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地方税收体系改革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吴黎明[1](2021)在《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华民族的文明有古有今,历经五千年的发展生生不息,中华民族的历史辉煌壮丽,久经考验历久弥新。中华民族强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给中华文明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56个民族共同生活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团结一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各兄弟民族和衷共济、团结一心、创造了多项奇迹。如今,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时期,我们更应该团结各族人民,凝聚民族力量,确保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保证国家安全。团结各族人民,首要是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能够跟上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但就目前财政数据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受到市场经济和地域位置的影响,发展较我国其他地区仍有很大差距。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立法权不仅是国家政府调控资源的一种手段,更是民众公共需求得到满足的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既是享有民族自治权的主体,同时也是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中的课税主体,为更妥善解决民族问题,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领导下开展经济建设,给与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尤为重要。本文第一部分介绍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对税收立法权的相关的理论概念作出辨析,论证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第二部分考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行使情况及问题。第三部分阐述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经验和教训。第五部分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严格遵循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法律体系。
王明富[2](2020)在《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者,国之本也,税收是治国之根本,法治是治国之利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健全地方税体系,而税权是地方系统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税收具有聚集财力,调节社会公平之功能,税收谓之政府的奶娘。地方税体系是财税领域改革的重大事项,但长期以来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故税收职能的发挥一度受到抑制。即使十一五规划提出,财力与事权要互相匹配,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想一直到十二五时期才首次提出来。从那以后,地方税体系的目标才逐渐明确。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及后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相继提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2014年提出的税收改革总体方案更是奏响了我国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乐章,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无疑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领头军。分税制改革的要旨在于解决中央和地方存在的财力不协调关系,协调央地财政关系,努力构建的中央以及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是要符合权力与责任明晰、事权与财力达到和谐以及地区之间发展均衡。授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激励政府积极履行职务,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增强政府的“造血”能力,对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完善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视角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和规范依据,并结合域外国家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模式,借鉴其经验做法,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除了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进行梳理。首先界定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及特征。其次从公共产品理论、广泛的民意基础、尊重地方主体地位和国家权力分配理论分析并论证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来介绍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从资源优化配置、央地财政关系失衡、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阐述其必要性;从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宪法依据、税收法定不排除纵向授权立法、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存在立法法上的障碍来论证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和现实考量介绍在税收立法权配置体系中,中央税权大于地方税权,中央在税权上起到主导作用,鉴于我国在税收领域长期以来采用行政立法为主,地方只是针对某些税种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税收征管权,至于立法权而言,地方是没有此权力的,为了照顾地方需要,地方最多拥有在部分税种的实施细则制定权、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减免权,税收权限十分有限。其次指出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存在问题: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没有法律保障,划分层次低;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于中央。第四部分为域外税收立法权的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主要对联邦制的美国和德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地方税体系的特点展开分析,归纳和总结了不同类型国家在税收立法权上所具有的共性和差异:坚持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主导;严格遵循税收法律主义;地方在税收上享有一定的立法权。通过结合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实践经验,进而总结出可供我国税收立法权改革借鉴和启示。第五部分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首先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应遵循的原则: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其次提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对策建议: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地方不享有税种开征权、赋予地方适度的税率和税收减免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应赋予省级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加强税收制度的法治化;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做到中央兼顾地方;通过民主协商和预算公开对税收征管权进行监督。最后以房地产税改革为例下放税收立法权作为结尾,提出在房地产税制设计时,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房地产税法》以及基本规则,进行框架式立法,并设计税率和税收减免的幅度空间,允许地方在税率和税收减免的幅度空间内享有自主调整权,以尊重地方的财政自主。
