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出台《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谁举报,最高获奖30万(论文文献综述)
黄志成[1](2021)在《协同治理视角下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商品市场的逐渐开放,过去的政府监管模式也逐渐显露出不足,政府监管的缺位越位错位,市场调控的失灵,使得市民开始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困扰,特别是关乎生命安全的产品,更是把假冒伪劣商品这个话题推至风口浪尖。广州市白云区由于拥有便利的交通、丰富的劳动力、低廉的土地,逐渐成为广州市商品生产流通的重要集聚地,形成了以化妆品、皮具箱包、汽配为代表的产业,但也催生了对应行业的假冒伪劣商品产业链。虽然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多年来一直采取联合多部门打击、专项打假重点领域、下沉执法力量至基层等多种措施去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并致力于打造白云品牌,推动白云创新,但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对广州市白云区相关政府部门的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通过对该地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历年来辖区内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数据,分析白云区过去的监管机制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寻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同时对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市民展开问卷调查,对政府部门、第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在总结问题与原因的基础上,再基于协同治理的理论,尝试分别从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以及市民四个不同主体角度研究优化广州市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对策,提出多元主体参与、设立并运行联动机制、监管手段的协同运用、保障及评估监管机制这四方面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策,以期改变过去单靠政府监管的困境,进一步改善广州市白云区乃至广州市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管工作,提升区域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环境,打造白云品牌。
付帅[2](2021)在《“元治理”视角下安康市产品质量共治研究》文中指出
沈新渊[3](2020)在《我国企业内部人举报制度研究 ——以制度理性与传统文化的适应性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举报制度是预防企业舞弊行为、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的重要措施。我国建立“吹哨人”制度期近,外部移植的企业内部人举报制度面临法律本地化问题。受传统文化影响,社会公众存在一定的世俗偏见和误解,导致举报制度遭遇诸多文化冲突和伦理障碍。人们认为举报是“小人行为”,违背君子文化与君子人格;举报是背叛行为,违背“忠”文化与法律义务;举报是“六亲不认”行为,违背亲亲相隐。这些认识偏差制约了举报行为。为避免举报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真正使其发挥作用,本文从传统文化视角入手,通过破解伦理障碍、建立正当性来考察企业内部人举报制度的价值,发现举报制度的法律内涵与当代文化并非“格格不入”,而是相得益彰。同时分析并调和举报的伦理困境,为举报人提供方式方案。立法者在引入举报制度的同时,应当考察传统文化影响因素,重视举报人面临的风险和产生的冲突,防止举报沦为传统意义上的告密,寻求法律上忠诚义务的合理限度,调和举报与亲亲相隐的关系,并试图构思举报人保护制度,加强对举报制度的认可和法律遵循,避免举报制度流于形式。只有以科学的方法构建举报制度,才能助推我国企业内部人举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本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和社会文化观念,探讨举报制度与传统文化的融合性,进而提出伦理观点,符合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研究导向,为构建和完善企业内部人举报法律制度提供社会文化方面的支持。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为我国构建和完善企业内部人举报制度奠定了科学的价值基础。试图构思企业内部人举报法律制度一般原则,为具体保护制度的设立提供相关指引。本研究凸显了举报制度在企业和社会中的重要价值,一方面拓展了举报制度的理论外延,另一方面为建立举报制度提供了正当性视角,为政府和企业建立该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唐士亚[4](2020)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本质是信息的不同排列组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甄别、资金供需匹配和支付结算,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征,极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和信息传播效率。互联网金融规制过程本身与信息活动、信息运用紧密相连,且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生成与演变机理也与信息活动有着内在的高度关联性。这就意味着应当充分重视信息活动的特征和规律,重视对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活动的调节,以达到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目的。公权主导的互联网金融行政规制,对于防范和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积极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规制滞后于金融创新速度、规制成本高企和规制策略的不稳定性等局限。因此,引入信息规制这一具有柔性特征的规制模式,和刚性的行政规制相互配合,成为完善互联网金融规制体系的可行路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是“利用信息进行的规制”,包括了所有利用信息方式进行规制以达到治理互联网金融市场目的的手段。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应当定位于中立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组合性原则和适度倾斜保护原则等四大基本原则。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实施成本对比,可以发现信息规制具有信息获取成本较低、信息来源多元化、规制程序启动障碍小和被规制者的对策行为少等相对优势,在行为可标准化程度低的领域、金融规制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规制以及金融规制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合作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制路径。互联网金融规制的信息工具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声誉机制、平台评级制度、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悬赏举报制度等。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不同的信息工具都依然是围绕着“利用信息方式进行互联网金融规制”这一主线而展开的。可以考虑从规制主体和规制强度两个维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予以类型化处理,并分别纳入“规则体系”与“科层体系”之中,勾勒出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信息规制的选择和运用在本质上是信息工具与互联网金融的匹配性问题。