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方向(论文文献综述)
张琳琳[1](2020)在《我国农地使用权演进规律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在既有法律体系之中适度创新,需要总结我国农地使用权演进规律。通过描述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并从集体理论出发,找寻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固有弊端,以及在集体中农民个体农地使用权缺失的原因,从而界定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定位。分析在城镇化进程中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影响和内部制度完善的双重考验,这对制度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结我国农地制度的发展规律: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的结合等,在城镇化背景下平衡多重因素,以符合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总趋势。
李斯琪[2](2020)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下我国农地承包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对我国各个时期的承包权关系进行梳理及研究,并结合当下“三权分置”理论,分析并指出我国现行农地承包权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性提出对改革路径的选择与建议。本研究首先通过采用文献综述法,从马克思经典着作出发,汇总梳理并分析了其产权理论,按照萌芽诞生、初步成形、深入发展、走向成熟理清了其发展脉络,更加深了对其内涵的认识与了解。随后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承包权制度的整个发展历程进行总结与分析,着重对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地商品经济时期、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等各阶段内相关改革政策的具体内容、制定目的、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我国当前实际土地政策及对广大人民和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为后续深入进行理论分析做好理论铺垫。其次通过对我国农地承包权进行理论分析,从当前“三权分置”下我国农地权力体系入手,对我国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以及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以及详细讨论,并对我国农地承包权改革经验进行了总结。然后通过对我国农地承包权进行深入研究,并依据经典的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学说,结合我国农村产业实际发展状况,指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中所包含的潜在矛盾和遗留隐患,其具体表现在:农地承包权取得制、农地承包权保障制度、农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这三个层面。最后通过采取交叉学科理念,从多角度研究我国农地承包权制度,并结合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以及我国农地承包权发展经验,创新且针对性提出针对我国农地承包权改革的路径选择,并对我们提出的我国农地承包权制度的潜在问题和遗留隐患提出了针对性的具体改革建议。
高林娜[3](2020)在《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经营权可否物权化?是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话题。研究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改革实践的需要。因为,在“两权分离”的农地权利体系下,客观上存在农业生产分散化,农地利用碎片化,经营方式原始化;农地流转不畅,融资担保效果不佳,农地荒废闲置,农地价值实现受阻;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失衡,农民权益保障有待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培育等问题。二是完善立法的需要。因为,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自洽性不足,在农地权利体系设计上存在缺陷,未能全面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未规定土地经营权制度,“同地不同权”的情形依然存在,“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突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不到位,土地物权制度尚有缺陷,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问题仍未改善,土地经营权制度设计过于简单。三是理论构建的需要。因为,学者对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正当性提出质疑,认为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有违“一物一权”和“物权法定”原则,不符合权利生成逻辑等问题。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有无必要性?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障碍如何消解?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是否可行?能否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化解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带来的风险?因此,本文将围绕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及立法完善问题,对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现实依据、理论基础、风险消解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将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以物权的方式予以确认、流通、转让和保护,能够切实保障农地经营者的经营预期,确保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担保融资,依法防范农地经营的非粮化、非农化,真正促进农业经营的现代化。其次,土地经营权物权化能够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改革、我国物权制度的完善及物权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再次,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独立化和制度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完善我国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度,有利于“三农”利益的全面维护和保障。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正当性,关键是其与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制度、物权结构理论及权利生成逻辑等理论和制度是否相容?是否可以融合与协调。文章认为,如果在切实巩固农地集体所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的前提下,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直接派生土地经营权,这种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制度,完全符合物权结构理论和权利生成逻辑。因此,在进一步明确农地集体所有权,实行农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从农地集体所有权中直接派生土地经营权的制度构建逻辑,完全可以消解传统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其是否可能危及耕地红线的保护?是否可能违反土地公有制原则?是否会损害“三农”的切身利益?研究表明,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后的登记制度和物权法定制度,有助于严守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中承包经营权的股权化和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健全完善,有利于切实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利于坚持土地公有制原则不被违反;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中的各种具体制度设计,比如相应的登记制度、出让制度、管理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等,将更加有利于对“三农”利益的切实保障,完全可以在经营权物权化的制度范围内消解其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通过对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的系统论证,笔者提出,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为用益物权,权利期限至少为三十年。