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信息化应被看做一个过程(论文文献综述)
吴越[1](2021)在《论现代教育技术推广中的国家责任》文中指出
张禹[2](2021)在《高校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对传统文化认同的影响及课程应对 ——基于SOR理论的实证探究》文中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生生不息的“魂”,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民族瑰宝,其地位决定了它传承和发扬的价值。互联网+教育及信息2.0时代带来学生学习方式等多方面变革,面对高校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和中华传统文化信息的复杂性,学生的“中华传统文化信息茧房”现象愈发无法忽视。诸多传统文化信息茧房影响因素中,高校传统文化课程无疑是最为系统、高效施加影响并做出努力的重要方面,是文化传承最值得关注的一环。SOR理论的核心思想主要有三:(1)S(刺激)分别直接作用于O(机体)和R(反应);(2)O(机体)直接作用于R(反应);(3)S(刺激)以O(机体)为中介作用于R(反应)。该理论可以很好的帮助我们厘清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与学生传统文化认同以及高校传统文化课程间的关系。文章主体内容涵盖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碰撞”,涉及引言论及的信息多元化社会高校传统文化传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主要从实际现状入手宏观掌握课程及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行为和文化认同间的碰撞,引导“发现问题”;第二部分是“消解”,关联第一、二、三章中以SOR理论为框架对现状的分析和对作用关系的探讨,以“分析问题”;第三部分为“治愈”,涉及第四章对结论的梳理与对高校传统文化课程应对策略的探讨和第五章中对研究的反思和展望,主要对研究问题进行回应,并从大课程观、教育生态学理论等思想启示出发分析高校传统文化课程“破茧”策略,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具体布局谋篇如下:引言部分详细陈述了选题缘起与价值,界定了研究涉及到的核心概念,提出问题:高校传统文化课程如何应对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为学生传统文化认同带来的挑战。第一章主要呈现了研究所基于的刺激(S)-机体(O)-反应(R)分析框架以及相应理论基础,梳理分析了传统文化课程、传统文化认同、“信息茧房”相关研究的现状、观点及趋势,阐述研究流程,并对研究对象、方法及思路、工具的来源及依据、工具科学性、资料分析处理方式等做了详细说明。第二章着重对机体(O)与反应(R)的样态:“茧房”对“认同”的影响进行探究。首先,调查分析了当前高校学生“中华传统文化信息茧房”、中华传统文化认同的程度以及不同群体学生呈现的不同样态。其次,基于SOR等理论提出研究假设,通过SEM分析和访谈资料分析,探究了高校学生“茧房”和“认同”各维度间的关联路径,发现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及认同间形成了动态、双向、循环的作用路径,据此构建了传统文化“信息茧房-认同”关系模型。第三章重点在刺激(S)的施加:探讨课程对“茧房”影响“认同”的应对。首先从信息学视角调查当前高校传统文化课程现状,包括课程信息及课程渠道;其次以单因素方差分析等方法探究课程对学生传统文化“认同”及“茧房”的影响,发现课程能有效提升学生传统文化认同,抑制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第四章首先依据分析结果梳理了对全国34省、市、自治区共520名高校学生的调查分析所得结论:学生文化身份认同间接受困于“茧房”,核心地位有待提升;符号与价值为枢纽直接受困于“茧房”,桥梁基础尚待加固;学生文化信息接触直接受困于“茧房”,信息渠道需待增加;学生整体文化认同显着受困于“茧房”,关键抓手亟待突破。其次,在大课程观等理论指导下,探讨高校课程的“破茧”策略,即刺激(S)的应然走向。建议高校中华传统文化课程坚持生命体验式学生主体身份“中心化”、素养提升式课程与教学观念“整合化”、融贯显隐式课程信息渠道“多元化”、空间赋值式课程信息系统“动态化”、关系嵌入式课程信息对接“精准化”、信息生态式课程破茧路径“系统化”这“七化”,助力高校学生“破茧成蝶”。根据结论与建议构建高校传统文化课程“破茧”信息生态系统模型,提出模型的动态运行要遵从九“化”,即课程设计个性化、课程类型多样化、课程内容多维化、课程实施动态化、课程层次科学化、课程评价全面化、课程管理灵活化、课程理念时代化、课程资源丰富化。最后在第五章结语部分对研究可能的创新点、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可能的研究突破进行了分析和展望。整体而言,研究基于SOR理论框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调查、文献分析的三方互证,遵“六步走”进行分析与探讨。第一步:问卷前访谈。旨在调查高校学生群体“中华传统文化信息茧房”是否存在及可能的存在程度,根据预期假设,探究“茧房”可能的成因及其与学生传统文化认同的内在关联,与问卷数据分析互证、互补分析。第二步:资料分析,包括对访谈资料和相关文献的梳理,为问卷调查的维度、侧重点奠基。第三步:问卷编制及问卷调查。依据资料分析结果,请教权威学者,参考领域内着作,编制问卷,进行调查,旨在调查高校中华传统文化课程开设情况及高校学生“茧房”和“认同”现状。第四步:问卷数据整理与分析,包括对现状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对作用关系的模型建立、检验和分析。第五步:资料综合梳理分析与策略探究,旨在综合全部对文献、访谈资料、数据检验结果等的分析结果,梳理结论。判断在综合资料分析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预期假设以外的、无法进行解释的研究结果。如果有,则再次进行问卷后访谈,反之进行下一步。第六步:结合信息生态系统理论等权威理论,进行最终的策略探讨。
陈璐露[3](2021)在《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研究》文中认为城市发展及环境变迁中显现出的大量城市问题,许多都是因为各个城市要素之间的关系组织不好,影响到城市的物质空间形态。梳理和整合城市要素以及各个要素和图层之间的关系,可以清晰地看出各个要素和图层对城市物质空间的影响。传统的城市设计理论侧重于研究外在的城市物质空间要素,而当代城市设计则增加了对于城市内在隐性的生态、文化、人文等要素的研究。同时大数据时代提供了大量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以及物质空间等数据信息。城市设计作为一门图示语言,应该将图形信息与数据信息相结合进行研究,本文主要构建了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的研究体系与框架。本文首先提出“城市图层”及“城市图层系统”的概念,进而阐述城市图层和城市图层系统的特征及内容。本文认为城市图层可以被看作是城市设计的一种动态信息载体,是指城市设计涉及到的各种要素及关系的综合信息,通过叠加或交互等方法处理后形成的成果。研究发现,城市设计中的图层思想出现于“图底关系”理论时期。本文基于已有的城市设计理论和研究,分别从城市物质空间、生态景观和抽象空间3个视角,系统地梳理了城市设计理论与方法中图层思想的起源及发展脉络,为构建城市图层系统提供理论基础。许多影响城市设计发展的认知观中都存在着图层思维。本文从哲学认知观、科学认知观、学理认知观中提取与城市图层系统认知相关的内容,将现象学、符号学与语言学、地理学、地图学、分形学、系统学、城乡规划学、空间美学、建筑类型学中对城市图层系统的理论和技术应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和内容进行梳理。本文从理论认知、方法认知、应用认知3个方面构建了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认知体系,以此来进行城市图层系统的研究。城市图层系统具有多维度、半透明性和复杂关系等特征,依据这些特征可以厘定城市设计中与城市图层相关的概念,以及城市图层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于角色。本文尝试通过建立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来梳理、整合与城市设计相关的城市要素,并通过城市图层的叠加,分析城市要素如何影响城市的空间形态。基于城市图层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体系,本文分别从2个逻辑路径,自下而上、自下而上构建实践应用体系。首先,本文根据城市设计的不同时期逻辑——城市选址时期、建城营造时期、城市空间使用时期,来分析城市图层的形成。同时,本文自上而下地从城市设计相关理论与政策入手,将相关的导控要素整合成相应的城市图层。进而,从物质空间、生态空间、抽象空间3个层面,整合图层系统内部的子系统、图层与要素。城市设计是一门可以被量化的学科。基于数字化信息与图示化信息的结合,可以通过不同类型、层级的图层对城市设计进行研究和控制。目前已有的图解技术、Mapping技术、叠图技术、城市空间的量化分析和大数据分析等城市设计研究方法中是与城市图层系统构建密切相关的。对这些方法中与图层相关的研究进行梳理,将相关研究方法与城市图层系统构建的技术路径相结合,共同搭建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研究的技术框架。本文从各级各类城市设计编制、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工作方法与成果形式3个方面,将城市图层系统的研究与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设计的应用体系相结合,构建城市图层系统的实践应用路径,用以指导城市设计的实施。本文通过对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相关内容、图层及要素等进行初步的模型搭建,以及对城市图层系统与城市设计管控体系的衔接,来完善城市图层系统的实践应用。
