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都威[1](2020)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渊源于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经过几千年的演变,势必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创新。21世纪以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新鲜事物悄然进入人们的生活。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与动产和不动产不一样的性质和特征,若机械地套用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将不利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以及交易秩序。因此,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性质出发,重点探讨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传统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并最终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即何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是什么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其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中将展示和评析当前学界对该问题的观点,并给出本文的观点。文章的第二部分将论述为何要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与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究竟有何不同以及哪些类型的虚拟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部分则详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陈浩[2](2020)在《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路径》文中提出虚拟财产作为伴随着网络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事物,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乐趣。网络空间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组成部分,与之相应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近年也呈高发态势。自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以来,学界对于虚拟财产的讨论层出不穷,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方式仍存在许多不同意见。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确立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过,此规定在明确依法保护虚拟财产的立场、并为后续具体立法保护提供基础的同时,也仅是概括性规定,回避了虚拟财产权利性质的诸多争议。囿于虚拟财产立法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许多困境与挑战。在刑事司法案例中,不同法院在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还是计算机信息类犯罪的客体存在分歧;民事司法案例中,不同法院将虚拟财产视为债权、知识产权以及物权作出判决,甚至许多法院回避了对其属性的界定。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不明确,不仅会导致对其保护路径的选择适用上一直处于混乱的状态,也无法通过精准的法律规则指引市场交易的有效运行,与高速发展的虚拟经济相违背。通过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类虚拟财产属性学说梳理分析发现,虚无说、新型财产说、知识产权说随着虚拟财产外延的扩大以及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聚焦于对客体的直接支配性与请求履行性的判断,对目前学界的债权说与物权说两个主流的观点分析,发现二者都具有自身的局限性。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文本支持了配置效率最优的物权说观点,并对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加以论证。通过将虚拟财产作为具有物权效力的习惯物,以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的方式引入我国物权法,从而突破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比较分析域外的实践经验发现,美国将虚拟财产明确作为物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保护,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虽然目前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但总体上已在刑事领域将其作为物进行保护或有物化思维的倾向。根据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以及结合各国先进经验,针对性地对物权客体下的虚拟财产在物权保护路径上给出完善建议。明确虚拟财产的物权法律属性与归属,修订相关法规构建完整的物权保护配套体系,提出对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对适用格式条款的排除,通过返还原物有效回避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等相关立法建议。以建立清晰明确的网络秩序,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的实际问题,达到虚拟财产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以及刑民法等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理论统一。
康浩[3](2018)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一以贯之对动产所有权取得集中规定的表现。将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不加区分地涵括动产和不动产,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规定的不当体例,并且阙如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制度付之阙如,导致了动产所有权实践保护的不充足和物权法体系的不完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重大契机,藉此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界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肯认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制度,真正实现物权法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功用和价值,促成民法典物权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杨群[4](2018)在《论表见法理 ——由私法领域的表见规范构造展开》文中研究指明表见理论的发展是法律对事实的某种屈从,这一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对法律规则的运行机制起着校正的作用,它构成防止法律自身弊病的一种重要方法。