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张杰[1](2020)在《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文中研究说明“情理法”这一符号尽管从形式上看来自于现代的法学研究,但是围绕着这一符号所探讨的实质内容却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紧密相连,由此体现出这一符号作为一个法哲学命题能够发挥出勾连古今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学术界反思学术研究主体性的大背景下,“情理法”的研究对于思考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缺乏自身理论图景的困境具有现实的意义。然而,在近三十年的研究中,“情理法”这一符号存在着合成概念与独立概念的分裂,这种分裂不利于学术研究的深入和学术共识的凝结。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网中“情理法”这一符号的使用情况可以看到,合成概念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逻辑缺陷,使用独立概念是克服逻辑问题的必由之路。同时,回顾前人的研究可发现,裁判合理性的建构是作为独立概念的情理法的核心问题。基于历史和文献等背景性原因,清代乾隆一朝是考察情理法传统的极佳样本。对于清代司法究竟是以情断案还是依法断案的问题,以黄宗智和滋贺秀三为代表的两派学者的分歧集中在州县自理案件,但包括两位学者在内的主流观点对于重罪案件依法断案的特点基本是没有争议的。“举重以明轻”。通过对清代乾隆朝刑部诉讼档案所载重罪案件的考察可见,在被普遍认为依法断案为主流的重罪案件中,裁判者也仍然坚持对实质合理性的追求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国法的违背。在“情罪允协”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裁判者通过比附援引、原则活用、因案生例、法律解释四种裁判技术和扩大参与、特殊提醒、结果矫正三类特殊制度的运用,对失衡的情罪关系进行矫正,以实现裁判合理性的建构。以合理性为视角会发现,情理法传统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合理性与合法性建构相分离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合理性的建构由各级裁判者负责,而合法性的证成则转移到了君主的身上,整个过程呈现出定罪量刑的个殊性、罪刑关系的均衡性、司法裁判的开放性、裁判指向的未来性四个特点。如果把这一模式放到传统的语境当中,裁判者看似违背国法的行为是能够基于“天-君-民”的文化结构得到融贯性的合理解释的。由于重罪案件对应着高位阶的终审权以至于导向皇帝的最高权威,在“天-君-民”这一并无绝对权威的闭合回路中,皇权及整个官僚集团基于对统治正当性的证成需要,百姓基于自身利益而对刑的关切与重视,这两个面向使得君与民在追求裁判合理性的目标上达成了潜在的合意,并由此在重罪案件中反而产生了丰富的情理法现象。但是,若以现代法学的视角去看待情理法传统,其中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悖之处,最为突出的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究其实质,这种违背产生的根源在于传统与现代对于“人”的理解不同。传统中国语境中的“人”是一种“子民”,基于“子民”的身份而形成的“父母官诉讼”,在缺乏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思想和制度的历史背景下,对于国法的违背成为在个案中追求裁判合理性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人”这一最根本的连接点以及从“子民”到“公民”的重大历史转折,加之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思想从意识变为制度,情理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内容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语境中能够被抑制,而其中蕴含的积极面向则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扬。同时,情理法传统的逻辑在以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现代法治中不仅没有消失,反而以通过舆论、行政等力量影响司法的形态继续存在于当代的司法实践中。因此,这就进一步促使当代司法必须正视情理法传统。经过对传统与现代司法关于合理性与合法性建构的不同模式的对比,并结合近年来的几起热门案件后发现,虽然对于形式合理性的追求是当代司法的必然选择,但是强调实质合理性的情理法传统并不意味着牺牲合法性。回归到概念本身,立足于现代法治的语境可将情理法最终定义为司法者依据法律规范建构裁判合理性的过程。这一定义看似简单,实则隐含了从传统到现代的重大历史转折与演变,尤其是司法者作为主体、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的表述蕴含着现代法治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基本精神,同时裁判合理性的建构作为情理法概念一以贯之的内核又充分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在这一概念的背景下,情理法传统的特点作为一种“高次元传统”对当代司法实践更具借鉴意义。一方面,定罪量刑的个殊性要求司法者更加关注个案事实并强化从“情”到“罪”的论证;罪刑关系的均衡性则要求司法者面对疑难案件时要避免三段论的僵化,并代之以一种均衡性的视角为个案寻找合法性依据。对此,基于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司法者能够在不违背合法性的前提下依靠更高水准的裁判说理来实现。另一方面,司法裁判的开放性强调裁判过程应该为司法民主和专业性知识的进入保留通道;裁判指向的未来性则需要司法者以一种“向前看”的思维更为合理地作出裁决。对此,立法者需以制度化的方式将这些非正式的合理性建构路径纳入法律体系当中,从而为司法者提供可资操作的合法路径。由此可见,对情理法这一概念的抽象在回应中国法学研究主体性问题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凝结学科共识以推进研究的深入。尤其是以“人”作为连接点,情理法这一概念能够勾连古今,裁判合理性的建构这一内核在人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能够发挥出积极的面向。
张岩涛[2](2020)在《中国法律史学的恢复与繁荣(1978~2019)》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科在思想解放的时代大潮中得风气之先,在学科建制层面率先完善,积极参与并引领了改革开放之初的学术讨论,营造了一种全新的学术氛围。指导思想的动态演变间接推动了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的拓展与转型,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科在反思中发展,在发展中回归学科自身的研究理路中来。
丁嘉晖[3](2018)在《理解清代中国法律观念 ——海外学者研究案例与理论探微》文中指出西方人长久以来认为清代中国没有能力在法律上自我表达,并且不能建立一种理性的、有价值的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带有惩罚性的法。然而,这种无法或者非法的观念,是否符合当时的现状?越来越多的史料表明,清代法律作为中国帝制时期法律的集大成者,既承袭了唐律以来的本土资源,又在时代的变迁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上功绩不菲。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不禁使我们重新审视清代法律的内涵与价值,特别是从海外学者的视角来一窥究竟。本文摒弃了海外中国学作为外国史学史与史学理论这一原有的研究方法,而是将中国研究作为本体,以海外学者的理论与案例探究清代中国的法律观念。通过综述美日两国的学术史,我们发现他们虽然对清代法律的诸多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但都经历了一种去偏见化的过程,而这些分歧则为下文的展开做了一个整体观照。文章着重从清代法律渊源、听讼及法律秩序、世界背景下的清代法律三个方面,来分析清代法律实践的依据、司法本质和应变能力。研究表明,清代的法律渊源可以包括司法实践中的情、理、习惯等内容,而非单一的立法意义中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官员断案时可以选择一种复合型的、多元的法源作为依据。清代的听讼自始至终更像是一种调解而非审判,它不以保护公民权利以及法的实现为目标,而是追求伦理道德的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清代的法律秩序其实更趋近于道德秩序。另外,不管是面对社会中出现的新挑战,还是动荡局势中的冲击,官员能够有效运用传统的法律机制来应对变化,这表明清代的法律有着内生性的动力,而不是缺乏活力的。同时,在一代一代西方学者的研究中,很可能会持续出现一种法律东方主义的观念,以及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误解中国法律的情况。身处其中的我们需要在更宏大的视野中审视这盘迷局,走出他者与我者各自的偏狭之域,以此回应法的古今之争与中西之争。概言之,通过对清代中国法律加以全方位、多角度、长时段、跨文化的考察后,我们发现清代的法律是一套异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它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着自身的独特性、优越性和灵活性。实际上,清代法律对后世仍有着实用价值,在法源的构建上、民间调解的机制上、以及涉外事务的处理上,都能为当今中国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本土资源,从而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乃至为全球法律的发展提供某些有价值的线索。
