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真实与公允”观点及其发展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胡贝克[1](2020)在《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文中指出伦理是人际关系的产物,伦理学是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学问,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是伦理学视角下进行文学批评的方法。文学和伦理学对人的共同关注构成了两个学科的交叉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新模式。以伦理为批评视角的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旨在通过文本中道德人物面对利益采取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折射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伦理的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文学的“德治”支持,并在为惊悚小说正名的同时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文学的学术研究。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探讨惊悚小说如何通过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及其利益不受侵害的伦理叙事形成其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该选题研究重在小说人物的善恶行为及其相应后果所体现出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观点和以人的行为后果论善恶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阐释其揭露和抨击维多利亚时期社会阴暗面的社会批判和人的本质弱点批判精神,探讨其伦理取向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德治借鉴意义及其对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促进作用。该选题研究以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为认知视角,将惊悚小说置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背景下,从相关伦理学观点出发,探讨人的善恶行为根源和善恶评价准则,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以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为伦理叙事对象而形成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将小说人物置于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其伦理取向以及人在本质上存在的弱点;既肯定了惊悚小说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意义,同时又找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论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在主体部分对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总体论述基础上,分别从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利益形成的人际伦理、性别伦理、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并借助相关文学理论分析了惊悚小说作品形式的创新和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生成机制。绪论分别对研究问题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况、研究内容及其意义与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框架做了陈述与论证。选题研究认为,惊悚小说的兴起与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背景、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形成、大众读者和专业作家群体的形成、西方伦理学发展史及其现代转向、其他类型小说对惊悚小说的影响具有直接关系。该选题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出发,探讨了惊悚小说作品中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物的人性和以“反主流伦理”思维模式下惊悚小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探讨了该选题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教诲意义和促进当代大众文化时代通俗文学发展与批评的学术意义。第一章分别从贵族阶级伦理和中产阶级的焦虑、性别伦理与职业精英伦理叙事、惊悚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三个方面入手,从总体上论述了惊悚小说的基本伦理取向。研究结果发现,惊悚小说的“反主流”伦理叙事体现出马基雅维里“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和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后果论善恶的价值判断准则,而惊悚小说作品中崇尚的“善”仅聚焦于特定社会阶层的范畴内,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幸福论”的伦理学观相去甚远。第二章分别从财产与伦理、惊悚小说的利益关系叙事、小说的私有财产观三个方面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基于新贵族和中产阶级所崇尚的伦理价值观。研究结果表明,惊悚小说通过不同作品、从不同角度、以“悬疑”和“惊悚”为主要艺术形式,揭示出新贵族和中产阶级对财产和地位的文化焦虑;小说对人物基于贵族财产的道德行为书写形象化地表达出惊悚小说对善恶的判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第三章从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取向对维持贵族阶级伦理秩序的意义。在分析性别伦理起源的基础上,该议题研究以作品中不同类型的性别人物为例,揭示出贵族阶级男性至上的传统性别伦理取向,论述了男权社会中性别伦理的非公平性,结论是:“性”的差异位于生理的自然属性层面,“性别”则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后者是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叙事所关注的主要层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既有神学伦理学的根源,又有历史和经济的影响因素;作品中男性人物的身份决定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性别伦理叙事印证了恩格斯基于家庭关系的性别伦理观;而性别越界现象的性别伦理叙事则体现出惊悚小说的“反传统”态度,表达出惊悚小说倡导男女平等的性别伦理取向。第四章分析了维多利亚时期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背景下惊悚小说对法律精英和医学精英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伦理取向。惊悚小说既从正面肯定了其维护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又从反面讽刺和抨击了其违背职业伦理及其对社会公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以逆向思维的方式批判了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所谓的“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的理念,进而构建起惊悚小说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第五章从惊悚小说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的创新及其逆主流传统的伦理取向内涵创新。研究中发现,“悬疑”和“惊悚”是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创新的集中体现。此外,故事人物同时又是故事叙述者的叙事方式、小说人物形象塑造的独特性和小说开篇对主题思想的直白表述方式等也均为惊悚小说在作品形式层面的创新;与现实传统伦理观相悖的思维模式和叙事模式形成的深层内涵以及“行善者”与“作恶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模糊地带”,体现出惊悚小说在人性反思的内容层面上的创新。亚里士多德的诗学理论和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方法论是惊悚小说作品研究的有力支柱:前者揭示出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的伦理互映关系;后者从惊悚小说文本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出发,阐释了该类型小说通过不同“类别”的小说人物划分开始,最终形成了惊悚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在伦理层面上的整体性。形式创新形成了该类型小说的文艺美学价值,而深刻的伦理思想内涵则构成了政治伦理的美学价值。新颖的文本形式与伦理内涵的独特表达方式相结合是形成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决定性因素。结论部分在各章分别就不同层面的伦理取向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惊悚小说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伦理取向虽然与主流伦理相悖,但在法制基础上构建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人和睦相处、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惊悚小说对构建和谐社会而形成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教化作用。该结论从伦理层面推翻了早期批评界对惊悚小说的负面评价,形成了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的发展与研究的学术意义,同时又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形成了以史为鉴的社会实践意义。惊悚小说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研究中发现,艾布拉姆斯将“文本”与“世界”设定为单向关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两者的关系应是双向的,因而对其做了修正,其修正的意义在于惊悚小说创作源于维多利亚现实世界,而后又以作品的文本形式影响现实世界。该选题研究在充分肯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时,发现惊悚小说又存在某些层面上的局限性:第一,对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视而不见,而仅将特定社会阶层作为其伦理反思的场域,其维护的也仅是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伦理秩序和利益,对构建人类和谐社会而言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惊悚小说对贵族财产的来源描写甚少,似乎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财产都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第三,惊悚小说的幸福观并非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内,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善”幸福观相去甚远,因而在伦理的普遍性层面上形成了惊悚小说幸福观的局限性。尽管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存在这些局限性,但总体而论,惊悚小说中惩恶扬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的正向价值还是其主要层面。
