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身份证法》——塑造“服务型”制度功能(论文文献综述)
王磊[1](2020)在《日本个人番号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5月,日本第183回国会会议通过《关于办理行政手续以识别特定个人的番号利用法》(以下简称《番号法》),这部法律规定,在日本居住的每个人将拥有一个固定的12位数字的号码(个人番号),也称"my number",不仅仅是日本国民,在日本中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因在办理外国人登录手续的同时,需要办理住民票登录,住民票上也会附有"个人番号"。自2016年1月起,个人番号开始在社会保障、税制、灾害应对等领域使用。但是,随着个人番号制度的不断发展,其使用范围也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例如医疗、银行等和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也有逐渐引入的倾向。随着日本个人番号制度的不断推广,在方便公权力行使的同时,其与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也日渐突出。由于日本个人番号制度实施不久,因此目前我国针对该制度的研究不是十分丰富,只是散见于一些论文中对日本个人番号制度进行介绍,对其作用以及问题点的分析不是十分全面。本文意在通过全面介绍日本《番号法》相关规定,分析其与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借鉴其相关制度设计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朱茜[2](2021)在《公安执法与民法精神》文中提出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执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纪律严明的执法力量。具体而言,公安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不受侵害,依法采取命令、强制等手段所进行的多种组织管理活动,公安执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高度的权威性和鲜明的强制性。执法公正是公安执法的生命线,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必须始终坚守的核心价值追求。其终极目标是切实保障人民依法充分享有和正确行使权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真正实现人民至上这一宪法原则要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将迈入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轨道。《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富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和实践特色,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的精神在于权利神圣、平等保护、意思自治、公平诚信,其灵魂在于人民至上。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保障公民私权,与民法的内在价值追求高度一致。因此,在《民法典》发挥指导性作用的时代,《民法典》及其精神对新时代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公安执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她是检验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标尺。拙文就结合《民法典》的内容,对公安执法与民法精神,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粗浅研究:一、公安执法要素分析。介绍公安执法的含义和特征并且阐述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表明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地位,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分析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二、民法精神及其灵魂探究。揭示民法是一部人法、权利法,民法的价值就在于尊重人,保护人,与我国公安执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三、民法典及其精神与公安执法的关系。从民法精神对待权利的视角,探讨公安执法中应充分尊重并运用民法精神,并以民法精神更新公安执法的理念和方法。四、运用民法精神指导公安立法,以完善的立法推动执法规范化,加强公安执法中对人权的保障。五、民法精神贯穿于公安执法全过程,不断提升改善执法水平,并对执法人员自身的民事权利加以重视。
刘健楠[3](2020)在《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规范化研究》文中提出公安机关利用个人信息完成执法等警务工作已经成为目前必不可少的执法手段和工作方式,并且,未来的警务活动将会更加依赖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采集是个人信息利用的前置程序。个人信息采集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到个人信息能否被顺利地应用于公安工作中。但是,目前公安机关的个人信息采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个人信息采集的效率,还威胁着信息主体的信息权益。因此,为了提高个人信息采集效率,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亟需从法律体系建设角度对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规范化进行系统地研究和建构。本文通过文献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规范化的建构展开分析与论证。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概述。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我国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的历史沿革及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意义、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种类和途径、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类型化五方面入手,厘清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为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存在的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法律原则落实不到位,二是法律依据不完善,三是个人信息存储安全存在风险,四是政府部门间的必要信息共享不畅。第三部分为个人信息采集域外主要立法模式评析及监管经验。评析分散立法模式和统一立法模式两大域外主要立法模式,并总结了域外的监管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规范化建构。一是确立立法模式;二是建构立法原则,具体有:破除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遵循比例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分类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三是完善立法规则,具体有:明确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授权,规范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程序,建立完备的救济途径;四是建立合理的保护机制;五是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六是完善政府部门间的必要信息共享;七是对公众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说明和宣传。