在权利的取得与变动上应区分两种农地市场,分别适用的不同规则。在土地经营权原始取得的一级市场中,由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出让集体所有的农地使用权给土地经营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土地经营权出让合同,并经相关机构登记,土地经营权得以设立;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二级市场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采登记生效规则,土地经营权的出租适用合同法中不动产租赁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抵押适用不动产抵押的规定。总之,在切实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将更为有利于“三农”利益的切实保护,有助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沈雅倩[4](2020)在《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制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土地是我国农业发展之根本,从建国初期国家就密切关注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单一产权到二级产权再到“三权分置”的改革。单一产权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模式。随着政社分开改革发展,土地单一产权制度的弊端导致农业生产积极性不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二级产权制度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0世纪末随着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土地的二级产权制度面临调整的节点。“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在农业实践与中央政策的发展下逐步落实到法律层面。“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不仅可以有效适用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多样化的现实需求,更是释放农业经济活力的创新之举。基于对民法上权利分解理论的理解,农村土地产权在法律上的完整表达应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在其之上设定的土地经营权。2014年中央文件指出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现行法律在完善相关规定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权利主体分化导致的权利主体不够明晰、土地各项权能内容残缺以及缺乏完善的行使程序与监督机制等问题。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由来已久,结合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史变迁以及现状,分析“三权分置”改革中各项权利的性质与内容,明确其付诸实践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基础。由于对农民集体所处的法律主体地位认识不足,目前实践中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三者权能相混淆的情形。通过对三项权利主体性质的讨论我们最终确认了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纯化其身份属性的要求,(1)具体来说只有具备集体成员身份才可以获得此项权利内容。土地经营权应当根据其权利来源的不同具体划分具有物权属性的土地经营权与债权属性的经营权,在法律条文的表达上应当包括土地经营权具体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的取得方式与权利限制等。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创新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其权利内容相对于承包方来说既有承继的部分也有创新之处。通过对“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各项权利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三项权利的主体以及相互之间合理的权能分配。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应的制度与程序规制,针对权利分置后的各项权能应当在完善的基础上予以监督,从而更好的发挥“三权分置”的制度优势与价值。
刘芮[5](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王月[6](2019)在《“三权分置”下我国农地权利研究》文中认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点就三农问题做出政策性引导,并指出2020年实现建设小康农村,而农地作为农民生活主要经济来源,其权利制度改革是三农中最基本也是最重点改革项目。其中“三权分置”政策已经提出近5年,作为此次农地改革的指导思想,关于它的争论还络绎不绝,特别是法律化构建方面,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三权分置”政策须转化为法律化构建才能保障农地权利制度体系的稳定构建,才能推动农地改革有序进行。本文主要从以下六部分探讨农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法律体系构建。首先介绍我国“三权分置”在各界的研究背景以及对农地权利产生的意义,并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以把握农地权利方面研究历程及方向。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农地改革的历史进程以及“三权分置”政策含义和功能价值,为后文研究提供基石作用。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美国、日本、法国的农地权利制度,并借鉴相关经验。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三权中集体所有权的困惑,并结合实践国情和法理进行分析,认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和权能不残缺,应坚持集体所有权。第五部分主要研究承包权的性质及真实所指,并根据权利派生理论得出农地承包权实质就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所有权派生出,属于用益物权。第六部分主要研究经营权,在前文权利派生论研究的基础上,得出农地经营权是在农地流转时由农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并根据多层权利客体理论及权利行使理论界定经营权属于权利用益物权。通过对三种权利属性的定性,界定出三种权利的权能,并最后得出“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制度体系应为集体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农地经营权,物权体系结构应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
程秀建[7](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姚宇[8](2019)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一项特有的物权制度,并已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主要依据,以相关地方法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确权制度规范。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相关立法仍存在权利主体不清、客体界分标准不明、确权程序冗杂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失灵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范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制度环境。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农民私有制,为后来形成的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配模式奠定了基础,也因其有再度造成农民失地的风险而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埋下伏笔;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公有化趋势和行政干预不断增强,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和客体碎片化;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未缓解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权利配置的束缚,集体土地权属关系的二元立法结构(公法与私法调整并存)逐步形成并被不断巩固。土地所有权是一项基础性财产制度,无论物权法理论或制度经济学原理,还是国内外法律实践均表明,归属明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是我国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前提,也是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优越性的需要,更是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的必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需通过物权法上的确认请求权制度实现。