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贯彻中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论文文献综述)
晋江艳[1](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说明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陈诚[2](2020)在《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文中提出协商民主的理念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与中国久已存在的协商民主实践完全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①她以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为指导,植根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总结自民主革命时期以来党领导协商民主的历史经验,使协商民主在推进民主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利恢复国民经济,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协商民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为指导,这是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显着优势。马克思政治文明理论的本质是让绝大多数人民享有民主,在当代中国,民主具有两种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他们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因此,马克思关于政治文明的思想始终指导着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马克思对人类思想史作出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创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政治文明思想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唯物史观内在的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民主。协商民主作为中国两种民主形式之一,自然也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民主。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政治文明思想,领导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使人民享有民主从理论变为现实,列宁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有法制保障。列宁倡导并促成了中国第一次国共合作,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协商民主的开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列宁政治文明思想指导下,根据中国国情创立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理论,探索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两种实现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紧密结合,集中体现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中,并指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为协商建立新中国、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得到了传承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到实现现代化的战略地位,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做主,他设计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一步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江泽民明确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两种形式,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积极倡导党际关系和谐,推进了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为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习近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中共几代领导人政治文明思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显着特征是大力发展协商民主,习近平详细论述了发展两种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的重要性。并不断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程序建设和实践推进,取得了显着的成效。①理论的科学性和彻底性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显着优势。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指导下的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一直强调,这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决定的。而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来源,不论雅典民主还是希腊民主抑或卢梭的民主共和理论均是少数人的民主,广大的基层群众是排除在民主之外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为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而产生的,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这是中国协商民主的独有优势。中国有其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文化基因,由此形成的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天下为公、兼容并蓄,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就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所体现的关于和的理念、和而不同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更新发展,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精神给养和文化底蕴。中国协商民主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西方协商民主相比,优势明显。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继承了雅典民主、古希腊民主和协商的文化传统,但在非理性代议制民主文化冲击下,传统文化渐渐失去了昔日的风采,一个文化根基薄弱的理论是难以支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强调无产阶级政党要加强对政治文明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是中国协商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优势。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尽管学者们着书立说,大力倡导发展协商民主,但至今尚未见到有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在执政实践中切实贯彻协商民主的理念,也未见到哪个国家的竞选者把协商民主作为竞选口号。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进入新时代,习近平进一步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不仅重视人民的选举权利,更重视人民持续参与日常政治生活的权利,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完美结合,大力倡导和持续推进协商民主,坚持人民在协商民主中的价值中心地位、利益中心地位、实践中心地位,并把它贯彻到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协商民主的发展,促使党的执政方式发生新变化,推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强调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民主是难以为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体制优势集中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了自上而下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协商民主,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达到的。国外协商民主虽然倡导者众多,但是基于理论探讨为主,实践操作层面还处于零散状态,制度化只是局部的,个案的,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中国协商民主首先是从高层协商开始的,新中国的建立,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各阶层人士经过广泛协商的结晶,并由此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成为中国协商民主的专门机构,使高层协商实现了常态化发展,高层协商就全国而言主要有政协协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并延伸到省、市、县。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社会协商逐步规范有序;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城市基层民主开始启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创新中不断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了自上而下、全覆盖、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民主体制机制,并形成了以国家宪法法律为保障、国家政治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为规范、政策文件为支撑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程序规范,有较大的制度和体制优势。认识并继续完善发展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有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雷杰淇[3](2016)在《职业安全权研究》文中指出产业革命以来,职业灾害的预防和消解成为劳动生活的重要内容。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工人们的劳动环境不断恶化,身体素质持续下降,社会陷入混乱与动荡,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成为重大问题。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被称为“一个犯罪暴力冲突四处蔓延难以遏制的时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趋势明显;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这些新变化给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益保护提出新的挑战。职业安全不仅关系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涉及劳动者的家庭幸福,更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目前,关于职业安全权的内涵、外延、性质、地位等法律问题缺乏系统研究。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群体的职业安全,减少工业化的负面效应,有必要阐明职业安全权的基础理论,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职业安全权法律保护机制。本文从职业安全权的解释论入手,对职业安全权进行了多元解读。以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程为考察背景,可以看到职业安全权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乃是需要社会因素的沉淀和积累。