刘冰捷[4](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赵耘伊[5](2020)在《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以行政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为视角》文中认为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行政主体成为个人信息最大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者,但实践中个人信息在收集、公开、利用和存储等各个环节都面临着行政主体的侵害。因此,有必要从行政主体侵害个人信息的视角,探讨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以期规制行政权力,保护信息主体权利和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与共享。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个人信息的含义和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是指能够体现自然人特征的,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主体特定性、时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围绕“个人信息”,在日常使用与相关研究文献中有诸多与其类似的概念,其中较常见的有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的法律属性,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亦是对特定主体人格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第二部分,在实践中个人信息在收集、公开、利用和存储等各个环节都面临着行政主体的侵害。其被侵害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个人信息保护缺乏统一立法,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对于行政主体侵害个人信息的监督措施不到位,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救济途径不畅通。第三部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有利于规制行政权力、保障信息主体权利、促进信息自由流通与发展。第四部分,就欧盟、美国、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监督及救济措施进行了考察,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第五部分,加强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应尽早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衔接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督,畅通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救济途径。
胡旭骏[6](2020)在《区块链技术在政务网络身份凭证中心的应用研究 ——以XX市为例》文中提出随着当前社会发展形式转变,新型技术发展已经融入到人们生活中。以政务管理为例,在现有社会发展中,人们对于政务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在现有条件下为人们提供更好地政务服务是每一个地方政府日常工作开展中都在研究的一项工作。而服务型政府管理则是现阶段政府工作开展中需要重点完善和转变的一项工作,通过政府营销管理能够转变原有政府工作开展形式。政府营销理论力求将政府视为一个企业,政府及其附属职能管理部门在自身履行自身公共管理服务职能过程中,充分运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营销学,将政府拥有的行政、服务等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为企业、市民等自然人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便捷服务,树立政府形象,打造政府服务品牌,建立与公众市民间良好公共关系,为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创造更好更高效的发展环境。自2015年“互联网+”第一次被写进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以来,“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国内迅猛发展,并成为现代政府简政放权、服务民众的赋能工具以及政府治理的重要依托。而区块链技术现目前被广泛誉为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代表,全球有很多大型技术专业组织甚至称区块链技术为互联网发展史上的突破性技术革新,目前区块链技术已在金融、电子发票、虚拟资产、物流等多个领域应用,解决了传统互联网技术无法解决的诸多难题,并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推动了相关行业革新。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在政府治理领域也有着极其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应用前景,将会给政府治理的理念、思维范式和行为模式等方面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为政府治理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技术路径,目前各地方各部门均已开始探索区块链技术与政务网络服务融合运用。本文以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营销学等管理学理论为基础,创新公共管理服务,积极探索XX市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以区块链技术为技术实现手段,并以研究区块链技术在政务网络身份凭证融合应用为中心议题做为服务型政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首先本论文采用文献分析法、系统分析法、调研研究法等方法,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及政务网络身份凭证建设现状,围通过充分发挥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真实不可篡改性、非对称加密隐私保护等特性,充分解决目前按照传统互联网技术下国内外政务网络身份凭证中心普遍存在的部门壁垒、管理成本高、建设成本高、运营成本高、使用不便、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并完成XX市政务网络身份凭证中心的架构设计,得出可行结论。本文的研究工作是基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营销学基础为依托,切实探索将政府拥有的行政、服务等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为企业、市民等自然人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便捷服务,梳理政府形象,打造政府服务品牌。并深度研究依托区块链技术与政府政务网络治理创新为突破口,并完成区块链技术在政务网络身份凭证产品设计以应用研究打下基础。同时也为区块链+政务服务融合应用提供借鉴参考。