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基础,也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依据。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特征,可以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提供分析框架。物权确认请求权与其他物权请求权相较既存在特别之处,也具有物权请求权的一般共性,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相应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实现并不限于诉讼方式,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相对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不清事由及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程序。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实现将产生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效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主体制度是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适格主体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现行立法规定了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清。符合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应当单一化为农民集体的最小单位,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不设村民小组的村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既不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也不是法人所有,而应当视为一种“新型总有”。相应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应当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团体,权利的归属者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构成的集体主体。农民集体欠缺独立人格,立法须进一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人格实体化。在《民法总则》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主体地位的立法背景下,农民集体内部的村民小组或未设村民小组的村委会等农民集体最小单位的基层自治组织法人应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际发挥作用的农民集体,应当由农民集体最小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客体制度是规范集体土地界分标准的法律制度,包括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界限划分和不同集体土地间的范围划分。我国有关集体土地界分的立法虽已形成相对丰富的规则体系,但较之复杂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现状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既具地域性又具有普遍性,可通过借鉴所有权客体界分理论和域外民事立法中土地所有权原始取得规范予以完善。经比较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基于法律或政令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足,对依占有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立法对此应予回应。首先,划定“城市的土地”边界,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性质。其次,建立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制度,并兼顾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再次,引入农地重划规范体系,为集体土地的优化配置提供制度依据。复次,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推定制度,为不同情形下的集体土地无权占有提供界分标准。最后,明确单一层级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对“不适合生产队所有的土地”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为国家所有,对“适合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实际使用情况确权给农民集体的最小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程序制度是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实现方式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路径和救济路径。我国现行立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采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并行的解决机制,实践中表现为以行政程序为主、司法程序为辅。行政裁决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具有业务相关性、权力一致性、程序高效性和成本低廉性等优势,但亦存在主体上的利益牵连、程序上的非严谨和结果上的非终局等不足。立法应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提供差异化的纠纷解决路径,国家与农民集体间的确权纠纷应直接适用司法程序,不同农民集体间的确权纠纷应适用行政裁决前置程序,并保障司法程序的终局审查。农民集体不服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行政裁决的,应当选择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对于不服行政裁决及其复议结果的司法程序选择,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立法须设置集体成员权制度,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和请求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倘若农民集体作出不当确权意思表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相关决定;倘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基层自治组织法人怠于行使权利,消极作出确权意思表示,立法应当效仿团体法中的代位诉讼制度,赋予集体成员提起代位诉讼的主体资格。
童列春[9](2018)在《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理论解惑与重述》文中研究说明流行理论认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设计脱离物权固有逻辑,主体不明确、客体不确定,还存在权能虚化与承包经营权关系不清等诸多缺陷。这种理论误解原因在于未能把握农地资源所有权特质,对于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群体性主体理解不当;脱离中国社会情境所预设的制度功能,没有在公有制政治前提下理解农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是本土性物权,它是农民集体对于农地所享有的所有权,其权能依照情势选择性地休眠或者激活,在现阶段可以采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模式。
