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国际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许梦楠[1](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欧盟新通过的(EU)2017/2321号修正案取消了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该修正案确立了以国内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为核心,适用于任何WTO成员国的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当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所在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情形时,不再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转为适用第三国市场或销售成本,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以及未扭曲的国内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成本调整方法在实践中为欧盟频繁使用,尽管近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的裁决结果使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受到了挑战,但是新规则仍然允许欧盟不再使用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的财务记录和成本记录,而是根据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数据构建正常价值,此做法不符合上诉机构于此案的意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WTO成员不应再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适用替代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是欧盟此次的修正案在实质上是替代方法的延续,与WTO规则相矛盾,对此,我国已提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DS516)。我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政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消极态度,要抛弃幻想和期待,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欧盟新出台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做好准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两个层面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进行了概述。在定义方面,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正常价值”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归纳。在计算方法方面,从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和欧盟的新计算方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从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和新规则对比的角度,对新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非市场经济”规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中的主要规定做出分析和评价,再从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数据来源规定,过渡期规定,以及修改的证明责任规定出发评价新规则,最后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探究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分析,揭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惯用做法,即成本调整方法,该方法违反了WTO规则,未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欧盟在本案中认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与新规则下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欧盟的做法不能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也正说明了新规则对WTO反倾销规则的违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政府层面,我国仍应对“市场经济地位”据理力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否定欧盟提出的“严重扭曲”规则,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理性采取贸易反制措施向欧盟施压,以及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在企业层面,应加强对欧盟相关规则的认识,提高应对意识并制定市场战略,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最后在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方面和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司法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
扈银平[2](2019)在《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中提出“没有公开即无所谓正义”,信息披露制度是程序法中的灵魂核心,程序法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果对程序法及信息披露制度不予以重视,那么实体的正义也终将难以实现。以往我国对于反倾销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实体性规范,鲜少涉及程序法,轻视程序法所引致的严重后果就是,不少反倾销案件因程序问题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遭遇滑铁卢。实际上,关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中,程序法所展现的制衡作用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进口国行政当局自始至终都居于主导地位,又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申请者利益直接关联着行政当局的本国利益,如此便会导致反倾销行政程序天然便带有偏向性,如果此时再缺少程序制约,那么行政权力更会无限扩张,并进而影响最终裁决。倘若案件的信息披露得到落实,高透明的程序便会有效限制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反倾销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于反倾销行政程序来说相当重要,其通过影响程序的是否正当直接关联到案件最终的实体正义。所以,这也是本文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针对反倾销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以反倾销的源起引出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反倾销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也越高,程序也越趋向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析WTO反倾销协定条款,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等一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信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保密信息经常被滥用,从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本文以中欧紧固件案入手,对保密信息的构成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未来保密信息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略作探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再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趋势、保密信息具体化的分类、披露方式的多样化、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以及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朱瑞[3](2019)在《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论在国际反倾销领域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并且已然从经济学问题转变为了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由于WTO法律框架并没有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只是在GATT1994第6条第1款的注释2中对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了申明。而正是这个申明使得WTO各成员国,尤其是以欧美为代表,对该申明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授权性的理解,即该项申明赋予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在反倾销领域对出口自“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产品适用各种歧视性规则。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反倾销领域一直受到“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来源于在其签订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出的的相关承诺,以及由于WTO进口成员国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相关问题的模糊性和伸缩性规定,导致各国在对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适用规则的歧视性。