韩厚明[4](2018)在《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文中研究指明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M247号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其中包含大量汉初法律文书,这是继睡虎地秦简之後法律简牍的又一重大发现。经过初步清理之後,这批竹简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遣册》八种,共1200余枚竹简。《历谱》共18枚竹简,记录时代爲汉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吕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简二记录有“新降爲汉”四字,是汉王朝创立过程中的真实写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简,是汉初吕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汉律27种、《津关令》1种,这是汉代成体系法律简牍的首次发现,弥补了汉代法律史研究资料不足的遗憾。《奏谳书》共228枚竹简,内容爲秦及汉高祖时期奏谳文书摘录,保留了奏谳文书的基本格式,对研究秦及汉初司法审判制度有重要意义。《脉书》共66枚竹简,以病候及阴阳十一脉经、脉法等爲主要内容,大部分见於马王堆帛书《阴阳十一脉灸经》,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数书》共190枚竹简,是实用算题合集,内容形式与传世数学文献《九章算术》类似,比後者时代早二百余年。《盖庐》共55枚竹简,以申胥(伍子胥)与盖庐(吴王阖闾)的对话爲文本形式,具有浓厚的兵阴阳色彩。《引书》共112枚竹简,是首次发现成篇的汉代导引术文献,可与马王堆《导引图》相参照。《遣册》共41枚竹简,爲随葬物品清单,其中记录有书一笥,正与出土竹简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还出土鸠杖一枚,这说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张家山M247号汉墓自发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简释文公布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简内容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论文总计上千篇,着作数十部,相关研究纷繁复杂,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研究历史进行综合梳理,同时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竹简文本进行重新校勘,对疑难词汇进行辨析考证,这也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有三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M247号汉墓的发掘情况,墓葬的形制及随葬物品,墓主身份,论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及其释文公布情况,以及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意义。重点内容是对张家山汉简各部分的研究综述,以期把握既往学界的研究概况。第二章张家山汉简释文校注,这部分以《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所刊布的释文爲底本,吸收学界对竹简文本的校勘成果,参照整理者原图版及红外綫图版,对张家山汉简释文进行再校勘,对重点难点词汇进行校注,以疏通文意。第三章相关问题研究,包括《二年律令》编联整理与研究、重点词汇研究梳理与考证,如“颇”、“毋害”、“出入罪人”、“完刑”、“行钱”、“以上、以下”。下编主要内容是字词集释和参考文献。字词集释首先列举字词条目,其次选取有代表性的辞例1-5条,最後以时间爲序摘录学者研究成果,对其中需要补充及辨析的词条以按语形式说明。最後是本论文的参考文献。
朱林方[5](2016)在《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文中指出不同的文化传统有着不同的元分析单位,分析单位价值排序的不同,塑造了差异化的社会生活方式。中国传统文化将“家”作为制度的最后根据,家庭在价值序列上成为高于个人的存在。中国法受此“家本位”文化之影响最深最巨,法律系统在古代的生成、在近代的变革以及在当代的重构,均与对“家”的理解和定位息息相关。因此,“家”成为理解中国政治法律体系古今之变的枢机。本文从民事法、刑事法、政事法三个领域切入,分别将法上的“家”问题化为“国家通过法律所塑造的家庭关系形态”、“国家介入家庭实施强制的方式”、“国家如何通过家庭将人民‘组织起来’”,考察“家”在中国法上的变与常。除“引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梳理了塑造中国法律基本形态的“拟家化”的政教结构。以“家”为母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思在”合一地形成了“拟家化”的治理体系,其核心在于建立起“家”与“国”之间的关联。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便被认为是宗族的团结方式与政权的组织形式相结合,导致“社会组织领域之内的革命”由以致成,即政治国家与血缘团体完美结合,形成了“国”与“家”的统一。宗法制与封建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虽然崩溃,但儒家通过“轴心突破”,建立了一套缘“家”而生的整体性社会政治理论,把“家”内的秩序形态扩大到整个国家秩序中,从而在哲学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关联。新兴的“家产制”国家,经过改易更化,与父权制家庭相结合,通过拟制,家庭与家庭关系重新成为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和心智模型,从而在新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和合关系,并发展出一套传衍两千载的“拟家化”治理之道。第二章以三个法律类型、六条法律原则呈现“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位置。在“拟家化”治理体系统摄之下,“中国之法律乃以家庭之观念为中心”便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中国古代刑事、民事、政事之法,皆围绕以家庭为核心的名分关系而展开。刑事法的定罪、量刑与归责皆蕴含着家庭主义的因素,区分亲属关系的丧服制度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同样的犯罪因亲属间尊卑、长幼、亲疏的不同而科以差等刑罚,通过缘坐实施一人犯罪、责及亲属的家庭连带责任;民事规范的法权逻辑并非立基于独立的个人,而是围绕人所置身其中的家庭展开,在人身关系上突出表现为在父子与夫妻之间建立尊卑秩序的父权家长制,在财产关系上体现为“同居共财”的家产制;政事法上的保甲制以家庭作为规训主体,令家庭承担起公法上的自我管理责任,使得家庭成为“一种独特的政治机构”,建立基于信息的家际连带责任,使得分散的家庭之间通过横向的相互性监视成为“有系统之政体”,从而对万千家庭及附着其下的个人实施有效规训。第三章讨论中国法上的“家”原则在近代变法中所引发的争执及其命运选择。随着个人从共同体中“脱嵌”而出,分离“家”、“国”,使国民出于家庭而直抵于国家,成为变法的精神主旨。清末民初次第展开的一系列法律变革,使“家”在中国法上的位格发生了巨变。