静态配置包括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外部配置与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配置。在外部静态配置中,立法者对创作者投入的资源而产出的作品进行积极赋权有助于静态收益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但是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的存在使得立法者需要对着作财产权进行消极限制。消极限制意味着如果产出的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越多,着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越小。在内部静态配置中,效率意味着配置主体需要考量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源在作品产出中的影响度。按照效率标准,着作财产权配置给资源投入影响度高的主体。影响度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要资源、风险承担以及成果利用。第四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动态效率。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实现着作财产权动态收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存在交易成本。着作权主体复杂性、客体无形性与权利设权方式特殊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着作财产权交易分为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在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意味着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有效进行,实现动态收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原则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竞争性与多样性。由于过高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垄断权利的存在,市场会发生失灵。在这种情形下,公权力干预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符合效率。公权力干预下的非自愿交易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着作财产权交易进行,实现着作财产权的动态收益。当然,着作财产权作为私权,非自愿交易的范围存在限定性。第五章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任何一项理论的提出需要运用到实践中加以检视。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受到诸多冲击。依据效率原则,对新型传播行为积极赋权符合效率原则,但对接触作品行为积极赋权不符合效率原则。传统上的授权机制属于先授权后使用,但是对于大规模作品交易的情形,这种机制显然不符合传播效率要求。虽然选择退出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变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着作权人丧失了着作财产权市场定价权,但是这两种新型交易方式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因为它们不仅有助于作品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也有助于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着作权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商业利益的推动。新兴商业模式探索的私立着作财产权规则与网络着作财产权授权机制等规则,有助于着作权制度目标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第六章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前提是存在着合理的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坚持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相协调、促进交易以及尽可能适应技术的发展等原则。为此,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可以采取总括式+传播形式(变体传播权、无体传播权、载体传播权)的传播权规范结构。着作权主体制度应承认投资者作为更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根据效率标准,视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未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受托者;传媒产业化背景下,职务新闻作品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转变,符合着作权配置效率原则。当然,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但也应有所限制。除此之外,还应重塑以交易为核心的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
李静怡[6](2019)在《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障碍阅读权利是患有印刷品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平等、无障碍地进行阅读活动的一项权利。印刷品阅读障碍是指因为盲、低视力或其他身体残疾,无法目视、手持印刷品阅读资料,或无法理解印刷品内容,从而无法有效阅读印刷品读物的一种身体机能障碍。在信息社会,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身体缺陷,不仅影响其有效阅读纸质印刷品,也令他们无法从电脑、手机等数字终端的显示器上直接获取阅读资源。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在接收信息和资讯,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及享受文化娱乐产品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其平等实现基本的文化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政治权利。有效解决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阅读资源匮乏的问题,实现其平等无障碍阅读的权利,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本项研究以无障碍阅读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与协调为立足点,提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用以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研究过程中,论文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文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审视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评价各国法律为促进无障碍阅读权所设定的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反思我国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提出对我国着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以期实现既促进残疾人的无障碍阅读权利,又兼顾平衡着作权人的利益。本项研究主要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提出论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即如何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从而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平等阅读、平等接受教育、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进而平等而充分地享有各项基本人权。导论分析评述国内外学者对无障碍阅读权的研究现状,探讨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综述解决无障碍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相关文献。导论部分指出,本项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建立“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理论模型,用以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从而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第一章论证了无障碍阅读权是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首先,无障碍权是被广泛认可的、确保残疾人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全面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无障碍阅读权是无障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第二,阅读是实现受教育权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身体机能有障碍的残疾人而言,阅读是其掌握资讯、接受教育、获得职业技能、参与劳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第三,许多国际学者和国际组织将无障碍阅读权定性为人权和基本权利,并主张切实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获得无障碍格式的阅读资料的权利,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本论文主张无障碍阅读权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属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讨论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着作权及其上位的知识产权对其人权地位的主张,是优先实现无障碍阅读权的理论难点。