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增设计量欺诈罪(论文文献综述)
张英丽,戎华刚[1](2021)在《2006—2020年国内学术不端研究进展与文献述评》文中指出【目的】分析2006—2020年国内学术不端相关研究进展与热点、梳理相关主题观点及不足,为后续研究和更具针对性、实效性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依据和建议。【方法】检索中国知网收录的2006—2020年的CSSCI论文,从发文量变化、研究热点分析、主要观点述评三个方面分析国内学术不端研究状况。【结果】学术不端发文量呈总体增长趋势;研究热点是论文学术不端、学术不端检测与防治;对学术不端含义的认识较深刻但仍有分歧、对成因的分析较全面但缺乏关联、对治理的探究较周密但仍有欠缺。【结论】国内学术不端研究虽成果丰硕,但在广度、深度、对实践的关照上仍有待加强,建议未来研究提出服务于防治目标的定义,加强编辑和学术期刊在学术不端治理中作用的研究,加强实证研究并深入探究其发生机制,加强对现有治理策略成效的评估研究,探索构建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
王腾[2](2021)在《财产犯罪财产损失评价体系研究 ——以对价型诈骗为蓝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失的判断与计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特有的数额犯的立法模式下,财产损失的有无及其大小不仅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也紧密地关系着法定刑区间的选择与宣告刑的确定。可以说,如何确定财产犯罪的财产损失历来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关注的重点。然而,在财产损失评价理论研究不断繁荣发展的同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之间却呈现出明显的分离与割裂的状态。这主要表现为,财产犯罪保护法益一体化建构理论趋向与司法实践区别对待的现实、使用权价值全面保护的理论立场与司法实践有限保护的现实、以外观主义阻却犯罪的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坚持事后不可罚的现实以及目的区分的理论体系与目的混合的司法现实。基于此,如何看待这种分离与割裂,进而如何走向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便成为财产犯罪财产损失评价体系研究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从财产损失的概念来看,所谓财产损失就是以一定的逻辑框架计算出的被害人财产的减少数额。因此,在生活经验意义上,财产损失评价就是“算账”。既然是“算账”,那么首先就需要确定计算的公式,其次再将公式中的未知数逐一带入,进而计算出财产损失的数额。在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失的计算公式取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即个别财产亦或整体财产。如若保护的法益为个别财产,则计算公式为“财产损失=被害人因盗窃、欺骗等行为失去的财物的价值”;而如若保护的法益为整体财产,计算公式则为“财产损失=被害人因盗窃、欺骗等行为失去的财物的价值-被害人因前述行为获得的对价。”这便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纷纷的对价能否扣除的问题。然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绝非随意之举,而是具有深厚的理论逻辑内涵。在财产犯罪中,以有无瑕疵同意形成了的合同有效与无效的不同效果,决定了被害人获得的对价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而决定了不同侵犯财产行为的实质风险。因此,我国财产犯罪也应区分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与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并适用不同的财产损失计算公式。在盗窃、抢劫等不存在瑕疵同意的场合,因不存在有效合同,被害人无法获得对价的所有权,因此盗窃、抢劫行为的实质风险就是转移的财物,保护法益理当为个别财产。而在诈骗、敲诈勒索等存在瑕疵同意的场合,合同有效,被害人可以获得对价的所有权,因此诈骗、敲诈勒索的实质风险就是转移财物与所得对价的差额,保护法益当为整体财产。在财产损失的计算公式中,不可或取的未知项是被害人的财产及其价值。对此,刑法通说认为被害人的财产应同时具备合法性与经济性。然而,既有的讨论总是关注于合法性的判断,而少有关注经济性的确定。以使用盗窃案件的分析为观察对象,可以发现被害人的财产早已溢出了既有财产的范畴,而包含了未来可得利益。将未来可得利益纳入被害人财产范围具有相当地合理性,但须坚守相对确定性的基本原则和刑事的证明标准。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可得利益与等同于财产损失的危险具有相同的构造与功能,即都是实质性保护被害人的财产。因为财产既是现在的,也是未来的。在财产损失的计算公式中,作为选择性未知项的是被害人所获得的对价。被害人从行为人处获得的对价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是合法财物,也可能是违禁品;既可能是自己的财物,也可能是他人的财物。何种对价可以纳入计算公式进行扣减是刑法必须甄别的内容。以法律经济财产说出发,违法的对价自不应纳入计算公式,但能够包含他人的财产则涉及刑法应该如何对待外观主义及其制度的问题。外观主义的学说性及其相关制度的形式要件性决定了,以外观主义实质限缩欺诈行为必将面临着欺诈行为定型性丧失的危机。同时,外观主义也未改变欺诈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片面地以外观主义排除欺诈行为的存在,不仅误解了外观主义损害分配的功能定位,也会与现有的刑法规定相冲突。而在财产损失的评价范围中纳入外观主义,则不仅会引致“善意民法衡平,恶意刑事处罚”的保护必要性与保护力度倒挂现象的出现,还将面临着因评价不足而存在处罚漏洞与以牺牲处分行为要件与素材同一性要求为代价弥补处罚漏洞的两难困境。财产损失的结算,除应以会计原则确认结算标准外,还应以交易关系区分划定结算财产的范围。行为人给付的他人的财产不是适格的对价。在对价价值的计量中,除了达成所愿以市场价值计量外,还存着得非所愿的目的落空情形。在双方交易中,为个人化财产损失理论;在单方给付中,则为社会目的落空理论。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试图打破“个人化财产损失”与“社会目的落空”的理论界限,构造出一种普适性的目的落空理论。但既有的尝试总是矛盾重重,或无法解释正常交易,或架空客观经济衡量、亦或导致体系内外的不均衡。究其实质,在财产损失的理论建构中,无论是单方给付还是对待给付都被视为存在对价的等价交易。在等价交易的原理下,作为对价的社会目的与作为对价的财物必然互斥的。个人目的需依附于财产而存在,因此,其与社会目的也是互斥的。对此,应重视法律—经济财产说的法律侧面,将社会目的视为被害人有效同意的前提条件,并重新审视个人目的的客观结算功能,从而形成结合个人目的考量的客观财产价值结算与结合社会目的考量的值得刑法保护判断的新双层次结构。以上建构的财产犯罪财产损失评价体系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逻辑一惯性,也具有着强大的实践使用性。在二维码案及其变形案件中,该体系有助于在区分网络交易支付不同交易关系的前提下,为所有涉网络支付的财产犯罪损失评价提供一个统一的结算体系、流程与方法。而在骗取经济适用房及其同类案件中,该体系不仅有助于解释司法实践为何有意区别对待同样是骗取社会福利的不同类型的行为,也有助于为被害人财产、对价及其价值判断提供清晰的可遵循的标准。