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问题可以从权利的道德基础、权利的经济基础、权利的心理基础和权利的法律基础四个维度探寻答案。在明晰权利来源的基础上,以“权利”的概念为线索,通过要素分析的方式探索职业安全权的概念与特征,将职业安全权界定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职业安全权的权利构造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权能发挥。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国家,保护对象为劳动者的人身权。当劳动者每享有一项职业安全具体权利时,相应地,用人单位就应承担一项职业安全具体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义务并不是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相对应的附随义务,而是劳动契约的主给付义务。职业安全权的权利系统并非静止不动而是运动变化的,在不同时代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贯通其中的主线永远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随着劳动者保护理念和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心理健康也应逐步纳入职业安全权的保护范围,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应当包含物质性法益与精神法益。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法律机制的有力保障。本文所讨论的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并非广义上的,而是狭义上的,仅指具有事前防范意义的、积极的保障机制。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包括规范时间环境的工作时间规则,治理空间环境的职业安全设施管理机制,以及阻却职业劳动危险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初的内容就是工作时间规范,这是因为延长工作时间是资本家剥削工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相应地,控制工作时间就成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首要任务。调查显示,我国各类企业中加班现象非常普遍,“身心俱疲”是许多劳动者的真实写照。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不可谓不先进,但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探索问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是劳动法学的任务之一。职业安全权的设施管理机制攸关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主体的管理义务是保证劳动者职业安全权顺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的功能是防范将要到来的危险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身体的伤害,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肯定劳动者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职业安全权遭受侵犯后的救济途径有待明确。首先,劳动者因职业劳动遭受伤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性质,我国民事立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救济力度不足,应予加强。其次,工伤保险机制是职业灾害事后补偿的重要机制,但我国的工伤保险机制不论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在较大缺陷,不利于救济功能的发挥。再次,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社会力量参与到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中来,但其可能性和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证成。最后,刑法是打击犯罪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将刑法引入职业安全卫生领域能有效遏制侵犯职业安全权的不良行为。我国刑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是通过设立和修改相关罪名实现的,一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三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四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职业安全权的发展方向是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当前,国际上关于劳动者职业安全问题的研究重心已经逐渐从身体健康转向心理健康。从权利发展的角度来看,职业安全权精神法益之强化将成为一个时代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职业安全权的精神法益,必须努力消除影响精神法益实现的障碍因素。职场压力、职场暴力和职场性骚扰是劳动者精神法益保护面临的三大问题,会引发诸多不良后果: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包括生理和心理疾病、不良的生活习惯、消极的工作态度等;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包括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和经济成本的增加等;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包括适龄劳动力的流失、医疗资源的非必要支出等。为了应对此类问题,一些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对于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通过以上系统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必须加强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障力度,这既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加社会福祉的必然选择。
薛文龙[4](2016)在《单位共同体的制度起源与建构 ——以1946~1960年间的哈尔滨市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建国前后至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单位共同体一直是我国城市基本的“社会——空间”单元,整个城市社会围绕着单位共同体形成了一整套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刚性社会治理结构。对于这一高度组织化的共同体如何在中国近现代社会大变革中成为可能,综合以往相关研究的成果,基本可将其划分为苏联模式影响、根据地制度起源、民国制度改革起源、工人抗争遗产、制度叠加形成等五种理论解释。不过,相关研究不仅数量较少,且由于视角和观点的差异使得将已有研究体系化的努力不多。单位共同体既是一系列相互补充的复杂制度建构的结果,亦是不断的社会空间实践的产物。为此,本研究以单位共同体起源的制度与空间研究为视角,以1946年~1960年的哈市为研究时空界限,基于最原始的记录资料系统的考察单位共同体的制度起源与实践建构过程及其逻辑。本研究首先考察了 1946年后建构单位共同体相关制度政策的实践场域——国营企业在哈市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社会重构实践中,国营企业成为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城市载体,哈市在这一建设方针下完成了由“消费城市”向“生产城市”的转型,国营企业中的工人阶级亦成为城市中的核心人群。围绕着促进生产、保障工人生活等重要治理命题,国营企业成为城市治理实践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单位共同体类型。在单位共同体内部权力安排和互动模式的制度化展开过程中,以中苏合办的中长铁路公司诸工厂为媒介,哈市在国营企业的治理实践中系统的学习了苏联相关经验,包括厂长负责制、经济核算制八级工资制、劳动竞赛制度等都成为国营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对于“厂长负责制”的取代,中国共产党在国营企业中建立了一直延伸到车间班组的稳固健全的基层党组织,这成为国营企业由“生产功能体”走向“生活共同体”的转折点。由于党政系统中的“职责同构”现象,党政一体模式的确立促使原本应有国家承担的社会服务和保障职能越来越多的下沉到国营企业身上,“企业办社会”的模式拥有了制度化的推动机制。国营企业中的职工福利制度是单位共同体的最典型、最核心的制度形态,本研究以1953年为界,将其制度化演进脉络分阶段加以梳理。哈市解放前作为一座殖民城市,在其社会结构中广泛存在着近代机器大工业与传统农业经济并存、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组织和前资本主义的家庭作坊经营并行、机器生产和传统手工生产并举的“二元区隔”现象。这种“区隔”现象使得这类大工业企业所需的人才、工人、材料等都无法在社会上实现普遍良性的流动,普遍性的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既缺乏体制推动力也缺乏社会基础,导致在解放前哈市的大型企业中就存在着针对职工的企业保障制度。在哈市解放后,运动式的工人“分红制”很快被放弃,通过学习苏联的劳动保险制度,哈市最早开始了制定劳动保险法案来保障工人生活的尝试。哈市的《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成为随后制定的《东北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度起点,哈市在最初劳动保险法律条例制定的尝试,为后续的东北乃至全国的劳动保险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参考。由于这一制度中将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主体落实到基层生产单位,最重要的基础生产单位——国营企业开始按照自身体量举办各种与职工生活相关的事业,从而使劳动保险制度在执行中开始向“单位职工福利”转化,职工的生活保障越来越依赖其所属工作单位。而订立集体合同的政策和职工福利事业投资体制的形成更是进一步促进了单位福利的体系化发展。社会性的劳动保险事业由此开始向“单位化”的职工福利模式转变。1953年开始的“一五计划”,是单位共同体制度化程度快速提升的开始。以大规模的工业建设为契机,单位共同体在空间实践和体制化形塑全面展开。依托大型国营企业建构的单位共同体,其空间扩张更为规范化和标准化,在组织建设、基本设施建设、人员配置等方面更为完善。不仅如此,这类国营企业还成为“社会重构模版”。在城市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公私合营后的中小企业和各类合作社等不断合并重组,以建立类似的“生产和生活合一”的基层单位。尽管缺乏标志性事件,但到1960年,各种不同的实践、制度、政策的叠加已在单位共同体中形成了稳定而成熟的制度结构,单位共同体已经覆盖到城市各基层单位,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城市中的标准“空间——社会”单元。追溯单位共同体的制度起源与建构过程,供给制与“小公经济”同为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的革命遗产,虽然对于建国后的城市治理策略仍有影响,但其作为一种制度事实上都已被取消。苏联因素对于国营企业体制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但在后续的发展中均被弱化、替换或消解,尤其是党委制的确立和劳动保险制度向职工福利制度的转型,开启国营企业由“工作单位”向“生活共同体”转变的进程。早期共产党人受“工读互助主义”和“新村主义”影响而形成的思想模型亦在单位共同体的制度实践中发挥了作用。此外,单位共同体的形成还存在着中国近代社会精英的宏观现代性方案与地域性实践互动的维度,建国后党政系统中的“职责同构”现象和中国共产党人的工人阶级治理实践从不同方面促进了单位共同体的制度建构。
胡耀莺[5](2015)在《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以A公司为例》文中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同工不同酬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劳务派遣中尤为突出。这是用工单位借以降低用工成本和向被派遣职工转嫁因劳务派遣而增加的管理成本的主要手段,也是劳务派遣经常被人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实现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平等和同工同酬,不仅对保护被派遣职工权益,而且对劳务派遣能否正常运转进行都是很关键的。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问题牵涉到许多方面,比如政治、文化、法律等多领域,而且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主要是由于立法还不完善、政府及立法者不够重视、被派遣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不高等。笔者建议对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立法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要平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执法与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企业自身也要转换管理理念和经营观念,劳动者也要提高维权的能力。
