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王璐霞[1](2020)在《个人所得税新政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文中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从单一分类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转变。新个人所得税将工资薪金、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计税,避免了同等金额收入却由于税制原因而造成的税收不公平;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了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标准,考虑纳税人的不同的生活负担,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的定义从原来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变成了183天,收紧了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弥补了中国个人反避税立法的空白。这些措施释放的改革红利,通过减轻工薪、劳动等所得的税收负担,实现“鼓励群众增加收入,通过劳动带来繁荣”,目标是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整收入分配的作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税收制度公平。随着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实施,个税征管将从原来的法人管理逐步走向自然人管理。个税申报将不再只是用人单位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事。长久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遵从度低等原因,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现有的征管方式难以实现应收尽收,兼顾个人。为了实现最终对自然人征管的目标,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监管作用,缩小贫富差距,真正实现税收公平,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再分配作用。本文从个税改革主要变化的几大主要内容入手,结合基层税务工作的经验,对于个税新政下个税征管遇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应的建议。个税改革刚刚迈出万里长征的第一步,问题还在不断的显现,对应的征管方式也会跟着不断地完善,希望可以“抛砖引玉”,为个税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交代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目的、方式方法,当前国内外该领域的研究情况,以及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税收遵从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税收风险管理理论。第二部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历史上七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和原因、与之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演变以及新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主要变化。第三部分阐述了个人所得税新政主要变化之一的综合与分类征收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对税收征管的挑战,综合与分类征收需要与自行申报相配合,在纳税遵从度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面对如何有效监控收入的来源成为一大难题。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梳理国外相关的征管方式,汲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通过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对税源的监控,通过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第四部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新政主要变化之一的专项扣除对税收征管的挑战,专项附加扣除引入了居民生活的必要支出项目,怎样判定居民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后续管理如何执行?居民和非居民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监控?反避税的征管中税务机关如何获得自然人的跨境交易信息?梳理和分析国外相关的征管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通过建立交叉稽核系统,高效利用系统内外数据;通过采用纳税人信用制度,奖惩分明,有效推进自然人个税征管。第五部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新政主要变化之一的非居民管理对税收征管的挑战,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美国对于非居民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非居民联动管理,建立非居民监控台帐,加强我国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第六部分阐述了个人所得税新政主要变化之一的反避税对税收征管的挑战,梳理和分析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对于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自然人反避税征管采取的方法,建议先从加强自然人跨境交易信息管理和构建个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入手,逐步完善对于高收入人群的反避税管理。
刘娟[2](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刘亚丽[3](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张天姣[4](2018)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分类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以及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外部环境也悄然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无法满足中国现阶段的实际需求,改革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呼声愈来愈高,可以说已经进入到一个全面性、整体性的变革阶段,其中税制模式的转变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前提,也是重中之重,更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从目前情况看,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暴露出诸多弊端,比如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设计不合理、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等,导致其在实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存在严重缺失。尽管中国政府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至2018年3月召开的两会,都明确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转变列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术界也对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在理论转化为实践方面至今未有实质性进展,其核心问题在于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虽方向明确,但存在概念解释模糊且缺乏实际操作层面的指导等缺陷。鉴于此,加快转变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更确切地说,是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以进一步优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收管理制度就显得非常迫切。本文在系统学习国内外专家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实际,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入手,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制基本模式的理论分析,总结了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发展变化产生影响的因素,同时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利用计量经济模型的分析方法,探索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由此得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是最适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现实选择。具体如下:第一章:导论。从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理论、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与设计三方面,总结归纳了国内外的已有研究成果,进而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分析方法,并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要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首要任务是明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基于这样的判断,本章首先分别从“所得来源”说与“净增值”说理论角度入手,对应税所得的课税范围予以界定。