在选择和应用信息工具的过程中,应当对影响信息工具匹配性的因素展开分析,具体包括规制场景、规制工具强度、规制成本和收益以及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等。在此基础上,一个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运行框架需要具备标准设置、信息获取、行为矫正和效果反馈四个具体要素。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实践中,不同的信息工具具有不同的功能优势和适用范围,针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问题,很多因素决定了单一的信息工具难以保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加强不同信息工具间的优化组合。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和行政规制路径都存在瑕疵,没有哪一个路径是完美无缺的,两种路径之间的选择只能是不完善事物之间的选择。但令人欣慰的是,它们二者的规制优势具有互补性的特点(规制优势的互补性)。这意味着一种规制路径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可以被另外一种路径在该方面的相对优势所弥补。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可以形成合作规制模式。互联网金融合作规制可以分为外部合作和内部合作。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的合作还要深入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路径的制度内部,即“制度内合作模式”。互联网金融可视为金融科技的基础版,金融科技则是其升级版。对比互联网金融,科技元素对金融科技的渗透与影响更为明显。在金融科技中,科技已经演变成金融发展的核心推动元素,这些科技元素深刻改变了金融业的资金供需主体、商业模式、风险构成和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变迁意味着规制活动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但随着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技术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信息规制的方式和价值,重塑信息规制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孙健鹏[5](2020)在《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村民自治是其中的核心。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和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发展也进入了转型时期。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农村大量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加,使得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倾向日趋加强,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性工作。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自其“出生”之日起就带有行政化的基因。探究乡村治理行政化的成因,一方面有政府自上而下加强基层治理的外在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村民委员会自下而上需要从政府获取资源,进行主动行政化的内在需求。随着国家提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乡村治理特别是村民自治找准定位和方向显得尤为重要,既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又关系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能否实现,还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本文在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嵌入性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为工具,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的行政村为研究对象,剖析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成因、实践意义和局限性,并就其实践中面临的困境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承认现阶段乡村治理行政化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理顺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为村民委员会松绑减负的治理路径,以期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田梅[6](2020)在《“职业打假”行为之司法认定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职业打假”是伴随我国《消法》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职业打假”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对其争议颇多。当前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对“职业打假”行为的认定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同案异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象,虽然学界和实务界都对已展开研究,但相关研究更多的是针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某个方面——特别是知假买假行为进行研究,较少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整体的法律分析。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针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全面分析,讨论“职业打假”行为的司法认定,以期为“职业打假”行为认定的司法实践提供建议。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典型案例为切入视角研究“职业打假”行为。首先,文章以三则案例为切入点,具体介绍了司法实践中三则“职业打假”典型案例,从而引申出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职业打假”行为的构成是什么、“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次是对该类案件三个争议焦点的具体分析,是第二到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具体分析“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由于“职业打假”并非法律概念,因而该部分主要从学界对消费者范围界定的争议入手,结合“职业打假人”的特征,分析“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范围,并最终得出否定结论。第三部主要分析“职业打假”的行为构成,该部分分别分析了“职业打假人”的主观意图、“职业打假”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职业打假”行为可能产生的行政、民事、刑事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具体分析“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当前学界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态度分为肯定与否定两种态度。笔者结合相关理论与“职业打假”行为的特征分析,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并对“职业打假”行为是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述,认为应当区分对待针对普通商品的打假与针对食品药品的打假。最后,文章分析总结“职业打假”行为认定的司法实践。该部分讨论“了职业打假”行为认定的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职业打假”行为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文的分析对“职业打假”行为认定的司法实践提出建议,并认为可以依据案件的不同类型而具体认定个案中的“职业打假”行为。
