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大爷应得到哪些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苏杭[1](2021)在《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探究 ——以河北省正定县为例》文中指出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程度愈发严重。中国这个超过14亿人口的国家也不例外,其老龄化严重程度同样不容忽视。随着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核心化,传统养老模式日渐式微以及公办养老机构供给效率低下,缓解农村严峻的养老压力刻不容缓。政府政策的出台、养老需求的剧增、外部环境的优化催生机构养老服务的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作为机构养老模式的重要载体,在弥补家庭养老不足、提升老人生活质量、缓解养老压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任何事物的成长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民办养老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遭遇诸多困境。探索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并进行原因分析,一方面可以拓宽养老领域研究视角,丰富养老服务体系,为后期学者深入研究提供一定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质量,推动农村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发展。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基于社会保障学、管理学、社会经济学等诸多交叉学科,对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通过选取正定县5所民办养老机构,以民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部分老人、机构管理者以及县民政局负责人为调查和访谈对象,分别从入住老人和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基础设施、资金运营、护理人员以及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现状分析,总结出正定县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存在机构供需不匹配、服务内容单一、基础设施薄弱、护理人员流动性大、运营管理不当等困境,并对这些困境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政府支持力度不足、养老机构自身能力薄弱以及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综上所述,从政府、养老机构以及机构外部环境三方面提出解决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的建议。政府要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监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中;完善多元化养老体系,尝试探索医养结合、智慧养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养老模式。民办养老机构则应致力于完善服务内容,突出医疗康复、文化娱乐以及临终关怀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机构内部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建设;健全护理人员机制,持续提供专业性人才;拓宽营运思路,实现机构盈利。社会方面则需要努力改变农村民办养老机构的外部环境,包括转变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及“脏、乱、差”的社会偏见;加强宣传,提升社会对养老机构的认可度;鼓励发展志愿者队伍,弥补服务人员短缺的困境。
刘旋[2](2021)在《四川省新津县的优抚安置工作研究(1950-1966)》文中研究说明优抚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工作,做好优抚安置工作不仅能巩固国防、壮大人民军队,还能促进社会稳定。四川省新津县在1950-1966年开展的优抚安置工作,是新津县先后在川西行署和四川省的领导下,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地区性优抚安置工作。在巩固政权稳定社会和恢复经济发展的现实背景下,新津县人民政府紧跟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府的优抚安置政策,成立了新津县民政科、新津县复员委员会专门负责优抚工作和安置工作。新津县民政科和复员委员会紧跟党和国家的步伐,结合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展开了以围绕社会稳定和恢复经济为中心、以支援抗美援朝运动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心、以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为中心的优抚安置工作。从1950年到1966年,新津县的优抚安置工作主要从代耕制度、优待劳动日制度和城市就业、发放抚恤对烈军属、复员军人给予物质帮扶;精神领域,通过拥军优属、烈士褒扬赋予烈军属、复员军人光荣的社会地位,从而让干部和人民群众更加重视优抚安置工作,尊重烈军属和复员军人。从1950年到1966年,新津县人民政府和新津县民政科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党、政、军、民四位一体共同推进优抚安置工作,重视国家认同及革命烈、残、复军人光荣的认同宣传,物质优待精神抚慰并举发挥川西产粮县的优势,结合党在不同时期的政治任务循序渐进不断完善优抚安置工作,稳定了新津政治局势,恢复并发展了新津的生产,改善了贫苦烈军属的困境生活,和谐发展了军民关系。但也存在早期工作人员不充足,组织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员思想不端正,不重视优抚安置工作的问题。1950-1966年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留下的启示是:优抚安置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政府的多样化宣传,周详得力的措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重视模范代表带头作用等。
陈钊[3](2018)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自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诞生,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促进了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也推进了现代成年人监护理念的革新。在21世纪,根据“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重视人身上的照顾”“活用剩余能力”“公力的适当介入”这些最新的现代成年人监护理念,许多国家先后对本国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我国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并提出编纂民法典。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实施,其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有所修改和补充,但是为了进一步实现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我国还有待在《民法总则》之司法解释及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对这一制度进行继续补充和完善。本文主要基于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革背景及最新立法理念,分析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成功与不足,借鉴和汲取域外国家的立法有益经验及我国学者相关观点建议,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约19万字。第一章,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理论考察。本章主要考察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性质、与相关概念的界定等基本理论内容。第一节,成年人监护的性质探讨。本节重点分析研究这一制度的本质属性。列举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监护性质的三种学说,即权利说、义务说和权利义务说,经过分析后,笔者认为成年人监护的属性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但是更倾向于一种义务性质。第二节,成年人监护与相关概念的内涵界定。