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和防范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马清华[1](2020)在《城镇老年人防范金融诈骗小组工作介入研究 ——以江苏杨镇徐家社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老年群体受诈骗分子诱导而贸然投资利益受损的金融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诈骗手段多样化严重威胁老年人的金融权益,对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灵都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因此提升老年人金融能力、增强诈骗防范意识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聚焦江苏省杨镇徐家社区,借助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对社区内老年人面临的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分析老年人受诈骗的类型和原因。笔者从金融社会工作视角出发开展小组活动,帮助组员理清诈骗类型从而有效预防诈骗。小组活动共招募了8名组员,开展了5次活动,聚焦老年人群体正确识别风险骗局、诈骗情景模拟演练、案例分享、问题一对一解答以及如何正确维权等方面。具体实务过程有以下4点内容:第一,引导老年人关注身边存在的金融诈骗事例,改变“骗子骗不到我”的错误认知,提高警惕意识;第二,普及老年人日常生活中能应用到的金融信息和渠道,提升其金融知识储备和判断力;第三,联系老年人子女多关注老人的精神世界,减少老人的孤独感和焦虑感;第四,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小组工作干预后发现组员在骗局辨别、维权意识、自我认知及金融能力四个方面有了相应提升,能更好面对潜在的金融风险,懂得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拥有一个更加安全舒心的晚年生活。笔者通过《金融诈骗辨别前后测调查表》将组员辨识骗局程度的前后结果进行对比,通过《小组活动满意度测评表》的结果进行评估,评估得出成员对诈骗信息的辨识度得到提高。小组工作的开展让笔者认识到,在今后开展的实务过程中可以通过社工联系社区以及社会组织“三社联动”介入到独居或空巢老年人的家庭中多关注他们的精神世界,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拓宽独居老人的交际圈形成更好的社会支持网络。
李树静[2](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白昌易[3](2019)在《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文中指出P2P网络借贷行业起源于英国,世界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佐帕(ZOPA)于2005年3月在英国成立,随后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起来。2006年,宜信公司将西方这一新型的金融模式引进到中国,并结合中国本土的具体情况,创办了中国首家P2P网络信用贷款服务公司一一宜信公司,标志着P2P网络借贷行业在中国正式起步。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截止到2018年12月底,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历史累计总数量为6430家,目前正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021家。在西方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行业蓬勃发展的关键在于其成熟的征信体系、完备政府监管政策以及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在中国,作为“舶来之物”的网络借贷行业在发展初期,由于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者管理经验不足、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政府监管政策缺失等因素,导致其如野草般肆意发展、乱象丛生,平台倒闭、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套路贷”、“校园贷”诱导学生过度消费陷入“高利贷”陷阱等问题格外突出。一时间,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了不法分子非法获利的后花园。平台爆雷、经营者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这些现象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国家监管部门开始亡羊补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本文在分析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现状以及国内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根据5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计24个月的月度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STATA14.0软件对面板数据进行OLS模型估计,进而验证主要研究假设。又使用演化博弈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的博弈中双方如何选择的问题也进行进一步探究。结合以上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以及博弈分析,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包括8章。第1章是导论,其中包括文献综述等内容,第2章是相关概念界定以及理论基础,这两章是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接下来是本文的主体,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第3、4章。第3章主要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其中包含五个方面:首先回顾了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历程;其次分析了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现状;然后介绍了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再对中国的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以及监管政策进行了回顾和梳理;最后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对现行的主要监管政策进行了介绍。第4章主要是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的监管政策的评析,主要分三个方面,首先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中的主要规定进行解读,其次使用数据对比的方法对现行监管政策颁布后对网络借贷行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评价,最后结合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现状以及监管现状,指出了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存在的缺陷。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第5、6章。第5章基于5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4个月的面板数据,通过STATA14.0软件对面板数据进行OLS模型估计的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监管政策可以促进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第6章运用了演化博弈的分析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政策制定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并对政府监管部门制定政策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博弈中双方如何选择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第三部分为第7章,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等其他发达国家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政策,然后又依据国外先进的监管政策给我国带来的启示,结合中国国情,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中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建议。第8章为全文的总结,对通过实证分析、演化博弈分析以及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及相关的政策建议进行了阐述。本文的主要结论为:(1)通过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及监管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本文通过数据统计与比较发现中国P2P规模处于世界领先位置。第二,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在中国的演变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第三,网络借贷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监管政策体系的建立。(2)通过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监管政策体系形成后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产生了一系列正面影响,但是监管政政策体系中的四部监管政策仍然还存在着诸多缺陷。(3)实行资金存管、获取ICP许可证以及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带来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量和投资人数的增加,政府监管政策能够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4)交互效应检验表明,政府监管政策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执行了网络借贷行业新政策,实行资金存管、获取ICP许可证和进行信息披露的网络借贷平台,预期收益率较高,平台出借人数和成交量较多。(5)分样本回归结果表明,政府监管政策对上市系、非国资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影响要比非上市系、国资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影响更为明显。(6)在静态政策机制中,发现整个博弈系统的演化过程是一个围绕稳定中心点进行周期运动的闭轨线环,网络借贷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双方的博弈过程呈现周期行为模式。(7)在动态政策机制中,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与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即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的概率与网络借贷平台自律行为的概率成反比。