表见规范之理论最早源自日耳曼的动产法律中的“以手护手”(简称:Hand Wahre Hand)原则,是相对人对与法律真实相悖之外观表征合理信赖且善意谨慎,本人对外观表征之存在具有可归责性,法律强制本人与相对人发生表征为真实状况时的法律效果。我国关于表见规范之研究系沿袭了法国法和德国法之理论由日本转承而来,形成了以外观为研究中心的权利表见理论,以信赖为研究中心的信赖法则,以善意为研究中心的善意制度,学者们对表见的本体、价值、历史渊源等理论已基本达成普遍共识但就表见规范构造则一直争论不休,不仅对构造要素范围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及多元论之争,而且构造要素运行之机理亦存在适用困惑。因为表见规范之构造理论之分歧引发了司法实践之困境,造成了“相同要素认定各异”、“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要解决此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难题,需深入剖析表见规范构造之原理,此乃本文立论之动因所在。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国表见规范理论分歧和司法现状后,对我国表见规范要素范围、运行、标准进行了检讨,立足于国内外表见规范构造的现有研究理论成果,采取比较、类型化、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体系性地提出表见规范五要素之理论。表见规范之五要素包括:外观表征、可归责性、合理信赖、善意谨慎以及不法行为扩张。以外观表征为准入要素确定表见规范适用之边界,分属本人和相对人的本人可归责与合理信赖、善意谨慎要素之间形成推拉关系,并通过不法行为扩张补充要素防止表见规范矫正功能之偏离。特别是首次提出不法行为扩张要素,既符合表见规范例外属性之创设源起,亦与其利益衡量之价值追求相一致,更是解决了公私领域交叉之难题。于此同时,以不同法律体系目的性价值为前提,独创性地提出在民事领域、家事领域和商事领域分别构建表见规范之适用模型。对不同法律体系下表见规范要素范围、位序权衡、标准选择等构造理论进行了创新性分析、总结,构建我国表见规范的动态构造体系并对民法典之修订和编纂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的整体逻辑结构是:由表见规范的理论和实践纷争,引起对表见规范构造原理之思考,探索表见法理之下表见规范的构造模型和立法完善。全文共分五章按照上述逻辑结构依次展开:第一章对表见、表见规范与表见法理进行界定。表见之语义内涵为存在眼睛可见的外部事实,该外部事实非真实之意。表见所呈现的外部事实即外观表征,若善意的相对人对外观表征合理信赖,且本人对外观表征具有可归责性,为保护相对人之信赖利益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即为表见规范。本文研究的表见法理重在阐释表见规范构造之原理,诸如表见规范要素的范畴,各要素位序权衡、各要素内部关联以及运行机理等。第二章为表见规范构造理论和实践争议解析。在理论层面上学界关于表见规范构造之争当属最为激烈,有一元论、二元论及多元论之争,各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亦存有困惑;在司法实践层面上法院关于表见制度适用存在要素不清、标准不一导致判决混乱的现象。究其原由,乃是因为表见规范构造之问题,即表见规范范围缺略、运行无序、标准不一所致。第三章对表见规范要素范围进行界分和甄别。关于表见规范要素的讨论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表见规范之产生系由与法律真实相悖之外观表征引发,因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产生需保护之信赖利益,在衡平本人之可归责要素后,为矫正常规法之疏漏,法律令当事人承担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论是从表见规范例外属性,亦或利益衡平之价值追求,确立包括外观表征、可归责性、合理信赖、善意谨慎以及不法行为扩张在内的五要素构件实为必要。外观表征要素以公示主义和意思表示为理论基础,为构筑表见规范之边界,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对外观表征进行分类判断。可归责性要素是表见规范正当性之体现,在过错主义、与因主义、危险主义三大理论原则下,确立动态、开放的责任体系。合理信赖要素包括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判断理论,创新性地提出合理信赖的分步综合评价模式。善意谨慎要素则是围绕善意的消极观念和积极观念,确立区分评判方式并对判断本体、判断时点进行固化。最后本文首创提出例外要素不法行为扩张,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制造外观表征为公法所规制,私法领域应认可其不法性之扩张,阻却表见规范之适用。第四章围绕表见规范的运行论展开,从民事领域、家事领域和商事领域的目的性价值为选择基础,对表见规范的价值进行权衡并确定位序之选择。“自由意志”和“交易安全”冲突下的表见规范,以利益衡平为价值追求。以外观表征为准入要素,本人可归责性和相对人合理信赖和善意谨慎形成推拉关系,通过例外要素不法行为扩张补充适用,确立基本统一之内在关联性,才能使得表见规范所要追求之衡平价值得到“最佳的”实现。本文独创地分域构建表见规范要素,以各视域目的性价值分别调整表见规范保护偏好,分别形成适合民事领域、家事领域和商事领域的要素构造模型,并通过实例进行检验。第五章为我国表见规范构造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总则已编撰完成,各分则编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基于表见规范构造原理,对总则编就表见原则之定位、自然人行为能力表见、与意思表示结合的表见以及表见代理提出修订建议,就分则编《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善意取得、债权表见让与和家事代理权表见提供修改意见。本文通过对表见规范构造原理的深入研究推动表见规范构造的体系化和模型建立,希翼稍稍平息表见规范构造之理论纷争,弥补具体表见制度要件依据之不足,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系统的裁判依据。
潘林青,张建文[5](2017)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反思与建构》文中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之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具备市场流通性的盗赃物却被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肖海英[6](2017)在《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需求与法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善意取得制度如今已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我国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对遗失物限制适用善意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却做了回避处理。