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ICP 和 ASP

ISP、ICP 和 ASP

一、ISP、ICP和ASP(论文文献综述)

陈道英[1](2012)在《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具有较传统言论自由更高的价值,因此在对其进行规制的时候也应更为谨慎。然而我国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时候不仅存在立法层级不高的问题,而且采取了比规制传统言论自由更加严厉的做法。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在改变立法理念、完善立法技术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

陈佶利[2](2010)在《网络服务商的着作权侵权责任探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除电视,广播,报纸外的获取信息的第四大媒介。丰富的网络资源及迅速的传播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着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的匿名性特点导致追踪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如同大海捞针,这时如何合理限定连接权利人和使用者的网络服务商(ISP)的着作权侵权责任成为了学界研究的焦点。而当前我国针对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中坚力量的ISP的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扰,ISP经常以网络服务本身的特点为由逃避侵权责任,使得网络维权困难重重。因此,在网络时代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制定针对ISP着作权侵权责任的明确、合理且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成为了我国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分三个部分对ISP着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分类归纳法,首先根据技术特点将ISP分为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网络接入服务商(IA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网络平台服务商(IPP)和信息搜索服务商。其次,分析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重点分析常见的ISP类型及其侵权行为特点,总结出不同ISP在网络着作权侵权中的具体责任类型。最后,指出利益平衡理论是ISP法律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第三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对我国及美国、欧盟、德国的ISP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加以比较分析。在第二章中首先罗列当前我国涉及ISP着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司法解释,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典型判例,详细讨论IAP、ICP、IPP、超文本链接涉及的着作权侵权案件,指出当前相关立法存在的缺陷。在第三章中结合判例依次对美国,德国,欧盟的ISP着作权侵权法案的特点和可以借鉴的部分加以分析,以此作为完善我国立法的参考。第三部分主要采用经验总结法和归纳综合法,为完善我国的ISP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提出建议。首先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呼吁我国制定一部层级较高的法律以规范ISP着作权侵权责任,提出该法应当明确界定ISP的含义、分类、法律地位,各类ISP着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赔偿额度。其次提出吸取欧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制度。最后笔者针对不同ISP的侵权行为特征,提出对规范其合理注意义务及责任认定标准等一些具体问题的思考。

王之伟[3](2010)在《因特网数据中心技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化社会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语音、数据、视频等多网融合的应用日益增加,电子商务的开展也日益火爆,企业内部应用的外包,加上3G业务引起的新一轮互联网投资热潮等都促进了对数据中心(IDC)的需求,数据中心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目前以基础业务为主的传统的IDC应用很难满足客户各种新业务需求。因此,IDC未来市场竞争的焦点就在于如何为个人和企业用户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精细化的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如何保障IDC项目可以切实落地,起到应有的作用,并且做到最集约化、经济化,是任何一个IDC工程设计人员都面临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主要分析了数据和新业务在IDC中的应用和实现,以及工程设计中涉及的关键技术。论文主要结合实际需求,从客户关注和疑惑的角度和方面出发进行了分析,为IDC提供商的数据和新业务在网络架构和业务开展的实现和发展方向上提供一种方式上的探索,也为将来的IDC规划和设计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秦辉,陆红英,丁和才[4](2007)在《网络服务行业的经济特征及发展对策》文中指出一、引言随着中国信息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互联网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应用服务需求呈现多样化和专业化趋势,这对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形式、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多样化和专业化市场需

晁晨阳[5](2007)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搜索引擎服务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它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获取合适信息的成本,打破了时间、空间对获取信息的阻隔,对增进社会福利功不可没。但作为新事物出现的搜索引擎,却不可避免地遭遇到新事物的命运,即与原有的法律制度的冲突。我国近几年连续发生多起针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起的诉讼。这些诉讼显示了搜索引擎出现后,着作权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使用者这几方利益主体之间深刻而复杂的利益博弈。而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的滞后,又使划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行为界限的法律依据并不清晰。这种规则的不清晰不仅在法律上带来了责任认定的不清晰,在一定程度上更是使搜索引擎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一些不确定性。而在互联网已深入影响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分析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在对其行为、定位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探讨在何种情况下,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特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属于ISP、ICP的不同定位而产生的社会效果差异,探讨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体系与背景下,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及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过错的认定规则。在我国的实际环境下,应当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定位为ISP,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的过错认定上,应当引入“通知+移除”规则,并明确不同情况下的暂时复制、提供链接行为的不同性质,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进行判断。