本章通过讨论相关法学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评论,追根溯源驳斥了有关着作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为优先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平衡其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剖析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通过比较分析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的价值位阶,总结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解决权利冲突的理论,并提出这一理论可以用于解决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之间的冲突。第三章介绍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马拉喀什条约》,剖析条约的签订背景、基本内容和理论依据。回顾《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过程,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法,以及谈判中艰难的协商和妥协,都体现了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的现实困难。本章通过进一步考察《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和批准情况,以及各缔约国根据条约要求修改本国着作权法的意愿和行动,检验《马拉喀什条约》是否能够被各国落实,并有效地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研究表明,《马拉喀什条约》得到各国广泛认可,条约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平衡精髓,也被各国着作权法所接纳吸收。第四章具体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是如何将“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从而有效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允许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及帮助其的组织和个人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已经出版的作品改编成盲文、大字版或者有声读物等可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使用的版本,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平等地使用作品、获取知识和接收信息。《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阅读权进行优先保护,并通过“三步检验法”等具体制度设计,平衡对着作权的保护。本章同时指出《马拉喀什条约》的某些设计,有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各国在修改着作权法时,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增加灵活性。第五章具体讨论我国保障和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法律框架,对比《马拉喀什条约》和其他国际做法,提出关于我国法律的修改建议。本章通过梳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通过具体论述我国的着作权法,并与《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论文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如何加剧了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论文结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专家学者关于完善着作权豁免制度的建议,对如何修改我国相关法律,以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并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王瑞[7](2019)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只有极少部分作品被以无障碍格式出版,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视障者的需求。为保障视障者利用作品的基本权利,必须增加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数量,改善此类作品的流通和传播。2013年6月28日缔结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为内容的国际条约,对着作权限制的受益人范围、适用的作品类型、针对的专有权利以及为视障者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等内容作了规定,并针对一些内容为各缔约国规定了最低义务。《条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确保该条约的适用。英国、泰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为了加入或实施条约,纷纷对本国着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我国作为《条约》的签署国,目前急需为批准条约对《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符合条约的各项要求。本文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基本概念: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概述。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主要涉及到着作权限制方式的选择与运用、着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以及为视障者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的有效运行等问题。应该对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的制作与提供行为进行区分,不同的利用方式会影响着作权限制的方式与内容。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质问题主要是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对新的平衡机制的需求,以及阅读对象的特殊性对作品转化机制的需求。第二章《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演进。各国域内解决方案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最初方案。此方案虽然一定程度的满足了各国国内视障者利用作品的需求,但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共享与对视障者的平等保护方面体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国际社会转而开始选择全球化解决方案并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并最终成功缔结了《条约》。《条约》既为各缔约国规定了一些最低义务,又有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各国开始面临实施《条约》的义务与压力。第三章多维度考察: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视障者无障碍利用作品获取知识的权利是视障者实现其人权的基础,从人权视角看具有正当性。视障者无障碍利用作品获取知识的权利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从公平正义视角看具有正当性。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需要针对视障者进行利益再平衡,从利益平衡视角看具有正当性。第四章合理使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有限性使用与不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是视障者对着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免费使用方式下视障者有权获取的作品类型受限,有限使用无法满足无障碍格式版内容的全面性与制作的规模性要求,同时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的不可控性使着作权人经济利益的维护面临困境。视障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只适用于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无扩散风险的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前者受合理使用规则的限制,在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与专有权利方面无任何限制。后者主要针对被授权实体的盲文出版行为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例外。第五章法定许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利益分配的平衡性、适用范围的全面性、运行结果的效益性是视障者利用着作权作品法定许可的基本条件。付费方式有利于视障者对作品的全面利用,有利于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的维护。法定许可下,许可权的弱化有利于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海量授权,定价权的弱化则有利于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福利性。视障者利用着作权作品的法定许可应该由被授权实体以较低的价格向权利人或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并且不允许着作权人排除适用。视障者利用作品的法定许可适用于被授权实体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行为。受益人应该包括盲人、无法改善的视觉障碍者以及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进行正常阅读的人。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权利范围应该具有开放性。第六章被授权实体:视障者利用作品之实现。被授权实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被授权实体不限于非营利机构。