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正视最高额抵押的风险(论文文献综述)
钱莉[1](2021)在《N农商银行涉农贷款业务的运营改进策略》文中提出
郭艳媛[2](2021)在《枣庄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营销策略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牛安琪[3](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贾辉[4](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姜平[5](2020)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产生能更好地发挥农地的经济功能。农地融资可以满足经营者发展农业的资金需求,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农地融资担保一直以来都是各处受限,受制于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自2016年国务院设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到2019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由点及面,大力推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活动的进行。但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正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关的制度、保障机制还不完善,亟需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进行研究。具体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进行理论界定。阐述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及内涵,证成土地经营权具有债权性,以及分析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依据及意义。其次考察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以及司法实务的处理。对比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可发现各模式对融资担保的对象以及担保客体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共性,均要求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设置特定的担保比例等。司法实务的处理主要表现为: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条文适用率不高、原告绝大多数为金融机构、法院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的比例不高以及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形较多。而后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可总结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主要面临着制度障碍与抵押权难以实现这两大困境。制度障碍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相关文件规定的资金供给主体较单一、对融资担保客体的要求较高、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公示力度不够。抵押权难以实现主要是因为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难评估、实现方式有待改进以及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最后,针对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坚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原则,基于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功能的目标,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引入非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供给主体、统一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标准、建立合同备案平台来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制度障碍;通过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体系,改进其担保实现的方式,以及建立多模式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
柴娟丽[6](2020)在《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别除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让与担保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担保类型。截止目前,我国《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与让与担保密切相关的破产别除权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但现行《破产法》中也没有规定以让与担保为基础的破产别除权制度。在实践中,破产案件中的让与担保情形较为常见,需要立法对此作出回应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企业破产程序中能否适用别除权制度进而使担保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别除权”为研究对象,在实践中因为对让与担保性质界定不明确以及对让与担保的有效性有分歧,导致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范围划分不明晰,显露出让与担保制度和破产法的联系之间存在不协调。基于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现状,本文将我国的相关规定和国外相关制度进行了对比,以期可以合理界定别除权的权利基础范围,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提供明确的理论依据。根据主流观点可以认为,主张让与担保是虚假行为和存在流质之嫌的理由不一定是有效的,并且让与担保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让与担保性质之担保权说是在整体考虑物权法和破产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相对于所有权说更为合理。在我国,除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的担保是让与担保基础权利外,从让与担保的性质来看其也可以成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首先明确让与担保权人以享有别除权为前提,其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然后根据让与担保的特点选择让与担保的行使方式和清偿顺序,并对让与担保权人的别除权适用做一定的合理限制,防止形成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卢显洋[7](2018)在《中国典当行业监管立法及其完善——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文中指出典当行业复建30余年来,虽然取得了不错的经营成绩,但是关于行业监管理论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监管制度建设亦存在不足。理论认知方面尤其对机构的金融机构属性认知存在偏差,在设立许可、典当行名称等方面也有误区。监管制度上,专门性行业监管立法理念陈旧、不合理等限制了典当行的经营自由,存在立法体例欠科学,个别制度规范设计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立法技术欠缺,法律概念使用不准确等问题。比较相邻部门法的立法例,考查国外立法经验,科学的典当监管立法模式应采用统一的《典当行法》,适当扩大典当行经营范围,使其回归金融专业监管体制,采取国家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统一的模式,建立健全完善的典当法律体系。