黄钦斌[3](2021)在《瑞幸咖啡信息披露违规及防范治理研究》文中认为
郭娟[4](2020)在《“刷单炒信”行为刑法定性问题研究 ——以杭州李某非法经营罪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崛起,“刷单炒信”行为逐渐开始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化,隐蔽化,已不再是单纯的偶发行为。它宛若市场经济中的一颗“毒瘤”,愈演愈烈,屡禁难绝。从目前的规制现状来看,行政法、民法以及行业自治规则等手段已不足以将这颗“毒瘤”连根拔起。由于我国的现行刑法尚未对该行为作明确规定,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刷单炒信”行为的定性存在很大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将“刷单炒信”行为入罪是通过个案将刑法暂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犯罪化;有的学者却认为,“刷单炒信”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网络犯罪的性质,必须诉诸刑罚。在探讨“刷单炒信”行为刑法定性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明确该行为的基本性质,才能在此基础上解决其定性问题。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引入并简要介绍杭州李某非法经营罪案、南京董某、谢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以及阿里巴巴与杭州简世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归纳出三个案例共同的争议焦点问题,即“刷单炒信”行为性质,“刷单炒信”行为应否入罪以及“刷单炒信”行为的罪名认定三个问题,然后引出本文第二章对案例争议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第二部分,笔者对三个案例共同的争议焦点问题展开相应的法理分析。笔者分别从“刷单炒信”行为性质的厘清、“刷单炒信”行为的入罪探讨、“刷单炒信”行为的罪名认定三个方面对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并详细地阐述自己所持观点的理由及论据,为后文得出的研究结论及启示作了铺垫。第三部分,笔者归纳出自己的研究结论及启示。笔者通过分析论证认为,“刷单炒信”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又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其他同类经营者以及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还构成对其他同类经营者及其他电商平台的不正当竞争。从法律性质上讲,“刷单炒信”行为属于兼具行政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行为。由于“刷单炒信”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日益凸出,那些从中获利巨大者以及严重扰乱网络交易秩序、破坏社会信用体系,严重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者,从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其他的规制手段已明显不足以将其遏制,确有入罪的必要。因此,笔者主张将“刷单炒信”行为入罪。此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正向“刷单炒信”行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也不属于“其他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较之非法经营罪,将正向“刷单炒信”行为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为妥当;由于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不属于物理暴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6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因此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较之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反向“刷单炒信”行为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更为合适。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得出自己的研究启示。一是要正确地界定“刷单炒信”行为;二是要明确“刷单炒信”行为入罪的标准;三是要正确地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定罪;四是多元共治模式探寻。