郝倩倩[3](2020)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构》文中指出税收法定原则直接影响着税收立法的根本方向,厘清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必要的前置问题,地方财政适度自主的价值追求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对有关税收立法事项进行了相对的法律保留,然而地方是否享有税收立法权在该法中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通过观察我国的税收立法实践,可发现地方税收立法权以法条授权立法的模式存在着。地方税收立法权在税收立法实践中虽然普遍存在,但是其存在的形式却有着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权力的法律依据来源位阶不一、权力主体不统一、类型和范围不明确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为了在税收立法事项相对法律保留的情况下建构地方税收立法权,笔者主要从纵向授权立法的理论支持以及法解释学角度出发得出建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建构地方税收立法权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并维护中央的立法权威,赋予地方有限立法权力。随着税制改革的去行政化,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权力主体限制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且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类型选择,在保持法条授权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专门决定的形式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特别授权立法,以适应税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并对地方税收立法的范围予以明确。上述建构路径的运行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支撑,故还需要在具体建构路径中适当修改相应的法律。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还需要严格的监督机制予以配套,并且可以借助此次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构事项落实我国的合宪性审查。
边婷婷[4](2020)在《“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文中提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税种按照中央、地方和共享进行划分,明确了税种管理的不同层级,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的积极性。但是,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依旧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特别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后,地方收入锐减,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矛盾更为突出,将阻碍地方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实际,激发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改革调控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税体系成为必要,建立健全更为规范高效的地方税体系步伐必须加快。本文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税入手,从地方财源建设角度出发,通过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研究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问题。首先在查询分析权威数据的基础上,发现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地方收支不平衡、“营改增”影响了地方税体系发展等问题,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其次运用文献分析法对目前国内外有关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为本文奠定研究基础。还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财政分权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这两个经典理论为地方税完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阐述了地方财源建设和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关系,说明地方税完善对地方财源建设的必要性;然后运用比较分析和数据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在“营改增”前后地方税方面的巨大变化和主体税种消失、地方税组织收入不足、税权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再汲取单一制国家地方税建设中财权和事权划分明确、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限、地方主体税种凸显和征管机制信息化程度高的经验;最后在之前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提出完善地方税法制保障、确立主体税种、优化征管手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建议。
沈国庆[5](2019)在《金融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4年,以财政分权为特征的分税制改革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通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经济行为,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抵御外部金融危机冲击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模式、政府性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以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及提供担保等形式,举借了大量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较大的财政金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成为中央近年来三大攻坚战之一。已有研究多从财政体制、官员晋升、经济增长、政绩考核、风险预警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分析,缺少从金融视角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从金融视角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最新发展情况、风险表现进行了分析,从地方税收与地方债务关系角度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原因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从地方政府债务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和对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的影响等三个具体的金融视角,对地方政府债务金融风险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从而深化了从金融视角检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的认识,并在研究结论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具体内容是:首先,本文在梳理、述评国内外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从全国和各地区比较的角度,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发展历程、发展规模、发债主体结构和资金来源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对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进行了探讨。得出的结论是,整体上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扩张势头得到控制。但各地区债务风险程度不一,个别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超过国际警戒线,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较大风险。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呈规模大、发展迅速、底数不明的特征,产生了巨大的财政金融风险。其次,借鉴已有地方政府债务理论,本文从公共选择理论关于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必然要求自身掌握的行政资源最大化。而行政资源最大化最直接的内容就是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在分税制体制下,由于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直接支配,且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能有效促进地方性税收增长,因此,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来促进地方性税收增长。而在财力紧张和软预算约束下,举债投融资成为合理的选择。为此,本文以全国各地区政府债务、税收数据,建立面板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地方性税收收入规模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存在显着正相关关系,而属于国家税收的增值税规模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关系则不显着。进一步研究发现,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特征对上述结论有着显着性影响,西部债务投融资促进地方税收增长效果最强、中部次之、东部最弱。按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大小划分后的实证证明,债务投融资对促进地方税收增长效率上随规模增大而递减,表明地方政府债务投融资促进地方税收增长效应存在极限值,债务规模较小地区以债务投融资促进地方税收增长效果明显高于规模较大地区。因此,地方政府债务快速扩张增加税收财力增长不可持续,且导致了更大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第三,由于地方政府债券的购买主体为商业银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对接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一旦地方政府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出现信用违约和流动性违约风险,最终都将表现为金融风险。