刘融[8](2017)在《我国影子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效应及风险溢出研究》文中提出“影子银行”这一概念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迅速引发全球关注,在我国同样如此,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急速膨胀,它在填补传统银行业务缺位、丰富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的同时,因其高杠杆、少受甚至不受监管的属性埋下的安全隐患也引发公众忧虑。但事实上,影子银行作为一个中性概念,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因此不应片面夸大其风险性而忽略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以秉持客观公允的态度增进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认知,尤其是探明现阶段对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占据数量最多、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即中小企业发挥的融资效应,以及合理测度自身的风险溢出效应,对于我国影子银行兴利抑弊、维系金融体系安全和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极有裨益。为此,本文首先梳理国内外影子银行的相关理论,并尝试从纷繁芜杂的概念中厘清“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概念与特征,并从金融脱媒趋势与投资方、投融资中介及融资方等三方主体的共同作用探索我国影子银行的成因;其后就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做详尽阐述,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现阶段发挥的中小企业融资效应与风险溢出效应,具体过程和结论如下:首先,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本文先分别从闲置资金聚集效应、流动性增强效应、投资效率提升效应以及成本降低效应等方面系统分析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内在机理,而后运用2010年末至2016年上半年间我国影子银行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的数据,通过构建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模型,证实影子银行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其次,对中小企业银行信贷的补充与替代效应。在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融资业务中,影子银行对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究竟发挥“补充”抑或“替代”效应,本文通过构建SVAR模型所做的实证研究作出回应:一方面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在传统商业银行信贷无法满足中型企业融资缺口时发挥“补充”效应,因此我们认为不宜片面夸大影子银行的负面影响,采用过分严厉的监管措施来取缔或“消灭”影子银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正视影子银行在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对传统银行信贷表现出“替代”和“挤出”效应,这在影子银行由于自身局限尚未成为小微企业融资主力的同时会削弱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融资的能力。这种“替代”与“挤出”源自影子银行更为契合小微企业“短、小、急、频”的融资需求以及影子银行业务融资业务与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同质化”,因此通过影子银行的业务升级改变“同质化”,有助于加强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信贷的“补充”效应,削弱“替代”效应,使两者携手多渠道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最后,测度影子银行自身的系统性风险溢出效应。虽然上述实证结果表明,影子银行确实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填补实体经济的融资缺口、弥补市场失灵,有其存在发展的必要性,但与此同时,在监管尚未及时调整跟进的情形下,影子银行由于期限错配、高杠杆等问题,自身存在的风险会通过融资路径、资产负债路径、支付体系、业务同质化及公众信心等直接或间接路径溢出至金融体系,而经济周期波动、金融机构关联性、融资对象高风险性、利率市场化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等在内的诸多因素会强化和放大该风险溢出效应,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本文通过构建GARCH-Copula-CoVaR模型研究发现:从整体来看,影子银行体系的自身风险均显着高于传统商业银行,且高于金融系统整体风险;就影子银行体系内各子类别的的风险程度而言,从高至低依次为:信托公司类影子银行、券商类影子银行、投资公司类影子银行及民间借贷类影子银行;从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的风险溢出程度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则依次为:信托类影子银行、券商类影子银行、民间借贷类影子银行及投资公司类影子银行,尤其是信托类和券商类影子银行,无论从自身风险还是对金融系统的风险溢出而言,均居影子银行类金融机构前列,因此即便影子银行整体杠杆水平一般,风险可控,引发全面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低,但局部(以信托、券商类影子银行为例)因扩表提速、通道增加、资金链条拉长触发的杠杆水平推升、期限错配压力增大及风险溢出效应凸显,须引起重视,应侧重针对该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杠杆调控,有效降低该类金融机构的自身风险,并且隔离其与传统银行体系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传递,维系金融体系安全。鉴于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现阶段对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的实际效应及自身的风险溢出效应,建议依循“包容性、创新性、合法性和针对性”的指导路线通过影子银行的兼容并包、业务升级与结构优化,实现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兴利除弊,具体建议包括:包容性,即借鉴英国的“监管沙盒”理念,摒弃“大而全”的金融监管模式,并通过立法使原先处于“灰色地带”的影子银行业务合法化,同时为避免过度监管导致的市场融资成本高企,采取“温和式”去杠杆甚至是稳杠杆;创新性,主要体现为推进影子银行业务和模式的创新,以及监管思路的转换与创新;合法性,即完善监管立法及依法构建完善征信体系,推进信息披露;针对性,则表现为对影子银行的差别化、关联式及动态性监管,其中差别化即依据影子银行体系内各类别金融机构自身风险与风险溢出的差别,分别采用直接监管、间接监管及辅助监管等在内的多元化监管模式。本文的创新之处表现为:首先,厘清我国影子银行的概念特征,在此基础上合理测度规模。在我国影子银行的研究中,就我国是否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影子银行、如何界定更为合理,仍存有争议。本文尝试从纷繁芜杂的概念中厘清“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概念和特征,并依据影子银行主要类别对其规模进行测度,为正确认识和评估我国影子银行的经济效应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其次,研究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的实际效应,解决相关研究中的焦点争议,通过业务升级实现影子银行“质”的提升。