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刘苇[1](2015)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三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三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刘佐[2](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文中指出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滕祥志[3](2014)在《中国税法实务中的“透视”案例盘点——以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日益介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体系,众多外资企业参与投资中国,与之对应,中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压力与日俱增。出于保障国家税收主权的需要,中国税收执法实践,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法透视原理来加强税收征管,以堵塞税收漏洞。本文试以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为视角,简述近年来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透视案例①,并试图对其简要评析,以为抛砖
夏宏伟[4](2013)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设立之初是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经过近33年的运行,在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职能。但这33年间,我国居民收入渠道和形式不断发生变化,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这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和课税模式不断提出新任务、新要求。我国6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3次修正了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策和征管的规范性文件。但从目前情况看,尽管我们政府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与百姓的期待仍存在不小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在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上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是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再次提出的明确目标。然而,何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如何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仍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方面开展了大量有益探索,提出了很多具有实践意义的政策建议。本文在系统学习梳理研究各种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藉此探索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之路。但因认识和时间上的局限性,只能抛砖引玉。论文共十一章,第一章为绪论,正文部分共十章,每章最后一节为本章内容小结。第二章分四节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一节以西方经济学派发展脉络为主线,系统归纳了古典主义学派、庸俗经济学派、社会政策学派、新古典学派、凯恩斯主义学派、新古典综合派、新剑桥学派、货币主义学派、新制度学派、供给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对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认识。第二节分六个时间段归纳了主要国家不同时期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变迁。第三节分析了财政收支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差距、政治阶级利益、国际税收竞争、税制结构演进和征收管理水平等因素对个税职能定位的影响。第三章分四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影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九项因素。第二节在总结现行税制职能发挥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税制面临的挑战和要求。第三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理论研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提出了本文观点。第四章分三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探索。第一节比较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历史上主要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税制改革方案、课税模式及其在税收立法中的应用,探讨了影响税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第二节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原因,提出了我国税制改革路径选择以及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键性问题。第五章分五节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比较归纳了来源说、净增值说和消费支出说关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观点。第二节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课税范围。第三节对各国税法中关于雇佣所得、经营所得、农林牧渔业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信托所得、受赠所得、养老金所得和非法所得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归纳。第四节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农林牧渔业所得、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方面,对我国课税对象进行了研究。第六章分四节对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关键设计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探讨了我国税制改革中综合所得项目与分类所得项目的划分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税率结构协调问题。第二节比较归纳了主要国家纳税单位选择和演化,以及OECD国家纳税单元最新趋势,提出我国课税单元仍应坚持以个人为基本单位,但应逐步考虑家庭因素。第三节比较了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实践,归纳总结了各国成本费用扣除发展趋势,对我国费用扣除机制协调进行了研究。第四节对主要国家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判定标准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义务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从第七章开始,每章在比较分析OECD国家立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中比较关键的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投资理财收益和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七章分五节对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分析了OECD国家法定税率、中央所得税税前基本扣除额、和税率门槛变动规律,对法定税率与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关系进行了比较。第二节研究了OECD国家税前扣除项目和法定税率变动规律以及费用扣除和税率级距调整机制。第三节在分析美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建议。第四节对我国现行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节介绍了OECD国家征管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第八章分三节对我国股息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系统梳理了英美法等国家所得税一体化进程,对各国关于公司向股东支付所得、资本回购和注销清算等方面的税收处理规律进行了总结。第二节对我国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九章分三节对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和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和税率、损失弥补限制、递延纳税机制、财产交换股票、个人住所转让、通货膨胀处理机制等方面,对英美法等国家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机制进行了比较和研究。第二节对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十章分四节对我国投资理财收益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分析了我国理财产品种类及其收益实现形式,指出了理财产品税收特征。第二节从纳税主体认定、信托收益所得税特征两个方面对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国家信托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三节在梳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十一章对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第一节从看穿原则适用范围、看穿征税结构、债务和税收成本及损失处理、合伙企业与投资人交易、合伙利益处置合伙企业清算等方面,对主要国家合伙企业所得税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节从课税主体、看穿机制设计、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投资者计税基础、企业清算、有限合伙税收处理、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等方面,对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制安排进行了研究。