郎杰燕[7](2019)在《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文中认为制度作为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贯穿于政治学发展的始终。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性制度,其改革、发展与完善不仅能够分散农民疾病风险、降低农民医疗负担、增进农民健康福祉,而且有利于缓解社会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家政权合法性。可见,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体现其社会性的同时也显现出很强的政治性。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从建国之初的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到如今城乡一体化整合期的“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走过一条“跌宕起伏”的制度变迁之路。时至今日,仍存在管理经办体制不顺畅、筹资结构不合理、待遇支付制度不健全、监督控费机制不完善、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等诸多问题,给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国家能力和政府信任带来巨大挑战。诚然,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复杂变迁一直以来备受学界关注,形成了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政治等不同的研究路径。但是,对于由宏观管理、筹资、待遇支付三项核心要素制度构成,关系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两个市场”,关涉国家、政府、社会团体及农民个人等多元利益,并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高度耦合性的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而言,单一角度的分析难免有失偏颇,难以揭示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与内在逻辑。综合“结构”、“行动”与“历史”要素全面解释制度变迁的历史制度主义为理解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复杂变迁提供了一个广阔视角,以期探寻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深层逻辑,为未来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明方向、提供路径。为此,本文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关于依据历史发展关键节点划分制度变迁阶段的方法,将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历程划分为建国初期(1949-1957)、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7)、改革开放初期(1978-2001)、新世纪初期(2002-2008)、城乡一体化加速期(2009-今)五个阶段。通过全面、系统梳理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总结归纳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总体特征,并着重探寻其变迁的内在逻辑。由此得出以下三个主要结论:其一,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复杂变迁历程与多元变迁特征。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制度断裂——‘初级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五次重大变迁。并且,每次大的制度变迁阶段下均有制度创新、制度扩散、制度完善等连续的、有所差异的制度变迁过程。同时形成分层分序的变迁路径,诱致性与强制性并行、内源性与外源性交揉、渐进性与突变式共存、合意性与意外性同在的多样化变迁方式,以及利弊相随的制度变迁绩效。其二,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遵循“环境·主体·时间”三重复合式逻辑。制度环境通过粘嵌耦合机制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产生结构性影响,即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结构中的宏观管理、筹资和待遇支付制度分别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高度粘嵌,推动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结构性变迁。行动主体通过价值偏好与利益博弈机制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产生自主性影响,即建国初期农民的共同行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的整体性动员,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医疗机构、农民等多元主体的非合作博弈,新世纪初多元主体的合作博弈以及城乡一体化加速期人社与卫生两个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权争夺,推动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自主性变迁。另外,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近百年变迁历史中形成对“国家主导”、“自愿合作”以及“二元保障”路径的强劲依赖,并且还受到诸多偶然性事件以及关键节点等时间要素的深刻影响。其三,未来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应在优化制度环境、规范各行动主体行为、突破路径依赖、把握关键节点的基础上向着更加公平、健康、高效、可持续方向发展。
李小萍[8](2019)在《泉州市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20世纪70、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各国掀起了一场政府改革的浪潮。在这股世界改革浪潮的推动下,中央提出改革政府的新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国内学者在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公安机关作为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负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必然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按照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加快职能转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文章立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以新公共服务理论为理论基础,梳理了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这对提升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承担的是整个公安系统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地位,是最直接、最频繁接触群众,为群众提供最基本公共服务的部门。