代斌[4](2021)在《交往理性视域下师生关系的审视与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实践中最为基本的关系形式,伴随着教育事业的出现而产生,贯穿于教育发展的全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工具理性等社会异化理性的侵蚀下,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逐渐演变成为社会主体的重要行为准则。在此背景下,师生关系的发展也在工具理性的主导下产生了单向度、主体间性缺失、间离性以及功利化等一系列异化问题。然而,师生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其存在和发展的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教育质量,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因此,如何解决师生关系在工具理性导向下的异化问题,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已成为全社会对教育事业未来发展的共同心声。当代西方着名的马克思主义者、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尤尔根·哈贝马斯,针对晚期资本主义出现的社会危机,在工具理性的膨胀、意识哲学的式微、传统理论的滋养等背景来源的基础上,提出了着名的交往理性。交往理性本质上作为一种主体间的交往合理性,意在使人类的社会行为在遵循或符合交往理性的基础上,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进而逐渐摆脱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解决社会的合理化危机,回归交往的生活世界。同时,交往理性是哈贝马斯现代性理论的基础,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都占据着核心位置,例如,语言学中的普遍语用学、哲学上的交往哲学、社会学领域的社会生活的合理化等等,都或多或少的蕴含有交往理性的影子。本研究将主要围绕主体间的理性本质、作为交往理性经验场所的“生活世界”以及实施载体的“交往行为”等实质内涵,与包含普遍语用学、商谈伦理学等在内的交往理性的主要生成条件,对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加以详细阐述,进而对交往理性获得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通过对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了解以及对当前师生关系问题的审视,为了解决当下的师生关系问题,可以将工具理性导向下的师生关系转向交往理性的指引。然而,交往理性视域下是否存有师生关系合理性转向的适切性,则需对其加以探讨。通过研究发现,交往理性可分别从言语对话层面、关系规范层面、主体交往层面以及场域背景层面为师生关系的合理性转向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使得在交往理性转向下的师生关系构建的适用性问题得以保障。因此,基于交往理性转向的师生关系构建的合理性,在交往理性视域下探讨解决师生关系问题的有效路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将单向的教育灌输转变为双向的师生对话;在发展师生主体性的基础上建立主体间关系;开展基于师生主体间的教育交往活动;构建师生关系赖以依存的教育生活世界。
潘从义[5](2020)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民族利己主义驱使下,不少国家把自己的利益看成是至高无上的,不顾及他国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当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做出有损于他国乃至全人类的行为。当代人类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武器威胁、恐怖主义、疾病流行、跨国犯罪等全球性问题,这些问题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导致民族利己主义问题和全球性问题的原因很复杂,但人类在许多事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尚未形成价值共识,没有形成人类共同价值观,世界各国在价值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对立,这其中有其深层次的思想观念根源。伴随着全球化的演进,人类逐渐形成了一些价值共识,但它们基本上是零散的,尚未成为完整系统的人类共同价值观。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人类事实上成为了命运共同体。中国国家领导人习近平主席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时,顺时应势地提出了“通过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这一倡议提出后,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写入了联合国决议。这一切都表明,这一理念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认同,也彰显了中国对全球治理的巨大贡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有作为其内核和灵魂的人类共同价值观作为基础和支撑。习近平主席在出席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习近平主席的讲话实际上已经根据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提出了构建人类共同价值观的任务。近几年来,国内外关于人类共同价值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有许多探讨和讨论,并且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有关于将人类共同价值观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置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完整系统研究。鉴于这种情况,本文尝试在对历史上中西方共同人类价值思想进行初步挖掘和梳理并利用现有价值思想理论的基础上,阐明今天人类构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适应的价值体系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并着重从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应有的终极价值目标、核心价值理念、基本价值原则三个层次阐述其理论架构,最后也对它现实构建的原则和路径提出初步设想。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阐明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思想理论渊源。中西方历史上关于人类共同价值的理论与实践是今天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重要思想资源。第一章主要对中西方思想史上人类共同价值思想进行梳理、分析、提炼和归纳。西方思想家以探讨和构建“好社会”(理想社会)为中心,提出把幸福作为终极的价值目标,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这对于当前人类构建共同价值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中国价值观蕴涵着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难题的重要启示。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的“天人合一”、“天下为公”、“天下大同”、“民胞物与”、“协和万邦”、“和而不同”等理念,近现代的三民主义的理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以及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等当代主张等,都是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重要思想资源。因此,在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中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中西方的思想资源,通过梳理历史上各具特色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归纳出其中的合理因素。这些合理因素可以为当代人类共同价值构建提供思想滋养和宝贵启示。第二,阐述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第二章通过分析人类还未建立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适应的价值体系,以及人类价值冲突和面临严重危机的现状,提出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必要性;从人类具有谋求生活得更好的共同本性、人类整体意识不断增强、人类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的价值共识几个方面分析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可能性;最后对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现实条件作了阐述,这些条件包括现代科技信息化和文化交流、国际组织、会议、赛事,联合国文书和国际法、区域共同体和合作组织等。第三,从理论上尝试对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提出初步的架构。