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在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出口企业不满足其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适用具有歧视性的替代方法,但是对该条款规定方法的适用规定了到期日。正是由于国内外学者对第15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引发了中国能否在到期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替代方法能否继续在反倾销领域被适用的争论。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非市场经济”问题在国际反倾销领域的源起和发展,包括GATT时期以及WTO《反倾销协定》时期,并且指出了该规定所具有的不合理之处;以欧美为代表从国内—域内法的角度进一步阐述“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演进。第二部分通过对欧美对“非市场经济”问题适用的替代国(类比国)、一国一税等特殊规则予以介绍和评析,通过对涉及中国的相关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非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则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过程中极不合理,充满了模糊性和歧视性。第三部分首先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入手,分析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其次针对国内外部分学者对15条到期的主要争论进行梳理和评价,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最后通过分析现今欧美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给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谢依依[4](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文中提出2017年12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公布了《反倾销基础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第2017/2321号条例)。该修正案终止了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中原有的替代国方法,增加了一个“严重扭曲”(significant distortion)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要求欧盟的调查机关(欧盟委员会)在出口国市场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应拒绝使用受调查出口企业的成本或价格,并代之以其他所谓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代表性国家(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或非扭曲的国际通行价格。根据欧盟前述公告,该修正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生效,适用于自该日起欧盟发起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和复审。至此,欧盟酝酿近两年的新替代国制度正式落地。另外,2017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有关中国经济存在“严重扭曲”的报告,并以此作为对中国产品直接适用新替代国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国同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后的最初15年内被其他成员方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他成员可采用区别于一般方法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即选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来作为认定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的“替代国制度”。欧盟新法取消了以国别为基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体系,表面上将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同等对待,不再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但是,实质上新替代国制度仍然是变相延续旧制度的适用。新法引入“严重扭曲”的概念,并对“严重扭曲”的考量因素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新法还规定了“严重扭曲”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诉方举证证明出口国或出口国的某一产业存在扭曲。新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可以延续替代国方法的新制度,同时加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制裁,还将“严重扭曲”与出口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相挂钩,从而弥补反补贴救济等WTO多边纪律的不足。依据新替代国制度,针对出口国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将拒绝采用生产商记录的国内价格和成本,并可使用替代国价格或国际基准价格。尽管新替代国制度与旧替代国制度在适用前提、法律定位、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形式上的不同,但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实施替代国方法。中国已经在2016年12月向WTO指控欧盟的《反倾销基础条例》及其后续的任何修订,包括本文所研究的新替代国制度(第2017/2321号条例)。中国主张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部分内容终止后,上述条例中的替代国制度违反了GATT1994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2条。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其核心内容都是在特定情况下调查机关可拒绝使用中国企业自己的成本或价格。鉴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的替代国规则已经终止,按照WTO上诉机构在“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案”的裁决意见,欧盟无权在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排除中国企业自身的成本或价格,这就意味着欧盟的新替代国制度在WTO项下不具有合法性。对中国而言,以“严重扭曲”为核心的新替代国制度的危害性要高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核心的旧替代国制度。中国政府应当继续在WTO体系内寻求法律救济,指控欧盟在新替代国制度生效后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企业也应积极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或到欧洲法院起诉欧盟委员会。中国可通过自贸协定来突破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制约,推进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国还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改进中国的补贴政策,完善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吴婵晶[5](2017)在《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研究 ——以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同时,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日益增加。欧盟在对中国反倾销中,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适用替代国制度,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产品价格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忽略了中国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的发展,忽略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由生产资料、自然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比较优势,对中国的产业发展造成了损害,对中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限制,致使中国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本文拟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入世15年已于2016年12月11日期满以及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出台反倾销法修订草案并且欧洲议会已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的新形势下,了解和掌握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的现行立法内容及其国际法依据,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加以研究,对欧盟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发展趋势加以分析,进而提出中国应对新形势的策略,从WTO立法层面通过WTO规则修正和解释动摇欧盟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并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欧盟替代国制度,合法有效地保护我国和我国企业的利益。