将对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代理、赡养、扶养、照顾和保护进行比对,笔者认为同这几类制度相比,成年人监护制度与这些制度的界限是非常明显的,也体现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可替代性。第三节,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及主要内容。这里主要对该制度的外部体例及内部体例;对主要内容,包括主体、设立要件、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生效、变动、公力介入与监督进行基本介绍。第四节,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功能定位。监护制度作为民法重要的制度之一,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而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同样存在重要且特殊的功能。其具有弱者利益保护,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第二章,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新变革研究。从改革背景与人权发展理论的基础上,总结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最新立法理念以及其发展趋势。第一节,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革背景。阐述传统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缺陷以及联合国人权保护文献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指导。第二节,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变革的新理念。本节主要阐述在这一改革背景下产生的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变革的新理念,包括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活用当事人的剩余能力,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重视人身上的照顾;国家的适当介入。第三节,成年人监护制度变革的新内容。笔者选取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和瑞士作为典型性国家进行考察与评析,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这六个国家都是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典型,其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第二,韩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目前我国的市面上是找不到相关的翻译文本的,所以具有一定的新颖性;第三,瑞士在2013年修改了成年人监护制度,还未有学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察与评析;第四,俄罗斯作为我国当时立法重要的参考对象,值得深入的研究;第五,法国、德国和日本作为众多研究成年人监护学者所考察的对象,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且其独特的特点也适宜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评析。第四节,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节通过对上述世界性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反映出我国也应当正面回应这一改革浪潮,并从人口背景、现实需求等论述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思考与完善。第一节,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现状与反思。本章重点对我国《民法总则》施行前后的立法体例现状进行介绍与评析。第二节,现代域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考察与评析。得出成年人监护制度名称上的改变,由原来的监护制度改为照顾、保护等名称,主要是为了在名称上凸显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理念的转变;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多数都将这一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的亲属编中,并论证这种体例具有其合理性;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关系,为了突出尊重当事人自我决定权,意定优先于法定适用,并应当详细规定以增加可操作性。第三节,中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学者观点之立法体例及制度名称考察与评析。第四节,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完善。根据上述域外立法和我国学者建议,结合我国立法实际情况,得出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建议,即立法体例笔者建议“民法总则规定原则性内容而将具体内容规定于婚姻家庭编”的建议;而对于监护名称,笔者认为应当坚持目前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名称。第四章,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思考与补充构建。本章主要对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意定监护进行重点研究。第一节,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评析。首先对我国《民法总则》施行前后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介绍,笔者选取了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相关典型案例,以反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困惑,得出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优秀经验及仍待补足之处。第二节,现代域外国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考察与评析。通过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在体例、主要内容(设立要件、主体的权利义务、生效、变动、监护监督的考察,得出成年人意定监护中应当借鉴瑞士的规定分为一般措施和医疗措施;而在主要内容中应当吸收借鉴的内容,如设立要件应当增加公证等形式、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公力的介入情形应当增加等等。第三节,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学者观点的考察与评析。同样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学者观点的考察并评析。第四节,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补充完善建议。对我国成年人监护的通用规定和意定监护的内容提出笔者的建议。通用规定中明确规定监护人享有法定条件下的辞任或拒任权;确立监护人享有报酬权的条件;明确监护人对费用支出的报销权;补充终止后的效力。意定监护制度中内部结构划分为一般措施和医疗措施两种类型,并分别对两类措施进行具体的内容补充。第五章,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定监护制度的思考与增补完善。第一节,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评析。通过对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立法现状考察及司法案例考察,目前我国法定监护的完善之处,包括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合理的选定了监护人的范围、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监护责任得到明确、优化了监护人的确定程序、增加了国家监护的兜底性条款。法定成年人监护具体制度不完善,包括:内部体例上缺少多元化的措施;主体中监护人的资格(监护能力)未规定、设立要件上未规定监护开始的程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未明确、变动中关于监护资格的恢复仍不完善、公力介入及监护监督仍应加强。第二节,现代域外国家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考察与评析。通过对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内在体例和主要内容的比较得出,类型化的监护模式值得我国吸收和借鉴。第三节,中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学者观点的考察与评析。此节主要对我国目前主要的学者观点及学者建议稿中的观点进行考察,比较评析对于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内部结构及具体内容之不同观点,为最后本文的立法建议提供借鉴。第四节,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增补完善建议。建议在内部结构上将法定监护类型化,分为监护和辅助两个措施。分别对两个措施需要增补的具体内容提出笔者的建议。