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关乎赃物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动态安全”之间作出的一种利益平衡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流通领域中的赃物因其本身的商品属性和物理属性与一般商品并无区别,其作为市场流通物的一部分是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在此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取得赃物,就产生了现实的赃物善意取得问题。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不仅关乎《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也与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与适用密切相关,特别是我国的司法追赃制度与实践。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和理论上的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在追赃实践中面临种种困局。如何破局?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状况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认为赃物限制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兼顾平衡了物之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动态安全”,应是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最佳选择,也是破解司法实践追赃困局的根本之道。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围绕赃物的善意取得提出问题,分析原因及其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最终在法律上确认赃物善意取得搭建制度框架,描绘设想蓝图,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司法的建议。第一部分首先由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引出我国司法机关在追赃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局,并深入分析造成追赃困局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即关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理论上的争议和立法上的缺失。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再次引用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国内外关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在理论上的研究状况、立法现状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各种立法模式的利与弊,以资借鉴。第四部分通过探讨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积极意义,为构建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寻求理论和实践支持。最后一部分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为我国构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勾画出设计蓝图,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并为原权利人在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框架下寻求一些司法实践救济路径,从而绘就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陈渭泓[7](2016)在《论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限制与扩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在保护静态之财产所有权与动态之财产交易安全之间做衡平取舍和价值判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否定真正权利人的物权,使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取得物权,以维护、鼓励交易安全。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虽然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可此项制度,但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在个别司法解释中出现。(1)《物权法》的出台,第一次使善意取得制度从动产领域扩展到了不动产领域,即由“动态交付”领域漫射至“静态登记”的领域。传统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动产,在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后,《物权法》将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纳入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中。这是我国物权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物权法》这一突破性的立法,以及《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等特殊物的善意取得限制问题,引发了学界对于物权乃至物以外的其它财产权利善意取得限制及扩张问题的争论热潮。毕竟,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较为具体的理论体系,对于其理解与适用问题还限于物权领域且处于探索阶段,有些法律领域还远少有涉及。《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标准如何把握?可“取得”的物权客体范围有何限制?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于其它法律领域?为了解决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适用中的困惑,防止该制度的滥用,本文特选此题,通过分析我国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梳理学界意见及国外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现行法律规定,详析占有脱离物、不动产等各类物的限制适用情形,并对善意取得扩张适用于除物以外的其它财产权利进行大胆论证剖析,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以期为司法实践的适用提供参考。