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价值系统,存在着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子系统和要素,而且它们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机制。第三章主要从终极价值目标、核心价值理念、基本价值原则三个层次对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整体架构进行了初步的勾画,并阐述框架内各层次确立的必要性、意义、内涵及其依据。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表达了本文的最主要观点。本文认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终极价值目标包括底线目标(世界永久和平)和最高目标(人类普遍幸福),其核心价值理念是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以及合作、共赢、和谐,而应把人类利益至上、维护基本人权、恪守和平底线和协商解决冲突作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最基本原则。第四,阐述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原则和路径。理论的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或人类共同价值观必须转化为现实,转化为世界性的制度和文化,才能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引领世界和人类朝着永久和平和普遍幸福的方向加速前进。要实现这种转化,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必须遵循正确的原则,必须选择合适的路径。第四章在借鉴和吸取历史上国家价值体系构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要坚持四条主要原则,即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适应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平等原则和尊重各国国情原则。这一章还把广泛达成人类价值共识、激励各国积极参与、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建立世界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作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主要路径。
许亚洁[6](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认为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李继刚[7](2020)在《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不同社会组织基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开始履行各自不同的行为义务,在这些社会组织中,成员相互间以及成员与组织间的相互信赖是每个组织提高自身抵御各种不同风险并使其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的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风险本身是未知的、不可确定的,此时彼此相互间的信赖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可贵。信赖不仅是阻止风险的基础,还能够极大地节约信息成本并使社会个体获得安全感,因此,信赖构成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一项基础。基于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各国往往都在立法中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信赖进行确认并提供保护,通过这些制度设计维护并巩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交往,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了信赖保护的灵魂,即各部门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尽管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极其复杂,但不同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在内在规定性上是一致的,特别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各部门法领域的具体制度体现都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提供法律保护的共同目标,基于此,我们可以把信赖保护原则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基于理性人的一般认知,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不论该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公法关系中还是私法关系中)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基于信赖而有所行为,法律应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提供应有的保护。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以法安定性原则及基本权保障原则作为其理论依据,这既提升了该原则本身的法律位阶,也使其在实践层面能够更好的得到适用。就该原则的价值而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该制度本身所引导实现的生活价值,其二是经由信赖保护所客观产生的由信赖所带来的其他价值。具体来讲,该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在维护公共利益和顾及私人利益的制度运行中,真正实现了实质正义;其二,通过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持实现行政行为的持续、稳定来体现社会秩序的价值;其三,信赖保护原则倡导公权力机关要讲求诚信,这不仅减少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对相对人进行救济可能会付出的成本,成本投入减少的同时提高了行政行为的产出当然会提高行政效率;最后,信赖保护原则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必要限制,纠正了国家机关和相对人间原本存在的力量对比方面的客观悬殊,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而产生实质平等的效果。信赖保护原则能否应用于立法中及如何应用于立法中,各国在具体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德国,信赖保护原则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务领域都已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德国学者认为基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应将其作为人民可信赖的基础并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以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础逐步发展出一套稳定的做法,即除有例外情形外,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是容许的,而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不生溯及禁止的问题。法国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十分稳定,所以当然就不会有德国法上信赖保护的强烈需求。而是借助于既得权来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基于既得权理论,围绕法的溯及力与“既得权”之间的关系,法国形成了两个相辅相成的原则:“新法不应溯及既往;新法不得影响既得权”。美国早期在讨论立法可否溯及既往问题时主要以既得权理论作为依据,但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信赖利益、合法预期等作为理论依据来探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并在实务上从Chenery原则(即Chenery Ⅱ案)发展出一套损益权衡检测,衡量违反法律规范所造成的损害与立法溯及对人民造成的损害,若前者损害较大,则此类立法允许溯及既往,但若后者损害较大,则不允许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在英国法上通常被称为“正当期待”并借助于正当期待理论考察立法可否溯及既往,此后在考夫兰案的判决中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强调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实现对人们信赖利益的保护,避免由公众来承担因为法律的变动所产生的不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为了避免对人们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尽量避免频繁变动国家法律,保障法律的稳定性,规范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同时,在制定法空白的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还可以起到补充制定法漏洞的功能。