张林[4](2017)在《农村留守老人家庭精神保障困境与对策研究 ——基于枣庄市峄城区的调查分析》文中提出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5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2.22亿,占总人口的16.15%,而留守和独居老年人近1亿人。农村留守老人是伴随着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加大、频次加快而产生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的群体。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举家迁移,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根基,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冲击。农村青壮年作为农村老人首要赡养责任人的缺位,使农村留守老人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尤以精神保障不足最为突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研究当前我国农村留守老人在精神保障方面面临的困境,进而对困境背后的成因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提出缓解留守老人精神保障困境的对策建议。文章主要以社会支持理论、需求层次理论和家庭生命周期理论为理论依托,通过结构式访谈法和实地调查法等研究方法获取数据资料,利用SPSS作为文章的主要数据分析工具,最终通过图表数据的量化形式对留守老人面临的精神保障困境进行研究分析。笔者主要以农村留守老人的经济来源、家庭团聚、子女孝顺、亲朋邻里互动和老人精神健康等指标为衡量体系,分析留守老人的精神保障程度和相关关系。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农村留守老人主要存在着以下方面的精神保障问题:一是孤独感强烈;二是精神文化生活单调;三是子女关心不够;四是“婚姻需求”难以实现;五是经济基础薄弱;六是精神保障维权困难。探究这些困境的背后成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以家庭成员为主的社会主体缺乏对老人精神需求的关心;二是农村城镇化效果不佳,精神保障缺乏空间保证;三是政策法规落地施行困难,精神保障权益难以维护;四是低适应能力导致的老人社会参与不足,自我精神保障缺乏必须基础;五是传统孝文化和家庭结构变化冲击家庭精神保障功能。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避免故土“空心化”;加快城乡融合,使“携母入城”成为可能;社会多方发力,共筑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氛围;发挥留守老人的主观能动性等方面进行解决和完善。
李建远[5](2016)在《“地方”发现下的村落微小环境空间研究 ——以呈贡江尾村文化馆及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方案设计为例》文中认为本文以昆明市呈贡区斗南镇江尾村这一地方乡村为基础,从乡村日常空间活动出发,对“地方”视野下的江尾村建筑环境进行初步探析。从村落的整体意象到聚落空间的内容,再到江尾村地方下的建筑文化表征,最后指向地方村落的微环境空间的本质含义,由日常生活、自然环境以及本土建构为基本核心,并最终构成聚落空间的整体化空间体系。在文中以江尾村村落中三个通识性空间节点进行简要分析村落中微环境空间的空间语汇,指出地方下空间环境建构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并对微环境空间营造设计进行相关的分析研究,同时以相关的设计策略理论指导相关项目设计。微环境空间在人和自然世界之间重新建立一种关联,建立一种感官意识空间,在个人与外部环境之间通过一种空间界面的转换,建立一种缓冲或间隔。微环境空间的营造不是简单的对个体与自然关系的复制,而是探求回归到本体和自我意识。通过空间界面的营造,以及空间自身的轻环境和微环境的营造,缓解消费主义下社会空间的焦虑感紧迫感密度感,从而达到对村落空间在另一层面的延伸和补充。全文一共有六个大章节。第一章是绪论,该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对象及范围,对论文论题关系进行解析,归纳了论文论题由村落的日常生活为切入点,对村落的微环境空间进行解析,最终指向村落的整体空间体系。第二章对地方村落江尾村进行聚落空间解析,从概况、整体意象、聚落空间进行分析,并归纳江尾村本土建筑文化的表征意义。第三章对微环境空间的三种基本属性进行阐述性解析,并以三个节点分析微环境空间的空间语汇,指出微环境空间不同层级要素的组合以及空间建构的特性使我们在设计中理解并应学习的。第四章通过对微环境空间的营造设计进行策略分析研究,并以实际案例分析加以总结,总结相关的项目设计策略。第五章通过对实际设计项目的设计过程和成果介绍,归纳总结在相关微环境空间设计的设计策略、原则以及方法。第六章对本文以及设计进行了总结性的回顾和总结。
阎俊丽[6](2016)在《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压力疏导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剧增,人口整体寿命延长,但伴随着老人年纪增大,身体机能在逐渐退化,在新增寿命中不能自理的时间所占比例逐渐增大。截至2010年,全国三千三百万老年人口部分失能或是完全失能,占老年总数的19.0%。这就需要提供长期照顾,相应地就需要越来越多的家庭照顾者来承担照顾重任。而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妇女更多投入就业市场,青壮年更多地向城市流动,代际关系下移,计划生育使得家庭少子化······这都使得家庭传统的养老关系弱化,整个家庭可利用的养老资源减少,势必使得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的压力加大。本研究通过对山西省L村12名老人家庭照顾者进行访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通过访谈资料可知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在日常照顾过程中承受着生理、心理、经济、家庭、社区、社会等方面的压力。通过了解照顾者的压力进而发现照顾者在物质方面、情感方面以及信息方面有很大的需求。针对照顾者的需求进而对照顾者的应对策略进行了分析,包括认知应对方式和行为应对方式。认知取向策略中,包括积极应对和消极应对。行为取向策略中,包括自行解决策略和寻求社会支持策略。本文通过访谈明晰了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的压力、实际需求以及他们的应对方式后,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的方法进行介入以缓解照顾者的照顾压力。文章通过借鉴社会工作专业的助人理念和方法,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和小组社会工作两种对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的压力进行介入。在个案介入中,建立专业的关系,与案主一起探讨照顾技巧,鼓励案主进行积极调整来释放自身压力。在小组介入中,通过招募情况相似的家庭照顾者作为组员,在“助人自助”的理念下进行了五次小组活动来增强组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增进组员抗压缓压的能力,逐渐增强自助能力。通过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对介入效果进行了评估,进一步验证了社会工作在缓解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的压力方面的实际效果。并对个案和小组进行了对比,以期在今后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佳的方式。