陈嵩霖[7](2019)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施行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职业打假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围绕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职业打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假一赔十”规定的争论从未停止。随着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相继修订施行,法律上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职业打假群体愈发活跃,职业打假聚焦的领域由最初的产品质量问题逐渐向食品药品和虚假广告宣传领域延伸,职业打假模式也从单一的个人打假向公司化、集团化的抱团式打假转变且日渐丰富,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知识水平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投诉举报的数量急剧攀升,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挑战。如何应对职业打假带来的突出问题和压力,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目前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我国当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以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情形为例,结合笔者对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部门及商超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调研情况,以市场监管的视野对职业打假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职业打假发展现状、行为特征及职业打假发挥的市场监管效能,运用多元社会治理和协同治理理论,结合文献查阅、访谈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立足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实际,重点分析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面临的突出问题,聚焦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突出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最后,从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注重市场经营主体源头治理、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和规范引导职业打假参与打假治劣社会共治等五个方面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应对职业打假,引导职业打假朝着有益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方向发展,为努力构建区域质量共治体系、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问题产品多元治理新格局、发挥职业打假协同治理新效能等方面提出新思路。
广东省人民政府[8](2019)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中认为粤府[2019]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王刚[9](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课题组,王国昕,刘健[10](2017)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制度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问题的提出职业索赔人张某于2015年12月19日以邮寄方式向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瓯海局)提出举报,称其在温州某公司开设在天猫商城的"超信汽车用品专营店"购买"汽车充气一体机"一台,认为该公司在其网店上宣传"销量第一品牌"等用语,涉嫌
二、政府出台《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谁举报,最高获奖30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出台《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谁举报,最高获奖30万(论文提纲范文)
(1)协同治理视角下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问题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假冒伪劣商品 |
2.1.2 监管机制 |
2.1.3 协同治理 |
2.2 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
2.2.1 协同治理的背景 |
2.2.2 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2.2.3 协同治理的运用 |
第三章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运作分析 |
3.1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现状 |
3.1.1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机构变迁历程 |
3.1.2 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业复杂现状 |
3.1.3 现行监管机制的运作成效及不足 |
3.1.4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多重矛盾 |
3.1.5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的必要性 |
3.2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
3.2.1 监管意愿低迷 |
3.2.2 执法力量单薄 |
3.2.3 部门联动欠佳 |
3.2.4 监管手段单一 |
3.2.5 社会参与度不高 |
3.3 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历史与现实因素导致 |
3.3.2 未利用执法以外力量 |
3.3.3 统筹与协调尚待加强 |
3.3.4 缺乏监管与激励机制 |
3.3.5 参与监管路径不健全 |
第四章 国内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验借鉴 |
4.1.1 顺德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4.1.2 浙江省温州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4.2 国外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验借鉴 |
4.2.1 美国地方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4.2.2 法国地方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
第五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白云区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的优化建议 |