(8)通过对西方国家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解读,发现西方国家的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有许多值得中国学习的地方,中国需要根据自已的实际国情,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符合中国发展的监管政策。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得出以下政策建议:(1)加强监管力度,对各平台有关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完善监管政策,建立健全网络借贷行业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机制。(3)细化监管政策,对不同股东背景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区别管理。(4)当政府监管部门在发现网络借贷市场存在不自律行为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5)政府监管部门对待网络借贷平台制定监管政策的态度应该是长期审慎的,杜绝一劳永逸的观念。(6)政府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行为动向的掌握,及时发现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政策进行监管,保持整体网络借贷平台的较高自律性。(7)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保持坚定的态度进行监管政策的制定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保障工作,并且积极对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不自律行为进行打击。(8)在总结英美及其他发达国家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本文对完善中国现行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提出了建议。首先,制定网络借贷消费者的保护政策。其次,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相关制度。然后,建立健全合格出借人培养机制。再者,制定政策完善现有征信体系。最后,完善政策加强网络借贷自律组织的自治水平。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本文将运用5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24个月面板数据,通过STATA14.0软件对其进行OLS模型估计,研究政府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影响,对完善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提出建议。其次,本文选择演化博弈的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与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律行为进行研究,可以使二者的博弈过程更加清晰,也可以使得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更全面、更科学。最后,本文从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的角度出发,在对现有监管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对相关监管政策理论进行了分析和运用,并对监管政策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评析,对如何弥补现有监管政策的缺陷,完善中国现有的网络借贷监管政策,从而保障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良性运营提出了政策建议。
万志尧[4](2016)在《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为题,通过理论研究、比较论证、实证分析等方法,立足二次违法性原则,从行政监管和刑法学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具体可统分为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犯罪,二是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需要考虑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三是互联网金融与刑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即互联网金融对于刑法的影响,包括互联网金融对于刑法的扩容和对于刑法完善的需求,以及刑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和处罚。本文采用总分总的方式具体论证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除绪论外,本文由十章组成,主文部分17万余字。第一章互联网金融概述,简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主要业态和风险。第一节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概念,通过分析论证的方式,对于金融本质、互联网本质等观点作比较分析,从互联网金融功能出发,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和金融融合为基础,以完善金融运行机制为手段,以实现资金高效流通为主要内容,实现信息对称、低风险、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及与之相关的开放式的创新业态。第二节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系统总结、分析国内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的学说观点,提出互联网金融所包含的业态模式是一个开放性的外延,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优化发展,有可能出现新的模式,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互联网金融市场目前主要的业态模式进行归纳研究,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大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五个部分。第三节主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客观现实基础,包括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少、国家扶持力度大等方面。第四节,立足互联网金融的两面性,即创新性和风险性,分别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积极作用和风险。第二章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第一节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名称的由来及与相关犯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第二节简要阐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犯罪对象以资金融通和数据征信为主、犯罪手段以线上和线下结合为主、二次违法性等。第三节系统论证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意义和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主要包括明确犯罪圈、促进刑法罪名体系改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等方面。第三章互联网金融刑法扩容问题。借用互联网“扩容”一词,介绍互联网金融体现在刑法方面的扩容现象。第一节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该罪犯罪主体扩大成一般主体,扩大了大数据的保护范围。第二节司法方面,由于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定,不得作扩张理解,但依照社会发展的现状对于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可以做适当扩容。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其一,犯罪主体的扩容,提出电商小贷中的小贷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性质;其二,非法占有方式的扩容,以比特币为例,在数字化财产控制方式下,本文认为,非法占有不以物理、有形控制为必要,对于比特币等数据财产的占有以获取相关控制密码、账户的控制为充分条件;其三,对刑法财产范围的扩容,即刑法可将比特币等数据纳入财产范畴;其四个人信息认定范围的扩容,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仅公民同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其他个人信息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范围,其五提出电子合同应纳入合同诈骗罪的范畴。第四章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国家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创新意味着打破成规,如仍然延续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一定程度上是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为国家政策埋单。第一节简述互联网金融相关经营行为对刑法具体罪名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主要经营行为从组织结构设立、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均一定程度上可能触犯刑法具体罪名。第二节,刑法介入的客观基础发生变化,包括客观基础、国家政策改变以及地方司法对传统金融监管的适度突破等。第三节,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范围,内容主要包括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适用二次违法性下的刑法谦抑原则和后果考察原则。第五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对第三方支付概念、主要平台、支付模式的介绍。第二节,介绍美国、欧盟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行政监管,以及通过对比分析,评价规定的异同。第三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具体行为的分析,详细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盗窃、诈骗交织型犯罪等犯罪的具体适用。第六章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简述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由来和我国主管机关表态和监管原则。第二节,介绍英国、美国和我国的行政监管,并评价我国与国外的监管异同。第三节,系统分析P2P网络借贷的业务模式和异化的发展现状。第四节,介绍非法集资对P2P网络借贷的宏观约束,具体分析了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和旁氏骗局三种主要非法集资形式。此外,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分析,具体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罪名的具体适用,重点论证P2P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分拆债权和从事担保业务的刑法适用。