李书宁[7](2013)在《城市空巢老人赡养权问题研究 ——以本溪市A社区为例》文中提出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未富先老”不但考验着每个家庭,同样也考验着整个国家。无论是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还是“以房养老”话题的热议,都说明了养老问题已逐渐成为了人们最为关心的社会话题之一,老年人也成为了国家、社会更为重视的群体。尤其是那些子女因求学、工作而离家,独自过着空巢生活的空巢老人们。这些空巢老人区别于一般家庭结构的老人,他们常常远离社会群体进行活动,又没有子女的陪伴,在赡养方面会遇到许多比一般的老年人更加困难的问题。面对与日俱增的空巢老人,如何保障他们的赡养权益?由谁赡养?如何赡养?这些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而城市中的空巢老人与农村的空巢老人在赡养权益的保障方面也有着不同的侧重。农村的空巢老人对物质的保障需求会比城市的空巢老人更为迫切;而城市中的空巢老人对精神赡养的需求会更为强烈。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有针对性的解决各自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在城市中生活的空巢老人,并以辽宁省本溪市A社区为例,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及深入访谈法对社区内的105位空巢老人进行走访,分别从老人的物质赡养权、生活赡养权以及精神赡养权三方面对样本进行了分析,从而根据调查走访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六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本文的研究意义在理论方面是对养老这一社会性话题的理论延伸;在实践方面能够推进城市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使城市中的空巢老人能够真正过上“老有所养”的生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对空巢老人的研究方面,国内的研究要比国外晚许多,并且相关的文献也很少,将城市空巢老人与赡养权联系起来的研究就更少了。笔者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从而将其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同时也进一步阐明了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对空巢老人的一般理论概述,包括空巢老人的定义,成因分析以及空巢老人赡养权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溪市人口的总体状况,以及A社区的空巢老人的总体比例。然后通过问卷调查法对整个样本情况做出全面的分析总结,分别从经济赡养、生活赡养以及精神赡养三方面分析了A社区的现状。最后通过深入访谈法对典型个案进行走访调查,面对面地倾听空巢老人最真实的声音。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样本进行分析后发现城市空巢老人赡养权的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物质赡养方面存在着老人收入水平偏低,子女供养能力下降,城市啃老现象严重等问题;在生活赡养方面存在着医疗保障水平不乐观,家庭照料资源不充足,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而在城市中空巢老人面对的最突出的精神赡养方面的问题是子女敬老意识淡薄,老人精神文化生活贫乏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的缺失等。第五部分是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首先,应强化物质保障,继续完善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养老保障制度合理有效的运行,另外应适当的鼓励部分有能力的空巢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其次,应提高赡养能力,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创新社会养老方式,重视家庭传统养老模式,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最后,要更为重视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丰富空巢老人贫乏的精神文化生活,健全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制度。第六部分为本研究的结论。
秦芳[8](2010)在《身份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身份协议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文第二款中的“身份关系的协议”,即为本文的研究对象——身份协议。由于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婚姻以及法律拟制血亲而形成的特殊关系,其内容涉及到身份关系及基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并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关系,而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以直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来调整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理,违反身份协议,也就不能当然的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身份关系是一个纷繁复杂且庞大的系统,从总体上来讲它包括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血亲关系从血缘关系上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而不管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又统称为自然血亲。在本文中涉及到的主要是直系血亲。排除自然血亲,在法律上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对于血亲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特别是在身份关系方面,法律没有明文赋予关系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的权利,由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达成的协议本身归于无效。而在财产关系方面,法律也并未作禁止性的规定,自由约定的可自愿履行,但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也不可要求法律强制执行,因纠纷产生诉讼的,法律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处理。拟制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中,法律在某些方面赋予了身份关系当事人自由协议的权利,这也是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真正所指,也是本文身份协议的研究对象。由于法律赋予了其自由权利,说明在法律上承认其存在,因此对身份协议才有研究的必要和意义。由于身份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身份关系作出约定的同时,也会伴随着出现财产关系的约定,基于身份关系协议的特殊性,身份协议主要适用婚姻法来调整,在婚姻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情况下,可准用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与此同时,针对调整身份协议的各部门法之间存在的一些冲突和不足,提出了一些制度上的改进。
汤伟丽[9](2009)在《“欧美尼德斯”之魅 ——中国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的法律文化阐释》文中提出与文艺复兴以往,西方复仇文学的批判性发展趋向不同,近现代以来的中国思想、文化/文学界始终或隐或显地贯穿着一种以肯定、褒扬为主导的复仇主义价值倾向——尽管现代法治精神自清末就已输入国门,传统宗法复仇主义滋生、蔓延的制度温床已经不复存在。以民族主义、启蒙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等激进政治文化思潮为依托,这一在“血”与“火”的时代政治现实刺激下,一直不绝如缕地发展着的肯定性复仇价值观,终于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一个外敌入侵,抗争情绪高涨的救亡时代、一个特殊的政治区域——“阶级斗争”成为社会生活主要内容的解放区中,激化、汇聚成了一道引人注目的复仇主义文学/文化景观。在解放区文学中,复仇已经和“阶级斗争”、“民族斗争”两大政治话语极为紧密地混合、错综在一起。以相关情节、结构、人物、场景、意象、话语、题材、心理等主题因子为支撑,作家们架构起了一个带有鲜明复仇主义思想倾向的主题结构框架。这一“革命”话语中的复仇主题,带有强烈的现实政治色彩,但同时也因为复仇事由、复仇方式、复仇动机、复仇目标、复仇心态与某种法律(尤其是刑法)知识、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意识的紧密相关而具有了丰富的法文化意蕴。尽管有“血与火”的时代政治现实为依托,但在一个西方法治精神与现代人文理性已在思想知识界赢得“真理”性地位的时代里,操起革命的“战鼓”为古老的复仇女神唱赞歌,这一价值选择却并不是不证自明的。这自然决定了,解放区作家革命话语中的复仇主题书写必得以“正当性”论证为结构内容、以“合法性”演绎为叙事重心,唯此,才能最终将复仇这一“前现代”话语顺理成章地纳入到“现代”革命样本的创制中来。首先,以复仇惩罚侵害,保障权利的古老救济价值为叙事前提,解放区作家在其复仇文学文本中嵌入了一个二元对立的道德/法律叙事框架,并由此揭示了复仇——情感、愿望及其行动的社会政治根源与现实合理性。通过一个个“恶法”符号、“酷刑”场景、“败诉”事件、“惧讼”细节、“无讼”空间的塑造与描摹,作家们想象、暴露出一幅旧有公权力系统陷于道德坍塌状态,再也不能为蒙受冤抑的人民代行“公共复仇”职能,甚至其自身就是罪恶之源,黑暗之狱的旧政治法律图景,同时也从受害人心理层面上,合乎逻辑地营构出一个孕育着复仇的乡土社会心理空间。这一道德/法律叙事框架中的复仇权利论证与“五四”以来一一尤其是革命文学、左翼文学中的“以‘道德’非‘法’”叙事话语有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是后者在新的时代政治语境中趋于激化,发展到极端的结果。