唐庆会[6](2013)在《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极其复杂,法律变化对经济体系运行可以产生诸多方面的影响。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从经济学角度审视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和立法功能,通过实践检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果,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对于进一步实现劳动合同法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意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劳动合同法制定的价值目标与现实意义进行了经济学理论论述,进而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履行、效力等几方面进一步进行经济学分析。同时也对劳动合同法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并提出具体建议,以使立法者设计出更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进而达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提高经济发展效益,最终实现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第1章绪论部分。首先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分析的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次对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法经济学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分析了国内外对于劳动合同法经济分析的研究现状;最后提出了论文的研究内容、逻辑框架和研究方法及试图实现的创新。第2章对劳动合同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了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成本收益理论、激励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第3章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现状进行梳理、分析。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率,平衡劳资双方关系的确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力图通过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探讨完善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具体法律规定。同时指出,目前除了应该进一步加强制度规制以外,政府还应当利用调控手段发挥其监管作用,进而使得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第4章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进行经济学分析。主要从立法宗旨和立法功能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对比分析指出:劳动合同法立法追求效益和追求公平其实代表着劳资双方不同的利益需求。企业力求法律制度能尽可能保护其利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劳动者则希望法律制度能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然而立法者应如何取舍,既取决于劳资双方对立法的影响力又取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所立志于解决的社会问题。从我国现实来看,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不对等,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一直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追求社会公正以促使劳动关系达到平衡成为劳动合同立法的必然选择。第5章对劳动合同履行、效力及违法责任进行经济学分析。具体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法律效力、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诉求权利的成本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理论分析。第6章对国外劳动合同法的经验与借鉴进行研究。具体包括国外劳动关系中规章制度的民主确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形式强制、典型劳动关系的规范几个方面的论述。文章指出,被冠以“资方”的学者们往往关注的是国外劳动法管制松散的潮流,却忽略了我国劳动力市场及法治资源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而且还忽略了国外的再管制思想。所以应该从公司、合同两个层面加强传统劳动法对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具体问题的回应。关于此问题相反的论述,那些代表“劳方”立场学者们的观点仍然缺乏说服力。这些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研究及立法无法回避。第7章提出了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理论与实践分析的基础上,为实现这一法律的经济价值和立法目标,具体阐述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战略调整;强化政府监管;政府、社会应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张文杰[7](2013)在《论安全生产的法治化》文中提出本文以安全生产法治化为题,主要运用公法学的理论资源和知识,分析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规范和事实层面的问题,核心命题在于论述安全生产法治化的重大意义及未来趋势,为安全生产法治化的正当性做论证,也为安全生产的未来发展提供思路。这既是理论上的重要阐述,也是对策性分析的结果。为此,本文通过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文化建设等多个角度的分析,来研究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结构以及它们的运行情况。不仅从规范出发梳理和分析了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结构,尤其是对《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详细论述,同时也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具体论述了安全生产工作中面对的一些现实问题,尤其是法律和制度中的一些不足。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再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目标定位,提出了一些促进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具体思路和设想。通过这些论述,本文首先希望能够对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化的现实情况做条理性整理,对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基本情况以及面对的问题进行比较充分的说明。这是进一步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也是实践工作中必须清醒认识的内容。其次,本文通过梳理历史经验和域外经验,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化提供非常有益的资料和理论基础,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化提供有益借鉴。这也是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所在。再次,本文也为安全生产法治化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正当性论证,指出了安全生产的法治化是我们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向,也是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重要途径。它既是历史大势所趋,也是国际潮流使然,同时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最后,本文还在积极正面建构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规范和制度,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背景,在立宪主义和行政法治的理论资源指引下,对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原则、规范和制度进行了重构式的分析。除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七章,共计约15万字。第一章“中国安全生产法制的历史变迁”主要关注我国历史上安全生产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情形,既为清楚了解现实情况,也能够同现实进行对比,为当下提供可资借鉴的有益的历史经验。历史研究能够将历史展现在现代人的眼前,并为当下的改革提供指引。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我国有非常久远的历史。中国古代的工矿业生产并不发达,而且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水平低。近现代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步很快,利用法律和制度来规制安全生产既是我国工业近代化的重要表现,也给后来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奠定了基础。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工作经历了非常曲折的历史过程。在当代,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生产的法治化不断加快,并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体系。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促进了计划经济向为市场经济的转变。在经济和社会的全方位发展的背景下,安全生产法治化的意义更显突出。第二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域外经验”重点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规范体系以及实践经验,通过比较研究,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智识指引。比较研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后发型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借鉴域外经验将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保证。美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化主要表现在对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的完善立法和有效保护上。澳大利亚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保护一直处在世界领先地位,形成了以州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管结构。德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体系化的安全生产立法,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都承担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采矿业发达的南非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也非常突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形成了现代的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监管体制也已较为完备。