第七章对我国众筹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介绍众筹的发展由来和基本分类以及众筹和私募的关系和区别。第二节,介绍美国、法国和我国对众筹的行政监管规定,并评价与我国监管规则的异同。第三节,结合众筹的行为模式,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罪名的具体适用。本文提出众筹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刑法上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第八章、大数据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介绍大数据特征和价值。第二节介绍数据征信。该节分为征信监管和刑法思维两个部分,数据征信内容主要包括介绍美国、欧盟和我国关于数据征信的行政监管规定和比较性评价。刑法思维包括大数据的风险、数据的刑法含义、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以及大数据的主要犯罪类型。在主要犯罪类型研究方面,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定。第三节电商小贷的刑法评价。该节主要内容包括对电商小贷的发展模式等基本情况的介绍,我国对电商小贷的法律监管以及电商小贷中小额贷款公司非法经营问题分析。第九章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一节、第二节介绍互联网金融门户的概念等基本情况,互联网金融门户是一种将互联网金融业务汇集到一起,通过比价和搜索的形式实现价格市场化,其本身的监管体现在各种业务自身的监管规定。第三节是刑法评价,非法经营罪是互联网金融门户涉罪的主要罪名。其具体表现在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传统金融业务代销、经纪问题、非法从事资产管理行为以及共犯问题。第十章互联网金融下行政监管和刑法的完善。第一节提出我国应实现行政混业监管,加强以金融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业自律监管和强化互联网金融市场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管思路。第二节,提出完善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足点在于给予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改革上述罪名中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从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张亮[5](2015)在《独立担保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独立担保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其相较于传统的物的担保和从属性保证具有诸多优势,因而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广大商事主体的欢迎,但另一方面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受益人欺诈问题又使得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其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不过从长期以来的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来看,独立担保总体上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如今独立担保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延续至今的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及外贸管理制度影响,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否定其在国内的效力的。国内立法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使得独立担保难以更好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所利用。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的紧迫性就更为凸显。本文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内涵及外延、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以及独立担保运行制度的解构,加之对域外独立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独立担保制度进行对比,找到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各章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研究一项法律制度,首要的就是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本章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独立担保追本溯源,阐述了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独立担保定义的争议的分析,界定了独立担保的概念,并从广义和狭义角度讨论了独立担保的范围,将独立担保归纳为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表现形式,指出了二者在开立方式、生效条件、兑付方式、融资作用、单据要求、付款依据及遵循规则等方面的差异。再次,归纳了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债权性、人身性、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及相对无条件性等法律特征,指出了独立担保所具有的担保、提存融资、支付清偿、风险防范和转移分配、信用评估和见证等功能,肯定了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平衡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合理秩序,确保权益安全;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保障意思自主。最后,对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跟单信用证、流通票据等相近制度进行了比较,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特性。第二章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本章首先将独立担保法律关系拆解为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和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而且将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进一步拆分为基础交易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独立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在前述对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认知的基础之上,阐述了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申请人的提供反担保义务及偿付费用义务、担保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担保人止付义务的性质、受益人提款权利的转让等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章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独立担保作为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所发展出来的一种全新的担保类型,实践规则才是其生命之所在。本章着眼于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不仅系统阐述了独立担保从开立、交付、修改和转让、保兑、索偿到终止的整个运作流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更对不同阶段涉及到的诸如独立担保的开立与生效之区别、不相符索赔、担保人对不符点的通知和放弃、受益人提款权利转让和独立担保收益的转让内含的法理及风险、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的重点在于对独立担保运行制度中的难点问题——受益人不当索赔的论证。笔者不仅阐释了其产生的制度根源的在于独立担保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及单据化特征,而且将受益人不当索赔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受益人人提呈的索赔文件不合格;第二种是虽然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索赔文件,但有证据表明存在基础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受益人显然系欺诈性索款、滥用法律等情形。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各国法院在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证据要求及抗辩机制、各国法院颁布禁令时的考虑因素及禁令的形式等方面,对受益人不当索赔进行了系统的论证。第四章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相对于国内目前乏善可陈的独立担保相关规定来看,域外的独立担保制度已经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得到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过程中都将可能遇到。本章主要是对《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DG458、URDG758、《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CP500、UCP600、ISP98以及《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及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国内法的产生背景、适用对象、具体内容、具体特点、历史沿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评价其意义,一方面通过对比寻找到我国现行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域外先进立法的差距,另一方面也能使我国在引进相关制度时能做到有所取舍。第五章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完善本章作为全文的核心部分,对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规定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路径,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指出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这主要体现在:(1)现行的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规定》、《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在这部分中,笔者特别就《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论述,逐条评析了其争议点,并通过对独立担保是否适用于国内交易、独立保函的有效期、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的担保、受益人欺诈时裁定止付的条件、止付裁定的复议、止付裁定的效力期限、终局判决等七个争议点的评析,归纳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特点,表明了笔者的态度和理由,最后指出了其存在的扩大实施独立保函欺诈的主体和止付令申请人的范围等问题;(2)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暂行管理办法》、《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细则》、《对外担保管理通知》等关于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3)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归纳出了司法实践基本上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有效性的态度,并提出了作者支持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有效性的理由。