被授权实体具有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向另一被授权实体提供及从另一被授权实体处获得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以任何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跨境交换与进口的权利。被授权实体具有保证受益人专用的义务、禁止营利性市场交易的义务、权利声明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义务以及通知、保存、记录与保密义务。第七章制度安排: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设计。我国应该落实《条约》的最低义务,灵活实施部分条款,并以我国《着作权法》修订为契机实现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规则的完善。我国视障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适用于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的无扩散风险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法定许可适用于被授权实体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行为。我国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权利范围应该具有开放性(改编权与摄制权除外)。我国应在《着作权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另外制定单行法。除了具体的修法建议,本章还草拟了我国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相关法规草案及说明。
孙伟嘉[8](2017)在《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现状调查与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数字图书馆作为一项基础公共文化服务在社会大众的学习和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它是传统图书馆在现代技术下的衍生物,它的出现和普及改变了我们的学习方式。数字图书馆从资源的采购到以电子资源的形式供大众使用,期间涉及到的多个环节都存在版权风险,分析和处理好这些问题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提高对版权法的认识,是我们解决版权问题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对立法框架的剖析使我们清楚掌握版权保护原则和限制。学会充分利用法律合理许可、恪守法律的限制,才能在法律的安全线内得到最好的发展,单纯的理论研究不足以支撑这个现实问题,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实例研究,正所谓实践出真知。近些年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涉案原因也各不相同,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并总结归纳,有助于提出具有实践价值的建议。对于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立法,还需要加强数字图书馆的自身建设,提高群众和版权使用者的素质,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行之有效的举措。
完颜邓邓[9](2017)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又明确提出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组成部分,是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形态。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实现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转变,能够扩展公共文化资源的传播范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是借助新技术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性选择。由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过程中对数字化设施设备的建设、公民数字素养的教育培训以及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教化作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进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而且有助于消除数字鸿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基于上述认识,本文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界定相关概念,阐释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分析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促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意义及相关制度建设,调查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分析造成不均等的现实原因,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并提出其运行策略。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1)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应该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文化权益理论要求政府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服务过程应重视公众参与,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对公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提高服务的利用率。依据公平正义理论,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需要首先建立制度,提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水平,服务中应将那些获取服务困难的群体作为重点,均等化是动态变化的、是相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强化政府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职能,满足所有公民的数字文化需求,建立公民需求表达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2)在国家级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及若干地方性数字文化项目的推动下,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水平与数字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提高,区域、城乡与群体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本文运用所构建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不同地域、城乡、群体间的评价,发现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能力薄弱,这些地区为特殊群体提供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明显不足,整体上与东部发达地区、城市存在显着差距。造成非均等问题的关键因素是制度安排的非均等或相关制度的缺失,包括国家长期区域有别的经济发展战略、不同地区当地政府财政能力的差异、公共文化行业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电信普遍服务与信息无障碍发展缓慢等。由于均等化的实现依靠公众的需求与利用,公民自身的经济条件差距、数字素养与文化素养的差距等微观因素对非均等造成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为此,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必须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3)通过对国外实践的调查分析,表明国外经验对于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具有借鉴意义。主要有: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4)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动态发展原则,构建由目标、对象、责任主体、方式四要素构成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与供给者推进均等化提供一种模式。根据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非均等的现实问题,将偏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与特殊群体作为重点对象,将提高对这些地区与群体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作为目标,政府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力量都是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参与主体,负有不同的责任,确立标准、实施评价是促进均等化的有效方式。(5)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需要从制度环境、服务供给、技术应用、人文与素养四个层面加以推进。制度环境层面,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确立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服务供给层面,改变服务的单一供给方式,发展多元供给主体;明确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技术应用层面,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人文与素养层面,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服务人员的人文精神;加强对公众素养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的利用率。