第三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目标与原则”着重介绍安全生产法治化受到的价值层面的影响,以及这些价值进入规范后的具体表现以及产生的现实意义,并从价值和原则的角度论述安全生产法治化面临的任务以及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角色。法的价值和原则决定了法的内容,也能影响法的适用。它们在一部法律或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法的价值影响下,安全生产法治化的重要内在目标包括了保障人权、安全第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谐和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安全生产法治化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了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这些目标和原则既是安全生产法治化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安全生产法治化实践中最重要的元素,指导具体的规范适用。第四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规范依据”重点对当下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描述和结构性分析,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法律体系的具体主张。宪法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决定了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基本构造。宪法的规定为安全生产法治化提供了基础,并影响和决定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形成了多层次、不同角度的结构,并存在着和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社会法相连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涵盖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了综合类的、矿山类、危险物品类、建筑业类、交通运输类等不同的生产类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未来要着力包括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困难、重构安全生产中的中央和地方权责、立法鼓励利用回应性管制手段、强化安全生产文化立法等。第五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制度结构”仍以规范性研究为主,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下形成的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这些制度结构中的问题及其改进思路。制度是规范的内在要求以及规范运行的内在结果,也是实践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安全生产中现有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又可以引申出一些具体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设备测验制度等。这些制度又可以分为企业准入和淘汰机制、人权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管理机制等。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结构要求重塑监督权和管理权的关系及其配置、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引入商业保险制度等。第六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完善”是基于前文的规范性研究而进行的实效性和对策性研究。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但它还有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是安全生产最基本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是影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因素。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要厘清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权力关系,并对安全生产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配置进行改革。安全生产监管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运用回应性管制手段,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补充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并让保险公司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第七章“结论”总结了前文的论述并对安全生产法治化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穆随心[8](2011)在《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探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视域》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目标致力于:初步形成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义理论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以期推动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理论研究深入,在实践上引发更多对劳动者保护问题的关注,促进当代中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对于社会正义的强烈诉求的实现。基于此,本文按以下研究思路循序推进:首先,在着重对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基础理论研究,包括:简析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理据及意义,梳理、考察和简析前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及其中劳动者保护问题,归纳总结出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义理论,并指出其批判视野。这就为下一步展开问题做了一些必要的背景和理论铺垫。其次,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正义理论为指导,一是指出了近代市民社会对劳动者“平等”保护体现的是自由主义正义观;二是重点论述了(西方国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不过是自由主义正义观自我调适的体现,属于一种分配领域的改良主义范畴,其“底线”是不能改变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的质的规定性,最终不能实现劳动者“自由而全面发展”。其中,前者较之于后者起了必要的背景和铺垫作用,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必然逻辑发展。在对(西方国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理论定性”后,必然要求探讨其实现之途为何,所以,本文紧接着从劳动法基础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考察了(西方国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其中,具体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理论基础上的,但同时也是后者的具体化、制度化。最后,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视域,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目的在于为当代中国劳动法理论与实践服务,所以,本文的落脚点就在于探讨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成因及解决之道,努力追求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与实践性超越。另外,本文还以结束语的方式对本文的创新性观点和不足之处做了简要归结,以利于今后改进提高。主要研究包括:1.绪论部分。主要阐释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趋势及其简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2.简析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理据及意义。首先,指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有两个层次,其法理依据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其次,分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法律意义:一是劳动法从私(民)法中分离与独立的标志,二是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和劳动者自由权的修正。3.梳理、考察和简析前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及其中劳动者保护问题。以劳动者保护问题为主线,主要梳理并简析了西方正义观及其历史演变,同时也简要涉及了中国传统正义观。西方古代正义观经历了外在自然(宇宙)正义观到内在自然(理性)正义观再到神学正义观历史演变。西方近代正义观是一种自由主义正义观,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契约论和(个人)功利主义两种,从此以后,自由、平等的正义观念深入人心。西方现代正义观,表现为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主张对形式自由、形式平等进行纠正,其理论基础主要为新社会契约论和(社会)功利主义两种。当然,现代西方还有一些诸如相对主义和非理性主义正义观等非主流正义观。儒家正义观是中国的主流正义观。从本质上言,这些非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均可归入抽象正义观一类。就其中劳动者保护问题总体而言,前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劳动者的保护经历了一个被排斥在视野之外、平等保护到倾斜保护的渐次呈现过程,这分别体现在古代正义观、近代正义观、现代正义观上。劳动者保护也总体上被中国儒家的正义观排斥在视野之外。4.归纳总结出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义理论,并指出其批判视野。首先,指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合理性与否问题,是国内外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的核心,并对其进行分析,总结出追求合理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价值旨归。其次,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演进过程,指出这一演进过程,实际上就是揭露不合理劳动关系的根源和实质的过程。在上述两点基础上,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坚持从批判、革命、实践的观点和立场出发,形成了建立在社会生产基础上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正义理论,展现了对不合理劳动关系的根本变革、对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和命运的深情实践关怀,对正义理论作出了独特而巨大的贡献。5.分析对劳动者“平等”保护是一种自由主义正义观。首先,对近代市民社会的独立为劳动者“平等”保护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其次,指出劳动者“平等”保护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体现,并基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视域对其解读。6.分析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是自由主义正义观自我调适的结果。