本文以泉州市丰泽区公安派出所为例,通过文献检索、案例分析等方法,以公共服务供给、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定位、公安派出所的相关研究等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在阐述公共服务、警察公共服务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以接处警、户籍窗口为例介绍了公安派出所的公共服务流程,来探寻丰泽区公安派出所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在供给内容、供给能力、供给对象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实际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措施,对探寻基层公安机关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公共服务供给、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定位、公安派出所的相关研究等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对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供给研究的现状、理论导向、实践情况等梳理总结,阐述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为论文后续开展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内容、警察的公共服务、公安派出所,对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供给的理论基础做进一步的阐述。第三章简述丰泽区公安派出所的基本情况,介绍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然后列举两类公共服务的供给流程。第四章从公共服务内容、供给能力、供给对象三方面探索目前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五章分别以公共服务主体和公共服务对象为视角探索提升基层公安机关公共服务的对策,尝试从明确公安机关公共服务的主体职责;优化基层公安机关警力资源配置;重视民警心理,有效应对职业倦怠;拓宽警民互动渠道并保持通畅;加强服务供给对象的期望管理,加强公共服务中的群众参与等方面研究具有可行性的途径方法。
王磊[9](2018)在《日本个人番号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5月,日本第183回国会会议通过《关于办理行政手续以识别特定个人的番号利用法》(以下简称《番号法》),这部法律规定,在日本居住的每个人将拥有一个固定的12位数字的号码(个人番号),也称my number,不仅仅是日本国民,在日本中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因在办理外国人登录手续的同时,需要办理住民票登录,住民票上也会附有“个人番号”。自2016年1月起,个人番号开始在日本的社会保障、税制、灾害应对等领域开始使用。但是,随着个人番号制度的不断发展,其使用范围也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例如:医疗、银行等和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也有逐渐引入的倾向,个人番号制度对在日居民生活的影响将会逐渐加深。随着日本个人番号制度的不断推广,在方便公权力行使的同时,其与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也日渐突出。由于日本个人番号制度实施不久,因此目前我国针对该制度的研究不是十分丰富。只是散见于一些论文中对日本个人番号制度进行介绍,对个人番号制度的作用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不是十分全面。本文意在通过全面介绍日本《番号法》制度设计的基础之上,分析其与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旨在借鉴其相关制度设计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提供经验。本文除前言以及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介绍了日本个人番号制度的概要;概括介绍了个人番号制度的实施背景,并简要概述《番号法》的总体结构,最后分析了该制度设计会对公权力的行使带来何种影响。第二部分介绍了个人番号制度与住民基本台帐制度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分析由住民基本台帐制度引发的宪法诉讼,为个人番号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从日本国宪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出发,并结合相关判例,分析了该制度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互补与冲突。因个人番号中存在大量个人信息,第四部分从采用“列举式”的法律规定、设置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制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建立特定个人信息保护评价制度这四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中是如何对个人番号的利用进行的规制。研究国外制度并非本文之目的,第五部分正是在总结日本个人番号的制度设计之上,分析了为我国身份证制度、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提供何种启示。
韩月[10](2017)在《教育决策的话语结构 ——基于北京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考察》文中指出教育决策是权威性话语的生产过程,反映了一定的社会权力关系和行动规则。由于有限的社会资源无法满足所有公民的教育需求,教育领域需要以适度的排斥维持社会的发展。因此,教育决策总会产生一定的排斥性效果。有益于社会公平的排斥具有正向的价值,而有损于社会公平的排斥则具有负向价值。所以,排斥是教育领域中的正常现象,也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本研究从多元话语的角度出发,试图考察:在政府认可教育公平的重要性时,某个群体的权益为何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排斥?北京随迁子女即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教育权益虽然得到众多包容性话语的大力支持,也要承受一些排斥性话语的部分抵制。教育决策是社会中多元话语互动的产物,也以自身的权威性设定了教育受益格局。基于排斥性的语境,教育决策的四个环节(问题确认、议程设定、备案择取和合法化)都以排斥性的话语逐步生产出现行政策文本。具体来看,政府关于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注意力和应对举措已不断彰显了公平价值,但在资源匮乏的背景下仍要维持适度排斥的语境。家长、媒体、专家和政府针对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进行过多年的互动,由此而来的话语冲突和话语竞争生产了当前的政策文本。对于北京随迁子女而言,现行政策的包容性还有待增强。某些非京籍家长们基于自身的资本,为子女的教育机会进行了一些抗争。由于抗争的结果有违初衷,他们仍在为子女寻找更具优势的教育机会。这些抗争和妥协恰恰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教育生态,有助于深化对于教育公平的理解。基于各自的利益和观念,非京籍家长、京籍人士和地方政府对于教育公平价值进行了不同的阐释。因此,面对这些话语冲突,公平价值虽然可以推动教育改革,也必然受制于社会与政治发展的现实。仅从政府的行动来看,教育决策的负向排斥已不断减少,而包容性正不断增长。教育决策的公平性程度虽然仍面临诸多争论,但在政府长期的努力下必将获得相应地提升。