此外,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不仅解决了新旧法变动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更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条在当事人信赖利益因新旧法变动受到损害后如何对其利益进行保护的路径,为立法机关在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具体的实践方式。作为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当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立法领域时,抽象的法律规范将成为信赖的基础,人民基于对旧法律规范的信赖有所行为,则其信赖利益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存续保障具体到立法领域则要求在法律规范出现变动时,新法应当被限制在仅适用于未来发生的案件,而排除适用在“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上”,即要求立法者变更法律规范时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人民的信赖利益角度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疑是对人民信赖利益的最彻底的保护方式,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立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普遍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诸多例外情形,实现了原则与作为原则题中应有之义的例外共同构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整内涵。这种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做法,实现了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克服了绝对不溯及既往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制定新法溯及既往的情形主要有:对当事人有利的立法;程序法;对旧法律中瑕疵或漏洞进行修补的新法;紧急性立法;法律解释等。通常来讲,立法者在考量可否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法规时应当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基于此作出最终的评价结果,这些因素包括新法是否对个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当事人的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法律地位以及公益衡量等。当立法者允许立法溯及既往时,如果新法溯及既往将会对当事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因新法溯及既往遭受的损失国家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根据相对人对旧法的信赖程度来确定并与损失的范围相当。在立法过程中解决新旧法的交替问题,并非只能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和特殊情形下允许立法溯及既往这两种解决方案中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立法者为了完成旧法向新法的平稳过渡,防止对公共利益或人们信赖利益造成过度冲击,还可以在新法中规定“过渡条款”以明确在新旧法过渡期间如何选择和适用新旧法。由于立法内容不同、新旧法过渡的复杂程度各异,各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也有差异,通常来讲,过渡条款主要有三种立法方式:通过在立法中制定“附则”的方式规定新旧法的过渡问题,这种方式是各国立法中最常采用的过渡条款立法方式;通过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方式,即在修正一个法律时顺便将原法的相关规定一并过渡处理;通过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对过渡条款予以规定。立法实践中过渡条款的具体类型主要有:在时间上或案件类型上限制可以进行适用旧法律规范的范围;新法生效后适用新法规定,同时通过法定方式减轻或排除新法秩序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新法律规范的内容逐步得以落实,使人们能够逐渐适应新法的内容;新旧法分段适用;延后新法的生效实施等。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中通过制定过渡条款协调新旧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立法经验的相对不足加之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实践中我国立法中的过渡条款还存在大量问题。在重视立法质量、强调立法精细化的今天,我国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过渡条款的制定问题,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条款科学解决新旧法的衔接问题,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及法律适用的混乱。
孙越[8](2020)在《维基百科的马克思主义论析及其对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新型社会文化系统,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我国民众开展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改变生活方式的动力源。从农村到城市,从老人到孩童,每个人都在网络空间中保持着与社会的联通。但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服务的不断更新迭代,网络空间也已经成为各种社会乱象的滋生地。面对低俗网络文化的蔓延、网络谣言的传播、个人信息的滥用等问题,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网络文明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网络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由政府主导的网络文明建设主要遇到了两方面的挑战,一是,面对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有方式的效率与效果存在问题;二是,面对源自我国民众的抗拒力量,现有方式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改进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方式,如何解释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合理性,已经成为始终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不能回避的理论任务。为此,本文聚焦于那些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组织和发展的国外网络空间,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对其展开考察和分析,以此来观照我国的网络文明建设。而在考虑到总体性研究的困难之后,本文选择了维基百科进行案例研究,并试图解决维基百科提出的三个主要问题。首先是如何理解维基百科的社会关系结构。依据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论,共同体的未来形态与前现代形态具有潜在统一性,两者与共同体的现代形态,即货币——资本共同体处于截然对立的关系之中。因此,直观地讲,共同体的社会关系结构具有具体化、内在化的特征。同时,借助于陈词认识论相关研究成果,对于百科全书的分析应聚焦于其中内嵌的信任关系。通过全新的编辑模式,维基百科改变了抽象的信任关系,将集体商讨作为新型信任关系的基础。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维基百科的社会关系结构表现出了共同体的属性。其次是如何理解维基百科的权力关系。马克思主义社会权力理论揭示出了权力关系的资本实质。借此来审视维基百科中存在于“维基客”与新手编辑人员之间的权力关系,同样可以发现隐藏在其背后的社会资本的作用。维基百科通过设置多种特殊的身份象征,主导了用户在维基百科中的技能养成过程,为权力关系的展开和维系提供了重要的激励机制。最后是如何理解维基百科的本质性局限。从生存论的角度来看,信任关系的建立意味着“本体性安全”的获得,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信任关系的真正基础应该是人的感性活动。但是,维基百科却仍然象征着“百科全书派”的理想,延续了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的理性主义传统,将理性能力设定为通达“本体性安全”的路径,因而表现出了本质性的局限。通过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对于维基百科的总体性判断可以概括为:民众力量在网络空间中的展现、社会资本在网络空间中的应用、理性主义传统在网络空间中的延续。