刘青[5](2020)在《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互联网产业急速发展,大数据随之在市场上拥有越来越多的“出镜率”,数据发展迎来了黄金时段。互联网产业中,经营者通过免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方式能够高效集聚大量用户,从而使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中记录下各种数据信息。经营者即能精细而准确地分析、预测用户的行为趋势,从中取得可观利益的同时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因此,期望利用数据信息巩固有利地位的互联网经营者相继转战数据市场。与此同时数据竞争之战遍及整个市场之中,不断有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案件发生。文中数据利用行为是指互联网市场中主体获取、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典型数据利用案例,分析、总结后认为不正当的数据利用行为具有行为手段多样性,行为极其隐蔽且成本低廉,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且难以计量的特征;且从总体上来看,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不但会损害数据权益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侵犯互联网用户和社会公共的利益,更会侵扰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纵观我国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规制现状,存在具体规制条款缺位、过度依赖反法一般条款、对数据利用行为认识及不正当竞争判定不足等问题导致规制困难。故而对其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迫切性。梳理域外数据保护情况发现,美国侧重行业监管,欧盟突出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日本则倚重竞争法来规制数据问题。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地对数据利用行为的规制措施各有优劣。总结域外经验汲取精华后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典型数据利用案例进行梳理,以行为方利用数据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违背数据权益方的意志为分类标准,将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分为违反数据权益方意志和未违反数据权益方意志两类;以被利用数据的公开程度为分类标准可分为完全公开数据、不完全公开数据和不公开数据三类。并通过前述举动总结出数据利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提出判断数据利用行为正当性与否可以从经营者是否享有合法数据权益,行为方是否违背数据权益方意志,被利用数据的公开程度和行为方是否违背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几方面出发。为更好的规制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本文提出可以遵循行为规制模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对不正当得利用数据的行为进行分类,并结合一般条款予以双重规制;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数据利用不正当竞争类型条款,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具像化前述类型化条款。除此之外自律公约作为协会规范性文件,对自愿加入或从事该行业经营业务的成员具有广泛的强制作用,所以鼓励互联网行业拟订自律公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法律对数据利用行为规制的不足。
冯文静[6](2020)在《论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我国资本市场近些年来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类金融商品不断推出,经济全球化的促进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度越来越高,市场信息、市场价格、市场风险互为传导,给跨市场操纵提供了契机。投资者可以操纵其中一个市场从而在另一个关联市场上获利,传统现货市场上监管的单一性显然是不足以打击跨市场操纵者的非法行为。跨市场操纵是指跨期现市场,本文主要是对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的跨市场操纵进行研究。我国股票、股指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正居于发展阶段,股指期货是由股票衍生而来,由于内生关系二者之间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在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上进行跨市场操纵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并且对资本市场的破坏力极强,扰乱了股票与股期货市场上的正常运营秩序,使投资者失去投资信心,不利于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跨市场操纵主体的专业化、机构化、协同化,操纵手段的智能性、综合性、隐蔽性,增大了监管的难度。我国当下跨市场操纵行为中存在立法滞后、监管不力的问题,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虽然证监会设立“五方”为代表,以备忘录形式的“1+3”框架进行市场监管,但是这些措施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对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管,需在传统的单一市场监管基础对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本文从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模式,股票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关联性如何体现以及分析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困境,找出认定方法,为跨市场操纵的法律监管、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制建议提供理论支撑,立足于我国现状分析我国现今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证监会层面、监管部门层面、立法层面存在问题的具体体现,跨市场操纵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完善立法及监管体系,健全信息披露架构、完善民事救济追偿机制、行政和解制度、填补刑法规制空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规制相关问题的优化建议。