刑事法之变自清末开启,以缘坐为代表的家庭连带责任宣告废除,“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不再被严格遵守,基于家庭伦常而予以差别对待的原则经历激烈争辩后在部分条款中得到保留;民法典究竟如何安顿“家”与“人”,因关涉到现代中国人伦秩序和政制安排的重新奠基,在民国民法典制定中成为争讼焦点,民事法通过将无差别的权利能力赋予千差万别的所有人而赋予自然人独立的个体人格,法律主体从家庭向个人迈进,平等型的家庭关系初步确立,个体财产制基本取代家庭财产制;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权建设,要求国家权力扩张、下沉直至最低的社会层级,以提升经济汲取和社会控制能力,为达此目的,以家庭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起初在“共和”的呼声中被地方自治所取代,之后又被纳入“以自治为体,以保甲为用”的实用主义政治策略,在国民政府的推动下全面复兴。第四章考察法律中的“家”原则在新中国建立后的重新定位以及在当代法中的遗存。新中国废除旧法统,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刑事、民事、政事法律、政策体系,重置了个人与家庭在法律中的位置。在刑事法中,差等刑原则隐而不退,司法解释隐约存在一副亲属之间财产侵犯予以差别处断的法律图景,诉讼法也承认了一种“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作证豁免权”,在司法运行中,亲属之间的侵犯与庇佑予以差别对待更是强有力的实践逻辑;民事立法取消了家制和家长制,实现了家庭成员人身上的平权,个人财产制越来越具体、明确地成为主导性的财产原则,尽管个人取代家庭成为民法基本主体,“家”并没有完全消失,尤其在财产关系中,家庭在个人的强势挺进中依然保持了顽强的适应性,并借助“户”的概念获得了制度性的依托;新中国成立后,保甲法彻底被取消,不再作为将人民“组织起来”的制度选择,但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性体制借助对家庭出身、家庭户口等政治、行政符号以及附着于其上的象征性资本与实质性资源的调配而实现其治理目的,改革开放之后,家庭成为通过户内委托投票和户代表选举制实现自治的单元,作为初级组织,一直发挥着次级组织整合社会的功用。第五章重拾“文质论”传统,观察中国法上的“家”在“长时段”下的流变与得失。法统的根本性变易,必然源于变法的准据之变。“文质论”是传统中国人理解变法问题的准据法,近代以后被自西方引进的进化论与革命论取代。在文质损益之道的观照下,中国法律儒家化呈现出文胜于质的衰变逻辑,导致家庭成为礼法节文压抑自然情义的场域;近代早期变法不出以质救文、以仁黜礼的框架,后受唯“最先进者”是求的进化论影响,以西法为准绳,极力取消“家”在中国法上的地位与影响;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阶级政治被高度强化,家庭自然情感也成为被批判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以实践为导向的道德实用主义变易哲学,为法律上的“家”的变革实现文质相宜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由于个体自家庭“脱嵌”而出,“家”、“国”之关联分化解纽,中国法的历史变迁表现出一种“离家出走”的个体化态势。然而,法上的“家”,在巨变之中依旧有保持恒常不变的内容,“家”不断以与往昔不同的方式和面目重返法律,成为当代中国法中隐性的实践逻辑。中国文化传统的落根之处在“家”,中国文化复兴之着力处亦必在“家”。中国法律之于中国家庭的历史任务就在于,通过创造性转化,从家庭伦常的破瓦颓垣里,寻找出不可毁灭的种子,保卫她,使其生根发芽,从而重新建立起能够安顿现代中国人的伦理家园。
邓长春[6](2015)在《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为研究对象,分为四章。第一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语境》,主要考察西晋建立律令法制体系之时代背景。律令法制自战国以来逐渐发展成型,取代礼法之主导地位,此乃时代潮流演进之结果。然而,战国秦汉数百年间,既无系统编纂之法典,亦无严整系统之律令法制体系,礼律交织,律令混同,其它法律形式又驳杂不一,律令法制尚处于粗放型发展之初级阶段。尤其是西汉武帝以后,律令法制呈现难以遏制之膨胀态势。与此相伴,又有律章句学之日益庞杂。汉代律家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入手探讨律典编纂与律令法制体系化问题,至曹魏结出果实。然而陈群、刘卲重定律令有始无终,曹魏律令法制并未颁行。亦即是说,西晋泰始律令法制体系问世之前,律令法制始终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至西晋以后开始正式步入高层次的发展阶段,即体系化阶段。此即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语境,亦其历史意义之所在。明乎此,始可讨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第二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着重考证分析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体系性、系统性,揭示其历史成就。因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既体现在其构建过程中,也体现在其最终成果上。故此章又分为四个部分,先做总述再做分论,既做静态描述也做动态考察,全方位展示其成就。第一部分,对西晋构建律令法制体系整体过程进行概要梳理,对其三方面问题加以考证分析。首先,整个构建过程,自曹魏末年至西晋初年正式颁行天下,前后历时三年半。其次,其自始就已形成一个法律专业化素质较高、综合体现各方政治利益与思想主张、集合军事、政治、学术等各方职能官员之稳定立法团队。尽管其人官职有所变化,但团队成员却大体保持不变。遂使整个构建过程在指导精神、价值观念、逻辑体系乃至立法技巧上均能兼顾各方且协调一致,从而最终推出系统化程度极高之律令法制体系。最后,西晋构建活动综合采掇汉魏成果,在内容上主要以汉代律令法制文本作为参考对象,在形式上则深受曹魏整合律令法制模式与原则的启发。亦即是说,魏晋两次整合律令法制均以两汉四百年积累而成律令法律文本为取材对象。而西晋律令法制在形式上则更多借鉴曹魏之编纂整合经验,遵循其改革方向并将之推向前进。此即其内容渊源与形式渊源问题之基本情况。第二、三、四部分,对西晋律令法制体系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考证分析。经考证可知,西晋律令法制体系包括《泰始律》、《泰始令》、《晋故事》三大主干组成部分以及科、格、教等辅助性法律形式。其中,《泰始律》、《泰始令》、《晋故事》不仅各自表现出精炼简约之共同特征,且三者之间既有内容和职能作用方面之分工配合,也有价值观念与罚则体系上之一贯系统,还有法典稳定性与开放性上之递减差异。凡此无不显示出当时立法者之精思熟虑,以及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精密周备。同时,在三大相对较为稳定之成文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其它法律形式,成为三大法典之补充法与弥缝剂。科、格、教等辅助性法律分别在各自领域内,以其自身独特优势,保证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开放性、灵活性与时代适应性。第三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促成因素》,意图透过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进一步挖掘其之所以能有此成就之深层原因。经过考证发现,在其律令法制体系化成就背后,实则隐藏着中古时期社会学术思想之广泛而深刻之变迁。概而论之,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所能够成其规模,既有义理律学之理论构建,也有儒家礼法传统所提供之制度资源与价值引领。义理律学给西晋律家构建律令法制体系提供逻辑方法与思维手段,是为其形式因,而礼法传统则在精神导向和具体内容层面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提供足以使其凝聚为一体之材料与资源,此即其质料因。首先,义理律学自两汉之世就已在缓慢酝酿,至魏晋时得到空前发展,对律令法制产生极大影响。义理律学以义理思辨方式探讨律令法制的法律形式之辨、罪名刑名之别、编次篇章体例,追求以本统末,热衷辩名析理,推动西晋律令法制之体系化与义理化。义理律学在西晋以张斐、杜预之律学最为代表。西晋着名律家张斐、杜预由于其对律典之注释成就而名垂青史,二人律注在后世被合称为“张杜律”,成为律学权威。然而二者之律学及律注自初即有法律效力、学术地位、注释风格及具体律学主张之异。而“张杜律”之形态特征与成果规模亦可考据而知。其次,礼法传统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价值主线与制度资源。西晋实行“礼法之治”,“礼法之士”则为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主要构建者,及西晋礼法之治、法律儒家化之主要推动者。另一方面,汉晋之际礼学与礼制亦发生显着变化,《周礼》与《丧服》在此时得到空前重视,地位迅速抬升。这不仅在魏晋以后国家礼制中有所反映,而且其宏观精神与具体规定亦深深渗入到律令法制体系之中,成为律令法制儒家化之重要表现方式。