石强[6](2016)在《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是指利害关系方应该具有的充分知晓与其案件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反倾销调查当事方能够为自己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知情权在反倾销规则中主要体现在一方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向其他方提供,而与知情权相关的规则主要有抗辩权,非保密概要规则,公告程序等等。因此研究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问题不仅能够有助于了解WTO的反倾销制度,更能为我国应对国际反倾销实践提供重要启示和建议,尤其是能为我国企业熟练应用知情权这一程序公正性的原则来防止和抵制对“替代国制度”的滥用。本文以中国应对国际反倾销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为视角,依据WTO法的规定,剖析美国、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在适用替代国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对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中对知情权的裁定的分析,从而为中国应对反倾销替代国制度的适用提供可行性建议,替代国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侵害知情权,而对替代国制度的滥用就是剥夺知情权。因此,对反倾销知情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深入研究是中国在反倾销非市场经济规则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WTO反倾销知情权的相关概念,以及研究反倾销知情权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替代国制度,就其概念、源起以及在WTO中的规定予以阐述,并且分析替代国制度的本质就是缺乏知情权,而滥用知情权就相当于根本上剥夺知情权。因此知情权对于中国在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情况下应对国际反倾销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四部分分别选取了美国、欧盟这两个在反倾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地区,分析其对于反倾销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并分别着重剖析其在替代国知情权方面的异同性及存在的大量滥用“替代国”以损害当事方知情权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的深入研究,揭示出中国在此案获得全胜的基础:上诉机构全面否定欧盟对于“替代国制度”的滥用和对于知情权的剥夺。第六部分析归纳出上诉机构在替代国规则适用上对知情权解释提出的适用规则。提出中国企业应以中国紧固件案胜诉为契机,迅速制定抵制和阻止滥用替代国制度的指导性政策,巩固紧固件案的成果,为全面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努力。
曾艳军[7](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李秉航[8](2011)在《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及中国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的企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但与此同时,各国在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相互之间的摩擦也日益增多,使用WTO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贸易救济方式对处理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争端发挥着巨大作用,能够对国际贸易的秩序起到规范作用。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方式合法合理的使用能够保障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但是如果各国将其作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工具而加以滥用,则会引起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待遇,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阻碍作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对外贸易额也迅速增加,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却面临着诸多的不公平待遇,中国现已成为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反倾销已被作为美国、欧盟等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国际贸易中频繁使用。中国入世以后,却又始终面临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所带来的困扰,中国产品在接受外国的反倾销调查时经常被使用替代国制度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第一部分介绍替代国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替代国制度的概念、替代国制度在国际法上的发展演变,最后介绍替代国制度产生的法律原因。第二部分阐述的是替代国制度对中国的影响,首先从介绍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状况和目前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出发,分析替代国制度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以及“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实质。第三部分是对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印度的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的研究。第四部分通过揭示替代国制度贸易保护主义本质,分析该制度和WTO基本原则和WTO反倾销法律规则的关系,最后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合理性进行探讨。第五部分是基于对替代国制度的特征和本质而对中国政府、企业和立法层面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对于合理应对替代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李秉航[9](2010)在《试论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手段,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反倾销维护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同时又含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替代国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领域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本文将从世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探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
周静[10](2008)在《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直接化,许多国家滥用反倾销进行贸易保护的倾向也日益明显,逐渐把它用作将外来竞争对手排挤出本国市场的杀手锏。根据西方传统的反倾销理论,用低于商品的正常价值进行出口商品的行为就是倾销,同时关贸总协定中第六条规定了认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但是这三种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只适用于价格在市场机制下产生的情形,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进而,欧美等国各自出台所谓市场经济标准以及“替代国”和“类比国”制度来计算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美国长期以来就不承认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当然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第15条也承诺,中国政府允许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在2015年以前继续在反倾销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欧美国家和地区经常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以此判定我国的企业存在倾销,这也是我国企业屡遭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原因。本文就是以欧美对华替代国制度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替代国制度的产生背景和立法依据,比较欧美发达国家替代国制度的内涵和操作特点,同时对替代国的适用前提——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在总结各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来我国市场经济问题不能完全解决而被采用替代国制度的情况下,提出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试论国际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国际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定义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 |
二、“正常价值”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法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
一、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中的新计算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 |
一、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与正常贸易过程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NME) |
三、证明责任规定 |
第二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 |