孟铂林[7](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张弛[8](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张翼[9](2018)在《“网络炒信”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炒信”从最初的零星“自炒”阶段衍生为如今的规模化产业链,已日益成为制约电商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信用领域的规定、刷单入刑第一案的宣判、“反炒信”联盟的成立、“3·15晚会”聚焦“炒信”行为等一系列作为都彰显了各个层面打击“炒信”的决心,也进一步印证了多维法律规制路径的可行性。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从单一层面研究治理“炒信”,缺乏对“网络炒信”多维法律规制的思考。因此,笔者运用文献研究法对“网络炒信”行为民事、行政、刑事以及行业范畴的主张依据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在不同法律视域下,“网络炒信”行为显现出不同法律规范上的属性,从行为和结果产生的法律关系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行政附带民事法律属性和刑事附带民事法律属性。是故,我们应从多维层面全面把握“网络炒信”行为的法律属性。以此为切入点,笔者认为多维法律规制是有效回应根除“炒信”迫切需求的当然选择。立足我国国情,通过比较分析法借鉴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模式、韩国和日本关于网络实名制方面的相关经验做法具有可操作性。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从填补立法空白上寻求民事救济途径、强调行政执法上的有的放矢、重视犯罪化上的刑事制裁和发挥电商行业自律上的作用,协同实现“网络炒信”行为的多维法律规制路径,构建和谐的网络信用新生态。
殷超峰[10](2018)在《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对外交往不断加深,人员和资产的跨境流动也更加便捷。几乎与之相伴而生的,便是中国腐败犯罪的涉外性趋势日益显着,腐败分子在国内实施犯罪并积累大量资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纷纷携款外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腐败分子的外逃人数和携款金额不断攀升,不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在社会公众中引发较多负面评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力度不断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得到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应当看到,中国现阶段的反腐败跨境追逃仍是困难重重。在外部因素上,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司法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和分歧,在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过程中,尤其是作为中国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与中国进行相关合作的意愿并不强烈,甚至设置种种障碍。在内部因素上,中国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与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多的不协调、不一致,跨境追逃经验不足,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欠缺了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因此,只有通过回顾实践、总结经验、深化共识,才能不断提升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水平,从而构建和优化以国际合作为着力点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常态机制。第一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基本理论。本章从学理和立法的角度对“腐败”、“腐败犯罪”的概念进行阐述,论证了腐败的本质特征乃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从外逃主体、外逃方式和外逃去向等三个方面归纳出现阶段中国腐败分子外逃的基本特征,并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的最新成果;国际合作是中国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应然举措,具有现实必要性,而国际合作基本原则是中国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和依据。第二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性的机制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本章将分别对上述三种合作形式进行阐释。在全球合作平台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了各国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上的最新共识,在立法上有诸多更新和突破,国际刑警组织在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通缉、引渡、遣返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区域合作论坛下,通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逐渐从“被动参与”向“积极主导”转变;而在双边合作机制下,强化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东盟等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合作是中国当前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内容。第三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本章从引渡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入手,以中国新近的引渡实践为切入,以案例为要素,着重分析了引渡诸原则的发展趋势并借以作为运用引渡措施的有效前提。基于现实原因而发展的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引渡替代措施是中国现阶段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方式,通过案例引入,对引渡替代措施的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细化说明。