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述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袁小勇[1](2020)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缺陷,有效配合了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为缺席审判程序独立成章,分别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几种情形,还规定了法律文书送达制度、强制辩护制度、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上诉权和检察院的抗诉制度、法院重新审理制度等。几种制度相互映衬和衔接,形成了目前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下较为完整的缺席审判制度。虽然缺席审判程序规定了被告人的相关权利和案件重新审理制度,但在立法、司法上仍存在众多不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还有待完善,立法的相关保障制度也还没完善,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上还存在一定问题,被告人权利保障措施未充分考量,刑事缺席审判后的判决难以执行等。对于以上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漏洞和改善不足,健全缺席审判制度的框架。主要包括:立法方面要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借鉴其他部门法,构建统一的法律体系,制定适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衔接司法与监察的关系;司法方面需有相关配套制度,设定公告送达制度,完善缺席审判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健全刑事执行制度,保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上诉权,加强人民法院对缺席审判案件的审判监督;在救济措施上,畅通被告人及近亲属的知悉权,落实被告人强制辩护权,限定被告人异议权,保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上诉权,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制度。除此之外,应该发挥刑事缺席审判的作用,对于其他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比如被告人死亡、轻罪,在审判中脱逃,违反法庭秩序被带离以及被告人提出采取远程视频方式的,应积极考虑是否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如果符合立法本意的,可以在立法中将其纳入缺席审判程序。
范卫彦[2](2020)在《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与其以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公权力身份的角色转换较为明显,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角色定位问题在学界引发不少争论,而由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又引发出证据收集主体、范围、调查权及保障等问题,证据收集相关问题作为诉讼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问题主要表现在证据收集的主体问题、证据收集的范围问题、证据收集的调查权及其保障问题。在证据收集主体上存在主体力量薄弱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人员数量不足、队伍不够专业、调查能力不强;在证据收集范围上存在证据收集范围不清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调查取证的范围不明确、检察机关面临的待证事项多、证据的证明标准高;在证据收集的调查权及其保障上存在调查权不明确、调查方式不足、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调查权缺乏保障措施的问题。解决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应从不同的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在证据收集主体上应从增加人员配备、加强实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现代化的证据收集能力上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在证据收集中应从明确调查证据收集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定和参照证明标准的规定上明确证据收集的范围;在证据收集的调查权及其保障上应从明确调查权性质、拓展多种调查方式、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设置调查权的保障措施上明确调查权及其保障。
卫凯博[3](2020)在《刑事诉讼中控方隐匿证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中,控方隐匿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现象屡屡出现,如何规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相研究的新热点。证据是侦破案件的一把钥匙,隐匿证据就是隐藏正义。证据对于正义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边沁表示“证据是正义的基石”,威格摩尔则将这句话引用在其编纂的学生教科书,作为教科书的主旨。威格摩尔和边沁都坚定地认为司法活动中事实认定最主要的目标是探究事实真相。在事实认定中任何合法证据都不能被隐匿。证据隐匿,特别是隐匿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极易出现在侦查人员侦查过程中、检察人员起诉过程中。因为追求破案率等种种原因,导致控方办案人员极易隐匿证据。刑事诉讼既要追求实体正义,更要注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辅相成。只有有效地实现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才能真正落实。控方隐匿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是对程序正义的极大侵犯,所有的证据都要收集和移送,在不违反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在法庭上都应出示。而隐匿证据的行为恰恰没有做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在程序正义无法得到伸张的情况下,实体正义更是石沉大海。隐匿证据行为会使法院将本来无罪的人或者罪轻的人,错误地认定有罪或者罪重,使被告人无辜受刑,很多无辜的人家破人亡。法院审理案件和做出判决在大多数情况是根据检察院移送的证据,而检察院移送的证据又依赖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所以,在侦查过程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控方是否隐匿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法院的定罪量刑以及被告人是否得到公正审判具有极大的影响。很多冤假错案的形成归根结底都源于隐匿证据的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控方隐匿证据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防范以及制裁的规定寥寥无几。因此,在侦查过程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如何规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存在的隐匿证据行为是迫切以及必须的。我们应当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分别作出规定,在程序上,要在整个侦查、起诉过程都要扼制隐匿证据行为的发生;在实体上,如果隐匿证据行为还是发生了,要作出刑事或者民事方面的制裁,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以防以后这种行为再次发生。本文基于10起隐匿证据的冤案,分析得到了隐匿证据的原因:侦查人员侦查思维落后;某些机制不利于遏制隐匿证据的出现;办案任务繁重导致办案人员不能适应;当前责任制度不够有效;现场勘验不规范;行政机关主导的鉴定意见影响较大;证据保管链制度不完善。本文提出了一些建构隐匿证据的防范机制:改革隐匿证据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侦查监督;实行证据调查双轨制;完善证据保管链制度。以此弥补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空白,完善我国的现行刑事司法制度。