郑鹏云,李海明[6](2005)在《积极开拓电信增值业务价值链 增强运营商竞争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宽带网络的完善,宽带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我国的宽带投入也越来越大。但从目前国内几家大型运营商的宽带使用情况来看,热建冷用的情况仍非常突出,而宽带产业链的断裂与关键环节的缺失是我国宽带产业发展中的最大制约因素。对于运营商而言,要走出价值链上只提供接入服务的孤立地位,应该积极介入宽带内容与应用服务的创建,充分发展自身的优势,这样才能提高运营商自身的竞争力。

黄丹霞[7](2005)在《内容计费系统的研究与设计》文中研究指明在宽带产业中,宽带接入服务提供商ISP与内容提供商ICP都面临着盈利的难题。ISP的接入用户数快速增长,但用户增长速度与宽带使用率远远低于预期目标;ICP则除了广告费用以外没有任何收入,缺乏开发更多应用的动力。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形成健康循环的宽带价值链。其中,实现ICP的内容计费,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由于Internet开放环境下用户身份的难以识别,以及网络中传送的数据难以识别内容的特点,使得内容计费成为一个难题。在论文提出的内容计费系统中,面向宽带用户的内容计费由ISP与ICP共同合作实现:ICP实行内容计费,并由ISP代ICP进行内容费用的计费与收费,双方利益分成。论文设计了内容计费系统的体系结构,并阐述了各主要组成模块的功能与交互流程。 论文重点解决内容计费系统中的用户认证、内容计费两大问题。首先,对ISP现有认证与计费系统进行了扩展,并参照单点登陆SSO技术提出了“单点认证”的用户认证方式;其次,提出了由ICP主动发起的内容计费实现方法;最后,设计了ISP与ICP在实现内容计费中所需要的专用通信协议并在局域网环境下对协议进行了模拟实现。

黄帮明,曾志斌[8](2003)在《城域网业务市场需求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分析了城域网业务发展现状,提出了城域网市场运营模式,同时进行了业务需求分析及业务预测。

邹勇[9](2003)在《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目标:数字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的发展、应用及二者的结合,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其中信息资源的生产、销售、收集、传播与利用方式的改变,改变了相关利益方的地位、权利与义务。本研究课题着眼于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着作权,从数字图书馆建设者的角度来讨论相关的基本概念、立法得失,力图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着作权的重要概念提出最符合其本质的界定,并对我国着作权法进一步完善提出有建设意义的方案。 方法:顺应着作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本研究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着作权公约》(WCT)、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和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着作权法》为比较对象,选择国内外有代表意义的10个案例为分析素材,采用了文献调查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综合归纳法,对数字化权、网络传播权、数据库的着作权、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侵权责任、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讨论,对所选择的案例进行了评析,对WCT、DMCA和我国着作权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三者的进步与不足,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数字化信息资源的整合与传播过程中所涉及的着作权问题。 结论:(1)首次界定数字化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其实现过程更接近于出版行为:(2)首次界定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新型的复合权利,其实现过程兼具复制(印刷)与发行的特征;(3)首次提出了“图书馆联合体”的概念,以规避图书馆在数字化信息资源服务中与着作权人利益的冲突;(4)强调了建立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机制的紧迫性,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陈公超[10](2002)在《“互联星空(ChinaVnet)”业务模式初探》文中指出随着中国电信的南北分拆,中国电信的业务收入的龙头地位受到了挑战。如何充分利用中国电信的网络和用户资源的优势,挖掘潜力,提高每个用户的平均收入(ARPU)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中国电信目前正在推出的基于中国宽带互联网的“ChinaVnet”业务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二、ISP、ICP和ASP(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ISP、ICP和ASP(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特点
    (一) 政府—ISP/ICP—用户的三元构架
    (二) 更高的价值
二、我国对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
    (一) 对网络言论内容的规制
    (二) ISP/ICP的责任
三、我国网络空间言论自由规制的不足与建议
结语