第四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本章首先明确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概念及其范畴,重点梳理了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常态,比如主动协助、远程视频听证、执法合作和资产追回等;并陈说了中国现阶段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五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本章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现实障碍为立足点,通过整体评价,从加快签订引渡条约、弱化死刑负面影响、完善国内专门立法、强化犯罪资产追回、注重自身能力提升等五方面为突破口,以期建立科学、稳定、有效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常态机制。
二、建议增设计量欺诈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议增设计量欺诈罪(论文提纲范文)
(1)2006—2020年国内学术不端研究进展与文献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 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
1.1 数据来源 |
1.2 检索方法及数据统计 |
2 发文量分析 |
3 研究热点分析 |
3.1 高被引论文:指向学术不端检测 |
3.2 高下载论文:指向学术不端防治 |
3.3 关键词:指向论文学术不端与学术不端防治 |
4 主要观点述评 |
4.1 对学术不端含义的认识较深刻但仍有分歧 |
4.2 对学术不端成因的分析较全面但缺乏关联 |
4.3 对学术不端治理的探究较周密但仍有欠缺 |
5 既往研究的不足及后续研究的建议 |
5.1 提出服务于防治目标的学术不端定义 |
5.2 加强实证研究并探究学术不端的发生机制 |
5.3 加强编辑和期刊在学术不端治理中作用的研究 |
5.4 加强对已有策略治理成效的评估研究 |
6 结语 |
(2)财产犯罪财产损失评价体系研究 ——以对价型诈骗为蓝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对象的选取及其理由 |
三、研究的内容及其意旨 |
第一章 财产犯罪财产损失判断基本框架:区分制理论之提倡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知识模仿:一体化理论的误区辨识 |
一、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
二、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
第三节 方法借鉴:区分制理论的功能阐释 |
一、基于“交换价值”亦或“行为侵入性”:区分制的实质标准追问 |
二、基于“瑕疵同意”:区分制的实质标准证成 |
三、基于“结构”:区分制的本土抉择 |
第四节 方法运用:区分制理论的实践路径 |
一、严格以占有丧失或处分时点判断客观财产损失 |
二、严格区分主观指向数额与客观财产损失 |
小结 |
第二章 何为财产:财产范围的隐性扩张及其限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财产范围的隐性扩张及其反思 |
一、财产性利益的盗窃路径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价值化扩张路径 |
第三节 可得利益的存在边界与使用盗窃的处罚限度 |
一、可得利益及其存在边界 |
二、可得利益视角下使用盗窃的可罚性边界 |
三、可得利益损失与交换价值损失之间的协调 |
第四节 可得利益与财产损失危险的功能衔接 |
一、财产损失危险的概念意涵 |
二、可得利益与财产损失危险的功能同构 |
小结 |
第三章 何为对价:交易关系区分与外观主义涤除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欺骗行为的实质化进路及其疑问 |
一、欺骗行为的实质化限缩 |
二、以外观主义实质限缩欺骗行为的疑问 |
第三节 财产损失的结算原则及其范围厘定 |
一、基于会计原则的财产损失结算 |
二、以会计原则结算外观主义案件财产损失的疑问 |
三、以交易关系区分为核心划定结算财产范围 |
小结 |
第四章 目的区分:普适性目的落空理论建构的可能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普适性目的落空理论的既有建构路径及其体系矛盾 |
一、普适性目的落空理论既有建构的三种路径 |
二、普适性目的落空理论面临的体系矛盾 |
第三节 个人目的与社会目的的法理根基及其矛盾来源 |
一、需求、交易成本与个人化财产损失 |
二、等价、损失意识与社会目的落空 |
三、目的的功能差异及其体系矛盾 |
第四节 目的落空的体系重塑及其阶层化 |
一、社会目的落空理论的疑问 |
二、作为有效同意前提的社会目的 |
三、目的落空的目的区分及其层次化 |
小结 |
第五章 走出个案:财产损失判断体系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偷换二维码案 |
一、问题的提出:个案的拓展与理论的空白 |
二、重新认识电子支付的过程与本质 |
三、信用支付背景下偷换二维码案件的罪名判定 |
四、交易关系区分、财产损失判断与被害人确定 |
第二节 骗购经济适用房案 |
一、问题的提出:区别何在? |
二、既有分析路径的思维误区 |
三、财产损失视野下骗取社会福利行为的类型区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刷单炒信”行为刑法定性问题研究 ——以杭州李某非法经营罪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案例的基本情况 |
一、案情简介 |
(一)案例一:杭州李某非法经营罪案 |
(二)案例二:南京董某、谢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
(三)案例三:阿里巴巴与杭州简世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二、案例的争议焦点问题 |
(一)“刷单炒信”行为性质 |
(二)“刷单炒信”行为应否入罪 |
(三)“刷单炒信”行为的罪名认定 |
第二章 案例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刷单炒信”行为性质的厘清 |
(一)“刷单炒信”行为概述 |
(二)“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性质 |
二、“刷单炒信”行为的入罪探讨 |
(一)否定“刷单炒信”行为入罪的观点 |
(二)肯定“刷单炒信”行为入罪的观点 |
(三)评述及笔者观点 |
三、“刷单炒信”行为的罪名认定 |
(一)正向“刷单炒信”行为的罪名认定 |
(二)反向“刷单炒信”行为的罪名认定 |
(三)其他罪名的适用 |
第三章 案例的研究结论与启示 |
一、案例的研究结论 |
二、案例的研究启示 |