沈思芹[2](2020)在《汉学史视野中的西方《尚书》英译研究》文中认为《尚书》是最古老的儒家核心经典,也是中华文明的源头要籍,其所构建的民族话语和价值体系涵括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全景,成为民族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媒介和载体之一。其所蕴含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哲学等丰富而深邃的中国智慧,不仅有益于当今国人,也是中国奉献给世界的宝贵精神财富。本研究注重西方《尚书》英译的思想路径与汉学思潮的演变,因而参照有关研究,将西方汉学大致划分为:17-18世纪的汉学孕育形成时期、19世纪的西方汉学建立时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期的汉学现代化时期以及其后汉学的现当代发展时期四个阶段,以此为《尚书》英译研究的历史语境。主要依据吉迪恩·图里等(Gideon Toury,1995;Tymoczko,1999)的描述性翻译研究理论,采用成中英先生的本体诠释学理论,并结合译者行为理论等现代翻译理论,对西方的《尚书》英译进行考察与分析。综合运用了汉学、翻译学、语言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首次对西方《尚书》英译的历史脉络进行全面、系统的描写与研究。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1736与1738年杜赫德的《中华帝国全志》英文版中的《尚书》英译为代表形态,对西方汉学早期的《尚书》英译进行描写与研究。17-18世纪,随着西方天主教耶稣会士来华传教,在中学西传的过程中,欧洲学界出现“中国热”。早期《尚书》英译显示出归化的诠释路径,体现了西方学习、借鉴东方文化的诉求与热忱。译文的三个诠释层次具有以下特点:在语言层次,译文与汉语原文语义存在较大差异,但流畅自然;在理论层次,译者主要预设了基督教神学的观念。由于传教所需,译者在原文中融入了基督教思想,加之语言层次诠释部分失真,最终导致本体真理层次的诠释不足。西方的社会变革与东学西传的历史语境,译者的宗教思想,汉学早期对汉语言文化研究不足等都对这一时期翻译形态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本章还对译者的文化背景和译者行为进行了研究。早期《尚书》英译等典籍翻译为其后汉学研究提供了最初的翻译经验和资料,促进了西方汉学学科的建立。第二章,对西方汉学创建时期的《尚书》英译进行描写与研究。分别研究了英国传教士汉学家麦都思和理雅各的《尚书》英译。分析了二者翻译的主要历史语境:19世纪西方进行海外殖民扩张,随着欧洲“中国热”的消散,西方中心主义思潮盛行;一些西方国家建立汉学学科,英国汉学逐渐专业化。麦都思的主要翻译目的即为西人提供传教等在华活动所需中国语言文化知识的工具。麦氏主要采用了归化的翻译策略和直译的翻译方法,将《尚书》置于历史学的框架之中进行研究与翻译;理氏英译主要为了消解《尚书》历史纪年的真实性,以消除东西方历史纪年的矛盾对基督教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为西方提供获取中国知识的工具。为此,理氏主要采用归化的翻译策略,以直译为主,将《尚书》的英译纳入西方历史学、比较宗教学研究,其翻译方法具有儒家诠释学、英国经验主义与早期实证主义等特点。本章还考察、分析了麦都思、理雅各的文化背景及其对《尚书》翻译的影响等。麦氏、理氏《尚书》英译的诠释特点主要为:在语言层次,译文在意义和形式上均比早期英译更为贴近原文,皆带有注释,理氏注释尤为丰富厚重,而麦氏注释较之理氏更为客观。译本均显示出基督教神学色彩,而理氏英译更为鲜明;在理论层次,麦氏主要预设了历史学理论,肯定了原文的历史真实性;而理氏则主要预设了历史学、比较宗教学的理论与概念。两译本皆表现出对原文的经典价值的消解,理氏甚至对原文上古历史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因此二者皆存在对原文本体真理诠释的较大不足。本章还分析了译者的务实行为、学术思潮等对英译的重要影响,并探讨了有关典籍英译对英国汉学的真正确立与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等。第三章,以英国的欧德、瑞典的高本汉的《尚书》英译为代表形态,对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期的《尚书》英译进行描写与研究。首先考察了二者英译的历史语境:西方中心主义思潮依然盛行,科学实证主义兴起,西方汉学走向现代化,中国传统经学消解,东方文化衰落。其次考察了译者的文化背景、翻译观和翻译经验等,研究了欧德英译的历史学思想方法、高本汉英译的比较语言学与科学实证主义的思想方法,并分析了二者的翻译目的、策略等。欧德和高氏《尚书》英译的诠释特点主要为:在语言层次,欧德的英译较为主观化,译文与原文语义差异较大,但流畅易读。高氏译文具有客观科学性,较其他译文有诸多更为准确之处,但在诠释中对历史文化语境的忽略也导致了某些误读;在理论层次,欧德英译主要预设了历史学理论,而高氏则主要预设了语言学理论;在本体真理层次,二者均表现出由于忽视原文的思想文化价值而造成本体论层次的诠释缺陷。本章还分析了两个译本的形成原因及其对西方汉学的影响、译者行为特点等。第四章,以彭马田的《尚书》英译为代表形态,研究与描写了当代的西方《尚书》英译。首先分析了翻译的主要历史语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崛起与文化复兴,西方对东方文化价值回归的期待,当代汉学研究注重实用性等特点,以及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等。彭氏翻译显示了西方文学化的思想路径,意在抛开之前厚重的儒学诠释,将原文由一部政史经典打造为一本富于生活气息的古代故事集。彭氏译文的诠释特点主要为:语言层次主要采用了诗歌化的西方文学形式,生动、通俗、流畅,但语义与原文有较大差异。理论层次主要预设了西方文学理论,并否定了之前译者的基督教神学观念的预设,而代之以中国道德哲学等思想观念。译文注重当代社会和读者需求,但语义求真不足,对原文本体真理的诠释存在较大缺陷。彭氏英译形态表现出主要受到后现代主义思潮与译者务实行为的影响。本章还分析了彭氏文化背景、翻译方法和策略等。第五章,基于对西方《尚书》英译的历时性研究,对历史与学理、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文化价值的变化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此深化对西方《尚书》英译及其发展演变规律的认识。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为:采用了西方汉学的研究新视角;首次对《尚书》英译的历史作系统性的描写与研究;突破了单一研究方法的局限,采用了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使用了新文献,提出了新观点。如在《尚书》学研究领域首次使用了《中华帝国全志》英文版中的《尚书》英译资料,并使用了 19世纪的英文报刊与英文译者传记等新文献,提出了诸如早期《尚书》英译体现了西方对东方思想文化的仰慕与借鉴,理雅各的英译对《尚书》的上古历史真实性进行了消解,将翻译纳入比较宗教学研究等新观点。并给出了经典的翻译应该注重以对其本体真理进行真实、完整的诠释为目标,并结合现实之需,寻求翻译的最佳方法与合理路径等建议。
张文[3](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王萌[4](2020)在《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的整体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对戴维·麦克莱伦(David McLellan)的批判意识形态哲学思想进行了整体性分析与理论研究。麦克莱伦的批判意识形态哲学思想受到英国社会文化背景传统、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内核和西方哲学思想的深远影响,在英国文化意识形态背景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麦克莱伦批判的意识形态思想发端于对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人本精神的追溯以及马克思早期意识形态思想的全面研究。循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逻辑,结合对欧美不同国别理论源流的哲学分析,形成了麦克莱伦独特的批判意识形态思想。在批判意识形态的研究过程中,麦克莱伦首先以科学技术批判为逻辑起点,厘清了科学技术批判的理论困境与理论意义;其次,麦克莱伦把宗教批判作为精神武器,旨在就一致性和历史准确性方面作出论述,在实质性的结论中拓宽了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思想的内涵,纠正了世俗的偏见;最后,麦克莱伦以文化批判作为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目标旨向,力图对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资本主义文化意识形态进行思想批判,开拓了文化批判意识形态的多维路径,藉此实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政治理想。科学技术批判、宗教批判与文化批判构成了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三大维度,分别从科学理性、宗教关怀与文化实践三个方面展开了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丰富内容,凸显了其思想的整体性特征。本论文由七部分构成。绪论概述了麦克莱伦的生平以及他的学术发展历程,分析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就国内外思想界对于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研究现状作出分析与评述,充分肯定既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同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论文的研究方向与路径。第一章分析了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理论渊源与形成背景。资本主义时代的危机意识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对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形成有深刻的影响。宗教启蒙与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成为他个人旨趣,促使他开启了对青年黑格尔学派的宗教批判与人本精神的探索,厘清了布鲁诺·鲍威尔、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等人对马克思早期思想形成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麦克莱伦专注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的研究,从而奠定了其批判意识形态思想坚实的理论基础。他立足于经典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思想立场,批判性地拓展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的问题域,在本土英国文化唯物主义意识形态思想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之上,形成了自己批判意识形态匠心独运的见解与思想。第二章探讨了麦克莱伦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的历史透视与整体阐释。麦克莱伦立足于历史性和整体性的思维方法,论述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意识形态思想,分析了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两条路径:一条推崇人的理性,强调科学方法的认知;另一条是非客观性的科学研究方法,侧重将其与社会特定的利益相联系。他始终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批判思想,拓展社会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内涵,反思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目的与旨向。通过分析欧美不同国别与流派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思想,深化了对德国历史主义批判意识形态的思想传统与价值旨归的认识。在此基础之上,麦克莱伦对批判意识形态的思想内涵和一般特征进行了整体阐释。第三章诠释了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逻辑起点是科学技术批判。本章围绕批判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科学技术批判,对其可能性、困境以及主旨和路径的实现等内容,进行了分析与阐释。通过对麦克莱伦科学技术批判意识形态的逻辑分析,厘清了科学技术批判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的逻辑线索,对现当代科学技术决定论的形成缘由与具体批判内容的阐释,最终确立了科学技术批判作为批判意识形态逻辑起点的研究主旨,藉此丰富了意识形态范畴的内涵,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涵盖的政治经济理论以及劳动实践思想。第四章分析了作为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精神武器的宗教批判,阐述了宗教批判对于马克思早期意识形态思想形成的启蒙意义。由于受早期家庭与社会教育的影响,加上其个人对宗教和意识形态理论的深厚兴趣,麦克莱伦在其学术生涯中,将宗教批判与马克思的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相结合,作为其专业的研究方向,开展了系统的科学研究,从而使其批判意识形态理论更具个人特色与风貌。通过对马克思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批判思想的解读,麦克莱伦对马克思青年时期到成熟时期的宗教批判思想做了全面的考察,揭示了马克思宗教批判思想不断丰富与发展的过程,从而提出了马克思宗教批判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的思想,认为马克思早期的宗教批判主要是阐释宗教是被异化的人类幻想的思想,后期的宗教批判主要是对作为阶级意识形态和作为反映阶级意识的宗教要素进行的批判,从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对宗教批判的主旨思想,进一步厘清了马克思主义与宗教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批判的主要内容。第五章论述了作为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目标旨向的文化批判。本章分析了麦克莱伦作为英国新左派代表学者,其英国文化意识形态思想的重要研究成果是当代批判意识形态研究学科的重要思想来源。通过对文化批判的意识形态研究的视角分析,提出了避免陷入文化批判意识形态的“泛化”的思想,构想出文化唯物主义的理想模式。通过探索文化批判意识形态的多维路径,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文化方面的理论空间,体现了英国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意识形态独特的思想特质,深入分析了文化的大众传播实践与途径,进而解读了意识形态与争夺文化领导权的实质,评判了它对资本主义现代文化意识形态批判的实践意义与理论影响。第六章分析了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整体性特征与理论意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整体性特征,主要体现在麦克莱伦重视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的连续性,坚守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基础和学理价值,关注马克思主义生命力的整体表现。近一个世纪以来,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历经欧洲、亚洲、美洲等多地的传播和发展,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特征与具体形态。面对如此繁杂和难以捉摸的国家历史背景和各国学者的思想发展,麦克莱伦力图将这一思想变化进行整体性与全面性的考察,就其所涉及的政治、社会和经济背景做出总体性说明,从而全面而清晰的呈现了其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理论意义。