这对于我国网络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第一,应充分发挥民众在多方共同参与网络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第二,应切实坚持政府在网络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性地位;第三,应牢牢把握网络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杨元泽灵[9](2020)在《智慧教育的哲与理 ——基于芬伯格技术哲学四个向度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智慧”通常被描述为个体祛除心中困顿、破解愚昧蒙蔽、理清事实真相的一种抽象气质或思维能力,智慧教育则是塑造与培养这一抽象气质与思维能力的教育手段,旨在引导个体发现智慧,指导个体发展智慧,协助个体应用智慧,辅助个体创造智慧。但源起于人们在教育领域对IBM于2008年所作《智慧地球:下一代领导议程》报告中提出的“智慧地球”概念延伸得出的一系列关于当代智慧教育解读,脱离了人们以往的一般认识,转而用以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与逻辑建立了一种有别于先前的认同,将当代智慧教育视为随着教育信息化程度的加深,教育与信息技术在未来势必达到的一个全面融合状态,教育技术的信息化程度则是判断当代智慧教育实现与否的内在尺度。这样的解读虽展现出了智慧教育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但却没有涉及当代智慧教育彰显“智慧”意涵的自在逻辑,其所陈述的仅是与信息技术全面融合后教育的表现。智慧教育的内涵或将因此在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与逻辑的统摄下而走向消解,如此一来,人们将无法从当代智慧教育解读的表述中体味到智慧教育是其所是的初衷,消泯了当代智慧教育在未来发展的多样化可能,以至于可能沦为一种得到信息化的教育技术手段堆砌与滥用的教育形式。综上,找出与信息技术全面融合的当代智慧教育的“智慧”所在,是眼下维持当代智慧教育向好发展态势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重塑人们关于与信息技术全面融合的当代智慧教育的理解,避免信息技术在当代智慧教育下产生异化,本研究基于新一代法兰克福学派代表——芬伯格的技术哲学思想在历史、社会、政治、文化四个向度的基本内容,对当代智慧教育的哲与理进行了剖析,意图找出当代智慧教育的“智慧”所在,以为当代智慧教育研究奠定更深层次的哲学基础。本研究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分析了当代智慧教育研究的现状、背景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暴露出潜藏在当代智慧教育下的异化风险;第二章对芬伯格技术哲学思想进行了概述,为后文论述与信息技术全面融合的当代智慧教育在历史、社会、政治、文化四个向度的应然表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节追溯了智慧教育形成与发展过程,对教育技术在智慧教育下表现出的一贯的、稳定的、具有历史延续性的合理性策略进行了追溯;第四章中讨论了得到信息化的教育技术是如何建设性的向当代智慧教育提供合理性价值,以及当代智慧教育何以通过得到信息化的教育技术展现“智慧”的问题,并得出了最终结论:当代智慧教育并不是穷尽教育技术“信息化”方面特征的应用极限,或是遵照“信息化”规范对教育技术进行组织与筛选的教育形式,而是有针对的选择教育技术以解决不同问题,使教育技术脱离干瘪的、缺乏人文底蕴的技术性工具形式,树立教育技术权力平等意识、让每个教育技术行为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教育技术权力,营造出教育技术民主化氛围的教育。
王玉琢[10](2020)在《中国古代“闲”范畴审美内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古代“闲”范畴极富生活之美,无论从主观上的理论性、认识性、审美性还是客观实践性,都充满了自然与人类的交感互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典范畴本质上就是一种美。在这种美的建构与丰满中,作为子范畴的“闲”无疑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与西方注重条理分类的思维方式不同,中国经典的文论范畴一开始就具有共生性和不断超越性,构建合于真实生命感悟和文人精神气质的中国文化特质。因而有着非常鲜明的生活美学特质。“闲”范畴与人的审美意识、道德修养与精神文明、日常生活有着同根同构的一致性。与历史联系,先秦时期儒道两家学说为始,从道德和精神两方面正视和简化人生;古今中外的美学家也从各自的美学理论与艺术观点中感知“闲”之意义。在政治制度、社会规范、礼乐秩序崩溃的魏晋时代,尤其是在经历“人的觉醒”和“文的自觉”双层影响下,以“闲情”之姿进入文人审美意识领域,带给文学艺术观念和创作心理传统意义上的新变。“闲”与审美生活形成了一种积极的互动关系,成为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课题。“闲”作为非实体的审美范畴,附着在古代作品之中,在哲学、美学、文论、艺术等领域生根发芽,日益壮大。古代文人尚闲的审美表现,普世大众闲趣的审美态度,更多显示出文本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审美特征。古代美学范畴“闲”之模式,主要围绕“闲情”、“闲适”和“闲趣”三大类属开展,形成相互包容,前后联结具有丰富内涵意蕴和外延价值的范畴序列。中国古典美学范畴具有传承、多义、互渗和整体性,作为具有生活气息的“闲”,该范畴涉及的美学本体论、认识论、乃至艺术创作论,自然精神的承袭与相关范畴之创新方法论,构成了美学传统中彰显民族智慧的内涵之一,成为人们日益反思与关注的焦点。本文由绪论、正文和余论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重点介绍“闲”范畴的产生背景,其发展特征及国内研究现状。总结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采用美学、对比分析等诸多方法,探讨各时期对“闲”之美的理解。或可为进一步理清“闲”范畴演变历史之现实价值,通过当代学者对“闲”的相关阐释、中国人文精神的审美内涵来探讨研究意义。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考察“闲”的历史性阐述,通过对“闲”范畴的字源初义及发展,通过儒道对“闲”的认识、中西方美学家对“闲”生活意蕴的解读,了解中国古典美学的诠释,辨析与现代中西方认知方面的不同,对人与生活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二章主要分析“闲”范畴之审美心理——“闲情”,从“情”之含义到“闲情”之意义。从“文之含情”下文人审美意识的确立,刘勰“入兴贵闲”的审美理论、与“虚静”“养气”之关联,到审美心胸之表现,来分析“闲”范畴并呈现的中国审美之精神,包括其审美艺术之实践和审美艺术之传达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解读“闲”范畴的审美形态——“闲适”,从“闲适”之意涉及到闲心、闲居、闲游等简单归纳,并结合闲适诗的由来,其现实多元化的具体表达和特点,来寻觅中国古典诗词之美在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第四章论述“闲”范畴的审美态度——“闲趣”,分析作为世俗审美情调和生活之具体表现的审美趣味之回归、与文人审美活动最终形成了人格理想的塑造成为“闲”范畴现代化美学观点之奠基,作其总结与归纳。余论对全文进行总结,阐述“闲”范畴之当代意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社会学角度来看待休闲,通过生活美学相关内容的介绍,分析当代东西方休闲文化的发展,把握当今中国美学范畴话语体系的渗入点,进一步提高拓展古典美学研究向现代转化的可能性。
二、教育信息化应被看做一个过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教育信息化应被看做一个过程(论文提纲范文)
(2)高校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对传统文化认同的影响及课程应对 ——基于SOR理论的实证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1.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 |
2.中华传统文化课程发挥重要功能与地位 |
3.信息科技推动高校课程与教学领域改革 |
4.信息茧房的不利影响及相关研究的缺失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价值 |
1.理论贡献 |
2.实践意义 |
(四)核心概念 |
1.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2.传统文化文化认同 |
3.传统文化信息茧房 |
4.大课程观 |
一、理论基础与研究设计 |
(一)分析框架--SOR理论 |
1.刺激-机体-反应(SOR)理论的思想起源 |
2.刺激-机体-反应(SOR)理论的扩展应用 |
3.刺激-机体-反应框架在研究中的对应关系 |
(二)选题相关研究的综述 |
1.文化课程:高校可以施加的传统文化刺激 |
2.文化认同:学生机体内在的传统文化认同 |
3.信息茧房:学生的传统文化信息行为反应 |
(三)其他相关理论及应用 |
1.信息生态系统理论 |
2.信息行为相关理论 |
(四)研究方法及流程设计 |
1.研究方法 |
2.流程设计 |
(五)数据来源及研究工具 |
1.研究对象 |
2.研究工具 |
3.数据处理 |
二、反应(R)与机体(O)的交互:“茧房”对“认同”的影响 |
(一)高校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现状 |
1.高校学生中华传统文化信息茧房现状 |
2.不同群体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差异 |
(二)高校学生“中华传统文化认同”现状 |
1.高校学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认同现状 |
2.不同群体高校学生传统文化认同差异 |
(三)学生“认同”与“茧房”的交互路径 |
1.前期访谈资料分析先验猜想 |
2.相关性检验再验关联存在性 |
3.理论基础及假设模型的提出 |
4.假设模型的检验结果与分析 |
(四)小结:“茧房”对“认同”产生的影响 |
三、刺激(S)的着力点:课程对“茧房”影响“认同”的应对 |