(2)网络服务商的着作权侵权责任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网络服务商的类别及其行为性质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的概念和主要类别
        一、网络服务商的基本含义
        二、网络服务商的基本类型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中的角色
        一、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二、常见的网络服务商类型及其着作权侵权行为特点
        三、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着作权侵权中的责任类型
    第三节 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
        一、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理论
        二、各国知识产权对利益平衡的不同选择
第二章 我国网络服务商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典型判例分析
        一、关于IAP 的典型判例——音着协诉网易、北京移动公司案
        二、关于ICP 的典型判例——奇志大兵诉新浪案
        三、关于IPP 的典型判例——友谊公司诉杨某、淘宝公司案
        四、关于超文本链接的典型判例——百度mp3 侵权案
第三章 其他典型国家关于网络服务商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
    第一节 美国网络服务商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
        一、《版权法》
        二、《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
        三、《数字千年着作权法》
    第二节 德国网络服务商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
        一、《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
        二、判例法对“明知”界定的帮助
    第三节 欧盟网络服务商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
        一、责任限制条款
        二、网络服务商不承担监督的一般性义务
第四章 我国关于网络服务商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着作权侵权责任法》的构建
        一、出台人大制定的规范ISP 着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
        二、明确定义主要的相关概念
        三、明确界定ISP 的法律地位
        四、明确ISP 着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明确赔偿额度的计算标准
    第二节 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直接侵权责任
        二、间接侵权责任
    第三节 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着作权侵权责任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IAP 着作权侵权责任立法完善的建议
        二、ICP 着作权侵权责任立法完善的建议
        三、IPP 着作权侵权责任立法完善的建议
        四、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着作权侵权责任立法完善的建议
        五、关于超文本链接的着作权侵权责任立法完善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3)因特网数据中心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概述
    1.1 项目研究价值
    1.2 论文的主要研究工作
    1.3 论文研究的内容和组织结构
第二章 IDC综述
    2.1 IDC技术背景及发展状况
    2.2 IDC发展趋势
    2.3 国际行业标准TIA-942与国内标准的部分差别
第三章 IDC业务及实现方式研究
    3.1 IDC的建设模式
    3.2 IDC发展演进方向
        3.2.1 运营商业务发展方向
        3.2.2 IDC发展方向
    3.3 IDC数据业务服务
        3.3.1 初级服务
        3.3.2 增值服务
        3.3.3 高级应用服务
    3.4 IDC新业务应用和实现
        3.4.1 流媒体应用
        3.4.2 企业邮箱业务
        3.4.3 手机邮箱业务
        3.4.4 企业信息机业务
        3.4.5 电子商务平台
        3.4.6 小额支付平台
    3.5 IDC网络建设规划
        3.5.1 IDC整体架构
        3.5.2 IDC网络运营需求分析
        3.5.3 IDC网络设计原则
        3.5.4 IDC网络规划方案
        3.5.5 IDC主要业务流程简述
第四章 IDC项目设计及其关键技术
    4.1 机房空间使用
        4.1.1 机房空间的划分
        4.1.2 机柜的布置分析
        4.1.3 活动地板的应用分析
        4.1.4 使用活动地板的优缺点分析
        4.1.5 是否可不使用活动地板
        4.1.6 小结
    4.2 数据中心线缆布放的分析
        4.2.1 TIA-942中规定的布线系统简介
        4.2.2 IDC中的布线示意
    4.3 网络架构的组织和安全
    4.4 机房总功率确定方法的分析
    4.5 电源系统方案的比较
        4.5.1 交流UPS系统
        4.5.2 机架配电
    4.6 对制冷方案的比较
    4.7 对机架的要求
        4.7.1 可用性
        4.7.2 可维护性/可维修性
        4.7.3 易管理性
        4.7.4 适应性/可扩充性
    4.8 管理需求
        4.8.1 关键基础设施的管理
        4.8.2 网络管理
    4.9 节能减排
        4.9.1 谐波治理
        4.9.2 水泵变频节能
        4.9.3 新风直接引入节能
        4.9.4 空调冷水机组水化学处理
第五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部分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行为及相关技术概念的界定
    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行为的界定
    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行为相关技术概念的界定
第二部分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认定及侵犯着作权行为类型
    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认定
    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行为的类型
第三部分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6)积极开拓电信增值业务价值链 增强运营商竞争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ICP为主导发展宽带的失败及建立以ISP为核心的宽带产业链的必要性
    1、以ICP为主导的电信增值业务运营模式的失败
    2、建立以NSP为核心的电信增值业务运营模式的必要性
二、电信运营商 (NSP) 介入内容、应用服务的模式与程度
    1、运营商介入内容应用服务的模式
    2、运营商介入宽带内容及应用的程度