麦克莱伦以批判意识形态的思想和眼光,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思想做了较为全面的历史透视与整体阐述,以应对西方不同源流与社会思潮对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的结构化的阐释与修正。结合其批判意识形态的多维视角,建构了作为逻辑起点的科学技术批判,旨在拓宽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的论域。以科学技术作为意识形态批判对象,破除技术决定论的思维惯性以确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建构作为思想精神武器的宗教批判,旨在厘清马克思对宗教批判的启蒙意义和马克思主义对宗教批判的哲学意义,以回应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各种挑战,批判了各种模糊认识与错误判断。麦克莱伦把科学技术批判作为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逻辑起点,旨在分析以文化唯物主义与文化历史主义的思维路径进行文化批判的意义,丰富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视域,展示了欧美大众文化与政治霸权等文化批判意识形态的鲜明特征。麦克莱伦力图以批判意识形态思想重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的理论内涵、思想特征和实践意义,通过历史透视与整体性方法,论述了作为批判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精神武器、目标旨向的鲜明的哲学特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麦克莱伦的批判意识形态的整体思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研究方法,再现了马克思主义视域下批判意识形态的具体特征及其含义,阐述了批判意识形态理论概念的外延,注重文化批判、科学技术批判、宗教批判的社会论域,对于我们加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研究,展开对国内外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思想的批判和分析,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王禹耕[5](2020)在《转变与选择:日本对汤因比思想的“扬弃”》文中研究说明阿诺德·汤因比(Arnold J.Toynbee)是20世纪英国着名的历史学家,是继斯宾格勒(Oswald Arnold Gottfried Spengler)之后文明形态史观集大成者。其鸿篇巨着《历史研究》(A Study of History)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剧烈反响,曾在欧美掀起汤因比思想高潮。汤因比因此成为美国《时代周刊》(Time)封面人物。在欧美掀起“汤因比热”的同时,汤因比学术思想也遭受到西方史学界的猛烈批判。20世纪50年代,他在欧美的热度逐步退潮。但与此同时,日本却对汤因比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两者越走越近、频繁互动。大量汤因比着作被引入日本,日本也出现了许多宣传汤因比思想的学者。日本还成立了世界上唯一以汤因比名字命名的民间组织“汤因比市民会”(トインビー市民の会),旨在宣传和发展汤因比思想。在日本人眼中,汤因比已经成为指导二战后日本文明走向的智者。本文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指导,主要利用历史学、心理学等跨学科理论及研究方法,从历史角度解读日本文化心理。这一过程中,不仅探究和考证了日本与汤因比互动的各自动因,阐述和分析了互动过程及汤因比与日本知名人士的谈话内容,力求从两者多角度互动的史实和影响上阐明汤因比思想在日本学界和普通民众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对日本历次引入外来文明进行分析研究,试图透视出日本引进外来文明过程中的文化心理因素。为日本文明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观点。本文大体分为引言、正文及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从研究缘起着手,就国内外学术界对汤因比研究的现状进行系统性梳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主要学术价值。正文部分由第一至四章构成。第一章为汤因比及其史学思想。本章着重考察了汤因比的生平经历、家庭环境和主要史学思想。着重阐述了汤因比文明生态史观的主要内容,力求从个人经历和家庭环境两个角度透视出对其史学思想发展的影响。同时,在分析汤因比与日本相互关系之前,系统展现出汤因比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为后文分析日本引入汤因比思想奠定学理基础。第二章为汤因比与日本的记述和访问,由两节构成。第一节为汤因比着作中的日本印象,第二节为汤因比三次访日经历,试图通过史学考证透视出双方在二战前后对彼此都抱有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对汤因比日本印象的分析着重于汤因比着作中的日本形象。因为彼时汤因比对日本文明缺乏直观认识,更多受西方日本观影响。对于汤因比在1929年、1956年及1967年三次访日经历的分析透视出汤因比在二战前后对日本抱有截然不同的态度。他曾在1929年斥责日本重蹈迦太基的覆辙;又在1956年称赞日本是亚洲的先驱。一贬一褒的区别,其内涵值得深思。同时,二战之后日本对汤因比也展现出截然不同于战前的欢迎,在引进汤因比思想的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主动性和迫切性。这种态度的反转也透视出日本对汤因比思想渴求的客观实际。第三章为汤因比与日本社会人士的谈话。本章旨在从汤因比与日本人士的谈话中透视两者的互动过程。池田大作与汤因比的互动《展望二十一世纪:池田大作与汤因比对谈集》(二十一世纪への対话)早已被国人熟知。然而,在池田大作之外,汤因比还与包括松下幸之助(Matsushita Konosuke)、若泉敬(Wakaizumi Kei)等多名日本社会人士开展过谈话。相比于汤因比的学术理论与访日报道,汤因比与日本社会人士的谈话对日本社会民众的影响更加深远和广泛,达到了扩大影响、形成日本“汤因比热”的效果。第四章为日本对汤因比思想的引进、接纳与诠释。通过前两章的考证,笔者分析出日本引进和传播汤因比思想的两条主线。即:第一是汤因比着作对日本社会的影响;第二是汤因比三次访日之旅对日本社会大众的影响。两条主线虽然形式不同,但均以1956年为分界线前后形成巨大差异。在此过程之中,日本涌现出如松本重治(Matumoto Shigeharu)、山本新(Yamamoto Shin)、秀村欣二(Hidemura Shinji)、吉泽五郎(Yoshisawa Goro)等一批富有战后时代性的本土汤因比思想推动者。他们不仅在学术界力主引进汤因比思想,同时也撰写了大量的面向普通民众的汤因比思想通俗读物。同时,通过分析也可透视出,日本对汤因比思想并非全盘吸收,其吸收内容存在着吸收对日本的褒扬而舍弃对日本的批判。在此过程中,势必存在对汤因比言论的刻意误读。第三部分由第五章及结语构成。第五章为日本吸收外来文明过程中文化心理的影响。本章通过阐述心理史学与文化心理内涵,分析日本在吸收中国文明与西方文明时存在的文化心理影响因素,透视出日本对外来文明抱有的特殊观点,以及吸收外来文明过程中存在的“自卑-学习-超越-排斥”及“较量-失败-学习-模仿”两个文化心理公式。结语部分从文明交往角度回溯了日本与汤因比互动的动机、过程和结果,并从两个文化心理公式角度分析日本对外来文明的吸收模式,明晰了日本基本文化心理态度,透视出汤因比思想作为日本战后吸收西方文明的一部分,一直沿用其文化心理公式,为日本未来国际关系和文明处理行为带来预判性思考。
崔微微[6](2020)在《中国保险业顺周期性与逆周期附加资本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保险发展与宏观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日益成为热点议题。但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不相称的是,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列为四大金融支柱产业,保险业是否对宏观经济产生系统性冲击并未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可。甚至瑞再保险(Swiss Re)早期的保险学者研究发现,非寿险业可能不存在对宏观经济的系统性冲击。随着全球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的顺经济周期性发展逐步成为研究保险业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的焦点话题。直至今日,保险发展是否存在顺经济周期性波动依然是学界争论的议题之一。2012年3月保监会展开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C-ROSS),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随后中国保监会2012年初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同时考虑引入宏观审慎框架下的保险业逆周期监管机制。2016年保监会正式实施的“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中,引入了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机制,并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明确指出,保险公司需要计提逆周期附加资本,但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制定。因此,保险公司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机制有待加速完善进程。为研究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问题,首先弄清保险业顺经济周期机理是什么?实际中的保险业是否存在顺经济周期现象或顺周期风险?如果存在顺经济周期问题,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如何构建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的中介指标?以及如何设计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文研究思路是:梳理相关文献及分析实际经验数据发现并提出问题——中国保险业可能存在顺经济周期现象;然后基于已有研究文献理清保险业顺经济周期发展的内在作用机理;其次依据保险业与宏观经济相关指标构建实证模型,检验保险业发展的顺经济周期现象并进一步实证检验保险业偿付风险的顺周期性,从而确定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的必要性;再次,为实现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首先需确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的中介指标,其次便是设计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最后基于保险业逆周期监管问题的研究基础,为宏观监管决策者等提出相关建议与对策。根据以上研究思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基于已有研究文献理清保险业顺经济周期性的内在作用机理。第二,由于保险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可能与宏观经济之间的顺周期性波动存在差异,因此基于保险业发展演变角度,以保险业及宏观经济样本数据为基础构建时变参数模型(TVP-VAR)并研究得出,无论非寿险还是寿险的发展过程均存在顺经济周期现象,同时其潜在的偿付风险水平也存在顺经济周期特征,且随时间推移顺周期发展强度也随之动态演变。第三,参照《巴塞尔协议Ⅲ》中商业银行资本缓冲机制中“挂钩变量”的设计思路,构建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潜在中介指标体系;然后基于时变Copula模型的动态时差相关分析,并结合KLR信号分析等检验潜在中介指标的经济预警效果,最终确定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的中介指标。第四,基于Markov区制转移(MS)模型判别非寿险和寿险业所处的不同发展区制,最终设计出离散式与平滑式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第五,结合保险业顺周期理论及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机制的相关研究,做出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总共分为七章,具体章节设置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着重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及论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与不足等相关问题。其中,文献综述部分主要针对金融业顺经济周期问题、逆周期监管机制及保险业顺经济周期性及逆周期监管机制等相关问题,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并进一步对相关研究做出总结与述评。第二章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本章首先界定保险业顺经济周期性、附加资本及逆周期监管等相关概念。然后基于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公允价值的会计制度以及投资不足理论、宏观审慎监管等方面梳理保险业顺经济周期性的潜在作用机理及逆周期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中国保险业与宏观经济的关联性发展。本章基于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共同发展趋势以及保险周期与经济周期的内在联系得到,保险业存在顺经济周期发展现象,尤其保险业在金融危机期间以及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后,顺经济周期发展现象愈发显着;最后以保险发展与宏观经济内在关联的数理基础作总结,并提出相关研究假设,为下一章保险业顺经济周期发展及顺周期风险问题的相关实证检验打下基础。第四章中国保险业顺周期发展与顺周期风险的实证检验。本章从微观与宏观两个角度分别验证了保险业顺周期性发展现象。首先基于微观角度,以2010年-2018年保险公司财务样本为基础,通过GMM差分估计得到,中国保险业存在顺周期发展现象。然后,基于宏观视角,以时变角度研究保险业发展与宏观经济指标之间的动态演变路径,通过时变脉冲响应研究了保险业的顺周期发展及顺周期风险问题。基于宏观视角,本章选取2005年-2018年月度数据分别研究非寿险业和寿险业的顺经济周期问题,一方面基于保险发展指标研究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的顺经济周期特征,另一方面通过构建保险风险压力指数,分别研究非寿险与寿险偿付风险的顺经济周期性。