首先,指出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是一种时代要求。其次,指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属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并基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视域对其解读。7.基于劳动法基础理论探讨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首先,分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在实体法意义上得以实现的途径。其次,分析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在程序法意义上得以实现的途径。8.基于域外劳动法律制度探讨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首先,对域外劳动法律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其次,指出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的制度保证,并主要对域外劳动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概述,其中以域外典型国家和地区为例说明。9.对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思考。首先,分析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成因及出路。其次,分析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与实践性超越。10.结束语部分。目的在于总结与提高。主要是尝试性地总结出一些论文贡献:一是,研究视角创新:主要表现在,初步形成了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正义理论研究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力图走出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片面的理论认识误区,深入思考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困境、成因、解决之道,努力追求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与实践性超越。二是,一些观点和论点创新: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抽象的人性论根源,并因此漠视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坚持的劳动者“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方向;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社会功利主义和新社会契约论;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是西方三大法学学派的共同指向;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的、现实的社会正义追求。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利于今后不断提高:一些论据尚需进一步加强;一些论述尚需进一步深入;一些资料尚需进一步充实,等等。
吴丽辉[9](2011)在《政府责任视野中80后进城务工女性群体研究》文中提出80后进城务工女性是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城乡之间、非发达城市与发达城市之间人口流动而产生的群体。进城务工女性群体的产生既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结果,也是城市化不断推进的结果。反过来,她们又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城市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女性涌入城市,进城务工女性群体与当地城市之间,与现有制度、与政府之间或多或少的产生了矛盾和问题,对我国经济以及社会各个领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进城务工女性群体问题的产生有很多原因,但根本性的原因是政府未能全面承担起对进城务工女性的责任。社会转型时期,进城务工女性群体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本文在深入分析进城务工女性群体的现实生态及问题成因时,把重点放在政府责任上,利用政府责任的相关理论来剖析政府在职能方面以及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救助制度等相关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在构建和谐社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政府应积极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进城务工女性群体问题的制度建构、法制建设,增强政府责任意识。
王天玉[10](2010)在《工作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转型和失业治理的背景下,劳动者工作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将工作限定为职业从属劳动的前提下,工作权意指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得就业保障和职业安定的权利。工作权与劳动权并不是等同的概念,工作权是劳动权体系内的核心权利之一。工作权可以划分为未就业者的就业权以及已就业者的职业安定权。就业权是指未就业的劳动者在寻求建立职业从属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获得国家就业辅助以及自主、平等就业保障的权利。职业安定权是指劳动者就业后所享有的,获得职业安定的权利。为了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应当坚持“具体人、差别人”的研究视角,构建以主体为核心的研究框架,根据劳动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划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层级结构,以“给予其应得”的理念对不同层级的主体给予不同强度的倾斜保护以达到平衡协调,以此为基础构建工作权的保障和救济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法贯彻中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劳动法贯彻中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2)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关于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关于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理论优势: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对中国协商民主的宏观指导 |
一、马克思政治文明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指南 |
(一) 马克思政治理念文明思想 |
(二) 马克思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
(三) 马克思政治行为文明思想 |
(四)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政治文明的价值归属,是发展协商民主终极价值的指针 |
二、列宁政治文明思想: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行动纲领 |
(一) 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建立巴黎公社类型的民主共和国 |
(二) 政治意识文明建设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 |
(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
(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探索 |
三、毛泽东政治文明思想:中国协商民主发生发展的指导思想 |
(一) 毛泽东对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政治文明理论的探索 |
(二) 探索实现中国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路径 |
(三) 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蕴含着两种民主形式 |
(四)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 |
四、邓小平政治文明思想:协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指针 |
(一) 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
(二)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人民当家做主 |
(三) 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
(四) 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路径:调动党内外的积极性 |
五、习近平政治文明思想:推进协商民主快速发展的理论指导 |
(一) 坚持党对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 |
(二) 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新时代政治文明建设的显着特征 |
(三) 发展协商民主,构建和谐党际关系 |
(四)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政治文明建设思想的终极价值 |
六、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比较优势 |
(一) 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向度 |
(二) 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向度 |
(三) 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的比较优势 |
第二章 文化优势:中国协商民主的深厚文化底蕴 |
一、“和而不同”理念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形成的重要历史文化根源 |
(一) 以和为贵、和而不同是中华文化的根本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 |
(二) 中华民族“和而不同”文化的多重意蕴 |
(三) “和而不同”的文化基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支撑 |
(四) 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文化滋养 |
二、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中的协商因子赋予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本土化的内涵 |
(一) 中国古代时间轴意义上的“政治协商” |
(二)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政治中民主因素和协商因子产生的基石 |
(三) 中国古代的政治协商传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启示 |
三、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创造 |
(一) 从民本思想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成为国家的真正主人 |
(二) 从多元协商意识到社会主义协商制度,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传承性和当代创新性 |
四、和西方文化的比较优势 |
第三章 领导优势:中国协商民主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 |
一、中国两种民主形式的创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践经验的积累 |
(一)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发展协商民主积累了丰富经验 |
(二)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经验 |
二、以人民为中心: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 |
(一) 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深化 |
(二) 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代的新发展 |