因此,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本质上是金融风险。本文在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分析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机理和脆弱性根源,着重以未定权益分析法模型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向金融风险传导的途径,以地方政府债务杠杆率向银行风险转化的数理推导,分析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向金融风险演化的逻辑和机理。并利用银行风险相关数据对此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银行不良率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呈显着正相关关系。且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一举措可以减小银行不良率。第四,根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中引起的资金流向和相关主体变化,以货币供给原理和机制分析为基础,本文详细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全过程中,由于债务置换引起的基础货币和信用货币供给变化情况。分析表明,从单笔债务置换过程看,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资金变动在短时内对基础货币、M1和M2造成波动。从基础货币层面而言:在发行地方债券时,央行需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流动性支持,增加了基础货币供应量;在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过程中,发债资金在国库政府存款账户和地方融资平台等债务主体银行账户转换中引起基础货币先减后增。从商业银行广义货币创造看,发行债券时,商业银行购债会增加M2,而企业购债则导致M1减少;发债资金在国库政府存款账户和地方融资平台等债务主体银行账户转换中,M2先减少后增加,M1增加。当资金用于偿还存量银行贷款时,M2、M1均减少;当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时,M1减少,M2不变。第五,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本质是银行贷款等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转为地方政府债券,导致债券规模扩张,债券收益率发生变化;同时,贷款类地方政府债务减少,会引起信贷利率发生变化。上述两方面的变化作用于货币政策利率,从而对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产生影响。实证发现,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较好地促进了货币市场利率的传导,对我国货币政策达成宏观货币政策目标具有很好的传导效率;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后,随着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和发行利率市场化水平的提升,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明显提升了国债收益率传导货币市场利率的效率;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对信贷利率传导货币政策利率的效率有正向影响;比较而言,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引致的债务市场债券收益率变化对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的影响程度,显着大于信贷利率途径对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债务的发展变化对金融政策和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最后,本文在总结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化解其风险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为,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升级方面:正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投资与增长的关系、经济增长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构建科学完备的央地财政事权关系、构建规范的财税体制和转移支付机制、构建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在金融改革方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改革、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1)从地方税种收入增长与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实证关系出发,探讨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追逐行政资源最大化,是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主要根源。从公共选择视角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以地方性税种收入规模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关系为切入点,应用各地区相关数据建立面板回归模型,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通过大规模举债投融资促进地方性税种收入增长,以达到行政资源最大化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是地方政府债务快速扩张的一个重要根源。这为全面准确理解地方政府债务迅速膨胀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视角,丰富了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的认识,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我国税收超GDP增长的客观现实。以地方政府债务视角审视税制改革和地方税收体系建设,有利于全面理解营改增的现实意义。地方税体系构建不仅应考虑税源可得性,也应关注到其引导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作用,深化了建设地方税体系的认识。(2)从金融风险视角,理论和实证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向金融风险传导的途径和机理。在分析金融风险性质及其脆弱性根源的基础上,研究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向金融风险的演变机理和途径,并应用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债务相关数据,从商业银行不良率角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引致银行风险的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会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来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为从金融视角研究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是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的深化和发展。(3)以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为切入点,从金融视角中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两个方面,探讨了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的影响。分析和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对货币供给产生短期波动,对基础货币、信用货币中的M1和M2变化有显着影响。在对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影响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的实证中,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债务置换后的国债收益率和信贷市场利率均对货币市场利率传导效率有明显的提升作用,且债券收益率方面产生的影响强于信贷市场利率产生的影响。进一步从金融视角拓展了理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视野,有助于把握地方政府债务的金融风险性质及其管理。为金融部门制定金融政策、深化金融市场管理提供了一个应关注的视角,有利于金融监管和金融政策效率的提升。也有利于中央政府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角度,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金融风险结合起来考虑,从而制定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采取对策措施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冯杰[6](2019)在《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税权分配,究其本质,实则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财政资源进行配置,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的分配关系。在我国,存在漫长的央地财政关系的调整实践,目的就是探索集权与分权的最优边界。随着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源与环境约束收紧,政府的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对此,我国愈发对税权分配有着迫切的制度需求,由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相继三次提出明确要求可见一斑。