第四章《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意义》,通过对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命运及其历史影响,讨论其历史意义。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伴随西晋王朝瓦解而受到严重挑战,此正说明律令法制与政治之间从属关系。只有当政治局面稳定之时,律令法制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和维护。否则,即便律令法制设计再完美,亦无法实现其价值。然而饱含魏晋律家心血而成之西晋律令法制体系并未因此而在历史上销声匿迹,其典范模式在后世中依然发挥重要影响,并以此凸显其历史意义。西晋亡后,其律令法制体系继续在东晋境内得到贯彻施行达一百年之久。而十六国面对西晋之律令法制遗产,则有继承,有改造,亦有否定。此即其历史命运。其后,无论南朝抑或北朝,在构建律令法制体系之时,皆或多或少继承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果,并将之发扬光大。其中,尤以南梁、北齐最具规模。至于隋唐,对西晋以来之律令法制体系兼收并蓄,改造升华,最终形成空前完备系统之律令法制体系,亦构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之高峰。汉唐之间,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地位可以“中古法制文明蓄水池”概括之。在西晋以前之律令法制经过初步发展,积累下丰富的文本资料、实践经验与初步整合成果。战国秦汉三国长达数百年持续发展过程中所积累之丰富资源,在西晋时得到全方位融会贯通,经过晋人之创化而成系统完备之律令法制体系。自其之后,东晋十六国、南北朝直至隋唐统一帝国时代,律令法制之发展模式仍大体不出西晋模式,蒙受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恩泽。
王清[7](2014)在《1978-2013年中国大陆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发展述论》文中研究说明1978年以来,中国大陆的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有了很大的进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对中国大陆的中日文化交流史的研究情况进行总结性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从学术意义上来讲,有助于学术界对该方面研究成果的回顾,及时更新学术信息,总结以往研究中的经验和不足,以推进新阶段中国大陆的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中日文化交流史的研究,属于中外文化交流史研究的一部分,也与中国史、日本史的研究休戚相关。此外,对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的总结,对推进中外文化交流史、中国史和日本史的研究有着重要作用。从现实意义上来讲,对促进中日友好关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1978-1995年中国大陆的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状况,这部分通过对《中日文化交流史话》、《文化传播及其整合》、《中日文化交流史论》、《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史记>与日本》、《中日古代文学关系史稿》、《近代中日文学交流史稿》等多本着作的介绍及评析,总结出这一阶段的研究特点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1996-2013年中国大陆的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状况,这部分通过对《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中日文化交流史——考察与研究》、《论宋元时期的中日文化交流及相互影响》、《明代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西学的中介——清末民初的中日文化交流》、《中日饮食文化比较研究》、《近代中日绘画交流史比较研究》、《中日茶文化交流史》、《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中日教育交流的变迁》等多本着作的介绍及评析,总结出这一阶段的研究特点及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为反思与展望,对中国大陆的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进行了反思与展望。
李林[8](2013)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研究 ——以大陆地区论文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法制史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也曾是入世之“显学”,中国法制史学已有相当的成绩。以中国法制史学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制史学史,作为一门学术专史,不仅能够清理、总结法制史学的遗产,叙述法制史学发展过程,更在揭示法制史学发展规律方面有着无法取代的位置和责任。一个学科只有做到了这种自我总结、自我揭示规律,才能有更好地发展。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处在世纪之交的关口,经历了二十世纪近百年的发展,继承了前九十年法制史学的方方面面,更影响了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制史学的新发展。九十年代的十年间,中国法制史学在相对良好的环境下发展,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发表了更多的研究成果,更成熟的方法论与价值观也深深影响着当今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主要阐述对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史研究的必要性及简要的学术回顾。第一章从历史背景、社会背景、学术背景三个方面对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背景进行介绍,将学科发展状况融入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希冀更好的还原真实历史。第二章是对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状况的阐述,从研究对象、研究成果、研究主体三个角度出发,力图架构起何人对何对象有了何成果的立体画面。第三章首先通过纵向与八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情况比较,横向与九十年代台湾地区法制史学的发展情况比较,再阐述九十年代法制史学对二十一世纪法制史学的影响,以期对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状况、地位与影响有更明确的认识,最后对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反思。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过去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状况进行回顾和反思,希望能够寻找出为中国法制史学的进一步发展可供借鉴的宝贵资源。
徐世虹,支强[9](2013)在《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文中研究说明1975年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开启了秦汉法律研究的新时代;1982年江陵张家山汉简的面世,又为这一领域的研究带来更大的活力。这两次秦汉法律文献的重大发现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出土,使研究所据文本在数量上突破了此前的制约状态。人们承前两个时期的学术积累,涉猎专题甚广,