王明泉[8](2016)在《刑法视野下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善意取得,一项古老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牺牲了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保护了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在法律视野内,这两者的利益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在两者之间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时,就需要对这两者利益做出选择,而如何进行取舍,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尽管法律禁止盗赃物的流通,但盗赃物在市场流通环节中,是真实的存在着的。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回避了这一问题,这与我国的立法背景密切相关,但法典的回避,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本文将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进行详细的阐述,通过分析这一问题的历史演变,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构建我国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建议,并探究其中的重要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变化,都有其相应的社会发展的要求,只有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使社会中的个体享受到社会改革发展的福利。法律在平衡利益的过程中,在保护一种利益的同时,也可能会使另一种利益受有损失。尤其是在这两种利益都是合法的,或者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时,就难以做出这种利益的衡量与价值的选择。然而为解决社会纠纷与矛盾,做出这种价值判断又是十分必要的。盗赃物善意取得就存在这样的矛盾纠纷,为化解矛盾,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采用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观点进行梳理,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详细的阐述,探究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分析其制度的构成与运用的法律效果。指出善意取得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平衡利益的产物,并以此观点展开论述,为全文的分析奠定基础。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在理论界是一直存在着争议的,对适用范围的合理限制,以及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善意取得要件的规制,可以更好的体现这一制度的价值,发挥其最好的社会效果。一国法律的制定与本国的国情息息相关,但社会的发展总有其特定的规律,不同国家之间的规定也存在共性。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的对比分析,整理在法律规定上肯定与否定不同价值选择,揭示善意取得制度具体的制度模式实际上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特定法域时代特点和现实需要所做出的现实的利益平衡选择,以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和分析,结合典型案例分析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积极意义。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不仅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问题,也牵扯到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与适用。与盗赃物直接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的追赃制度,以及在市场中存在着的买赃销赃行为。盗赃物这一问题是涉财犯罪所引起的一系列后续行为之一,对盗赃物的合理规制,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平衡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为二者之间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沟通的桥梁。肯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可以更好的对这一刑民问题作出衔接,在解决相关问题上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途径。对这一法律问题的完善,不仅能弥补民事法律的漏洞,更将有利于促进刑事司法的发展。
王紫薇[9](2015)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民法中有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它就是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近代的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都有着具足轻重的地位。在保证交易活动中的安全系数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的要求下,善意取得制度更是有其特殊的存在意义,在它的作用下,商品得到了更充分的流通,社会物质财富也得到了飞速地增长。而在其中,尤为特别的就是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它与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密不可分。考虑到盗赃物的本身属性和法律属性,维护交易安全、平衡经济运行、保证公平原则势在必行,因此应将研究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提上日程。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大环境下,借鉴关于该问题的各国的立法例,本文试图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一些立法设想。本文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该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方法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主要是有关盗赃物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类等问题,其中对盗赃物的概念和作出了不同角度的界定,也对盗赃物的不同分类进行了阐述,另外也阐明了盗赃物在我国的追赃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详细、深入地分析论证了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以及其合理的缘由;第四部分介绍了各国的不同立法例,这些立法例都主要是针对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立法,有否定、肯定、折中三种模式。同时,在考察不同立法例后分别作出了详细分析;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现行制度并指出了在这些制度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将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文件按照颁布时间进行排列和梳理,在此基础上,将其存在的问题论述出来。最后一部分介绍了针对我国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作出的立法选择。