杨亮[4](2017)在《侦审关系论》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先后发布了“发挥庭审中心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要改革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基本格局由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进行的转型在观念上乃至制度上开始破冰。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涉及到的主体既包括侦查、审判,也包括公诉、辩护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其他刑事诉讼主体。不过,就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的侦查、审判而言,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往并没有得到学术界、实务界足够的关注。从侦审关系的历史演进来看,随着社会治理及人类解决纠纷方式的不断优化,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后先后出现了侦查审判合一、侦查决定审判及审判决定侦查等不同历史阶段,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过渡是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国家的必经之路。通过对侦查、侦查中心主义以及审判、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概念分析,能够得出侦查与审判的不同性质,并进而得出侦查与审判的性质区分亦即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性质区分。从侦审关系的相关内涵、外延来看,能够体现侦审关系的刑事诉讼环节分为三个基本要素,即司法审查、侦审阻隔、证据采信。其中司法审查是侦审关系中的事前关系,证据采信是侦审关系中的事后关系,侦审阻隔是侦审关系中的事中关系。从侦审关系的理论基础来看,无罪推定、司法审查、司法独立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侦查、审判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侦审关系的基本原则来看,刑事诉讼的正当构造、正当关系、正当程序理论又从侦审关系的位阶关系宏观定位、权利义务微观透视、相关状态实现程序等不同角度对侦审关系的应然状态构成了理论层面的支撑。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侦审关系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虽然上述国家和地区在司法体制、制度和程序规则等方面各不相同,但侦查服务审判、审判制约侦查的理念及制度均在其判例法或成文法中得到了详细体现。一是各国(地区)均构建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二是各国(地区)均对侦审阻隔机制做了精心的制度安排以防止法官预断及侦查架空审判。三是各国(地区)均规定了程序性法律后果。而从实然样态来讲我国的侦审关系还处于侦查中心主义阶段,宏观层面存在司法审查失位、侦审阻隔失效、证据采信失灵现象,微观层面以审判制约侦查、侦查制约审判等为例的相关实证研究亦得出侦审关系亟需改进的结论。分析我国侦审关系异化的原因,体现为历史包袱沉重、制度设计保守、实践运行走样等。结合上述分析,我国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为:从体现侦审关系的司法审查、侦审阻隔、证据采信三方面来讲,应按照由内而外、由个体设计到整体设计的顺序即证据采信、司法审查、侦审阻隔分别进行改革。具体来说,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规范化、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构建司法审查制度;有效发挥庭前会议制度功能、推进侦审职能分离、落实庭审实质化。此外,从影响侦审关系的间接因素来讲,应逐步弱化乃至取消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因素。
孙涵[5](2013)在《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文中研究指明由于刑事法律直接关涉到公民的重大法益,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对公民的权利影响最为直接、严厉,如果适用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人权保障也就逐渐成了刑事法治的基础及对刑事法治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代刑事法律的主要功能和目的之一,各国都在为完善刑事诉讼法不断努力。同时,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作为各国刑事诉讼目的,在制度和实践中也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经常发生利益冲突的矛盾体。是否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承认也反映了各国法律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倾斜,但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人权保障成为了各国法律为之奋斗的目标,在刑事诉讼两大目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体现了国家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间的权衡,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具有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诉讼平衡,合理配置证明责任的功能。本文通过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内涵及起源的研究,参考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对该原则的规定,对我国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思考,探讨该原则入法对我国刑事法治的影响以及其在立法和实施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论述原则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观念障碍及制度障碍,从而在今后适当对诉讼程序及其他配套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为该原则在我国的实现提供完善的保障,使其能在我国法制环境下发挥应有的作用。
刘英莎[6](2013)在《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文中认为禁止任何人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也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来源于“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古老格言,其渊源地是英国,英国率先在法律中确立了禁止任何人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随后1978年,这一原则被美国宪法第五宪法修正案所吸收,上升为宪法性原则。考察当今其他法治国家,可以看出,禁止任何人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内法中均有相关规定。此外,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也确认了该原则,可见,禁止任何人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经成为了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一般而言,只要陈述人被强迫做出可能致使自己受到法律追究的陈述,那么,他就可以在任何程序中,无论是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正式程序还是非正式程序,都可以主张该项权利。因此,关于禁止强迫自我归罪的问题存在于法律制度的各个领域。然而,本文仅仅只是站在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讨论该原则。我国在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第一次将该原则在我国予以立法确认,该原则的确立,不仅对于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体现了我国的刑事诉讼与国际刑事诉讼潮流接轨的发展趋势。本文在具体考察了禁止任何人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内涵、产生与发展、理论基础等前提下,主要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着重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原则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为我国的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提供更加完善的程序保障,从而加快我国刑事诉讼法国际化进程,进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