陈红国[5](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提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刘佐[6](2012)在《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为纪念中共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20周年而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深化税制改革的初步探索中国自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以后,就开始酝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这项工作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开展,并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此都很重视。198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
董晓岩[7](2012)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与管理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立足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征税应当遵循税收横向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可以用“0、1、2”三个数字来形象地加以描述。所谓“1”,指的是跨国纳税人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应当纳税,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税收负担应当与母国国内投资者或东道国国内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基本相当,不应当因其从事跨国投资而承受比国内投资者更高或者更低的税收负担。所谓“0”,指的是从事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可能利用各种国际逃避税形式和途径来减轻应当缴纳的税收,从而达到“低税负”甚至“零税负”的目的。所谓“2”,指的是由于两个或多个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使得从事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纳税人承受双重甚至多重征税的情况。各个主权国家都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即为了提高国际资本流动的效率,应当努力避免“0”和“2”,力争逼近和维持“1”。为了推动“2”向“1”转化,应当主要从税收制度入手,包括单边视角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制度和双边(多边)视角的国际税收制度协调;为了推动“0”向“1”转化,应当主要从税收管理入手,包括单边视角的国内反避税管理和双边(多边)视角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征税也应当遵循税收纵向公平和税收非中性(税收调节)原则。对外直接投资相对于国内投资来说,需要面对东道国陌生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承受着更大的风险,资本输出国政府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符合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同时,由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性,市场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对税收中性的适度背离、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国际资本的最优配置。这种对税收中性的背离表现为资本输出国普遍实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制度。综上所述,从资本输出国(母国)的角度看,本文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问题归结为两个方面、三个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包括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制度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制度;第二个方面是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对外直接投资的反避税管理。立足于这一研究思路,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性分析。首先,研究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问题。明确界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其与对外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获取了所投资国外企业生产经营的控制权。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了迅猛发展的态势。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因素包括东道国因素和母国因素,其中东道国因素包括FDI的政策框架、经济决定因素和商业便利三大类,母国因素包括母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母国政府政策两大类。税收因素是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在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中的重要性在不断提高。其次,研究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问题。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受东道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管辖,在东道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受母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管辖,在母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二是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三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四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其中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公平,而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非中性(税收调节)原则。从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出发,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问题界定为三个,即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问题、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税收激励问题和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际避税及其防范问题,其中前两个问题主要属于税收制度范畴,而后一个问题主要属于税收管理范畴。最后,对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性进行了理论和经验分析,研究了影响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税收因素,建立了对外直接投资外国来源所得综合有效税率(tfsi)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外国来源所得综合有效税率不仅取决于东道国的法定税率和有效税率,而且受母国税收管辖权类型和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母国法定税率及其与东道国法定税率、有效税率的相对高低、母国是否实行税收饶让和延期纳税等因素的影响。分析了税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有两种不同的渠道:第一种渠道是首先影响国内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r(1-t),企业将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r*(1-tfsi)进行比较并进行投资决策,从而影响对外直接投资。母国的有效税率t通过这种渠道发挥作用。第二种渠道是首先影响对外直接投资外国来源所得的综合有效税率tfsi,进而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r*(1-tfsi),企业将其与国内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r(1-t)进行比较并进行投资决策,从而影响对外直接投资。母国法定税率u、东道国法定税率u*和东道国有效税率t*通过这种渠道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情况下母国法定税率u、母国有效税率t、东道国法定税率u*、东道国有效税率t*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性,并利用十个国家(地区)2000-2009年对我国直接投资的数据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第三章: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问题分析。首先从理论上论证了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机理,认为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是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的出现,产生的原因则是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性。对于同种类型的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应当对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进行国际协调;对于不同类型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应当限制母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采用一定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比较了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以及抵免法下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对于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不同效果,分析了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入中性、国家中性等不同税收中性条件下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经济效应。