首先,结合我国不同学者的学说表明现阶段能够选择的方向;其次,对建议盗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这一选择做出理论分析,表明本文的态度;此外,还与上文论述的问题一一对应,给出解决方案;最后将回复请求权这一概念引入,详细论述回复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及盗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时应类型化区分。希望这些个人分析能够对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叶婷[10](2014)在《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则看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重构》文中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而“赃物”能否善意取得更是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研究“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我国不仅有着强烈的现实必要性,更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一方面,《物权法》回避了“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而司法上“一追到底”的做法,也经常侵害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国内很多学者对美国的“赃物”善意取得规则存在误读,且缺少对美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系统阐述。基于此,本文以美国动产善意取得规则为切入点,并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相比较,探讨了如何重构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共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以渐次递进的方式,分四个层次对研究课题进行了论述。首先,文章系统地阐述了美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澄清了《统一商法典》只承认诈骗物(欺诈物)善意取得的事实,而盗抢物是始终被排除适用善意取得的。其次,文章详细地介绍了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明确了我国善意取得的现有法律法规及其不足,并梳理了相关理论研究情况。再次,文章从“赃物”善意取得的几个重要问题着手,包括“赃物”的认定、“赃物”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性以及盗抢物善意购买人的法律救济,将美国《统一商法典》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论述了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文章从我国的现有国情、立法现状及立法体例等出发,对重构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明确了我国应采“中间法”立场,严格区分诈骗物(欺诈物)和盗抢物,对诈骗物(欺诈物)应承认适用善意取得,而对盗抢物原则上应不承认适用善意取得,但需对所有人的回复请求设定期限及价金支付的限制,同时对金钱和无记名证券应作出不得请求回复的规定。
二、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财产属性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
一、物权客体说及其评析 |
二、债权客体说及其评析 |
三、知识产权客体说及其评析 |
四、新型财产权客体说及其评析 |
五、本文观点 |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
一、虚拟货币类财产 |
二、虚拟物品类财产 |
三、网络账号类财产 |
第二章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创设和适用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特殊性分析 |
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无体性 |
二、网络虚拟财产易于遭受篡改和盗窃 |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方式特殊 |
第三章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无权处分 |
一、无权处分的含义 |
二、无权处分的对象 |
第二节 受让时的合理价格 |
一、交易地的认定 |
二、市场价格的认定 |
三、合理价格的支付 |
第三节 受让人善意的判断 |
一、善意的判断标准 |
二、善意的判断要素 |
三、证明规则 |
第四节 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完成网络虚拟财产的交付 |
一、交付的常规方式 |
二、占有改定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交付方式的探析 |
第四章 结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2)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创新点及难点 |
1.5.1 创新点 |
1.5.2 难点 |
2 虚拟财产概述 |
2.1 财产的概念及其属性 |
2.2 虚拟财产的由来与发展 |
2.3 虚拟财产的概念 |
2.4 虚拟财产的特征 |
2.4.1 价值性 |
2.4.2 虚拟性 |
2.4.3 期限性 |
2.5 虚拟财产的类型 |
2.6 虚拟财产的属性学说争论 |
2.6.1 虚无说 |
2.6.2 物权说 |
2.6.3 债权说 |
2.6.4 知识产权说 |
2.6.5 新型财产说 |
2.7 虚拟财产属性的评析 |
2.7.1 虚无说之否定 |
2.7.2 知识产权说之否定 |
2.7.3 新型财产说之否定 |
2.7.4 债权说之否定 |
2.7.5 物权说之肯定 |
2.8 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论证 |
2.8.1 物权法定原则的扩张 |
2.8.2 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
2.8.3 虚拟财产的归属认定问题 |
2.8.4 小结 |
3 我国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现状 |
3.1 现行法律规则的保护 |
3.1.1 现行民法规则的保护 |
3.1.2 现行刑法规则的保护 |
3.2 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例梳理 |
3.3 法院裁判的分歧所揭示的问题 |
4 域外虚拟财产保护经验启示 |
4.1 域外虚拟财产保护现状 |
4.1.1 美国 |
4.1.2 韩国 |
4.1.3 日本 |
4.1.4 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 |
4.2 域外先进经验的启示 |
5 虚拟财产物权保护路径的完善 |
5.1 明确虚拟财产的物权法律属性 |
5.2 明确虚拟财产权利归属 |
5.3 建立虚拟财产善意取得制度 |
5.3.1 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之规定 |
5.3.2 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 |
5.3.3 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适用 |
5.4 虚拟财产物权变动对格式条款的排除 |
5.4.1 格式条款排除的规定 |
5.4.2 物权变动对格式条款的排除的适用 |
5.4.3 虚拟财产物权变动公式方式 |
5.5 返还原物回避价值认定 |
5.5.1 涉及价值认定的纠纷类型 |