周会蕾[10](2012)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文中研究说明晚清以降,“赤县神州值数千年未有之巨劫奇变”。此历史“大变局”中,在西学东渐潮流影响下,中国传统学术体系向近现代学术体系递嬗,传统“通人之学”渐次转变为“专门之学”。随着西方学术分科体系在清末高等教育中的深化,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法制史得以形成。若以1902年颁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为起点,中国法制史学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变迁。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对自身发展历程的自省。作为学术自我意识的体现,对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回顾,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还历史本来面目”,更为重要的是,以“经世致用”为价值标准的当下,中国法制史学已经从曾经“入世”之显学演变成为如今“出世”之隐学,尽管学界对此也进行了反思、自省与求索,以期能找到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然却鲜见以史学史角度的系统回顾反思,这便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正如克罗齐所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本文拟在20世纪上半叶的时间维度与中国法制史学史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中,以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等为主要切入点,观察中国法制史学自身的内在发展运行轨迹。与此同时,从社会政治背景、社会文化背景、其他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视角,观察其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外部影响作用,进而考察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学术价值以及贡献。本文认为,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时期,通过上述“内史”与“外史”相结合的研究范式,不但能够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相对完整的认识,而且能为今日的中国法制史学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学术史资源,这种学术史资源,或者说是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主要体现为研究者学术素养的培养和研究取向的确定这两方面。简单而言,就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而论,研究者必须具备掌握史学和法学这两个学科知识的功底,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开阔性的学术视野;就研究取向的确定而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应该更加重视以跨学科视角为指导的理论阐释式研究范式。具体而言,本文由引论、五章与结论这几部分构成。引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论题以及研究的意义,之后就学界针对该论题的研究进行了细致的爬梳,并对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一章主要阐述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西学东渐影响下,在传统学术向近代学术转型过程中,将原本隶属于“四部之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嫁接进“七科之学”中的法科,中国法制史学应运而生。述及中国法制史学的产生以后,借助于历史叙事,根据中国法制史课程在高等教育中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主体和研究成果、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等要素,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划分为初创时期、筑基时期以及发展时期。通过对不同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特点的总结,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大概观察。第二章主要考察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研究者的学术研究,是建立在其学术素养、知识属性和历史视野基础之上,因此对研究主体自身的考察也显得顺理成章。该章由两部分构成:研究群体总论和研究群体分论。总论中,分别从地理分布、教育背景、职业与研究领域等方面对研究者进行群体考察;分论中,则侧重对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大家,即沈家本、梁启超、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瞿同祖等人,从家世背景、学术训练、代表着作以及对中国法制史学的贡献等方面予以重点考察。从总体上看,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大家,尽管存在极大的个体差异,但从其学术渊源上看,他们相同点主要表现为:自幼所奠定的良好国学基础;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跨越时代和跨越学科的开阔性视野。第三章和第四章则主要着眼于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的考察。随着中国法制史学教育的普及,有关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也渐次展开,并朝着更加深入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有价值的学术作品。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仅仅在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上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宪法史部门法史、断代法史、专题法制史、法律文献史、历史案例汇编等方面的研究上也取得了初步发展。第三章主要以中国法制通史研究、专题法史研究、宪法史、部门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就中国法制通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环节,以及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基础,对20世纪上半叶学者有关《中国法制史》论着的考察,显得尤为必要。纵观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通史研究成果,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科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研究范围和研究框架已经大体确定。就专题法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制的内涵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因此在专题法史研究中重点阐述了中华法系研究的内容。就部门法史研究而言,从整体上看,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了婚姻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国际法史等部门法史领域,本文则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史研究,以此观察实证主义在中国的实际运行。第四章主要以断代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断代法史研究,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各个时期史料的掌握情况、法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学者的研究兴趣等因素,整体而言,学者相对侧重于西周法制、汉代法制以及唐代法制的研究,研究相对薄弱的是夏商法制、秦代法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以及宋代法制。本文则分别对先秦法制研究、秦汉法制研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唐代法制研究、宋代法制研究、明代法制研究以及清代法制研究展开论述。从研究进路上看,第三章和第四章采用了相同的研究方法,即往往是通过综述20世纪上半叶针对不同主题的研究成果,观察其不同的研究视角、研究结论,进而分析其研究得失。第五章则侧重于中国法制史的“外史”研究。