(一)刺激(S)的样态:当前高校中华传统文化课程呈现现状 |
1.课程信息 |
2.课程渠道 |
(二)刺激(S)的效用:课程对“茧房”以及“认同”的作用 |
1.传统文化课程对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的影响 |
2.传统文化课程对学生中华传统文化认同的影响 |
(三)小结:课程应对传统文化信息茧房不利影响的有效着力点 |
四、结论与讨论 |
(一)结论:基于相关理论比较对研究结果的梳理 |
1.学生文化身份认同间接受困于“茧房”,核心地位有待提升 |
2.符号与价值为枢纽直接受困于“茧房”,桥梁基础尚待加固 |
3.学生文化信息接触直接受困于“茧房”,信息渠道需待增加 |
4.学生整体文化认同显着受困于“茧房”,关键抓手亟待突破 |
(二)讨论:基于“破茧”对课程应然走向的探讨 |
1.生命体验式学生主体身份“中心化” |
2.素养提升式课程教学观念“整合化” |
3.融贯显隐式课程信息渠道“多元化” |
4.空间赋值式课程信息系统“动态化” |
5.关系嵌入式课程信息对接“精准化” |
6.信息生态式课程破茧路径“系统化” |
五、结语 |
(一)启示与建议 |
(二)创新与反思 |
1.研究创新 |
2.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附录 |
(一)调查问卷 |
(二)访谈提纲 |
后记 |
(3)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城市设计是一种图示化与数据化结合的语言 |
1.1.2 当代城市设计研究需要整合性的理论支撑 |
1.1.3 城市各个要素间的关系组织问题产生城市矛盾 |
1.1.4 城市设计已经出现图层思想与技术方法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文献综述简析 |
1.4 城市图层概念释义 |
1.4.1 图层及图层思想 |
1.4.2 城市图层与城市图层系统 |
1.4.3 城市图层相关概念厘定 |
1.5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框架 |
第2章 研究基础 |
2.1 城市生态空间理论中的图层研究 |
2.1.1 地图叠加及景观设计学 |
2.1.2 城市主题地图及数字化城市设计 |
2.1.3 城市生态空间理论中的图层思想总结 |
2.2 城市物质空间理论中的图层研究 |
2.2.1 城市结构及空间分层 |
2.2.2 城市空间及要素图解 |
2.2.3 城市物质空间理论中的图层思想总结 |
2.3 城市抽象空间理论中的图层研究 |
2.3.1 心理认知 |
2.3.2 社会空间 |
2.3.3 历史文脉 |
2.3.4 城市抽象空间理论中的图层思想总结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城市图层系统的认知辨识与框架 |
3.1 哲学认知下的城市图层辨识 |
3.1.1 现象学下的图层思维 |
3.1.2 符号学与语言学下的图层思维 |
3.2 科学认知下的城市图层辨识 |
3.2.1 地理学下的图层思维 |
3.2.2 地图学下的图层思维 |
3.2.3 分形学下的图层思维 |
3.2.4 系统学下的图层思维 |
3.3 学理认知下的城市图层辨识 |
3.3.1 城乡规划学下的图层思维 |
3.3.2 空间美学下的图层思维 |
3.3.3 建筑类型学下的图层思维 |
3.4 城市图层系统的认知框架 |
3.4.1 城市图层系统的理论认知 |
3.4.2 城市图层系统的方法认知 |
3.4.3 城市图层系统的应用认知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理论体系 |
4.1 城市设计中的图层思想起源 |
4.1.1 图底关系的产生 |
4.1.2 图底关系的再思考 |
4.2 城市图层系统的特征 |
4.2.1 多维度的城市图层系统 |
4.2.2 半透明性的城市图层系统 |
4.2.3 复杂关系的城市图层系统 |
4.3 城市图层及要素的生成逻辑 |
4.3.1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的形成 |
4.3.2 城市图层系统中的导控要素整合 |
4.4 城市图层系统的构成 |
4.4.1 城市生态空间图层系统 |
4.4.2 城市物质空间图层系统 |
4.4.3 城市抽象空间图层系统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技术方法体系 |
5.1 城市设计中图层相关的技术方法 |
5.1.1 城市图层系统的图示化技术方法 |
5.1.2 城市图层系统的信息化处理方法 |
5.2 城市设计中城市空间的抽象化和要素化 |
5.2.1 抽象逻辑思维的介入 |
5.2.2 城市设计中抽象空间的解构 |
5.2.3 城市设计要素的筛选和隔离 |
5.3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内信息的梳理与表达 |
5.3.1 图层框架的梳理 |
5.3.2 要素信息的收集 |
5.3.3 图层要素信息的表达 |
5.4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内的动态交互与叠加 |
5.4.1 图层内的厚度化信息处理 |
5.4.2 图层间的动态关系交互 |
5.5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技术框架整合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应用路径 |
6.1 各级各类城市设计编制中的应用 |
6.1.1 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中的应用 |
6.1.2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中的应用 |
6.1.3 专项规划城市设计中的应用 |
6.2 城市设计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中的应用 |
6.2.1 用途管制引导中的应用 |
6.2.2 特殊地块精细化研究中的应用 |
6.2.3 在规划许可中的强化应用 |
6.3 城市设计工作方法与成果形式中的应用 |
6.3.1 工作方法中的应用 |
6.3.2 编制成果中的表达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交往理性视域下师生关系的审视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 |
1.师生关系对教育活动的开展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
2.当前学校师生关系在工具理性影响下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
3.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对解决当前师生关系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4.目前在交往理性视域下对师生关系的系统研究较为匮乏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核心概念辨析 |
1.交往 |
2.理性与合理性 |
3.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 |
4.师生关系与师生交往 |
(四)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2.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3.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五)研究方法及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六)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研究的重点 |
2.研究的难点 |
3.研究的创新点 |
一、交往理性的缘起、实质与生成条件 |
(一)交往理性的缘起 |
1.工具理性的膨胀——人的主体性旁落 |
2.意识哲学的式微——语言哲学的转向 |
3.传统理论的滋养——理性体系的奠基 |
(二)交往理性的实质 |
1.主体间的理性本质——交往合理性 |
2.交往理性的实施载体——交往行为 |
3.交往理性的经验场所——生活世界 |
(三)交往理性的生成条件 |
1.交往行为发生的普遍语用学基础 |
2.交往理性实践转换的商谈伦理学基础 |
二、当下师生关系问题审视——工具理性导向 |
(一)当下师生关系问题的主要面向 |
1.师生关系的单向度 |
2.师生关系的主体间性缺失 |
3.师生关系的间离性 |
4.师生关系的功利化 |
(二)当下师生关系问题的工具理性导向归因 |
1.片面化了的教育思维 |
2.工具化了的教育对象 |
3.冷漠化了的教育情感 |
4.物质化了的教育实践 |
三、交往理性转向的师生关系构建的合理性 |
(一)师生关系是一种以言行事的对话关系 |
1.师生关系是一种对话关系 |
2.以言行事是师生对话关系形成的重要指引 |
3.“以言行事”是主体间言语行为的唯一目的 |
4.交往理性是从言语对话层面构建师生关系的重要基础 |
(二)师生关系是一种主体间性的人际关系 |
1.师生关系是一种人际关系 |
2.主体间性是师生人际关系建立的基本规约 |
3.交往理性本质上是一种“主体间”的理性 |
4.交往理性是从关系规范层面构建师生关系的重要基础 |
(三)师生关系是一种基于交往行为的交往关系 |
1.师生关系是一种交往关系 |
2.交往行为是师生交往关系产生的理想行为 |
3.交往理性是“交往行为”的指导核心 |
4.交往理性是在主体交往层面构建师生关系的重要基础 |
(四)师生关系是一种回归生活世界的本真关系 |
1.师生关系是一种本真关系 |
2.生活世界是师生本真关系依存的必要场所 |
3.交往理性是回归“生活世界”的重要指导思想 |
4.交往理性是从场域背景层面构建师生关系的重要基础 |
四、基于交往理性的师生关系构建路径思考 |
(一)将单向的教育灌输转变为双向的师生对话 |
1.提升师生的教育商谈意识 |
2.营造理想的教育话语环境 |
(二)在发展师生主体性的基础上建立主体间关系 |
1.确保教育主体职责的有效履行 |
2.加强师生间的主体协调与合作 |
(三)开展基于师生主体间的教育交往活动 |
1.转变传统的教育身份定位 |
2.把握基本的教育交往要求 |
(四)构建师生关系赖以依存的教育生活世界 |
1.扭转教育实践中的功利化倾向 |
2.促进教育反思基础上的师德养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二、本研究的意义 |