根据资本输出中性原则,居住国应当选择抵免法;根据资本输入中性原则,居住国应当选择免税法。在全球福利最大化的政策目标下,居住国应当选择抵免法;在本国福利最大化的政策目标下,居住国应当选择扣除法。第四章: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问题分析。对外直接投资存在市场失灵,具有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性,需要政府干预,提供财政支持、金融支持、投资保险和信息服务。从理论上研究了税收激励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制,税收会影响投资的边际收益和资本成本,是政府干预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母国鼓励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工具包括税率式、税基式、税额式和时间式四种类型,其作用机制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通过母国本身的税收制度直接发挥激励作用,即母国对于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外国来源所得直接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第二种是母国税收制度通过东道国税收制度发挥激励作用,即母国对于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的课税方法,虽然没有直接给予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以税收优惠待遇,但是这种课税方法能够使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政策真正惠及母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从而减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从理论上分析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效应,并以税收饶让为例,对税收饶让条款对1989-2000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认为:税收饶让对来自抵免法国家的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具有重要影响。第五章: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对我国现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总结其他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路径。总体原则是:在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方面,应当改变过去片面强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忽视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情况,重视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体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并行与兼顾。同时,应站在有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角度,对原主要出于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需要而形成的国际税收基本概念和制度进行重新检视和设计完善。具体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在体现税收中性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税收激励;在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在强调制度优化的同时,考虑管理的适应性;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的完善路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完善我国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制度。从短期来看,应当完善以抵免法为主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制度;从中长期来看,应当建立抵免法与免税法并行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制度,建立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制度体系。第六章: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管理。与国际重复征税致使跨国纳税人税收负担畸重相反,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际避税致使跨国纳税人税收负担畸轻,两者均违背了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本章在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离岸避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从单边视角看,应当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税收管理,一方面从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外部环境三个层面入手,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日常税收管理;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我国的受控外国企业特别征税规则和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法规,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反避税管理。从双边(多边)视角看,应当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一方面通过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缓解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中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国际税款征收协助制度,缓解纳税人的国际性与税收管理的国家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有限税收管辖权下征管手段不完备的问题。
刘爱明[8](2012)在《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是“经济人”,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企业避税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直至今天仍然极为普遍的现象,这其中尤其以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避税为甚。避税行为侵害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为此,在总结我国多年反避税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2008年我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建立起了我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本文需要研究,常见的各种企业所得税避税方式有什么理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法理基础是什么?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有何创新及不完备性?当前企业避税的基本状况及其对当前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整体认知、基本看法等情况如何?“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特别纳税调整中,客观性不完备和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的典型代表,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应如何分析其合理性程度?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哪些影响?应如何健全、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对这些问题,本文做了以下研究:(1)企业所得税的各常见避税方式均有其理论根据支持,而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则是不完备契约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和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不完备,不可能堵塞所有避税漏洞的条件下,国家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这种授权性规范,授予税务机关为反避税而进行纳税调整的执法权。由于税法的不完备,税务机关行使选择性执法的剩余执法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抛开法律形式的束缚而直接针对经济实质课税,从而有效地规制企业的避税行为。(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既有鲜明的亮点,按照不完备契约和法律不完备理论分析,其在立法和执法上又存在较大的不完备性。这体现在许多反避税的措施均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移植而来,往往比较原则抽象,在实务中弹性较大、模糊空间较多,不利于税企双方执行该反避税规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企业对降低税负有强烈的要求,但其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包含许多避税的手法,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企业的避税手段而制定的。当前税务机关开展的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反避税成效,但在完善法规、宣传推广、加强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度等方面均有待加强。(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不完备性有很多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其不完备程度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要求。