第二,明确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总结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1)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能明确承认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2)相关行政规章及专业银行的行业规定比较零散,法律效力过低,适用范围有限;(3)对见索即付保函等问题缺乏规定,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4)对备用信用证等问题有规定但不够全面。其次,分析了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即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固有的缺陷呼唤更高效、快捷的担保方式,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担保方式的创新提出了现实需求,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需要正确认知独立担保。第三,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首先,论证了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的可能性,指出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对原有担保法律体系加以升级和完善,使独立担保制度能与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律体系框架相协调;其次,是关于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笔者通过对独立担保专门立法说、修改《担保法》说、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说、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说等学说的评判,提出了对《担保法》第五条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最后,是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1)加强URDG758、ISP98、UCP600及《公约》等国际惯例和公约的推广,与国际上最新的立法潮流接轨;(2)由有权机关对《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3)敦促银行等商事交易主体进行行业规范的修改及完善,加强风险防范;(4)建立并完善我国特色的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制度。
胡洪春[6](2013)在《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金融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常常在合起卷宗后问自己:为什么同样的金融案件,刑事判决会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究竟是民事判决影响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影响民事判决?老百姓眼里的诈骗和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这些具体的问题又延伸出一些更基础、更宏观的问题:如何看待刑法的地位?如何完善现有刑法以便其产生更强大的正能量等等。于是乎,在工作之余积淀了些思索。恰好在金融海啸后我国金融业正面临全面加快改造以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历史性转轨期,而如何运用刑法为创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添砖加瓦又是热点问题。由此机缘和背景,遂动笔撰成此文。本文从存贷款犯罪的概述发起。首先提出了存贷款犯罪的概念,并在概念之下对于何谓存款、贷款进行了阐述,继尔列举了存贷款管理法规,后对于应受刑罚处罚性予以结尾。其次,根据以存款、贷款为犯罪对象和以侵犯我国存贷款管理法律制度为重要标志和主要特征确定了存贷款犯罪的范围,即以下7个罪名作为研究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最后,提出了刑法核心性的观点,认为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法最后性,都不足以全面概括或者反映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当然不是最优先的法律,但也非最后的、从属的和补充的;正确的刑法地位应当是核心性,即刑法处于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在对存贷款犯罪进行概述后,本文以1979刑法和1997刑法为分界,将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立法演变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了宏观式探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犯罪学的角度对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粗线条的探析,以此增加对我国存贷款犯罪的感性了解。此后,本文又列举了两大法系和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并在比较区别后引申出在犯罪早期化、犯罪概念等方面的观点。本文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是全文的重点。这三章分别以存贷款犯罪构成中的共性问题、个罪论述和立法、司法完善作为研究视角,从而对存贷款犯罪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递进式的研究与探讨。在存贷款犯罪共性问题中,按犯罪四要件分为主观方面、主体、客体和对象、客观方面4节,分别展开论述。其中,对于主体中的实际控制情形、个人公司、客体和对象中的被害人的认定以及客观方面中的欺诈行为等作出独特的研析。在个罪论述中,按个罪罪名逐一进行分述,且在每一罪名分述中均引入了典型案例,使其能与理论分析相结合。个罪中的疑难问题则是该章节的重点,尤其是如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探讨具有相当深度。在立法和司法完善中,先是从立法模式、罪状、罪名、刑法、刑事诉讼等方面对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后是从司法解释、赃款赃物分配原则、利益衡平等方面对司法完善提出了独有的建议,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完善体系。由于本文系将我国存贷款犯罪这一类罪作为研究对象,且受限于笔者自身理论水平不足,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体系庞大但深度不够,甚至谬误等缺陷。然而,笔者愿意以此文为铺路石,希翼能用自身对存贷款犯罪浅薄的研究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些许助力,为我国金融业茁壮发展提供些许帮助,为创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贡献点滴力量。
李诺[7](2011)在《合同欺诈行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合同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合同欺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结合合同欺诈行为现行立法规制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欺诈行为认定的难点逐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建议,以求促进立法之完备。文章分为五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合同欺诈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归纳了合同欺诈行为认定中存在的争议,在此基础之上解析了合同欺诈行为最新表现形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与解决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为“合同欺诈行为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在分析了合同欺诈的概念及立法例之后,对合同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从而对合同欺诈的法律内涵有了清楚的界定。第三部分为“合同欺诈与司法实务中相关民事行为的比较”,该部分分析了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着多种违法行为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这对于更好地认定合同欺诈行为,防止欺诈行为结果的发生具有积极地实践指导意义。第四部分为“合同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该部分从主客、观两方面逐一分析了合同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难点和争议。第五部分为“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别与转化问题”,该部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两个方面分析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别所在,将二者极易混淆的表现形式进行对比,指出了二者的转化问题。
刘青一[8](2010)在《虚假破产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违反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达到虚假破产目的,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采取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方式制造虚假的破产原因,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破产秩序和债权人的利益,主要客体是破产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行为人采取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其他方式虚构破产原因,从而达到虚假破产目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犯罪,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在主观方面,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西方一些国家商品经济相当发达,破产法也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这些国家关于破产及破产犯罪的立法相当完备。域外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犯罪中很少有“虚假破产罪”这样的表述,大多用“破产欺诈罪”进行表述。但虚假破产是破产欺诈行为中的一部分内容。通过对域外破产欺诈罪与我国虚假破产罪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虚假破产罪还存在犯罪客观行为规定过于简单、犯罪主体适用狭窄、法定刑幅度单一等立法不足,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犯罪客观方面,我国虚假破产罪应当扩大犯罪圈,将那些与现行虚假破产罪中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危害性相当的行为方式纳入本罪客观行为内容;其次,在犯罪主体方面,有必要将虚假破产罪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最后,在刑罚设置方面,由于虚假破产行为的复杂性,应当为虚假破产罪设定两个法定刑幅度,并且增加资格刑的适用。
