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介入网络空间(论文文献综述)
周莹莹[1](2021)在《论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第四种模式——基于“在线授权见证”模式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基于对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考虑,我国人民法院启动了"在线授权见证"的探索。从现有跨境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律师方式来看,存在国外"公证+认证"、国内"公证""法官面签""在线授权见证"模式,上述四种模式之间各有其利弊。"在线授权见证"模式的探索,不仅能够满足网络信息时代跨境诉讼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多元社会需求,也能增强法院服务跨境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水平,同时亦是实现跨境诉讼"数字正义"的内在需要。目前,"在线授权见证"以及跨境诉讼当事人网上立案服务平台正处于建设和探索阶段,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但也面临着诸多制度困境和现实问题。通过完善"在线授权见证"模式的正当性分析、相关制度衔接、信息保护、责任承担与具体操作,以期推动跨境在线诉讼的发展,促使中外诉讼当事人享受同等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范芙蓉[2](2021)在《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数据保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冯梦龙[3](2021)在《社会资本视角下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支持网络研究 ——以上海市意定监护实务为例》文中认为孤独症又称自闭症,病理表现为人际交往障碍、行为刻板等。孤独症无法被完全治愈,患者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被长期照料,这给孤独症患者家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1)。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为孤独症儿童家庭提供支持,随着越来越多孤独症患者成年,新的问题接踵而至。大龄孤独症患者的生存问题被广泛忽略,家长既有的社会支持网络难以应对新的困境。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的生存困境,反映了现代社会的系统性风险,而系统性风险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避(2)。2017年10月《民法总则》正式将意定监护制度纳入我国监护体系中来,大龄孤独症家长自发地参与到意定监护实践中去,其行动结果对于破解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生存困境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上海市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为研究对象,以社会支持网络理论作为研究内容,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将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分为四个类型:分别是正式支持网络、非正式支持网络、准社会支持网络和专业技术支持网络。运用文献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了解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的现状和不足,发掘供需失衡的核心所在。采用社会资本的理论视角,从社会资本在社会支持网络中的结构、关系、规范三个维度展开研究,探讨正式支持网络的变化对其他社会支持网络的影响,分析不同类型社会支持网络间的作用关系,尝试提出社会支持网络间相互作用的新模型。研究发现,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具有特殊性,其核心围绕监护需求展开。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使大龄孤独症患者监护问题得以解决,并带动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其他类型的社会支持网络发生变化。正式支持网络并非只是其他支持网络的补充,而是对其他支持网络具有先导影响,这种正式支持网络对其他类型社会支持网络的“连带作用”使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社会支持的稳定性与强度得以提升,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经验参考。
张为,陈丹妮[4](2021)在《网络虚拟财产公证保护制度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意义上的确认,符合社会发展对新型财产保护的需要,也为公证行业开展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撑。
吴蓉[5](2020)在《从ADR到ODP看公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发挥及自我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ADR到ODR再到ODP的提出,可以看出,信息技术的发展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应用工具的变革,更为重要的是思维理念的革新。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公证制度并通过公证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提升公证服务社会治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纠纷源头预防及管控工作,以更精准的方式保持社会秩序,实现有效治理的目标预期。
常鹏翱[6](2020)在《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何以必要》文中研究说明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我国特有的制度,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行,该制度有无存续的必要,成为业界的争议话题。从落实住房买卖的管制、不动产登记的功能以及专业人士介入不动产买卖过程的比较法经验来看,网签备案有存续的必要。它能为买卖双方的合同磋商、订立和履行提供助力,在提升交易安全的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还为房产主管机关及其他公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堪称"互联网+"时代潮流下融交易与监管于一体的典型平台。
帅奕男[7](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指出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刘晓雪[8](2020)在《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及实现形式,是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根本,意定监护协议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指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在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协议。我国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中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但是未对意定监护协议作专门立法或补充规定,协议的适用主体、生效要件等尚无细化规范,效力内容的确认方面尚不全面,在学术界引起探讨和观点争议。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操作规范模糊不清,不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意定监护协议对推动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保障成年人尤其老年人日后丧失行为能力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目前意定监护协议有许多法律问题有进一步分析探讨的空间,需要挖掘更多成熟经验来充实完善意定监护协议,以更好的维护监护双方的权益,缓解社会监护压力。文章分五个部分对意定监护协议概念和性质、订立主体、生效等问题展开探讨。增强意定监护协议的可操作性是意定监护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要更好的把握意定监护协议,首先要明确其定性,意定监护协议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委托合同。订立主体不应仅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当意思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为避免丧失监护能力而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于监护真空期的法定代理人、身体障碍者也应享有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的权利,以确保更多急需监护需求的成年人的权益得以保障。按《民法总则》规定,待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符合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但将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与协议生效“挂钩”过于僵硬和严苛,不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发展趋势。此外,合理划分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双方权益。当前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正处于初步探索过程中,意定监护协议规范尚不完善,为使该协议发挥最大作用,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充实。