就“合理性原则”的应用而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对“合理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利息费用”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中对“合理的经营需要”的规定,属客观性不完备;而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规定则为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本文结合社会常识、相关法规及会计、税务人员职业判断等为判断其合理性提供一些基本标准和实务案例。(4)基于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使得假借外资身份避税方式不再有税收上的意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利用特定地区登记注册的筹划方式不再有效。关联交易管理措施对转让定价避税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转让定价方式多样且手段隐蔽,其仍然具有一定避税空间。资本弱化管理无法对非关联方的市场化的债务融资情况进行限制,所以资本弱化仍然是企业可能选择的重要避税方式。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中国境内合资公司股权,以便在股权转让时获取税收收益的方式曾被广为采用,但国税总局近期公布的多个案例表明,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认为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否认其存在。(5)本文利用2008~2009两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验证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反避税效应。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经验,以实际所得税率ETR指标来判断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倾向。实证结果表明,税制改革的初步成果已经显现。表现为:①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统一,部分消除了以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税收待遇的差异,体现在以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②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转变,将使用资金更多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地区,体现在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西部地区企业和农林牧渔行业显着低于其他地区和行业;③对企业避税倾向有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比郑红霞等2005年前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有较强税收筹划倾向的研究结论,2008年后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显示新税制改革及其特别纳税调整措施的出台,压缩了以往常见企业避税方式的应用空间,尤其对民营和外资企业大规模避税现象有一定限制作用。(6)为促进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应分行业培养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全面实施案件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②提高反避税机构层次,将目前的国际税收司反避税处提升为司局级单位,以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③以点带面,逐步拓展反避税工作的纵深。着力从沿海地区向内地、从外资企业向民营、国有、股份制等企业、从加工制造行业向服务贸易行业、从关联交易避税向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特殊目的公司避税、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到成本分摊、预先裁定等措施拓展,实现“区域”、“行业”、“企业”、“交易”、和“措施”五个方面的进步。④以电子化手段为依托,评估避税线索、强化部门间联系;⑤培育高素质、有操守的税务代理机构;⑥设立避税港名单,加强与避税港国家税收合作;⑦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避税行为;⑧设立预先裁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指引。⑨适当减轻税负,降低纳税人的避税倾向。
席晓娟[9](2011)在《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以先进生产力为先导,以科技创新为目标。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力,企业创新需要资金支持,资金短缺成为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瓶颈。现代经济以金融为核心,金融以资本市场为核心,融资是资本市场首要功能。鉴于内源融资的有限性,企业融资以外源融资为主;鉴于间接融资成本高,以直接融资为主。私募股权融资作为外源直接融资方式,以无担保、成本低、收益高等优点,成为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在无法通过公开上市及银行贷款融资情况下的首选融资方式。2010年私募股权融资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世界私募股权融资界领头军,私募股权融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国家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制定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速发展私募股权融资,其中财税政策是有力的经济宏观调节杠杆。因此,有必要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运用税收法律制度规范私募股权融资,以实现税法对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与调控作用,加速实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本文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该章从论文选题背景入手,通过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进行总结。第二章“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第一部分研究资本市场与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基础理论的构建以融资公司为研究视角,涵盖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界定、融资公司、融资对象、资金来源等方面。通过阐述企业融资需求及融资困境,从资本市场功能角度界定私募股权融资是资本市场新型直接融资方式,因其无担保、成本低、效率快等优点而成为无法通.过证券市场及银行融资企业的首选融资方式。通过研究私募股权融资与资本市场结构关系,凸现私募股权融资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以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研究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与法律化。在研究资本市场税收法律制度特征基础上,分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市场化的必然性,提出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法律化的途径。第三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理论建构”。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理论分析。通过论证私募股权融资征税合法性,结合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特殊性与宽容性,定位资本市场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对私募股权融资引导与调控功能,并分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分析。运用税法基础理论分析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纳税主体、税率、纳税环节、法律责任等税法要素。第四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的国际比较。从科技创新、资本市场、政府扶持等角度分析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第二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的国际比较。比较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制、立法体例及立法特点并加以借鉴。第三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从受惠主体、优惠税种、优惠方式、限制条件、优惠效果等方面分析比较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并加以借鉴。第五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环境”。以中国本土化私募股权融资为研究基础。第一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梳理。以税法规范生效时间及内容为主线,梳理现行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第二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评析。从国家经济政策层面宏观评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从国际比较视角微观评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税收法律效力及税收法律内容。第六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拟解决中国实践问题,是本文研究价值所在。第一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研究。通过反思税法环境对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的利弊,确立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采取回应型立法模式,在坚持立法适时性基础上,适度制定相关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规范,不宜以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单独立法。应根据私募股权融资发展需要,及时对私募股权融资纳税主体所涉税种的各税法因素进行调整。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的具体设计。