王然[7](2012)在《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刑事诉讼中,参与各方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运用展开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参与的意义在于其可以以精湛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辩护技巧,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洗脱嫌疑,进而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实现刑法所追求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在控辩双方的取证权利方面表现出明显地不对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难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进程的障碍。辩护权是辩护方的核心权利,调查取证权又是辩护权的核心性权利。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完全地实现,将无法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是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亟待解决。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近三万字。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由此产生由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微弱致使控辩失衡,影响程序公正,进而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第二章剖析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理念的迷失、立法上的缺陷和程序机制运行中的制度缺位所造成的。第三章介绍了国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基本经验,主要是从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分析。对比国外立法中有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为不断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借鉴成功的经验。第四章针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设想:如在侦查阶段,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权做出新的规定;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等。
牟军[8](2011)在《刑事侦讯的“两方组合”及其相互关系——基于西方刑事侦讯的分析》文中指出无论在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从侦讯运作情况和具体环节来看,侦讯者都居于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而应讯者尽管享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基本权利,也拥有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但其仍处于被动和受支配的地位。在刑事侦讯中,两者不同的地位决定了两者不均衡与不对称的关系:第一,侦讯者与应讯者主体地位的不均衡;第二,侦讯者与应讯者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的不对称;第三,应讯者对刑事侦讯的心理服从;第四,侦讯者的角色所具有的道德优势。西方刑事侦讯两方组合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特征对我国刑事侦讯制度及侦查程序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唐治祥[9](2011)在《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 ——以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除引言、结语和附录外,本文正文主要由四章组成,其中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全文的关键和重心所在: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一章主要从刑事案卷和卷证的涵义及其在不同语境中的形成过程和内部结构以及刑事卷证移送的涵义、类型、与诉讼结构的关系等角度研究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的一般性问题;第二章分别对法、德、英、美、日、意等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卷证移送及其配套制度和运作效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查,表明刑事卷证移送并非一项孤立的制度,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配套的制度支撑,才能有效运作并取得预期效果;第三章首先对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考查和评析,然后对我国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基本内容及其运作机制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重点对“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运作效果及其缘由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先对我国卷证移送制度改革的各种方案和路径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然后对“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在我国应如何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构建提出了“三步走”的基本思路;结语部分对全文的基本观点、创新和不足之处进行了总结;附录以图表等形式对关于刑事卷证移送及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卷证移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卷证移送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但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看,最受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注、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卷证材料在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中由追诉机关向审判机关移送的活动过程,即狭义上的刑事卷证移送。对于狭义上的刑事卷证移送活动,可以从卷证移送的时间、步骤、数量等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狭义的刑事卷证移送活动并非自始存在,而是近现代诉讼职能区分和诉讼阶段划分的产物。刑事卷证移送制度与诉讼结构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刑事卷证移送由诉讼结构所决定,是诉讼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诉讼结构发生改变,卷证移送方式迟早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另一方面,刑事卷证移送为诉讼结构服务,对诉讼结构的发展变化可以起到促进或延缓的作用。刑事诉讼结构有纵向和横向之分。在如何判断纵向结构的类别问题上,卷证移送方式是一项重要指标,“全案卷证移送主义”和“起诉状一本主义”常常被分别看作侦审连锁式和侦审隔离式的标志。卷证移送方式因对裁判者能否在庭审过程中保持中立、控辩双方能否展开激烈的平等对抗有着重大影响而常常被作为判断横向诉讼结构类型的一项标准: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常常是“线性结构”的标志;“起诉状一本主义”则是“等腰三角结构”的必然要求。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在对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进行根本改造并在吸收弹劾式诉讼模式某些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较多的“线性结构”特征。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采取侦审连锁式的“全案卷证移送主义”,与其倡导的犯罪控制观和实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密切相关。