二、《居民身份证法》——塑造“服务型”制度功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居民身份证法》——塑造“服务型”制度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2)公安执法与民法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安执法要素分析 |
1.1 公安执法的本质 |
1.1.1 公安执法的含义 |
1.1.2 公安执法的特征 |
1.2 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
1.3 公安执法工作的地位及重要意义 |
1.4 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 |
1.4.1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
1.4.2 尊重人民群众 |
1.4.3 秉公执法 |
1.4.4 纪律严明 |
2 民法的精神是什么 |
2.1 什么是民法 |
2.2 民法的精神是什么 |
2.2.1 人格平等 |
2.2.2 公平自愿 |
2.3 民法精神的灵魂 |
3 《民法典》与公安执法的关系 |
3.1 《民法典》及其精神是公安执法的基本遵循 |
3.1.1 民法精神的灵魂与公安执法的要求都是以人为本 |
3.1.2 《民法典》构筑了公权力实施的边界 |
3.2 民事权利救济离不开公安执法的保护 |
3.2.1 民事权利呼唤公安执法救济 |
3.2.2 公安执法中涉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3.3 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离不开民法的精神 |
4 加强公安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
4.1 以民法精神为指导完善公安立法 |
4.1.1 民法是现代法律的基础 |
4.1.2 保障并服务于权利是公安立法的中心环节 |
4.1.3 促进公安法规“活法化” |
4.2 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为民 |
4.2.1 坚持职权法定 |
4.2.2 公安执法要肩负人权保障的责任 |
5 以民法精神提升公安执法水平 |
5.1 善用民法精神改进公安执法 |
5.1.1 人格平等与公安执法 |
5.1.2 自愿原则与公安执法 |
5.1.3 公平诚信与公安执法 |
5.2 保障执法人员自身的民事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概述 |
1.1 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
1.2 我国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的历史沿革及法律依据 |
1.2.1 我国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的历史沿革 |
1.2.2 我国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的法律依据 |
1.3 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意义 |
1.3.1 维护社会稳定 |
1.3.2 完善社会治安治理 |
1.3.3 预防和打击犯罪 |
1.3.4 建设服务型公安 |
1.4 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种类和途径 |
1.5 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类型化 |
2 我国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存在的问题 |
2.1 法律原则落实不到位 |
2.1.1 知情同意原则面临困境 |
2.1.2 采集范围匹配失当违背比例原则 |
2.1.3 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优先原则 |
2.1.4 执法过程行政法与刑法交叉突破法律保留原则 |
2.2 法律依据不完善 |
2.2.1 行政领域授权不明确 |
2.2.2 信息主体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
2.3 个人信息存储安全存在风险 |
2.4 政府部门间的必要信息共享不畅 |
3 个人信息采集域外主要立法模式评析及监管经验 |
3.1 域外主要立法模式评析 |
3.1.1 分散立法模式 |
3.1.2 统一立法模式 |
3.1.2.1 欧盟 |
3.1.2.2 韩国 |
3.1.2.3 日本 |
3.1.3 分散立法模式和统一立法模式评析 |
3.2 域外监管经验 |
3.2.1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 |
3.2.2 统一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标准 |
4 我国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规范化建构 |
4.1 立法模式的确立 |
4.2 立法原则的建构 |
4.2.1 破除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 |
4.2.2 遵循比例原则控制个人信息采集范围 |
4.2.3 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做到有法必依 |
4.2.4 法律保留原则的分类适用 |
4.3 立法规则的完善 |
4.3.1 明确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授权 |
4.3.2 规范公安机关采集个人信息的程序 |
4.3.3 建立完备的救济途径 |
4.4 立法落实的保障 |
4.4.1 建立合理的保护机制 |
4.4.2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
4.4.3 完善政府部门间的必要信息共享 |
4.4.4 对公众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说明和宣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以行政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创新点 |
(四)论证思路及研究方法 |
1.论证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
(一)个人信息含义及特征 |
1.个人信息的含义 |
2.个人信息的特征 |
(二)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辨析 |
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辨析 |
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辨析 |
(三)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
二、行政主体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及原因 |
(一)行政主体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 |
1.信息收集环节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
2.信息公开环节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
3.信息利用环节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
4.信息存储环节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
(二)行政主体侵害个人信息的原因 |