姜楠[10](2017)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20世纪70年代的改革开放,是以农村土地制度的巨大变革为起始和突破口。这一改革废除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个体经营”“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模式使得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基本经营制度得以建立。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分配到个体农户,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一制度的建立赋予了个体农户自主决定和安排农业生产的自由,使农村劳动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有力的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为了巩固农地制度改革成果,消除农民顾虑,法律政策更加倾向于维护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稳定。《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真正落实为现实的法律制度。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强化了该权利的公示性和对世性。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农地合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随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既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农地权利结构的弊端逐渐显露:以农户为生产单位的农地经营模式使得农地始终处于碎片化状态,难以适应规模化经营的现实需求,既有两权分离的土地权利制度的经济推力已经释放殆尽。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的跨越式发展,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与经验总结,党中央最终将农地三权分置确定为新时期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价值为保障公平,注重效率;制度功能为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破解农地融资困境,强化农地权利的财产属性。2017年7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在既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基础上增设第六条,就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做出相关规定。该修正案(草案)的拟定标志着农地三权分置正式列入立法议程。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向可运作的法律机制转化,应当以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稳定农地既有权利关系为基础。遵循这一原则,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现模式可以概括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物权法》中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应农地三权分置法律政策中的“所有权”,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权利,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是政策上的“承包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基础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该权利派生出的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的次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法律构造可以概括为“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构土地经营权”。未来改革应当从以上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农地法律制度建设。就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虽然该权利是《物权法》规定的既有权利类型,但是该权利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能残缺、权利行使程序不健全三方面问题,进而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极度虚化、弱化,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针对上述问题,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首先,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法人实体化改造。结合我国农村生产生活实际以及《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而实现权利主体具体化的目标,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其次,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的具体内容,解除法律对权利主体行使这一权能的不当限制。再次,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行使的程序,确保集体成员享有对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以及处分的参与权、知情权,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利的独立性、规范性,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就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虽然《物权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法定用益物权地位,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发包方调整承包地的法律规定不尽合理,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流转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需要进一步强化。就建构土地经营权而言,土地经营权的设定一旦登记,记载于土地权利登记簿,土地经营权即获得第三人不得侵害的效力。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突破权能分离理论、用益物权客体限于有体物观念的限制,以权利行使作为土地经营权设定的理论依据,将土地经营权上升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法定的用益物权,进而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化。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的确立必然对我国既有农地权利体系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而言,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农地权利抵押制度的确立;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以为继承人设定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实现农地权利的继承。
二、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方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农地使用权演进规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描述和困境分析 |
(一)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描述和困境分析 |
第一,关于“集体”的认识,以及集体的困境问题分析。 |
第二,在集体理论中分析个体农地使用权缺失的原因。 |
(二)当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二 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演进规律 |
(一)国家理性在农地使用权相关因素间的平衡 |
第一,农地制度的激励因素和环境因素。 |
第二,农地制度设计中的均衡因素。 |
第三,农地制度设计中的认同因素。 |
(二)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 |
1.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变迁 |
2.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
3.建构理性和演进理性相结合 |
(三)我国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总体变化趋势 |
1.顺应土地关系变革的现实需求 |
2.以农民个人农地使用权保障为引导 |
3.行政权力逐步撤出,鼓励法人化经营 |
4.以附带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治理为保障 |
(2)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下我国农地承包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现状研究 |
1.2.1 国外关于承包权的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2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2.1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发展脉络 |
2.1.1 《关于偷盗林木法案的辩论》一思想萌芽 |
2.1.2 《政治经济学批判》一初步形成 |
2.1.3《论土地国有化》-深入发展 |
2.1.4 《资本论》——走向成熟 |
2.2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内涵 |
2.2.1 土地所有权理论 |
2.2.2 土地权能的结合与分离理论 |
2.2.3 土地产权商品化理论 |
2.2.4 土地地租理论 |
3 农地承包权的理论分析 |
3.1 “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权利体系 |
3.1.1 所有权的主体和权利内容 |
3.1.2 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能分析 |