(一)学术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三、本研究的主要任务 |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 |
(二)研究的内容 |
(三)研究的重点难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具体研究方法 |
五、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学术观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人类共同价值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西方思想家对人类共同价值的探索 |
(一)西方古代价值观中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二)西方近现代价值观中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二、中国价值观所体现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一)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的人类价值思想 |
(二)中国近现代价值观中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三)中国当代价值观中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三、历史上人类共同价值思想的重要启示 |
(一)追求人的幸福生活 |
(二)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兄弟情谊 |
(三)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理想社会 |
(四)追求公平正义、持久和平和普遍幸福的美好世界 |
第二章 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必要性、可能性、现实性 |
一、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时代背景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不断得到国际认同 |
(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世界的主旋律 |
(三)开放包容、多元互鉴成为当今世界的主基调 |
二、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必要性 |
(一)人类尚未建立起应有的价值体系 |
(二)现代价值的弊端给人类生存发展带来严重生存危机 |
(三)西方推行霸权主义给世界安全和国际秩序带来挑战 |
(四)价值相对主义对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带来障碍 |
三、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可能性 |
(一)人类具有谋求生活得更好的共同本性 |
(二)人类的整体意识不断增强 |
(三)人类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的价值共识 |
四、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现实性 |
(一)现代科技信息化和文化交流的推动 |
(二)国际组织、会议、赛事的推动作用 |
(三)联合国文书和国际法提供的共识 |
(四)区域共同体和合作组织提供的经验 |
第三章 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理论架构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内涵及其架构 |
(一)价值、价值观与人类共同价值 |
(二)价值体系与人类共同价值体系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总体框架 |
(四)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应具备的特征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终极目标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终极价值目标的确立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终极价值目标的基本内涵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终极价值目标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理念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涵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核心价值理念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
四、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基本价值原则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基本价值原则的确立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基本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基本价值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
第四章 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原则与路径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主要任务及障碍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主要任务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主要障碍 |
二、中西近现代价值体系构建的经验教训 |
(一)中西近现代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异同 |
(二)中西近现代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启示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原则 |
(一)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适应原则 |
(二)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
(三)各国平等原则 |
(四)尊重各国国情原则 |
四、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路径 |
(一)广泛达成人类价值共识 |
(二)激励各国积极参与 |
(三)发挥国际组织作用 |
(四)建立世界管理机构 |
(五)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6)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信赖保护原则理论基础 |
一、信赖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一) 信赖的解读 |
(二) 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三) 自然法为信赖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界定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及影响因素 |
(二) 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预期原则的比较 |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 诚实信用原则说 |
(二) 法安定性原则说 |
(三) 基本权利保障说 |
(四) 社会国家说 |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 |
(一) 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
(二) 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三) 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
(四) 实现了制度各方的平等 |
第二章 域外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及其立法运用 |
一、大陆法系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德法为例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的发展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 法国的“既得权”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美英为例 |
(一) 美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借鉴 |
(二) 英国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第三章 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 |
(一) 有助于规范各立法机关立法权的行使 |
(二) 可以补充、修正制定法 |
(三) 有助于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