1.个人信息保护缺乏统一立法 |
2.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机制 |
3.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 |
4.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 |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一)规制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需要 |
(三)促进信息自由流通与共享的需要 |
四、国外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模式及借鉴 |
(一)欧盟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
1.立法模式及内容 |
2.监督及救济制度 |
(二)美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
1.立法模式及内容 |
2.监督及救济制度 |
(三)日本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
1.立法模式及内容 |
2.监督及救济措施 |
(四)国外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之借鉴 |
1.立法模式之借鉴 |
2.监督及救济之借鉴 |
五、加强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对策 |
(一)尽早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
1.立法模式的选择 |
2.基本原则的确立 |
(二)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衔接机制 |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督 |
(四)畅通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救济途径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攻读硕士期间发表文章 |
(6)区块链技术在政务网络身份凭证中心的应用研究 ——以XX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区块链技术理论研究动态 |
1.4.2 网络政务身份凭证中心建设动态分析 |
1.4.3 网络政务身份凭证中心架构建设研究动态 |
1.5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 |
2 理论研究及发展动态 |
2.1 政府营销理论发展 |
2.1.1 营销概念 |
2.1.2 政府营销概念 |
2.1.3 服务型政府概念 |
2.2 信息管理理论发展 |
2.3 区块链理论及其应用发展 |
2.3.1 区块链核心理论 |
2.3.2 区块链技术特点及类型 |
2.3.3 区块链发展过程 |
2.3.4 区块链的融合应用 |
2.4 主要概念的界定 |
2.4.1 政务网络 |
2.4.2 网络身份凭证 |
3 国内外政务网络身份凭证建设现状 |
3.1 网络身份凭证法律政策基础建设现状 |
3.2 国内外网络身份凭证建设发展现状 |
3.3 政务网络身份凭证建设现状—以浙江为例 |
3.4 国外政务网络身份凭证建设现状—以奥地利为例 |
3.5 目前政务网络身份认证管理面临的问题 |
3.5.1 缺乏体系建设顶层设计 |
3.5.2 数据共享壁垒问题突出,信息缺乏共享和交换机制 |
3.5.3 信息安全风险 |
3.5.4 系统中心化建设成本高 |
3.5.5 系统运营维护成本高 |
3.6 小结及问题提出 |
4 区块链技术政务网络身份凭证中心建设原则及目标 |
4.1 实现政府营销-打造政府服务创新品牌 |
4.2 区块链应用创新驱动政府政务管理服务转型 |
4.2.1 建立“以政府服务为核心”理念 |
4.2.2 提高效率控制成本 |
4.3 区块链网络身份凭证中心设计原则 |
4.4 区块链网络身份凭证中心总体架构设计 |
5 区块链技术在XX市政务网络身份凭证构建设计 |
5.1 XX市政务网络身份凭证的应用需求分析 |
5.1.1 政府侧的应用需求 |
5.1.2 民众侧的应用需求 |
5.2 XX市区块链政务网络身份凭证中心现状及建设目标 |
5.3 XX市区块链政务网络整体架构设计 |
5.4 XX市区块链网络身份凭证中心构建设计 |
5.5 分布式数据库平台设计 |
5.6 区块链网络身份凭证为基础的社会化应用 |
5.6.1 交警驾驶人业务 |
5.6.2 社保医疗业务 |
5.6.3 其他各类主要的政务服务场景 |
6 效果评价 |
6.1 区块链系统性能测试评价 |
6.2 区块链安全测试评价 |
6.3 运营运维成本显着降低 |
6.3.1 系统运维工作量显着降低 |
6.3.2 数据库及服务器带宽成本降低 |
6.4 数据信息安全显着提升 |
6.5 提升凭证真实防伪造性 |
6.6 解决信息壁垒提高服务便捷性 |
6.7 政务服务便民化的重要基础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价值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
(二)关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研究 |
(三)已有研究评述 |
三、核心概念界定与相关阐释 |
(一)制度及制度变迁 |
(二)医疗保险制度及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
四、研究视角与分析框架 |
(一)研究视角:历史制度主义 |
(二)分析框架:环境·主体·时间与制度变迁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六、总体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总体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第1章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基本历程 |
1.1 建国初期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 |
1.1.1 制度生成:米山联合保健站建立 |
1.1.2 制度扩散: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推广 |
1.2 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 |
1.2.1 制度创新:稷山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建立 |
1.2.2 制度扩散: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大力推广 |
1.2.3 制度衰退:国民经济调整下暂时性式微 |
1.2.4 制度高潮:“六·二六”指示下走向“顶峰” |
1.3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断裂 |
1.3.1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雪崩式”解体 |
1.3.2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首次恢复重建失败 |
1.3.3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再度恢复重建无果 |
1.4 新世纪初期“初级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 |
1.4.1 制度创新:新农合政策出台 |
1.4.2 制度试验:新农合试点启动 |
1.4.3 制度扩散:试点扩大与“全覆盖” |
1.5 城乡一体化加速期“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 |
1.5.1 制度创新:地方自发探索城乡医保制度整合 |
1.5.2 制度扩散:中央顶层政策倡导性整合 |
1.5.3 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式整合 |
小结 |