通过时变参数模型得到,无论非寿险还是寿险的发展水平均存在顺经济周期特征,同时其潜在的偿付风险水平也存在顺经济周期特征,且随时间推移,顺经济周期发展强度呈现逐步递增的演变趋势。第五章中国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中介指标的确定。由于中国保险业存在顺周期发展现象且存在潜在顺周期风险隐患,因此对保险业实施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制度存在必要性。为实现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首先需解决其中介指标问题。本章基于静态与动态时差相关分析并结合KLR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确定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机制的中介指标。首先,确定设计中介指标的基本原则:第一,指标同保险业发展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关联程度高且稳定。逆周期监管中介指标既要求与保险业发展相关,又要与宏观经济紧密相连,并且其关联结构要稳定,否则根据中介指标难于判别保险公司计提与释放逆周期附加资本的时点期限。第二,先行预警程度高。保险业逆周期监管中介指标类似于保险业发展的“晴雨表”,能够提前预判宏观经济处于兴衰周期之前,保险业未来的发展走势。其次,基于传统时差相关分析及时变Copula模型的动态时差相关分析,初步确定保险业逆周期监管的潜在中介指标,然后基于KLR信号分析的相关统计指标如噪音信号比、条件危机概率及正确信号发出率等,检验潜在逆周期监管中介指标的预警效果,最终结合时差相关分析、KLR信号分析及保险业实际发展状况等,确定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机制的中介指标。第六章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的研究设计。本章首先基于Markov区制转换模型能够甄别经济变量的结构性突变这一特征,分别推断出非寿险业和寿险业发展所处的萧条、平稳、繁荣三个不同区制,进而为计算非寿险与寿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资本比例做出相关准备。其次,基于KLR信号分析,分别评判基于区制转移(MS)模型获取的保险业发展区制与保险业实际发展状态的一致性程度。最后,依据《巴塞尔协议Ⅲ》等相关文献,分别针对非寿险业和寿险业逆周期监管机制,设计出离散式与平滑式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第七章结论、建议与展望。基于对保险业顺经济周期问题及逆周期监管的相关研究,归纳总结文章研究结论,并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监管问题与建议,展望今后保险业逆周期监管中可能存在的研究方向。本文可能存在如下三方面的创新点:(1)首次相对完整地设计了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的研究方案。2016年正式实施的“偿二代”监管体系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该计提逆周期附加资本,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也提出同样要求,但具体计提细则并未公布。国内外学者对保险公司逆周期附加资本的相关研究十分匮乏,更尚未提出一套完整的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本文针对这一监管空白,在吴杰、粟芳等学者研究基础上,构建了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方案的“中介指标”,以此为基础设计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因此,对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机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前瞻性和理论前瞻性。(2)丰富和完善了关于保险业顺周期性及逆周期监管的相关理论研究。关于保险业顺周期性及逆周期监管的研究文献相对匮乏,尤其是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方面的理论研究严重不足,本文基于此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相关理论。第一,已有文献多基于宏观监管角度论证保险业的顺周期性,而由于监管制度致使保险业出现顺周期性的内在作用机理未做阐释。本文基于前人对保险业顺周期发展的理论基础,比较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偿二代”监管制度引致的保险业顺经济周期发展作用机理,首次基于资产端和负债端等角度阐释了保险业顺经济周期发展的内在制度动力。第二,本文首次基于投资不足理论阐释了保险业顺周期性的作用机理,尤其是宏观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保险业的萧条发展将进一步恶化宏观经济的下行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说明了对保险业施行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的必要性。第三,本文首次全面系统的基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论证了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的必要性,一定程度丰富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理论体系。(3)研究方法上的改进。第一,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保险业结构调整频繁,受经济政策冲击明显,在不同宏观经济环境下,保险业发展状态不同。已有少量研究文献中,多以微观线性或静态角度研究保险业顺周期性,不能反映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本文基于微观和宏观角度,首次基于保险业发展演变视角研究了保险业的顺周期问题,基于时变参数模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并且首次通过构建偿付风险压力指数实证检验了保险业顺周期风险的潜在隐患。第二,已有研究文献基于KLR信号分析确定指标的先行预警效果,但不能确定先行预警期限。本文为解决这一缺陷,将时差相关分析与KLR信号方法相结合,通过设置预警期限较短的窗宽,一定程度能够确定指标的先行预警期限,基于此可以缓解监管滞后性问题。第三,本文对设计的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方案进行了一定的实证检验。首先以逆周期监管中介指标为基础构建Markov区制转移模型,然后设计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最后基于KLR信号分析,对通过Markov区制转移模型所得到的保险业不同时期的发展状态与保险业实际发展状态进行一致性检验,使模型结论更具说服力。
董波[7](2020)在《唯物辩证法论战中艾思奇哲学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选题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的视角,试图以艾思奇哲学思想为切片,去观察唯物辩证法论战时期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时代变迁。唯物辩证法论战是同时期经历时间最长,影响范围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论战(方克立先生语)。唯物辩证法论战是对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的总结,它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唯物辩证法论战中艾思奇哲学思想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唯物辩证法论战研究,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艾思奇早期哲学思想研究,也有利于应对新时代的反唯物辩证法的挑战。当前一股新的反唯物辩证法的浪潮袭来,公开挑战辩证法,不仅仅限于学术争鸣,而且渗透到网民大众之中。新挑战的特点是新平台、新话语、新包装。国内反对势力用互联网上的隐蔽身份作掩护,对唯物辩证法展开了新的更加恶毒的攻击,他们“戏侃马克思”、虚无辩证法、贬低辩证法、恶搞辩证法,在大众中传播唯物辩证法有害论、无用论。面对挑战,我们应当从唯物辩证法论战中获取力量和智慧,以新大众化策略反击妖魔化唯物辩证法,在青年中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国内外学者对唯物辩证法论战的关注和研究并不丰富,在一些基础性问题或关键性问题上还颇有争议。本选题旨在通过对唯物辩证法论战中的艾思奇哲学思想研究,以论战中的艾思奇为纵线,以相关论题为横线,以若干理论问题为暗线展开论述。本课题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方法、比较与归纳方法、分析与综合方法、系统研究方法等。唯物辩证法论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其一,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社会混乱不堪,思想界分化严重,对马克思主义能否救中国的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其二,苏联的哲学论战在外部对中国唯物辩证法论战产生影响。艾思奇参与论战可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是哲学论战的准备阶段(1933.5-1936.1),第二阶段是通俗化运动中的哲学论战(1936.1-1937.10),第三阶段是中国化、现实化运动中的哲学论战(1937.10-1943.8)。本选题从辩证唯物主义宇宙观、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这三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在世界观方面,艾思奇通过反对迷信、反对庸俗的唯物论、反对观念论、反对“哲学消灭论”和“心物综合论”、反对机械的唯物论、反对黑格尔的观念论等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本体论;通过真理问题的辩论、与直观主义论战、对意志自由问题的探讨、反对实用主义、反对经验主义和通俗化劳动观、反对凭头脑里的空理论下判断,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方法论方面,艾思奇通过批判一面化孤立化观点、批判取消论循环论和一盘散沙论、批判叶青关于“静”的逻辑,在论战中强调了唯物辩证法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观点;通过论战澄清内外因的辩证关系、澄清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批判折衷主义、批判只抓表面的方法,辨清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环节;通过论战澄清对立统一律、否定之否定律和质量互变律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值得一提的是,艾思奇与叶青关于唯物辩证法与形式逻辑(形式论理学)关系的论战给我们一些启示,包括要善于综合运用辩证思维方法,要认清叶青用形式逻辑取消唯物辩证法的实质,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辩证法唯物论。而在看待艾思奇不给形式逻辑留地盘的问题上,我们应当以“部分的错误”或小错看待之,它是可以改正的而且已经被艾思奇自己改正了;还要认识到,艾思奇将形式论理学视为形而上学和非科学,的确是论战期间的立场使然,他在不同程度还是肯定了和使用了形式逻辑的,不然,他不可能在1950年公开承认关于形式逻辑的两点错误。在历史观方面,艾思奇通过驳斥分割主义、批判无政府主义、批判“唯武器论”、批判“国情论”、批判“一盘散沙论”、批判生物学主义与调和论、批判汉奸投降理论调和论、反对空讲大众化、揭露叶青的汉奸嘴脸、驳斥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相冲突的观点、批判“例证主义”等理论斗争传播了革命思想,坚定了抗战意志;通过批判“群众被利用说”和“盲目服从论”的英雄崇拜主义、运用阶级分析法批判胡适等的忍让主义、反对从理想口号出发、坚持理论宣传中的大众路线,批判了英雄史观,坚持大众路线;通过反驳张东荪的“未来不可测”论、批判马达救国论科学救国论、批判社会不变论和历史循环论、在论战中总结出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批判欲望决定论和地理环境决定论等唯心史观、理清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互作用的原理,理清了社会历史发展基本规律,使唯物史观在论战中革命化。《大众哲学》等是艾思奇在论战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三化理论成果。《矛盾论》《实践论》等是毛泽东的对论战的阶段性总结,毛泽东与艾思奇的哲学交往积极影响了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形成。《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这个“艾本”哲学教科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建立的标志,初步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大众化。