中国法制史学不是凭空孤立存在的,因此该章首先阐述了对中国法制史学产生影响的诸多外部因素,即社会背景、相关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一定政治、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中国法制史学,其发展也带有浓厚的时代气息;由于中国法制史学科自身所具有的史学、法学属性,使得史学、法学以及考古学等学科在方法论等方面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外,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尤其是日本法制史研究,对中国法制史学所起到的借鉴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其次,通过以上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研究者、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考察,可以观察出该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特点以及其对后世独特的学术贡献。整体上看,经过了近五十的发展以后,中国法制史学渐次摆脱了传统律学研究范式,在逐渐形成的多元化研究方法的指导下,最终完成了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体系构建,形成了学科研究范围,并确定了学科研究对象,学术研究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准。一大批具有开放性知识视野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大家,从沈家本到瞿同祖,在敦实国学基础上,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扛鼎之作。然而作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级发展阶段,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学术研究的不均衡性,理论分析的阙如,研究相对缺乏客观性等等。不过从整体上看,经过了近半个世纪发展的中国法制史学,所作出的开创性贡献,足以彪炳史册,垂范后世。最后,在结论部分,作者再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本文认为要摆脱中国法制史所存在的“史学危机”和“法学幼稚”的阴影,史学史研究不失为一种好的进路。而所谓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则可以围绕着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崭新的研究视角、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这几个方面展开。
二、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追本立意:情理法的概念定位 |
第一节 概念的分歧:合成概念与独立概念 |
一、分裂的现实 |
二、“情”的内涵 |
三、“理”的内涵 |
第二节 独立概念的理论可能 |
一、裁判文书中“情理法”的使用情况 |
二、合成概念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三节 独立概念的核心问题 |
一、独立概念指涉的场域——司法 |
二、独立概念的逻辑——改变“情”“理”“法”的绝对对立 |
三、独立概念的内核——裁判合理性的建构 |
第二章 镜鉴传统:情理法的历史实践 |
第一节 两个前提性的问题 |
一、清代司法的大致样态 |
二、情理法的指导原则:“情罪允协” |
第二节 裁判技术的运用 |
一、比附援引 |
二、原则活用 |
三、因案生例 |
四、法律解释 |
第三节 特殊制度的适用 |
一、扩大参与 |
二、特别提醒 |
三、结果矫正 |
第三章 花开两面:情理法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情理法的内在机理 |
一、合理性与合法性建构的分离 |
二、情理法的运作特点 |
第二节 情理法在传统社会中的必然性 |
一、寻找问题的本原:人 |
二、天人关系 |
三、情理法在天人关系下的必然性 |
第三节 情理法与现代法治的相悖面 |
一、语境的区别 |
二、从情理法的特点看冲突 |
三、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 |
第四章 拨云见日:情理法的现代可能 |
第一节 情理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勾连 |
一、现代法治的关键特征:形式合理性 |
二、形式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宏观条件的成就 |
一、“人”的突出 |
二、条件的成就: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 |
第三节 传统逻辑影响下的非常态模式 |
一、舆论力量的影响 |
二、行政力量的进入 |
第五章 古为今用:情理法的现实意义 |
第一节 前提性问题的廓清 |
一、当代司法的模式选择 |
二、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
三、合理性不意味着牺牲合法性 |
第二节 情理法的概念意义 |
一、逻辑的整理 |
二、情理法的再定义 |
第三节 情理法的实践意义 |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 |
二、定罪量刑的个殊性 |
三、罪刑关系的均衡性 |
四、司法裁判的开放性 |
五、裁判指向的未来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理解清代中国法律观念 ——海外学者研究案例与理论探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对象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目的 |
五、特色与创新 |
第二章 整体观照:美日两国的中国法律研究与观念 |
一、美国的中国法律研究 |
二、日本的中国法律研究 |
三、美日两国观念的概述与思考 |
第三章 断案依据:清代法律渊源考察 |
一、刑民的分类与刑事法律渊源 |
二、民事法源理解的分歧 |
三、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情、理、法 |
四、复合法源观念的启发 |
五、其他法源:习惯与儒家经典 |
第四章 司法之体:清代听讼及法律秩序 |
一、清代听讼是调解的一种 |
二、审判说的困境 |
三、听讼程序与官民交流 |
四、清代的法律秩序 |
第五章 应对挑战:世界背景中的清代中国法律 |
一、治外法权的话语反思:上海会审公廨 |
二、法律东方主义到清代法律内生性思维 |
三、法治与人治 |
四、法的古今之争与东西之争 |
第六章 结语 |
一、他者到我者:海外中国学的研究理念 |
二、清代中国法律观念研究小结 |
三、清代法律对当下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一、目录文献类 |
二、专着与论文集类 |
三、刊物论文类 |
四、古籍类 |
后记 |
(4)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上编 |
第一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竹简研究综述 |
第一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墓主身份 |
第二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的公布与研究 |
一、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发布前的研究状况 |
二、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及图版公布 |
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三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研究综述 |
一、《二年律令》研究综述 |
二、《奏谳书》研究综述 |
三、《脉书》研究综述 |
四、《算数书》研究综述 |
五、《盖庐》研究综述 |
六、《引书》研究综述 |
七、《遣册》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校注 |
第一节 历谱 |
第二节 二年律令 |
第三节 奏谳书 |
第四节 脉书 |
第五节 算数书 |
第六节 盖庐 |
第七节 引书 |
第八节 遣策 |
第三章 相关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二年律令》编联探讨 |
第二节 汉代副词“颇”浅论 |
第三节 “毋害”词义辨析 |
第四节 “出入罪人”释义及相关问题探讨 |
第五节 完刑的再认识 |
第六节 “行钱”本义考 |
第七节 秦汉户赋缴纳对象分析 |