随后,在学说理论的基础上,将应税所得定义为分类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与综合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并详细阐述了两种方法下应税所得的具体类型。在基本理论的铺垫下,由此探讨了应税所得的性质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既不能认为“所得来源”说的所得概念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也不能认为“净增值”说的所得概念是综合所得税制的基础,不过,从理论上和历史发展来看,这两对组合中的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也是不可否认的。第三章: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本章主要从理论层面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类型。基于要素报酬的税收型式的崭新视角,作者认为应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类型划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与复合所得税制三种,并分别详细阐述了三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通过对资料的搜集、摘译及整理,本章分别以欧洲、拉丁美洲、非洲、亚洲、大洋洲和北美洲作为划分区域,研究了世界各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现状及演变历史。第四章: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影响因素。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章着重探讨了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其他非经济因素。随后,分别从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税收征收管理三大因素入手,详细分析了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从经济发展水平看,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要素报酬由单向流动演变为多向流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制演变为综合所得税制;随着国际化水平的提高,资本流动性与劳动流动性差异增大,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由纯综合所得税制回调为准综合所得税制。从税收政策目标看,若以保持税收的政治效力或实现经济增长效应作为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若以实现收入分配效应作为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更确切地讲,是多级综合所得税制。从税收征收管理看,对于税收征管的各方面要求较为宽松时,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于税收征管的各方面要求较为严格时,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现状及演变历史的考察,总结概括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轨迹,即较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较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或复合所得税制模式。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国家开始向复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转变,而已演变为复合所得税制模式的部分国家又开始纷纷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转变。基于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轨迹的认识,本文将以此作为判断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的标准与经验。第五章: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基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本章主要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和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首先,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分析,主要从工业化水平与国际化水平角度考察,认为中国应当选择实行准综合所得税制。其次,从中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角度分析,主要从税收的政治效力目标与经济效应目标角度考察,实证分析了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影响作用。结果表明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有利于保持税收的政治效力目标,有利于维持稳定的经济增长(也即社会总产出水平),但在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方面能力有限,相比于财政支出工具或财政支出政策来说,其调节能力与之相差甚远。由此认为,中国应当选择实行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再次,从中国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分析,主要从收入支付方、收入所得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济社会环境四大方面探讨了中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征管现状与其模式的选择问题。由于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支付方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所得方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不强以及经济社会环境不完善等缺陷,亟待需要税制模式的转变,而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又需要具备较高的经济社会条件,这些条件都是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所无法完全满足的。由此认为,中国应当选择实行准综合所得税制。基于上述分析,结合中国的国情、地区等因素,作者认为中国目前应先行实行适合中国国情的二元所得税制模式,以弥补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不足,待今后再逐步将综合所得范围扩大,最终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即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第六章:中国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设计。本章主要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探讨了准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设计问题。首先,从税基角度考察,也即个人的应税所得。从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看,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就业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再分配所得以及资本利得,并对各项应税所得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设计。中国在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下,应将绝大部分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只将少数个别所得纳入分类征税范围。即主要将纳税人的就业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三大类所得相合并,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同时对于退休金(年金)、股息、红利、储蓄存款利息等个别所得实施单独征税。其次,从税率角度考察,为实现与税基的确定原则相对应,在税率的设计上,分别探讨了综合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与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两方面。对于综合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作者建议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作者建议依据纳入分类征收范围的所得类别不同,采用不同的税率设计办法,即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设计办法。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研究视角上创新。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基本类型的划分,是基于要素报酬的税收型式,而非全部所得的税收型式。这一研究视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追本溯源的研究意义。二是在研究思路上创新。从经济发展水平的工业化与国际化角度,分析了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基本类型演进的一般规律。这一研究思路突破了西尔文所认为的“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的论断。三是在研究视域上创新。在检验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作用时,将经济与财政支出因素一并纳入到计量分析模型中予以考虑,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在更宏观的分析框架下,探讨影响收入分配的经济和财政支出因素,突破了就税收论税收的思维壁垒。四是在搜集与分析数据上创新。通过查找《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税务年鉴》等文献,并利用官方的统计、财政和税务网站上发布的相关指标数据的趋势分析及计算方法,推导出部分年份缺失的计量模型变量数据,以期得到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回归结果。