刘海东[8](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东协议作为一种有别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公司自治机制,因其所特有的灵活性、隐秘性等优势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我国《公司法》虽然并未在实在法层面明确承认股东协议的治理功能,但股东协议事实上已经成为公司自治的实现机制。遗憾的是,尽管公司实践中大有“协议替代治理”之势,但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却付诸阙如。虽然从性质上而言,股东协议隶属于合同范畴,但由于股东协议内容通常会关涉公司法中的表决权规则、管理人员选任、利润分配等组织性规则,因此股东协议在内容上往往同时具有双重属性,即合同属性与组织属性,这意味着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必须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双重视角中展开。当前,我国股东协议效力认定实践中存在着合同法效力认定视角突出、公司法效力认定视角欠缺的问题。从形式上而言,以合同法视角认定公司法律关系不免令公司自治空间因契约自由而过度拓展;从实质上而言,公司法效力认定视角的欠缺导致对公司人格与公司利益的漠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混同,否定了公司存续的法律意义。然而,尽管我们有必要强调公司法视角在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中的重要性,但从我国公司实践以及公司法进化的角度而言,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亦不应过度地强调公司组织规则的强制性以及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区分。就我国公司实践语境而言,公司人格观念的欠缺、公司自治途径与自治空间的不足以及股权高度集中等客观因素均意味着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公司治理的实践需求,也是公司实践的现状,从实在法这一形式层面上强调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独立并不现实。从域外的效力认定历程与立法现状而言,域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从公司治理的需要出发,往往会从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需要出发肯定股东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事务作出有别于公司法的安排。这种回应实践需求的务实的效力认定思路也推动了实在法的进化,当前英美等国公司法多已明文肯定股东协议在公司治理中的效力。这并非表明任何形式的股东协议都是有效的,对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态度存在明显的区别。这要求我们在股东协议类型化基础上构建效力认定思路。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从多个维度展开。首先,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一般性路径,这是由股东协议所具有的合同属性与组织属性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其一,股东协议作为一种合同,自然应当从合同效力认定的角度认定股东协议效力;其二,股东协议作为一种与公司章程类似的公司自治准则,实践中不免会发生两者内容冲突场合的效力认定问题,尤其是在股东协议存在涉他性的场合,这需要从股东真实意志与公司意志形成的组织规则角度认定股东协议效力;其三,如同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般,股东协议亦不得违反公司法上的公共政策,即使在合同法视角下认定为有效,违反体现公司法基本价值取向的股东协议亦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次,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还应从其形式与内容层面展开。就股东协议的形式层面而言,股东协议是否由全体股东签订以及公司类型对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原则上而言,惟有全体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方才具有与公司章程同等的效力,也只有该类协议方才能构成对公司法组织性规则的替代。非全体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原则上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仅能约束缔约股东。就股东协议的内容层面而言,以股东协议是否直接关涉公司法中的组织性规则,股东协议可以二分为以管理性权力分配为内容之股东协议与以财产性权利处分为内容之股东协议。其中,由于前者关涉公司法中的组织性规则而且其内容多与股东共益权相关,因此该类股东协议如若有效,往往需要满足全体股东签订这一要件。至于股东协议中修改或者是替代公司法组织性规则条款效力的认定,便需要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以及公司法应然的层面以认定其效力,其合理性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价值判断是否符合当前理论与实践的普遍共识。对于后者而言,该类股东协议通常多以股东自益权为内容,较少地关涉公司法中的组织性规则,因此对于该类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自然更多地是在合同法效力认定视角中展开,原则上亦肯定该类协议的效力。当前,我国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实践暴露出了倚重合同法视角、公司法视角欠缺的问题,这既与我国《公司法》缺乏相关效力认定规范的客观实际有关,也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商事实践缺乏公司人格观念以及对公司人格的陌生等主观原因有关。不过从我国公司实践现状以及公司自治仍有待进一步拓展的实然层面而言,以合同法视角认定股东协议事实反映出通过借契约自由拓展公司自治的潜意识,这种思路尽管体现出公司法视角欠缺的问题,但也体现出裁判者通过效力认定推动公司法从实然向应然层面进化的共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效力认定思路在实践中亦暴露出忽略公司人格、漠视公司利益的缺陷。为此,本文强调我国应在借鉴域外效力认定判例与立法的基础上,立基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从公司实然与应然层面以类型化的效力认定途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效力认定思路。
褚楚[9](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提出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冯骁[10](2019)在《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育经费作为支撑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其充足且可持续性的供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根本保障。教育经费对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无需赘述,可以说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先行保障。而教育经费中,其重要的来源之一就是教育税收收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宏观经济工具,在教育经费筹集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纵观世界各国教育税收管理征收办法,许多国家是通过征收独立的教育税,或将如流转税或财产税等税收收入作为税基从中按比例划拨教育经费等方式,来保障本国教育经费的稳定供给和教育财政的稳定投入。在我国,教育经费收入尤其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除了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外,以教育费附加为主,其他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为补充构成了教育税收制度,这种教育税收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育经费收入,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费保障。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教育费附加由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性收费,而不是税收,存在很多法理层面的问题,这不仅为足额征收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也难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的、可持续供给;第二,教育费附加征收的量很有限,难以为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收入;第三,教育费附加由于附加税的特性,导致了其地区差异非常明显,更加导致了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不宜于教育资源的高效公平分配。由此引申出全文的两大主干问题:一是教育税收理论框架下,为什么要征收教育税,从经济学和法律角度,教育税征收是否能推进我国教育事业进步。二是教育税收实践视角下,教育税收征收的可行性。我国教育费附加施行至今,取得了哪些成就,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开征教育税来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的思路:围绕核心问题“构建以教育税为核心的教育税收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进行论述。由于“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是一个新课题,因此,本文尝试着构建一个系统、全面、符合逻辑的研究框架。除了研究文献综述外,研究沿着回答“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的问题进行架构。首先,论文阐述了“教育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回答“为什么要建立教育税收制度”。运用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等理论,说明教育税收的合理性。运用税收学的税收调控机理和税收法定理论,说明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的促进机理,以及建立法定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的意义;其次,论文剖析了“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回答“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状如何”,揭示存在的问题;最后,论文回答了“怎样构建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其中包括国外经验借鉴、制度设计和检验性实证等。结合研究思路,论文全文包括八章内容。第1章,导论。主要阐述了我国教育费附加政策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框架、研究方法等内容。第2章,文献综述。主要梳理了当前研究文献的特征、国内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第3章,教育税收理论分析。分别从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法理基础等方面,分析了开征教育税的理论依据。第4章,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主要探讨了我国教育税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根源,从实践角度论证了构建教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第5章,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主要分析了国外教育税收制度实践、国外教育税收优惠制度实践,并获得相关启示。第6章,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这一章是在理论和现状分析、借鉴国外的教育税收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税收法理和教育税制度构建。其中主要包括教育税收法定理念、教育税收原则、教育税收要素界定、教育税收优惠设计、教育税收和财政支出关系等。第7章,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这一章主要运用两个模型进行实证,验证我国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即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模拟实证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第8章,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包括研究的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我国应开征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的教育税收制度,以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2、教育税收制度理论框架由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制度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制度法理三部分组成。在依法治国和税权法定角度下,通过经济学原理征得可观的税收收入,通过税收调控机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3、当前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的根源集中于两个层面:法理层面和税收调控层面。法理层面因为教育费附加的行政收费属性,导致法律治理不规范,许多内容和缺陷与当前我国部分法律精神相违背;税收调控层面,我国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影响因素不均衡,对教育活动调控缺乏主税种,对教育活动调控手段无创新,对教育活动调控力度不持续,对教育活动调控对象不平等。4、发达国家具有成熟的教育税收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国外在教育税层面,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范围较广、教育税税率根据不同的课税对象分别设置、教育税收入由国家和地方共享、教育税税收优惠制度健全、教育税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在教育税收优惠层面,政策多样覆盖面广、政府与个人的责任有机统一、对公私教育平等对待、注重对受教育者的税收优惠、鼓励教育机构自筹自支经费、有完善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5、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征收教育税。