5.5.2 不同类型下救济方式的异同 |
5.5.3 利用返还原物回避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善意取得的涵义、肇源及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善意取得的涵义、肇源及立法成例 |
(二) 对我国《物权法》及民法典物权编 (草案) 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检视 |
1. 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 或者将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原则取得分别予以立法 |
2. 明确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范围 |
3. 规定盗赃物、抢夺物、抢劫物可适用善意取得[22] |
4. 认定善意取得不宜强调合理价格的要件 |
二、遗失物拾得的涵义、法性质及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遗失物拾得的涵义、法性质与程序 |
(二) 对我国《物权法》及民法典物权编 (草案) 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检视 |
1. 肯认遗失物的拾得制度 |
2. 肯认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
3. 规定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特殊规则 |
三、无主物先占的涵义、法性质及对我国先占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无主物的涵义、立法例及法性质 |
(二) 对我国《物权法》及民法典物权编 (草案) 中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检视 |
1. 肯认先占制度 |
2. 规定先占制度适用于无主动产, 且为法律除外规定或其他不宜先占物之外的动产 |
3. 规定先占取得抛弃的无主物, 应坚持抛弃人使物灭失的目的 |
四、添附的涵义、旨趣及对我国添附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添附的涵义与旨趣 |
(二) 对我国《物权法》及民法典物权编 (草案) 中添附制度的检视 |
1. 明确规定添附制度的法律效果 |
2. 承认恶意添附制度的法律效果 |
3. 规定添附物负有的物上负担 |
五、取得时效的涵义、性质、存在基础及对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取得时效的涵义、性质和存在基础 |
(二) 对我国《物权法》及民法典物权编 (草案) 中取得时效制度的检视 |
1. 肯认取得时效制度 |
2. 肯认非善意占有人的时效取得 |
3. 界分动产与不动产取得时效 |
六、结语 |
(4)论表见法理 ——由私法领域的表见规范构造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学界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表见、表见规范与表见法理 |
第一节 表见 |
一、表见的语义解析 |
二、相近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表见规范 |
一、表见规范及其特征 |
二、表见规范的制度范畴 |
三、表见制度的类型区分 |
第三节 表见法理之学说 |
一、表见法理之界定 |
二、表见学说及其发展 |
第二章 表见规范构造之争 |
第一节 表见规范构造之理论分歧 |
一、大陆法系表见规范要素的差异 |
二、我国表见规范要素的争论 |
第二节 我国表见规范适用之实践困境 |
一、民事领域 |
二、家事领域 |
三、商事领域 |
四、各领域综合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表见规范构造之现实问题 |
一、表见规范要素范围缺略 |
二、表见规范要素运行无序 |
三、表见规范要素标准不一 |
第三章 表见规范的要素范围及其甄别 |
第一节 外观表征 |
一、外部表征理论之解析 |
二、交易主体资格类外观表征 |
三、交易客体之权利状态类外观表征 |
四、交易主体意思表示类外观表征 |
第二节 可归责性 |
一、本人归责理论之阐释 |
二、本人归责之判断依据 |
三、多归责原则之协力适用 |
第三节 合理信赖 |
一、合理信赖理论之剖析 |
二、确立与外观表征之因果关系 |
三、构筑分步综合评价之体系 |
第四节 善意谨慎 |
一、善意理论之分解 |
二、善意本体及准据点之确定 |
三、消极观念和积极观念之评判 |
四、交易的有偿性与善意之关联 |
第五节 不法行为扩张 |
一、不法行为扩张理论之浅析 |
二、不法行为扩张所涉之类别 |
第四章 表见规范的价值权衡和位序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冲突和衡平保护理论 |
一、表见规范之权利冲突 |
二、表见规范之衡平追求 |
三、表见规范要素之位序衡量 |
四、表见规范要素之分域解构 |
第二节 民事领域 |
一、民事领域表见规范之价值调整 |
二、民事领域表见规范之适用机制 |
三、民事领域公报案例回应 |
第三节 家事领域 |
一、家事领域表见规范之价值调节 |
二、家事领域表见规范之适用机制 |
三、家事领域公报案例回应 |
第四节 商事领域 |
一、商事领域表见规范之价值调试 |
二、商事领域表见规范之适用机制 |
三、商事领域公报案例回应 |
第五章 我国表见规范构造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民法总则》表见规范之修订建议 |
一、表见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定位 |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表见制度之丰富 |
三、与意思表示结合的表见之扩充 |
四、表见代理制度体系之完善 |
第二节 民法分则草案表见规范之修改意见 |
一、《民法典物权编(草案)》 |
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
三、《民法典家庭编(草案)》 |
结语 |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 |
三、有待进一步探讨之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反思与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盗赃物基本范畴的界定 |
二、否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原因探析 |
三、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性反思 |
(一) 善意取得制度之构成要件 |
(二) 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之缺陷 |
四、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法制化构建的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 |
(一) 价值梳理 |
1.符合物权法之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
2.关涉善意取得制度之完满与自洽 |
3.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之内在要求 |
4.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之外在要求 |
(二) 路径选择 |
1.合理界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盗赃物之内涵与外延 |
2.明确规定盗赃物是在市场中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所取得 |
3.积极参考我国现行《物权法》中遗失物善意取得相关规定并适当借鉴域外有益法制经验 |