秦珂[10](2016)在《2006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立法研究综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一)》文中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为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开了立法的先河。十年来,《条例》对图书馆的立法意义、缺陷以及创新等问题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研究与争议,焦点集中在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立法技术、适格主体、属性定位、标准的定性和定量、收费与合理使用适用等方面。国内学术界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呈现出敏锐性、开放性、应用性和广泛性等特征,但是对行业性版权政策、纠纷诉讼案件以及立法进路多元化的研究较为薄弱。
二、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守正创新——《图书馆论坛》近40年刊文研究主题的发展与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数据来源和分析工具 |
2 研究主题分布 |
3 研究热点演化 |
3.1 坚守初心,牢记使命 |
3.1.1 资源建设 |
3.1.2 信息组织 |
3.1.3 信息服务 |
3.1.4 队伍建设 |
3.2 继往开来,与时俱进 |
3.2.1 图书馆智慧化迭代 |
3.2.2 阅读推广与阅读疗法 |
3.2.3 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 |
3.2.4 文化扶贫路径探索 |
3.2.5 图书馆技术发展回眸 |
3.2.6“程焕文之问”拷问图书馆数字资源生态 |
3.2.7 图情档思想体系源动力 |
3.3 守正创新,引领发展 |
3.3.1 推动智慧文化服务,促进城乡一体建设 |
3.3.2 挖掘文旅融合数据,探索多元发展路径 |
3.3.3 立足数字人文技术,开拓应用服务新貌 |
4 结语 |
(2)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公共数字图书馆运行中的着作权问题 |
(一)我国有关公共数字图书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司法实务中公共数字图书馆所面临的问题 |
二、着作权限制制度对公共数字图书馆运行过程中的影响 |
(一)公共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关系 |
1.历史渊源与发展 |
2.公共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限制制度相互促进的关系 |
(二)着作权限制制度在公共数字图书馆运行中适用的重要性 |
1.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限制制度是利益平衡的体现 |
2.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限制制度促进公共数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 |
三、我国公共数字图书馆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存在的困境 |
(一)现行着作权限制制度不适用于公共数字图书馆的运行 |
(二)在我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情形的规定缺陷 |
(三)在数字环境下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 |
(四)技术措施阻碍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
(五)利益平衡呈现出失衡状态 |
四、国外立法经验分析与借鉴 |
(一)美国的立法经验 |
(二)德国的立法经验 |
(三)俄罗斯的立法经验 |
(四)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 |
(五)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五、完善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
(一)合理使用制度应当采取综合主义立法模式 |
(二)扩大公共数字图书馆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 |
1.扩大公共数字图书馆可数字化复制的范围 |
2.扩大公共数字图书馆数字化复制的目的 |
(三)在法定许可制度中创设公共数字图书馆的特殊规定 |
(四)建立数字文献资源统一授权使用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2.1 研究方法 |
1.2.2 创新之处 |
1.2.3 不足之处 |
2.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相关理论基础 |
2.0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2.1 数字图书馆的基本理论 |
2.1.1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
2.1.2 数字图书馆的分类 |
2.1.3 数字图书馆的功能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基本理论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
2.3.1 利益平衡的法律价值 |
2.3.2 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
2.3.3 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
3.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 |
3.1.1 《着作权法》相关规定 |
3.1.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
3.1.3 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立法的不足 |
3.2 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 |
3.2.1 作品复制的合理使用问题 |
3.2.2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问题 |
3.2.3 作品技术措施保护的合理使用问题 |
4.域外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经验与启示 |
4.1 域外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经验 |
4.1.1 美国的立法经验 |
4.1.2 日本的立法经验 |
4.1.3 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 |
4.1.4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 |
4.2 域外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启示 |
4.2.1 与我国作品合理使用的比较 |
4.2.2 对我国作品合理使用的启示 |
5.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建议 |
5.1 调整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 |
5.1.1 采取综合主义立法模式 |
5.1.2 改进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
5.2 扩大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 |
5.2.1 扩大作品的复制范围 |
5.2.2 扩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范围 |
5.2.3 赋予作品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5.3 引入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配套制度 |
5.3.1 引入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
5.3.2 引入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孤儿作品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孤儿作品的概述 |
第一节 孤儿作品的概念、分类和范围 |
一、孤儿作品的概念 |
二、孤儿作品的分类 |
三、孤儿作品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 |
一、制度原因 |
二、历史文化原因 |
三、技术原因 |
四、孤儿作品问题在我国的特殊因素 |
第三节 信息化时代加强孤儿作品保护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
一、信息化时代加强孤儿作品保护的必要性 |
二、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域外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国外孤儿作品着作权立法 |
一、欧盟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
二、美国的立法探索 |
三、其他国家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域外孤儿作品利用制度分析 |
一、孤儿作品利用的备案机制 |
二、孤儿作品利用的使用费机制 |
三、孤儿作品使用的争议解决机制 |
四、孤儿作品使用的限制机制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制度面临的孤儿作品挑战及发展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目前孤儿作品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数字公共图书馆自身建设和管理不完善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关于孤儿作品规定的设计 |
一、内容变化的梳理与分析 |
二、形式变化梳理与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孤儿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孤儿作品着作权保护立法建议 |
一、明确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 |
二、建立孤儿作品的授权机制 |
三、规定孤儿作品使用者的勤勉查找义务 |
四、限制救济制度的适用 |
第二节 孤儿作品着作权保护的辅助性措施 |
一、建立作品信息的数据库 |
二、鼓励作品着作权登记 |
三、在市场竞争机制下设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第三节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 |
(一)现有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凸显缺陷 |
(二)新技术条件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一)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 |