全案卷证移送方式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容易使侦审难分、法官不中立、控辩双方无法平等对抗、庭审流于形式等诸多弊端。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英国中世纪弹劾式诉讼模式演变而来,注重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具有明显的“三角结构”特点。从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国家在起诉方式上一般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虽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在一系列预断排除机制的保障下,事实裁判者的“心证”在开庭前事实上处于“空白”的状态,在实质上仍然是“起诉状一本主义”。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采取侦审隔离式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与其倡导的人权保障观和实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密切相关。为了克服“起诉状一本主义”所带来的起诉权容易被滥用、证据偷袭、诉讼效率低下等弊端,英美法系国家先后通过判例和立法明确规定了公诉审查、传讯、诉因、证据开示、开场陈述以及交叉询问等配套措施。“二战”结束后,日本在彻底废除传统“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基础上确立了以彻底排除法官预断为目标的“起诉状一本主义”。虽然“起诉状一本主义”目前已经得到日本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肯定,被认为是贯彻落实国民接受公正审判这一宪法权利的重要举措,具有排除预断、防止偏见以及避免庭审法官接触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等多种功能,但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应有功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运行效果与立法者预期的目标相差甚远,不仅如此,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起诉状一本主义”还给日本刑事诉讼带来了一些出乎立法者意料的负面影响。作为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的另一个典型代表,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也对卷证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造,但所确立的卷证移送方式既不是传统法德式的“全案卷证移送主义”也不是日本式的“起诉状一本主义”,而是通过采取“两步”移送的策略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混合式”移送方式。意大利“两步式”卷证移送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促进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还带动了侦审关系、控辩裁关系的重构。自控审职能分离和诉讼阶段划分在我国清末法制改革中得到初步实现以来,如果抛开政权性质和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不谈,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经历了“全案卷证移送主义”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两个阶段。我国大陆地区1997年之前实行的全案卷证移送方式不但可以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找到踪影,还可以从中华民国乃至清末法制变革时期的刑事诉讼立法中找到范本。我国1997年之前实行的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尽管具有有利于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进而防止公诉权的滥用、有利于辩方全面了解案件信息进而为法庭辩护作好准备、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职权作用进而提高诉讼效率等优点,但在运作过程中也带来了控审难分、法官不中立、控辩双方无法平等对抗、庭审流于形式等不符合公正审判要求的负面效果。全国人大在1996年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通过对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较大幅度修改的方式间接地对传统“全案卷证移送主义”进行了改造,不过并没有效法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此为根据先后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直接对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分别明确规定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和“全案卷证移送主义”两种不同的卷证移送方式。从法律文本上看,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确立起来的“有限卷证”移送方式为“控辩式”庭审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庭审的实质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先入为主,有助于解决原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先判后审”等弊端,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简陋,加上配套制度的缺失或存在诸多不足,该卷证移送方式不但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滋生出诸多新的危害。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应对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再次加以改造,但应如何改造,分歧较大,归纳起来大致有三条路径、四种方案:一是回归式,即回归到传统的全案卷证移送方式;二是激进式,具体包括直接引进“起诉状一本主义”和确立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预审制度两套方案;三是渐进式,即对我国卷证移送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改良。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和庭前审查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无论是恢复传统全案卷证移送方式还是一步到位地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或预审法官制度都面临着更大的困难,较为妥当的选择是对我国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进行改良,待条件成熟时再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换言之,“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应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基本思路是将其分解为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基本构想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对卷证移送制度进行重构,主要任务是对现行“直通车式”的“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进行改良;第二阶段的基本构想是通过建立预审法官制度,改“一步到位”的“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为“二步走”的“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即以预审为界将卷证移送分为二个步骤,预审之前实行全案卷证移送方式,预审结束后根据拟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分别采取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和主要证据移送方式;第三阶段的基本构想是维持“二步走”的“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基本不变,预审之前以及预审结束后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仍然采取全案卷证移送方式,至于预审结束后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由第二阶段的主要证据移送方式改为“起诉状一本主义”。