5.1 多元主体的参与 |
5.1.1 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
5.1.2 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 |
5.1.3 发挥第三部门的协助作用 |
5.1.4 发挥市民的带动作用 |
5.2 联动机制的设立与运行 |
5.2.1 设立各治理主体内部的联动机制 |
5.2.2 设立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联动机制 |
5.2.3 统筹协调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 |
5.3 监管手段的协同运用 |
5.3.1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 |
5.3.2 探索跨区域合作模式 |
5.3.3 奖惩结合激发监管动力 |
5.4 监管机制的保障与评估 |
5.4.1 划分责任田建立权责清单 |
5.4.2 设立权力监督方法 |
5.4.3 创新监管成效的考核方式 |
5.4.4 出台监管机制的定期评估方案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情况调查问卷(生产销售企业) |
附录 B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情况调查问卷(消费者) |
附录 C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协同治理访谈提纲 |
附录 D 假冒伪劣商品监管协同治理访谈人员 |
致谢 |
(3)我国企业内部人举报制度研究 ——以制度理性与传统文化的适应性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2 我国企业内部人举报法律制度的理性分析 |
2.1 传统文化背景下的认知偏差制约举报行为 |
2.1.1 君子文化与小人告密行为 |
2.1.2 “忠”文化与背叛行为 |
2.1.3 亲亲相隐与“六亲不认”行为 |
2.2 我国企业内部人举报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2.2.1 举报与“小人告密”的差别 |
2.2.2 举报符合理性忠诚 |
2.2.3 举报与亲亲相隐关系甚微 |
3 我国企业内部人举报法律制度的利益衡量 |
3.1 防止举报制度沦为告密 |
3.2 界分员工忠诚的合理限度 |
3.2.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的特殊要求 |
3.2.2 员工忠诚的一般标准 |
3.3 调和举报与亲亲相隐 |
3.3.1 举报是一种自主选择权 |
3.3.2 身份保密减少舆论谴责 |
4 我国企业内部人举报法律制度的构思 |
4.1 正当举报行为的界定建议 |
4.1.1 主体范围 |
4.1.2 主观标准 |
4.1.3 内容要件 |
4.1.4 程序问题 |
4.2 内外部具体举报措施建议 |
4.2.1 内部举报的设置选择 |
4.2.2 外部举报的完善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后记 |
(4)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信息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信息概念的基本理论 |
一、信息概念的词源 |
二、信息的法学意蕴 |
三、信息活动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信息的关联性 |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化 |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生成与扩散 |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中的信息约束 |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信息工具的综合应用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 |
一、社会网络分析的基本理论 |
二、社会网络中的互联网金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溯源 |
一、互联网金融规制面临的新挑战 |
二、公权主导型互联网金融规制及其局限性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引入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理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具体方法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金融法“三足定理”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比较 |
一、实施成本单项比较 |
二、两种规制路径的比较优势与匹配领域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若干概念的澄清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中的信息工具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与规范体系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与信息披露 |
二、现实审视: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与结构优化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的声誉机制 |
一、声誉机制的作用原理与比较优势 |
二、声誉机制的生效要件 |
三、互联网金融声誉机制的实例研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评级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制度定位 |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功能审视与反思 |
三、P2P网贷平台评级功能的重塑 |
第五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一、风险信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行为偏差 |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双重面向 |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践展开 |
第六节 互联网金融的悬赏举报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逻辑 |
二、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中的法律关系 |
三、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构造及其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作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匹配性 |
一、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场景 |
二、信息工具的强度 |
三、信息规制的成本和收益 |
四、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行框架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方法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实际运作的考察:以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反思为例 |
一、案例扫描: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回顾与效果评估 |
二、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运行逻辑 |
三、信息规制进路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补充与修正 |
四、结语与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合作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为何需要合作模式 |