(三) 以党内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执政方式的新变化 |
(一) 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高度契合 |
(二) 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
(三) 人民政协: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渠道 |
四、和国外执政党执政理念的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制度和体制优势:中国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
一、体制优势:中国协商民主自上而下多层次发展 |
(一) 高层协商体制:常态化发展 |
(二) 社会协商:逐步走向规范化 |
(三) 基层协商:在发展中寻求创新 |
二、制度和法律优势:中国协商民主稳步发展的内在支撑 |
(一) 高层协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二) 中国特色社会协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三) 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三、文明互鉴:中外协商民主的个案比较研究 |
(一) 西方协商民主的个案研究 |
(二) 中国协商民主的个案研究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以来科研情况 |
致谢 |
(3)职业安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一)现有研究成果 |
(二)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职业安全权的多元解释 |
一、职业安全权的起源与基础 |
(一)职业安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 |
二、职业安全权的学理界定 |
(一)关于“权利”概念的思辨 |
(二)职业安全权的涵义分析 |
(三)职业安全权的特征解析 |
三、职业安全权的法律价值透视 |
(一)劳动权视域下的职业安全权 |
(二)体面劳动理念下的职业安全权 |
(三)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业安全权 |
第二章 职业安全权的构造解析 |
一、职业安全权的主体 |
(一)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 |
(二)职业安全权的义务主体 |
二、职业安全权的客体 |
(一)客体一般理论之借鉴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职业安全权的内容 |
(一)职业安全权的实体性权利 |
(二)职业安全权的程序性权利 |
四、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 |
(一) 前提性概念的解析 |
(二) 职业安全权法益构成的一般理论 |
第三章 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 |
一、时间管控: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制 |
(一)工作时间的构成 |
(二)工作时间之于职业安全权的意义 |
(三)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现状分析 |
(四)工作时间规则的完善 |
二、环境管制:工作场所设施的法律管理 |
(一)职业安全设施的内容 |
(二)职业安全设施管理义务的分配 |
(三)职业安全设施的法律规制 |
三、权能发挥: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行使 |
(一)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学理界定 |
(二)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属性与价值 |
(三)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与效果 |
第四章 职业安全权的救济途径 |
一、职业安全权的工伤赔偿救济机制 |
(一)工伤赔偿责任概述 |
(二)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
(三)我国工伤赔偿救济机制的完善 |
二、职业安全权的工伤保险救济机制 |
(一)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历史演进 |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三)我国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 |
三、职业安全权的公益诉讼救济机制 |
(一)公益与公益诉讼 |
(二)职业安全公益诉讼之合理性与可能性 |
(三)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救济机制之构建 |
四、职业安全权的刑法保护机制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五章 职业安全权的前景展望: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 |
一、职场压力之管控 |
(一)职场压力的界定 |
(二)职场压力的影响 |
(三)职场压力的控制 |
二、职场暴力之排除 |
(一)职场暴力的含义 |
(二)职场暴力的类型 |
(三)职场暴力的法律规制 |
三、职场性骚扰之防治 |
(一)职场性骚扰的界定 |
(二)职场性骚扰的侵害客体分析 |
(三)劳动法调整职场性骚扰的必要性 |
(四)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单位共同体的制度起源与建构 ——以1946~1960年间的哈尔滨市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缘起:单位共同体起源的制度与空间视角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单位共同体遗产的继承与思考 |
1.2.2 理论意义:单位共同体形成的制度“实践中介” |
1.3 概念梳理 |
1.3.1 “单位”概念梳理 |
1.3.2 单位制及其衍生概念梳理 |
1.3.3 单位共同体 |
1.4 国内外已有研究及评述 |
1.4.1 苏联模式影响 |
1.4.2 根据地制度起源 |
1.4.3 民国制度改革起源 |
1.4.4 工人抗争遗产 |
1.4.5 制度实践叠加 |
1.5 时空界限 |
1.6 研究方法与资料说明 |
第二章 单位共同体的背景及发轫 |
2.1 1898年——1946年哈市企业的早期发展 |
2.2 1898年—1946年哈市企业的治理传统 |
2.3 解放后至“南厂北迁”时期的哈市国营企业 |
2.4 “一五”时期哈市国营企业的发展 |
2.5 国营企业: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城市载体 |
第三章 单位共同体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 |
3.1 中长铁路与国营企业领导体制 |
3.2 “单位之核”:企业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
3.3 “企业化”管理:从战时供给制到经济核算制 |
3.4 企业民主化:从工厂管理委员会到职工代表大会 |
3.5 企业薪资制度演变:从分红制到工薪制 |
3.6 劳资关系:集体合同与终身就业制度的形成 |
3.7 国营企业中的政治动员与道德激励机制 |
第四章 单位共同体的制度化演进(1946~1953) |
4.1 哈市劳动保险和福利制度的早期背景 |
4.2 哈市的劳动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4.3 公共服务事业向职工福利事业的转型 |
4.4 国营公营企业的职工福利体系的发展 |
4.5 集体合同对国营企业职工福利事业的形塑 |
4.6 职工福利事业投资体制的初步形成 |
第五章 单位共同体的制度化定型(1953~1960) |
5.1 哈市单位共同体的空间实践 |
5.1.1 哈尔滨锅炉厂 |
5.1.2 哈尔滨电机厂 |
5.1.3 哈尔滨汽轮机厂 |
5.1.4 哈尔滨轴承厂 |
5.1.5 哈尔滨亚麻纺织厂: |
5.2 哈市单位共同体空间实践的相关讨论 |
5.2.1 单位共同体的“差序格局” |
5.2.2 苏联因素的作用 |
5.2.3 生产与生活合一的社会空间模式 |
5.2.4 大跃进时期单位共同体扩张加速 |
5.2.5 “单位——国家”的同构效应 |
第六章 分析与讨论 |
6.1 结论分析 |
6.1.1 由“农村革命”向“城市管理”的实践策略转换 |
6.1.2 “苏联经验”移植与转型的实践模板 |
6.1.3 典型单位共同体的空间治理实践 |
6.2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5)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以A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劳务派遣的含义 |
第二节 同工同酬的概念 |
第三节 2013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的条文解读 |
第二章 A公司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的保护现状 |
第一节 A公司用工基本情况 |
一、A公司简介 |
二、A公司岗位构成 |
第二节 A公司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现状 |
一、劳动合同工的薪酬分配制度 |
二、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分配制度 |
三、实例比较分析 |
第三章 劳务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的危害性分析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A公司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危害性分析 |
一、从劳务派遣员工角度分析 |
二、从A单位角度分析 |
三、从劳务派遣单位角度分析 |
四、从社会层面分析 |
第二节 劳务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的原因分析 |
一、现行法律规制上的缺陷 |
二、用工单位追求自身利益 |
三、派遣机构竞争加剧 |
四、被派遣人员面临生活和就业压力 |
第四章 完善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完善 |
一、进一步明确“辅助性岗位的”的适用范围 |
二、加强同工同酬规定的可操作性 |
三、加强工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障 |
四、进一歩明细三方权利义务 |
五、加大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
第二节 用工单位方面 |
一、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
二、明确举证责任 |
第三节 用人单位方面 |
一、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化 |
二、劳务派遣三方关系规范化 |
三、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集体劳动权利保障意识 |
一、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专业技能素质 |
二、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维权意识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和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的理论基础 |
2.1 交易成本理论 |
2.2 博弈论 |
2.3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
2.4 成本收益理论 |
2.5 激励理论 |
2.6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我国劳动合同法制定、实施现状分析 |
3.1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 |
3.1.1 立法背景 |
3.1.2 劳动合同法的特征 |
3.1.3 存在的争议及其原因 |
3.2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分析 |
3.2.1 各类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博弈 |
3.2.2 劳动者的反应及面临的状况 |
3.2.3 政府的对策——法律监管部门的行动策略 |
第4章 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
4.1 立法宗旨 |
4.1.1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成本分析 |
4.1.2 劳动合同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4.1.3 在博弈中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4.2 立法功能 |
4.2.1 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分析 |
4.2.2 倾斜性保护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