为了克服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弊端、避免重蹈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覆辙,我们在对卷证移送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造的同时,必须从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性和内在协调性入手,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庭前审查和准备制度,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和人证调查等配套措施,进而确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邵英杰[10](2011)在《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困境及其应对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法治的进程,律师完成了从“国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刑事辩护律师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始终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目前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却难尽如人意。本文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其保障措施的研究,是从辩护律师的最基础性问题着手,首先阐述了辩护律师的职业特点,随之论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当前新形势下的重要使命,然后将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保障规定加以具体说明。之后阐明了我国当前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尤其《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给律师执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制度层面的原因使辩护律师长期处于法律体系的边缘,造成辩护律师在刑辩中会见难、取证难、辩护难;二是由于社会公众对辩护律师职业的误解,使律师面临诸多的执业风险。探其原因,不难发现,这其中既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方面的因素,也有立法方面的缺失及制度方面的缺陷,另外,律师队伍自身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辩护律师的执业困境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措施。首先,通过提高执业门槛和规范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自身的职业素质;其次,因辩护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要赋予律师一定的职业特权,如保守秘密的特权和职业豁免权;第三,针对《刑法》第306条的缺陷,对该条规定加以修改完善,从立法上对律师的权利加以保障;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程序性制裁的相关规定,在程序上对侵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予以制裁。
二、试述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述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价值 |
1.1.2 实践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产生的背景 |
1.3.1 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的需要 |
1.3.2 形成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的需要 |
1.3.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实践的需要 |
1.4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产生的意义 |
1.4.1 有效配合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
1.4.2 有利于保证诉讼率 |
1.4.3 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1.4.4 有利于保护无罪被告人的权利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分析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文献分析法 |
2 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情形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
2.1 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情形 |
2.1.1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形 |
2.1.2 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情形 |
2.1.3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情形 |
2.1.4 被告人死亡且有证据证明无罪的情形 |
2.1.5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
2.2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
2.2.1 立法方面的不足 |
2.2.2 司法方面的问题 |
3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
3.1 立法的完善 |
3.1.1 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 |
3.1.2 参考其他部门法,构建统一的法律体系 |
3.1.3 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 |
3.1.4 立法上协调司法与监察的关系 |
3.2 司法方面需有相关配套制度 |
3.2.1 设定公告送达制度 |
3.2.2 完善缺席审判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 |
3.2.3 健全刑事执行制度 |
3.3 救济程序的构建 |
3.3.1 畅通被告人近亲属的知悉权 |
3.3.2 落实被告人的强制辩护权 |
3.3.3 限定被告人的异议权 |
3.3.4 保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上诉权 |
3.3.5 加强人民法院对缺席审判案件的审判监督 |
4 其他特殊情形适用缺席审判的建议 |
4.1 被告人死亡其他情形的处理 |
4.1.1 犯罪行为牵涉到财产刑,仍有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的情形 |
4.1.2 证明死亡被告人有罪缺乏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形 |
4.2 对于轻罪情形的处理 |
4.2.1 对于轻微犯罪,但无法通知被告到庭的情形 |
4.2.2 对于涉嫌罪行较轻,已通知到庭但放弃出庭权利的情形 |
4.2.3 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且经被告人同意的情形 |
4.3 其他几种情形的处理 |
4.3.1 被告人在审判中脱逃的情形 |
4.3.2 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被带离的情形 |
4.3.3 被告人未到庭但提出采取远程视频方式的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和类别 |
一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的概念 |
三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分类 |
第二节 基本内容 |
一 证据收集的主体问题 |
二 证据收集的范围问题 |
三 证据收集的调查权问题 |
第三节 基本特征 |
一 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征 |
二 证据收集客体的特征 |
三 证据收集调查权的特征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据收集主体力量薄弱 |
一 人员数量不足 |
二 队伍不够专业 |
三 调查能力不强 |
第二节 证据收集的范围不明确 |
一 检察机关规定的调查范围广 |
二 检察机关面临的证明事项多 |
三 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明标准高 |
第三节 证据收集的调查权不完善 |
一 调查权的性质不明确 |
二 调查权保障措施缺乏 |