(二)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与基本思路 |
第一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 |
第一节 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界定 |
一、权利配置的概念 |
二、权利配置的功能 |
三、权利配置的主体与方式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依据 |
一、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益之维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工具 |
一、最大化与均衡 |
二、交易成本 |
小结 |
第二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理论阐释 |
一、配置效率的一般分析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解析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着作权制度目标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自然权利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自然权利论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自然权利论的修正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功利主义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功利性原则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功利主义论的修正 |
小结 |
第三章 着作财产权的静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及其效率标准 |
一、静态配置的特征与类型 |
二、静态配置收益所投入的资源 |
三、静态配置的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资源投入构成 |
第二节 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方式 |
二、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三节 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二、创作者与雇佣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三、创作者与委托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小结 |
第四章 着作财产权的动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方式与效率标准 |
一、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主要方式 |
二、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着作财产权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市场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非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源于市场失灵 |
二、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新利用行为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对新型传播行为赋权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二、对作品接触行为赋权不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第二节 新交易方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作品大规模交易与选择退出 |
二、用户创造内容与变现规则 |
第三节 新商业模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私立着作财产权配置规则的效率分析 |
二、新授权规则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体系完善应坚持的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模式与核心体系 |
三、着作财产权体系的规范结构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多元性 |
二、资本资源介入下着作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
二、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的重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国外研究情况 |
(三)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无障碍阅读权的价值 |
第一节 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一、残疾人与无障碍环境 |
二、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三、无障碍权是残疾人的一项人权 |
第二节 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教育权利的实现 |
一、残疾人的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
二、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的实现 |
三、阅读与残疾人其他人权的实现 |
第三节 无障碍阅读权 |
一、印刷品阅读障碍 |
二、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无障碍阅读权 |
第二章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第一节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着作权的人权地位之争 |
二、着作权与人权的冲突 |
三、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平衡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权利的价值位阶 |
四、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 |
第三节 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用于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人权和知识产权冲突上的应用 |
二、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和着作权冲突上的应用 |
三、优先保护无障碍阅读权的现实困境 |
第三章 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马拉喀什条约》 |
第一节 关于签订《马拉喀什条约》的讨论 |
一、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豁免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起草和谈判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 |
一、条约的签订和通过 |
二、条约的基本内容 |
(一) 基本概念 |
(二) 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 |
(三) 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各国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的情况 |
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 |
二、批准通过条约的缔约国 |
三、尚未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国家的立法修改进程 |
第四章 《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马拉喀什条约》对平衡基础上优先保护原则的应用 |
一、对无障碍阅读权的优先保护 |
二、对着作权人权益的平衡 |
三、《马拉喀什条约》对协调权利冲突理论的印证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与平衡原则 |
一、某些特殊情形 |
二、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
三、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取消商业可获得性的限制 |
二、明确规定是否应当给予着作权人合理补偿 |
三、顺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 |
第五章 我国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我国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 |
一、无障碍权利的宪法保护 |
二、无障碍阅读与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
三、关于制作和出版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四、关于传播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规定与《马拉喀什条约》的比较 |
一、客体范围大致相同 |
二、盲文是唯一被认可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着作权豁免的受益人是能够阅读盲文的人 |
四、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主体资格不明 |
五、合法规避技术措施范围狭窄 |
六、国际交换的空白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一、合法制作无障碍阅读资料的局限 |
二、受益人标准不明 |
三、无障碍格式版读物流通不畅 |
四、信息时代加剧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第四节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对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平衡 |
一、强调利益平衡原则 |
二、引入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增加“三步检验法”作为限制 |