一、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 |
二、新增的数据来源规定 |
三、修改后的证明责任规定 |
四、新增的过渡期规定 |
第三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原因 |
一、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与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视角下新规则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基本案情和进展概述 |
一、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基本案情 |
二、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在本案中正常价值认定做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1.1 条的违反 |
二、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 条和GATT1994 的违反 |
三、WTO裁决结果未达到成员方的合理预期 |
第三节 WTO规则对新规则的一致性检视 |
一、外部信息的使用 |
二、“合理性”规定 |
三、“正常贸易过程”规定 |
第四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一、我国政府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信息披露程序价值文献综述 |
1.2.2 信息披露所涉内容及关键问题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1.1 反倾销的概念 |
2.1.2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2 反倾销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2.2.2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所涉主要问题 |
3.1 信息披露的主体 |
3.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1 信息披露范围的“负面清单”模式 |
3.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归类 |
3.3 信息披露的方式 |
3.4 信息披露的期限 |
3.5 披露主体不合作的后果 |
3.5.1 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的解析 |
3.5.2 案例分析:美日热轧钢案 |
第四章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存在的问题 |
4.1 保密信息概念 |
4.2 保密信息与一般信息的界限 |
4.2.1 保密信息标准的判定 |
4.2.2 案例分析:中欧紧固件案 |
4.3 保密信息的特殊问题 |
4.3.1 保密信息与例外信息的区别 |
4.3.2 “替代国”制度下的知情权 |
4.3.3 保密信息的决定权归属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5.2 欧美相关立法评析 |
5.2.1 美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2.2 欧盟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3.1 建立统一的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2 完善保密信息相关条款 |
5.3.3 创建信息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 |
5.3.4 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
5.3.5 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 |
二、WTO《反倾销协定》时期 |
第二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的国内-域内法渊源 |
一、欧盟反倾销规则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二、美国反倾销法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第二章 欧美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美国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替代国制度 |
二、生产要素法 |
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特殊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欧盟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类比国制度 |
二、一国一税制度及其例外 |
第三节 WTO国际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优先性 |
一、WTO/GATT并未授权其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二、成员国国内法规则无法替代国际法规则优先适用 |
第三章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及展望 |
第一节 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 |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产生 |
二、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效力的争论及评析 |
三、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 |
四、《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对策略与建议 |
一、欧盟、美国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现状 |
二、中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应对与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新替代国制度的立法背景 |
第二节 新替代国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欧盟新旧替代国制度的对比与评价 |
第一节 新旧替代国制度的对比 |
第二节 关于新替代国制度的评价 |
第四章 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合规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视野下的合规性分析 |
第二节 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视野下的合规性分析 |
第五章 中国的应对之策 |
第一节 继续在WTO体系内寻求法律救济 |
第二节 企业积极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 |
第三节 通过自贸协定来突破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制约 |
第四节 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研究 ——以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3 创新之处 |
1.4 研究方法 |
2 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概述 |
2.1 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
2.2 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具体适用 |
2.3 欧盟替代国制度的新发展——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的出台背景 |
3 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的内容与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3.1 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的概况 |
3.2 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与现行反倾销法关于替代国制度相关内容的对比 |
3.3 欧盟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对中国反倾销实施替代国做法的影响 |
3.4 欧盟对中国反倾销实施替代国做法的发展趋势 |
4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的策略 |
4.1 通过WTO规则修正和解释动摇欧盟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
4.2 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欧盟替代国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标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反倾销规则中的知情权 |
第一节 反倾销知情权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WTO反倾销规则中知情权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知情权在WTO《反倾销协定》中的具体体现 |
一、WTO《反倾销协定》第 6.4 条利害关系方对案件材料的知情权 |
二、WTO《反倾销协定》第 6.5 条保密信息与第 6.5.1 条非保密概要 |
三、WTO《反倾销协定》第 6.9 条关于“基本事实”的披露 |
四、WTO《反倾销协定》第 12.2 条公告义务 |
第二章 替代国制度与知情权 |
第一节 WTO贸易救济规则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
一、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由来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歧视性做法 |
第二节 替代国制度的弊端与本质 |
一、替代国制度的渊源 |
二、替代国制度的弊端 |
第三章 美国反倾销法中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 |
第一节 美国反倾销法对知情权的保障 |
一、美国反倾销中利害关系方对信息的知情权 |
二、美国反倾销法中信息种类的规定 |
三、行政保护令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现行替代国制度与知情权 |
一、美国替代国制度的法律依据 |
二、美国替代国制度的具体做法 |
第四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 |
第一节 欧盟反倾销法关于知情权的做法 |