私募股权融资税种以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营业税等税种,适时停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纳税主体以投资者为主,以税收公平为原则安排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负;纳税环节重在资金退出环节,研究各种退出方式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法。税收优惠以税收优惠方式多样性、力度适度性、条件限制性为原则,完善受惠主体、优惠方式、限制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试图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本文首次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作为资本市场新型融资方式,以无担保、成本低、收益高等优点,成为企业在无法取得公开上市融资及银行贷款融资情况下的首选融资方式。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再分配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经济杠杆,既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又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结构与创新。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制度以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税收优惠为激励手段,充分发挥税法对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与调控功能,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提供税法支持,加速实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二、本文不局限于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而是以税法要素为主线,全面研究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纳税主体、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及法律责任等税法要素。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以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等间接税;纳税主体包括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是广义投资者)、融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私募股权资金托管人;不同税种的税率因纳税主体及应税行为不同而有所区别;纳税环节包括融资、投资、资金管理、资金分配及资金退出;税收优惠包括受惠主体、优惠方式及优惠限制条件;法律责任以纳税主体避税及征税主体滥用税收减免权为主。三、本文以中国私募股权融资发展需要为前提、发展现状为基础,重构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制度。中国私募股权融资现行税法制度环境,因立法层次低、范围窄、数量少、针对性不强而制约私募股权融资发展。基于税法对私募股权融资的引导与调控功能,国家应对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采取宽容态度。以税法激励制度为手段,设计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规范,通过科学、高效的税收法律制度安排,在实现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初级目标基础上,实现税法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科技创新的长远目标。
刘佐[10](2010)在《新中国银行税制的发展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
二、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五、本文核心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作为外交战略的组成部分(1949-1978) |
一、国际经济政治形势 |
二、投资的重点形式 |
三、法律规制 |
第二节 作为改革开放战略的组成部分(1979-1990年) |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
二、中国海外投资的准备与尝试 |
三、法律规制 |
第三节 作为“走出去”战略形成期的组成部分(1991-2000年) |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与国内经济良性发展 |
二、“走出去”战略政策的形成 |
三、法律规制 |
第四节 作为“走出去”战略成熟期的组成部分(2001-2007年) |
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
二、“走出去”战略的成熟 |
三、法律规制 |
第五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阶段(2008至今) |
一、国际经济背景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 |
三、法律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一节 国际投资理论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国际投资传统理论 |
二、全球化浪潮下的新国际投资理论 |
三、中国的海外投资理论探索 |
四、基于投资理论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二节 国际政治关系理论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国际政治关系理论 |
二、基于国际政治关系理论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中国海外投资现状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趋势 |
三、基于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四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框架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
一、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一般原则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特殊原则 |
第五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
一、法律政策的导向性转变 |
二、法律体系结构的调整 |
三、法律体系层级的调整 |
四、国内法律规制的类型调整 |
五、多边投资条约的制定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国内法构建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 |
一、现状考察 |
二、问题剖析 |
三、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 |
一、现状分析 |
二、我国海外投资管理制度完善的路径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一、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 |
第一节 中国与他国BITS签订情况 |
一、中国与发达国家签定的BITs |
二、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签定的BITs |
第二节 中国签订BITS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一、不同缔约对方的BITs具有不同的特点 |
二、中外BITs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对中国未来谈判签订BITS的若干建议 |
一、关于投资促进条款 |
二、关于投资保护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 |
第一节 多边自贸区投资条约发展趋势及法律构建 |
一、多边自贸区是深化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
二、中国的多边自贸区投资条约实践及成效 |
三、中国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构建 |
第二节 非自贸区多边投资条约发展趋势与法律构建 |
一、相邻地区(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的构建 |
二、非相邻地区多边投资条约的构建 |
第三节 普遍性投资条约发展趋势与法律构建 |
一、投资与投资者定义条款 |
二、投资待遇条款 |
三、投资保护条款 |
四、投资争端解决条款 |
五、环境保护条款 |
六、劳工保护条款 |
七、例外条款 |
八、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禁止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结论 |
1.4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2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演进及影响因素分析 |
2.1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理论研究综述 |
2.1.1 古典主义学派 |
2.1.2 庸俗经济学派 |
2.1.3 社会政策学派 |
2.1.4 新古典学派 |
2.1.5 凯恩斯主义学派 |
2.1.6 新古典综合派 |
2.1.7 新剑桥学派 |
2.1.8 货币主义学派 |
2.1.9 新制度学派 |
2.1.10 供给学派 |
2.1.11 新凯恩斯主义学派 |
2.2 国外立法实践中职能定位变迁研究 |
2.2.1 18世纪末至19世纪60年代 |
2.2.2 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 |
2.2.3 20世纪30至70年代 |
2.2.4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
2.2.5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 |
2.2.6 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 |
2.3 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影响因素分析 |
2.3.1 财政收支状况 |
2.3.2 经济发展水平 |
2.3.3 收入分配差距 |
2.3.4 政治阶级利益 |
2.3.5 国际税收竞争 |
2.3.6 税制结构演进 |
2.3.7 征收管理水平 |
2.3.8 其他影响因素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研究 |
3.1 职能定位约束因素分析 |
3.2 我国税制运行情况评价 |
3.2.1 税收职能发挥情况分析 |
3.2.2 现行分类税制面临的挑战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研究 |
3.3.1 理论研究综述 |
3.3.2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课税模式研究 |
4.1 税制改革理论和实践 |
4.1.1 个税改革指导思想和实践 |
4.1.2 主要税改方案和实践 |
4.1.3 主要课税模式和实践 |