聂淼[5](2017)在《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文中研究说明所得税被认为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并成为主体税种。然而,作为所得税的核心范畴,所得的定义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放眼寰宇,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法中,均未对所得给出定义,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迫切。本文牢牢立足法学的学科特色,以所得的财产权属性为中心展开分析,尝试对“所得的概念”问题做出回答。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章:第一章,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所得税立法也并未给出所得的明确定义。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存在定义所得的法律条款,并形成由一般条款、肯定条款与否定条款共同组成的法律框架。通过仔细梳理我国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可知,我国的所得范围徘徊于市场所得与净资产增加之间,具体的判断标准显得十分模糊,也缺乏规则适用的连贯性。第二章,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心理所得理论尝试对所得的本质做出揭示,却失之主观。为此,经济学家提出净资产增加理论以求对所得做出客观判断。根据这一理论,所得是两个时间点之间可供纳税人消费的资产的净增长。这一理论揭示了资产、取得与时间这三项核心要素,应将其作为定义所得的基础。在此前提下,将资产转换为法学话语中的财产权,并将所得初步界定为新取得的财产权。然而,净资产增加理论存在着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因而要从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限缩。第三章,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在净资产增加理论基础上,源泉理论还要求来源的存续性与所得出现的周期性,并据此建立起资本-所得二分的框架。这一理论的创立带有农业社会的深深烙印,其背后是课税不侵及税本的理念。源泉理论对来源的关注,也揭示了其区别于净资产增加的限制型研究路径。源泉理论对不同来源所得差异性的关注值得肯定。然而,将所得的范围局限于来自于原物的孳息,则使得所得范围过于狭窄,在具体的结论上无法让人信服。第四章,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法学范畴。聚焦于对待给付义务对于收益可税性的决定性意义,德国税法学者提出市场所得理论,将所得的范围限制于通过市场活动所取得收益的范围之内。尽管这一理论极富洞见,但在论证的强度上仍嫌薄弱。有必要从收入支出整体分析的角度,对市场所得理论进行赓续与发展。为此,应以是否负有返还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将借款这一类收益排除出征税范围。此外,无论是私人赠与,还是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一般都不存在净收益,而且均属于私人活动的领域。对此,国家征税权应保持尊重与谦抑。第五章,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收益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经历一个时间过程。正因为此,时间维度对于判断收益的可税性就显得异常重要。消费型所得理论着眼于区分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出于经济发展与税收公平的考虑,该理论将储蓄与投资排除出征税范围之外。这一主张过于狭隘,相比之下,取得型税收才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仅仅只有资产价值的增长尚不足以成为国家征税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必须在纳税人通过买卖、互换等途径形成新增财产时,才能认为所得真正实现。除了时间节点的选择,时间单位的确定也不可或缺。第六章,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运用财产权理论,可以对个别收益的可税性做出判断。其中,损害赔偿的可税性应采用权利替代性原理,区分人身权与财产权而有不同的答案。只有对于财产权的赔偿才具有可税性。违法所得的获得者通常负有返还义务,因而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不应对其征税。劳动者获得的附加福利只是在财产权的形态上不拘泥于现金,并不影响其可税性的成立,至于财产的量化评价与分配难题则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应对。资本利得也应属于征税范围,只不过为适应其长期性的特征,应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同时,避免累进税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结语。应以财产权理论为指引,革新我国所得税法中的征税范围。具体来说,以列举的方式例示所得的征税范围,并以兜底条款的设置以应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变迁。此外,以除外条款的形式,反面排除借款、违法收益、受赠收益等部分类型,从而形成所得定义的完整结构。
王堃[6](2016)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5月1日,营业税彻底退出税收历史舞台后,个人所得税成为地方税务机关的更为主要的税种,其在增加中央、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同时,经历了近4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2,人均可支配收入额度大幅增长,在此期间,自然人主体间的收入差距也随之扩大,作为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一特殊时期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领域的研究较为普遍,并且国家已经在税制上酝酿顶层总体设计,所以本文重点综合考虑在当前税制和未来分类与综合税制改革的前提下,侧重从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质效提升的角度,研究探讨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论层面的课题。本文的基本观点在于,无论实施怎样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控都是最基本和核心的内容,是彰显制度价值的根本所在和重要基石。通过进行背景解读、理论基础阐述、税源监控的经济影响分析、税源监控的形成机理综述、税源监控当前存在问题的总结、监控制度比较,本文提出了完善制度保障、实施源泉扣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宣传和服务多元的总体监控实施模式,并按照工资薪金类所得、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所得、知识着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所得、各类经营所得、资产财产类所得、偶然所得、高收入个人所得等7大类别,分别给出具体的"制度+科技""源泉管控+过程监督""日常评估+专项检查""注重实效+动态完善"的闭环监控对策,让未来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实践可操作性。本篇论文将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作为贯穿全篇的核心主线,力求在党中央作出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深化财税制度体系改革、推进国税、地税部门征管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现状、不足和今后改进方法方向进行系统的思考探究,并给出有理论基础、有实践操作性的具体应对举措。实用性是本论文的基本目标和重要特色,这种实用性体现在既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又重点考虑在特定个人所得税税制下的具体税源有效监控措施办法。全文从导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理论基础、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形成机理、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比较、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的改革设计等六个章节进行了具体阐述。第一章为导论,共用5节的篇幅,分别从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框架结构、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从总体上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研究这一课题的提出、历史上的国内外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文章的结构体系、进行课题研究的主要理论与实践研究方法,并对本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自我评估。