3.1.3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相互关系 |
3.2 农地承包权改革的相关经验 |
3.2.1 农地承包权稳定性的进一步发展 |
3.2.2 农地承包权的内容丰富 |
3.2.3 实现农地承包权的物权化 |
4 当前农地承包权制度的潜在问题 |
4.1 农地承包权取得制度的潜在问题 |
4.1.1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和丧失的制度不清楚 |
4.1.2 农地承包权均分机制导致农地细碎化 |
4.1.3 农地承包权再配置制度缺失 |
4.2 农地承包权保障制度残余问题 |
4.2.1 农地承包权实现形式单一 |
4.2.2 确权登记颁证制度难落实 |
4.2.3 长久不变制度操作性不足 |
4.3 农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的残余问题 |
4.3.1 自愿有偿退出激励机制动力不足 |
4.3.2 自愿退出补偿机制落后 |
4.3.3 自愿有偿退出保障制度不明确 |
5 我国农地承包权改革路径选择和建议 |
5.1 农地承包权改革的路径选择 |
5.2 农地承包权的改革的建议 |
5.2.1 加强农地承包权取得制度 |
5.2.2 强化农地承包权保障制度 |
5.3 农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
5.3.1 健全自愿有偿退出激励机制 |
5.3.2 农地承包权退出补偿制度 |
5.3.3 明确自愿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权保障制度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致谢 |
(3)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缘起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进路 |
五 研究方法 |
六 创新与不足 |
第一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现实困境 |
一 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 |
(一)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债权说 |
(二)土地经营权性质的用益物权说 |
(三)土地经营权性质的权利选择说 |
二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障碍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理论障碍 |
(二)物权法定制度的理论障碍 |
(三)物权结构体系的理论障碍 |
(四)权利生成逻辑的理论障碍 |
三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立法困境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农地制度不完善 |
(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管理制度欠科学 |
(三)《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土地物权制度有缺陷 |
第二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
一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现实需求 |
(一)保障农业经营预期的现实需要 |
(二)实现农地担保融资的现实需要 |
(三)防范非粮化非农化的现实需要 |
(四)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二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需求 |
(一)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需求 |
(二)物权制度完善的理论需求 |
(三)物权体系构建的理论需求 |
三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制度需求 |
(一)加强耕地保护的制度需求 |
(二)巩固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需求 |
(三)全面维护三农利益的制度需求 |
第三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正当性 |
一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生成逻辑分析 |
(一)土地经营权生成逻辑的法理争议 |
(二)土地经营权生成逻辑的法理分析 |
(三)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生成逻辑理论 |
二 一 物一权原则下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消解 |
(一)严格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正当性评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与一物一权原则的融合 |
三 物权法定原则下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消解 |
(一)严格物权法定原则理论的正当性评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与物权法定原则的融合 |
四 物权结构理论下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消解 |
(一)严格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的正当性评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与物权结构理论的融合 |
第四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可行性 |
一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与严守耕地红线 |
(一)严守耕地红线的必要性分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是严守耕地红线的必要举措 |
二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与坚守土地公有制 |
(一)坚守土地公有制的必要性分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是坚守土地公有制必要举措 |
三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与农民利益保障 |
(一)保障农民利益的必要性分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必要举措 |
四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与经营权人权益保护 |
(一)保障经营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分析 |
(二)经营权物权化是经营权人利益保障的必要举措 |
第五部分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立法完善 |
一 完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方式 |
二 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
三 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则 |
四 健全土地经营权的变动模式 |
五 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
第一节 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土地改革时期(1949年~1953年) |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年~1958年) |
三、人民公社化时期(1958年~1978年) |
四、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时期(1978年至今) |
第二节 “两权分离”的实证分析 |
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 |
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取得的成就 |
三、两权分离后面临的新挑战 |
第三节 “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 |
一、“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 |
二、“三权分置”的政策演进 |
三、“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 |
第二章 “三权分置”农地所有权制度建构 |
第一节 “三权分置”下农地所有权制度的明晰 |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
二、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 |
三、明晰三项权能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二节 “三权分置”下农地所有权权能及其实现方式 |
一、占有权能及其实现方式 |
二、使用权能及其实现方式 |
三、收益权能及其实现方式 |
四、处分权能及其实现方式 |
第三节 “三权分置”下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 |
二、规范权利内容与行使程序 |
三、落实集体的监督权 |
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之辩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属性 |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一、承包地位维持权 |