它所内涵的复仇正当性逻辑及其最终生成的革命性内涵是:既有公权力系统救济功能缺失——→复仇权利产生;作为受害却得不到公权力抚慰的一群,人民不仅能向其具体的、个别的侵害人复仇,而且能向个人与阶级共同的“仇敌”——国家与制度复仇——推翻它!作为一种具有至高正义价值的道德话语,复仇的革命意义由此而生。其次,解放区复仇文学文本中大写着一个“以命还命,以血还血”的“报应刑”公式。在作家笔下,这一古老的“公式”既可以某一司法“广场”上具有仪式意义的标语、口号、呐喊、歌谣、开场白等一系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式的语言符号、一个个具有强烈感官效应的“血”的意象、得到公权力认可、肯定甚至宽纵的“私力复仇”小动作为载体浮现于文本表层,也可内在于一个以“报应正义”为追求的“罪”与“罚”叙事结构之中而潜藏在文本深入。根据“报复刑”这一古老的法律公式,解放区作家想象、渲染出一个又一个以重大道德犯罪为主要构成的“作孽”场景,并以此为逻辑,将本就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复仇之“罚”提升到了天经地义般的道德正义高度。在这一自成系统的论证格局内,以“报应正义”为标尺,通过大量“公审”场景的记录与理性“复仇者”形象的塑造,解放区作家在“罪与罚”的结构层面上架构起一个以文明、理性为价值追求的“公力报应”(公共复仇)叙事结构。由此,野性的“复仇正义”开始受制于初级法律的某些方面,并且经由权威引导进了理性的“报应正义”轨道。在复仇、报应、革命三种话语的复杂纠葛中,传统的“报应刑”观念得到突破与超越,以“必报”为主导的传统复仇观念、复仇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更新与转型的契机。再次,通过一系列具有“主权者”身份的被复仇者形象的塑造,解放区作家喻示出一个亟需颠覆与重构的旧乡土秩序空间。复仇的“秩序”与“反秩序”价值由此展现出“迷人”的革命魅力,运用复仇来完成“颠覆与重构”的现代革命任务亦因此而具有了历史必要性与道德正当性。在这一论证格局内,无论是反秩序角色——“报应者”与非秩序角色——蒙受冤屈的受害苦主构建而成的叙事文本,还是二元反秩序角色——“报应者”与“复仇群众”构建而成的文本,复仇的“秩序”与“反秩序”价值都具有重大革命意义,其所内涵的复仇主题亦都具有丰富的颠覆与重构内涵。概括而言,解放区文学复仇主题的“颠覆与重构”内涵及其革命意义是这样生成的:通过惩罚——也即运用公力“报应”,向某一犯罪或不法行为人、“恶”与旧秩序的象征性符号复仇,在被“不法”与“犯罪”破坏了的道德与人际关系秩序重新回复的同时,旧秩序亦随同其象征性符号——被复仇者的垮台而最终颠覆。也正是在这一“颠覆”过后的瓦砾场上,一个因为“伸冤复仇”而深入人心的新政治法律秩序也同时重构而生。正是在公力报应这一结构层面上,解放区作家圆满地完成了一个“颠覆——重构(具体、个别的人际关系秩序)——重构(抽象、普遍的道德与政治、法律秩序)”的“革命”神话的叙述,同时也将复仇的秩序与反秩序价值提升到了现代革命颠覆旧秩序,重构新秩序的层面上来了。最后,以“三座大山”压迫下“受害人”们的权利状况与“理性”程度为关注重心,解放区作家为战争犯罪的受害同胞、阶级压迫下的穷苦民众绘制出两类处于“非人”状态的受难“身体”形象——人格权利遭受剥夺与侵犯的“非人”的身体形象与个性不自觉的“惧讼”角色典型,并以此为“窗口”将复仇的权利实现价值与个性觉醒意义展露而出。最终,在政治意识形态与现代人权理念、个性启蒙思想的联合打造下,两类具有历史意义的“新身体”形象——“法权”的身体与“理性的身体”,从“受难者”复仇之火的自燃中诞生了!在复仇者漫长的“身体”发展史上,在传统复仇主义伦理文化的现代转换过程中,这两类“新”身体形象的诞生,是对原始血亲复仇者身体“野性”的历史否定,也是对传统宗法复仇者“伦理”属性的跨时代超越。它们是以现代转换已经完成,也即以一个真正“人”的姿态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在完成复仇者又一个“身体”轮回的同时,解放区作家将“复仇”纳入到了“人”的觉醒与解放,理想新“人”的诞生这一知识分子的现代性追求中来了。复仇普世性的现代“合法性”由此建立,其与“革命”也再次获得了激情对话的历史契机。但是,在获得这些历史超越意义的同时,那些经由政治意识形态、现代人文理念共同打造而成的“新”身体,却悖论一般地走上了一条公有化、国有化、工具化的不归路。总之,以复仇的救济价值、秩序价值、“报应”实现与权利争取价值为叙事前提,解放区作家运用各种叙事策略,将传统复仇话语中一系列合道德、合法理、合人性(人情)且能进行现代性转换的价值内涵发掘出来,最终建构起了一个既具有道德正当性又具有现代“合法性”,“革命”与“复仇”两种话语和谐同构的复仇主题结构。传统复仇文学主题由此生发出诸多的现代性内涵,“革命”话语中的现代复仇文学主题也因之带上了鲜明的时代色彩。在建国后的“十七年”文学中,这种革命话语中的复仇主义价值观没有改变,但“正当性”已经不再是作家叙事重心之所在——“复仇”已经无需证明了。在一个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呈白热化的时代里,解放区作家以正当性论证为叙事重心的复仇主题书写有其历史必然性与政治必要性。但毋庸讳言,这一在复仇女神“魅惑”下,以认可、褒扬为价值主调的复仇主题创造也隐含着诸多的缺憾、不足甚至是令人警惕的危险性。从复仇、报应、革命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尽管作家们也认识到了私人复仇方式的负面性,并表现出了用公力报应——公共复仇(“作为复仇的刑罚”)代替私力复仇(“作为惩罚的复仇”)的理性追求,但其以正当性论证为叙事重心的主题架构偏向的却始终是复仇的合理性。这必然会阻碍了解放区作家复仇文学主题批判空间的拓展、反思向度的推进,同时也难以避免地让某些需要清理的复仇意识——诸如落后的“同态复仇”观念、民间的“报应”迷信思想、拒绝宽恕的“必报”心理、以“恶抗恶,以暴制暴”的暴力崇拜心态夹杂在作家的复仇正当性论证过程中,并最终有为狂热、偏执、盲动、嗜血等非理性情绪与极“左”思想行为践踏理性、文明、法治而推波助澜,鸣锣开道的危险。另外,从美学层面论,解放区作家笔下的复仇主题创造是有其可圈可点之处的。通过大量广场化司法场景的丰富再现、理性“复仇者”形象的精心塑造,作家们记录了一个特殊时代里的政治司法状况,为后人研究革命战争年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留下了珍贵的历史文献,同时也扩充了文学史上的复仇者形象阵容,更新了传统复仇者的形象内涵,并成功地架构起一个极具历史超越意义的“公力报应”叙事结构——所有这些,突破性是自不待言的。但是,这种“公力报应”结构又与传统的“善恶报应”主题暗自沟通。在照顾了本民族审美欣赏口味的同时,解放区文学的“报应”叙事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作家人物塑造的脸谱化、故事结局一概“大团圆”——“善得善报,恶得恶报”的模式化,乃至哲学深度、诗意美感、悲剧意蕴的缺失。总之,“一面倒”式的复仇正当性论述妨碍了作家的美学探索,解放区文学的复仇主题总体上带有心灵开掘不深、人性深度缺乏,艺术表现平面化、简单化、模式化的弊端。近现代思想文化/文学史上的复仇是一种引人注目的主题现象,但同时也是一种耐人寻味的政治文化现象。解放区作家笔下那一以“肯定”为主导的复仇主义主题构架,是离不开时代政治的塑造,也不能脱离权力意识形态的支撑的。它将民族复仇与阶级复仇、私人复仇与公共复仇集中、整合于一处,为我们研究现代文学史上的激进主义文化思潮提供了一个矿藏丰富的“宝地”,同时也从“复仇主题”这一文学层面为我们总结文学与政治——尤其是“阶级斗争”之间的关系规律、经验教训,探察“延安文人”乃至现代知识分子“革命”征程中的激进心理提供了诸多值得珍视的标本范例。
丁晓春[10](2002)在《张大爷应得到哪些赔偿》文中研究说明读者张清志老人给本刊来信,介绍了他不久前被一辆出租车撞伤、与司机发生纠纷的事,请求本刊为他提供有关的法律援助。本刊在详细了解了张清志的情况后,特请对交通管理颇有研究的丁晓春律师对这个问题做了解答。
二、张大爷应得到哪些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张大爷应得到哪些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探究 ——以河北省正定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农村老龄化程度加剧 |
1.1.2 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
1.1.3 农村养老机构供需矛盾突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1.4.3 不足之处 |
1.5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及研究框架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内容 |
1.5.3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机构养老 |
2.1.2 民办养老机构 |
2.2 理论基础 |
2.2.1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 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历程 |
2.3.1 起步阶段(1956 年-1978 年) |
2.3.2 发展阶段(1979 年-2000 年) |
2.3.3 成熟阶段(2000 年至今) |
第三章 正定县农村民办养老机构现状分析 |
3.1 问卷设计 |
3.2 数据来源 |
3.3 正定县农村民办养老机构现状调查分析 |
3.3.1 正定县5 所民办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
3.3.2 正定县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
3.3.3 服务内容状况 |
3.3.4 基础设施现状 |
3.3.5 资金运营状况 |
3.3.6 护理人员数量与质量现状 |
3.3.7 管理状况 |