三、增加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四、学界关于协调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第五节 进一步协调着作权法与无障碍阅读权的立法建议 |
一、扩大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 |
二、明确界定受益人的概念 |
三、明确被授权机构的主体资格 |
四、修改合法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基本概念: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概述 |
第一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解读 |
一、视障者利用作品的基本涵义 |
二、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术语解析 |
第二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最终受益人——视障者 |
二、阅读对象——无障碍格式版 |
三、制作与提供主体——被授权实体 |
第三节 视障者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制作行为的区分 |
一、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 |
二、被授权实体的制作行为 |
第四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质问题 |
一、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对新平衡机制的需求 |
二、阅读对象的特殊性对作品转化机制的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演进 |
第一节 域内解决方案阶段 |
一、域内解决方案概述 |
二、域内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全球化解决方案的努力 |
一、全球化解决方案的必要性 |
二、国际社会的努力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与影响 |
一、缔约过程中的相关提案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与影响 |
第四节 《马拉喀什条约》在各国的转化落实 |
一、发达国家对《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落实 |
二、发展中国家对《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多维度考察: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 |
第一节 从人权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是视障者实现其人权的基础 |
二、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帮助视障者实现人格尊严 |
三、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是视障者发展权的体现 |
第二节 从公平正义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着作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与视障者权利保护 |
二、正义的差别理论 |
三、弱者正义 |
第三节 从利益平衡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视障者的特殊性与利益再平衡 |
二、权利义务分配的失灵与利益再平衡 |
三、无障碍知识信息的匮乏与利益再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合理使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 |
第一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概述 |
第二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 |
一、有限性使用 |
二、不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 |
第三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可能障碍 |
一、免费方式下视障者有权获取的作品类型受限 |
二、有限使用无法满足无障碍格式版内容的全面性与制作的规模性 |
三、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的不可控与着作权人经济利益维护的困境 |
第四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
一、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 |
二、无扩散风险的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 |
第五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 |
一、受益人 |
二、适用的作品类型 |
三、针对的专有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定许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 |
第一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概述 |
第二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基本条件 |
一、利益分配的平衡性 |
二、适用范围的全面性 |
三、运行结果的效益性 |
第三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特殊优势 |
一、付费方式有利于实现视障者对作品的全面性利用 |
二、付费方式有利于实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三、着作权人许可权弱化有利于实现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海量授权 |
四、着作权人定价权弱化有利于实现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福利性 |
第四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可能障碍 |
一、报酬支付问题 |
二、是否允许着作权人排除适用问题 |
第五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 |
一、适用对象:被授权实体 |
二、适用行为: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 |
第六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具体内容 |
一、受益人 |
二、适用的作品类型 |
三、针对的专有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被授权实体:视障者利用作品之实现 |
第一节 被授权实体的范围 |
一、不限于非营利性组织 |
二、被授权实体的一般类型 |
第二节 被授权实体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前提条件 |
一、是否合法占有作品 |
二、是否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获得 |
三、是否保证无障碍格式版的视障者专用 |
第三节 被授权实体的权利义务 |
一、被授权实体的权利 |
二、被授权实体的义务 |
第四节 被授权实体的责任 |
一、受益人不宜成为责任主体 |
二、不宜承担过重的责任的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制度安排: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设计 |
第一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现状 |
一、单一的着作权限制方式 |
二、单一的无障碍版式与受益主体 |
三、有限的作品例外类型 |
四、有限的权利例外范围 |
第二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现路径 |
一、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最低义务 |
二、对《马拉喀什条约》部分条款的灵活有效实施 |
三、以着作权法修订为契机具体转换落实 |
第三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制度安排 |
一、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宏观设计 |
二、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
三、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附件1.建议草案 |
附件2.建议草案的说明 |
结语及不足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现状调查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中文摘要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数字图书馆理论概述和社会价值分析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的内涵和特征 |
一、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
二、数字图书馆的分类 |
三、数字图书馆的特征 |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的社会价值 |
一、数字图书馆的人文价值 |
二、数字图书馆的经济价值 |
第二章 数字图书馆与版权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版权法理论基础 |
一、版权与着作权 |
二、数字图书馆版权的主体和客体 |
三、数字作品的版权 |
四、与数字图书馆有关的版权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版权管理规范 |
一、版权的限制 |
二、版权许可使用 |
三、版权的授权模式 |
第三节 数字图书馆版权管理特点 |
第四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版权政策 |
第三章 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现状及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典型案例 |
第二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现状分析 |
一、版权案例审理焦点 |
二、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 |
三、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 |
第四章 针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协调措施 |