二、自主生产经营权 |
三、分离对价请求权 |
四、征收补偿权 |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完善 |
一、承包审查监督权的实现 |
二、继承权是应然选择 |
三、有偿退出权的立法完善 |
第四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分析 |
一、权利的二元属性 |
二、土地经营权设定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收益补偿权 |
三、流转处分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法治保障之实现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的系统化设计 |
二、土地经营权权利担保的类型化构造 |
三、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准入与监管机制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三权分置”下我国农地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农地权利概述 |
2.1 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演进历史 |
2.1.1 土地改革时期 |
2.1.2 合作社时期 |
2.1.3 改革开放时期 |
2.2 农地“三权分置”的含义及功能价值 |
2.2.1 “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 |
2.2.2 “三权分置”的含义 |
2.2.3 “三权分置”的功能价值 |
2.3 我国农地权利立法现状 |
2.3.1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版 |
2.3.2 物权法 |
2.3.3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版 |
2.3.4 其它法律规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域外农地权利法律制度考察 |
3.1 域外农地权利法律制度现状 |
3.1.1 美国农地权利法律制度 |
3.1.2 日本农地权利法律制度 |
3.1.3 法国农地权利法律制度 |
3.2 国外农地权利制度借鉴 |
3.2.1 明确权利属性、完善法律规范 |
3.2.2 建立农地市场中介组织 |
3.2.3 国家调控与政策引导加以辅助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与权能 |
4.1 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实践困惑 |
4.1.1 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 |
4.1.2 集体所有权权能残缺 |
4.2 明确农地集体所有权归属及权能内容 |
4.2.1 集体所有权主体属“农民集体” |
4.2.2 集体所有权权能选择性“休眠” |
4.2.3 明确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内容 |
4.3 本章小节 |
第5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承包权性质与权能配置 |
5.1 农地承包权性质的法律争议 |
5.1.1 成员权说 |
5.1.2 物权说 |
5.2 农地承包权权利性质的法理分析 |
5.2.1 农地承包权并非单纯成员权 |
5.2.2 农地承包权不适用物权分离论 |
5.2.3 农地承包权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同义语 |
5.3 农地承包权权能配置不完备 |
5.3.1 承包关系稳定性体现不全面 |
5.3.2 收益权能规制散乱 |
5.4 完善农地承包权权能内容 |
5.4.1 重述持续承包权 |
5.4.2 细化收益权 |
5.4.3 引进监管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经营权性质与权能配置 |
6.1 农地经营权性质的法律争议 |
6.1.1 债权说 |
6.1.2 物权说 |
6.1.3 两权说 |
6.2 农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
6.2.1 物权性经营权提高经营权人的救济效力 |
6.2.2 物权性经营权可实现农地融资功能 |
6.2.3 物权性经营权利于实现政策目的 |
6.3 经营权属权利用益物权的法理分析 |
6.3.1 比较法中的支持依据 |
6.3.2 契合物权法基本精神 |
6.3.3 权利行使理论的支持 |
6.4 农地经营权权能配置不明确 |
6.4.1 经营权权能种类冗杂 |
6.4.2 经营权权能内容混乱 |
6.5 落实农地经营权权能内容 |
6.5.1 梳理占有收益权 |
6.5.2 充实流转处分权 |
6.5.3 增设继承权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的范围 |
1.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2 本文研究的范围 |
1.3 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域外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 |
第2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基本原理 |
2.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理论依据 |
2.1.1 产权理论 |
2.1.2 制度变迁与博弈理论 |
2.1.3 物权保护理论 |
2.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属性 |
2.2.1 物权确认请求权性质的理论争议 |
2.2.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本质:实体法上的物权请求权 |
2.3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范构成 |
2.3.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范围 |
2.3.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构成要件 |
2.3.3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效力 |
2.4 小结 |
第3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规范体系和实践现状 |
3.1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规范体系 |
3.1.1 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规范 |
3.1.2 界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法律规范 |
3.1.3 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程序 |
3.2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范的制度特征 |
3.2.1 法源的多样性 |
3.2.2 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调整 |
3.2.3 规范内容受历史因素影响 |
3.2.4 规范的强行法属性 |
3.3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实践 |
3.3.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化描述 |
3.3.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的基本特征 |
3.4 小结 |
第4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
4.1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1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不清 |
4.1.2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界分标准不明 |
4.1.3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程序冗杂 |
4.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问题成因 |
4.2.1 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4.2.2 合作化运动土地改革的非确定性 |
4.2.3 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碎片化 |
4.3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完善路径 |
4.3.1 从政策到法治 |
4.3.2 从授权立法到法律保留 |
4.3.3 从公法到私法 |
4.3.4 从一般法到特别法 |
4.4 小结 |
第5章 权利主体:单一层级农民集体的法律形态 |
5.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层级的单一化 |
5.1.1 多级主体存废的学理争议 |
5.1.2 确立单一层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
5.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形态的法律选择 |
5.2.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形态的理论分歧 |
5.2.2 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形态选择 |
5.2.3 农民集体的主体属性 |
5.2.4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5.3 小结 |