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可行性 |
(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法律原则 |
(二) 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 |
(三)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以法律不溯及既往运用于立法领域 |
第四章 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实践机制 |
一、通过法不溯及既往,对信赖利益提供存续保障 |
(一)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 |
(二)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立法原则 |
(三) 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对信赖利益的存续保障 |
(四) 借助落日条款,强化法不溯及既往,保护信赖利益 |
二、法律溯及既往,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一) 法律溯及既往的分类 |
(二) 信赖保护原则对新法可否溯及的影响因素 |
(三) 新法溯及既往的常见情形 |
(四) 新法溯及后对当事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第五章 提供过渡条款,调和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 |
一、过渡条款及其特征 |
(一) 适用时间上的暂时性 |
(二) 内容上的单一性 |
(三) 方式上的多样性 |
二、制定过渡条款的必要性 |
(一) 能使立法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 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或冲突 |
(三) 保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 |
三、信赖利益等对制定过渡条款的影响 |
四、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一) 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 |
(二) 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五、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 |
(一) 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 |
(8)维基百科的马克思主义论析及其对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问题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问题的相关研究综述 |
四、问题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维基百科论析的理论依据和焦点 |
第一节 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
一、马克思主义之外的三种可能理论依据 |
二、三种可能理论依据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
第二节 聚焦维基百科提出的主要问题 |
一、如何理解维基百科的社会关系结构? |
二、如何理解维基百科中的权力关系? |
三、如何理解维基百科的本质性局限? |
第二章 对维基百科社会关系结构的分析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论对社会关系结构的分析 |
一、共同体的三种基本形态 |
二、共同体三种基本形态的社会关系结构及其关联 |
第二节 维基百科社会关系结构的共同体属性 |
一、百科全书中的信任关系:社会化知识来源中的主导性社会关系 |
二、维基百科中信任关系结构的共同体属性 |
第三章 对维基百科权力关系实质的解读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社会权力理论对权力关系实质的剖析 |
一、权力关系的直观表现: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关系与政治关系 |
二、阶级权力关系与政治权力关系的资本实质 |
第二节 维基百科权力关系的资本实质 |
一、支撑权力关系的技能差异 |
二、支配技能养成的社会资本 |
第四章 对维基百科本质性局限的研判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对“感性活动”的阐发 |
一、作为“类本质”的感性活动 |
二、“感性活动”的异化表现 |
第二节 维基百科的异化表现 |
一、“本体性安全”:维基百科的生存论意蕴 |
二、维基百科通达“本体性安全”路径中的“感性活动”异化 |
第五章 维基百科案例对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启示 |
第一节 对维基百科案例的总体性判断 |
一、民众力量在网络空间中的展现 |
二、社会资本在网络空间中的应用 |
三、理性主义传统在网络空间中的延续 |
第二节 对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启示 |
一、充分发挥民众在多方共同参与网络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二、切实坚持政府在网络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性地位 |
三、牢牢把握网络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
余论 关注维基百科历史生成过程的启示价值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智慧教育的哲与理 ——基于芬伯格技术哲学四个向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现状 |
1.3 研究的背景 |
1.4 研究的意义 |
第二章 芬伯格技术哲学概述 |
2.1 芬伯格技术哲学的逻辑起点 |
2.2 芬伯格技术哲学的产生 |
2.3 芬伯格技术哲学的主要内容 |
2.3.1 历史向度 |
2.3.2 社会向度 |
2.3.3 政治向度 |
2.3.4 文化向度 |
第三章 智慧教育的形成与发展 |
3.1 智慧教育发展概述 |
3.2 西方智慧教育的发展 |
3.2.1 萌芽阶段 |
3.2.2 雏形阶段 |
3.2.3 改良阶段 |
3.3 中国智慧教育的发展 |
3.3.1 萌芽阶段 |
3.3.2 雏形阶段 |
3.3.3 改良阶段 |
第四章 当代智慧教育的四个向度 |
4.1 历史向度:教育技术“针对性”使用 |
4.2 社会向度:教育技术工具化嬗变 |
4.3 政治向度:教育技术的平权体现 |
4.4 文化向度:教育技术民主化氛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古代“闲”范畴审美内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现状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第一章 “闲”范畴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儒家论“闲” |
一、情感德性的世俗之乐 |
二、心性陶冶的安顿之所 |
三、风乎舞雩的乐感人生 |
第二节 道家论“闲” |
一、逍遥自在的处世态度 |
二、游心太玄的诗意追求 |
三、涤荡心灵的自然旨趣 |
第三节 “闲”内涵的嬗变 |
一、“闲”与艺术 |
二、“闲”与美学 |
第二章 闲情:闲范畴的审美心理 |
第一节 文人审美意识的确立 |
第二节 审美心胸之表现 |
一、虚静与“闲” |
二、养气与“闲” |
第三节 艺术实践之关捩 |
第三章 闲适:闲范畴的审美形态 |
第一节 闲适的现实多元表达 |
一、闲心 |
二、闲居 |
三、闲游 |
第二节 闲适诗的集中表达 |
一、闲适诗的特点 |
二、闲适诗的表现 |
第四章 闲趣:闲范畴的审美态度 |
第一节 审美趣味的回归 |
第二节 理想人格的塑造 |
第三节 世俗生活的迈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教育信息化应被看做一个过程(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现代教育技术推广中的国家责任[D]. 吴越. 西南大学, 2021
- [2]高校学生传统文化信息茧房对传统文化认同的影响及课程应对 ——基于SOR理论的实证探究[D]. 张禹. 东北师范大学, 2021(12)
- [3]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研究[D]. 陈璐露.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1(02)
- [4]交往理性视域下师生关系的审视与构建[D]. 代斌.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5]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研究[D]. 潘从义. 湖北大学, 2020(02)
- [6]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D]. 李继刚. 山东大学, 2020(12)
- [8]维基百科的马克思主义论析及其对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启示[D]. 孙越.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8)
- [9]智慧教育的哲与理 ——基于芬伯格技术哲学四个向度的分析[D]. 杨元泽灵.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10]中国古代“闲”范畴审美内涵研究[D]. 王玉琢. 陕西理工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