靳雁[9](2009)在《信用证风险法律防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难以确切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买卖双方往往存在严重的互不信任,所以,货款的支付一直是双方都非常头疼的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信用证结算实际上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双方之间加入了一个卖方信任的、不参加货物买卖的第三方——银行,由其保证货款的支付。也就是说,信用证是用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通过单据的买卖来完成交易。但也正是信用证制度的这种特点,导致了在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风险。从国际贸易的实践看,我国是信用证风险的主要受害国。众多的进出口企业对信用证制度了解不深,缺乏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和相当的业务水平,甚至有些银行的专业人士对信用证风险的警惕性也很低,这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信用证风险防范已成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同时,作为规范信用证结算的国际性权威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了,它对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列举信用证风险在进出口贸易商和银行之间的具体表现形式,试图分析信用证风险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信用证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希望能在提高自身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对我国的进出口商和银行在防范信用证交易风险上有所帮助。
姜华[10](2008)在《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信用证自19世纪问世以来,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迅速普及到世界各地,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信用证长期以来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但正是由于信用证所具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给不法商人造成了可趁之机,加之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致使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情况屡有发生,常使企业和银行遭到重大损失,严重动摇了信用证给予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深入研究信用证欺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加强信用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证相关法律制度,增强信用证的立法、执法和用法工作,这对发展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六个部分论述了这一课题。第一部分是信用证制度的基本问题,该部分从阐述信用证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信用证结算及风险。第二部分是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主要从信用证自身的制度缺陷、当事人主观因素、国际环境的客观因素三方面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第四部分是关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主要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买方防范、信用证贸易商的卖方防范、银行的防范;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信用证欺诈的救济,主要包括信用证欺诈的银行救济和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第六部分分析了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若干立法思考与建议。因此,本文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研究为核心,深入地研究了信用证欺诈的基本理论问题、事前防范措施与事后救济措施等。笔者认为只有认清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对信用证欺诈的立法,提高各有关当事人防欺诈意识和反欺诈能力,才能维护我国信用证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彻底根除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发生。
二、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和防范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和防范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城镇老年人防范金融诈骗小组工作介入研究 ——以江苏杨镇徐家社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问卷法 |
1.3.2 访谈法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核心概念 |
2.1.1 金融消费 |
2.1.2 金融素养 |
2.1.3 金融诈骗 |
2.2 理论基础 |
2.2.1 需求层次理论 |
2.2.2 金融社会工作 |
2.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3.1 国外相关研究 |
2.3.2 国内相关研究 |
2.3.3 文献评述 |
第3章 徐家社区老年人的金融风险评估 |
3.1 社区概况 |
3.2 社区老年人受诈骗案例及受骗原因分析 |
3.3 社区老年人遭遇的诈骗类型 |
3.3.1 保健品诈骗 |
3.3.2 促销类诈骗 |
3.3.3 中奖类诈骗 |
3.4 老年人受诈骗的主要原因 |
3.4.1 自身金融知识匮乏 |
3.4.2 子女精神关怀不足 |
3.4.3 社会监管很不健全 |
3.4.4 社区功能相对弱化 |
第4章 老年人防金融诈骗的小组工作实务 |
4.1 小组筹备阶段 |
4.1.1 小组背景 |
4.1.2 小组名称 |
4.1.3 小组性质 |
4.1.4 小组目标 |
4.1.5 小组成员招募 |
4.1.6 组员基本情况 |
4.1.7 具体活动设计 |
4.1.8 可能问题应对 |
4.2 小组活动实施过程 |
4.2.1 第一次小组活动:相识相知 |
4.2.2 第二次小组活动:金融安全,守护长者 |
4.2.3 第三次小组活动:防保健品诈骗 |
4.2.4 第四次小组活动:情景模拟,法律援助 |
4.2.5 第五次小组活动:历程回顾,小组评估 |
4.3 小组评估 |
4.3.1 过程评估 |
4.3.2 结果评估 |
第5章 总结与讨论 |
5.1 总结与反思 |
5.2 关于老年人防范金融诈骗的讨论 |
5.2.1 多渠道普及反诈骗知识 |
5.2.2 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帮助 |
5.2.3 子女加强对老年人的关爱 |
5.2.4 社区加强对老年人的服务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3)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 |
1.2.2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2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有关概念界定 |
2.1.1 P2P网络借贷 |
2.1.2 政府监管 |
2.1.3 政府监管政策 |
2.1.4 政府监管的政策体系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 |
2.2.2 博弈论 |
2.2.3 政府监管政策的相关理论 |
3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及监管现状分析 |
3.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
3.1.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历程回顾 |
3.1.2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现状分析 |
3.1.3 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介绍 |
3.2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现状分析 |
3.2.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历程回顾及监管政策梳理 |
3.2.2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现状及主要监管政策介绍 |
4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评析 |
4.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主要规定解读 |
4.1.1 资金存管制度的建立 |
4.1.2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4.1.3 借款人限额制度的实行 |
4.1.4 平台良性退出制度提出 |
4.1.5 网络借贷平台性质的确定 |
4.2 现行监管政策颁布后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影响 |
4.2.1 资金存管降低资金风险 |
4.2.2 信息披露增加行业透明度 |
4.2.3 借款人限额使网络借贷回归普惠金融 |
4.2.4 平台良性退出的比例增大 |
4.2.5 平台定性设置了潜在行业门槛 |
4.3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存在的缺陷 |
4.3.1 网络借贷行业缺少专门立法 |
4.3.2 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形同虚设 |
4.3.3 合格出借人的培养机制不健全 |
4.3.4 网络借贷平台与征信体系脱轨 |
4.3.5 行业自律组织未达到预期效果 |
5 政府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研究假设 |