第5章 劳动合同履行、效力及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
5.1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的经济学分析 |
5.1.1 劳动合同订立的经济学分析 |
5.1.2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学分析 |
5.2 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经济学分析 |
5.3 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5.3.1 用工单位违法成本——收益分析 |
5.3.2 用工单位违法的博弈分析 |
5.4 劳动者诉求权利的成本分析 |
5.4.1 财力成本 |
5.4.2 精神和时间成本 |
5.4.3 法律成本 |
第6章 国外劳动合同法的实践经验与借鉴 |
6.1 规制的民主参与及借鉴 |
6.2 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借鉴 |
6.3 劳动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定 |
6.4 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规范 |
第7章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 |
7.1 提高劳动者素质制度的安排 |
7.1.1 提高劳动者技能教育 |
7.1.2 提高劳动者法律素质 |
7.2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7.2.1 完善失业救济制度 |
7.2.2 就业服务 |
7.3 推动企业战略调整 |
7.4 强化政府监管 |
7.5 政府、社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致谢 |
(7)论安全生产的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安全生产法治化与依法治国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的安全生产 |
(三) 安全生产法律关系 |
(四) 命题与任务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与方法 |
四、写作思路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中国安全生产法制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中国古代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一、古代社会安全生产规范化概况 |
二、古代社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第二节 中国近代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一、清末民初的安全生产立法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建国后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发展概述 |
一、初创时期(1949—1957年) |
二、调整时期(1958—1965年)和“文化大革命”时期 |
三、恢复、整顿和提高时期(1976—1991年) |
四、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1992—2002年) |
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 |
一、《安全生产法》:从设想到现实 |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及其演变 |
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历史进步性 |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 |
一、职业安全与健康概况 |
二、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律体系 |
三、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体制 |
四、职业安全与健康执法的发展趋势:合作执法行动 |
第二节 澳大利亚 |
一、职业安全与健康概况 |
二、矿山安全监管体制 |
三、矿山安全法律体系 |
第三节 德国 |
一、矿山安全法律体系 |
二、矿山监管体制 |
第四节 南非 |
一、职业健康与安全发展概况 |
二、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体系 |
三、职业健康与安全监管体制 |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治化的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安全第一 |
一、生产安全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
二、《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第一”方针 |
三、“安全第一”的方针与安全和生产的平衡 |
四、预防为主 |
第二节 安全生产与人权保障 |
一、安全生产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 |
三、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人权保障问题 |
四、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权保障 |
第三节 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一、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 |
二、安全生产与社会保障 |
三、安全发展的理念及其制度化 |
第四节 安全生产与法治 |
一、法治主义及其要求 |
二、法治原则与安全生产立法 |
三、法治原则与安全生产执法 |
四、法治原则与安全生产法律文化 |
第四章 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础 |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
二、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意义 |
三、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原则 |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结构 |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 |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
一、宪法中的安全生产结构 |
二、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
三、安全生产的行政法结构 |
四、安全生产的刑法结构 |
第五章 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制度结构 |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结构 |
一、重要制度概要 |
二、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类型化分析 |
三、法律制度变革的动力 |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的规范依据和地位 |
二、安全生产条件保障 |
三、安全生产人员与组织保障 |
四、安全资金、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的投入保障 |
第三节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 |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
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的依据和内容 |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与法律责任 |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历史与概况 |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 |
三、企业和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
四、许可证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
第六章 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新的理论基础 |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不足 |
三、法律体系更新的任务 |
四、法律体系更新的程序 |
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 |
一、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域外经验 |
二、理顺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权力关系 |
三、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权限划分 |
四、安全生产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五、结论 |
第三节 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 |
一、重视运用回应性管制手段 |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
三、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制度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8)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探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视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论文选题背景 |
二、论文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有关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国外有关"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二、国内有关"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该课题的研究现状简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理据及意义 |
第一节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涵义及其理据 |
一、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涵义 |
二、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
第二节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法律意义 |
一、劳动法从私(民)法中分离与独立的标志 |
二、劳动者的生存权的保障和劳动者的自由权的修正 |
第三章 前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何及如何忽视了劳动者保护问题 |
第一节 正义的基本面相概述 |
一、"普洛透斯似"的正义面相及其实质 |
二、正义观念的两个层次 |
第二节 西方正义观:劳动者保护问题的渐次呈现 |
一、西方古代正义观:劳动者保护被排斥在视野之外 |
二、西方近代正义观:劳动者平等保护 |
三、西方现代正义观: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被关注 |
第三节 中国传统正义观:劳动者保护被排斥在视野之外 |
一、儒家正义观:"仁"是"人的发现" |
二、儒家正义观:劳动者保护被排斥在视野之外 |
第四章 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对劳动者保护的漠视: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批判视野 |
第一节 "马克思与正义":基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合理性与否问题的争论 |
一、马克思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 |
二、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是否具有正义价值诉求 |
三、合理劳动关系和劳动者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价值旨归 |
第二节 揭露不合理劳动关系的根源和实质: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演进过程 |
第三节 不合理劳动关系的根本变革与制度正义: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贡献 |
一、社会生产推动人类社会发展 |