下编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5)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概念的厘定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既有研究评述 |
四、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拟家化”治理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天下一家”的宗法构造 |
一、宗法:“家天下”如何继承 |
二、封建:“家天下”如何治理 |
第二节 “家”的宗教向度与哲学建构 |
一、“家”的宗教根基 |
二、“家”与内在超越 |
三、“家”的哲学创发 |
第三节 “家”、“国”的断裂与和合 |
一、法家的“去宗法化”改革 |
二、社会的“编户齐民”化 |
三、儒法国家的合“家”、“国”之道 |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中的“家” |
第一节 五服治罪、差等刑罚与家庭连带责任 |
一、“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确立 |
二、差等刑原则 |
三、家庭一体的连带责任 |
第二节 人身上的家长制与财产上的家产制 |
一、人身关系上的父权家长制 |
二、“同居共财”的家产制 |
第三节 以家户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 |
一、保甲法之构成与演变 |
二、家户式规训的法理 |
第三章 近代变法中的“家”问题 |
第一节 “礼法之争”下的伦常之变 |
一、家庭连带责任之取消 |
二、准礼制刑原则之存废 |
三、伦常差等条款之争执 |
第二节 民法典如何安顿“家”与“人” |
一、个体人格出离家庭 |
二、家庭关系的平权化 |
三、个人财产制取代家产制 |
第三节 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家户式规训 |
一、自治,抑或保甲? |
二、“容保甲于自治之中”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中“家”的复归 |
第一节 隐而不退的差等刑逻辑 |
一、亲属相犯差等处断原则的遗存 |
二、大义灭亲与亲属相隐的博弈 |
三、差等刑的隐性实践逻辑 |
第二节 民法上“人”的挺进与“家”的自适应 |
一、“人”的形象与“家”的位置变迁 |
二、个人财产制的挺进 |
三、家产制的自适应 |
第三节 从规训主体到自治单元的家庭 |
一、总体性支配:家庭出身与家庭户口 |
二、自治性治理:户内委托投票与户代表选举制 |
第五章 家庭法律位格之变与常 |
第一节 变法准据之变 |
一、文质论 |
二、进化论 |
三、革命论 |
第二节 文质损益之辨 |
一、文胜于质 |
二、文质驰离 |
三、文质再变 |
第三节 法之变与不变 |
一、家国的谱系 |
二、就其变者而观之 |
三、就其不变者而观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文章解题 |
二、前人研究状况 |
三、本文写作思路 |
第一章 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语境 |
一、汉代律令法制困局 |
(一)困局之形成 |
(二)困局之表现 |
(三)破解困局之努力 |
二、曹魏律令法制之初步整合 |
(一)整合之成就 |
(二)整合成果颁行之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成就 |
一、创建过程考析 |
(一)创建过程始末 |
(二)参与人物考析 |
(三)创建模式与原则 |
二、《泰始律》考析 |
(一)《泰始律》之规模 |
(二)《泰始律》之法典化成就 |
三、《泰始令》考析 |
(一)《泰始令》之法典化成就 |
(二)泰始律令之关系 |
四、常事之法考析 |
(一)西晋常事之法考 |
(二)常事之法在律令法制体系中之地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促成因素 |
一、义理律学之逻辑构建 |
(一)义理律学之演进历程 |
(二)义理律学在律令法制体系中之体现 |
(三)释“张杜律” |
二、礼法因素之内容支撑 |
(一)魏晋礼法之治 |
(二)汉晋之际之礼学与礼制 |
(三)礼法对律令法制体系之渗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西晋律令法制体系之历史意义 |
一、在两晋十六国之命运 |
(一)在西晋后期之破坏与废止 |
(二)在东晋之遵行与改造 |
(三)十六国之取舍与改造 |
二、对南北朝隋唐之影响 |
(一)对南朝之影响 |
(二)对北朝之影响 |
(三)对隋唐之影响 |
三、在中古法史之地位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1978-2013年中国大陆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发展述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第一章 1978-1995年中国大陆的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 |
一、基本状况 |
二、通史着作 |
(一) 李威周等《中日文化交流史话》 |
(二) 李威周等《中日文化交流史话》与王晓秋《中日文化交流史话》之比较 |
(三) 谢建明《文化传播及其整合》 |
三、断代史着作 |
王晓秋《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 |
四、专题史着作 |
(一) 严绍望《中日古代文学关系史稿》与王晓平《近代中日文学交流史稿》之比较 |
(二) 马兴国《千里同风录:中日习俗交流》 |
五、其它着作 |
梁容若《中日文化交流史论》 |
六、本阶段研究特点及不足 |
(一) 研究特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1996-2013年中国大陆的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 |
一、基本状况 |
二、通史着作 |
(一) 周一良等《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十卷) |
(二) 滕军等《中日文化交流史——考察与研究》 |
(三) 三部《中日文化交流史话》之比较 |
三、断代史着作 |
(一) 李寅生《论宋元时期的中日文化交流及相互影响》 |
(二) 陈小法《明代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 |
(三) 郑匡民《西学的中介——清末民初的中日文化交流》 |
(四) 黄大慧等《中日友好交流三十年(1978-2008)·文化教育与民间交流卷》 |
四、专题史着作 |
(一) 马兴国等《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民俗卷)与马兴国《千里同风录:中日习俗交流》之比较 |
(二) 蔡凤书《中日交流的考古研究》与苌岚《7-14世纪中日文化交流的考古学研究》 |
(三) 张前《中日音乐交流史》 |
(四) 贾蕙萱《中日饮食文化比较研究》 |
(五) 陈振濂《近代中日绘画交流史比较研究》 |
(六) 滕军《中日茶文化交流史》 |
(七) 李文《日本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1972-2002)》 |
(八) 陈小法等《径山文化与中日交流》 |
(九) 张中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 |
(十) 赵霞《中日教育交流的变迁》 |
(十一) 徐水生《中国哲学与日本文化》 |
(十二) 咏梅《中日近代物理学交流史研究:1850-1922》 |
五、本阶段研究特点及不足 |
(一) 研究特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三章 反思与展望 |
一、反思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二、论文 |
致谢 |
(8)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研究 ——以大陆地区论文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学术回顾 |
第一章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背景 |
第一节 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学科历史背景 |
一、 九十年代前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概况 |
二、 对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社会背景 |
一、 政治稳定对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保障 |
二、 经济发展对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学术背景 |
一、 学科建设情况 |
二、 学术交流与会议 |