一、规制优势互补性 |
二、有利于多元主体协同以改善规制体系 |
三、试验性治理给予互联网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 |
第二节 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与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一、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 |
二、合作模式中的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第三节 合作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一、合作规制模式的基本原理 |
二、合作规制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具体解释 |
第四节 合作模式的未来展望 |
一、采用智慧型合作规制,实现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结合 |
二、借鉴“监管沙盒”经验,创设一个包容性的规制空间 |
三、“行政指引”+“自律规制”+“自愿合规”的多元协同路径 |
四、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能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信息规制可能走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的变迁 |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概念 |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界分 |
三、金融科技对创新理论的拓展 |
第二节 信息规制中的科技元素嵌入 |
一、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路径 |
二、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优势 |
三、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风险及其化解 |
第三节 金融科技信息规制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表征形式 |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 |
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1.1.1 村民自治发展历程 |
1.1.2 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凸现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乡村治理 |
2.1.2 村民自治 |
2.1.3 村民委员会 |
2.1.4 乡村治理行政化 |
2.2 理论基础 |
2.2.1 嵌入性理论 |
2.2.2 资源依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分析 |
3.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发展的主要表现 |
3.1.1 工作职责的转移 |
3.1.2 行政考核的下沉 |
3.1.3 工作内容的越界 |
3.2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特点 |
3.2.1 组织机构的机关化设置 |
3.2.2 村级事务的行政化安排 |
3.2.3 工作方式的制度化管理 |
3.3 乡村治理行政化发生的行动逻辑 |
3.3.1 组织嵌入 |
3.3.2 资源依赖 |
3.4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实践意义 |
3.4.1 有利于国家对农村资源的输入 |
3.4.2 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履行治理职责 |
3.4.3 有利于整治村民自治中的乱象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江南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4.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带来的问题 |
4.1.1 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
4.1.2 遏制村民自治的空间 |
4.1.3 导致干群关系疏离 |
4.2 江南区在推进乡村治理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
4.2.1 越减越重的工作负担 |
4.2.2 有待理顺的“两委”关系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应对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
5.1 厘清职责边界 |
5.2 优化任务压力传导机制 |
5.3 建立违规审查工作机制 |
5.4 提升农村党组织的领导力 |
5.5 培育村民自治能力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3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
附录4 2018年白沙镇村级工作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
附录5 白沙镇西岸村党群服务中心可受理事项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职业打假”行为之司法认定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选题背景 |
2.研究现状 |
3.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1.1 案情介绍 |
1.2 案件争议焦点 |
第二章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
2.1 “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的司法认定争议 |
2.2 消费者范围界定的学理争议 |
2.3 “职业打假人”的特征 |
2.4 本文案例中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
第三章 “职业打假”行为构成分析 |
3.1 “职业打假人”的主观意图分析 |
3.2 “职业打假”行为的客观表现 |
3.3 “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四章 “职业打假”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分析 |
4.1 “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争议 |
4.2 “职业打假”行为的特征 |
4.3 “职业打假”行为合法性分析 |
4.4 “职业打假”行为正当性分析 |
第五章 “职业打假”行为认定的司法实践 |
5.1 “职业打假”行为认定司法实践的整体现状 |
5.2 实践中对“职业打假”案件的应对方式及其不足 |
5.3 对“职业打假”行为认定司法实践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件 |
(7)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1.3.1 研究方法 |
1.1.3.2 论文结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评述 |
第二章 职业打假相关慨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职业打假的基本概念 |
2.2 职业打假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基于职业打假的消费者界定 |
2.2.2 基于职业打假的敲诈勒索行为界定 |
2.2.3 基于职业打假的经营者欺诈行为界定 |
2.2.4 市场监管部门与职业打假关系界定 |
2.3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多元社会治理理论 |
2.3.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职业打假发展现状、行为特征及市场监管效能 |
3.1 职业打假的发展现状 |
3.1.1 我国职业打假的发展现状 |