征收教育税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税基独立原则、税负均分原则、税源稳定原则、征管有效原则。教育税将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计征并通过合理的征管机制,合适的税收优惠,恰当的支出方式,保障我国教育税的收支合理有效,进而保障我国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6、实证分析印证了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我们模拟出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预测结果,并得出两大结论,第一是教育税的增长速度优于教育费附加,第二是教育税在财政收入稳定性上优于教育费附加,证明教育税可以替代教育费附加,实现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我们经过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通过对回归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了教育税收制度可以形成教育资源不断优化合理分配的良性循环。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首先,本文选取了已有文献研究不足、现实又亟待解决的影响教育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研究。教育是培养人才的事业,是政府关注的最大民生事业之一,它关乎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政府办教育需要花钱,而且需要可持续供给,税收收入是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以地方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下,教育税收对地方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尤为重要。但长期以来,(1)我国实施的是以附加税(教育费附加)、辅以税收减免,来为地方提供教育经费的政策。按照法定税收原则,这种“附加税”作为行政性收费并不具备持续征收的法定效力。(2)我国还没有一个保障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财产税改革设计,以及加大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持力度,为建立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创设了可能。(3)已有文献多针对教育税收进行问题导向的研究,对我国的教育费附加政策,我国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我国教育财政事权财权分权理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缺乏针对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系统化、逻辑化、全面化的研究。其次,论文运用灰色模型(GM)预测和Hedonic模型回归研究方法,实证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税收的研究主要是采取文献与定性研究,尚未引入定量实证工具进行分析。本文基于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在构建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作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基础上,引入大量数理工具,通过验证性实证来分析教育税收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1)论文使用灰色模型(GM)预测方法,选取山东省数据,对山东省未来教育税的收入规模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对教育财政收入来说,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稳定性方面,教育税都要优于当前我国的教育费附加制度。(2)论文使用Hedonic模型回归方法,选取山东省部分学区房数据,对学区房价格与教育资源分配之间的比例数量关系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教育资源会资本化于教育税应税财产,并通过教育税可以推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从定量角度论证了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第三,论文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论文在分析中国教育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理论设计,并通过模拟实证和检验实证,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1)择机建立以教育税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教育税的税基选择财产作为主要税基并配套合适的税收减免等制度。(2)改变现有教育费附加由于行政收费属性导致的税收征管监管漏洞,完善针对教育税收的征收管理体系。(3)在建立规范教育税收制度中,需要完善的财产评估机制,而当前摆在我国财产税立法立制面前最大的困难就是财产的评估,本文结合教育税税基评估,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评估制度,明确了教育税税基评估的主体、方式、时间周期等,为教育税收制度及时落地奠定基础。
二、英国“真实与公允”观点及其发展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国“真实与公允”观点及其发展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内容、意义与方法 |
第四节 理论框架: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一章 惊悚小说的总体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伦理秩序与中产阶级的焦虑 |
第二节 性别伦理和职业精英伦理叙事 |
第三节 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章 贵族阶级财产引发的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财产的伦理叙事 |
第二节 贵族阶级的私有财产伦理观 |
第三节 贵族财产层面的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三章 惊悚小说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家庭成员的性别伦理观 |
第二节 男性人物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三节 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第四章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一节 法律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二节 医学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三节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反思 |
第五章 作品形式与伦理取向的关系 |
第一节 伦理叙事的形式美学创新 |
第二节 政治伦理美学价值的生成 |
第三节 艺术创新与伦理取向的形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2)汉学史视野中的西方《尚书》英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学东渐与中学西传:耶稣会士的《尚书》翻译 |
第一节 文化接触、文化概念的趋同性和文化传播的媒介 |
一、17-18世纪东西方的文化接触 |
二、东西方文化的趋同性 |
三、东西方文化传播的媒介 |
第二节 东西方互相认识和探索的主要媒介:东方的经典与西方的《圣经》 |
一、西学东渐的主要媒介:西方的《圣经》 |
二、中学西传的主要媒介:东方的经典 |
第三节 耶稣会士的《尚书》翻译 |
一、最早的拉丁文译本 |
二、三种法文译本 |
三、德文、俄文及英文译本 |
第四节 17-18世纪的西方《尚书》英译 |
一、《尚书》英译的历史语境 |
二、《尚书》英译的目的与思想理念 |
三、《尚书》英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
四、《尚书》英译的诠释特点 |
五、《尚书》英译形态的成因与译者行为特点 |
第五节 17-18世纪的《尚书》翻译与西方汉学的孕育 |
一、加深了西方对东方文化的认知 |
二、奠定了中国典籍英译的基础 |
三、促进了西方汉学的形成 |
小结 |
第二章 西方汉学的建立:新教传教士的《尚书》英译 |
第一节 东方文化的认识价值实践 |
一、西方汉学的建立 |
二、英国汉学的专业化 |
第二节 麦都思的《尚书》英译 |
一、麦都思《尚书》英译的历史语境 |
二、麦都思《尚书》英译的目的与思想理念 |
三、麦都思《尚书》英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
第三节 理雅各的《尚书》英译 |
一、理雅各《尚书》英译的历史语境 |
二、理雅各《尚书》英译的目的与思想理念 |
三、理雅各《尚书》英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
第四节 19世纪西方《尚书》英译的特点与成因 |
一、麦都思、理雅各《尚书》英译的诠释特点 |
二、麦都思、理雅各《尚书》英译形态的成因 |
三、麦都思、理雅各《尚书》英译的译者行为特点 |
第五节 19世纪的《尚书》英译与西方汉学的建立 |
一、麦都思首开《尚书》英文全译之先河 |
二、理雅各《尚书》等英译为英国汉学奠定了基础 |
小结 |
第三章 汉学的现代化:西方《尚书》译解体系的解析和建构 |
第一节 东方文化衰落的诸多因素与《尚书》英译 |
一、西方中心主义与日本脱亚入欧 |
二、中国国内传统经学研究式微 |
第二节 欧德的《尚书》英译 |
一、欧德《尚书》英译的历史语境 |
二、欧德《尚书》英译的目的与思想理念 |
三、欧德《尚书》英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
第三节 高本汉的《尚书》英译 |
一、高本汉《尚书》英译的历史语境 |
二、高本汉《尚书》英译的目的与思想理念 |
三、高本汉《尚书》英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
第四节 20世纪西方《尚书》英译的特点与成因 |
一、欧德、高本汉《尚书》英译的诠释特点 |
二、欧德、高本汉《尚书》英译的形态成因与译者行为特点 |
第五节 20世纪的《尚书》英译与西方汉学的现代化 |
一、参与促进了西方汉学的现代化 |
二、为汉学现代化发展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和资料 |
小结 |
第四章 当代汉学的复兴:《尚书》英译与东方文化价值的再认识和再实践 |
第一节 西方呼唤东方文化价值的回归与《尚书》英译 |
一、西方早期对中国文化的仰慕与借鉴 |
二、西方对东方文化的再认识与《尚书》英译 |
第二节 彭马田的《尚书》英译 |
一、彭马田的文化背景 |
二、彭马田《尚书》英译的目的与思想理念 |
三、彭马田《尚书》英译的方法与策略 |
四、彭马田《尚书》英译的诠释特点 |
五、彭马田《尚书》英译的形态成因与译者行为特点 |
第三节 当代西方《尚书》英译的学术价值与汉学研究的大趋势 |
一、当代汉学研究及其发展大趋势 |
二、彭马田《尚书》英译的学术价值与当代汉学的发展 |
小结 |
第五章 西方《尚书》英译研究的思考: 历史与学理、研究方法与文化价值 |
第一节 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与学术研究的学理逻辑 |
一、西方社会发展之需与《尚书》英译 |
二、社会学术思潮与《尚书》英译 |
第二节 研究方法的变化与研究对象文化价值的变化 |
一、17-18世纪《尚书》的文化价值与研究方法 |
二、19世纪《尚书》的文化价值与研究方法 |
三、20世纪《尚书》的文化价值与研究方法 |
四、当代《尚书》的文化价值与研究方法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的整体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生平简介 |
1.2 学术历程 |
1.3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4 研究现状综述 |
1.5 研究方法和路径 |
小结 |
第一章 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理论缘起 |
1.1 时代背景下的个人研究旨趣 |
1.1.1 资本主义时代危机的意识形态根源研究 |
1.1.2 宗教启蒙与批判意识形态的个人研究旨趣 |
1.2 对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早期思想的研究 |
1.2.1 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与人本精神的影响 |
1.2.2 马克思早期着作与历史观传播研究的影响 |
1.3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的研究 |
1.3.1 立足于经典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研究基础 |
1.3.2 西方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拓展研究 |
1.3.3 英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研究 |
小结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历史透视与整体阐释 |
2.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整体阐释 |
2.1.1 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路径分析 |
2.1.2 唯物史观的批判意识形态思想 |
2.1.3 社会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内涵拓展 |
2.1.4 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目的和旨向 |
2.2 欧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意识形态思想整体性分析 |
2.2.1 欧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意识形态理论 |
2.2.2 盎格鲁-撒克逊的经验主义批判意识形态导向 |
2.2.3 结构主义的批判意识形态思想路径 |