第四章 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及原因分析 |
4.1 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 |
4.1.1 供需存在矛盾 |
4.1.2 服务内容单一 |
4.1.3 基础设施薄弱 |
4.1.4 护理人员流动大 |
4.1.5 运营管理不当 |
4.2 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
4.2.1 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
4.2.2 养老机构自身能力薄弱 |
4.2.3 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 |
第五章 推进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对策 |
5.1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
5.1.1 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监管 |
5.1.2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机构建设 |
5.1.3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多元化养老模式 |
5.2 加强农村民办养老机构自身建设 |
5.2.1 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
5.2.2 加强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建设 |
5.2.3 健全护理人员机制,缓解困境 |
5.2.4 拓宽思路,实现机构盈利 |
5.3 改善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外部环境 |
5.3.1 转变传统养老观念 |
5.3.2 加强宣传,提升养老机构的认可度 |
5.3.3 发展志愿者队伍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说明 |
附录 |
致谢 |
(2)四川省新津县的优抚安置工作研究(1950-196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言 |
1.1 选题缘由及相关研究综述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相关研究综述 |
1.1.3 主要研究资料 |
1.2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思路 |
1.3 主要内容及新意与不足 |
1.3.1 主要内容 |
1.3.2 新意和不足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2 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的背景及过程 |
2.1 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的背景 |
2.1.1 新津解放及行政建置沿革 |
2.1.2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府出台优抚安置政策的原因 |
2.1.3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府优抚安置政策的制定 |
2.2 优抚安置实施过程 |
2.2.1 第一阶段:以围绕社会稳定和恢复经济为中心 |
2.2.2 第二阶段:以支援抗美援朝运动为中心 |
2.2.3 以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中心 |
2.2.4 以社会主义建设为中心 |
3 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经费问题 |
3.1 优抚安置工作的组织机构与人员 |
3.1.1 中央优抚安置组织机构 |
3.1.2 四川省及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组织机构 |
3.2 优抚安置工作的经费情况 |
4 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中的情况普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
4.1 登记造册普查优抚对象情况工作 |
4.2 思想宣传及政治教育工作 |
4.2.1 对优抚对象、优抚干部的宣传教育 |
4.2.2 对复员工作干部、复员军人及群众的宣传教育 |
5 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
5.1 优抚工作 |
5.1.1 代耕 |
5.1.2 优待劳动日 |
5.1.3 城市就业 |
5.1.4 其他物质优待 |
5.1.5 拥军优属 |
5.1.6 烈士褒扬 |
5.2 抚恤工作 |
5.3 安置工作 |
6 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的特点、成效与不足 |
6.1 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的特点 |
6.1.1 党、政、军、民四位一体共同推进优抚安置工作 |
6.1.2 重视国家认同及革命烈、残、复军人光荣的认同宣传 |
6.1.3 物质优待精神抚慰并举发挥了川西产粮县的优势 |
6.1.4 优抚安置结合党在不同时期的政治任务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
6.2 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的成效及不足 |
6.2.1 成效 |
6.2.2 不足 |
6.3 新津县优抚安置工作的历史启示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路径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理论考察 |
第一节 成年人监护的性质探讨 |
一、国内学界关于成年人监护性质的争论 |
二、成年人监护性质之界定 |
第二节 成年人监护与相关概念的内涵界定 |
一、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 |
二、成年人监护与民事代理 |
三、成年人监护与赡养、扶养、抚养 |
四、成年人监护与照顾、保护 |
第三节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及主要内容 |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 |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
第四节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弱者利益保护,弥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 |
二、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
第二章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新变革研究 |
第一节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革背景 |
一、传统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缺陷 |
二、联合国人权保护文献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指导 |
第二节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变革的新理念 |
一、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 |
二、活用当事人的剩余能力,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 |
三、重视人身上的照顾 |
四、国家公力的适当介入 |
第三节 成年人监护制度变革的新内容 |
一、域外国家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进程 |
二、立法原则的更新 |
三、具体制度的变化 |
第四节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概况及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况 |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思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之现状 |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之反思 |
第二节 现代域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现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现代域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考察 |
二、现代域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学者观点之论争 |
一、立法体例的学者观点考察 |
二、立法体例的学者观点评析 |
第四节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完善 |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体例完善建议 |