一、对于信息知情权的规定与做法 |
二、保密信息与非保密概要 |
三、对于披露的规定与做法 |
第二节 欧盟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 |
一、欧盟替代国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
二、欧盟替代国制度对知情权的侵害 |
第五章 WTO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对知情权裁定的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紧固件案简介 |
第二节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争端原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知情权的裁定及分析 |
一、对《反倾销协定》第 6.4 条案件材料知情权的解释 |
二、对WTO《反倾销协定》规则中知情权与第 6.5 条保密信息的解释 |
三、对WTO《反倾销协定》第 2.4 条实体条款的程序部分支持 |
第三节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案执行之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知情权的裁定和阐述 |
一、替代国企业法律地位与信息的提供 |
二、企业产品特征信息与WTO《反倾销协定》第 6.4 条知情权和第 6.2 条抗辩权 |
三、执行之诉上诉机构裁定中方对《反倾销协定》第 2.4 条的全胜 |
第四节 紧固件案胜诉的路径是通过对知情权裁定挑战滥用替代国 |
第六章 紧固件案的启示及应对替代国知情权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紧固件案对我国应对滥用替代国的启示 |
一、以程序正义为突破口应对替代国制度 |
二、紧固件案对滥用替代国制度侵害知情权的示范性裁决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替代国知情权问题的建议 |
一、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建议 |
二、对制定应对替代国制度政策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及中国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对替代国制度基本理论的探讨 |
第一节 替代国制度概述 |
一、替代国制度的概念 |
二、替代国制度的产生背景 |
三、替代国制度产生的法律原因 |
第二节 替代国制度在国际法上的演进 |
一、GATT 和WTO 法律文件中替代国制度的发展 |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 |
第三节 替代国制度适用的前提 |
一、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由来 |
二、“非市场经济”问题产生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替代国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
第一节 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状况 |
一、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
二、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基本状况 |
第二节 中国反倾销法律的基本状况 |
一、中国反倾销法律的背景及状况 |
二、中国借鉴西方国家反倾销法的意义 |
第三节 “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待遇 |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源起 |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影响 |
第四节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实质 |
一、GATT 和WTO 关于“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
二、“非市场经济”问题的产生背景及实践 |
三、“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政治原因 |
第三章 多国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一、美国反倾销法概述 |
二、美国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第二节 欧盟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一、欧盟反倾销法概述 |
二、欧盟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第三节 加拿大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一、加拿大反倾销法概述 |
二、加拿大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第四节 澳大利亚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一、澳大利亚反倾销法概述 |
二、澳大利亚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印度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一、印度反倾销法概述 |
二、印度替代国制度实证研究 |
第四章 替代国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从贸易保护主义视角看替代国制度 |
一、替代国制度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 |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下的替代国制度 |
第二节 从WTO 基本原则视角看替代国制度 |
一、替代国制度违反无差别待遇原则 |
二、替代国制度违反贸易自由化原则 |
第三节 从WTO 反倾销协议实体规则的完善的视角看替代国制度 |
一、国际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替代国制度的随意性 |
二、WTO《反倾销协议》修改和完善的意义 |
第四节 从法理学视角看替代国制度 |
一、立法者的主观性 |
二、法律的滞后性 |
第五章 中国应对替代国制度的策略 |
第一节 政府方面的对策 |
一、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
二、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
三、合理利用反倾销措施 |
四、重视加强企业商会和行业组织的建设 |
第二节 企业方面的对策 |
一、提高应对意识 |
二、制定适当的市场战略 |
三、健全管理制度 |
第三节 中国立法方面的对策 |
一、提高反倾销立法层次 |
二、借鉴“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替代国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反倾销制度的概述 |
一、倾销与反倾销 |
二、正常价值 |
第二节 替代国制度 |
一、替代国制度的概念 |
二、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
三、替代国制度的最初实践 |
四、替代国制度与中国 |
第二章 欧盟、美国关于替代国制度的规定 |
第一节 美国的替代国制度立法 |
一、美国法典第19 章1677 节反倾销法正常价值的认定 |
二、美国选择替代国的特点 |
三、现有最佳信息规则 |
第二节 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替代国制度规定 |
一、384/96 号规则中的规定 |
二、选择替代国时考虑的因素 |
三、10 日规则 |
第三节 替代国价格 |
一、美国替代国价格的确定方法 |
二、欧盟替代国价格的确定方法 |
第三章 替代国制度的前提——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源起 |
一、GATT/WTO 反倾销立法中有关非“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 |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存在原因 |
第二节 非市场经济的判定标准和运用 |
一、美国的判定标准 |
二、欧盟的判定标准 |
第三节 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和国际法依据 |
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 |
第四章 对华替代国制度的评价与中国的困境和对策 |
第一节 替代国制度的合理性剖析 |
一、替代国制度的存在价值 |
二、反思替代国制度不合理性 |
第二节 我国的应对策略 |
一、政府的应对之策 |
二、企业自身的应对之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试论国际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许梦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2]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D]. 扈银平.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3]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朱瑞.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4]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D]. 谢依依.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4)
- [5]欧盟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研究 ——以欧盟对中国反倾销为视角[D]. 吴婵晶. 暨南大学, 2017(05)
- [6]论WTO反倾销规则的知情权及“替代国制度”的弊端[D]. 石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7]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8]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及中国对策研究[D]. 李秉航. 中国海洋大学, 2011(04)
- [9]试论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J]. 李秉航.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0(09)
- [10]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研究[D]. 周静. 外交学院,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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