三 调查取证的方式不足 |
四 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问题的解决建议 |
第一节 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 |
一 增加人员配备 |
二 加强实务培训 |
三 提高办案人员现代化的证据收集能力 |
第二节 明确证据收集的范围 |
一 明确调查证据的范围 |
二 依照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收集证据 |
三 参照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收集证据 |
第三节 完善调查权内容及其保障措施 |
一 明确调查权的性质 |
二 确立调查保障措施 |
三 拓展多种调查方式 |
四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刑事诉讼中控方隐匿证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 |
第一章 我国刑事诉讼隐匿证据的现状考察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隐匿”证据及相关概念及辨析 |
(一)“隐匿”证据和“毁灭”证据 |
(二)“隐匿”证据和“伪造”证据 |
(三)“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概念 |
三、我国隐匿证据的案例分析 |
(一)案件样本的基本情况 |
(二)隐匿证据的因素规律分析 |
第二章 隐匿证据的原因分析 |
一、侦查人员侦查思维落后 |
二、当前的某些机制不利于遏制隐匿证据的出现 |
三、办案任务繁重导致办案人员不能适应 |
四、当前责任制度不够有效 |
五、现场勘验不规范 |
六、行政机关主导的鉴定意见影响较大 |
七、证据保管链制度的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隐匿证据分析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二、布兰迪案的启发 |
三、布兰迪案所引发的监督机制 |
第四章 隐匿证据的防范模式 |
一、改革隐匿证据的责任追究制度 |
(一)刑事责任 |
(二)民事责任 |
二、建构隐匿证据的程序性防范机制 |
(一)加强侦查监督 |
(二)实行证据调查双轨制 |
(三)完善证据保管链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侦审关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侦审关系的历史演进与相关概念 |
1.1 侦审关系的历史演进 |
1.1.1 国家、法律的产生及解决纠纷方式的演进 |
1.1.2 侦查审判合一 |
1.1.3 侦查决定审判 |
1.1.4 审判决定侦查 |
1.1.5 我国侦审关系的走向 |
1.2 侦审关系的相关概念 |
1.2.1 侦查与侦查中心主义 |
1.2.2 审判与审判中心主义 |
1.2.3 侦查与审判的性质比较 |
1.2.4 侦审关系的概念及范畴 |
1.2.5 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 |
2 侦审关系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
2.1 侦审关系的理论基础 |
2.1.1 无罪推定 |
2.1.2 司法审查 |
2.1.3 司法独立 |
2.2 侦审关系的基本原则 |
2.2.1 正当构造原则 |
2.2.2 正当关系原则 |
2.2.3 正当程序原则 |
3 侦审关系比较研究 |
3.1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审关系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2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审关系 |
3.2.1 德国 |
3.2.2 法国 |
3.3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侦审关系 |
3.3.1 意大利 |
3.3.2 日本 |
3.3.3 俄罗斯 |
3.3.4 我国台湾地区 |
3.4 不同国家和地区侦审关系的共通之处及启示 |
3.4.1 不同国家和地区侦审关系的共通之处 |
3.4.2 对我国侦审关系改革的启示 |
4 我国侦审关系的实然样态——以侦查为中心 |
4.1 宏观层面——侦审关系运行概述 |
4.1.1 司法审查失位 |
4.1.2 侦审阻隔失效 |
4.1.3 证据采信失灵 |
4.2 微观层面——侦审关系实证分析 |
4.2.1 对于内容的总结——审判制约侦查的手段与种类 |
4.2.2 对于实践的考察——审判制约侦查的实证与分析 |
4.2.3 对于现状的反思——审判制约侦查的问题与不足 |
4.2.4 对于视角的转换——侦查对审判的制约情况概述 |
4.2.5 对于辩方的关注——死刑案件控辩失衡情况概述 |
4.3 侦审关系异化的原因分析 |
4.3.1 历史传统原因 |
4.3.2 制度设计原因 |
4.3.3 实践走样原因 |
5 我国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 |
5.1 “制裁型”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 |
5.1.1 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规范化 |
5.1.2 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5.1.3 进一步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
5.2 “授权型”审判中心主义的逐步推进 |
5.2.1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必要性 |
5.2.2 构建司法审查制度 |
5.3 “技术型”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 |
5.3.1 有效发挥庭前会议制度功能 |
5.3.2 推进侦审职能分离 |
5.3.3 落实庭审实质化之一——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
5.3.4 落实庭审实质化之二——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法官作用发挥 |
5.4 排除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因素 |
5.4.1 改革“流水作业式”诉讼构造 |
5.4.2 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
5.4.3 改革我国司法解释制度 |
5.4.4 完善党委、人大对审判的领导、监督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界定 |
一.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三.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与相关证据规则 |
第二章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历史起源 |
一.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起源 |
二.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
第三章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法律功能分析 |
一. 人权保障功能 |
二. 程序正义功能 |
三. 诉讼平衡功能 |
四. 合理配置证明责任功能 |
第四章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域外比较研究 |
一. 英美法系中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三)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 |
二. 大陆法系中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一) 德国 |
(二) 法国 |
(三) 日本 |
三. 两大法系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比较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一. 修正案的规定 |
二. 此次入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存在不合理之处 |
(一) 没有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二) 与第118条“如实供述”条文矛盾 |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 |
(四) 切割沉默权所带来的问题 |
三.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实践贯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制度障碍 |
(一) 深受传统观念影响 |
(二) 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缺乏制度性保障,导致实践中留下隐患 |
四.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概述 |
(一)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内涵 |