4.1.4 税制改革关键问题分析 |
4.2 我国课税模式研究 |
4.2.1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特征分析 |
4.2.2 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理论分析 |
4.2.3 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路径选择 |
4.2.4 税制改革中需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5 课税对象研究 |
5.1 课税对象理论研究综述 |
5.1.1 来源说 |
5.1.2 净增值说 |
5.1.3 消费支出说 |
5.2 课税对象地域比较分析 |
5.2.1 美国 |
5.2.2 英国 |
5.2.3 德国 |
5.2.4 瑞典 |
5.2.5 澳大利亚 |
5.2.6 日本 |
5.2.7 韩国 |
5.2.8 新加坡 |
5.2.9 我国台湾地区 |
5.2.10 我国香港特区 |
5.3 课税所得项目比较分析 |
5.3.1 雇佣所得 |
5.3.2 经营所得 |
5.3.3 农林牧渔业所得 |
5.3.4 财产转让所得 |
5.3.5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3.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5.3.7 信托所得 |
5.3.8 受赠所得 |
5.3.9 养老金所得 |
5.3.10 非法所得 |
5.4 我国课税对象研究 |
5.4.1 工资薪金所得 |
5.4.2 生产经营所得 |
5.4.3 劳务报酬所得 |
5.4.4 农林牧渔业所得 |
5.4.5 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4.6 财产转让所得 |
5.4.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5.4.8 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得 |
5.4.9 其他所得 |
5.5 本章小结 |
6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总体设计 |
6.1 税目划分和税率协调研究 |
6.1.1 我国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划分 |
6.1.2 税率结构协调机制 |
6.2 纳税单位研究 |
6.2.1 主要国家纳税单位选择 |
6.2.2 典型国家纳税单位演化 |
6.2.3 OECD国家纳税单位最新趋势 |
6.2.4 我国课税单位选择 |
6.3 成本费用扣除协调机制研究 |
6.3.1 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实践 |
6.3.2 主要国家成本费用扣除发展趋势 |
6.3.3 完善我国成本费用扣除协调机制政策建议 |
6.4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研究 |
6.4.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评价 |
6.4.2 纳税义务判定标准国际比较 |
6.4.3 完善我国纳税义务判定标准政策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7 综合所得课税制度研究 |
7.1 OECD国家税负和税前扣除变化分析 |
7.1.1 法定税率变动分析 |
7.1.2 中央所得税税前基本扣除额变动分析 |
7.1.3 税率门槛变动分析 |
7.1.4 法定税率与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比较分析 |
7.2 我国税前扣除和税率结构研究 |
7.2.1 税前扣除项目研究 |
7.2.2 法定税率研究 |
7.2.3 费用扣除和税率级距调整机制研究 |
7.3 股权激励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7.3.1 美国税收政策设计机制研究 |
7.3.2 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7.4 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7.4.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7.4.2 完善我国涉外工薪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7.5 纳税申报制度研究 |
7.5.1 OECD国家征管制度分析 |
7.5.2 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建议 |
7.6 本章小结 |
8 股息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8.1 主要国家股息所得税制设计机制研究 |
8.1.1 避免重复征税机制 |
8.1.2 股东分配处理机制 |
8.1.3 资本回购处理机制 |
8.1.4 注销清算处理机制 |
8.2 完善我国股息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8.2.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8.2.2 完善我国股息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8.3 本章小结 |
9 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9.1 OECD国家税制设计机制研究 |
9.1.1 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和确认机制 |
9.1.2 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和税率安排 |
9.1.3 损失弥补机制 |
9.1.4 递延纳税机制 |
9.1.5 财产交换股票处理机制 |
9.1.6 个人住所转让所得政策设计 |
9.1.7 通货膨胀处理机制 |
9.2 完善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9.2.1 现行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9.2.2 完善我国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9.3 本章小结 |
10 投资理财收益税收政策研究 |
10.1 我国理财产品发展情况分析 |
10.1.1 产品种类和收益分析 |
10.1.2 财产品税收特征分析 |
10.2 典型国家信托所得税制设计机制研究 |
10.2.1 纳税主体认定机制 |
10.2.2 信托收益所得税特征分析 |
10.3 完善我国理财产品收益税收政策研究 |
10.3.1 现行税收政策运行情况分析 |
10.3.2 完善我国理财产品收益税收政策建议 |
10.4 本章小结 |
11 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政策研究 |
11.1 主要国家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研究 |
11.1.1 看穿原则适用机制 |
11.1.2 看穿征税结构安排 |
11.1.3 债务、税收成本和损失处理机制 |
11.1.4 与投资人关联交易税收处理机制 |
11.1.5 合伙利益处置税收处理机制 |
11.1.6 清算所得税收处理机制 |
11.2 完善我国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政策建议 |
11.2.1 课税主体 |
11.2.2 看穿机制 |
11.2.3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
11.2.4 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 |
11.2.5 投资者计税基础 |
11.2.6 合伙人退伙所得和清算所得 |
11.2.7 有限合伙税收处理 |
11.2.8 税率结构安排 |
11.2.9 纳税地点和扣缴义务人 |
11.3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与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篇章结构 |
1.4.3 创新与不足 |
2 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性分析 |
2.1 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问题 |
2.1.1 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界定 |
2.1.2 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
2.1.3 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 |
2.1.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
2.2 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问题 |
2.2.1 对外直接投资的纳税义务确定 |
2.2.2 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 |
2.2.3 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原则 |
2.2.4 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 |
2.3 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相关性的理论分析 |
2.3.1 税收对投资影响的基本原理 |
2.3.2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基本模型 |
2.3.3 对外直接投资外国来源所得的综合有效税率 |
2.3.4 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性 |
2.4 税收与对外直接投资相关性的经验分析 |
2.4.1 模型的建立 |
2.4.2 样本选择和数据获取 |
2.4.3 数据的平稳性检验和协整检验 |
2.4.4 回归分析 |
2.4.5 结论 |
3 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问题 |
3.1 对外直接投资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
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
3.1.2 对外直接投资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
3.2 对外直接投资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与减除 |
3.2.1 对外直接投资国际重复征税的事前避免制度 |
3.2.2 对外直接投资国际重复征税的事后减除制度 |
3.3 对外直接投资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减除方法的效应 |
3.3.1 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 |
3.3.2 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减除方法的经济效应 |
4 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问题 |
4.1 政府干预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分析 |
4.1.1 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市场失灵 |
4.1.2 政府干预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 |