第二章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研究的各种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本章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理论基础、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强化税源监控的现实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逻辑分析。其中税收法定理论是研究所有税种的基础理论,是设计税制理论,研究税源监控,改进缺陷不足的根本理论依据。该理论起始于英国,现已被各国承认并遵循,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具体内容包括税种、税收要素、程序法定3方面核心内容。我国个人所得税同样遵循了这一法定原则。而税收遵从理论的提出,源于美国对"地下经济"引发税收大量流失现象的系统性研究。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国税局在对不缴税经济活动进行前期统计时,研究发现国际社会对纳税人遵从的相应数据及对此的理论研究相当缺乏。1983年,美国国税局对税收遵从问题实施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研究结论显示仅1981年美国由于纳税人不遵从联邦所得税法,致使逾900亿美元税款流失。可当立法机关和税收管理机关试图解决这一现象时,无奈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很肤浅。因纳税人遵从度具有较高潜在的研究意义,所以许多国家都开始进行税收遵从的分析研究。税收博弈是税收征纳双方基于税收这一经济利益而发生的相互作用、相互制衡过程中的一系列决策与决策均衡问题。税收博奕理论最早由约翰·冯·诺依曼(John Von Neumann)(1973)提出,他在《博弃与经济行为》一书中分析和阐述了税收博奕的动态与静态两个模型,得出了纳税人的逃税行为概率与税务机关的涉税检查成本成正比,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额度和税务机关的惩罚力度成反比;税务机关涉税检查的执行概率与应纳税款额度成正比,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金额成反比的结论。自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3位博弈论专家开始,至今已有7届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与博弈论的研究密切相关。其中,特别是普林斯顿大学约翰·纳什(J.Nash)的"纳什均衡"和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彭斯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在税源征管领域被国内财经专家学者所广泛讨论和研究。总体看,经济控制论是控制论的一个分支,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学为指导,研究经济系统的控制与协调的原理与方法,为宏观与微观经济决策服务的学科。该学科源自经济学与控制论等现代科学的融合,是后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属于以经济系统或经济过程为研究对象的应用性学科,从20世纪60年代以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经济过程概念研究的数量及质量上的发展,以及经济数学的模型化、经济学分析的系统化、经济计算和参数深入处理的计算机化,是催生这一学科诞生的主要推动力量。着名波兰经济学家兰格和原苏联经济学家涅姆钦诺夫以及英国学者比拉等对之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些作者的论作初步阐述了这一学科的整体轮廓,并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经济系统分析与控制理论、逻辑和数学模型以及信息论之间的联系。经济控制论从根本上用系统的而非割裂的观点研究经济、经济的结构、经济的功能及其管理原理。税源监控实质上就是一种经济行为的具体化管控,这种管控体现在税务部门,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赋予的权限,对税源的变动情况,特别是从潜在税源变为实际税收过程的有效管控。第三章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形成机理,讲述的是个人所得税及其税源从无到有,个人所得税税制从初创到健全再到继续完善的过程,力图在这样一个定性的静态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发展历程中,真正了解个人所得税机制及某一机制下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存在特点及规律,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机制状态与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的关系。并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的预测,进一步找准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沿革变动轨迹,从而在整体上把握税源监控的演进变化。第四章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包含税源监控要素的内涵、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这部分进入了本篇论文的核心。首先,该部分从税源监控构成要素、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构成要素、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发展过程3方面分步对税源监控是什么,包括什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作出了回答。第二,该部分从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的整体现状、法律现状、主要特点等方面的评估评价,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试图将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置于历史的维度进行纵向考察,用历史唯物主义眼光看待和审视现如今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三,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存在着监控力量不足、监控手段缺失、监控效果低下、税负明显不公等问题,本论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和初探,初步查摆了法律制度缺失、监控依据受限,信息传递不畅、监控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高、监控力量不强,税源隐蔽分散,监控方法缺失等四个方面的现实原因,为进一步提出改进监控质效举措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五章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比较,重点以美国、英国、日本等3个发达国家不同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和具体方法为参照对象和研究样本,对综合税制下的税源监控、分类税制下的税源监控以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下的税源监控理论和行为进行了横向的纵深研究,初步得出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由于具有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税制和监控理论的最终结论。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了上述几个国家具有典型性的税源监控具体做法具有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并据此启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设计完善。第六章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改革的设计,该部分是全文的研究重点和最终目的,是此次研究的重要成果体现。最后一章的第一节首先提出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任何一种监控路径的选择都要在特定的监控制度的顶层设计下进行确定。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作为税收管理的核心内容,最终目标与税收征管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全面有效贯彻落实税制,促进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应收尽收,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因此,我们提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加强源头控管,对个人收入实行全网络化覆盖,纳税宣传与服务多元化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第二节侧重分析预测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改革的原则,制度是管长远的,只有长远的制度改革原则明确下来,研究具体的监控方法才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本文具体抛出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改革要遵循依法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和效率的四个方面具体原则,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具体化研究明确了方向和标准。最后一章的第三节则从具体的税目谈起,逐个分析具体税目税源的特点属性,并尝试性地给出有针对性的监控举措建议,使得整篇论文找到了落脚点。总之,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强化,要求税务部门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因此必须首先系统全面客观认识个人所得税税源。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研究步骤,得出个人所得税税源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市场消费的社会功能呈现弱化的的结论。