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国际合作 发展水利科技 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效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论文文献综述)
吕彩霞,蒋雨彤[1](2021)在《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 全力开拓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工作新局面——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刘志广》文中研究指明2021年,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认真对表对标,锚定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成果,科学谋划"十四五"工作,以科技创新为战略支撑,以标准化为基础保障,以国际合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显着成效。日前,本刊记者专访了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刘志广。
黄炎[2](2018)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文中提出后工业化时代在创造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人类对风险的不可感知性,滋生全球性的风险和危机。海洋酸化、气候变暖、物种灭绝、水源污染等等,诸如此类的风险开始蔓延。与传统社会的风险相比,后工业时代的风险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自然风险转变为人为风险,从经验性风险转变为不可预测性的风险,从个别风险转变为全球性的风险。在此过程中,环境风险逐渐呈现“科学不确定性”的特质,即现有的科学证据无法证明风险与损害之间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不确定性”风险引发的环境威胁,愈来愈多的国际环境宣言及条约纳入风险预防原则。然而,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以来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该原则毫无疑问地处于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风口浪尖。本文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为论题,试图考察国际水法条约、软法文件及相关国际判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程度,解构风险预防原则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实施要件和具体措施,探讨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洞悉世界各主要流域委员会的风险预防程序,并尝试构建适用于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立法缘起于德国1974年《清洁空气法》,其后在瑞典、挪威、荷兰、瑞士等国得到普遍应用与发展。即使是起初反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家(如美国)以及长期崇尚损害预防原则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逐渐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北海会议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预防,历次北海会议通过的最终宣言均明确采纳了风险预防方法或原则。随着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联合国也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宣言,如《世界自然宪章》、《卑尔根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21世纪议程》等等,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尽管国际宣言对签署国并不具有拘束力,但其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却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国际条约。20世纪末,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及议定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巴马科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保护波罗的海海洋环境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9.24号决议”等均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逐渐由国际宣言中的“政治承诺”转变为国际条约中的“法律义务”。在跨界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领域,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方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不应延迟避免危险物质排放造成的潜在跨界影响,即使科学研究尚未完全证明这些物质与潜在的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评注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保护”、“污染防控”和“外来物种的引进”等三个方面。2004年《柏林水规则》是首个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协会涉水文件。该规则指出,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时,流域国应采取所有合适措施,防止、消除、减少或控制水生环境危害,即使没有结论性的证据证明污染排放与其预计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政府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客观上体现出该原则作为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点。在区域性流域协定方面,欧洲地区的流域协定因受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使用公约》的影响,直接在“一般条款”或“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在协定正文中列举实施该原则的具体措施。非洲地区水资源匮乏,为防止经济活动对水道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其主要流域协定均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亚洲地区水安全环境较为复杂,其中东南亚流域较之中亚和南亚流域更注重对水体环境的风险预防。这些区域性流域协定是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具体实践,促进该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风险预防原则之所以在近三十年来迅速占据国际环境法学理讨论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其实施机制引导着环境法从预防规制向风险预防规制转变,是国际环境规制政策的变革驱动力。不过,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实施措施因环境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分。通过研究国际水道公约、宣言及国际案例,可以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风险预防措施不仅包含一般的实体性措施,如“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科学技术措施”,且包括该领域特有的程序性措施,如“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水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主要是指“风险预防禁令”和“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前者是“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体现,要求政府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且有严重环境威胁的项目时,采取禁止、限制或警告措施。后者则是“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表现,旨在通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标准为排污者设定一个可预测的行为边界。近年来,风险预防禁令及最佳可行技术措施已广泛地适用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通过考察国际水道立法和国际司法实践,本文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主要包括同一流域内国家之间的“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以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等。其中,“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程序”是沿岸国开发跨界水资源的前置性程序,对于促进各国水资源合作、减少国家间水争端、预防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程序”能够帮助沿岸国了解水文环境变化的性质、程度以及有害影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跨界水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工具,该项程序能够基于不断更新的科学证据评估风险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跨界水资源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20世纪下半页以来,跨界水资源的环境风险逐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淡水资源不仅受到源自工业废水排放、化学和危险物质泄漏等水体生态内部的污染,更面临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国际合作成为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路径。