4.2 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工具 |
4.2.1 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内涵界定 |
4.2.2 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主要工具 |
4.3 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效应 |
4.3.1 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效应的理论分析 |
4.3.2 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以税收饶让为例 |
5 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 |
5.1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现状 |
5.1.1 我国国内税法中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 |
5.1.2 我国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 |
5.2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评析 |
5.2.1 宏观层面上的原则问题 |
5.2.2 微观层面上的具体问题 |
5.3 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 |
5.3.1 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的原则 |
5.3.2 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一)——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制度 |
5.3.3 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制度(二)——优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制度 |
6 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管理 |
6.1 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的理论分析 |
6.1.1 对外直接投资的类型与税收政策基调 |
6.1.2 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离岸避税问题 |
6.1.3 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的特殊性 |
6.1.4 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 |
6.2 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 |
6.2.1 对外直接投资的日常税收管理 |
6.2.2 对外直接投资的反避税管理 |
6.2.3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
6.2.4 国际税款征收协助 |
6.3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的现状评析 |
6.3.1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现状 |
6.3.2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管理评析 |
6.4 加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税收管理——单边视角 |
6.4.1 加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日常税收管理 |
6.4.2 加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反避税管理 |
6.5 深化与投资东道国的税收征管合作——双边/多边视角 |
6.5.1 拓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 |
6.5.2 构建国际税款征收协助制度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及启示 |
1.2.1 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1.2.3 当前研究成果的启示 |
1.3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与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重要概念的界定 |
第2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常见避税行为产生的理论根据 |
2.1.1 关联交易行为的理论基础:内部化理论 |
2.1.2 资本弱化避税的理论基础:MM理论 |
2.1.3 受控外国企业避税的理论基础:税收套利理论 |
2.2 特别纳税调整的法理基础 |
2.2.1 不完备契约理论 |
2.2.2 法律不完备理论 |
2.2.3 实质课税原则 |
2.3 不完备契约视角的特别纳税调整博弈分析 |
2.3.1 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税收契约关系 |
2.3.2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博弈关系 |
2.3.3 税企博弈模型 |
2.3.4 博弈结果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制度变迁与现状分析 |
3.1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变迁 |
3.2 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制度变迁 |
3.2.1 企业所得税统一并轨之前的反避税规定 |
3.2.2 《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制度的主要特点 |
3.2.3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渊源 |
3.3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内容解析 |
3.3.1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的逻辑链条 |
3.3.2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对以往规章制度的细化 |
3.3.3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新增的制度 |
3.3.4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 |
3.4 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反避税特点分析 |
3.5 关于税务筹划和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 |
3.5.1 问卷调查背景和目的 |
3.5.2 调查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
3.5.3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3.5.4 问卷调查分析结论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不完备性研究 |
4.1 关联交易管理的不完备性分析 |
4.1.1 关联申报的不完备性 |
4.1.2 同期资料管理的不完备性 |
4.1.3 成本分摊协议的不完备性 |
4.1.4 预约定价安排的不完备性 |
4.1.5 转让定价方法的不完备性 |
4.2 资本弱化管理的不完备性分析 |
4.3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不完备性分析 |
4.4 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不完备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企业所得税“合理性原则”的分析判断与案例研究 |
5.1 “合理性原则”概述 |
5.2 “合理性原则”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用 |
5.2.1 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应用“合理性原则”的情况 |
5.2.2 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用“合理性原则”的情况 |
5.3 税前扣除项目中“合理的支出”的分析判断 |
5.3.1 “合理的支出”的基本判断 |
5.3.2 判断“合理的支出”的一个案例 |
5.4 税前扣除项目中“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分析判断 |
5.4.1 “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基本判断 |
5.4.2 “合理的工资薪金”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5.5 税前扣除项目中“合理的借款费用”的分析判断 |
5.6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中“合理的经营需要”的分析判断 |
5.7 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析判断 |
5.7.1 “合理商业目的”的基本判断 |
5.7.2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一个案例 |
5.8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制改革及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对企业常见避税方式的影响 |
6.1 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避税的影响 |
6.1.1 新税法对利用外资身份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1.2 我国投资目的地和投资来源地情况分析 |
6.2 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避税筹划的影响 |
6.2.1 新税法对企业利用不同投资地点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2.2 税制变革前后东中西部地区吸收投资情况分析 |
6.3 对转让定价避税方式的影响 |
6.3.1 新税法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3.2 上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分析 |
6.4 对资本弱化避税方式的影响 |
6.4.1 新税法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4.2 上证上市公司资本弱化情况分析 |
6.5 对利用特殊目的公司(SPV)方式避税的影响 |
6.5.1 税务机关对特殊目的公司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裁定 |
6.5.2 税务机关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反避税立法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效应的实证研究 |
7.1 研究目的 |