王家汇[9](2020)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老龄化情况的不断加剧,家庭养老的功能被逐渐弱化,老年人和意思能力欠缺的成年人权利保障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颁行以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但《民法总则》并未针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设立专门监督机制,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被监护人因行为能力的欠缺或丧失,处于被意定监护人支配的情况,导致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就域外各国立法来看,从英美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到大陆法系德国的医疗照管制度、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均有相关监护体系的构建,有的是纯私力监督,有的是公权力介入的监督,还有公私相结合的双轨制监督。虽然各国制度构建不同,取得效果也各异,但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完善,其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均趋于成熟。相比较而言,我国意定监护监督的缺失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经验完善监督机制的构建,使意定监护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这一制度的内涵、渊源及立法价值,了解此制度发展的历史,介绍意定监护监督的立法价值,并就其立法的意义进行探究。从对意定监护合同、对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对公力与私力救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体现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评析国内制度现状。通过对民法总则制定前后的意定监护监督立法分析,结合实证研究,了解民法总则制定后此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针对启动时间、主体分工、监督权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监管五个方面提出现存问题;第三部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运用比较分析,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当前立法,从共性与差异性两个方面分析各国差异,明确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结合全文,从立法原则、启动要件、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监管五个方面提出对监督机制的完善方案,希望为我国意定监护监督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车承军[10](2020)在《体育知识产权与公证前置性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益成为维护体育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点。而当前,在体育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尚待完善的背景下,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本的事前预防性非诉救济制度——公证,恰能介入其中,发挥事前防范、定分止争的法定职能和价值优势,助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2019年1月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
二、公证介入网络空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证介入网络空间(论文提纲范文)
(1)论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第四种模式——基于“在线授权见证”模式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授权确认的几种模式 |
(一)“公证+认证”模式 |
(二)境内“公证”模式 |
(三)“法官见证”模式 |
(四)“在线授权见证”模式 |
二、“在线授权见证”模式探索的主要动因 |
(一)满足网络信息时代跨境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多元社会需求 |
(二)增强法院服务跨境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水平 |
(三)实现跨境诉讼“数字正义”的内在需要 |
三、“在线授权见证”模式面临的争议问题 |
(一)“在线授权见证”模式与国家主权原则冲突问题 |
(二)受委托律师代理权限问题 |
(三)主体信息保护问题 |
(四)违法行为责任承担问题 |
(五)具体操作问题 |
结语 |
(3)社会资本视角下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支持网络研究 ——以上海市意定监护实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概念界定 |
一 大龄孤独症 |
二 社会支持网络 |
三 意定监护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访谈样本确定及操作方法 |
三 访谈提纲设计 |
四 研究内容与分析框架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 社会支持网络理论 |
二 社会资本理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相关研究 |
二 意定监护制度研究综述 |
三 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对社会支持网络的相关研究 |
四 研究评述 |
第三章 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现状与需求 |
第一节 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现状 |
一 非正式支持网络现状 |
二 准社会支持网络现状 |
三 正式支持网络现状 |
四 专业技术支持网络现状 |
第二节 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的需求 |
一 经济支持需求 |
二 心理支持需求 |
三 核心监护需求 |
第四章 意定监护背景下大龄孤独症家长社会支持网络的变化 |
第一节 社会支持网络的变化维度 |
一 结构维度 |
二 关系维度 |
三 规范维度 |
第五章 大龄孤独症家长社会支持网络的变化策略——基于社会资本的分析 |
第一节 社会支持网络的变化路径 |
一 支持结构的转变与重塑 |
二 信任与关系的构建 |
三 规范与资源参与模式 |
第二节 社会支持网络间的变化模型 |
一 社会支持网络间的作用关系 |
二 正式支持网络的“连带模式”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访谈提纲 |
附录Ⅱ 访谈家庭具体情况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网络虚拟财产公证保护制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
二、公证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实践探索 |
三、公证参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实意义 |
四、公证行业对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工作举措 |
(一)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业务指引和服务规范 |
(二)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和沟通 |
(三)主动变革和优化方式提升执业监管效能 |
(四)勤勉、依法、创新提供公证服务 |
结语 |
