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实践报告制度

不良实践报告制度

问:简答题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要求是什么?
  1. 答:与大多数已经建立报告制度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报告制度有以下特点:
    (1) 我国已经颁布了专门的 (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 ,对有关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奖励和处罚等,都以法规的形式作了系统规定。
    (2) 我国除国家一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外,还建立了省一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全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有些不属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如煤矿系统的医院、计划生育系统的技术服务、指导单位等也已成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这些机构都要贯彻 (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 的规定,接受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指导,可使全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更加完善、有效。
问:我国为什么要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1. 答:为了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问:为什么要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1. 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目的: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经营的医疗器械在发现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并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问: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条文
  1. 答:《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已确认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在5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后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为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3月发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该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具体请搜索以上2个文件。
  2. 答: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问:如何理解非惩罚性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 答:非惩罚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试行)
    各科室、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安全与质量管理,
    强化医疗安全不良事
    件识别和上报意识,
    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与医疗安全管理,
    不断持续
    改进医疗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医疗安全保障措施,
    确保患者人身
    安全与医院正常运转,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自愿报告制度

    的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
    制定我院
    《非惩罚性医疗安全
    (不良)
    事件报告制度》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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