二、理由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思考与补充构建 |
第一节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评析 |
一、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评析 |
第二节 现代域外国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考察与评析 |
一、内部结构的考察与评析 |
二、一般措施之主要内容的考察与评析 |
三、医疗措施之主要内容的考察与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学者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
一、内部结构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二、设立要件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三、主体权利义务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四、监护生效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五、监护监督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六、监护变动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第四节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补充完善建议 |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通用规定的增补完善建议 |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补充完善建议 |
第五章 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思考与增补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评析 |
一、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
二、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评析 |
第二节 现代域外国家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考察与评析 |
一、内部措施类型的考察与评析 |
二、设立要件的考察与评析 |
三、主体权利义务的考察与评析 |
四、监护监督的考察与评析 |
五、监护变动的考察与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学者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
一、内部措施类型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二、设立要件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三、主体权利义务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四、监护监督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五、监护变动的考察与评析 |
六、保佐或辅助制度内容的学者观点考察与评析 |
第四节 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增补完善建议 |
一、内部措施类型化,分为监护和辅助两个措施 |
二、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监护措施 |
三、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辅助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4)农村留守老人家庭精神保障困境与对策研究 ——基于枣庄市峄城区的调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的创新点和难点 |
1、创新性 |
2、研究难点 |
(五)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六)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1、相关概念 |
2、理论基础 |
二、农村留守老人家庭精神保障调研分析 |
(一) 调查情况概述 |
(二) 调查结果分析 |
1、经济来源 |
2、家庭团聚 |
3、子女孝顺 |
4、家庭暴力 |
5、其他变量 |
三、农村留守老人精神保障困境与原因分析 |
(一) 困境表现 |
1、孤独感强烈 |
2、精神文化生活单调 |
3、子女关心不够 |
4、“再婚需求”难以实现 |
5、经济基础薄弱 |
6、精神保障维权困难 |
(二) 原因分析 |
1、以家庭成员为主的社会主体缺乏对老人精神需求的关心 |
2、农村城镇化效果不佳,精神保障缺乏空间保证 |
3、政策法规落地施行困难,精神保障权益难以维护 |
4、留守老人社会参与不足,自我精神保障缺乏必须基础 |
5、孝文化淡化和家庭结构变化冲击家庭精神保障功能 |
四、农村留守老人精神保障的对策建议 |
(一)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吸引返乡就业、创业 |
1、发展农村经济,鼓励就近就业 |
2、创新农村经济结构,弥补土地流转对农民冲击 |
(二) 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社保融合 |
1、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 |
2、加快社保融合,使“携母入城”提供便利 |
(三) 社会多方发力,共筑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氛围 |
1、建立乡村公益养老院 |
2、村委会带头关心、社会工作者常驻 |
3、增加村集体娱乐设施 |
(四) 健全精神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打造精神保障制度体系 |
(五) 加强孝宣传,深化精神保障的认识 |
(六) 调节心理、积极融入,发挥留守老人的主观能动性 |
1、调节心理,减轻依赖 |
2、积极融入,自我满足 |
五、总结 |
(一) 研究总结 |
(二) 研究不足与展望 |
1、研究不足 |
2、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及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地方”发现下的村落微小环境空间研究 ——以呈贡江尾村文化馆及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方案设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选题缘由一:乡村传统建筑文化固有特质的生命力体现 |
1.1.2 选题缘由二:乡村传统建筑环境发展建设的本质需求 |
1.1.3 选题缘由三:乡土建筑在不同时期的观察有不同的思想价值 |
1.2 论文相关研究内容的界定和相关概念辨析 |
1.2.1 日常生活 |
1.2.2 微环境空间 |
1.2.3 本土建造 |
1.2.4 论题关系示意简图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及研究方法 |
1.3.1 论题相关内容研究综述 |
1.3.2 论文研究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昆明地区斗南镇江尾村的空间释义 |
2.1 呈贡县斗南镇江尾村概况 |
2.2 江尾村聚落空间解析 |
2.2.1 整体意象 |
2.2.2 聚落空间 |
2.3 江尾村建筑文化粗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江尾村微环境空间内容解析 |
3.1 日常生活的渗透 |
3.2 自然环境的渗透 |
3.3 本土建构的原初性 |
3.4 “地方”发现下的微环境空间 |
3.4.1 村落微环境空间分析一——以江尾村中心水井节点为例 |
3.4.2 村落微环境空间分析二——以竹林掩映下的道路空间为例 |
3.4.3 村落微环境空间分析三——以张大爷家建筑领域空间为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本土建造和地方发现下微环境空间营造设计研究 |
4.1 微环境空间设计粗析 |
4.1.1 本土建造和空间驱动——空间界线与建筑设计 |
4.1.2 空间肌理和场所属性——传统空间氛围营造与建筑设计 |
4.1.3 适宜的材料和建造方式—因地制宜的地方性体现与建筑设计 |
4.2 本土建造和地方发现下微环境空间营造运用的案例分析 |
4.2.1 零散空间的塑造(与水为邻——百子甲壹宋庄工作室) |
4.2.2 与传统空间环境的对话联系(福建平和县桥上书屋) |
第五章 江尾村社区综合中心方案设计 |
5.1 项目背景 |
5.1.1 呈贡县斗南镇江尾村概况 |
5.1.2 项目建设用地概况 |
5.1.3 设计要求 |
5.2 设计分析 |
5.2.1 设计前提 |
5.2.2 设计策略 |
5.3 设计内容 |
5.3.1 人与空间——日常生活与微小环境空间 |
5.3.2 建造与形式——材料选择与微小环境空间氛围 |
5.3.3 乡村与建筑——微小环境空间影响下的乡村建筑设计 |
5.4 设计分析总结 |
5.4.1 设计原则总结 |
5.4.2 设计方法总结 |
第六章 设计回顾与启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附录B:图片来源清单 |