第2章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总体特征 |
2.1 分层分序: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路径 |
2.1.1 分层变迁:三项核心要素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
2.1.2 分序变迁:三项核心要素制度的相互关联性 |
2.2 多样并存: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方式 |
2.2.1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并行 |
2.2.2 内源性制度变迁与外源性制度变迁交揉 |
2.2.3 渐进性制度变迁与突变式制度变迁共存 |
2.2.4 合意性制度变迁与意外性制度变迁同在 |
2.3 利弊相随: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绩效 |
2.3.1 农村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制度绩效 |
2.3.2 “集体福利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绩效 |
2.3.3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断裂式”变迁绩效 |
2.3.4 “初级社会保险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绩效 |
2.3.5 农村“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绩效 |
小结 |
第3章 结构性变迁:制度环境与农村医疗保险 |
3.1 制度环境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
3.1.1 粘嵌耦合:制度环境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 |
3.1.2 农村医疗保险与制度环境的嵌入关系 |
3.2 政治嵌入性:政治环境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 |
3.2.1 国家缺位与“俱乐部式”管理 |
3.2.2 “全能主义”与官僚化管理 |
3.2.3 行政分权与管理主体缺失 |
3.2.4 民生政治与政府垄断性管理 |
3.2.5 政府治理变革与社会化管理 |
3.3 经济嵌入性:经济环境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 |
3.3.1 合作经济与农民自愿集资 |
3.3.2 封闭性集体经济与强制性筹资 |
3.3.3 经济性分权与医疗保险筹资不力 |
3.3.4 经济发展奇迹与财政主导型筹资 |
3.3.5 分配格局调整与社会化筹资 |
3.4 社会嵌入性:社会环境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 |
3.4.1 社会弥散与低水平医疗保健 |
3.4.2 “总体性社会”与集体医疗福利 |
3.4.3 社会转型与医疗自费 |
3.4.4 社会权利诉求与初级医疗保险待遇 |
3.4.5 社会公正与统一医疗保险待遇 |
小结 |
第4章 自主性变迁:行动主体与农村医疗保险 |
4.1 偏好与博弈:行动主体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 |
4.1.1 价值偏好:单一行动主体与制度变迁 |
4.1.2 利益博弈:多元行动主体与制度变迁 |
4.2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中的行动主体及其利益诉求 |
4.2.1 国家/政府的利益诉求 |
4.2.2 医疗机构的利益诉求 |
4.2.3 农民的利益诉求 |
4.3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中的利益博弈 |
4.3.1 农民的共同行动与微型社区互助医疗保险 |
4.3.2 国家的整体性动员与集体福利型医疗保险 |
4.3.3 多元主体的非合作博弈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断裂 |
4.3.4 多元主体的合作博弈与“初级社会保险型”农村医保 |
4.3.5 管理权之争与“过渡型”社会医疗保险 |
小结 |
第5章 历史性变迁:时间中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
5.1 路径依赖、偶然事件、关键节点与制度变迁 |
5.1.1 自我强化: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5.1.2 意外结果:偶然事件与制度变迁 |
5.1.3 “遗产”的产生与再生产:关键节点与制度变迁 |
5.2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5.2.1 “国家主导”路径的依赖 |
5.2.2 “自愿合作”路径的依赖 |
5.2.3 “二元保障”路径的依赖 |
5.3 偶然事件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
5.4 关键节点与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
小结 |
第6章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三重逻辑与未来改革 |
6.1 “环境·主体·时间”三重复合式制度变迁逻辑 |
6.2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
6.2.1 共享、健康与幸福:制度改革目标 |
6.2.2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 |
6.3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策略选择 |
6.3.1 优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环境 |
6.3.2 规范各行动主体行为 |
6.3.3 突破路径依赖 |
6.3.4 注重关键节点 |
小结 |
结论与讨论 |
一、主要结论 |
二、进一步讨论 |
(一)研究不足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泉州市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公共服务供给的研究 |
二、公安派出所的职能研究 |
三、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主要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公共服务 |
二、公共服务内容 |
三、警察的公共服务 |
四、公安派出所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第三章 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丰泽区公安派出所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基本内容 |
一、公共安全类 |
二、公共信息类 |
第三节 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的供给流程 |
一、以接处警服务为例的公共安全类公共服务供给流程 |
二、以户籍窗口服务为例的公共信息类公共服务供给流程 |
第四章 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
一、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内容存在的问题 |
二、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存在的问题 |
三、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对象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基层公安派出所职能定位模糊 |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对民警的综合素质提升重视不够 |