第6章 客体界限:集体土地的范围界定 |
6.1 所有权客体归属的理性基础 |
6.1.1 所有权客体界分的法理依据 |
6.1.2 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的正当性 |
6.1.3 利益平衡理论对土地界分的影响 |
6.2 集体土地界分标准的比较法借鉴 |
6.2.1 借鉴依法律或政令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
6.2.2 借鉴土地所有权的时效取得制度 |
6.2.3 排除适用添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
6.3 集体土地界分规则的改进 |
6.3.1 公平划定“城市的土地”边界 |
6.3.2 立法确立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制度 |
6.3.3 引入农地重划的规范体系 |
6.3.4 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推定制度 |
6.3.5 明确单一层级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
6.4 小结 |
第7章 程序规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实现方式 |
7.1 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 |
7.1.1 土地确权程序选择适用的学术争议 |
7.1.2 行政裁决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正当性 |
7.1.3 行政裁决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优势与局限 |
7.2 建立以司法程序为保障的差异化纠纷解决路径 |
7.2.1 弥补行政裁决局限性的多元确权程序 |
7.2.2 保障行政裁决公平性的司法审查程序 |
7.3 建立有效的所有权确认请求权救济路径 |
7.3.1 农民集体意思表示形成的困境 |
7.3.2 集体成员权的属性与立法抉择 |
7.3.3 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制度 |
7.3.4 赋予集体成员代位权制度 |
7.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理论解惑与重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物权理论下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困惑 |
(一) 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是否虚位 |
1. 农民集体概念是否不准确 |
2. 农民集体法律地位是否不清楚 |
3. 农地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是否不明确 |
(二) 农地集体所有权权能是否虚化 |
(三) 农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关系是否不顺 |
二、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理论疑惑的原因 |
(一) 对于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基础把握不准确 |
(二) 群体性主体理论缺失与解读错位 |
1. 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与农地资源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逻辑模糊 |
2. 农地集体所有权群体性主体内部关系逻辑模糊 |
(三) 对于物权制度内“归属”与“利用”关系理解偏颇 |
三、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理论重述 |
(一) 农地集体所有权以群体性主体为特质 |
1. 农地集体所有权群体性主体制度的私法逻辑 |
2. 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意志的形成、表达、实现制度 |
3. 农地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与代行主体 |
(二) 农地集体所有权权能依据情势激活或休眠 |
1. 农地集体所有权权能配置的影响因素 |
2. 收益权能的均衡分配 |
3. 处分权能的限制与保障 |
(三) 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制度效用 |
1. 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以保证农地制度改革方向 |
2. 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实现农民的土地利益 |
3. 放活农民土地经营权以实现规模经营 |
(10)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设计路向 |
一、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前提基础 |
(一)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现实依据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政策依据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与农地权利财产化 |
(一)农地权利财产化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指引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对农地权利财产化的促进 |
第二章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现模式 |
一、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实现模式的争议与问题 |
(一)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
(二)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定位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实现模式的可行方案 |
(一)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实现模式的应然选择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实现模式面临的障碍及突破 |
第三章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法律构造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落实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 |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运行困境 |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充实完善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稳定的必要条件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稳定的制度措施 |
三、土地经营权的建构 |
(一)现代登记技术视域下的土地经营权 |
(二)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内容 |
第四章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体系效应 |
一、农地三权分置与新型农地权利抵押制度的确立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的评价与反思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价值与结构 |
二、农地三权分置与农地权利继承的实现 |
(一)农地权利继承现状的法律分析 |
(二)农地三权分置对农地权利继承的推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方向(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农地使用权演进规律探析[J]. 张琳琳. 人权研究(辑刊), 2020(01)
- [2]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下我国农地承包权研究[D]. 李斯琪. 西安工业大学, 2020(05)
- [3]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研究[D]. 高林娜. 郑州大学, 2020(02)
- [4]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制研究[D]. 沈雅倩.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三权分置”下我国农地权利研究[D]. 王月.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7]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研究[D]. 姚宇. 辽宁大学, 2019(05)
- [9]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理论解惑与重述[J]. 童列春.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 [10]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姜楠. 吉林大学, 2017(03)
标签:宅基地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论文; 农村土地所有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