纳税人利用现行税制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目的的趋势更加明显和突出。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随着经济的快速开放式发展,社会个体取得收入的形式不断扩展更新,一些新的收入形式具有新特点和新规律,已经不能用以往的课税科目归纳和涵盖。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方式存在法律制度缺失、信息传递不畅、征管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只有在一定的税制基础上,在不断修正完善中,找准具体税源的分布,深刻分析税源属性,分类施策管理,才能在具体的监控管理中,实现应收尽收、公平税负的征管目的。通过纵观国外、国内个人所得税发展史,特别是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发展历程,进一步获取了我国在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方面的有益启示。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强化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比如建立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税务代码制度,通过立法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立法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不实的法律惩罚力度,建立全社会义务协税的法律制度。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强信息传导,加强计算机在纳税评估领域的应用,改造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纳税人全员全额进行网上申报。在征管层面。大力落实双向申报制度,强化日常辖区内的税源调查工作,加大对偷逃税的查处力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源监控队伍。在隐蔽税源的监控方面。加强现金管理,使隐性收入显性化。建立全国性的个税税源监控的信息集中平台,加强税源全方位监控,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税源监控,建立纳税黑名单系统,将纳税信用与个人社会信用相关联。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必须既要考虑当下全面施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也应全面考虑个人所得税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结合方向改革的总体趋势。所以本文将完善监控、强化征管的方向放在了分类制下进行逐一研究分析,但同时又对税制改革、监控方法进行了拓展式涉猎。
刘佐[7](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夏宏伟[8](2013)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设立之初是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经过近33年的运行,在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职能。但这33年间,我国居民收入渠道和形式不断发生变化,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这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和课税模式不断提出新任务、新要求。我国6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3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策和征管的规范性文件。但从目前情况看,尽管我们政府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与百姓的期待仍存在不小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在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上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是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再次提出的明确目标。然而,何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如何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仍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方面开展了大量有益探索,提出了很多具有实践意义的政策建议。本文在系统学习梳理研究各种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藉此探索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之路。但因认识和时间上的局限性,只能抛砖引玉。论文共十一章,第一章为绪论,正文部分共十章,每章最后一节为本章内容小结。第二章分四节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一节以西方经济学派发展脉络为主线,系统归纳了古典主义学派、庸俗经济学派、社会政策学派、新古典学派、凯恩斯主义学派、新古典综合派、新剑桥学派、货币主义学派、新制度学派、供给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认识。第二节分六个时间段归纳了主要国家不同时期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变迁。第三节分析了财政收支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差距、政治阶级利益、国际税收竞争、税制结构演进和征收管理水平等因素对个税职能定位的影响。第三章分四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影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九项因素。第二节在总结现行税制职能发挥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税制面临的挑战和要求。第三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理论研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提出了本文观点。第四章分三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探索。第一节比较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历史上主要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税制改革方案、课税模式及其在税收立法中的应用,探讨了影响税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第二节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原因,提出了我国税制改革路径选择以及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键性问题。第五章分五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比较归纳了来源说、净增值说和消费支出说关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观点。第二节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课税范围。第三节对各国税法中关于雇佣所得、经营所得、农林牧渔业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信托所得、受赠所得、养老金所得和非法所得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归纳。第四节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农林牧渔业所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方面,对我国课税对象进行了研究。第六章分四节对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关键设计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探讨了我国税制改革中综合所得项目与分类所得项目的划分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税率结构协调问题。第二节比较归纳了主要国家纳税单位选择和演化,以及OECD国家纳税单元最新趋势,提出我国课税单元仍应坚持以个人为基本单位,但应逐步考虑家庭因素。第三节比较了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实践,归纳总结了各国成本费用扣除发展趋势,对我国费用扣除机制协调进行了研究。第四节对主要国家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判定标准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义务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从第七章开始,每章在比较分析OECD国家立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中比较关键的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投资理财收益和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七章分五节对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分析了OECD国家法定税率、中央所得税税前基本扣除额、和税率门槛变动规律,对法定税率与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关系进行了比较。第二节研究了OECD国家税前扣除项目和法定税率变动规律以及费用扣除和税率级距调整机制。第三节在分析美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建议。