第二章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发展的状况 |
第一节 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 |
一、 研究对象的分类 |
二、 研究对象的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成果 |
一、 断代法制史的研究成果 |
二、 通代法制史的研究成果 |
三、 专题方面的研究成果 |
第三节 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主体 |
一、 成果数量多的研究主体 |
二、 成果被引用次数多的研究主体 |
三、 高层次的研究主体 |
第三章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思考 |
第一节 与八十年代、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学的比较 |
一、 与八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比较 |
二、 与九十年代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学的比较 |
第二节 对二十一世纪前十年中国法制史学的影响 |
第三节 对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反思 |
一、 方法论问题 |
二、 中国法制史学的价值问题 |
结语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论文提纲范文)
一出土文献的丰富及其基础研究 |
二律令研究的纵深发展 |
三刑法研究的全面深入 |
(一) 刑法原则的研究 |
1. 秦汉刑法原则的总结 |
2. 秦汉刑法原则研究的细化 |
(二) 刑罚制度的研究 |
1. 秦汉刑罚体系研究 |
2. 秦汉刑罚制度的专题研究 |
3. 关于西汉时期刑法改革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
(三) 秦汉犯罪研究 |
1. 侵犯皇权犯罪 |
2. 侵害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
3. 侵害人身犯罪 |
4. 侵害财产犯罪 |
5. 性犯罪及特殊群体犯罪 |
四家族和身份研究 |
(一) 家族法制研究 |
1. 家族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融合 |
2. 以“同产”“同居”概念的解释为切入点的家族关系研究 |
3. 关于家庭成员的主体地位 |
4. 家庭犯罪及刑罚 |
5. 关于汉代家庭成员间的刑事连带责任 |
6. 关于复仇问题的研究 |
7. 继承、婚姻制度的研究 |
(二) 身份法制研究 |
1. 爵制与刑罚的关系 |
2. 特殊身份人群的法律地位 |
五民事、经济与社会法制研究 |
(一) 民事法律研究 |
1. 民事立法研究 |
2. 秦汉债法研究 |
(二) 秦汉经济与社会管理法律制度 |
六司法制度研究 |
(10)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论题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框架 |
第一章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概观 |
第一节 中国法制史学溯源 |
一、前学科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 |
二、从“四部之学”到“七科之学” |
三、萌芽状态的中国法制史学科 |
四、《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与《奏定大学堂章程》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分期 |
一、中国法制史学初创时期(1902—1912) |
二、中国法制史学筑基时期(1912—1930) |
三、中国法制史学发展时期(1930—1949) |
第三节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研究方法 |
一、史学研究方法 |
二、法学研究方法 |
三、社会学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群体 |
第一节 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群体总考 |
一、研究者地理分布 |
二、研究者教育背景 |
三、研究者职业与研究领域 |
第二节 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群体分说 |
一、沈家本 |
二、梁启超 |
三、程树德 |
四、陈顾远 |
五、杨鸿烈 |
六、瞿同祖 |
第三章 法制通史、专题法史及部门法史研究 |
第一节 法制通史研究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概观 |
三、研究评析与现代启示 |
第二节 专题法制史研究 |
一、研究总说 |
二、主要研究视角 |
三、研究评析 |
第三节 部门法史研究 |
一、宪法史研究 |
二、国际法史研究 |
第四章 断代法制史研究 |
第一节 先秦法制史研究 |
一、研究总说 |
二、几种视角 |
三、总体评析 |
第二节 秦汉法制史研究 |
一、研究概观 |
二、主要问题研究 |
三、研究特点 |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 |
一、研究概况 |
二、侧重研究问题 |
三、总体评析 |
第四节 唐代法制史研究 |
一、研究总说 |
二、主要问题研究 |
三、研究特点 |
第五节 宋代法制史研究 |
一、研究概观 |
二、几种视角 |
三、总体评析 |
第六节 明代法制史研究 |
一、研究总说 |
二、侧重研究问题 |
三、研究评析 |
第七节 清代法制史研究 |
一、研究概况 |
二、主要问题研究 |
三、研究特点 |
第五章 中国法制史学的相关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法制史学与社会 |
一、政治因素 |
二、文化因素 |
第二节 中国法制史学与相关学科 |
一、中国法制史学与史学 |
二、中国法制史学与考古学 |
三、中国法制史学与法学 |
第三节 海外中国法制史学研究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概况及其特点(1867—1949) |
三、对中国的主要影响 |
第四节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的贡献与局限 |
一、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的贡献 |
二、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局限 |
结论 |
附录一: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研究主要着作索引表 |
附录二: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研究主要论文索引表 |
附录三: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者索引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D]. 张杰. 吉林大学, 2020(08)
- [2]中国法律史学的恢复与繁荣(1978~2019)[J]. 张岩涛. 法学教育研究, 2020(02)
- [3]理解清代中国法律观念 ——海外学者研究案例与理论探微[D]. 丁嘉晖. 华东师范大学, 2018(12)
- [4]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D]. 韩厚明. 吉林大学, 2018(12)
- [5]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D]. 朱林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6]西晋律令法制体系研究[D]. 邓长春.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7]1978-2013年中国大陆中日文化交流史研究发展述论[D]. 王清. 扬州大学, 2014(01)
- [8]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研究 ——以大陆地区论文为中心[D]. 李林.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
- [9]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J]. 徐世虹,支强.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00)
- [10]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D]. 周会蕾.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