三、公民参与能力较弱,警民共建效果不佳 |
第五章 完善基层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的对策 |
第一节 以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为视角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
一、明确公安机关公共服务的主体职责 |
二、优化基层公安机关警力资源配置 |
三、重视民警心理,有效应对职业倦怠 |
四、拓宽警民互动渠道并保持通畅 |
第二节 以公共服务供给对象为视角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
一、加强对服务供给对象的期望管理 |
二、加强公共服务中的群众参与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日本个人番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番号制度概述 |
一、个人番号制度的实施背景 |
二、个人番号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个人番号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个人番号制度对住民基本台帐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
一、住民基本台帐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二、个人番号制度与住民基本台帐制度的关系 |
第三章 个人番号制度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
一、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日本的发展 |
二、个人番号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互补与冲突 |
第四章 对个人番号利用的法律规制 |
一、采用“列举式”的法律规定 |
二、设置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
三、制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 |
四、建立特定个人信息保护评价制度 |
第五章 日本个人番号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对我国身份证制度完善之启示 |
二、对我国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保护之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10)教育决策的话语结构 ——基于北京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第二节 文献述评 |
一、关于教育决策的研究 |
二、关于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研究 |
三、关于批判性话语分析方法的研究 |
第三节 理论视角 |
一、社会建构视角中的教育决策 |
二、话语制度主义视角中的教育决策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立场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立场:合理呈现本土的教育问题 |
二、研究方法:批判性话语分析 |
第一章 教育决策的排斥性话语结构 |
第一节 政策的话语结构 |
一、社会中的话语结构 |
二、公共政策的话语结构 |
第二节 作为话语的教育决策 |
一、教育政策问题:话语的识别 |
二、教育政策的议程:话语的竞争 |
三、教育政策的备案:话语的规训 |
四、教育政策的合法化:文本的诞生 |
第三节 教育决策的排斥属性 |
一、语境:教育决策的排斥性社会背景 |
二、生产:教育决策环节的排斥性推进 |
三、结果:正向排斥的维持或负向排斥的修正 |
第二章 随迁子女:政府话语建构的政策目标群体 |
第一节 政府注意力的变迁 |
一、流动人口权利的政府注意力变化 |
二、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政府注意力变化 |
三、目标群体的困境与政府注意力变化 |
第二节 被排斥到被包容的政策变迁 |
一、流动人口:政策排斥的减弱经历 |
二、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差别正义提升 |
第三章 随迁子女教育决策的社会建构 |
第一节 问题识别:具有排斥性的教育资源格局 |
一、资源制约:教育权利问题的客观情境 |
二、格局重建的挑战 |
第二节 议程设定:教育问题的话语竞争 |
一、媒介场域中的话语与政策 |
二、基于媒体的内容分析 |
三、议程中的话语差异 |
第三节 备案竞争:随迁子女教育受益的话语抉择 |
一、随迁子女教育受益的解决方案 |
二、备案的抉择 |
第四节 教育决策的知识合法化 |
一、知识与权力的决策构型 |
二、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合法化 |
第四章 非京籍家长的抗争与妥协 |
第一节 教育获益的资本依赖 |
一、子女的教育与家长的资本 |
二、教育决策排斥下的境遇及其资本解释 |
第二节 非京籍家长的抗争与妥协 |
一、非京籍家长的集体抗争 |
二、个体的抗争与妥协 |
第三节 教育获益的合法性层级 |
一、教育获益能力的资本判断 |
二、教育获益合法性的资本标准 |
第五章 教育公平的政策限度 |
第一节 教育公平的社会建构 |
一、利益群体与教育公平价值社会支持 |
二、受排斥群体的教育公平诉求 |
三、既得利益群体的教育公平质疑 |
第二节 教育公平的政府建构 |
一、教育公平的政治价值 |
二、教育公平认同的政府内部差异 |
第三节 教育决策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
一、受益群体的解读差异 |
二、公平价值的知识冲突 |
三、价值冲突的政府调和 |
结语政府行动与教育公平 |
第一节 政府行动的回顾:从排斥到包容 |
第二节 以公平推动教育不断改革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专着 |
(一) 外国专着 |
(二) 中国专着 |
二、论文 |
三、文集、工具书、调研报告 |
四、政策文件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居民身份证法》——塑造“服务型”制度功能(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个人番号制度研究[J]. 王磊.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20(00)
- [2]公安执法与民法精神[D]. 朱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3]公安机关个人信息采集规范化研究[D]. 刘健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5]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以行政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为视角[D]. 赵耘伊.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6]区块链技术在政务网络身份凭证中心的应用研究 ——以XX市为例[D]. 胡旭骏.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7]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D]. 郎杰燕. 山西大学, 2019(01)
- [8]泉州市丰泽区公安派出所公共服务供给研究[D]. 李小萍. 华侨大学, 2019(01)
- [9]日本个人番号制度研究[D]. 王磊. 山东大学, 2018(12)
- [10]教育决策的话语结构 ——基于北京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考察[D]. 韩月.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