5.3 数据、模型设定与变量测量 |
5.3.1 数据来源 |
5.3.2 模型设定 |
5.3.3 变量测量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网络借贷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演化博弈分析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模型假设 |
6.2.1 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 |
6.3 网络借贷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演化均衡分析 |
6.3.1 演化均衡分析 |
6.3.2 数值分析 |
6.4 动态监管机制下博弈双方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6.4.1 动态政策机制策略及稳定性分析 |
6.4.2 数值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
7.1 国外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解读 |
7.1.1 英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 |
7.1.2 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 |
7.1.3 其他国家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 |
7.2 中国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的启示与借鉴 |
7.2.1 制定网络借贷消费者的保护政策 |
7.2.2 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相关制度 |
7.2.3 建立健全合格出借人培养机制 |
7.2.4 制定政策完善现有征信体系 |
7.2.5 完善政策加强网络借贷自律组织的自治水平 |
8 结论与建议 |
8.1 本文结论 |
8.2 相关政策建议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在读期间主要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概念 |
一、互联网金融的名称起源 |
二、互联网金融含义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 |
一、官方和实务论点 |
二、理论界观点 |
三、评价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实基础 |
一、小微群体融资难 |
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少 |
三、国家政策扶持 |
四、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的两面性 |
一、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解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 |
一、概念界定 |
二、与相关概念异同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对象主要围绕资金融通和数据征信 |
二、犯罪主体以互联网企业为主 |
三、作案手段具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特点 |
四、二次违法性特征明显 |
第三节 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和功能 |
一、刑法概念发展的需要 |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圈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催生了刑法罪名的转变 |
四、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刑法扩容问题 |
第一节 立法扩容 |
第二节 司法扩容 |
一、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金融性质的界定 |
二、对非法占有的认定 |
三、对个人信息的认定 |
四、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外延应纳入电子合同 |
五、对财产的界定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对刑法的挑战 |
第二节 界定互联网金融犯罪客观情况考量 |
一、客观基础发生改变 |
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 |
三、司法及地方对于传统金融进行适度突破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中刑事政策的内涵 |
一、与罪刑法定原则 |
二、刑事政策的内容 |
第五章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与刑法审视 |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平台简介 |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突起 |
三、第三方支付及其主要平台 |
四、第三方支付模式 |
第二节 行政监管 |
一、美国监管 |
二、欧盟监管 |
三、我国监管 |
四、比较评析 |
第三节 刑法审视 |
一、挪用资金罪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三、盗窃、诈骗交织型犯罪 |
四、洗钱罪 |
五、信用卡犯罪 |
六、非法经营罪 |
第六章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行政监管需求 与刑法审视 |
第一节 概论 |
第二节 P2P网络借贷平台行政监管 |
一、英国监管 |
二、美国监管 |
三、我国行政监管 |
四、比较评析 |
第三节 我国P2P借贷运行模式 |
一、业务模式 |
二、异化的P2P借贷需要刑法审视 |
第四节 P2P借贷涉罪分析 |
一、非法集资对P2P借贷的宏观约束 |
二、P2P借贷刑法审视 |
第七章 众筹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 |
第一节 众筹的基本情况 |
一、众筹概述 |
二、众筹的基本分类 |
三、众筹与私募的关系 |
第二节 众筹的行政监管 |
一、我国行政监管 |
二、国外监管 |
三、比较评析 |
第三节 刑法审视 |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三、集资诈骗罪 |
四、合同诈骗罪 |
五、非法经营罪 |
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第八章 大数据的行政监管与刑法审视 |
第一节 大数据价值 |
第二节 数据征信 |
一、数据征信行政监管 |
二、数据征信的刑法审视 |
三、大数据主要犯罪类型 |
第三节 电商小贷 |
一、电商小贷简介 |
二、我国行政监管 |
三、刑法审视 |
第九章 互联网金融门户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门户概念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门户简介 |
第三节 刑法审视 |
一、非法经营罪 |
二、共同犯罪问题 |
第十章 互联网金融下行政监管与刑法的完善 |
第一节 行政监管完善 |
一、混业监管 |
二、完善监管思路 |
第二节 刑法完善 |
一、将大数据纳入刑法财产权 |
二、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三、完善集资诈骗罪 |
四、完善非法经营罪 |
五、完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独立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 |
1.1 独立担保源流探究 |
1.1.1 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 |
1.1.2 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从属性担保 |
1.1.3 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 |
1.2 独立担保的概念解读 |
1.2.1 独立担保的定义之辨 |
1.2.2 独立担保的范围 |
1.2.3 独立担保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
1.2.4 独立担保的运作程序之归纳 |
1.3 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探讨 |
1.3.1 独立担保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1.3.2 独立担保的法律特征 |
1.4 独立担保的功能及价值 |
1.4.1 独立担保的功能 |
1.4.2 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 |
1.5 独立担保与相近制度 |
1.5.1 独立担保与从属性保证 |
1.5.2 独立担保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
1.5.3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
1.5.4 独立担保与流通票据 |
2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 |
2.1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类型 |
2.1.1 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
2.1.2 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
2.2 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2.1 申请人的一般理论 |
2.2.2 申请人的权利界定 |
2.2.3 有关申请人的义务之规定——以反担保为核心 |
2.3 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剖析 |
2.3.1 担保人的一般理论 |
2.3.2 担保人的权利之考察 |
2.3.3 担保人的义务——止付及通知义务之探讨 |
2.4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4.1 受益人的一般理论 |
2.4.2 受益人的权利 |
2.4.3 受益人的义务 |
2.5 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5.1 间接保函下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5.2 备用信用证被指定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3 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 |
3.1 独立担保的开立规则考察 |
3.1.1 见索即付保函的开立规则——开立与生效之辨 |
3.1.2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规则 |
3.2 独立担保有效期内的修改和转让 |
3.2.1 实践中独立担保的修改 |
3.2.2 独立担保的转让——提款权利与收益转让之区分 |
3.3 独立担保的保兑与索偿 |
3.3.1 独立担保的保兑——以备用信用证之保兑为核心 |
3.3.2 独立担保的索偿 |
3.4 独立担保的终止 |
3.4.1 独立担保终止的一般理论 |
3.4.2 独立担保的终止原因 |
3.4.3 独立担保终止后的通知和转交义务 |
3.5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 |
3.5.1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规则体系 |
3.5.2 独立担保的管辖权问题探讨 |
3.6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及其克服 |
3.6.1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 |