第四节对我国现行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节介绍了OECD国家征管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第八章分三节对我国股息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系统梳理了英美法等国家所得税一体化进程,对各国关于公司向股东支付所得、资本回购和注销清算等方面的税收处理规律进行了总结。第二节对我国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九章分三节对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和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和税率、损失弥补限制、递延纳税机制、财产交换股票、个人住所转让、通货膨胀处理机制等方面,对英美法等国家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机制进行了比较和研究。第二节对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十章分四节对我国投资理财收益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分析了我国理财产品种类及其收益实现形式,指出了理财产品税收特征。第二节从纳税主体认定、信托收益所得税特征两个方面对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国家信托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三节在梳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十一章对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看穿原则适用范围、看穿征税结构、债务和税收成本及损失处理、合伙企业与投资人交易、合伙利益处置合伙企业清算等方面,对主要国家合伙企业所得税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节从课税主体、看穿机制设计、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投资者计税基础、企业清算、有限合伙税收处理、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等方面,对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
陈红国[9](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提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0](1997)在《税务公告》文中研究指明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个人所得税新政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税收遵从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理论研究 |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研究 |
三、文献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重点和难点 |
第二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演变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演变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分类征管方式 |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新政的主要变化 |
第三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 |
第一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
第二节 国外个税相关征管经验借鉴 |
第三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对策和建议 |
一、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 |
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
第四章 专项扣除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 |
第一节 专项扣除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
第二节 国外个税相关征管经验借鉴 |
第三节 专项扣除的征管对策和建议 |
一、建立交叉稽核系统 |
二、采用纳税信用制度 |
第五章 非居民管理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 |
第一节 非居民管理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
第二节 国外个税相关征管经验借鉴 |
第三节 非居民管理的征管对策和建议 |
一、完善非居民联动管理 |
二、建立非居民监控台帐 |
第六章 反避税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 |
第一节 反避税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
第二节 国外个税相关征管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反避税征管对策和建议 |
一、加强自然人跨境交易信息管理 |
二、构建个人反避税规则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2)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研究综述 |
1.2.1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理论 |
1.2.2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1.2.3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与设计 |
1.2.4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 |
2.1 对应税所得界定的两种不同理论 |
2.1.1 “所得来源”说 |
2.1.2 “净增值”说 |
2.2 应税所得的性质 |
2.2.1 分类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 |
2.2.2 综合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 |
2.3 应税所得的类型 |
2.3.1 分类课征法下应税所得的类型 |
2.3.2 综合课征法下应税所得的类型 |
2.4 应税所得性质与分类或综合所得税制的关系 |
3 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 |
3.1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
3.1.1 基本内容 |
3.1.2 主要特点 |
3.2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
3.2.1 基本内容 |
3.2.2 主要特点 |
3.3 复合所得税制模式 |
3.3.1 基本内容 |
3.3.2 主要特点 |
3.4 世界各国(地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现状分析 |
4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影响因素 |
4.1 经济发展水平分析 |
4.1.1 工业化水平考察 |
4.1.2 国际化水平考察 |
4.2 税收政策目标分析 |
4.2.1 税收政治效力目标分析 |
4.2.2 税收经济效应目标分析 |
4.3 税收征收管理分析 |
4.3.1 收入支付方方面 |
4.3.2 收入所得方方面 |
4.3.3 税务机关方面 |
4.3.4 经济社会环境方面 |
4.4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变化轨迹 |
5 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5.1 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
5.2 中国税收政策目标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
5.2.1 税收政治效力目标分析 |
5.2.2 税收经济效应目标分析 |
5.3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
5.3.1 收入支付方方面 |
5.3.2 收入所得方方面 |
5.3.3 税务机关方面 |
5.3.4 经济社会环境方面 |
5.4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模式与过渡模式 |
5.4.1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模式 |
5.4.2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过渡模式 |
6 中国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设计 |
6.1 应税所得 |
6.1.1 就业所得 |
6.1.2 经营所得 |
6.1.3 投资所得 |
6.1.4 再分配所得 |
6.1.5 资本利得 |
6.2 税率 |
6.2.1 综合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 |
6.2.2 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 |
第一节 所得概念的范围扩展 |
一、制度初创(1949-1980) |
二、三法并立(1980-1993) |
三、归于一统(1993年至今) |
四、几点启示 |
第二节 所得概念的立法框架 |
一、一般条款 |
二、肯定条款 |
三、否定条款 |
第三节 其他所得的行政解释 |
一、其他所得条款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 |
二、通过行政解释的明确化之路 |
三、其他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界分 |
第四节 所得概念的适用困境 |
一、标准缺失 |
二、用语模糊 |
三、方法失当 |
第二章 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 |
第一节 心理所得:对所得本质的追寻 |
一、心理所得理论概述 |
二、心理所得理论的价值与缺陷 |
第二节 净资产增加:所得定义的基础 |
一、净资产增加说的提出与发展 |
二、净资产增加说的理论价值 |