(一)正确地界定“刷单炒信”行为 |
(二)明确“刷单炒信”行为入罪的标准 |
(三)正确地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定罪 |
(四)多元共治模式探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5)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概述 |
第一节 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特征 |
一、行为手段多样 |
二、行为隐蔽且成本低 |
三、后果严重难以计量 |
第二节 规制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必要性 |
一、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侵害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二、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侵害网络消费者和公共的利益 |
三、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扰乱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
第三节 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规制模式选择 |
第二章 不正当的数据利用行为规制困境及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不正当的数据利用行为规制困境 |
一、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
二、司法实践存在不足 |
第二节 域外数据保护经验借鉴 |
一、美国侧重行业监管 |
二、欧盟突出重点保护 |
三、日本倚重竞争法保护 |
四、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三章 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分类 |
第一节 国内外典型案例梳理 |
第二节 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分类 |
一、手段是否违背数据权益方的意志 |
二、被获取数据的公开程度 |
第四章 数据利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数据利用行为主体 |
第二节 不正当的数据利用行为侵犯客体 |
一、互联网经营者对数据的合法权益 |
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三、市场竞争秩序 |
第三节 数据利用行为不正当性判断 |
一、经营者是否享有合法数据权益 |
二、行为方是否违背数据权益方意志 |
三、被获取数据的公开程度 |
四、行为方是否违背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五章 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法律规制建议 |
第一节 类型化条款结合一般条款双重规制 |
第二节 增设数据利用不正当竞争类型条款 |
第三节 出台针对数据利用类型化条款的司法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论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理论 |
2.1 .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缘起 |
2.2 跨市场操纵的类型 |
2.2.1 价格关联操纵 |
2.2.2 行动联合操纵 |
2.3 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关联性 |
2.3.1 信息传递 |
2.3.2 价格传递 |
2.4 市场的可操纵性 |
第三章 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研究 |
3.1 国内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窘境 |
3.1.1 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界定模糊 |
3.1.2 传统的市场操纵认定方式难以适用 |
3.2 域外认定方面的经验借鉴 |
3.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
3.3.1 人为价格 |
3.3.2 主观意图 |
3.3.3 市场价格能否被人为操纵 |
3.3.4 因果关系 |
第四章 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问题研究 |
4.1 我国跨市场操纵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
4.1.1 立法的滞后性 |
4.1.2 监管部门协调性差 |
4.1.3 证监会权力配置不合理 |
4.2 跨市场操纵信息披露机制存在的问题 |
4.2.1 价格关联信息披露问题 |
4.2.2 行动联合信息披露问题 |
4.3 域外国家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
4.3.1 域外国家跨市场操纵监管的法律规制 |
4.3.2 域外国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制 |
4.3.3 对域外国家法律规制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我国跨市场操纵的监管建议 |
5.1.1 事前监管 |
5.1.2 事中监管 |
5.1.3 事后监管 |
5.2 跨市场操纵信息披露规制的建议 |
5.2.1 建立和完善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5.2.2 运用大数据采集处理技术 |
5.2.3 强制性的信息披露 |
5.3 健全民事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
5.3.1 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 |
5.3.2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
5.4 完善刑法司法解释 |
5.5 完善跨市场操纵的行政和解制度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网络炒信”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选题的依据 |
二、研究的方法和结构 |
第一章 “网络炒信”行为概述 |
第一节 网购信用评价的价值 |
一、网购信用的概念 |
二、网购信用评价的价值指向 |
第二节 “网络炒信”行为的界定 |