二、正义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 |
三、社会生产决定了正义的实质 |
四、正义主要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对劳动者"平等"保护:自由主义正义观 |
第一节 对劳动者"平等"保护的历史背景:身份型社会到契约型社会 |
一、身份型社会:等级制政治国家 |
二、契约型社会:近代市民社会的独立 |
第二节 劳动关系被视为私(民)法调整对象辨析:自由主义正义观 |
一、对劳动者"平等"保护: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物 |
二、对劳动者"平等"保护:自由主义正义观 |
三、对劳动者"平等"保护的解读:基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视域 |
第六章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 |
第一节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起源与发展 |
一、直接动因:工人运动 |
二、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新意蕴:从"身份"到"契约"的逆转 |
第二节 劳动关系成为社会(劳动)法调整对象辨识: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 |
一、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市民社会内在局限的内部克服 |
二、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我调适 |
三、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解读:基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视域 |
第七章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基于劳动法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实体法意义 |
一、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劳动基准法定" |
二、劳动关系的社会干预:集体合同 |
三、微观层次的国家直接干预: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
四、国家在就业问题上的基本职责:就业促进 |
五、劳动风险的制度性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
第二节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程序法意义 |
一、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劳动争议处理 |
二、私法责任的限定和公法责任的优位:新型劳动法责任形式 |
三、工人组织、雇主与政府的对话与合作:劳动法"三方机制" |
第八章 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实现之途——基于域外劳动法律制度分析 |
第一节 域外劳动法律制度:历史考察 |
第二节 域外劳动法律制度:内容概述 |
一、劳动基准方面 |
二、集体合同方面 |
三、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方面 |
四、就业促进方面 |
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 |
六、劳动争议处理方面 |
七、新型劳动法责任形式方面 |
八、劳动法"三方机制"方面 |
第九章 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问题的思考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问题困境及出路 |
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劳动力是否为商品以及如何看待由此引发的诸问题 |
二、当代中国劳动法是否需要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以及如何看待由此引发的诸问题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与超越 |
一、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实现的初步思考 |
二、当代中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的超越 |
结束语 |
一、本文的一些有限认识 |
二、本文的一些贡献 |
三、本文待改进提高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政府责任视野中80后进城务工女性群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和意义 |
二、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80后进城务工女性的总体现状和特征 |
第一节 当前进城务工女性现状分析 |
一、外出务工年龄较小,教育水平有所提高 |
二、未婚者占八成,已婚者离婚率较高 |
三、就业主要集中于服务业,工资水平不高 |
四、注重享受,消费自我中心化 |
五、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精神文化生活单调 |
第二节 进城务工女性的显着特征 |
一、受教育程度、教育需求、维权意识整体提高 |
二、就业方式逐渐正规化,行业分布多元化 |
三、市民化趋势显着 |
四、人格特征明显转变 |
五、三重身份的群体性心理 |
第二章 进城务工女性群体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婚恋问题突出 |
一、婚恋、生育面临新考验 |
二、非婚或未婚同居普遍引发多种问题 |
三、婚姻面临新的困惑 |
四、生育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
第二节 留城抑或回乡的两难选择 |
一、制度排斥,处于"边缘人"地位 |
二、回乡前景不容乐观 |
第三节 劳动权益较难保障 |
一、权益常受侵害,维权艰难 |
二、"五保一金"政策落实不到位 |
三、"三同三不同"问题严重 |
四、特殊性劳动权利难以保障 |
第四节 职业发展面临较大困境 |
一、劳动力市场制度性歧视严重 |
二、教育培训制度失职,职业发展压力巨大 |
三、自身就业准备不足 |
第五节 进城务工女性健康安全堪忧 |
一、身心健康存在隐患 |
二、医疗保险缺失,公共卫生服务覆盖率低 |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
第六节 进城务工女性群体违法犯罪率逐渐上升 |
一、"黑色群体",破坏城市稳定 |
二、"灰色群体",不利于城市稳定 |
第三章 当前进城务工女性面临问题的深层原因 |
第一节 制度层面 |
一、二元户籍制是产生问题的体制根源 |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欠缺、疏漏是产生问题的制度缺陷 |
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迟缓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因素 |
四、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缺失是造成困境的重要原因 |
五、教育培训制度的失职是产生问题的直接原因 |
第二节 政府层面 |
一、政府责任建设弱化是产生问题的关键原因 |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产生问题的机制障碍 |
三、政府未充分调动工会、妇联等的积极作用 |
四、政府对企业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
五、政府缺乏对进城务工女性的教育培训 |
第三节 个人层面 |
一、综合素质低,缺乏专业技能 |
二、城市期望值过高,心理调节能力差 |
三、流动性太强,缺乏务实精神 |
第四章 探索解决进城务工女性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 |
一、不断创新现行户籍制度 |
二、加快进城务工女性进入法制建设的进程 |
三、政府承担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
四、建立长久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 |
五、面向社会,深化教育培训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公共服务职能 |
一、建设责任制政府 |
二、建立综合协调的服务管理体制 |
三、政府集中各种力量,开展帮扶工作 |
四、提高政府的监管水平,加强执法工作 |
五、积极推进二三线城市及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
第三节 提升个体综合素质 |
一、保持身心健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
二、坚持"四自原则",实现自我价值 |
三、增加知识储备,掌握生存技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工作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问题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工作权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工作权缘何成为权利 |
一、工作、劳动与就业的辨析 |
二、工作权的提出与界定 |
三、工作权的价值 |
第二节 工作权如何成为权利 |
一、西方国家工作权的生成轨迹 |
二、中国工作权的发展历程 |
三、工作权演进的历史规律探寻 |
第三节 工作权为何种权利 |
一、工作权与生存权的关系 |
二、工作权与劳动权的关系 |
三、工作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工作权的主体结构 |
第一节 以主体为核心的研究框架 |
一、三方协调机制的反思 |
二、弱者理论的反思 |
三、主体结构考察的意义 |
第二节 劳动者的层级结构 |
一、社会转型与社会分层 |
二、劳动者的身份界定 |
三、劳动者的层级划定 |
第三节 用人单位的层级结构 |
一、用人单位的类型与差别 |
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区分对待 |
第三章 未就业者的工作权:就业权 |
第一节 就业权解析 |
一、就业权的提出与界定 |
二、不同就业制度下的就业权 |
三、就业权的类型 |
第二节 自由择业权 |
一、选择:自由择业权的内容 |
二、自主:自由择业权的实质 |
三、发展:自由择业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平等就业权 |
一、形式平等:反就业歧视 |
二、实质平等:特殊就业保护 |
第四节 就业辅助权 |
一、能力辅助:就业培训 |
二、意向辅助:就业指导 |
三、信息辅助:职业中介 |
第四章 已就业者的工作权:职业安定权 |
第一节 职业安定权解析 |
一、职业安定权的内涵 |
二、职业安定权的既有法律保障模式 |
第二节 职业安定权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 |
一、解雇保护制度的规制 |
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调适 |
第三节 职业安定权与劳动者辞职权的平衡 |
一、辞职权制度的检讨 |
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工作权的保障与救济 |
第一节 工作权的保障 |
一、适度保护的劳动立法选择 |
二、“一站式”的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
三、多层次的人力资源流动 |
四、“造血式”的特殊人群就业辅助 |
第二节 工作权的救济 |
一、工作权可诉性的厘清 |
二、就业歧视判断机制的确立 |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四、劳动法贯彻中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2]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D]. 陈诚. 扬州大学, 2020(01)
- [3]职业安全权研究[D]. 雷杰淇. 吉林大学, 2016(08)
- [4]单位共同体的制度起源与建构 ——以1946~1960年间的哈尔滨市为中心[D]. 薛文龙. 吉林大学, 2016(01)
- [5]我国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以A公司为例[D]. 胡耀莺.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3)
- [6]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D]. 唐庆会. 吉林大学, 2013(05)
- [7]论安全生产的法治化[D]. 张文杰. 武汉大学, 2013(01)
- [8]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探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视域[D]. 穆随心. 陕西师范大学, 2011(10)
- [9]政府责任视野中80后进城务工女性群体研究[D]. 吴丽辉. 南京师范大学, 2011(05)
- [10]工作权研究[D]. 王天玉. 吉林大学, 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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