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税权分配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经济学源起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就是关注法律问题在经济学与法学两种语境下的差异与统一,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完美契合点。法律在其视野中,如同其他制度一样,具有经济学属性,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税权分配作为制度表现,其内涵中既具有法学理念,也具备经济学意义,因此论文选择法经济学作为研究税权分配的视角和方法,这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相符的。从当前的研究现状看,在法经济学领域中有关税权分配体制的研究甚显薄弱,因而本论文就此所做的学术尝试是具有创新性的。本文在研究时,基本沿袭了法经济学上“由经济到法律、再由法律到经济”的研究路径,以税权分配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指引下,以效率与公平为指标,定性、定量地分析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由税权分配所产生的行为差异及其后果,以此来评判税权分配制度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考察分税制在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寻找当前分权制度中不合理的症结,据此来重塑和完善与税权分配有关的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了以下内容和观点:(1)税权之“权”蕴含了权力与权利,其客体形态决定了分税制的三种不同制度模式。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分税制制度,应当既能够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激励,使得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既定的合理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果。但是我国的分税制实践存在现实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地方税权以及地方税系都十分薄弱,究其成因,主要是存在法律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权力分配模式失衡。(2)为了剖析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效应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需要明确税权分配的理论前提和评价标准。按照理性选择理论,假设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信息偏在的前提,用效率与公平为标准来评价税权分配制度。通过实证验证,税权分配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我国的现实是由于分权的程度不够,导致税权分配不利于经济增长。同时,分税制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但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收返还制度的激励,这种激励最终在结果上会造成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形成公平的损失。此外,还有特定阶段出现的异常税收弹性指数,证明地方政府征税行为存在扭曲,这种扭曲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关公平的考察上,按照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等具体要求进行。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均存在起点不公平的情况;地方政府缺少具有强大财政意义的主体税种;在税收收益比例上的分配方式也无法弥补由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而导致的税收收入缺口;现行的税收收益权分配格局很难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公平的结果。(3)针对上述税权分配中的制度缺陷,在借鉴国际及历史经验的前提下,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向导,在对税权配置的制度格局进行优化时,要厘清税权分配在价值理念、形式与实质标准、制度保证等制度要素的理论逻辑。据此设计优化方案时,一方面要发挥宪法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借此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使税权分配制度得以重塑。本论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1)历史研究法。在研究税权分配问题时,有必要运用发展的眼光进行理论溯源。基于现实,回顾并评价税权分配的发展历程,只有揭示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趋势,才能辨清其本质。同时,要解决当下在税权分配中存在的弊端,也需对其成因追本求源,以从根本上寻找应对之道。(2)比较研究法。论文将与税权分配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以期为实现其制度重塑寻找可靠的理论支撑;将税权的内容进行类比,考察它们在制度中运行轨迹及其关联性,探寻税权分配发挥作用的机制;将分税制以及税权分配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国际案例参考。(3)实证研究方法。论文论证了将效率与公平作为税权分配效应衡量标准的合理性,以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分析方法,通过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税权分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4)规范分析方法。该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税权分配提供优化建议的内容中,在充分理解税权分配的本质后,通过对其发展现状结合现有理论进行逻辑推演,找出影响税权分配效果的成因,以明确税权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方向。(5)文献调查法。通过大量研读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法学、财政学、税收学等相关学科已有的文献资料,认真梳理和借鉴其中的有益成果,既为论文研究开阔了视野,也为研究的框架及结论的提出,尽可能地探寻相对丰厚的理论依据。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论文运用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研究税权分配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研究在我国仅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因此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于税权分配的研究大多散见于财政学、税收学、经济学、法学等各自的领域中,鲜有基于法经济学进行税权分配研究的成果,更遑论以此作为理论基础为税权分配提供研究思路。本论文尝试从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中探求二者的共振点,以期为税权分配的改革给予理论助益。第二,论文以效率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衡量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并研究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多将税权分配问题与财政分权问题结合在一起讨论,甚少单独针对税权分配的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更少见对税权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上,做出有关效率与公平的测评。本论文确立了评价税权分配制度应当以效率与公平为标准,尝试突破原有法学研究中的固有模式,以期能更有效地评估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第三,论文按照效率标准与公平标准,对税权分配制度的现状不仅进行定性分析,还从实证入手进行定量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从现有的法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来看,在以往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对研究对象的计量分析并未构成研究的主要内容。本论文在探究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本相时,尝试响应经济学中对经济研究工具科学性的追求,在对税权分配制度进行定性分析的同时,也进行了定量的实证分析,增加了对选题研究的科学性,使得研究结论更加真实、可靠。第四,论文在有关税权分配的优化结论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不仅针对通过理论评估与实证测量之后发现的税权分配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在构建优化路径时,还提出了优化设计思路的理论逻辑,通过对这种理论逻辑的厘清,打造税权分配制度在法经济学视野下的理论通路。同时,从理念设计到评价法则直至制度重塑的过程中,始终都以转型中国作为研究情境来讨论,据此而来的进路设计框架,有创新意义。