已有的研究较多立足于影子银行“量”的优化,本文则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影子银行是否可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银行信贷究竟表现为替代抑或补充效应”等影子银行研究中尚存的争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即“业务升级”,以期推动我国影子银行实现“质”的提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最后,量化分析影子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明确影子银行在金融系统内风险溢出的主要承担者及风险溢出变化动向,为影子银行结构优化和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在研究影子银行的风险状况时,相关研究多聚焦于定性分析,本文将研究对象拓展至量化分析影子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并通过双重比较明确影子银行在金融系统内风险溢出的主要承担者以及风险溢出变化动向,基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内各子类别系统性风险溢出效应的差异化测度提出差别化监管措施,优化影子银行结构、管控影子银行风险以期带动影子银行“质”的改良,维系金融体系安全。本文研究中的不足体现在数据和信息的可得性不足,具体为影子银行部分数据较难获取、非上市中小企业样本数据不易搜集,以及无法精准从影子银行类金融机构剥离非影子银行业务等方面,这一点有望在日后随着影子银行调研的深入和数据披露日趋完善而得以改进。除数据样本的充实外,本文的研究展望还包括:影子银行研究内容由“质”拓展至“量”和“价”,即关注如何使影子银行整体及局部(以业务类别或地理区域划分)的规模和增速控制在合理的阈值范畴内,以及影子银行融资业务的合理利率如何厘定;更可追踪研究监管趋严背景下的影子银行又将如何作用于经济、金融等领域,发挥怎样的效应,持续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研究。
黄进,连俊雅,杜焕芳[9](2016)在《2015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旧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从而更好地指导涉外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为我国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和仲裁裁决得到大陆法院的认可和执行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为人民法院严格适用国际公约规定,维护国际航空旅客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典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为海峡两岸法院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认可和执行裁判方面有效开展司法互助提供良好范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为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提供具体指引。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严格按照《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关于涉外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院应正视《法律适用法》第25条与第29条之间的竞合关系,优先适用第25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真正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实体法得以适用,切实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徐军辉[10](2017)在《司法实践背景下的让与担保效力研究》文中提出让与担保通过将财产权利本身让与给债权人,使其成为被让与财产的所有权人,以此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作为一种并非由学者提出,通过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运用以及法院的判例共同创设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让与担保在实务中多有发生,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具有扩大融资担保、债务人保留标的物的占有等制度优势,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并且可以通过公示、清算等途径来确保双方利益平衡。我国法律缺乏相应条文对其进行规制,学界对于其的说法也是莫衷一是,由此导致司法实务中由于缺乏一个较为统一的判断标准,同案不同判情况严重,让与担保有效性的争议也一直存在。本文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让与担保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依据现行法和相关学说,对裁判的结果及其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本人对于让与担保效力问题的看法。笔者撰写此文拟为我国司法审判中对该类案件处理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对今后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有所裨益。本文主体结构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让与担保的概述,先对让与担保概念进行界定,继而对让与担保的历史沿革和中国现行法进行梳理,最后就让与担保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引出下文具体讨论;第二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裁判案例进行梳理,并按照让与担保是否有效进行分类,得出实践中让与担保不仅在有效性认定上存在矛盾,对法律关系界定上也存在混淆的结论;第三部分在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将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和以物抵债进行对比,解决法律关系界定上混淆的问题;接下来分别对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禁止流质契约原则和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进行协调,破除让与担保实践中的合法性障碍;最后就现行法背景之下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方案,验证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效力;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思考和总结,在对实践中让与担保效力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后,提出笔者关于制度层面构建的思考。最后,笔者在对全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认为让与担保制度不应回避,应结合现行法对其效力作出有效认识,积累寻求纠纷解决的突破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
二、应正视最高额抵押的风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应正视最高额抵押的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第2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理论界定 |
2.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理论界定 |
2.1.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产生 |
2.1.2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涵 |
2.1.3 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债权 |
2.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概述 |
2.2.1 农村土地经营权具有融资担保功能 |
2.2.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依据 |
第3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 |