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概念及其内涵 |
2. 关于“强迫” |
(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产生 |
(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的关系 |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基础 |
(一) 正当法律程序 |
(二) 无罪推定原则 |
(三) 被追诉人人权保护 |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
(一)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发展 |
1. 美国 |
2. 英国 |
(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 |
1. 德国 |
2. 法国 |
3. 澳门 |
(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规定的问题 |
(一) 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主体问题 |
1. 单位 |
2. 证人 |
(二)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提出 |
(三) 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陈述的关系 |
(四) 关于实物证据的排除问题 |
五、完善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建议 |
(一) 确立律师的在场权 |
(二)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三) 对侦查阶段的的讯问过程进行全面录音录像 |
1. 关于录音录像的性质 |
2. 录音录像的选择范围 |
3. 录音录像的保存方式 |
(四)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举证责任倒置 |
(五) 刑事诉讼法中设立沉默权 |
(六) 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供述的制度 |
(七) 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相关司法人员予以严厉的处罚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的现状与消极影响 |
1.1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 |
1.2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消极影响 |
第二章 国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基本经验 |
2.1 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
2.2 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
2.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的原因剖析 |
3.1 法律理念的迷失 |
3.2 立法上的缺陷 |
3.3 刑事诉讼程序机制运行中制度的缺位 |
3.4 辩护律师自身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的解决设想 |
4.1 观念的变革 |
4.2 法律制度的变革 |
4.3 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刑事侦讯的“两方组合”及其相互关系——基于西方刑事侦讯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方刑事侦讯“两方”的地位和作用 |
(一)侦讯者 |
1. 刑事侦讯的基础条件 |
2. 刑事侦讯的启动 |
3. 刑事侦讯的封闭性 |
4. 刑事侦讯时间和地点的可选择性 |
5. 刑事侦讯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与侦讯者活动空间的扩大 |
(二)应讯者(被讯问者) |
1. 应讯者的被动性和受支配性 |
2. 接受侦讯的强制性 |
3. 应讯者权利及其保障的实际功能具有特定性 |
4. 应讯者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存在相当的限制条件 |
二、刑事侦讯“两方组合”的相互关系 |
(一)侦讯者与应讯者主体地位的不均衡 |
(二)侦讯者与应讯者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的不对称 |
(三)应讯者对刑事侦讯的心理服从 |
(四)侦讯者的角色所具有的道德优势 |
三、结语 |
(9)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 ——以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 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研究方案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不同语境下刑事卷证的形成过程与结构 |
一、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中的卷证形成过程与结构 |
二、大陆法系语境中的刑事卷宗形成过程与结构 |
三、英美法系语境中的刑事案卷形成过程与结构 |
第二节 刑事卷证移送的涵义和分类 |
一、刑事卷证移送的涵义 |
二、刑事卷证移送的类型 |
第三节 刑事卷证移送与诉讼结构的关系 |
一、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的成因 |
二、刑事诉讼结构与卷证移送方式的关系 |
(一) 纵向诉讼构造与卷证移送方式的关系 |
(二) 横向诉讼结构与卷证移送方式的关系 |
(三) 现实诉讼结构与卷证移送方式的关系 |
第二章 国外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一、全案卷证移送的基本内容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二、法德全案卷证移送制度的优点 |
(一) 能有效防止公诉权被滥用 |
(二) 有利于辩方证据知悉权的实现 |
(三)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四)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
三、全案卷证移送方式对法德刑事诉讼的消极影响 |
(一) 侦审难分 |
(二) 庭审法官难以保持中立 |
(三) 控辩双方无法平等对抗 |
(四) 直接言词原则流于形式 |
第二节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
一、英国的卷证移送方式 |
(一) 国内外学者关于英国卷证移送方式的争论 |
(二) 英国卷证移送方式的基本内容 |
二、美国的卷证移送方式 |
(一) 国内外学者关于美国卷证移送方式的论述 |
(二) 本文的立场 |
三、确保“起诉状一本主义”有效运作的配套机制 |
(一) 防止公诉权滥用的机制 |
(二) 提高诉讼效率的机制 |
(三) 促使庭审实质化的机制 |
第三节 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卷证移送制度 |
一、日本 |
(一) 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基本内容 |
(二) 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优点 |
(三) “起诉状一本主义”在日本存在的困境 |
二、意大利 |
(一) 意大利卷证移送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
(二) 意大利现行“两步式”卷证移送制度的生成根据 |
(三) 意大利卷证移送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对我国全案卷证移送制度的历史考查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一) 清末法制改革中确立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二) 中华民国时期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三) 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一) 1979 年之前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二) 1979 年至1996 年期间的全案卷证移送制度 |
三、我国传统全案卷证移送制度的优点 |
(一) 有利于防止公诉权的滥用 |
(二) 有利于辩方证据知悉权的实现 |
(三) 有利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
四、全案卷证移送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的负面影响 |
(一) 控审难分 |
(二) 法官不中立 |
(三) 控辩双方无法平等对抗 |
(四) 庭审形式化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卷证移送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全案卷证移送主义” |