陈雷[7](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肖琰琦[8](2019)在《我国省级地方主体税种优化选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税收及其体系构建备受理论界关注,随着“营改增”的落地运行,完善地方税收和调整央地收入分配格局迫在眉睫。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列入完善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理顺收入分配格局的战略部署和改革决心。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调整与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等,本文拟通过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为我国选择更为科学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本文以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征收便利原则和税基非流动性原则为标准为我国选择合适的地方主体税种,而目前我国的各地的地方税税收征收情况不尽相同,造成地方税收差异的主要原因即为各地的经济差异,不同经济特点的地区也应适用不同的地方税收结构。本文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运用聚类分析法将我国省份分为四类,继而为每类地区寻找相对更符合地区经济特点的主体税种。得出结论:短期来看,为保障地方税收的充分稳定,各类地区仍应保持增值税的主体地位;长期而言,Ⅰ类地区可考虑选择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Ⅱ类地区可选择房地产相关税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Ш类地区选择城建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Ⅳ类地区考虑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本文的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提出相关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和国外的相关文献进行整合汇总,确定文章的研究主体与方法,提出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一般理论。主要解释地方主体税种的内涵、特征与选择原则,本文根据相关学者的论述将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原则归为以下四个:一是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二是税收经济调节原则;三是征收便利原则;四是税基非流动性原则。为下列章节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地区间地方税收收入现状分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首先运用聚类分析法将我国的省份分为4个区块,将经济结构相近的省份归为一类;而后对各类地区的财政自供给率与税收自供给水平分别进行简单对比;继而分析各地区的税种收入构成情况;最后发现各地区的税收收入水平不同并且存在较大的差距,成因为各地缺少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而建立地方税收体系的关键在于确立适当的地方主体税种。第四部分为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分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拟从税收收入稳定性、税收经济调节原则、征收便利原则、税基非流动性四个角度来选取各地区的地方主体税种。其中税收收入的稳定性通过税种的增长率波动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来分析;税收经济调节原则采用受税收结构影响的Cobb-Douglas生产函数来分析在各个税种的共同作用下,哪些税种对经济具有更为明显的调节作用;税收征收便利原则是以各类地区实际收入与预计收入的差距为基础,进一步结合税制以及每类地区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税基的非流动性可通过定性分析得出结论。第五部分为结论和建议。综合税收原则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得出各地区合适的税种选择并对主体税种的设置与推进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蚁佳纯[9](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指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孙艺博[10](2019)在《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效果研究 ——基于H省近6年税收数据的面板分析》文中提出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作为“十二五”规划时期和“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税收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其核心就是调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使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其征收额增大。有利于整体上行业企业税负的减少,推动行业内部结构优化和转型及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增效,也引领税收体制及税务部门改革向纵深发展。同时,“营改增”政策带来地方税收减少的负面效应,存在地方政府事权不断扩大,支出压力增大的现实困境。因此,本文以H省14个市2011-2016的税收面板数据为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测算H省“营改增”政策效果,并提出H省“营改增”政策体系优化的建议。第一章探讨“营改增”政策相关概念,研究“营改增”政策出台的目的、实施步骤及意义,分析“营改增”政策背后暗含的理论依据:负担平等和税收中性、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公共财政和税收分割理论、后实证主义政策评估理论。第二章以H省税收面板数据为例,分析“营改增”政策在试点推行中取得的成效:减轻企业税负,转变地方税收增长方式;企业内部结构完善,为供给侧建设搭建新的平台;为H省国地税部门改革带来新契机;促进综合治税平台的搭建。同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H省企业税负减少但地方政府失去主体税种;H省企业内部结构但违背税收中性原则;H省国地税部门合并工作存在难度;H省税收信息化建设存在不足。第三章对H省“营改增”政策效果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借鉴双重查分法估计“营改增”对地方政府税收减少的政策贡献量,包括双重差分法的引入和该政策的适用性,回归模型的设定和数据描述,报告主要回归结果:营改增政策对地方税收收入有一定的负效应,对样本期间H省地方税收减少的贡献量高达27.6%以上,该影响有一定的持续性,政策实施全面推开时效果显着,且以上结论通过稳健性检验等。并对“营改增”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原因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各年度效力变化分析;不含和包含其他控制变量的估计效果对比分析,探究该影响的持续性。第四章结合当前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现状及回归结果,提出“营改增”政策体系可从五个方面进行优化,即中央政府完善增值税税制,在直接税和间接税保持均衡;H省政府促进地方税系和辅助税系的配套,规范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各市政府发展区域经济。
二、对地方税收体系改革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地方税收体系改革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 |
1.税收立法权 |
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 |
(二)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间的划分 |
1.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划分 |
2.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间的划分 |
(三)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基础 |
1.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定的经济自治权和变通权 |
2.《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自治权 |
3.正确认识《立法法》重新修订对税收立法权的规定 |
4.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并未完全限制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 |
(四)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基础 |
1.社会公共产品理论 |
2.财政分权理论 |
3.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行使情况及问题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情况 |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现状 |
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原则 |
3.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内容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够规范 |
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3.民族自治地方资源优势发挥不明显 |
三、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必要性 |
1.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 |
2.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财税行为的有效途径 |
3.缓解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危机的有效方法 |
4.平衡民族自治地方事权和财权需要 |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可行性 |
1.我国宪法原则的彰显 |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呼应 |
3.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使税收立法分权成为可能 |
4.民族自治地方拥有较强的税收立法能力 |
四、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借鉴 |
(一)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情况 |