2.2.4 德国历史主义批判意识形态的思想传统与旨归 |
2.3 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整体阐释 |
2.3.1 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核心理念 |
2.3.2 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思想传统 |
2.3.3 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基本特征 |
小结 |
第三章 作为批判意识形态思想逻辑起点的科学技术批判 |
3.1 作为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科学技术批判 |
3.1.1 对马克思主义批判意识形态思想非难的分析 |
3.1.2 “意识形态终结论”批判 |
3.2 “科学技术决定论”的理论困境 |
3.3 科学技术批判的理论意义 |
3.3.1 科学技术批判拓宽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外延 |
3.3.2 技术批判维度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的意识形态思想 |
3.3.3 交往理论的主旨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劳动实践的意识形态思想 |
小结 |
第四章 作为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精神武器的宗教批判 |
4.1 马克思的宗教批判思想 |
4.1.1 作为人的本质的异化反映 |
4.1.2 作为一种反映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 |
4.2 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批判拓展 |
4.2.1 马克思主义与宗教的关系分析 |
4.2.2 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批判主旨 |
小结 |
第五章 作为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目标旨向的文化批判 |
5.1 文化批判的意识形态视角 |
5.1.1 文化批判的意识形态“泛化” |
5.1.2 文化唯物主义的意识形态构想 |
5.2 文化批判的意识形态的多维路径 |
5.2.1 文化历史主义承继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精髓 |
5.2.2 文化唯物主义对唯物主义思想方法的丰富 |
5.3 马克思主义文化意识形态思想的实践 |
5.3.1 文化意识形态理论的大众传播实践与途径 |
5.3.2 意识形态批判与争夺文化领导权的实质 |
5.3.3 资本主义现代文化意识形态批判的意义 |
小结 |
第六章 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整体性特征与理论意义 |
6.1 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整体性特征 |
6.1.1 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的历史整体性认识 |
6.1.2 坚守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整体性理解 |
6.1.3 马克思主义生命力的整体表现 |
6.2 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思想的理论意义 |
6.2.1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对意识形态内涵与特征的整体分析 |
6.2.2 整体拓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批判逻辑 |
6.2.3 对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整体建设的借鉴意义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转变与选择:日本对汤因比思想的“扬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汤因比史学思想内容研究 |
(二)《历史研究》相关研究 |
(三)汤因比宗教思想研究 |
(四)关于汤因比中国观的研究 |
(五)关于汤因比的其他研究 |
(六)日本对汤因比的研究 |
(七)日本与汤因比互动关系的研究 |
第一章 汤因比及主要史学思想 |
1.1 汤因比生平及主要经历 |
1.1.1 汤因比的家族 |
1.1.2 汤因比的父母 |
1.1.3 汤因比生平 |
1.2 汤因比主要史学思想 |
1.2.1 汤因比文明观的主要内容 |
1.2.2 汤因比宗教观的主要内容 |
1.2.3 汤因比自然观的主要内容 |
1.2.4 汤因比和平观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汤因比对日本的记述和访问 |
2.1 汤因比着作中的日本印象 |
2.1.1 《历史研究》中的日本形象 |
2.1.2 其他着述中的日本形象 |
2.2 汤因比三次访日经历 |
2.2.1 斥责日本侵略:汤因比第一次访问日本 |
2.2.2 重塑日本自信:汤因比第二次访问日本 |
2.2.3 登上日本神坛:汤因比第三次访问日本 |
第三章 汤因比与日本社会人士的谈话 |
3.1 汤因比与松下幸之助的谈话:对文化传承的思考 |
3.2 汤因比与若泉敬的谈话:对青年困惑的解答 |
3.3 汤因比与松冈纪雄的谈话:对日本发展的建议 |
3.4 汤因比与池田大作的谈话:对东方文明的展望 |
第四章 日本对汤因比思想的引进、接纳与解读 |
4.1 日本对汤因比思想的引进 |
4.2 日本关于汤因比思想的接纳 |
4.2.1 日本学术界对汤因比思想的接纳与评价 |
4.2.2 日本民间对汤因比思想的接纳 |
4.3 日本对汤因比思想的解读与价值判定 |
第五章 日本吸收外来文明中的本土文化心理影响 |
5.1 心理史学与文化心理 |
5.1.1 心理史学 |
5.1.2 文化心理学 |
5.2 日本对外来文明的吸收及其特点 |
5.2.1 日本对中国文明的吸收 |
5.2.2 日本对西方文明的吸收 |
5.3 文明吸收特点及文化心理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中国保险业顺周期性与逆周期附加资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意义及研究目的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关于金融业顺周期研究的相关文献 |
1.2.2 金融业逆周期监管相关文献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框架及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 |
2.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保险业顺周期性及逆周期监管相关概念 |
2.1.1 保险业的顺经济周期性 |
2.1.2 附加资本 |
2.1.3 逆周期监管及其相关概念 |
2.2 保险业顺周期性相关理论 |
2.2.1 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引致的顺周期性 |
2.2.2 公允价值的会计制度 |
2.2.3 薪酬激励制度的顺周期性 |
2.2.4 投资不足理论 |
2.3 基于宏观审慎视角的保险业逆周期监管必要性 |
2.3.1 对微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冲击 |
2.3.2 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 |
2.3.3 保险市场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基础 |
2.3.4 保险业逆周期监管的必要性 |
2.4 本章小结 |
3.中国保险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联性发展 |
3.1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 中国保险业与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分析 |
3.2.1 中国保险业总体发展与宏观经济增长的趋同性 |
3.2.2 中国非寿险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增长的趋同性 |
3.2.3 中国寿险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增长的趋同性 |
3.2.4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与宏观经济的互联互动 |
3.3 保险周期与经济周期的界定及共同发展趋势 |
3.3.1 经济周期与保险周期的基本概念及划分 |
3.3.2 保险周期与经济周期的趋同性发展 |
3.4 保险业顺经济周期波动的数理基础与研究假设 |
3.4.1 宏观经济作用于保险发展的数理基础 |
3.4.2 保险发展作用于宏观经济的数理基础 |
3.4.3 研究假设 |
3.5 本章小结 |
4.中国保险业顺周期发展与顺周期风险的实证检验 |
4.1 基于微观视角的顺周期发展检验 |
4.1.1 指标设计与数据分析 |
4.1.2 模型构建 |
4.1.3 模型结论 |
4.2 基于宏观视角的顺周期发展检验 |
4.2.1 时变参数模型理论基础 |
4.2.2 TVP-VAR模型的估计方法 |
4.2.3 样本数据及指标体系构建 |
4.2.4 时变参数模型脉冲响应分析 |
4.3 基于偿付风险压力指数的顺周期风险检验 |
4.3.1 指标设计 |
4.3.2 模型估计 |
4.3.3 保险市场偿付风险压力的顺周期性 |
4.4 本章小结 |
5.中国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中介指标的确定 |
5.1 确定保险业逆周期监管中介指标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思路 |
5.1.1 筛选保险业逆周期监管中介指标的基本原则 |
5.1.2 确定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中介指标的具体思路 |
5.2 潜在的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中介指标体系设计 |
5.2.1 Copula模型的相关理论 |
5.2.2 构建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相关指标的基础准备 |
5.2.3 数据来源及指标体系构建 |
5.2.4 保险发展指标及潜在中介指标的描述性分析 |
5.3 保险发展与潜在中介指标之间的时差相关分析 |
5.3.1 非寿险业与潜在中介指标之间的静态时差相关分析 |
5.3.2 基于时变Copula模型的非寿险业动态时差相关分析 |
5.3.3 寿险业与潜在中介指标之间的静态时差相关分析 |
5.3.4 基于时变Copula模型的寿险业动态时差相关分析 |
5.4 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潜在中介指标之间的差异化分析 |
5.5 确定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的最佳中介指标 |
5.5.1 关于KLR信号分析的相关理论 |
5.5.2 基于KLR信号分析筛选非寿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中介指标 |
5.5.3 非寿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最佳中介指标的确定 |
5.5.4 基于KLR信号分析筛选寿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中介指标 |
5.5.5 寿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最佳中介指标的确定 |
5.6 本章小结 |
6.中国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监管方案的研究设计 |
6.1 马尔科夫区制转移(MS)模型的相关理论 |
6.1.1 马尔科夫区制转移(MS)模型的理论基础 |
6.1.2 滤波与平滑 |
6.1.3 马尔科夫区制转移动态回归模型 |
6.2 关于保险业的Markov区制转换模型相关参数估计 |
6.2.1 基于非寿险业的Markov区制转移模型参数估计 |
6.2.2 基于寿险业的Markov区制转移模型参数估计 |
6.3 基于KLR信号分析对保险业发展区制划分的评判 |
6.3.1 关于非寿险业马尔科夫区制划分的检验 |
6.3.2 关于寿险业马尔科夫区制划分的检验 |
6.4 保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的设计 |
6.4.1 非寿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的设计 |
6.4.2 寿险业逆周期附加资本计提与释放方案的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7.结论、政策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缓解“偿二代”监管制度引致的顺周期风险应对能力 |
7.2.2 构建应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 |
7.2.3 缓解公允价值计价引致的顺周期性波动 |
7.2.4 构建薪酬激励制度的长期机制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唯物辩证法论战中艾思奇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相关概念、选题原因及选题意义 |
1.1.1 相关概念 |
1.1.2 选题原因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创新点 |
第2章 艾思奇参与唯物辩证法论战的背景、过程与主题 |
2.1 艾思奇参与唯物辩证法论战的背景 |
2.1.1 艾思奇参与唯物辩证法论战的国内背景 |
2.1.2 艾思奇参与唯物辩证法论战的国外背景 |
2.2 唯物辩证法论战的过程及人物介绍 |
2.2.1 关于论战的性质、起止和分期 |
2.2.2 论战主要人物介绍 |
2.3 艾思奇参与唯物辩证法论战的过程 |
2.3.1 哲学论战的准备阶段(1933.5-1936.1) |
2.3.2 通俗化运动中的哲学论战(1936.1-1937.10) |
2.3.3 中国化、现实化运动中的哲学论战(1937.10-1943.8) |
2.4 艾思奇参与唯物辩证法论战的相关主题 |
2.4.1 论战的焦点内容 |
2.4.2 论战的主题演进 |
第3章 艾思奇在论战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 |
3.1 在论战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本体论 |
3.1.1 反对迷信,宣传进化论 |
3.1.2 反对庸俗的唯物论 |
3.1.3 反对观念论,坚持唯物论 |
3.1.4 反对“哲学消灭论”和“心物综合论”,主张哲学独立 |