(6)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压力疏导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述评 |
1.4 理论依据 |
1.5 概念界定和研究方法 |
1.5.1 概念界定 |
1.5.2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第二章 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的压力源 |
2.1 受访者的基本情况 |
2.2 个人层面身心压力 |
2.2.1 生理压力 |
2.2.2 心理压力 |
2.3 家庭经济冲突与压力 |
2.3.1 经济压力 |
2.3.2 家庭矛盾冲突 |
2.4 社会关系压力 |
2.5 社区舆论压力 |
第三章 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的需求及压力应对 |
3.1 照顾者的需求 |
3.1.1 物质需求 |
3.1.2 情感需求 |
3.1.3 信息需求 |
3.2 照顾者压力的应对策略 |
3.2.1 认知型应对 |
3.2.2 行为型应对 |
第四章 农村家庭照顾者压力疏导的社会工作介入 |
4.1 个案介入过程 |
4.1.1 案例介绍 |
4.1.2 建立专业关系 |
4.1.3 收集资料与问题评估 |
4.1.4 制定及执行服务计划 |
4.1.5 效果评估与结案 |
4.2 小组介入过程 |
4.2.1 小组筹划 |
4.2.2 小组内容 |
4.2.3 小组过程与评估 |
第五章 总结与建议 |
5.1 总结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城市空巢老人赡养权问题研究 ——以本溪市A社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实践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 空巢老人赡养权的概述 |
2.1 空巢老人的界定 |
2.2 空巢老人的成因分析 |
2.2.1 人口老龄化以及计划生育政策 |
2.2.2 家庭结构变化与思想上的转变 |
2.2.3 社会转型中所引发的社会变迁 |
2.3 空巢老人赡养权的内容 |
2.3.1 物质赡养权 |
2.3.2 生活赡养权 |
2.3.3 精神赡养权 |
3 城市空巢老人赡养权的现状 |
3.1 经济赡养现状 |
3.2 生活赡养现状 |
3.3 精神赡养现状 |
4 城市空巢老人赡养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
4.1 物质赡养方面难保障 |
4.1.1 老人收入水平偏低 |
4.1.2 子女供养能力下降 |
4.1.3 城市啃老现象严重 |
4.2 生活赡养方面不完善 |
4.2.1 医疗保障水平不乐观 |
4.2.2 家庭照料资源不充足 |
4.2.3 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 |
4.3 精神赡养方面不重视 |
4.3.1 孝老敬老意识淡薄 |
4.3.2 精神文化生活贫乏 |
4.3.3 相关法律保护缺失 |
5 解决城市空巢老人赡养权问题的对策思路 |
5.1 强化物质保障 |
5.1.1 继续完善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5.1.2 确保养老保障制度合理有效运行 |
5.1.3 适当鼓励部分老人提高自养能力 |
5.2 提高赡养能力 |
5.2.1 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体系 |
5.2.2 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创新社会养老方式 |
5.2.3 重视家庭传统养老模式,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
5.3 关注精神赡养 |
5.3.1 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
5.3.2 丰富空巢老人贫乏的精神文化生活 |
5.3.3 健全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制度 |
6 结论 |
附录A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身份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1章 身份协议的法律界定 |
1.1 身份协议涵义的界定 |
1.2 身份协议的特征 |
1.2.1 身份协议的基本特征 |
1.2.2 身份协议的特殊性 |
1.3 研究意义 |
第2章 身份协议的类型化分析 |
2.1 血亲关系 |
2.1.1 赡养协议 |
2.1.2 抚养协议 |
2.1.3 收养协议 |
2.2 婚姻关系 |
2.2.1 离婚协议 |
2.2.2 夫妻忠诚协议 |
2.3 同居关系 |
2.4 判定依据 |
第3章 身份协议的效力及违反身份协议的责任承担 |
3.1 身份协议的效力 |
3.1.1 血亲关系协议的效力 |
3.1.2 婚姻关系协议的效力 |
3.1.3 同居关系协议的效力 |
3.2 身份协议的责任承担 |
3.2.1 归责原则 |
3.2.2 违反身份协议的责任定性 |
3.2.3 责任承担的方式 |
第4章 我国有关身份协议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
4.1 立法现状 |
4.2 调整身份协议的法律制度改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欧美尼德斯”之魅 ——中国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的法律文化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思路 |
二、解放区文学主题研究综述 |
三、"法律与文学":视角与方法 |
第一章 "欧美尼德斯"们醒了 |
第一节 以"道德"非"法" |
第二节 对立格局的强化 |
一、"恶法"符号 |
二、"酷刑"场景 |
三、"败诉"事件 |
四、"惧讼"细节 |
五、"无讼"空间 |
第三节 一个孕育着复仇的乡土社会心理空间 |
一、仇恨·愤懑 |
二、复仇!复仇! |
三、复仇的现实正当性及其革命逻辑 |
第二章 在"报应正义"的天平上 |
第一节 报应正义 |
一、刑罚学意义上的"报应" |
二、正义的"惩罚" |
第二节 仪式·符号·意象 |
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
二、以"血"还"血" |
第三节 "罪"与"罚" |
一.罪·恶·孽 |
二、复仇·报应·革命 |
三.革命叙事框架中的私力复仇"小动作" |
第三章 颠覆与重构 |
第一节 复仇:"秩序"与"反秩序" |
一、一个古老的秩序"原型" |
二、秩序的"敌人" |
第二节 "公力报应"与秩序"革命" |
一、一个初创的政治法律空间 |
二、"侠"与"神"替天行道 |
三、"清官"为民做主 |
第三节 "报应符号"与"复仇民众"之间 |
一、"诉苦复仇"运动与解放区土改小说 |
二、旧乡土秩序空间与"报应符号"反秩序角色的生成 |
三、仇恨心理空间与两大反秩序角色关系的建立 |
四、民众"复仇者"的诞生与新秩序的重构 |
第四章 "身体"的涅盘 |
第一节 复仇者的"身体史" |
一、复仇者的原始"身体"图像 |
二、在伦理、政治的"驯化"下 |
三、"受宠"的肉身 |
四、超越与转型 |
第二节 "新身体"的诞生 |
一、法权的"身体" |
二、理性的"身体" |
第五章 结语 |
附录Ⅰ 西方与国内的"法律与文学"研究 |
附录Ⅱ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论争 |
附录Ⅲ 古代中国法律与传统复仇主义 |
附录Ⅳ 解放区复仇文学作品要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张大爷应得到哪些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探究 ——以河北省正定县为例[D]. 苏杭. 天津商业大学, 2021(12)
- [2]四川省新津县的优抚安置工作研究(1950-1966)[D]. 刘旋.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3]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研究[D]. 陈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4]农村留守老人家庭精神保障困境与对策研究 ——基于枣庄市峄城区的调查分析[D]. 张林. 郑州大学, 2017(02)
- [5]“地方”发现下的村落微小环境空间研究 ——以呈贡江尾村文化馆及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方案设计为例[D]. 李建远. 昆明理工大学, 2016(04)
- [6]农村老人家庭照顾者压力疏导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D]. 阎俊丽.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01)
- [7]城市空巢老人赡养权问题研究 ——以本溪市A社区为例[D]. 李书宁. 东北财经大学, 2013(07)
- [8]身份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D]. 秦芳. 河北大学, 2010(11)
- [9]“欧美尼德斯”之魅 ——中国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的法律文化阐释[D]. 汤伟丽. 复旦大学, 2009(12)
- [10]张大爷应得到哪些赔偿[J]. 丁晓春. 长寿,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