3.6.2 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认定 |
3.6.3 基于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抗辩机制 |
4 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 |
4.1 规范和调整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惯例的发展历程 |
4.1.1 国际商会《合约担保统一规则》的最早尝试 |
4.1.2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
4.1.3 失败的国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
4.2 备用信用证规范的逐步独立和完善 |
4.2.1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备用证的规范 |
4.2.2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专门的备用证国际惯例 |
4.3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规范独立担保的唯一国际公约 |
4.3.1 《公约》的产生背景 |
4.3.2 《公约》的适用范围——对国际承保的理解 |
4.3.3 《公约》严谨的逻辑体系和详尽的技术规范 |
4.3.4 《公约》对之前独立担保法律规定的突破及创新 |
4.3.5 《公约》的成就与不足 |
4.4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演进 |
4.4.1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概览 |
4.4.2 德国法:从承揽合同的意思自治到判例对独立担保的承认 |
4.4.3 法国法:通过“担保法改革”认可了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 |
4.4.4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独立担保的立法尝试 |
4.4.5 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担保制度评述 |
4.5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简述 |
4.5.1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的一般理论 |
4.5.2 英国法:判例法传统对独立担保所赋予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
4.5.3 美国法上成熟的备用证法律制度体系 |
4.5.4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
5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5.1 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 |
5.1.1 现行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 |
5.1.2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仅对对外担保作出了规定 |
5.1.3 司法实践对独立担保的态度不甚明朗 |
5.2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
5.2.1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
5.2.2 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5.3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 |
5.3.1 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 |
5.3.2 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问题之选择 |
5.3.3 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 |
5.3.4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6)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存贷款犯罪概述 |
第一节 存贷款犯罪的概念 |
一、 存款和贷款的含义 |
二、 存贷款管理法规 |
三、 应受刑罚处罚性 |
第二节 存贷款犯罪的范围 |
一、 存款犯罪的范围 |
二、 贷款犯罪的范围 |
第三节 刑法地位之思考 |
第二章 我国存贷款犯罪的产生及其刑事立法变迁 |
第一节 建国后至 1979 刑法颁布前 |
第二节 1979 刑法颁布后至 1997 刑法颁布前 |
第三节 1997 刑法颁布后的存贷款犯罪 |
第三章 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现状、特点及产生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特点 |
一、 涉众性 |
二、 刑民交叉 |
三、 追赃率低 |
第三节 存贷款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 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单一,社会资金供需矛盾扩大 |
二、 立法不完善,难以有效惩治存贷款犯罪 |
三、 金融内部监控不严、监管机制不健全 |
四、 被害人风险意识、防范意识薄弱 |
第四章 中外存贷款犯罪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外存贷款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 |
一、 英国和美国存贷款犯罪的刑事立法 |
二、 日本和德国存贷款犯罪的刑事立法 |
三、 俄罗斯存贷款犯罪的刑事立法 |
第二节 港澳台地区存贷款犯罪 |
第三节 中外存贷款犯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
一、 中外存贷款犯罪刑事立法区别 |
二、 中外存贷款犯罪刑事立法区别的引申 |
第五章 存贷款犯罪构成共性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存贷款犯罪的主观方面 |
一、 存贷款犯罪的罪过 |
二、 存贷款犯罪中的目的犯 |
三、 存贷款犯罪中的非法目的 |
第二节 存贷款犯罪的主体 |
一、 存贷款犯罪主体概论 |
二、 存贷款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
三、 存贷款犯罪中之共犯 |
第三节 存贷款犯罪的客体和对象 |
一、 存贷款犯罪客体概论 |
二、 存贷款犯罪的具体对象 |
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
四、 存贷款犯罪的被害人 |
五、 现代支付方式下的民事责任分担 |
第四节 存贷款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一、 存贷款犯罪的行为 |
二、 存贷款犯罪的数额 |
三、 存贷款犯罪中的欺诈行为 |
第六章 存贷款犯罪个罪问题研究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二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三节 集资诈骗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四节 高利转贷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五节 骗取贷款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六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七节 贷款诈骗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七章 存贷款犯罪立法、司法完善 |
第一节 存贷款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 立法模式 |
二、 存贷款犯罪罪状的立法完善 |
三、 存贷款犯罪罪名的立法完善 |
四、 存贷款犯罪刑罚的立法完善 |
五、 存贷款犯罪刑事诉讼的完善 |
六、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犯罪预防 |
第二节 存贷款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 存款贷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 |
二、 赃款赃物分配原则的完善 |
三、 存贷款犯罪中各方利益衡平 |
结语 |
附录:法律法规与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汇总及简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合同欺诈行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合同欺诈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司法实践中关于欺诈的构成存在诸多争议 |
(二) 欺诈与相关意思表示瑕疵民事行为界限的判断存在模糊之处 |
(三) 对"第三人欺诈"欺诈合同是否可撤销存在争议 |
(四)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存在着争议 |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基本理论 |
(一) 合同欺诈的概念及立法例 |
(二)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
1.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
2.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的行为 |
3. 对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
4. 受欺诈方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
三、合同欺诈与司法实务中相关民事行为的比较 |
(一) 合同欺诈与胁迫订立合同行为 |
1. 胁迫造成的意思表示瑕疵与欺诈造成的意思表示瑕疵不同 |
2. 当事人欺诈的内容,可构成合同的条款 |
3. 欺诈可以是当事人积极行为,也可以是对关键事实的沉默 |
4. 二者当事人受损害认定不同 |
5. 对抗第三人效力不同 |
(二) 合同欺诈与显失公平的合同行为 |
1. 欺诈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故意制造假相欺诈对方 |
2. 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完全是由于对方的欺诈而造成的,受害人自身不存在过错 |
3. 二者法律后果不同 |
4. 二者构成要件不同 |
(三) 合同欺诈与乘人之危而为的合同行为 |
(四) 合同欺诈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合同行为 |
1. 二者误解产生的原因不同 |
2. 二者主观认识不同 |
3. 二者构成要件不同 |
4. 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
四、合同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 |
(一) 对合同欺诈主观因素的考察 |
1. 关于是否以故意为要件 |
2. 关于欺诈人对陈述事实的掌握程度 |
3. 关于间接故意可否构成欺诈问题 |
4. 关于欺诈的第三层故意 |
(二) 各种可能构成欺诈的意思表示 |
1. 肯定是对方不知悉的事实 |
2. 虚假陈述应是对事实的表示,且通常是对过去和现有的事实的表示才构成欺诈 |
3. 清晰的陈述才构成欺诈 |
(三) 认定欺诈的因果关系 |
1. 依赖虚假陈述订立了合同 |
2. 未被依赖的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 |
(四) 沉默是否构成欺诈 |
(五) 对"第三人欺诈"的界定 |
五、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别与转化问题 |