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 |
(一) 起诉书 |
(二) 证据目录 |
(三) 证人名单 |
(四)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
三、庭后卷证移送 |
第三节 我国现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运作机制 |
一、庭前审查制度 |
(一) 庭前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
(二) 庭前审查模式 |
二、辩护人阅卷制度 |
(一)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 |
(二) 审判阶段的阅卷权 |
三、法庭调查制度 |
(一) 证据调查范围 |
(二) 证据调查顺序 |
(三) 人证调查方式 |
第四节 “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与缘由 |
一、关于防止法官庭前预断的问题 |
二、关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问题 |
三、关于公诉权制约的问题 |
四、关于庭审实质化的问题 |
五、关于诉讼效益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我国卷证移送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
一、恢复传统全案卷证移送制度是一种倒退 |
(一) 其他国家存在全案卷证移送方式不是我国走“回头路”的正当理由 |
(二) 法德式全案卷证移送制度自身存在诸多尚待治愈的弊病 |
(三) 走“回头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应当缓行 |
(一) 我国缺乏“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赖以生存的法文化土壤 |
(二) “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和结构难契合 |
(三) 我国严重缺乏“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审法官制度有效运作的配套机制 |
三、渐进式是我国卷证移送制度改革的最佳路径 |
(一) 对我国卷证移送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革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卷证移送制度改革采取渐进性路径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对我国卷证移送制度进行渐进式改造的基本思路 |
一、对庭前卷证移送方式的改造 |
(一) 近期对“直通车”式“二元化”卷证移送方式进行改良的设想 |
(二) 关于未来确立“两步式”卷证移送制度的初步构想 |
二、对起诉书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我国起诉书制度的必要性 |
(二) 完善起诉书制度的构想 |
三、逐渐限制庭后卷证移送的范围 |
(一) 庭后移送卷证的必要性 |
(二) 庭后卷证移送的范围 |
第三节 对我国卷证移送配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一、确立控辩不平等的“双向”证据展示制度 |
二、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的改造 |
(一) 近期对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的改造 |
(二) 关于在第二阶段确立预审制度的构想 |
三、确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
(一) 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
(二)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 完善人证调查制度 |
结语 |
附录:关于刑事卷证移送及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困境及其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与律师执业保障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特点 |
一、辩护律师的职业技能:说服法官 |
二、辩护律师的执业禁区:律师的二不为 |
第二节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律师的使命 |
一、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肩负着重要使命 |
二、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第三节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保障概述 |
第二章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困境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辩护律师执业实践之困惑 |
一、法律地位边缘化,长期受到司法歧视 |
二、法律规定有失公正,构成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
第二节 律师与社会公众价值取向之冲突 |
一、公众对律师工作的误解 |
二、律师执业中的安全风险 |
第三节 刑辩难给律师执业带来的恶果 |
第三章 辩护律师执业困境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排斥 |
第二节 立法方面的缺失 |
一、《律师法》中的问题 |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问题 |
三、《刑法》中的问题 |
第三节 制度层面的缺陷 |
一、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
二、律师的职业化程度不高,未成为与其他权力的对抗力量 |
三、律师自律性不够,未建立严格的律师自律监管机制 |
第四节 律师队伍自身的不足 |
一、执业门槛太低,律师业务水平不高 |
二、过分追求物质利益,职业道德操守低下 |
第四章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困境的应对——辩护律师执业保障措施之完善 |
第一节 强化我国辩护律师管理体制——执业纪律的保障 |
一、提高律师职业资格 |
二、规范律师管理体制 |
第二节 赋予辩护律师职业特权——权利性的保障 |
一、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 |
二、律师职业豁免权 |
第三节 修改《刑法》第306 条之规定——立法上的保障 |
一、《刑法》第306 条的存废之争 |
二、修改第306 条,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
第四节 完善侵犯律师权利程序性制裁机制——程序性的保障 |
一、程序性制裁的意义 |
二、程序性制裁对于律师行使权利的必要性 |
三、对侵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行为的制裁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述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 袁小勇.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2]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问题研究[D]. 范卫彦. 郑州大学, 2020(03)
- [3]刑事诉讼中控方隐匿证据问题研究[D]. 卫凯博.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1)
- [4]侦审关系论[D]. 杨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3)
- [5]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D]. 孙涵. 山东大学, 2013(11)
- [6]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D]. 刘英莎. 广西师范大学, 2013(S1)
- [7]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研究[D]. 王然. 青岛大学, 2012(01)
- [8]刑事侦讯的“两方组合”及其相互关系——基于西方刑事侦讯的分析[J]. 牟军.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1(01)
- [9]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 ——以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为视角[D]. 唐治祥.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
- [10]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困境及其应对措施研究[D]. 邵英杰. 烟台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