3.1.2 我国职业打假发展的重要事件 |
3.2 职业打假的行为特征 |
3.2.1 职业打假具有公益目的性 |
3.2.2 职业打假具有趋利化和逐利性 |
3.2.3 职业打假呈现集团化趋势明显 |
3.2.4 职业打假具有较高专业化程度 |
3.2.5 职业打假引发投诉举报数量剧增 |
3.2.6 职业打假集中在食品和虚假广告宣传领域 |
3.2.7 网购商品成为职业打假首要选择 |
3.2.8 职业打假重复占用行政执法资源 |
3.3 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效能 |
3.3.1 净化市场经营环境,改善不良经营行为 |
3.3.2 规范执法调处工作,填补行业监管漏洞 |
3.3.3 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共治水平 |
第四章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的现状 |
4.1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置情况 |
4.1.1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置 |
4.1.2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职责 |
4.1.3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流程 |
4.2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典型案例分析 |
4.2.1 陈某投诉举报Z区93 家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 |
4.2.2 周某举报Z区某化妆品店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 |
4.2.3 案例分析与小结 |
4.3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的突出问题 |
4.3.1 疲于应对职业打假,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 |
4.3.2 工作压力过大过重,执法人员存有抵触情绪 |
4.3.3 政府机构改革频繁,队伍人心不稳问题突出 |
4.3.4 缺乏上级业务指导,执法人员能力参差不齐 |
第五章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成因分析 |
5.1 应对职业打假与市场失范方面 |
5.1.1 职业打假群体多样,职业打假人身份难以辨别 |
5.1.2 职业打假人善施压,社会舆论的导向不易把控 |
5.1.3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缺失 |
5.2 部门协作机制与制度设计方面 |
5.2.1 协作机制运行不畅,处理程序和规则不够统一 |
5.2.2 投诉举报处置不力,处理程序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
5.3 执法人员自身问题方面 |
5.3.1 责任担当意识不足,不愿主动学习新业务 |
5.3.2 执法队伍水平不高,监管执法业务基础不牢固 |
5.3.3 证据搜集意识不强,无法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知识 |
5.4 行政处罚幅度高与市场主体承受能力不匹配方面 |
5.4.1 打假治劣态度坚决,立法设置行政处罚起点高 |
5.4.2 行政处罚执行不易,市场主体承受能力存差异 |
第六章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建议 |
6.1 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 |
6.1.1 完善法律法规制修订,明确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 |
6.1.2 正确对待职业打假行为,注意区分“打假”与“假打” |
6.2 畅通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渠道 |
6.2.1 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
6.2.2 妥善处置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诉求 |
6.2.3 及时回复职业打假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6.2.4 正确应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6.3 注重市场经营主体源头治理 |
6.3.1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自查自纠能力 |
6.3.2 主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多元监督 |
6.3.3 不断加强企业宣传教育,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
6.4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 |
6.4.1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
6.4.2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投诉举报调处及办案能力 |
6.4.3 建立职业打假人信息库,打造执法信息共享互通平台 |
6.4.4 优化执法人员组成结构,强化干部队伍活力和技术支撑 |
6.4.5 用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违法失信经营纳入信用监管范畴 |
6.5 规范引导职业打假参与打假治劣社会共治 |
6.5.1 实现职业打假协同治理,发挥打假治劣社会共治作用 |
6.5.2 构建区域质量共治体系,形成打假治劣多元治理新格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有奖举报制度属性分析 |
(一) 行政合同 |
(二) 行政奖励 |
(三) 行政承诺 |
三、市场监管有奖举报的主要制度 |
(一) 普通商品有奖举报制度 |
(二) 特殊商品有奖举报制度 |
(三) 食品专项有奖举报制度 |
四、按照分类区别对待 |
(一) 食品专项举报案件应当主动给予奖励 |
(二) 特殊商品举报案件应当主动告知奖励 |
(三) 普通商品举报案件实行通知领取制度 |
(四)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件酌情奖励制度 |
(五) 法定不予奖励的范围 |
1. 不予奖励的人员。 |
2. 不予奖励的事项。 |
四、政府出台《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谁举报,最高获奖30万(论文参考文献)
- [1]协同治理视角下假冒伪劣商品监管机制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D]. 黄志成. 兰州大学, 2021(12)
- [2]“元治理”视角下安康市产品质量共治研究[D]. 付帅. 长安大学, 2021
- [3]我国企业内部人举报制度研究 ——以制度理性与传统文化的适应性为视角[D]. 沈新渊. 暨南大学, 2020(04)
- [4]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D]. 唐士亚.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5]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D]. 孙健鹏.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职业打假”行为之司法认定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 田梅.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7]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D]. 陈嵩霖.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J].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13)
-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制度探析[J].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课题组,王国昕,刘健.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