一、推广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
二、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的创新 |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措施 |
一、提高图书馆员的版权素质 |
二、加强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 |
三、建立健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行业规范 |
四、对读者利用数字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书籍 |
期刊 |
网络资源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综述 |
1.2.2 国内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 |
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与内涵 |
2.1.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2.1.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 |
2.2 理论依据 |
2.2.1 文化权益理论 |
2.2.2 公平正义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制度背景 |
2.3.1 信息公平获取制度 |
2.3.2 公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
2.3.3 数字包容制度 |
2.4 现实意义 |
2.4.1 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
2.4.2 消弭数字鸿沟 |
2.4.3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
3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 |
3.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发展概况 |
3.2 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举措与成效 |
3.2.1 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 |
3.2.2 财政投入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
3.2.3 服务覆盖面向农村基层、偏远地区延伸 |
3.2.4 针对特殊群体需求整合资源 |
3.3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调查——以文化共享工程为例 |
3.3.1 调查设计 |
3.3.2 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3 基层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4 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5 调查总结 |
4 影响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4.1 制度因素 |
4.1.1 国家现行法律政策 |
4.1.2 公共文化服务行业的制度 |
4.2 经济因素 |
4.2.1 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投入差距 |
4.2.2 不同群体自身的经济条件差异 |
4.3 文化因素 |
4.3.1 公共数字文化的发展水平 |
4.3.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单位的均等化组织文化 |
4.4 技术因素 |
4.4.1 信息及通信技术 |
4.4.2 信息无障碍技术 |
4.5 素质因素 |
4.5.1 公众文化素养 |
4.5.2 公众数字素养 |
5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国外借鉴 |
5.1 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1 政府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2 行业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3 公共文化机构的政策规划 |
5.2 信息基础设施与设备 |
5.2.1 农村与偏远地区的服务网点和宽带网络建设 |
5.2.2 无障碍网站建设 |
5.2.3 辅助技术产品开发 |
5.2.4 辅助技术产品应用 |
5.3 数字资源建设 |
5.3.1 多样性资源建设 |
5.3.2 专题资源建设 |
5.4 数字服务 |
5.4.0 公民数字素养教育服务 |
5.4.1 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宣传推广与服务推送 |
5.4.2 为特殊群体推出个性化服务项目 |
5.5 国外提供的借鉴 |
5.5.1 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 |
5.5.2 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 |
5.5.3 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 |
5.5.4 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 |
5.5.5 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 |
6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构建 |
6.1 保障体系的构建原则 |
6.1.1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 |
6.1.2 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原则 |
6.1.3 动态发展原则 |
6.2 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 |
6.2.1 目标与对象 |
6.2.2 责任主体 |
6.2.3 保障方式 |
6.3 保障体系模型 |
6.4 保障体系的实例分析 |
6.4.1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构建举措 |
6.4.2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不足与优化方案 |
7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 |
7.1 制度环境层面 |
7.1.1 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 |
7.1.2 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 |
7.1.3 确立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 |
7.2 服务供给层面 |
7.2.1 发展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 |
7.2.2 明确群体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 |
7.3 技术应用层面 |
7.3.1 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 |
7.3.2 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 |
7.4 人文与素养层面 |
7.4.1 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人文精神 |
7.4.2 加强数字素养教育培训,提高服务利用率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半结构化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科研成果及奖励 |
致谢 |
(10)2006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立法研究综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一)(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的重点 |
1.1 立法的意义 |
1.2 立法的不足 |
1.3 立法的建议 |
2 研究的焦点 |
2.1 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 |
2.2 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
2.3 适用合理使用的主体资格 |
2.4 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定位 |
2.5 量化与非量化标准的设置 |
2.6 服务收费与合理使用适用 |
3 研究的特点 |
3.1 敏锐性 |
3.2 开放性 |
3.3 应用性 |
3.4 广泛性 |
4 研究的薄弱点 |
4.1 行业性版权政策研究 |
4.2 版权纠纷案件的研究 |
4.3 多元立法进路的研究 |
5 结语 |
四、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守正创新——《图书馆论坛》近40年刊文研究主题的发展与演变[J]. 郑建明,刘佳静,于佳会,马昊正坤. 图书馆论坛, 2021(12)
- [2]公共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D]. 朝木日力格.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研究[D]. 翟夕冉. 中原工学院, 2020(01)
- [4]孤儿作品着作权问题研究[D]. 赖晴宇.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5]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D]. 张俊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6]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D]. 李静怡. 山东大学, 2019(02)
- [7]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D]. 王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现状调查与分析[D]. 孙伟嘉. 福建师范大学, 2017(08)
- [9]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D]. 完颜邓邓. 武汉大学, 2017(07)
- [10]2006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版权立法研究综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一)[J]. 秦珂. 图书馆论坛,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