7.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7.2.1 国有和民营企业ETR描述性统计分析 |
7.2.2 各地区ETR描述性统计分析 |
7.2.3 各行业ETR描述性统计分析 |
7.3 回归分析 |
7.3.1 影响上市公司ETR的各因素 |
7.3.2 各因素与ETR的回归结果 |
7.3.3 各因素与ETR回归结果分析 |
7.4 实证研究结论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对策建议及研究创新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完善特别纳税调整税制促进反避税工作的对策建议 |
8.3 研究创新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9)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篇章结构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
2.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 |
2.1 资本市场与私募股权融资 |
2.1.1 资本市场私募股权融资基础理论 |
2.1.2 企业融资困境与私募股权融资选择 |
2.1.3 私募股权融资与资本市场结构优化 |
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与法律化 |
2.2.1 资本市场的税收法律制度 |
2.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 |
2.2.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法律化 |
3.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理论建构 |
3.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理论分析 |
3.1.1 私募股权融资征税合法性 |
3.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功能 |
3.1.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宽容性 |
3.1.4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特殊性 |
3.1.5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关系 |
3.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分析 |
3.2.1 税种设置 |
3.2.2 纳税主体 |
3.2.3 税率设计 |
3.2.4 纳税环节 |
3.2.5 法律责任 |
4.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4.1 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的国际比较 |
4.1.1 科技创新促进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1.2 资本市场影响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1.3 政府政策扶持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的国际比较 |
4.2.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制 |
4.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例 |
4.2.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特点 |
4.2.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借鉴 |
4.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 |
4.3.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所涉税种 |
4.3.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 |
4.3.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方式 |
4.3.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限制条件 |
4.3.5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借鉴 |
5.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环境 |
5.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梳理 |
5.1.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的时间梳理 |
5.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的内容梳理 |
5.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评析 |
5.2.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宏观环境评析 |
5.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微观环境评析 |
6.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 |
6.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研究 |
6.1.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模式 |
6.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例 |
6.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税种 |
6.2.1 所得税 |
6.2.2 其他税种 |
6.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纳税主体:投资者 |
6.3.1 投资者纳税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
6.3.2 基于投资者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
6.3.3 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法问题分析 |
6.3.4 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负安排 |
6.4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纳税环节:资金退出环节 |
6.4.1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
6.4.2 并购退出(M&A) |
6.4.3 股份回购退出 |
6.4.4 清算退出 |
6.5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之税收优惠 |
6.5.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原则 |
6.5.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 |
6.5.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优惠方式 |
6.5.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新中国银行税制的发展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银行税制 (1949~1978年) |
二、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银行税制 (1979~1993年)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中国银行税制改革 |
四、中国银行税制的现状 |
(一) 营业税。 |
1. 纳税人。 |
2. 税目、税率。 |
3. 计税方法。 |
4. 不征税规定。 |
(二) 企业所得税。 |
1.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2.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
(1) 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 |
(2) 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
3. 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
(三) 房产税。 |
1. 纳税人。 |
2.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 纳税人。 |
2. 税额标准。 |
3. 计税方法。 |
(五) 车船税。 |
1. 纳税人。 |
2. 税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
(六) 印花税。 |
1. 纳税人。 |
2. 税目、税率 (税额标准) 。 |
3. 计税方法。 |
4. 主要免税规定。 |
(七)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 纳税人。 |
2. 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
五、中国现行银行税制存在问题和改革方向初步探讨 |
(一) 内外税制不统一。 |
(二) 间接税负担偏重。 |
(三) 印花税和房地产税需要改革。 |
1. 印花税。 |
2. 房地产税。 |
四、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2]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七辑), 2014
- [3]中国税法实务中的“透视”案例盘点——以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为视角[J]. 滕祥志. 经济法研究, 2014(01)
- [4]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 夏宏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12)
- [5]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6]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为纪念中共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20周年而作[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五辑), 2012
- [7]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与管理研究[D]. 董晓岩.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
- [8]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D]. 刘爱明. 中南大学, 2012(02)
- [9]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D]. 席晓娟.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10]新中国银行税制的发展与展望[J]. 刘佐. 经济研究参考, 2010(23)