(6)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需求与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司法追赃实践的困局 |
(一)追赃实践中的个案透视 |
(二)司法追赃困局背后的根源探析 |
二、国内外关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一)国内关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域外关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及比较分析 |
(三)关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理论争议评析 |
三、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剖析 |
(一)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立法中的突出问题解析 |
四、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积极意义 |
(一)何为赃物 |
(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 |
(三)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积极意义 |
五、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完善及司法实践路径 |
(一)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构想 |
(二)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完善 |
(三)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实践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限制与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理论 |
1.1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与界定 |
1.1.1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
1.1.2 善意取得制度与其他善意保护制度的区别 |
1.2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
1.3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功能 |
第2章 物权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限制 |
2.1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限制的理论背景 |
2.2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 |
2.2.1 区分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的理论背景 |
2.2.2 占有脱离物之境外立法例 |
2.2.3 我国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限制 |
2.2.4 人格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
2.3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 |
2.3.1 宗教法人不动产 |
2.3.2 军队不动产 |
2.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2.3.4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3章 善意取得扩张适用于其它财产法领域的探讨 |
3.1 善意取得制度的扩张可能 |
3.2 债权善意取得的学术之争 |
3.3 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 |
3.3.1 票据应适用善意取得 |
3.3.2 票据无因性与票据善意取得 |
3.4 知识产权区别适用善意取得 |
3.4.1 着作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
3.4.2 专利权、商标权适用善意取得 |
3.4.3 知识产权公示制度的反思 |
第4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刑法视野下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
(一) 善意取得含义 |
(二) 善意取得制度分析 |
(三) 善意取得的本质 |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 |
(一) 演变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二) 善意取得制度演变的启示 |
三、利益平衡下的盗赃物善意取得 |
(一) 物权法上的争议 |
(二) 国外法律的规定 |
(三)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利益衡量 |
四、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对刑事司法的积极意义 |
(一)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体现 |
(二) 避免刑事追赃与善意取得的冲突 |
(三) 遏制买赃销赃行为 |
(四) 权益的保护与救济功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问题 |
2.1 善意取得概述 |
2.2 盗赃物的界定 |
2.2.1 盗赃物的含义与特征 |
2.2.2 盗赃物的范围及分类 |
2.2.3 盗赃物在我国的追赃意义 |
2.3 本章小结 |
3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3.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性 |
3.1.1 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在要求 |
3.1.2 是法律经济效益的体现 |
3.1.3 是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的体现 |
3.2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行性 |
3.2.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 |
3.2.2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社会价值 |
3.3 本章小结 |
4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考察及评析 |
4.1 立法例考察 |
4.1.1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 |
4.1.2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 |
4.1.3 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 |
4.2 评析 |
4.2.1 对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的评析 |
4.2.2 对适用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的评析 |
4.2.3 对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的评析 |