1.典型联邦制国家 |
2.典型单一制国家 |
(二)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借鉴 |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制定税收基本法 |
2.坚持权责相适应,保证地方税权与事权的统一 |
3.坚持适度分权,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的权威地位 |
五、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完善建议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税收法定原则 |
2.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
3.公平和效率原则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完善建议 |
1.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 |
2.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
3.发挥资源优势培养主体税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分析 |
(一)税收立法权相关概念界定 |
1.税收立法权的概念 |
2.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理基础 |
1.公共产品理论 |
2.广泛的民意基础 |
3.尊重地方主体地位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 |
1.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 |
2.央地财政关系失衡 |
3.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
4.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需要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 |
1.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宪法依据 |
2.税收法定不排斥地方纵向授权立法 |
3.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存在“立法法”上的障碍 |
三、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立法权的现状 |
1.法律规定 |
2.现实考量 |
(二)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
1.税收立法权划分法律层次低 |
2.央地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 |
3.税收立法权集于中央 |
四、域外税收立法权的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 |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 |
1.美国:税收立法权向地方分散 |
2.日本:税收立法权向地方适度分权 |
3.德国:税收立法权向中央相对集中 |
(二)域外税收立法权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1.税收立法权倾向中央 |
2.税收立法权划分遵循税收法定 |
3.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
五、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设想 |
(一)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遵循的原则 |
1.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原则 |
2.税收法定原则 |
3.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对策建议 |
1.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实施路径 |
2.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 |
3.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做到中央兼顾地方 |
4.加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三)以房地产税改革为例下放税收立法权 |
1.房地产税具备地方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 |
2.房地产税的赋权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 论文结构安排 |
0.5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1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述 |
1.1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概念 |
1.1.1 地方税收立法权中“地方”的认定 |
1.1.2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 |
1.2 税收法定原则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关系 |
1.3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1.3.1 地方财政适度自主的价值追求 |
1.3.2 公共产品的提供与均等化的要求 |
1.3.3 地方自治理论的要求 |
2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演进、现状与问题 |
2.1 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历代税制改革中的演进 |
2.2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 |
2.2.1 地方税收立法权在《立法法》中的现状 |
2.2.2 地方税收立法权在税收立法实践中的现状 |
2.3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
2.3.1 地方税收立法权法律依据位阶不一致 |
2.3.2 地方税收立法权权力主体不统一 |
2.3.3 地方税收立法权类型选择不明确 |
2.3.4 地方税收立法权范围认定不规范 |
2.3.5 地方税收立法权监督机制不健全 |
3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建构的可行性及路径 |
3.1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建构的可行性 |
3.1.1 纵向授权立法的理论支持 |
3.1.2 法教义学立场的逻辑支撑 |
3.2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原则基础 |
3.3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主体限制 |
3.4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类型选择 |
3.4.1 法条授权立法模式 |
3.4.2 特别授权立法模式 |
3.5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范围认定 |
3.5.1 立法范围的原则性认定 |
3.5.2 立法范围的具体展开 |
4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4.1 采用地方立法评估制度 |
4.2 落实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
4.3 实施合宪性审查机制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综合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地方税体系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地方税 |
2.1.2 地方税体系 |
2.1.3 地方财源建设 |
2.2 地方税体系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3 地方财源建设与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关系 |
2.3.1 地方财源建设是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基础 |
2.3.2 地方税体系完善是地方财源建设的关键 |
第3章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
3.1 地方财源与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3.1.1 地方财力规模和结构情况 |
3.1.2 地方税收入规模及结构情况 |
3.1.3 地方税权划分 |
3.2 地方财源建设视角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1 地方税收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求 |
3.2.2 地方税税权配置不合理 |
3.2.3 地方主体税种缺失打破了地方税系统性 |
第4章 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单一制国家地方税体系 |
4.1.1 法国的地方税体系 |
4.1.2 英国的地方税体系 |
4.1.3 日本的地方税体系 |
4.2 地方税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 |
4.2.1 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
4.2.2 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限 |
4.2.3 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地位凸显 |
4.2.4 征管体制设计从本国实际出发 |
第5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
5.1 完善地方税法制保障 |
5.1.1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法律化 |
5.1.2 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
5.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
5.2.1 地方主体税种可选性分析 |
5.2.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想 |