(5)从ADR到ODP看公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发挥及自我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ADR到ODP的演进及对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启示 |
二、公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作业领域 |
(一)家事业务领域 |
(二)金融业务领域 |
(三)知识产权领域 |
(四)涉外服务领域 |
(五)司法辅助及行政辅助领域 |
三、公证在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的自我完善 |
(一)以建设公证行业数据中心为核心,提升公证信息化水平 |
(二)实现“互联网+公证+行业应用”,拓展信息公证化服务 |
1、互联网金融领域 |
2、网络知识产权领域 |
3、网络虚拟财产领域 |
四、结语 |
(6)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何以必要(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市场管制看网签备案的必要性 |
(一)住房买卖的管制 |
(二)网签备案是落实管制的合适把手 |
二、从不动产登记的功能看网签备案的必要性 |
(一)物权登记不能替代网签备案 |
(二)预告登记不能替代网签备案 |
三、从比较法经验看网签备案的必要性 |
(一)从德国的经验看网签备案的必要性 |
(二)从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看网签备案的必要性 |
四、结语 |
(7)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1 意定监护协议的基本理论 |
1.1 意定监护协议的定义 |
1.2 意定监护协议的类型 |
1.2.1 转移型 |
1.2.2 即时生效型 |
1.2.3 将来生效型 |
1.3 意定监护协议的性质 |
2 意定监护协议的立法现状与实施困境 |
2.1 缺乏立法规范 |
2.2 意定监护协议的实施困境 |
3 意定监护协议的订立主体问题 |
3.1 订立主体的立法缺陷 |
3.1.1 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狭窄 |
3.1.2 监护人资格条件的界定模糊 |
3.2 订立主体之域外考察 |
3.2.1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3.2.2 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3.2.3 日本任意监护制度 |
3.3 订立主体的立法完善 |
3.3.1 完善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 |
3.3.2 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 |
4 意定监护协议的订立形式问题 |
4.1 现行立法的缺失 |
4.2 订立形式的域外立法分析 |
4.2.1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案》 |
4.2.2 日本:《关于任意监护合同的法律》 |
4.2.3 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4.3 订立形式的完善 |
5 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问题 |
5.1 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标准问题 |
5.1.1 生效标准僵硬化 |
5.1.2 生效标准的完善之确立“意思能力”标准 |
5.2 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的权利义务内容 |
5.2.1 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
5.2.2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概述 |
2.1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内涵 |
2.2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渊源 |
2.3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意义 |
2.3.1 对意定合同特殊性的补充 |
2.3.2 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保障 |
2.3.3 对我国成年监护监督体系的完善 |
第3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现状评析 |
3.1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立法沿革 |
3.1.1 《民法总则》实施前的立法状况 |
3.1.2 《民法总则》实施后的立法现状 |
3.2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运行情况考察 |
3.2.1 总体情况概述 |
3.2.2 具体案例考察 |
3.3 我国当前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进步之处 |
3.3.1 公私结合的监督模式 |
3.3.2 广泛的监督主体范围 |
3.3.3 具体的监护撤销事由 |
3.3.4 合理的法院介入方式 |
3.4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3.4.1 启动时间规定模糊 |
3.4.2 监督主体缺乏分工 |
3.4.3 主体权利需要细化 |
3.4.4 监护监督对象单一 |
3.4.5 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空缺 |
第4章 域外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考察 |
4.1 大陆法系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考察 |
4.1.1 德国 |
4.1.2 日本 |
4.1.3 韩国 |
4.2 英美法系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考察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域外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经验借鉴 |
4.3.1 共性经验的借鉴 |
4.3.2 独特优势的采纳 |
第5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 |
5.1 确立立法原则 |
5.1.1 最佳利益原则 |
5.1.2 最小程度干预 |
5.1.3 最大程度保护 |
5.2 完善启动要件 |
5.2.1 意定监护合同公证 |
5.2.2 监护监督人设置 |
5.3 规范监督主体 |
5.3.1 监督主体的选任 |
5.3.2 监督主体的职权 |
5.3.3 主体之间的分工 |
5.4 确定监督对象 |
5.5 对监督行为的监管 |
5.5.1 私力监督主体的监督 |
5.5.2 公力监督主体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体育知识产权与公证前置性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体育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多方参与者权利交汇的聚集体 |
二、公证服务体育知识产权前置性保护的紧迫性与优势 |
(一)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二)我国体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及特点 |
(三)公证前置介入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公证服务于体育知识产权前置性保护的具体路径 |
(一)传统公证业务模式的应用 |
(二)创新型公证服务领域之延伸 |
1.法律顾问类业务 |
2.证明类业务 |
3.提存类业务 |
4.保管类业务 |
5.强制执行类业务 |
6.司法辅助类业务 |
7.涉外公证类业务 |
四、公证介入网络空间(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第四种模式——基于“在线授权见证”模式的分析[J]. 周莹莹. 西部法学评论, 2021(04)
- [2]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数据保全研究[D]. 范芙蓉.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3]社会资本视角下大龄孤独症家长群体支持网络研究 ——以上海市意定监护实务为例[D]. 冯梦龙.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网络虚拟财产公证保护制度初探[J]. 张为,陈丹妮. 中国司法, 2021(03)
- [5]从ADR到ODP看公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发挥及自我完善[J]. 吴蓉. 中国公证, 2020(09)
- [6]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何以必要[J]. 常鹏翱. 法治研究, 2020(04)
- [7]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晓雪.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9]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D]. 王家汇. 扬州大学, 2020(05)
- [10]体育知识产权与公证前置性保护[J]. 车承军. 中国公证,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