(一)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
1. 在理论上,二者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
2. 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二)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转化问题 |
1. 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 |
2. 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3.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转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虚假破产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虚假破产罪的构成特征分析 |
2.1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客体 |
2.1.1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
2.1.2 本罪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的确定 |
2.2 虚假破产罪的客观方面 |
2.2.1 虚假破产罪的手段行为 |
2.2.2 虚假破产罪的目的行为 |
2.2.3 虚假破产罪的行为时间 |
2.2.4 虚假破产罪的行为结果 |
2.3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 |
2.4 虚假破产罪的主观方面 |
第3章 我国虚假破产罪与域外破产欺诈罪之比较 |
3.1 域外法律中破产欺诈罪的立法概况 |
3.1.1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对破产欺诈罪的立法规定 |
3.1.2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破产欺诈罪的立法规定 |
3.2 我国虚假破产罪与域外欺诈破产罪立法规定之比较 |
3.2.1 二者构成要件之比较 |
3.2.2 二者刑罚配置之比较 |
第4章 我国虚假破产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
4.1 虚假破产罪的立法不足 |
4.1.1 刑法与破产法协调上的不足 |
4.1.2 客观构成要件方面的不足 |
4.1.3 主体构成要件方面的不足 |
4.1.4 刑罚配置方面的不足 |
4.2 虚假破产罪的立法完善 |
4.2.1 刑法与破产法衔接上之完善 |
4.2.2 犯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
4.2.3 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
4.2.4 法定刑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信用证风险法律防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论文写作思路和基本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基本研究方法 |
1.4 论文基本结构和创新之处 |
1.4.1 论文基本结构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理论 |
2.1 信用证概述 |
2.1.1 信用证产生的背景 |
2.1.2 信用证的含义 |
2.1.3 信用证的特点 |
2.1.4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及一般程序 |
2.2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
2.2.1 产生背景及发展情况和法律地位 |
2.2.2 UCP600的主要内容及其对UCP500修改 |
2.3 我国信用证立法和实践概况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信用证风险的表现形式 |
3.1 开证申请人的风险 |
3.1.1 无法依据买卖合同开证 |
3.1.2 遭遇受益人欺诈损失货款 |
3.2 开证行及各中间银行的风险 |
3.2.1 开证时的风险 |
3.2.2 银行审单不慎以及不符点处理的风险 |
3.2.3 选择代理银行的风险 |
3.2.4 遭遇欺诈 |
3.3 受益人的风险 |
3.3.1 开证银行破产风险 |
3.3.2 由于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
3.3.3 遭遇欺诈 |
3.4 信用证风险导致的损失 |
3.4.1 经济损失 |
3.4.2 信誉损失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信用证风险产生的根源——从分析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入手 |
4.1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
4.1.1 以英美法系为核心的学说 |
4.1.2 以大陆法系为核心的学说 |
4.1.3 从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
4.2 信用证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 |
4.2.1 交易金额巨大诱发人的贪欲 |
4.2.2 银行防范信用证风险的主动性不强 |
4.2.3 银行未作谨慎审查 |
4.2.4 交易各方当事人业务水平有限 |
4.3 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 |
4.3.1 信用证制度的缺陷 |
4.3.2 信用证业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信用证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 |
5.1 提高各方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交易水平 |
5.1.1 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 |
5.1.2 受益人的防范措施 |
5.1.3 银行的防范措施 |
5.2 加强完善信用证法律制度 |
5.2.1 整合国内现有信用证立法 |
5.2.2 积极呼吁并参与国际公约制定活动中 |
5.3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
5.3.1 我国的信用制度还不发达 |
5.3.2 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
5.4 加强信用证业务监管 |
5.4.1 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
5.4.2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对外开立信用证管理办法 |
5.4.3 健全和完善各商业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内控机制和监管方法 |
5.5 加强防范信用证风险的国际合作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信用证制度的基本问题 |
1.1 信用证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
1.1.1 信用证的概念 |
1.1.2 法律性质 |
1.2 信用证结算 |
1.2.1 法律依据 |
1.2.2 原则 |
1.2.3 积极作用 |
1.2.4 风险 |
第2章 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和具体表现 |
2.1 信用证欺诈的认定 |
2.1.1 概念 |
2.1.2 构成要件 |
2.2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
2.2.1 受益人欺诈 |
2.2.2 开证申请人欺诈 |
2.2.3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欺诈 |
2.2.4 其他可能的欺诈 |
第3章 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
3.1 信用证自身制度上的不足 |
3.2 主观因素 |
3.2.1 欺诈者的因素 |
3.2.2 被欺诈者的因素 |
3.3 客观因素 |
3.3.1 UCP对于信用证欺诈和救济没有相应规定 |
3.3.2 各国关于信用证立法的迥异 |
3.3.3 国际上打击欺诈不力 |
3.3.4 信用制度发展的不平衡 |
第4章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
4.1 买方的防范 |
4.2 卖方的防范 |
4.3 银行的防范 |
第5章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
5.1 信用证欺诈的银行救济 |
5.1.1 信用证欺诈中银行的法律责任 |
5.1.2 银行拒付的理论依据——“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 |
5.2 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 |
5.2.1 英美法系 |
5.2.2 大陆法系 |
5.2.3 中国 |
第6章 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立法与完善 |
6.1 立法现状 |
6.1.1 刑事立法 |
6.1.2 民事立法及最高院的有关文件 |
6.2 我国立法关于信用证欺诈存在的问题 |
6.2.1 我国缺乏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 |
6.2.2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有限 |
6.2.3 司法实践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随意性较大 |
6.3 加强我国信用证欺诈相关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
6.3.1 加强我国对外贸易行政立法 |
6.3.2 不同部门立法应相互衔接配套 |
6.3.3 规范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四、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和防范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城镇老年人防范金融诈骗小组工作介入研究 ——以江苏杨镇徐家社区为例[D]. 马清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2]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3]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D]. 白昌易.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4]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D]. 万志尧.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5]独立担保制度研究[D]. 张亮. 武汉大学, 2015(07)
- [6]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D]. 胡洪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7]合同欺诈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 李诺. 内蒙古大学, 2011(10)
- [8]虚假破产罪研究[D]. 刘青一. 湖南大学, 2010(02)
- [9]信用证风险法律防范问题研究[D]. 靳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S1)
- [10]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姜华. 大连海事大学,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