3.1.5 反对机械的唯物论,坚持辩证唯物论 |
3.1.6 反对黑格尔的观念论,坚持真正唯物论的“颠倒” |
3.2 在论战中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 |
3.2.1 关于真理问题的辩论 |
3.2.2 与直观主义论战 |
3.2.3 反对实用主义,重视中国化的实践 |
3.2.4 关于意志自由问题 |
3.2.5 反对经验主义,把科学理论和“做”打成一片 |
3.2.6 用通俗化的劳动观阐明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 |
3.2.7 反对凭头脑里的空理论下判断,主张从具体事实出发 |
本章小结 |
第4章 艾思奇在论战中辨清和运用唯物辩证法 |
4.1 在论战中强调唯物辩证法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观点 |
4.1.1 批判一面化孤立化观点,强调事物间的相互联系 |
4.1.2 批判取消论、循环论和一盘散沙论,强调发展的观点 |
4.1.3 批判叶青关于“静”的逻辑,澄清运动/静止的辩证关系 |
4.2 在论战中辨清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环节 |
4.2.1 通过论战澄清外因/内因的辩证关系 |
4.2.2 批判折衷主义,强调决定性因子 |
4.2.3 通过论战澄清形式/内容的辩证关系 |
4.2.4 批判只抓表面的方法,强调抓住“主要事实”和问题的本质 |
4.3 在论战中弄清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
4.3.1 通过论战弄清对立统一律 |
4.3.2 通过论战弄清否定之否定律 |
4.3.3 通过论战弄清质量互变律 |
4.4 关于唯物辩证法与形式论理学论战的几点启示 |
4.4.1 要善于综合运用辩证思维方法 |
4.4.2 要认清叶青用形式逻辑取消唯物辩证法的实质 |
4.4.3 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辩证法唯物论 |
4.4.4 如何看待艾思奇不给形式逻辑留地盘? |
本章小结 |
第5章 艾思奇在论战中使唯物史观革命化 |
5.1 通过理论斗争传播革命思想、坚定抗战意志 |
5.1.1 驳斥分割主义,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 |
5.1.2 批判无政府主义和空讲文化大众化理论 |
5.1.3 批判抓不住关键的唯武器论和例证主义 |
5.1.4 批判“国情论”,扞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
5.1.5 批判“一盘散沙论”和“人心论”,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
5.1.6 批判汉奸投降理论和调和论,坚持抗争到底 |
5.1.7 驳斥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相冲突的观点 |
5.2 批判英雄史观,坚持大众路线 |
5.2.1 批判“群众被利用说”和“盲目服从论”的英雄崇拜主义 |
5.2.2 运用阶级分析法批判胡适等的忍让主义,坚持民众利益的立场 |
5.2.3 反对从理想口号出发,主张接近群众,关心群众实际利益 |
5.2.4 坚持理论宣传中的大众路线,推进哲学大众化 |
5.3 批判唯心史观,理清社会历史发展基本规律 |
5.3.1 批判中国特殊论,指出中国社会是一般发展法则的特殊表现 |
5.3.2 批判马达救国论、科学救国论 |
5.3.3 理清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互作用的原理 |
5.3.4 批判社会不变论和历史循环论,揭示历史不断发展的规律 |
5.3.5 在论战中总结出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
5.3.6 批判欲望决定论和地理环境决定论 |
本章小结 |
第6章 艾思奇参与唯物辩证法论战的成果及影响 |
6.1 艾思奇的论战成果:以《大众哲学》为代表 |
6.1.1 从精英哲学到《大众哲学》:艾思奇的转变 |
6.1.2 艾思奇自觉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 |
6.1.3 艾思奇自觉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 |
6.1.4 艾思奇自觉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时代化 |
6.2 艾思奇对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影响:以《实践论》《矛盾论》为代表 |
6.2.1 艾思奇的哲学论战受到毛泽东的支持 |
6.2.2 毛泽东关注并参与唯物辩证法论战 |
6.2.3 艾思奇哲学思想给毛泽东哲学思想以启迪 |
6.3 艾思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建设的贡献: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为代表 |
6.3.1 “艾本”哲学教科书的编写背景 |
6.3.2 “艾本”哲学教科书的编写原则 |
6.3.3 “艾本”哲学教科书的使用方法 |
6.3.4 “艾本”哲学教科书的历史贡献 |
余论:论战时期艾思奇的理论贡献、理论特色及局限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案例表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域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四)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概念的厘清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概念厘清的前提约束 |
一、“法人实在说”理论前见中的股东协议制度 |
二、公司契约论提供了股东协议与公司法共存的空间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内涵和外延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内涵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外延 |
(一)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异同 |
(二)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的异同 |
(三)股东协议与发起人协议的异同 |
(四)股东协议与代持股协议的异同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法律属性及其对效力认定的影响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双重属性 |
(一)股东协议首先具有合同属性 |
(二)股东协议同时具有组织属性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双重属性对效力认定的影响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以管理性权力分配为内容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一、限制董事会权力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二、董事选任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三、董事会规模、定足数和表决规则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四、公司管理者选任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五、表决权拘束协议及其效力认定 |
六、特殊表决权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七、售让表决权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三节 以财产性权利处分为内容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一、关涉股权转让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一)限制股权转让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二)股东协议中促进股权转让之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三)强制售让之股权协议的效力认定 |
二、新股认购权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三、股东红利分取之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现状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现状 |
一、“协议替代治理”现象未得到有效回应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视角单一 |
第二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现状的成因 |
一、股东协议效力认定在《公司法》依据上的匮乏 |
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双重属性的认识不足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路径的塑造 |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理念的导正 |
一、正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双重属性 |
二、摆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与公司自治的关系 |
三、定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和决议的关系 |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宪章地位尚未确立 |
(二)股东协议成为公司自我治理的有效补充机制 |
(三)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相互制约 |
(四)股东协议对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的约束 |
四、明确公共政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规则的构建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效力裁判规范的适用 |
(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
(三)股东协议形式要件的考量 |
(四)股东缔约人数要件的参酌 |
二、以管理性权力分配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一)以表决权规则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二)以管理人员选任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三)以公司承包经营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三、以财产性权利处分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一)以限制股权转让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二)以增资认股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三)以公司利润分配为内容之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特征 |
2.2 国内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
2.3 国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基础 |
3.1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 |
3.2 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 |
3.3 教育税收法理基础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沿革 |
4.2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存问题 |
4.3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根源剖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 |
5.1 国外教育税制度实践 |
5.2 国外税收优惠制度实践 |
5.3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 |
6.1 教育税开征的基本原则 |
6.2 教育税的税收要素界定 |
6.3 教育税的税收优惠设置 |
6.4 教育税与财政支出的关系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 |
7.1 模拟实证:教育税财政充足性定量分析 |
7.2 检验实证:教育税收对教育资源分配影响分析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英国“真实与公允”观点及其发展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D]. 胡贝克.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汉学史视野中的西方《尚书》英译研究[D]. 沈思芹. 扬州大学, 2020(01)
- [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麦克莱伦批判意识形态的整体思想研究[D]. 王萌. 山西大学, 2020(12)
- [5]转变与选择:日本对汤因比思想的“扬弃”[D]. 王禹耕.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中国保险业顺周期性与逆周期附加资本研究[D]. 崔微微.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7]唯物辩证法论战中艾思奇哲学思想研究[D]. 董波.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D]. 刘海东. 吉林大学, 2019(02)
- [9]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10]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D]. 冯骁.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