三、净资产增加说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所得财产权属性的提出与证立 |
一、所得定义的学科进路:从经济学到法学 |
二、所得财产权属性的证立 |
三、所得财产权属性的初步展开 |
第三章 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 |
第一节 源泉理论的基本主张 |
一、周期理论 |
二、源泉类型理论 |
第二节 源泉理论的法律实践 |
一、源泉理论与税收立法 |
二、源泉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三、发展趋势:源泉理论的松动 |
第三节 源泉理论评析 |
一、源泉理论的价值 |
二、源泉理论的缺陷 |
第四章 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 |
第一节 市场所得理论述评 |
一、市场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市场所得理论的贡献与不足 |
第二节 净所得课税原则与收支一体的考量 |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
二、收支一体的解释框架 |
三、基于收支一体的课税除外 |
第三节 所得税法介入私人活动的界限 |
一、人的行为类型与可税性辨析 |
二、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 |
三、财政给付与其他给付 |
四、扩张的市场所得理论 |
第五章 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 |
第一节 时间是定义所得的维度 |
一、税收之债的时间之维 |
二、所得时间维度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消费型所得理论批判 |
一、消费型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消费型所得理论的价值与局限 |
第三节 所得实现原则:理论与实践 |
一、实现原则的立法框架 |
二、实现原则的司法呈现 |
三、实现原则的理论争鸣 |
第四节 财产权取得的实现时间 |
一、时间节点:发生时间的选择 |
二、时间单位:周期税与非周期税的混合模式 |
第六章 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 |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可税性 |
一、观点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主张 |
第二节 违法所得的可税性 |
一、理论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观点 |
第三节 附加福利的可税性 |
一、附加福利的征管难题 |
二、制度因应:比较法的视角 |
三、我国立法 |
四、基于财产权视角的分析 |
第四节 资本利得的可税性 |
一、资本利得的征管困境 |
二、困境的解决:以英国为例 |
三、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完善 |
结语 |
一、我国应采纳财产权理论 |
二、基于财产权理论的制度调适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框架结构和主要研究方法 |
1.3.1 框架结构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可能的创新 |
1.4.2 研究的不足 |
2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个人所得税税源内涵 |
2.1.2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内涵 |
2.1.3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分类特征 |
2.2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理论依据 |
2.2.1 税收法定理论 |
2.2.2 税收遵从理论 |
2.2.3 税收博奕理论 |
2.2.4 控制论 |
2.3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经济影响 |
2.3.1 促进公平分配 |
2.3.2 增加财政收入 |
2.3.3 促进市场消费 |
2.4 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现实意义 |
2.4.1 配合税制改革的需要 |
2.4.2 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
2.4.3 提高征管效率的需要 |
2.4.4 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 |
2.4.5 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 |
3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形成机理 |
3.1 形成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属性要求 |
3.1.1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合法性 |
3.1.2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合理性 |
3.2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要素分析 |
3.2.1 税源监控构成要素 |
3.2.2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构成要素 |
3.2.3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发展过程 |
4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制度及制度执行领域存在问题 |
4.1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的现状 |
4.1.2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的法律现状 |
4.1.3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执行现状 |
4.2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律制度缺失,监控依据受限 |
4.2.2 信息传递不畅,监控手段落后 |
4.2.3 征管质量较低,监控力度不大 |
4.2.4 税源隐蔽分散,监控方法缺失 |
4.2.5 社会诚信失范,监控道德环境恶劣 |
5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比较 |
5.1 国外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 |
5.1.1 美国等国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的税源监控制度 |
5.1.2 英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的税源监控 |
5.1.3 日本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税源监控 |
5.2 国外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的经验启示 |
5.2.1 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建设 |
5.2.2 加强税源监控信息化建设 |
5.2.3 加强征管层面建设 |
5.2.4 加强隐蔽税源监控 |
6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改革的设计 |
6.1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
6.1.1 完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
6.1.2 普遍采用源泉扣缴制度 |
6.1.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6.1.4 实现纳税宣传与服务多元化 |
6.2 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制度改革的原则 |
6.2.1 明确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主体 |
6.2.2 界定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责任 |
6.2.3 明确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客体 |
6.2.4 创新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方法 |
6.3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的对策建议 |
6.3.1 细化对工资薪金所得监控 |
6.3.2 动态化监控自由职业者的劳务报酬所得 |
6.3.3 强化对知识着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所得的监控 |
6.3.4 全程监控各类经营性质所得 |
6.3.5 加大对资产、财产类监控 |
6.3.6 加强偶然所得监控 |
6.3.7 重点开展高收入个人所得监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结论 |
1.4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2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演进及影响因素分析 |
2.1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理论研究综述 |
2.1.1 古典主义学派 |
2.1.2 庸俗经济学派 |
2.1.3 社会政策学派 |
2.1.4 新古典学派 |
2.1.5 凯恩斯主义学派 |
2.1.6 新古典综合派 |
2.1.7 新剑桥学派 |
2.1.8 货币主义学派 |
2.1.9 新制度学派 |
2.1.10 供给学派 |
2.1.11 新凯恩斯主义学派 |
2.2 国外立法实践中职能定位变迁研究 |
2.2.1 18世纪末至19世纪60年代 |
2.2.2 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 |
2.2.3 20世纪30至70年代 |
2.2.4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
2.2.5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 |