3.1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 |
3.1.1 宁夏同心县——土地抵押协会担保的模式 |
3.1.2 山东寿光市——村委会推荐的担保模式 |
3.1.3 湖南汉寿县——与“土流网”相结合的担保模式 |
3.1.4 小结 |
3.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纠纷的司法处理 |
3.2.1 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条文适用率不高 |
3.2.2 原告为金融机构的案件占多数 |
3.2.3 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形较多 |
3.2.4 法院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的比例不高 |
3.2.5 小结 |
第4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所面临的困境 |
4.1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制度障碍 |
4.1.1 相关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
4.1.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对象较单一 |
4.1.3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要求较高 |
4.1.4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示力度不够 |
4.2 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难以实现 |
4.2.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难以评估 |
4.2.2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方式存在争议 |
4.2.3 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 |
第5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制度完善 |
5.1 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制度障碍 |
5.1.1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 |
5.1.2 引入非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供给主体 |
5.1.3 统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标准 |
5.1.4 建立全国通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备案平台 |
5.2 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现 |
5.2.1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
5.2.2 改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方式 |
5.2.3 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风险防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别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内容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别除权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 |
第一节 典型案例简介 |
一、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
二、瑞安市万顺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浙江清水湾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
第二节 司法审判争议及观点 |
一、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且在破产程序中有优先受偿权 |
二、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但在破产程序中没有优先受偿权 |
第二章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争议的学理解析 |
第一节 让与担保的性质界定存在争议 |
一、所有权构成说 |
二、担保权构成说 |
三、对让与担保性质主要观点的评析 |
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 |
一、让与担保与虚假行为的区别 |
二、让与担保不违背禁止流质规定 |
三、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 |
第三节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范围存在争议 |
一、典型担保 |
二、非典型担保 |
三、优先权 |
第三章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别除权规制模式评析 |
第一节 取回权模式及评析 |
第二节 别除权模式及评析 |
第四章 完善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对策及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一、让与担保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
二、让与担保登记方式的完善 |
第二节 承认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性 |
一、担保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性 |
二、让与担保标的物具有物上代位性 |
第三节 让与担保别除权行使方式的选择及清偿顺序 |
一、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清算方式的选择 |
二、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的清偿顺序 |
第四节 规范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行使 |
一、应对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
二、防止超额担保和秘密担保的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典当行业监管立法及其完善——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术界对典当监管个别问题的误读误判 |
二、典当行业监管立法制度之质疑 |
(一) 立法体例科学性之质疑 |
(二) 个别制度设计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之质疑 |
(三) 对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限制有妨碍其经营自由之质疑 |
1. 不当限制股票质押典当业务 |
2. 不当限制典当行增资及股份转让 |
3. 不当限制典当行借款融资行为 |
(四) 部分法律概念使用准确性之质疑 |
1. 个别法律概念使用外延不准确 |
2. 有使用非规范法律概念现象 |
3.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概念表述欠规范 |
三、完善中国典当行业监管立法的建议 |
(一) 立法模式上选择制定统一的《典当行法》 |
(二) 确定适度监管理念适当扩大典当行经营范围 |
(三) 监管体制上回归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金融专业监管体制 |
(四) 采用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式 |
四、结语 |
(8)我国影子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效应及风险溢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论文不足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 |
2.1.1 金融创新理论 |
2.1.2 金融抑制论 |
2.1.3 长尾理论 |
2.1.4 金融脆弱化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有关影子银行的概念、类别、特征及成因研究 |