风险预防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奉行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意味着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与沿岸国社会经济发展是相对立的,或者说,环境保护本身就优于公民的生活水准、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其他所有的利益。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本章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是目前而言较为均衡和全面的分析方法。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应考虑到不同沿岸国的社会经济需求,确保跨界水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利用,还应考虑到沿岸国长远的社会经济利益,保障跨界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风险预防原则实施过程中的另一项挑战体现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当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成为跨界水资源开发争端的核心问题之一时,科学证据可能成为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但是,科学证据在向司法机构彰显真相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与举证责任方面。本章提出,当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牵涉到大量的科学证据时,国际法院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公开或秘密的专家意见,从而掌握阅读和理解科学方法所必需的技巧,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程序让法官拨开大量科学证据的迷雾,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国际法地位问题,即该原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并能否在实践中得以实施的问题。风险预防原则自产生之日起,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抑或是法律措施、国际标准的争议从未间断。本章认为,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需要个案解释,该原则已从《里约宣言》延伸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理、跨界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之中,愈来愈明显地反映出一种广泛认可的法律确信,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习惯国际法。中国是境内绝大多数国际河流的上游国,特殊的区位使中国成为亚洲大陆的“水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与下游国之间冲突与博弈的焦点问题,甚至可能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进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必要重视并利用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作用,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适当的风险预防措施,努力将跨界水资源开发的负面影响降至较低程度。就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机制而言,1995年《湄公河协定》是下游四国合作开发跨界水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协定框架下设立的湄公河委员会是湄公河下游流域唯一以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为宗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然而,《湄公河协定》的起草者并未参考同一时期国际涉水条约中的通行做法,也未能采纳欧洲地区流域协定的成功经验,在适用范围、风险预防程序、水资源利益分配等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合理。湄公河委员会则始终无法调和下游四国之间不同的利益主张,并难以影响成员国的国家政策。同时,位于湄公河上游的中国和缅甸均不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国,客观上影响了事先协商等风险预防程序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包括全流域所有沿岸国,尤其是上游国在内的风险预防合作机制。在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上,选用宣言、声明等国际软法作为跨界水资源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已不仅是沿岸国之间无法达成流域条约时的次优选择,而是有效清除上下游国之间合作障碍的更优选项。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水文信息交流机制、水体生态保护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因应气候变化的流域适应性管理机制。建议以澜湄合作机制为范例,构建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流域、元江—红河等流域的合作模式,与“一带一路”倡议大格局形成了互补互进的配合机制。这将跨界水资源开发机制引向一条新路,即由上、下游国共同构建的,在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区域合作机制。
田灵燕[3](2011)在《推动水利科技创新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文中研究说明2011年,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工作紧紧围绕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服务水利中心工作和国家外交大局,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着,并在一些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推动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日前,本刊专访了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
韦凤年[4](2010)在《加大科技创新 推进国际合作 为水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文中研究指明2010年,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和大局,认真贯彻水利部党组新时期治水思路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大力推动中国水利全面登上国际舞台,不断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推进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取得显着成效,开创了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工作的新局面。近日,本刊专访了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
唐瑾[5](2007)在《开拓创新 锐意进取 开创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工作新局面——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的基础和引领作用日渐显着。在可持续发展水利的实践与探索中,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的支撑保障作用也日渐显着。近日,本刊记者就2007年水利国际合作与水利科技工作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国科司司长高波。
唐瑾[6](2006)在《推进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提高科技对水利发展的支撑能力——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文中指出
唐瑾[7](2004)在《为水利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文中研究指明
韦凤年[8](2003)在《加强国际合作 发展水利科技 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效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文中认为
轩玮[9](2014)在《坚持改革创新 服务水利发展 开创水利科技与国际合作新局面——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国科司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政策,在水利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凝心聚力、扎实工作,在水利科技创新环境、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水利标准制修订、多双边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等方面均取得显着成绩。日前,就水利科技与国际合作方面的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中国水利:2014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元年,科技创