5.3 完善其他税种改革 |
5.3.1 推动消费税改革 |
5.3.2 推动资源税改革 |
5.4 优化其他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
5.4.1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5.4.2 进一步推动地方产业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金融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4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论文的创新 |
1.5.2 论文的不足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2.1 国外关于政府债务的研究 |
2.1.1 政府公债 |
2.1.2 地方债务 |
2.2 国内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 |
2.2.1 地方政府债务成因研究 |
2.2.2 地方政府竞争、经济增长与地方政府债务 |
2.2.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2.2.4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2.3 对国内外地方政府债务研究的评述 |
2.3.1 国外研究述评 |
2.3.2 国内研究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与风险分析 |
3.1 地方政府债务界定概述 |
3.1.1 地方政府债务概念和内涵 |
3.1.2 地方政府债务分类 |
3.2 地方政府债务发展历程 |
3.3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 |
3.3.1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前债务规模和结构 |
3.3.2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的债务规模 |
3.4 地方政府债务层级及发债主体结构 |
3.5 地方政府债务举债主体和资金来源 |
3.5.1 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主体分析 |
3.5.2 地方政府债务债权主体分析 |
3.6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析 |
3.6.1 负债率和债务率分析 |
3.6.2 债务增速分析 |
3.7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 |
3.7.1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产生根源 |
3.7.2 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表现形式 |
3.7.3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现状 |
3.8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理论与实证分析 |
4.1 地方政府债务相关理论分析 |
4.1.1 公共产品理论——债务的客观基础 |
4.1.2 公共选择理论——债务的主观基础 |
4.1.3 委托代理理论——债务的现实基础 |
4.2 地方税收增长激励与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4.3 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
4.3.1 实证模型与变量选择 |
4.3.2 数据描述 |
4.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4.1 地方政府债务投融资对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的影响 |
4.4.2 按地方政府债务分地区、分规模回归结果 |
4.5 工具变量和稳健性检验 |
4.5.1 工具变量 |
4.5.2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基于商业银行视角 |
5.1 金融风险根源 |
5.1.1 金融风险产生的宏观根源—货币非中性 |
5.1.2 金融风险产生的中观根源—金融市场的脆弱性 |
5.1.3 金融风险产生的微观根源—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
5.1.4 风险扩散和传染的根源—信息不对称 |
5.2 地方政府债务金融风险分析 |
5.2.1 地方政府债务金融风险的逻辑 |
5.2.2 地方政府债务金融风险传导途径 |
5.2.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商业银行 |
5.2.4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金融风险 |
5.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向金融风险传导的机理分析 |
5.4 地方政府债务杠杆率与银行风险关系探讨 |
5.5 地方政府债务与银行风险关系实证研究 |
5.5.1 变量选择与数据描述 |
5.5.2 实证结果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基于货币供给视角 |
6.1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概述 |
6.1.1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背景和成效 |
6.1.2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具体情况 |
6.2 我国货币供给逻辑分析 |
6.2.1 二级银行体系 |
6.2.2 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逻辑 |
6.2.3 商业银行货币供给的逻辑 |
6.2.4 我国货币供给的计量标准 |
6.3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对货币供给的关系分析 |
6.4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
6.4.1 存量债务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
6.4.2 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时发行债券环节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
6.4.3 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实施环节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
6.4.4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对货币供给影响总结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基于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视角 |
7.1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后债券发行收益率情况概述 |
7.2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7.2.1 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率分析 |
7.2.2 研究假设的提出 |
7.3 实证检验 |
7.3.1 变量说明 |
7.3.2 实证模型选择 |
7.4 实证结果 |
7.4.1 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传导货币利率效率的实证结果 |
7.4.2 地方债务置换对国债收益率传导货币市场利率效率的影响 |
7.4.3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后信贷市场利率对货币市场利率传导效率影响 |
7.5 稳健性检验 |
7.5.1 国债收益率传导货币市场利率效率的影响 |
7.5.2 信贷市场利率对货币市场利率传导效率的影响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及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2.1 加快经济体制改革 |
8.2.2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
8.2.3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
8.2.4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
8.2.5 加强财政金融部门协作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科研成果 |
(6)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税权的文献综述 |
1.2.2 税权分配影响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税权分配的基础理论概述 |
2.1 税权的基本内涵 |
2.1.1 税权的概念 |
2.1.2 税权的划分 |
2.2 税权分配的理论渊源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国家治理理论 |
2.2.4 财政分配理论 |
2.3 税权分配的制度来源:分税制 |
2.3.1 税权分配的逻辑起点:以分税制厘清税权的权力关系 |
2.3.2 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分税制的理论设定 |
2.3.3 税权分配的实现:分税制的模式 |
2.4 小结 |
第3章 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理论分析 |
3.1 分析的前提:三个理论假设 |
3.1.1 行为主体存在有限理性 |
3.1.2 主体行为存在机会主义 |
3.1.3 存在信息偏在 |
3.2 税权分配的标准:效率与公平 |
3.2.1 税权分配中的效率 |
3.2.2 税权分配中的公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税权分配现实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 |
4.1 我国分税制的制度变迁及其影响 |
4.1.1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轨迹 |
4.1.2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产生的影响 |
4.2 效率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2.1 测评的度量标准 |