2.2.2 有关影子银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效应研究 |
2.2.3 有关影子银行的风险溢出与监管研究 |
2.2.4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我田影子银行概念、类别、成因及发展概况 |
3.1 我国影子银行的概念与类别 |
3.1.1 我国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 |
3.1.2 我国影子银行的类别 |
3.2 我国影子银行的成因 |
3.3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概况 |
3.3.1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 |
3.3.2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
3.3.3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趋势 |
第四章 我国影子银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效应及风险溢出的机理分析 |
4.1 我国影子银行的运作机制 |
4.1.1 交易型影子银行 |
4.1.2 融资性影子银行 |
4.2 我国影子银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机理 |
4.2.1 闲置资金聚集效应 |
4.2.2 流动性增强效应 |
4.2.3 投资效率提升效应 |
4.2.4 成本降低效应 |
4.3 我国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补充”与“替代”的作用机理 |
4.3.1 信贷市场竞争度对中、小企业银行信贷可得性的差异化影响 |
4.3.2 我国影子银行对中型企业银行信贷的效应 |
4.3.3 我国影子银行对小微企业银行信贷的效应 |
4.4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溢出的作用机理 |
4.4.1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溢出效应的概念及特征 |
4.4.2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溢出效应的影响因素 |
4.4.3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溢出效应的传导路径 |
第五章 我国影子银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实证研究 |
5.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稳健型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补充”与“替代”效应的实证研究 |
6.1 数据来源和变量选取 |
6.2 模型设定 |
6.3 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
6.3.1 单位根检验 |
6.3.2 确定初始模型的滞后阶数并检验模型稳定性 |
6.3.3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
6.3.4 SVAR模型的识别条件 |
6.3.5 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
6.3.6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溢出的实证分析 |
7.1 模型构建 |
7.1.1 风险溢出模型及其度量指标 |
7.1.2 GARCH模型的基本原理与计算方法 |
7.1.3 Copula模型的基本原理与计算方法 |
7.2 样本选取与数据说明 |
7.3 数据分析与检验 |
7.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7.3.2 平稳性检验 |
7.3.3 自相关检验和ARCH效应检验 |
7.3.4 相关关系分析 |
7.4 风险溢出测度结果及分析 |
7.4.1 不同类别影子银行及商业银行自身风险及风险溢出测度结果 |
7.4.2 不同类别影子银行及商业银行自身风险及风险溢出(对金融系统)变化对比 |
7.4.3 部分类别影子银行及商业银行对银行系统的风险溢出测度及变化对比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2.1 秉持相对包容的监管理念 |
8.2.2 推进务实创新的监管思路 |
8.2.3 构建与完善监管立法与征信体系 |
8.2.4 采用差别化、关联式与动态性的监管方式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司法实践背景下的让与担保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让与担保概述 |
(一) 定义界定 |
(二) 让与担保历史沿革与比较法研究 |
1. 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让与担保 |
2. 让与担保的域外发展 |
3. 中国让与担保现行法研究 |
(三) 关于让与担保必要性研究 |
1. 让与担保存在独立价值优势 |
2. 让与担保在商事领域中的实践 |
二、司法实践案例整理 |
(一) 司法实践案例的总体分析 |
(二) 让与担保有效的案例整理 |
1. 让与担保有效,同时支持当事人的优先受让权 |
2. 让与担保有效,否定当事人的优先受让权 |
3. 让与担保有效,对比以物抵债 |
(三) 让与担保无效的案例整理 |
1. 让与担保无效,合同也无效 |
2. 让与担保无效,合同有效 |
3. 让与担保无效,对比所有权保留 |
(四) 小结 |
三、司法实践背景下让与担保效力研究 |
(一) 关于法律关系的界定 |
1. 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 |
2. 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 |
(二) 对于实践中效力问题的协调 |
1. 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协调 |
2. 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相别 |
3. 让与担保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4. 关于公示方式问题 |
(三) 现行法下纠纷解决方案 |
1. 强调合同的有效性 |
2. 强调清算程序 |
3. 区分类型分别处理 |
四、思考与总结 |
(一) 关于让与担保制度层面构建的思考 |
1. 发掘指导案例价值 |
2. 司法解释全面铺开 |
3. 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二)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应正视最高额抵押的风险(论文参考文献)
- [1]N农商银行涉农贷款业务的运营改进策略[D]. 钱莉.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2]枣庄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营销策略优化研究[D]. 郭艳媛. 青岛大学, 2021
-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4]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5]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D]. 姜平. 湘潭大学, 2020(02)
- [6]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别除权研究[D]. 柴娟丽.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7]中国典当行业监管立法及其完善——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J]. 卢显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 [8]我国影子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效应及风险溢出研究[D]. 刘融.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
- [9]2015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J]. 黄进,连俊雅,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6(00)
- [10]司法实践背景下的让与担保效力研究[D]. 徐军辉. 南京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