(7)内容计费系统的研究与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引言
    1.1 课题研究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论文主要内容
第二章 内容计费系统体系结构
    2.1 系统运营模式
    2.2 系统模块划分与功能描述
    2.3 内容计费业务与计费策略
第三章 用户认证与管理
    3.1 用户接入认证
    3.2 “单点认证”的提出
    3.3 用户管理
第四章 内容计费
    4.1 内容计费流程
    4.2 内容计费模块与数据采集
    4.3 专用通信协议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5.1 结论
    5.2 未来工作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英文缩写词
作者简历

(8)城域网业务市场需求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城域网业务市场现状分析
2 城域网的市场运营模式
3 宽带网的用户类群分析
4 宽带业务应用分析
5 大用户带宽需求分析[3]
    1) 集团企业
    2) 中小企业
    3) 大中学校
    4) 金融证券公司
    5) 智能小区
    6) ICP/ISP、大客户
6 宽带家庭用户业务量预测
7 进出口带宽分析
8 结束语

(9)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1 前言
2 材料及方法
3 结果
    3.1 DMCA对DIR着作权的保护
    3.2 WCT对DIR着作权的保护
    3.3 中国着作权法对DIR着作权的保护
4 讨论
    4.1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资源管理概述
    4.2 关于数字化权
    4.3 关于网络传播权
    4.4 数据库的着作权
    4.5 ICP和ICP的侵权责任
    4.6 案例评析
    4.7 DMCA、WCT、中国着作权法对DIR着作权保护之异同
    4.8 关于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9 数字图书馆DIR整合与传播过程与着作权保护
5 结论
    5.1 数字化时代着作权相关概念的界定
    5.2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着作权法的意见
附件: 案例
主要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参考文献
致谢

四、ISP、ICP和ASP(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J]. 陈道英. 河北法学, 2012(10)
  • [2]网络服务商的着作权侵权责任探析[D]. 陈佶利.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3)
  • [3]因特网数据中心技术研究[D]. 王之伟. 北京邮电大学, 2010(03)
  • [4]网络服务行业的经济特征及发展对策[J]. 秦辉,陆红英,丁和才. 经济论坛, 2007(18)
  • [5]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 晁晨阳. 吉林大学, 2007(03)
  • [6]积极开拓电信增值业务价值链 增强运营商竞争力[J]. 郑鹏云,李海明. 闽西职业大学学报, 2005(03)
  • [7]内容计费系统的研究与设计[D]. 黄丹霞. 中国农业大学, 2005(05)
  • [8]城域网业务市场需求分析[J]. 黄帮明,曾志斌. 重庆工学院学报, 2003(04)
  • [9]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 邹勇. 四川大学, 2003(01)
  • [10]“互联星空(ChinaVnet)”业务模式初探[J]. 陈公超. 现代通信, 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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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ICP 和 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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