4.2.2 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研究 |
4.2.3 税权分配对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的影响考察 |
4.3 公平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3.1 对起点公平的分析 |
4.3.2 对过程公平的分析 |
4.3.3 对结果公平的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税权分配中的实际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5.1 税权分配制度存在供需失衡及其成因 |
5.1.1 失衡的表现 |
5.1.2 失衡的原因 |
5.2 税权分配中的现实障碍及其成因 |
5.2.1 税收立法权中存在制度障碍 |
5.2.2 税收征管权分配失衡 |
5.2.3 税收收益权设置不合理 |
5.2.4 税权分配现实障碍的失范成因 |
5.3 小结 |
第6章 优化我国税权分配的路径选择 |
6.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与经验 |
6.1.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 |
6.1.2 域外分权实践的启示 |
6.2 厘清税权分配的理论逻辑 |
6.2.1 建构设计的核心价值理念:税收正义 |
6.2.2 明晰税权分配的形式标准:税收法定 |
6.2.3 确认税权分配的实质标准:税收公平 |
6.2.4 实现税权分配的制度保证:税收宪政 |
6.3 优化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 |
6.3.1 税收宪政的规范化运作 |
6.3.2 实体规范制度的构建 |
6.3.3 程序控制机制的生成 |
6.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7)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省级地方主体税种优化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地方税划分原则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界定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 |
第二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适用原则选择 |
一、税收收入稳定性原则 |
二、税收经济调节原则 |
三、征收便利原则 |
四、税基非流动性原则 |
第三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影响因素 |
一、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主体税种选择 |
二、税权集中程度影响主体税种选择 |
三、征税目的差异影响主体税种选择 |
四、税收征管能力影响主体税种选择 |
第三章 地区间地方税收收入分析 |
第一节 基于聚类分析法的地区分类 |
一、主成分因子分析 |
二、聚类分析 |
第二节 地区间地方税收收入分析 |
一、地区间地方自供给率对比分析 |
二、地区间地方税种收入结构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地方税收收入问题分析 |
一、税权划分不合理 |
二、地方税收收入结构不合理 |
三、地方税收不满足税收划分原则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分析 |
第一节 税收收入稳定性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一、Ⅰ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
二、Ⅱ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
三、Ⅲ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
四、Ⅳ类地区收入充足稳定的税种选择 |
第二节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一、模型设定及回归结果 |
二、Ⅰ类地区促进经济的税种选择 |
三、Ⅱ类地区促进经济的税种选择 |
四、Ⅲ类地区促进经济的税种选择 |
五、Ⅳ类地区促进经济的税种选择 |
第三节 征管便利原则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一、Ⅰ类地区对征收便利的税种选择 |
二、Ⅱ类地区对征收便利的税种选择 |
三、Ⅲ类地区对征收便利的税种选择 |
四、Ⅳ类地区对征收便利的税种选择 |
第四节 税基非流动性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一、流转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二、所得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三、财产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四、资源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五、行为税类的税基非流动性分析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主体税种选择的配套建议 |
一、地区主体税种的选择及完善建议 |
二、赋予地方税权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致谢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效果研究 ——基于H省近6年税收数据的面板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营改增”政策研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营改增”政策研究的相关概念 |
一、营业税、增值税的概念 |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目的和步骤 |
三、“营改增”政策施行的意义 |
第二节 营改增政策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一、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理论 |
二、公共财政、财政分权理论 |
三、后实证主义政策评估理论 |
第二章 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基本现状 |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前H省经济发展的特点 |
二、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6年税收面板数据变化 |
三、H省“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取得的成效 |
第二节 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H省企业税负减少但地方政府失去主体税种 |
二、H省企业内部结构完善但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
三、H省国地税部门合并工作存在难度 |
四、H省税收收入信息化建设不足 |
第三章 H省“营改增”政策效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定量分析“营改增”政策效果的方法选择 |
一、“营改增”政策效果测度的方法选择 |
二、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效果的适用性检验 |
第二节 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效果的具体测算 |
一、测算“营改增”政策效果的回归模型设定 |
二、测算“营改增”政策效果变量来源及描述统计 |
三、报告“营改增”政策效果测算的主要回归结果 |
第三节 影响“营改增”政策实施效果的综合原因分析 |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各年度效力变化分析 |
二、不含和包含其他控制变量的估计效果对比分析 |
三、对H省营改增政策效果存在问题的综合原因分析 |
第四章 H省“营改增”政策体系优化的建议 |
第一节 中央政府完善增值税税制 |
一、开征零售环节销售税 |
二、合理设计增值税税制要素 |
第二节 中央政府在直接税与间接税设计间保持均衡 |
一、归并整合原有直接税税种 |
二、自然人税收制度设计 |
三、建立水资源税 |
第三节 省政府完善与主体税系配套的辅助税系 |
一、主体和辅助税种的合理搭配 |
二、调整地方的税收管理权 |
第四节 省政府规范国、地税部门合并后的税收征管 |
一、实施好税务部门整合方案 |
二、加强综合治税平台建设 |
三、优化人员配置 |
第五节 各市政府发展区域经济 |
一、各市政府加强政策引导 |
二、各市政府推动产业转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地方税收体系改革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D]. 吴黎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D]. 王明富.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3]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构[D]. 郝倩倩.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4]“后营改增”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研究 ——基于地方财源建设视角[D]. 边婷婷.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5]金融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D]. 沈国庆.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6]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D]. 冯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19(02)
- [7]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省级地方主体税种优化选择研究[D]. 肖琰琦.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1)
- [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H省“营改增”政策实施效果研究 ——基于H省近6年税收数据的面板分析[D]. 孙艺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