4.3 本章小结 |
5 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
5.1 我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现状 |
5.2 存在的问题 |
5.2.1 并未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做出明确规定 |
5.2.2 法律文件立法态度反复变化 |
5.2.3 关于回复请求权的规定过于零散 |
5.2.4 缺少对盗赃物物权的具体化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 我国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选择 |
6.1 我国学者的不同学说 |
6.1.1 完全适用说 |
6.1.2 绝对不适用说 |
6.1.3 折中说 |
6.2 关于我国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设想 |
6.2.1 对法律文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
6.2.2 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完善 |
6.2.3 关于我国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设想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则看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
(一) 自己无有者,不得与人原则 |
(二) 可撤销所有权理论 |
(三) 禁止反言理论 |
二、 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 |
(一) 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
1.《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 |
2.《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赃物”善意取得的取舍 |
3.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反思 |
(二) 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研究现状 |
1.诈骗物(欺诈物)善意取得的理论研究 |
2.盗抢物善意取得的理论争议 |
三、 “赃物”的认定诈骗物(欺诈物)与盗抢物的区分 |
(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诈骗物(欺诈物)与盗抢物的区分 |
1.普通法规则之下的诈骗物(欺诈物)、盗抢物 |
2.《统一商法典》之下的诈骗物(欺诈物)、盗抢物 |
(二)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大陆法系关于“赃物”认定的比较及思考 |
1.诈骗物(欺诈物)、盗抢物的界定标准 |
2.极端法”、“中间法”的不同立法例 |
(三) 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特殊规定 |
(四) 各国(地区)立法例对我国“赃物”认定的启示 |
四、 “赃物”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分析 |
(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赃物”善意取得的理念演进 |
1.1819 世纪美国“赃物”善意取得理念中的个人主义传统 |
2.20 世纪美国“赃物”善意取得理念中的社会化 |
3.现代美国“赃物”善意取得理念中的个人主义回归 |
(二)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大陆法系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立法理念的比较及思考 |
(三) 各国(地区)立法例对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立法理念的启示 |
五、 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性 |
(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 |
(二)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大陆法系关于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比较及思考 |
(三) 各国(地区)立法例对我国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的启示 |
六、 盗抢物善意购买人的法律救济 |
(一) 美国法律制度对盗抢物善意购买人的法律救济 |
(二) 美国法律制度和大陆法系对盗抢物善意购买人法律救济的比较及思考 |
(三) 各国(地区)立法例对我国盗抢物善意购买人法律救济的启示 |
七、 构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设想 |
(一) “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立法宗旨 |
(二) “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三) “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四) 盗抢物善意取得的回复 |
1.盗抢物的无偿回复 |
2.盗抢物的有偿回复 |
3.金钱、无记名证券的不得请求回复 |
(五) 有关“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条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研究[D]. 都威. 外交学院, 2020(07)
- [2]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路径[D]. 陈浩. 浙江理工大学, 2020(02)
- [3]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研究[J]. 康浩.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5)
- [4]论表见法理 ——由私法领域的表见规范构造展开[D]. 杨群. 东南大学, 2018(01)
- [5]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反思与建构[J]. 潘林青,张建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 [6]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需求与法律完善[D]. 肖海英.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7]论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限制与扩张[D]. 陈渭泓. 湘潭大学, 2016(03)
- [8]刑法视野下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D]. 王明泉. 吉林大学, 2016(11)
- [9]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 王紫薇. 东北林业大学, 2015(01)
- [10]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则看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重构[D]. 叶婷. 苏州大学,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