2.2.6 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 |
2.3 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影响因素分析 |
2.3.1 财政收支状况 |
2.3.2 经济发展水平 |
2.3.3 收入分配差距 |
2.3.4 政治阶级利益 |
2.3.5 国际税收竞争 |
2.3.6 税制结构演进 |
2.3.7 征收管理水平 |
2.3.8 其他影响因素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研究 |
3.1 职能定位约束因素分析 |
3.2 我国税制运行情况评价 |
3.2.1 税收职能发挥情况分析 |
3.2.2 现行分类税制面临的挑战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研究 |
3.3.1 理论研究综述 |
3.3.2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课税模式研究 |
4.1 税制改革理论和实践 |
4.1.1 个税改革指导思想和实践 |
4.1.2 主要税改方案和实践 |
4.1.3 主要课税模式和实践 |
4.1.4 税制改革关键问题分析 |
4.2 我国课税模式研究 |
4.2.1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特征分析 |
4.2.2 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理论分析 |
4.2.3 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路径选择 |
4.2.4 税制改革中需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5 课税对象研究 |
5.1 课税对象理论研究综述 |
5.1.1 来源说 |
5.1.2 净增值说 |
5.1.3 消费支出说 |
5.2 课税对象地域比较分析 |
5.2.1 美国 |
5.2.2 英国 |
5.2.3 德国 |
5.2.4 瑞典 |
5.2.5 澳大利亚 |
5.2.6 日本 |
5.2.7 韩国 |
5.2.8 新加坡 |
5.2.9 我国台湾地区 |
5.2.10 我国香港特区 |
5.3 课税所得项目比较分析 |
5.3.1 雇佣所得 |
5.3.2 经营所得 |
5.3.3 农林牧渔业所得 |
5.3.4 财产转让所得 |
5.3.5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3.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5.3.7 信托所得 |
5.3.8 受赠所得 |
5.3.9 养老金所得 |
5.3.10 非法所得 |
5.4 我国课税对象研究 |
5.4.1 工资薪金所得 |
5.4.2 生产经营所得 |
5.4.3 劳务报酬所得 |
5.4.4 农林牧渔业所得 |
5.4.5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4.6 财产转让所得 |
5.4.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5.4.8 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得 |
5.4.9 其他所得 |
5.5 本章小结 |
6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总体设计 |
6.1 税目划分和税率协调研究 |
6.1.1 我国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划分 |
6.1.2 税率结构协调机制 |
6.2 纳税单位研究 |
6.2.1 主要国家纳税单位选择 |
6.2.2 典型国家纳税单位演化 |
6.2.3 OECD国家纳税单位最新趋势 |
6.2.4 我国课税单位选择 |
6.3 成本费用扣除协调机制研究 |
6.3.1 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实践 |
6.3.2 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发展趋势 |
6.3.3 完善我国成本费用扣除协调机制政策建议 |
6.4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研究 |
6.4.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评价 |
6.4.2 纳税义务判定标准国际比较 |
6.4.3 完善我国纳税义务判定标准政策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7 综合所得课税制度研究 |
7.1 OECD国家税负和税前扣除变化分析 |
7.1.1 法定税率变动分析 |
7.1.2 中央所得税税前基本扣除额变动分析 |
7.1.3 税率门槛变动分析 |
7.1.4 法定税率与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比较分析 |
7.2 我国税前扣除和税率结构研究 |
7.2.1 税前扣除项目研究 |
7.2.2 法定税率研究 |
7.2.3 费用扣除和税率级距调整机制研究 |
7.3 股权激励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7.3.1 美国税收政策设计机制研究 |
7.3.2 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7.4 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7.4.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7.4.2 完善我国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7.5 纳税申报制度研究 |
7.5.1 OECD国家征管制度分析 |
7.5.2 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建议 |
7.6 本章小结 |
8 股息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8.1 主要国家股息所得税制设计机制研究 |
8.1.1 避免重复征税机制 |
8.1.2 股东分配处理机制 |
8.1.3 资本回购处理机制 |
8.1.4 注销清算处理机制 |
8.2 完善我国股息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8.2.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8.2.2 完善我国股息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8.3 本章小结 |
9 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9.1 OECD国家税制设计机制研究 |
9.1.1 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和确认机制 |
9.1.2 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和税率安排 |
9.1.3 损失弥补机制 |
9.1.4 递延纳税机制 |
9.1.5 财产交换股票处理机制 |
9.1.6 个人住所转让所得政策设计 |
9.1.7 通货膨胀处理机制 |
9.2 完善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9.2.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9.2.2 完善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9.3 本章小结 |
10 投资理财收益税收政策研究 |
10.1 我国理财产品发展情况分析 |
10.1.1 产品种类和收益分析 |
10.1.2 财产品税收特征分析 |
10.2 典型国家信托所得税制设计机制研究 |
10.2.1 纳税主体认定机制 |
10.2.2 信托收益所得税特征分析 |
10.3 完善我国理财产品收益税收政策研究 |
10.3.1 现行税收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10.3.2 完善我国理财产品收益税收政策建议 |
10.4 本章小结 |
11 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11.1 主要国家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研究 |
11.1.1 看穿原则适用机制 |
11.1.2 看穿征税结构安排 |
11.1.3 债务、税收成本和损失处理机制 |
11.1.4 与投资人关联交易税收处理机制 |
11.1.5 合伙利益处置税收处理机制 |
11.1.6 清算所得税收处理机制 |
11.2 完善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11.2.1 课税主体 |
11.2.2 看穿机制 |
11.2.3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
11.2.4 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 |
11.2.5 投资者计税基础 |
11.2.6 合伙人退伙所得和清算所得 |
11.2.7 有限合伙税收处理 |
11.2.8 税率结构安排 |
11.2.9 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 |
11.3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个人所得税新政对税收征管的挑战和对策[D]. 王璐霞.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2]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3]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D]. 张天姣. 东北财经大学, 2018(06)
- [5]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D]. 聂淼. 武汉大学, 2017(07)
- [6]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研究[D]. 王堃. 东北财经大学, 2016(06)
- [7]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七辑), 2014
- [8]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 夏宏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12)
- [9]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10]税务公告[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