轩玮,王永军[10](2013)在《加强国际合作与科技创新 助力深化水利改革与发展——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文中研究指明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尤其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水利科技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同时,我国水利已全面走上国际舞台,在推动全球水领域交流与合作中逐步发挥建设性作用。日前,记者采访了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中国水利: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请问水利科技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和进展?高波:这一年水利科技工作紧密围绕水利改革发展需求,全面深化项目顶层设计,着力开展科技创新,切实加强科
二、加强国际合作 发展水利科技 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效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国际合作 发展水利科技 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效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论文提纲范文)
(2)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风险预防原则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与后现代化理论 |
二、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 |
三、环境风险规制原则的变革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进程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内法缘起 |
二、风险预防原则之宣言承诺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规定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概念 |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纷争 |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文本表述 |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水法中的体现 |
第一节 国际水法条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1997年《国际水道公约》 |
二、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水法文件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一、国际法协会的软法性文件 |
二、2008年跨界含水层法草案 |
第三节 流域协定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采纳 |
一、欧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二、非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三、亚洲地区之主要流域协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沿岸国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性措施 |
一、风险预防禁令措施的适用 |
二、清洁生产技术措施之实践 |
第二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程序性措施 |
一、环境风险事先通知的程序 |
二、定期交换水文信息的程序 |
三、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之程序 |
第三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合作性机制 |
一、沿岸各国合作义务之确立 |
二、流域委员会组织管理机制 |
三、流域适应性环境评估机制 |
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风险预防原则实施中的挑战与应对 |
第一节 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实施效果的质疑 |
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法律价值 |
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中的科学证据问题 |
一、科学证据的独立性可采性问题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司法实践 |
三、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优化构想 |
第三节 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探析 |
一、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理论纷争 |
二、习惯国际法识别要素理论流变 |
三、风险预防原则地位的发展路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的跨界水资源开发现状及问题 |
一、中国的跨界水资源概貌及特征 |
二、中国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的问题 |
三、上游国困境理论的化解与突破 |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在湄公河流域的适用 |
一、湄公河下游合作开发制度演变 |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下游国的适用 |
三、下游风险预防程序的内生缺陷 |
第三节 构建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中国贡献 |
一、中国主导构建国际制度的机遇 |
二、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建构方向 |
三、风险预防合作机制的供给模式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术语解释 |
附录二:图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推动水利科技创新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论文提纲范文)
一是科技创新环境进一步改善。 |
二是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取得突破。 |
三是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取得突破。 |
四是重大问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取得明显成效。 |
五是技术引进和推广转化进一步加强。 |
六是水利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 |
七是科技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 |
四、加强国际合作 发展水利科技 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效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论文参考文献)
- [1]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 全力开拓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工作新局面——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刘志广[J]. 吕彩霞,蒋雨彤. 中国水利, 2021(24)
- [2]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研究[D]. 黄炎. 华东政法大学, 2018(12)
- [3]推动水利科技创新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J]. 田灵燕. 中国水利, 2011(24)
- [4]加大科技创新 推进国际合作 为水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J]. 韦凤年. 中国水利, 2010(24)
- [5]开拓创新 锐意进取 开创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工作新局面——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J]. 唐瑾. 中国水利, 2007(24)
- [6]推进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提高科技对水利发展的支撑能力——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J]. 唐瑾. 中国水利, 2006(24)
- [7]为水利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J]. 唐瑾. 中国水利, 2004(24)
- [8]加强国际合作 发展水利科技 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效支撑——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J]. 韦凤年. 中国水利, 2003(24)
- [9]坚持改革创新 服务水利发展 开创水利科技与国际合作新局面——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J]. 轩玮. 中国水利, 2014(24)
- [10]加强国际合作与科技创新 助力深化水利改革与发展——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J]. 轩玮,王永军. 中国水利, 2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