一、“网络炒信”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网络炒信”行为侵害的法益 |
三、“网络炒信”行为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对比 |
四、“网络炒信”行为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网络炒信”行为的演变 |
第一节 “网络炒信”行为的根源 |
一、网络交易实名制难以落实 |
二、片面牟取网购信用利益 |
三、网络信用评价机制的偏离 |
第二节 “网络炒信”行为的演变轨迹 |
一、萌芽期:网商“自炒”阶段 |
二、生长期:“炒信”产业链的形成 |
三、变异期:好评返现及“反向炒信”的出现 |
第三章 “网络炒信”行为治理的实效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网络炒信”行为治理的多方探索 |
一、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 |
二、电商行业自律管理 |
第二节 “网络炒信”行为治理困境 |
一、立法滞后束缚治理手段 |
二、传统执法无法回应需求 |
三、电商平台内生自律不足 |
第三节 域外规制的经验评述 |
一、美国以第三方征信机构为主导的信用模式 |
二、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兴废和虚假欺诈的细化 |
三、日本的网络交易实名制和公正竞争规约 |
第四章 “网络炒信”行为的多维法律规制路径 |
第一节 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一、多维共治 |
二、平衡利益关系 |
三、行政为主、民事与刑事为辅 |
第二节 法律规制的民事救济路径 |
一、明确民事规范层面的法律属性 |
二、完善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 |
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第三节 法律规制的行政执法路径 |
一、源头规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二、上游规制——落实网络交易实名制 |
三、中游规制——突出电商平台主体责任 |
四、下游规制——严惩“炒信”者 |
第四节 法律规制的刑事制裁路径 |
一、立法犯罪化 |
二、司法犯罪化 |
第五节 法律规制的行业自律路径 |
一、重塑行业诚信意识 |
二、制定行业信用规范 |
三、优化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
四、共享行业治理资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腐败与腐败犯罪 |
一、腐败的源起 |
二、公共权力异化——腐败的本质特征 |
三、腐败犯罪——腐败的法律界域 |
第二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 |
一、腐败分子外逃近况 |
二、腐败分子外逃特点 |
三、反腐败跨境追逃现状 |
第三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 |
一、国际合作概述 |
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全球合作平台 |
一、国际条约 |
二、国际刑警组织 |
第二节 区域合作论坛 |
一、亚太经合组织 |
二、二十国集团 |
第三节 双边合作机制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三、澳大利亚 |
四、东盟 |
第三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 |
第一节 引渡 |
一、引渡的沿革 |
二、引渡的程序 |
三、引渡诸原则的新趋向——以中国的引渡实践为视角 |
第二节 移民遣返——以“赖昌星案”为导入 |
一、移民遣返的主要内容 |
二、对赖昌星实施跨境追逃的策略选择 |
三、移民遣返的特点 |
第三节 异地追诉——以“开平案”、“李继祥案”为引入 |
一、异地追诉与移民遣返、“或引渡或起诉” |
二、异地追诉的特点 |
第四节 劝返——以“胡星案”、“杨秀珠案”为切入 |
一、劝返的实质 |
二、劝返的特点 |
第四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涵义 |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
第二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新常态 |
一、主动协助 |
二、远程视频听证 |
三、执法合作 |
四、资产追回 |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五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总体评价 |
一、多边机制难以援用 |
二、认知偏见客观存在 |
三、实务操作水平不高 |
四、资产追回有待加强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一、加快签订引渡条约 |
二、弱化死刑负面影响 |
三、完善国内专门立法 |
四、强化犯罪资产追回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建议增设计量欺诈罪(论文参考文献)
- [1]2006—2020年国内学术不端研究进展与文献述评[J]. 张英丽,戎华刚.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2021(07)
- [2]财产犯罪财产损失评价体系研究 ——以对价型诈骗为蓝本[D]. 王腾.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瑞幸咖啡信息披露违规及防范治理研究[D]. 黄钦斌. 广东工业大学, 2021
- [4]“刷单炒信”行为刑法定性问题研究 ——以杭州李某非法经营罪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D]. 郭娟.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5]数据信息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刘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论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D]. 冯文静.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网络炒信”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翼. 华侨大学, 2018(01)
- [10]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D]. 殷超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